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人与人的性

讨论人的性与性的人, 性与人生,性与社会,性与历史,性与文化,性与生活品质
正文

性与经济:商业化的性行爲&色情品行业

(2004-12-14 20:13:57) 下一个
性与经济的关系,就其“销售”的内容和法律地位的不同来看,大体上也可分爲三大方面∶ 1. 商业化的性行爲; 2. 色情品行业; 3. 涉性的器具、服饰、服务、美容、休闲、娱乐、广告和传媒业。 1.商业化的性行爲; 性与经济有明显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很通俗的例子来证实其存在。请看1993年10月20日出版的《东》周刊(第52期)的封面∶ 扫黄旋风下 深圳变死市∶ 历来最大规模 数千女郎被扑 娱乐场所拍乌蝇 损失数以亿计 香港《东》周刊第52期封面 这封面大标题当然带有新闻词语常见的夸大,具体经济损失到底有多少,也是很难估计清楚的。但无疑表明了活跃在深圳市面的数以千计的“女郎“和深圳市的经济不无关系。 关於中国大陆的“商业化性行爲”,国内的几位著名专家已经作过很认真的学术研究,他们都是受过很高的教育和训练的研究专才,学风谨严,文风扎实。在此要推荐的有(按出版时间顺序)∶ 单光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法律出版社,1995,713 页) 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産业”考 察》(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 459页 )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教授)∶《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 年3月,267页) 以上著作,在实践上有丰富的第一手调查资料,在理论上,对於这个非常敏感而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明晰的观点,足可爲关心此领域的人作很好的参考。 笔者所可奉献读者同仁的是以下8篇旧稿。它们都是1986年到1988年间,在美国当时的两大中文报上发表的“千字文”。那时笔者爲《世界日报》“家园版”的“两性社会学”专栏和《中报》副刊的“性学与医学”专栏写稿,都说好是每篇1000字。笔者很有运气,恰好碰到这两个专栏的编辑都是顶顶大名的女作家,前者是著名的作家薇薇夫人,後者是著名的作家、出版家曹又方女士。虽说是“千字文”,笔者写得还是很认真。後来这写文章也都收入了文集《性的社会观》(1987, 巨流出版社, 台北).和《你想知道而不敢问的事》(1992,方智出版社, 台北)。也就是说,都是经受了几度编辑、出版者、读者和时间的考验的。人们常说“妓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这些文字,离现在也不过十几年光景,总的说来,应该不会是过时的了。当然,文中提到的情况,多数都是美国的情况。由於笔者本身并未从事过关於性的商业化和色情品的研究,而这些问题又是在社会上看得很严重的,所以便采取了把学界中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都客观地反映出来,以供参考,并由读者自行去判断取舍。 妓女的起源、发展和衰微 很难断定世界上第一个妓女是谁,在什麽地方。 这个问题也许并无价值。 事实上,“妓女”这一概念本身也在演变。 第一个妓女,也许根本就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妓女。 世界各国没有“职业妓女”的时候,可能都是先有“巫娼”,即所谓“宗教卖淫”。被尊爲西方“历史之父”的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os,约 B.C. 484 -425),就记述了女子到维纳斯神殿行宗教卖淫的情形。这种卖淫源於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米苏达神殿的奉献。所以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在其名著《婚姻与道德》中说∶“古代娼妓制度绝不如今日之爲人鄙视。