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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产权的经济分析

巴泽尔

【主要内容】

(一)基本理论框架

巴泽尔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以产权和交易成本两个基本概念为基础,提出了全书的理论框架。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在提出产权的概念后,巴泽尔指出,产权不是绝对的,不是永久不变的,是人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也就是说,产权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虽然一般来说,由法律界定的权利会增强事实上的经济权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前者既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过去经济学家没有利用产权概念来分析行为,很大部分的原因可能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倾向于产权是绝对的,认为产权的界定、维护不需要付出成本。实际上科斯定理中似乎就透露了这一倾向;同时,巴泽尔指出,产权具有多重属性,也就是说,产权可以被分解成几个部分。在对产权作出深刻刻画之后,巴泽尔提出了全书中第二个重要概念――交易成本,他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按照他的定义,交易成本的概念范围极广,包含了信息获取的费用,因为要实现资产的全部价值,首先必须要了解该资产的各种属性,这对某些商品而言就必须付出高昂的测量成本;此外,还有维护产权不受侵害的成本;产权被侵害后,界定该侵害导致的后果的成本;当多方或多个因素影响未来收入流时,判断各方和各种因素分担的责任;等等。因为现实世界信息不可能是完全的,因而巴泽尔从自己的概念角度出发,坚持认为“交易成本为零的理论是有问题的”。他指出,“资产将产生多少净收入,取决于权利的界定,也就是权利受到怎样的保障。说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

在产权和交易成本两个概念基础上,巴泽尔开始勾勒他全书的基本框架。他认为,如果交易成本随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递增而递增,那么当为了完全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高于产生的收益时,完全界定产权就是得不偿失的,这说明交易成本制约着产权被界定的程度,交易成本越高,产权越不容易界定清楚,这也就是在说明,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就不可能被完全界定,一个人不可能拥有产权的所有属性,只能拥有部分产权。实际上,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即一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的所有属性可能是没有效率的,这也是经济学中的产权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的区别,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意味着产权是完全的。既然一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的属性是没有效率的,那么他就会主动放弃产权的部分属性,而这没有被界定的那部分产权就被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处于“公共领域”的产权会产生我们称之“租”的价值,人们为获得这部分“租”就会花费资源企图占有它。巴泽尔进一步论述道,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每一次交换都改变着产权的界定,抑或是,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交易成本将下降,此时部分处在“公共领域”的产权就能够得到界定,这也是产权得到界定的演化过程,并且这个演化过程有理论上的均衡状态:对每一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经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量。

(二)基本理论框架的应用

1.排队问题

排队问题被认为是非市场配置资源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巴泽尔认为,所谓的“非市场配置资源”是不确切的。巴泽尔以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汽油控制为例,以他的产权理论深刻剖析了排队问题。他认为教科书中关于汽油最高价格控制的影响是短缺的认识是肤浅的,短缺不是成比例地或平均地让所有顾客承担的。在汽油销售过程中,由于人们争取财富最大化的努力,仍然可以使汽油的分配达到均衡状态。简单地用短缺来描述汽油价格控制的效果没有任何意义。人们争取财富最大化,意味着个人会持续地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活动,直到边际净收益为零。在汽油最高价格受限制的情况下,汽油的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或市场出清价格,价格的分配功能受到限制。原先,均衡价格可以把不愿意出此价格的人排除在外,汽油的产权就可以通过“愿意出价者得到”的方式来界定。现在,汽油的价格被限制在低于市场出清价格之下,过多的人愿意购买,汽油的产权便无法根据价格来界定,巴泽尔把这种状态描述为“汽油部分地被置于公共领域中”,也就是他所定义的没有界定的那部分产权。这意味着,部分汽油被一个人数多于愿意支付均衡价格人数的群体所共同拥有。这时,排队就是用来确定对未被拥有的部分权利的方法。

