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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天下之大稽,上厕所摔死也属“因公牺牲”

(2010-08-21 00:28:03) 下一个
近期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故认定朱属于“因公牺牲”并追授“优秀共产党员”。

同时,江阳区委为朱继宏举行隆重的追悼大会,数百名干部群众前往泸州市殡仪馆,为他送行。笔者不禁要质疑在中国午休摔倒死亡也能属于“因公牺牲”吗?据笔者了解,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

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那朱在午休期间在卫生间摔倒后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因公牺牲”恐怕有待于商榷吧,也难怪网民们对此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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