最初娼妓乃一男神或女神之女巫,承迎过客爲拜神之表示。” 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34年)里,考证中国在殷代也存在著巫娼,认爲这是中国妓女的起源。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1928年)中则说∶“中国之有妓女,实起于汉武之营妓┅┅虽然汉以前,越王勾践输淫佚过犯之寡妇于山上,令士之优思者游山以喜其意,已有妓的雏形。”无论如何,中国最初之妓,或与“巫”联系在一起,或与“军”联系在一起,都是一种社会服务,并不是赚钱的生涯。 现代的妓女,当然是营利的,被戏称爲“无烟(囱)工业”,是不需要机器、厂房和大烟囱的;虽向受贱视,但从业者却不乏其人。在美国,除了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雷诺等赌城周边的几个小地区,妓女是合法外,几乎都是“暗中”的,大赌城的拉斯维加斯、雷诺等城市本身,也是非法的!。据估计美国有妓女250,000到550,000人之多(C. Winick & P. M. Kinsie,1971)。 然而,近年来,妓女业正走下坡。金赛(A. Kinsey ,1894-1956)的研究已指出,从1940年代,妓女的数目已开始下降;亨特(M. Hunt)则进一步指出,与金赛报告的时代相比,到1970年代初,妓女数目已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人们的性观念逐渐开放,尤其是在“性革命”之後,性比较自由,婚前性交、婚外性交等都增加了,因而就减少了对妓女的需求;另一方面随著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就业机会的增多,妇女很容易找到其他较好的工作,妓女业就不那麽有吸引力了。但,这并不意味妓女将会从社会上消失。几百年来,试图扑灭妓女的努力,显然并不成功,这说明妓女总有其存在的理由。 妓女与社会∶负功能说 反对妓女存在的人认爲妓女对社会坏处很大。也就是说,对社会的功能是“负”的,即否定的。反对妓女的存在,似乎符合宗教和传统的社会道德标准,所以“禁娼”的言论,总是易於表达,也似乎“理直气壮”而受人尊重。归纳起来,负功能说的主要论点如下∶ (1)“万恶淫爲首”,妓女是“淫业”,使社会风气败坏,是诲淫的,使人堕落,因而是一种罪恶。 (2)由於妓女的存在,且善於引诱,一些有妇之夫宿娼,便是对妻子的不忠诚,因而破坏家庭关系,使家庭不和睦、不甜蜜、不稳定;并且也是夫妻争吵反目,甚至离婚的一个重要根源。所以,妓女的存在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应该排除这种对家庭和社会稳固的潜在威胁。 (3)妓女制度是对妇女人格的贬低,是社会明目张胆的宣告女人乃是男人的玩物,一种没有爱情的、没有选择自由的、出卖肉体的性行爲,是对性爱的亵渎,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准,是男人对於女性的“性剥削”,是对女性尊严的严重侵犯。 (4)妓女和淫业的存在,促使犯罪增多;卖淫和吸毒常常连在一起,更易使人堕落。宿娼爲满足淫欲,因此而産生偷窃、抢劫等犯罪行爲,以获致非分之财而供挥霍,更是屡见不鲜。甚至在妓女与嫖客之间也常会发生骗财与谋杀等违法情事。总之,妓女和淫业的存在,是犯罪的一个根源。 (5)妓女与衆多的男人性交(据估计美国妓女每周约有四十次性交——G. Sheehy ,1873),最易传播梅毒及其他性病,对人类健康的威胁极大,不仅宿娼者的健康受到损害,而且流毒于妻子以及将要出生的子女。性病实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疾病,要消灭性病,必须消灭娼妓。 (6)妓女与嫖客所发生的性行爲,不少是变态性行爲,“口交”、“肛交”以及被虐和施虐等等不正常的性行爲时常出现。这是堕落的、反宗教的、违法的(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肛交”爲非法的)。爲了净化性行爲,也应取缔这种下贱无耻的行业。 (7)妓女处境是非常悲惨的,她们由於贫困,堕入火坑,受到家庭、亲戚、朋友的鄙视,自尊心丧失,擡不起头来,更不能建立自身幸福的婚姻和家庭,过著一种非人的生活。一切有良知的人们,都应该谴责罪恶的娼妓制度,严加取缔,使妓女重新作人,使这种败坏的行业从世界上绝迹。 