此时,对于汽油的买者而言,按管制价格购买,但必须通过排队方式购买,而排队需要有时间的付出,这对排队者而言是额外的成本(相对于非排队情况),但其也可以额外得到从管制价格到均衡价格的差额,这是排队者的收益,因而排队者会权衡排队的成本和收益,直至排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为止。这也就是说,最终得到汽油的人,通过货币和排队时间的结合,获得了汽油的产权。

对于汽油的卖者而言,在汽油价格被管制时,加油站被迫以低价出售汽油,其收益是否受到侵占?巴泽尔贯彻他关于产权边界不断调整的观点,并按照经济人的假设,说明在价格管制时,加油站名义收益下降,部分收益即部分汽油价值落入公共领域。但是他们会采取降低汽油质量、减少服务时间,或搭配销售润滑油等方式来弥补汽油降价的损失,增进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有关条例,加油站就会这样做。

这说明排队这种非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最终还是靠市场来配置的,只不过此时价格变成了时间,或者,较低的价格与较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相对应罢了。

巴泽尔汽油案例的分析说明,产权界定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既可以由正式制度安排即政府和法律的规定来界定产权,也可以由非正式制度安排,即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来界定产权。当一部分财产的权利落入公共领域时,利用这些产权能够获利的个人便会设法攫取这些价值,从而实际占有相应的财产。人们攫取这些价值的方式的多样化就构成界定产权方式的多样化。

2.奴隶制度的兴衰

众所周知,奴隶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全部,包括奴隶的所有劳动成果甚至是生命。巴泽尔敏锐到觉察到,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这与历史上确实发生的某些奴隶为自己赎身的事实相矛盾,因而他提出了以下一个有趣的问题:奴隶从头到脚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其劳动成果就法定属于奴隶主,那么,奴隶主拿走奴隶的任何东西,只不过是自己拿了从法律上说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有权利、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既然如此,奴隶已被奴隶主强制剥夺了一切权利,甚至自己的身体,为何还有奴隶能成功地为自己赎身呢?

巴泽尔认为,实际上,奴隶主并不享有对奴隶绝对的、全部的所有权,说奴隶主对奴隶拥有“全部产权”,那只不过是法律意义上。因为劳动是奴隶自己体力与脑力劳动的支出,并且因奴隶的个体不同而不同。对于这部分支出,只有奴隶自己清楚,奴隶主不可能知道奴隶的这种支出是强的、还是弱的,因为奴隶可能假装成低能而逃避部分劳动,有的时候甚至逃跑或者自杀而使自己受益。这样奴隶主就必须花费极大的资源来监督奴隶劳动、防止逃跑、维持其生存。特别是监督其劳动,由于信息获取成本高昂,如奴隶的生产能力、努力程度、收入流的变化在多大程度是奴隶劳动付出变化,还是气候、土壤因素变化所致等。假定监督工作的成本的边际生产率是递减的,奴隶主就将放松监督工作,不再尽力谋取最大的产出。这样,没有被监督的那部分有关奴隶的产权就被置于公共领域,就使奴隶所能生产的最大产出与实际产出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成为奴隶自己的财产。当然,一般来说,它并不是产品,不是奴隶为其所有者所生产的那种产品,而是少付出的劳动量。但奴隶们有本事把这种潜在财富的一部分变成现实的财产,因为奴隶主也想占有处于“公共领域”那部分产权的部分价值,此时奴隶主就允许奴隶占有一部分“公共领域”劳动成果财产,剩下的归自己。当奴隶意识到自己能够占有部分劳动的时候,其就会将自己的所有能力发挥出来。这也就不难理解历史上某些奴隶能够为自己赎身的悖论了。

