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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儒家官德规范具有的“契约”性质

  追究这个的问题,答案或许有好几个,但是这里是加强了这样的基本看法,即规范质底上具有社会契约的品格。

  1.社会学意义里的阐释。这里,我们先从社会学观点来作一番澄清。

  社会学家、美国人詹姆斯科尔曼在其名著《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对规范作了契约论意义上的诠释。科尔曼指出:规范存在的条件是社会认定对规范涉及的各种行动得以控制的权利,因而规范涉及的权利,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社会认定的权利。由此可见,“规范是契约的一种”,是“根据社会共识,行动的控制权并非由行动的主体所拥有,行动者之外的其他拥有行动的控制权”。因而,对于规范的这些社会认定的权利集合就成为行动中的“新行动者”,“这个新行动者被定义为法人行动者,它是一个拥有权利的法人实体,其成员把权利授予它。科尔曼进一步指出,由此规范实现了二级转化,即经由”社会共识“转向”法人行动者“由此带来两个直接结果:一个是既可以确立规范的权利有效性,又可以促使现成规范应用于社会行动之中,另一个是既可以认定社会规范的结构建立,也可以构建共享的规范价值导向和公认的交往准则。科尔曼由是推得,从”社会共识“到”法人行动者“的权威授予,规范的权利效应显然是由社会关系中的社会成员根据某种”契约授予的。

  契约意味着订立契约各方的义务与权利的界定和归属,因而在科尔曼的观点里蕴涵了这样的语意:“规范蕴涵利益”。一方面,这种利益指涉的是规范所获得的相对独立、客观存在的控制权利和引导权利。也就是说,在获得规范的权利效应的语境里,规范事实上成为了某种超越个人的实体,规范的权利成为限制或鼓励主体行动的理由。因而相应的,规范确立后,就会出现两种相反情形:一种是行动主体服从规范获得利益,即规范的制订者与承受者在利益上是同一的;另一种是行动主体服从规范却没有获得应得利益、甚至反而失去已有或将要有的利益,即规范的制订者与承受者在利益上是分离的。另一方面,这种利益蕴涵着义务意识。对于订立契约、制定规范、服从规范的主体来说,无论是行动者还是受益者,接受或服从规范,均应负有对规范的义务心的自觉敬重,因为契约内在地包含社会共识和承诺,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和约束,而一方的义务和约束又指示着他方的权利。所以服从和接受规范的任何“法人行动者”,都自然地承受因服从规范而得到或失去某些利益。面对解决这样的不同一情况,以义务心为协调性立场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了。儒家的确是这样来看待规范所蕴含的利益。

  2.《五子之歌》中的儒家规范论确认。规范蕴涵利益,儒家看到了规范内蕴着的义务心使然的敬重,它为社会的稳定和做人的标准提供了导向。《尚书五子之歌》从先帝之“训”,看到了从先王以来的规范传承,具有特定的社会控制力量和指导行为价值,背离或违背规范,意味着他主动放弃了德性,结果只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先王之“训”,就是一种规范,它具有控制和惩罚的权利。《五子之歌》以“太康尸位,以逸豫灭厥德”为历史背景,一连讲出“大禹之戒”的五大训,来告诫百官:

  其一曰:“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予视天下愚夫愚妇,一能胜予,一人三失,怨岂在明,不见是图。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为人上者,奈何不敬?”先王的“规范”提倡“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百官要见之行之,身居官位,治理万民,必须敬重这样的规范,它应该成为君王百官驾御万民的控制力量。反疑问句“奈何不敬”,包含了一种强烈的义务心自觉,先王的遗训和教导,可以成为现实的契约,来引导和控制,百官只有接受和服从。

  其二曰:“训有之,内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彫墙。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先王的“规范”提倡戒色戒酒,失去这样规范的引导和控制,就会身败名裂。这里,《五子之歌》的作者似乎看到了规范控制行为的双重性质,即内在的控制力和外在的控制力,“色荒”是人内在道德控制力的丧失,“禽荒”是人的失去规范控制和引导的外在残暴行为,由内向外,有内在逻辑。桀之“色荒”又“禽荒”,导致失败,也验证了这样的道理。

  其三曰:“惟彼陶唐,有此冀方。今失厥道,乱其纪纲,乃厎灭亡。”先王的“规范”提倡纲常伦理,它是维护安定社会秩序的“道”、“纲”。唐尧、虞舜、夏禹创立的纲常伦理、道德纪纲,至太康丧失,不受此“道”此“纲”控制,导致天下混乱,由此失掉天下。

  其四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荒坠厥绪,覆宗绝祀!”先王的“规范”提倡“有典有则”,即留给后人治理国家的准则和原则是来自于先王的“典”和“则”,这些规范已经预先得到人们的确认和遵守,我们只有遵循和执行的义务,而绝没有违背和抵抗的权利。否则,就是“荒坠”、“覆宗”、“绝祀”之灭亡结局。

  其五曰:“呜呼曷归?予怀之悲。万姓仇予,予将畴依?郁陶乎予心,颜厚有忸怩。弗慎厥德,虽悔可追?”作者感慨太康之失,只是没有谨慎对待道德,没有服从先王规范的制约,此“德”所失,就难有天下可再支撑。后悔也无济于事。

  《五子之歌》作者的基本意思显然强调的是对先王规范的义务性肯定。谁违背了先王的规范(“先王之训”),谁就会身败名裂,太康不正是这样的生动例证吗?据说,推翻夏王太康的是后羿,而后羿也重蹈了太康的耽于田猎、“不理政事”的覆辙,也被人杀掉,失掉天下。儒家有法先王的传统,效法先王的规范,并以此作为行动控制者。在儒家看来,先王们确认的规范,对于后人来说,就是一种契约,先王们也遵守,你们也遵守,大家都遵守。这是无须怀疑的信念。而且先王们留下的规范,人们不可能自然学会和执行,孟子言:“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这就像工匠严格地用规矩制作器具,规矩可以确认和传授,但是不可能使人自然地聪明起来,它需要靠人的自觉遵守和执行。而且执行了规范,是有回报的,它益于人们的行动。孟子指出:“国君好仁,天下无敌。”国君执行“仁礼”(在孟子的政治道德观里,仁礼也即谓一种规范),有利于治理天下。儒家看到并肯定了规范内蕴着的德性利益。首先在儒家那里,规范所折射出来的是一种道德法则和义务敬重。理由是,对于制定规范、服从规范的行动主体者来说,内心都应由义务心驱使,或者说,无论是行动者还是受益者,接受或服从规范,均应负有对规范的义务心的敬重。事实上,从历史积淀的角度看,规范内在地包含着社会的共识和承诺,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约束,同时只因服从规范而获得某些利益。基于规范获得或拥有了这样的德性价值,儒家似乎看到了规范拥有更宽广的政治道德意义,并且试图伸展出它的多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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