妓女与社会∶正功能说 清朝学者赵翼(1727-1814年)在广州任官时,反对禁船户卖淫,他写道∶“余守广州时,制府常令禁之。馀谓此风由来已久,每船持以衣食。一旦绝其生计,令其七八万人,何以得食。且缠头皆出富人,亦多益寡之意。事遂已。”这就肯定了妓女的社会功能,认爲卖淫是一种赖以维生的职业,有济贫的作用。 至於从学术上论证妓女具有社会正功能的,可以莫尼教授等主编的《性学手册》(1978年)第86章 “娼妓”(M. S. Stein 撰著)所论述的爲代表。该章详论了妓女的五大心理社会功能,要旨如下∶ (1)妓女提供了一种方便的、没有情感责任的、多样化的性服务。对於没有配偶或远离配偶的男人(士兵、外出经营者、水手等等),妓女是他们所需要的;对於和配偶在一起的男人来说,宿妓也是在“社会理想的忠诚婚姻”与“性要求变换的自然欲望”之间所生冲突的一种解决办法。 (2)妓女提供各种性工具、性行爲的方式,其中很多是夫妻之间难以进行的,例如二个妓女和一个嫖客的“三人性行爲”等等。从妓女那里可以得到性体验的扩展。 (3)妓女善於扮演人际依赖关系间的不同角色以提供宿娼者不同的需要。比如说,有的男人希望有一个像女儿般依赖于他的女人,有的男人却希望有一个像母亲般可以依附的女人,都可从妓女处获得满足。根据统计72%的男人认爲和妓女的关系很好处;52%男人实际上将妓女当成是有治疗意义的社会角色,例如性谘询、危机的化解、苦闷的排遣等等。 (4)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妓女常常能成功地治疗一些男人的早泄、阳萎等性机能障碍,故也可以说,妓女是一种有效的,地下“性保健”服务。 (5)妓院和妓女,也是一种社会娱乐和社会交际的场所。一些长袖善舞的商人,常会利用妓女的媒介作用来发展其贸易。 显而易见,主张查禁妓女的人,是不会同意以上说法的,正像赞成妓女存在的人,不相信把妓女当成是罪恶的象徵一样。 反对者,把妓女当成是社会道德败坏的一种根源;赞成者,则认爲妓女的存在恰恰有利於维护社会的道德。正因爲有了妓女的存在,使一些在家中难获性满足的男人,可以方便地得到解决,而不必去引诱别人的妻女,自可减少家庭间的桃色纠纷,无形中也维护了“良家妇女”的贞洁和道德,对於维持家庭的稳定性也有裨益。 当然,娼妓的存在,乃是一项很现实的社会问题,化暗爲明,或化明爲暗,各有利弊,难作定评;如何配合时空,善加处理,正是一项严肃而必须面对的课题。 ================================= 性行爲的经济学分析 =============================== 性是参与者互有所得的生産和收获,性交的生産过程和其他生産过程相同,同时亦有“成本会计”,其中包括机会成本、直接支出、间接开销(如饮食)、怀孕风险、努力的支消、违反道德标准的精神负担及可以扣税的支出。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庭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师李察•波茨纳最近出版《性和理性》一书,引起美国“读书界”广泛注意;波茨纳对“效用”的兴趣甚於对“公义”的研究(他认爲法学上的“公义”等於经济学上的“效用”),七十年代写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公义经济学》及《从经济学角度看反垄断法》等书,是“经济法学”的先驱人物,以法学家身份跻身“凯因斯之後伟大经济学家”之列。 在《性和理智》中,波茨纳把生物经济学及成本、效益、需求曲线、次货等经济学术语,用来分析和界定性行爲。波茨纳指出“道德”和“感情”这类抽象名词,无法解释性行爲,因此一概不提;他认爲性欲是与生俱来,但具有强烈的理性成份,惟有经济学才能做出合理解释。爱滋病令人们在性爱方面较爲谨慎,适足以说明性行爲是富理性的。 对於野花爲何会比家花香,拈花惹草爲何更具吸引力的原因波茨纳便从经济学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解释。他说,妻子或女朋友(丈夫或男朋友)对性服务不取分文,收费妓女便不能靠“大出血”招徕顾客(没法比妻子或女朋友便宜),因此,她们惟有花样百出提供与妻子或女朋友不同 (用经济学术语是“差别化”)的服务,才不致床第冷落┅┅。 