用巴泽尔这个逻辑可以说明奴隶制度的兴衰。当自由人以自己的人身自由做抵押时,奴隶制便产生了;当奴隶主监督奴隶的成本很高时,奴隶便可以为自己赎身成为自由人,这是奴隶制度开始有瓦解的势头,奴隶制度最后崩溃源于以下事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分工必将加剧,且生产产品的整个劳动过程渐趋复杂,这使奴隶主监督奴隶的监督成本日益提高,这也意味着绝大多数奴隶能够为自己赎身了,最后,当所有奴隶能够为自己赎身时,奴隶制度便土崩瓦解了。为了说明这一点,巴泽尔还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他的逻辑,他指出,在奴隶制度早期,并不是所有的奴隶都能够赎身的,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只是少数的家奴,家奴与普通的奴隶相比,他们从事的工作比较复杂和繁多,而工作越复杂和繁多,奴隶主的监督成本就越高,因而奴隶主将允许家奴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这使得能够赎身的奴隶只是那些少数的家奴。

3.租佃合同的类型

巴泽尔认为,研究界定和转让产权的契约是产权研究的核心,不管这种契约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他以租佃契约为例,讨论了“地主―农民”这种租佃契约。他认为张五常的以个人的风险厌恶来解释亚洲地区普遍的“分成契约”是不成功的,选择分成契约不是因为,至少不仅是因为它对风险的影响,而是因为交易成本的某些性质。

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通过合作,可以提高他们资产的价值,因为总产出要大于他们单独经营时的产出,但是合作本身是有成本的,因为在试图合作时,很难防止财富攫取。要成功地合作,就必须试图度量每一个生产要素对产出的贡献。这种度量代价很高,因此不会很精确。这种精确性的缺乏,加上由于像天气之类的不可预测的因素所造成的产量变动,意味着个人可以以对方受损为代价而获益,而且,为了获取这些利益,他们将花费资源。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将会采用能产生最大产出价值的契约形式。因为劳动和土地都不是均质的,同时,它们各自的不同属性的水平也都有变化。因此,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将不仅要控制作为整体的生产要素,而且要控制各种不同的单个属性。有些属性可以直接加以控制,有些难以加以控制,那些难以控制的属性可以通过固定数量和变动价格间接控制。巴泽尔认为,作为最大化过程基础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在此基础上,巴泽尔比较了三种基本契约形式:

(1)工资契约

巴泽尔认为,当土地是同质而劳动不同质时,工资契约可以使工人通过偷懒而获益,这样他们的努力水平就较他们自己雇佣自己付出的努力要少。此时地主当然可以通过监督提高工人的努力水平,但当监督成本很高时,地主监督的成本会超过通过监督带来的收益,因而此时工资契约可能是无效率的。相反,当劳动是同质而土地非同质时,地主就有激励对土地的质量进行改进,因为此时地主成为唯一的剩余索取者,此时工资契约就是有效率的。

(2)分成契约

巴泽尔认为,无论是土地同质而劳动非同质还是劳动同质而土地非同质,分成契约都是无效率的,因为此时地主和工人各得到全部边际产量的一部分,都是剩余索取者,这必将导致双方互相糊弄,从而使总产量下降。

(3)租佃契约

巴泽尔认为,当土地同质而劳动非同质时,租佃契约使佃农在交给地主一固定地租后,剩余的都是自己的,此时租佃制是有效率的;相反,当土地非同质而劳动同质时,因为此时剩余索取权在佃家,地主就有动机对土地的质量进行糊弄,所以此时租佃契约是无效率的。

