妻子性冷淡丈夫捍卫“同居权” 离婚并索赔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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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建) 昨日,重庆垫江县法院收到了一份“蹊跷”的离婚诉状:30岁的林刚(化名)以妻子未尽性义务,侵犯其同居权为由提出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元。据法律界人士称,如此直白地提出离婚的民事诉讼实属罕见。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林刚。据他介绍,妻子今年29岁,两人结婚已5年。婚后,林刚一直在石桥铺一家公司上班,妻子则在垫江县一所小学教书:“以前,我们相处和谐,我每周回家后,夫妻双方十分默契。每逢寒暑假,妻子总会到重庆来陪我,双方一切都很正常。”不过,这种良好的关系在2000年暑假开学后发生了改变。林刚称,从那时起,妻子开始慢慢疏远他,他每次回家探亲时她总是不冷不热。由于两地分居,林见到妻子时总有冲动之举,但妻子对他的性要求要么不配合,要么找借口拒绝,有时则干脆分床睡。


  起初,林刚以为妻子得了什么病,但看过医生后证实,妻子根本没有生理上的问题;在明察暗访后,妻子有外遇的猜测也被排除。林曾多次找妻子谈心,试图解开她的心结,均无济于事。“她这种不尽性义务的状况一直持续了3年,更不用说生小孩了。”林称,“我想做父亲的权利也被她剥夺了,我一定要和她打脱离。”


  为核实相关情况,记者请林刚告知其妻的联系方式,结果被拒绝。林称,这本是件羞于启齿的隐私问题,他不想在开庭之前让妻子暴露在舆论面前,“我这样做只是想让其他人知道,我们必须改变旧思想,勇于争取自己的同居权(包括性权利、性义务等)。”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突然接到林妻主动打来的电话,“我也说不清楚自己为什么不想过夫妻生活,反正就是讨厌那事。”在电话里,她对林刚提出的离婚理由表示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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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妻侵犯丈夫生育权


  林刚以侵犯同居权为由提出离婚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吗?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国华律师认为,《婚姻法》中没有“同居权”一说,他建议林刚从“夫妻应尽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条款寻找突破口,“夫妻一方不尽计划生育义务,实际上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讲,本案中的妻子就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一例离婚案是明确以“未尽性义务”为由提出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以“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词语代替。渝中区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林刚的大胆做法值得肯定,“这是一种对婚姻尊重的态度,也是对中国人传统观念的挑战。”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林妻没有任何理由便拒绝尽夫妻间的义务,其实是对林刚精神的折磨,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男女平等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工作、学习,还包括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