在波茨纳笔下,妇女解放运动的勃兴与男女经济分家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依照他的分析,当女性经济无法独立的时代,她们以贞操和性服务换取物质生活之所需,自她们进入劳工市场甚至“同工同酬”後,其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下降,甚至再无所求,便不愿意再由男性摆布了。波茨纳从经济学角度剖析婚姻(结合及离异)、同性恋、怀孕及色情事业等,带引读者走进理智的新领域! 对一般读者来说,波茨纳用经济学理论(旁及社会学观点和引用大量历史性资料)看性事,是“新生事物”;但涉猎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经济学已被用来分析性行爲。五十年代中期曾在香港美新处任职、与诺贝尔奖得主布肯南齐名的经济学家屠洛克,一九七五年和李察•麦健时(《宪法经济学》的作者)合写《经济学新天地》(The New World of Economics),第七章便是性行爲,其观点比完全不把“道德”及“情感”放在眼里的波茨纳不同,屠洛克等认爲性行爲包括了不同程度的浪漫与爱的行爲模式,而浪漫和爱不容理性剖析,因此,屠洛克宣称以经济学理论看性行爲,是以偏概全,只能得出片面结论。 屠洛克指出,性是可以産生效用的服务,而“效用”可以来自本身或对手;能産生“效用”的“正常的异性经验”,包括接吻、爱抚、做爱以至牵手。既然能産生“效用”,性和普通商品或服务便没有分别,这等於说,绝对理性的人,其性需求的数量与价格成反比;因此,屠洛克认爲供求法则是妓女营生时不能忽视的基本原则──如欲客似云来,收费便要合理。 性是参与者互有所得的生産和收获,性交的生産过程和其他生産过程相同,同时亦有“成本会计”,其中包括机会成本、直接支出、间接开销(如饮食)、怀孕风险、努力的支消、违反道德标准的精神负担及可以扣税的支出。天下没有免费午餐,同理,世间亦没有免费的性事! 屠洛克还从交换的角度分析性事。性可以交换(交换不同的性经验),性亦可交换衣食无忧的安全感、白头偕老的婚姻或伴侣┅┅,这些交换涉及了金钱和非金钱的交易。 娼妓这门“最古老行业”所以能够在政府禁止下(娼妓合法化的国家不多)蓬勃发展,根本理由当然是需求永远存在;此外当然与妓女(或男妓)一般较固定性伴侣有丰富性经验有关;最近本港(指香港-引者注)又有人提出娼妓合法化,对此本人不拟评述。我们要指出的是,屠洛克认爲,娼妓一旦获政府颁发符合卫生条件证书及商业牌照,嫖客的成本大爲减轻,大大强化她们与作爲“非妓女(情人、女朋友及妻子)”的人的竞争地位。做爱必须参与者充份合作才能産生作爲“效应”的人生经验,臻此境界须有二个先决条件,其一是对方不能逃避其应负的责任;另一是彼此都明白身体兼施、受“双重角色”。换句话说,性行爲的夥伴,都在追求同一目标,这种特性令性爱和一般日常活动,尤其是商业交易,有所不同。 上述种种,把爱情、浪漫和道德从性行爲中抽离,同时亦以不包含价值判断成份的实证经济学观点看问题;屠洛克、麦健时和波茨纳对这种种抽象的、不能计量化的“感受”敬而远之,有其道理;但大家如果记得薛托夫斯基在《无趣经济学》中的有关剖析,便会觉得爱情绝非不可理喻。(网文,林行止,2001年) ================================= 面首与男妓 过去,在性生活方面,男性比女性占优势,例如,男人可以娶“小老婆”,即“纳妾”,也可嫖妓。中国古代,曾经流行过这类的话∶“妻不如妾,妾不如婢,婢不如妓”,就明目张胆地宣扬了男人在性生活上的享乐和自由。 然而,女人也有不甘示弱的。她们要娶“小丈夫”(即置“面首”),她们也要嫖妓,当然这里不是“妓女”,而是“妓男”,或“男妓”。司马光(1019-1086年)撰《资治通鉴》的“宋纪∶太宗明皇帝上之上”中记载山阴公主对皇帝说∶“妾与陛下男女虽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惟驸马一人,事太不均”。帝乃爲公主置“面首”左右三十人。(胡三省注∶“面”取其美貌,“首”取其鬓美)。当然,能够有面首的,只能是像山阴公主那样的贵妇人了。 至於男妓,在古代中国的出现,起初并非爲了满足女性的性要求(那时的妇女还没有出家门嫖男妓的自由),而是爲了满足男子同性恋的要求,特别那是些地位显要的男同性恋者的性要求。直到现在,男妓也是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供男人的(英语中称爲hustlers,call?boys,等),一类是供女人的(英语中称爲gigolos等)。 在当今世界盛行一夫一妻制的时代,面首是不复存在了。但,男妓却颇有发展之势。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完全女性装扮的男妓,引人注目。