4.组织的形成

巴泽尔以企业为例说明了为什么会形成组织。按巴泽尔的理解,企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共同财产问题;二是延留义务问题。共同财产问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许多人共同使用一些设备,设备的产权常常是被分割的,正如他在分析复印机的产权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复印机的购买者通过营运复印机获得剩余。他是复印机的所有者,但是他并不拥有复印机的全部属性。复印机的制造商因为对复印机质量有影响,可能拥有对复印机的部分权力。因为他在复印机制作上有可能通过降低质量和成本,攫取复印机中的部分价值。另外,免费使用复印机的雇员也可以成为部分所有者。在其他企业里也是一样,机器设备属于投资者,但是由工人使用。工人使用机器的方式(是否过度使用或不维修)影响机器设备的价值。如果不以雇用工人的方式(即企业方式)来运作,过度使用机器而攫取机器价值的情况就会发生。所以利用组织来对共同财产问题进行控制是必要的。这就导致企业的存在。延留义务是指,在一些高价值的交易中,在销售完成之后,卖方要提供某种担保,其责任仍然继续。如果没有卖主的信誉和担保,买者会对货物进行充分检查直到自己确信商品值得购买才会动手。而检查的成本极高,以至于会阻止购买。提供担保的实质就是把本该在交易时界定的权利推迟到交易之后实现,这就避免了交易时完全界定产权的困难,使交易得以实现。延留义务虽然并不唯一地依赖组织,但组织的确是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机制。将那些有延留义务的交易活动置于企业内部,保障问题便可顺利解决。或者说,企业内部是适合于进行有延留义务的交易的。企业对享有延留义务服务的一方是组织保障,对负有延留义务的一方是一种约束,例如在对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的交易中,要素报酬的估计难以精确。在企业中,“当一方的报酬低于其贡献的时候,该方就必须同意,而且能够融通这个差额;而在报酬超过贡献的时候,交易的另一方就必须同意,而且能够融通这个差额”。在巴泽尔看来,企业的作用并不是简单的强制、指挥和服从,而是适合于一系列有延留义务的交易,正因如此,他把企业称做是“由股权资本担保的契约”。巴泽尔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解本质上与张五常一致。张五常最早提出应当从内部要素市场或契约组合的观点来描述企业,但是他强调的是企业家代理人考核代替市场交易中考核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巴泽尔则从兑现延留义务这个特定的产权交易角度,揭示了企业内交易代替市场交易的有利之处,进一步支持并发展了张五常的观点。

巴泽尔批评了科斯将企业与市场的错误两分法,他认为不论在哪种情况下,这样的分类都不详尽,并列举事实说明了许多契约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市场”。和张五常一样,巴泽尔主张把“企业”和“市场”还原成“契约”。所谓“市场”“企业”或者“政府”“俱乐部”等等组织形式,都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契约的表现形式。它们都可以被还原为个人以及与之联系着的一组契约。这使得分析企业组织与分析前面的租佃契约极其相似。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度量和监督其属性的成本很高,所以并非全部属性都有定价。而未定价的属性等同于置这些属性于公共领域,为减少过度利用带来的损失,交易者将同意对自己加以约束,这就产生了组织。作为组织基础的中心原则就是:一个交易者影响平均结果的意愿越大,该交易者承担的对于剩余索取权也就越大。

5.权利的形成与变动

巴泽尔认为,个人通过他们自己的行为能够控制并影响对“他们”财产的界定。当个人权衡界定某项权利对自己有利时,个人就会努力使自己拥有这个权利,此时权利就形成了。这说明,个人总是把实施这种控制作为他们最大化过程的一部分。一旦个人发现权利界定的现有水平不能令人满意,他们就会对它进行修改,直到满意为止,这就是权利的变动过程。当然,个人总是均衡持有他们的资产的;在与此同样的意义上,他们对于他们资产的权利,也是处于均衡之中的。因此,在任何时候,他们的权利都得到精确的界定,以致他们并不想改变它们。他着重指出“产权是不断产生并不断放弃的”,并认为以往对产权研究的经济学家,如奈特、戈登,在观念上认为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忽略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介状态。其实对于许多我们拥有的“私有财产”,我们并没有完全拥有该财产的所有产权;而对于许多“共同财产”而言,它们的利用也经常受到限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当多人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时,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

