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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周人的“天”,转变为道义论的道德根据

  据郭沫若先生在《青铜时代先秦天道观之进展》的考释,殷人并不以“天”为至上神,这个“天”应是“帝”。而周人以“天”为“帝”,过去凡殷王说“予一人”如何,在周人那里则逐一变为“非予”如何,“惟天”如何、“因天”如何。这是周人思维方式上的重要突破,产生这样的思维方式的进展,其意义深刻,它一方面淡化了殷人“帝”观念中的宗教意识和情结,另一方面强化了殷人“帝”意义中的本体性根据和立场。

  周人的话语多在《尚书》中记载。我们可以通过周公的话语窥识到周人的普遍化的思维逻辑。这里我们要集中地阐明一个理解儒家道义论基础性存在的重要向度或契机,即由“帝”向“天”的转化中存在的普遍化转向里使其获得了在道义论意义中儒家“德”、“民”基础性地位的存在。《尚书仲虺之诰》:“有夏昏德,民坠涂炭,天乃锡王勇智,表正万邦。”这里已经把“天”、“民”、“德”相提并论和内在转化了。这是周人思维最重要的政治成果。现在按其思路来展开这样的层次连接:

  1.从“天”向道、向道义观念的转化。《尚书多士》:“肆尔多士,非我小国敢戈殷命。惟天不畀允罔固乱弼我。”“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宁,时惟天命,无违。”《尚书多方》:“尔乃惟逸惟颇,大远王命,则惟尔多方探天之威,我则致天之罚,离逖尔士。”周公向殷商旧势力发出宣告,我周人是奉天的意志、按天的命令灭掉殷国和统治你“多方”,这是叫“替天行道”。如周公言谓“恭行天罚”、“致天之罚于尔躬”。这里,“天”涵盖了“帝”的功能又超越了“帝”的族类性存在,促使了“帝”的至上神观念向普遍性意义转化。“帝”被“天”取代,此天(帝)也即获得了独立、公平、客观的道义象征。它是人们各种行为正当性的理由和根据。周人常言“皇天无亲”、“天无私覆”,“天”本来是一个自然性存在的范畴,经过周人“无亲”、“无私”的这样思考,使“天”的自然范畴转入社会性范畴。

  2.从“天道”向民、向民本观念的转化。周人纳“天”入于社会范畴,意味着周人已从族与族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规定、确认和引导行为的正当性。然而从周代阶级社会生活的实际内容来看,就具体地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具而论之,它就真实地表现为统治的天帝与被统治的民的关系。在周人那里,“民”的价值观念相比于在殷人那里已提升了,而且是从“天”之道那里提升的,这也是民本观念的发端和肇始。《尚书康诰》:“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阙命越阙邦阙民。”把受民与受邦受命相提并论,这是天之道的显示。把民与天、天命相提并论而充实化了的民本观念说明,周统治者已经开始意识到不能小看人民的力量,几处的相提并论着实反映出周人与民关切在行为中、在治道中的真实表露。《尚书康诰》:“天畏棐枕,民情大可见。”天意在民情里藏露,这是把体察天意与体察民情相提并论。《尚书洛诰》:“丕显德,以予小子扬文武烈,奉答天命,和恒四方民。”天命教导和引领以德待民,这是把安和人民与奉答天命相提并论。《尚书君奭》:“予不惠若兹多诰,予惟用闵于天越民。”敬畏天命不能游离于民,这是把怜悯人民与忧患天命相提并论。

  说到周人思维中民本观念的由来,突出的认识成果表现在“对天尽职”与“对民负责”的二极内在一致性沟通。《尚书多方》表达出这样一个判断:“天惟时求民主”。这个“民主”,极不是现代文明制度意义中的“民主”。我们要肯定的是,这个判断萌生出的真实蕴义象征的是周人对“民本”的特定理解:这里的“天”具有了外在独立支配者的客观化性质,是“民”获得本体性存在的道德源头或自然根据;这里的“民”具有了人性化的普遍意义,是人的价值发现与提升的象征代词。或许在周人的心目里,天与民的二极而一致,本身就是一种民本的本然性事实,而且周人又引以为豪地把这个真理通过这个命题揭示出来而告知天下所有人,包括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历代儒家极为看重这样的观念和思想,因为它为实现儒家德政理想提供了坚实又客观的道义论意义中的评判标准。譬如一路走来的周公“敬德保民”到孟子“君轻民贵”,肯定与此有渊源。

  3.从“天”与“民”向“德”、向德政观念的转化。经过民与天的二极一致性的内在转化,周统治者必须从与民相切的现实关系中规定行政伦理,必须对统治和管理人民保持自觉的德性意识和德治行为。周人的这种自觉又自律,就是一种“德”。周人极重视这个“德”。这个“德”,调节着统治者与民的关系,规范着统治阶级对民的态度和行为。《尚书康诰》记周公一系列告诫:“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用其义刑义杀,毋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日时叙,惟日未有逊事”。表明统治者对民和民事必须保持一种慎重、勤勉、宽容、克制的自律行为。而且周人对这个“德”看作是调节政治得失、衡量运用权力得失、保有人民与失去人民的支点。

  这里可以证明出两点:第一,与民与德。只有明德才能保有人民,也才享有天命。《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阙疆土于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生受命。”王用德,只在扩大以德对民的范围和疆域,这是天的命令。《尚书召诰》:“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王敬德,用德,才能保住江山,保有人民。第二,与天与德。周人给予“德”从“天”的方面拉近,有一种本体论证明的倾向。《尚书太甲上》:“天监阙德”;《尚书咸有一德》:“惟天佑于一德”;《尚书高宗肜日》:“天既孚命,正阙德”;《尚书泰誓下》:“天有显道……树德务滋”;《尚书金滕》:“今天动威以彰周公之德”;《尚书酒诰》:“兹亦惟天若元德”;《尚书毕命》:“以荡陵德,实悖天道”;《尚书大禹谟》:“惟德动天”;《尚书吕刑》:“惟克天德”。这一连串的天德互应、德天互动,表达出的是一种本体论语境:“德”始终与天、与天道相联结。

  因此这里就产生了一个从天与民向德政观念的转化:天是德的根据,德是受命于天的;这在周人那里叫“以德配天命”。对于统治者来说,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就是周公界定的:“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周人从古人那里完成了这样一个道义论立场的政治道德逻辑证明的环节。待到孔子、孟子的证明,则更加提炼和升华了周人对于“德”的发现,甚或也可以说,是对于“人”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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