此种男妓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华人社会中通称爲“人妖”。他们卖淫的物件主要也是男性。有时也称他们爲“阴阳人”、“第三性者”、“中性人”。这些称呼,在学术上并不完全正确。然而,无论如何,他们的容貌、身材,甚至走路的姿势,都可媲美娇滴滴的小姐们。最著名的泰国人妖“曼谷邓丽君”,是一位歌星,“瓜子脸儿,衬著明眸皓齿,十分迷人,尤其是他光洁无瑕的皮肤,披肩的长发,更显得婀娜多姿”(《世界日报》,并刊有照片)。当然,这些做女性装扮的男人,只有一部份是男妓。而且,他们的情况也大有不同,有的只是职业上的需要而女性装扮;有的则是心理上的需要,有“异装癖”;有的则是“异性癖”,有改变性别的强烈要求;有的则已作了变性手术。 有多少男妓是专门爲女性服务的,未见确切的统计。显然其数目会少於妓女。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卖淫早已不是女性专有的职业了。 =============================== 卖淫是一种社会病吗? =========================== 美国人道主义者的刊物《自由探索(Free Inquiry)》在1988年夏季号刊登了一封读者(Kenneth A. Davidson, TUCSON, AZ)来信,对於该刊前一期发表的Betty McCollister的文章中的一个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Betty McCollister是经常爲该刊撰稿的作者,她在该刊1987到1988年冬季号上的一篇文章中将卖淫列爲一种社会病,她写道∶“离婚、青少年犯罪、吸毒、卖淫以及其他脱轨行爲这些社会病是人类所特有的”。 Kenneth A. Davidson 对此反驳道∶ McCollister断言卖淫是一种社会病,并且只是人类才有,她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支援她的断言。在这两点上她全是错的。 首先,性作爲一种雇佣交易并不只是人类才有的。根据研究记者J. R. Schwartz在一本关於美国的合法卖淫的书,以及布劳夫妇(Vern & Bonie Bullough)在其所著《妇女和卖淫》一书中所介绍的,在高等灵长类动物,已经观察到存在著以性交作爲交易来换取食物及其他好处。举此一点就够了。 我特别反对McCollister那种说法,似乎任何出卖“性”以换钱的行爲一定是坏的。我只需用一个例子来证明卖淫并不就一定是不好的。像我们之中那些有严重残疾的人,用钱来买“性”几乎经常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当然手淫除外)。“性”作爲一种商品对於残疾人是非常有用的。仅仅这一事实就会使那些谴责一切卖淫的人不能自圆其说了。 把买卖“性”这种单纯换取金钱的通常行爲,和青少年犯罪、吸毒放在同一个范围里,也是很荒谬的。这里面没有任何逻辑联系。性作爲一种个体的选择、需要和欲望是无害的,仅仅在那些妄图控制别人的性生活的有神论者才把性说成是邪恶。大多数来自卖淫的有害的事情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爲把“性”作爲金钱交易这种事情本身,恰恰是来源於法律妄图压制卖淫。 在一份人道主义者的刊物上,我读到这种无知的偏见,使人震惊。人道主义 者恰恰正是要起来反对这种偏见的。这种偏见是个体自由和个人选择的大敌。 杂?在刊登这封读者来信的同时,刊出了McCollister的回答,她表示Davidson所言是真切合理的,她表示同意,确实有一些场合是需要卖淫存在的。她也指出目前许多卖淫则仅仅是一种剥削,或对幼女的迫害。 ================================= 嫖客的研究 妓女与嫖客是分不开的。没有嫖客,妓女也就不可能存在。妓女的特点是爲了赚钱而出卖肉体,假如无人付钱去买,这种职业自然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要真正研究清楚卖淫这种社会现象,必须对嫖客也加以研究。 爲什麽花钱去“买淫”,一个男人爲什麽要去嫖妓,一般想当然的回答会说,一定是这个男人娶不到妻子,没有其他途径去发泄他的性欲,或也有是因爲苹身在外,妻子不在身旁,所以暂时不得不去妓院。 但是,客观的研究却证明事实上并不如此!