6.权利限制

巴泽尔认为,传统的经济学家通常都不赞成对产权施加约束,认为任何约束都会“稀释”产权,但是,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市场经济中,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财富最大化与所有权受到约束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和真实的矛盾。“对所有权实行限制,可以减少其对资产的过度的和不小心的使用以抑制攫取成本,能够防止人们染指非其所有的(商品)属性,因此它并不会稀释产权”。限制商业性使用可以降低无偿占有所造成的浪费,也就增加了最初交易的净价值,增加了用户所拥有的那些属性的价值。这说明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不仅不会降低经济效益而且还会提高经济效益。

【简要评述】

巴泽尔的《产权的经济分析》是以成本―收益这种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产权的创建及变迁,推进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发展,其特点体现在:

1.剖析了产权的经济学意义,从而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区别开来

在巴泽尔提出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概念以前,每当提到产权时,人们往往将其与法律相联系。其他的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在论及财产权利的产生和界定时,也高度依赖法律的作用。而巴泽尔的有关财产权利的经济分析大都集中在产权形成的经济动因,而非直接的产权界定程序。巴泽尔发现,虽然产权的界定离不开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产权界定活动,则是由交易者或利益相关者通过制定契约的方式直接操作的。法律在很多场合,只是作为契约的制度保障。这就改变了把产权看做是法律程序运作结果的片面认识,把产权更多地看做是利益相关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过去被当做市场运行条件和出发点的产权关系,被巴泽尔描述为一种动态演化的相互作用过程。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巴泽尔看到法律界定的产权会由于人们的实际行动而改变,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场合,法律怎么规定并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人们怎么做了,人们在“做”的时候如何实际界定着产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巴泽尔断言,“只要经济在运行,就必然存在私人产权”。

2.提出了产权具有多重属性、其不是绝对的且是不断动态演化的特点

先前研究产权理论的学者,从奈特、戈登到科斯,都假定产权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完全不存在。它们都忽视了产权只能部分被界定的中间状态,实质上这否定了产权的多重属性特点。同时,产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将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动,将由一个均衡状态调整到另外一个均衡状态。

3.用丰富案例来说明和证明抽象的理论

在巴泽尔的全书中,读者会发现,他在阐述每一个抽象的理论时,都能列举出一些生活的实例来表述或证明自己的理论,不但使其理论能够容易被读者理解,似乎也在证明自己的理论,能够令人信服。

4.对我国的经济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现有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巴泽尔的产权理论无疑会给我们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营养。其中的启示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或免费的,因为按照巴泽尔的理解,产权必将是一个动态的逐渐演化的过程,期望短期内取得产权改革的成功是不现实的,这依赖于自由的经济主体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而不是自上而下的人为设计的结果,因而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要落在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层面之上;另外,产权具有多重属性且不可能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明晰产权”可能仅仅是理想中的目标,抑或是法律意义上,又或者在法律意义上也不可能完全明晰化,因为若产权的界定成本太大,“明晰”是无效率的,那种不计成本要“明晰”产权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太理想化了,这也要求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因为经济主体会根据成本与收益对是否明晰作出判断,进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叶满城)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刘东,巴泽尔的产权理论评介[J],南京大学学报,2000,(6)

[3]吕福新,产权的经济学和管理学分析[J],管理世界,2005,(12)

[4]Barzel,Yoram.“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Oil Import Quota,(with Christopher D.Hall),(Prefaced by George Stigler)”,Hoovers Institution Press,Stanford University,1977.

[5]Barzel,Yoram.“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6]Barzel,Yoram.“Productivity Change,Public Goods and Transaction Costs:Essays at the Boundaries of Microeconomics,(Economist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Edward Elgar,1995.

[7]Barzel,Yoram.“A Theory of the State:Economic Rights,Legal Rights,and the Scope of the Stat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8]Barzel,Yoram,“A Theory of Rationing by Waiting”,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4,17,1:73-96.

[9]Barzel,Yoram,“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7,20,1:87-110.

[10]Barzel,Yoram,“Measurement Cost and the Organizaiton of Marke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2,25,27-48.

[11]Barzel,Yoram,“The Entrepreneur's Reward for Self-policing”,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7,25,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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