嫖妓的主要原因并非因爲没有妻子或妻子不在身边。 Houck 在1984年发表的题爲《爲什麽结婚的男人仍然花钱去买性》在文章中指出∶嫖客的最大一个共同点就在他们都是结婚的。 Holzman等人1982年发表的题爲《买性∶嫖妓现象研究》的文章中则指出∶在所面谈过的三十个嫖客中,平均他们嫖过的妓女达五十个之多。他们的平均年龄爲三十五岁,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没有一个人在身体或外观方面是没有吸引力的,都是堂堂汉子,一表人材,绝大多数毫无困难便可以找到不需要花钱的性伴侣,他们的平均工资达每年三万美元。 Wetzsteon 1984年发表的题爲《卖淫》的文章中,则指出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的美国男人,在一生中至少嫖过一次妓女。 以上这些客观的研究报告都表明,没有妻子或找不到不要花钱的性伴侣,不是(至少不是主要)决定男人们嫖妓与否的原因。 Diana 在其所著《妓女与其嫖客》一书(1985年出版)则给了一个更爲广泛的嫖客研究资料,共研究了某城市的嫖客五百零一人,再一次证实了前人的发现,并指出妓女的服务越是高雅,嫖客的社会阶级也越高。 还有一组研究,嫖客数量多到九百三十三人,爲美国某一南部城市,发现在收入高、社会职业高的社区和人群之中,嫖客率更高。百分之九十五爲当地居民。其中只有十四个嫖客是女人。嫖妓最多的乃是受过很好教育的、高收入的男性专业人士、属於中上阶层,大部分乃是结了婚的人。 2.色情品行业∶ 色情品与社会∶负功能说 色情品(pornography,porn),虽然从上世纪1960年代末以来大行於世,但却很难确切加以界说。 一般把色情品看成是“淫秽品”,或“猥亵品”,包括色情小说、色情影片、色情刊物、色情照片等等。 但“淫秽”或“猥亵”(obscenity)也是很难确切加以定义的。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提出过三条标准,却并没有使问题真正解决。色情品问题和卖淫问题一样,人们之间意见分歧很大,形成尖锐的对立。 反对色情品的人们认爲色情品有害於社会,其主要论点略如下述∶ 对色情品的一项主要指斥是色情品的泛滥与性犯罪的发生有关。 这种意见的正式发表,就是应雷根当美国总统时提出的要求而成立的“色情出版品委员会”(由当时的联邦司法部长米斯所主持),其调查报告所得的结论是∶经常接触猥亵出版品可能与性暴力行爲有关;经常接触描述 虐妇女的色情出版品,可能与性侵略行爲有关。 对色情品的另一项主要指斥是色情品破坏道德观念、腐蚀人们的心灵。描绘兽欲、兽性和兽行诸如强暴、乱伦、性虐待狂、性变态行爲等等,对於家庭观念及社会价值观念都有不利的影响。在色情品中描绘与儿童发生性行爲、与动物发生性行爲、与血亲发生性行爲,就混淆了正确与错误的性行爲的界线,使人觉得这些堕落的行爲似乎是正常的,可能诱使人们去追求不当的性行爲。 还有一项指责,认爲许多色情品都侮辱妇女、歪曲妇女形象,把女人描绘成只是男人的泄欲工具和玩物,甚至强调妇女是希望被征服的和乐於接受暴力的。许多女性胴体的特写,不堪入目,完全把女性看成商品、装饰和摆设,损害妇女尊严,强化两性不平等的不良意识,是妇女解放的敌人。 基於以上认识,与米斯委员会的报告相呼应,教会组织和妇女团体发起反色情品的运动,近一年来成绩辉煌,截至1986年6月,《阁楼》(“Penthouse”)已经撤销了一万五千个零售站,《花花公子》(“Playboy”)已撤销了八千个零售站。从1986年7月底後,CVS连锁店停止代售色情杂?,这类杂?将在全美连锁零售店绝迹。以《花花公子》爲例,销售量已经从1972年每期七百二十万本的最高峰,减少到三百四十万本。该公司股票已经从1978年每股美金三十元两角五分跌到目前的美金七元;最近一季公司亏损一千六百三十万美元。 基於以上的事实,色情品似有渐被淘汰的可能。 应美国第三十六任总统詹森于1960年代末提出的要求而成立的,关於色情品问题的委员会,在1970年代提出的报告正面指明∶色情刊物与暴力及其他非法行爲没有关系。 对北欧一些国家实际情况的统计研究则表明∶色情品的合法发行与传播,可以降低性犯罪的发生率。例如,在丹麦,世界上最先开放色情品的国家,1976年起,色情书刊可合法地销售给十六岁以上的人;从1969年起,色情电影和图片也可合法销售。以1969年的性犯罪情况与1959年的情况相对比,强奸降低了百分之十六、露阴(exhibitionism)降低了百分之五十八、偷窥(peeping)降低了百分之八十,恋童(coitus with minors)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三,其他侵犯妇人或女孩的行爲降低了百分之五十六和百分之六十九。说明色情品的开放,不仅没有增加性犯罪,反而有明显减少的趋势。 对於犯罪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性犯罪与色情品无关。例如W. G. Wilson的研究表明∶性犯罪者接触色情品比普通公民要少;Gebhard的研究表明∶在接触和使用色情品方面,性犯罪者、普通公民以及非性犯罪的其他囚犯三者之间,并无差别。 还有人认爲,色情品乃是一种“安全阀”,使人们的性幻想得以释放,从而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性犯罪。 并且,色情品乃是一种“脱敏剂”,当经常接触色情品之後,对色情的兴趣便会大爲降低;甚至,可以用多次观看色情影像来训练某些需要接触异性肉体的专业从业人员(例如医科学生),使其对“性”不会敏感,不致紧张,从而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色情品本身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假如说色情品具有煽情作用,促进人们对性生活的乐趣,这是正当、自然而有益的。一个自由的社会,理应提供这种不损害他人的娱乐。美国色情品每年营业额达八十亿美元,这说明了社会上的一种需求,并没有什麽充足的理由可以剥夺人们的这一正当需求。 退一步说,即使某些色情品(例如描绘乱伦、人兽奸、变童癖等)可能有某种程度的损害,但这只是一种“小害”;相反地,假如予以管制,实施“审查”(censorship),让“检查人员”来决定什麽是人可以接触的,什麽是人不可以接触,则是对社会的“大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故宁愿承受色情品可能带来的小害,也不愿使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任何侵害。 看来,色情品的利弊,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更多公开而科学的研究,以促进共同的了解和合理的对策。 3.涉性的器具、服饰、服务、美容、休闲、娱乐、广告和传媒业。 事实上与性有关的行业是很多的。在中国大陆,性保健器具和性玩具,至少因其法律地位不同,而不应和“性的商业化”(“卖淫”)和色情品(“淫秽品”)放在一个大类里。因爲,性保健器具和性玩具的生産厂家、批发商、零售商是可以申请到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性保健器具和性玩具的讨论,请见第10章的专节。 随眼可见的大市场中,像服饰、服务、美容、休闲、娱乐、广告和传媒等等行业,无不与“性” 有或多或少,或隐或显、或深或浅、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把“性”当成其吸引顾客、扩大销售中一个重要因素。有谁能否认那些“桑拿”、“按摩”、“歌舞厅”等修闲、服务行业中,不带有性因素(即便是100%的“正规服务”)?有谁能否认那些每期一个美人头的封面、那些不同程度暴露的美女、美男广告、那些十多年前想都不敢想的“模特赛”、“内衣展示表演(赛)”、“泳装展示表演(赛)”、各种名目下的“选美(大赛)”不在显示性的魅力呢?有谁能否认那些电影中的不同程度暴露镜头、那些小说中的性描写、那些各种表演中的性佐料,不曾给它们扩大销路、提高“票房价值”?也许你会强辩说∶这都是美,而不是性,其实你的那个美,就是“性美”,根本离不开这个性字! 性感内衣的性感秀 (中国新闻社图片新闻稿,2001年8月,北京) 显然,笔者不是贬斥那些各行各业中的性因素。从本书第一章,笔者就大还“性”在人类生活中极爲重要的本来面目。这里不过是要提醒那些成天享用著各行各业中的“性”,却大作“假道学”说教∶”怎麽可以把那卑污肮赃的性和国计民生、经济腾飞、文化发展扯在一起”! 当然,笔者也不认爲,到处都是美人头,到处都想“露三点”,也并不好。凡事皆有度。“烂”就是“毁”。适当的政策管理和调度,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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