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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峡地区先秦狩猎

  经济初探

  王运辅

  狩猎经济是三峡地区早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在三峡地区社会发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图结合近年来的考古材料,对该地区先秦时期的狩猎经济作一粗浅的探析。由于笔者学识有限,观点难免失之偏颇,敬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从发掘材料看三峡地区先秦野生动物资源

  所谓野生动物资源主要指非人工驯化饲养的野外存在的可以加以利用的动物资源,在本文中具体指除野生鱼类(含水生动物)以外的陆生动物以及鸟类。野生动物资源能够为先民们提供肉食来源以及生产生活所需的部分原材料,包括骨骼、角、牙齿、脂肪以及皮毛等等。量化到具体的指标上,所谓野生动物资源主要包括可供狩猎捕杀并加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两项指标。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条件,三峡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关于三峡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笔者试图通过汇总长江三峡地区的考古遗址出土的能够辨识种属的野生动物骨骼、角以及牙齿等等,观察评估三峡地区先秦的野生动物资源。当然,这种汇总式的考察有其局限之处,其一:能够保存下来的反映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的考古材料本身较为零散,已有的鉴别研究工作也不多;其二:野生动物的遗迹现象在考古遗址中难免会和家养动物有混杂现象,笔者在整理中并不能将二者完全区分开来;其三:有相当一部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制作的器物,包括小件的武器、生产工具等等,还无法鉴别其种属,不可避免地会遗漏对部分野生动物资源的考察。因此,严格地来说,笔者的分析只能展现三峡野生动物资源的大致面貌。

  从考古材料看,三峡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显得异常丰富。这些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习性各异。三峡地区先民狩猎捕杀的野生动物种类约有27种之多,列举了三峡地区先秦时间段出土野生动物的种类,以及相关的生活习性。

  二、三峡地区森林动物群落性质及其对狩猎活动的影响野生动物集结在一起,具有不同的群落性质,如草原动物群落、森林动物群落、荒漠动物群落等等。动物群落的性质对狩猎经济活动的影响很大,不同的动物群落会产生不同的狩猎季节、狩猎方式方法、狩猎效益等等;并进一步对狩猎组织的构成、狩猎产品的分配、甚至食物的烹调方法等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长江三峡野生动物主要属森林性的动物群落。当然,这一个结论并不是主要建立在对当地野生动物种类的分析之上,因为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可能具有很大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种类本身并不能够准确指示动物群落的性质。例如:犀牛在现在看来是典型的草原动物群落的一员,但是,犀牛在远古时期还出没于三峡的近水森林地区。对古代野生动物的群落性质还需要从当时的环境来考察,对环境的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当时植被的分析考察。

  在环境考古学研究中,孢粉分析是古植被和古气候研究的一个有效的手段。目前能够获得的孢粉分析结果来自于三峡大宁河流域和万州地区的5个遗址,分别由中山大学和复旦大学考古队采集,中山大学岭南考古研究中心检测万州麻柳沱遗址出土的新石器时代、商代、东周以及明清的遗存,孢粉主要采自堆积最厚的东周地层,共发现13个科/属。其中包括栎和松2种木本科/属;禾本科、藜科、莎草科3种草本植物;凤尾蕨、三缝孢子、铁线蕨等7种蕨类植物;以及环纹藻1种水生植物。这些考古材料能够大致描绘出这样的植被景观:在峡江沿岸的有人类活动遗址周边,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矮小的草本以及灌木等植被,在离长江较远的所谓内陆地区还覆盖着富有茂密的森林,当时的气候较今天温暖湿润。总体而言,当时的峡江地区是典型亚热带植被覆盖的区域。因此,栖息在这里的野生动物构成了典型的森林性的动物群落。

  该地区森林性的动物群落的栖息特性有利于狩猎经济活动的开展:

  (1)森林性的动物群落有利于狩猎活动的持续性。从捕猎的时间段上看,在三峡地区森林性的动物群落之中,野生动物多是非迁徙性的野生动物群,常年栖息在峡江地区,并不需要先民们随着季节的变化,跟随野生动物群作相应的长途迁徙,这就为狩猎捕杀活动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

  从捕猎的空间上来看,随着季节的变化,出于采食的需要,三峡野生动物的活动区域也有所侧重。在垂直角度上,它们来往于低海拔的山谷和海拔相对较高的山脊地区之间;在平面角度上,它们活动于近水的峡谷地区和相对远水的所谓内陆地区。但从整体上来看,由于三峡地区的相对高差并不大,大多地方在数百米左右,极端者也不过约千米左右;而且,长江东西纵横,南北向的溪谷众多,因此,无论是垂直方向上还是水平方向上,先民们都获得了跟踪捕杀野生动物的广大活动空间。

  (2)对森林性的动物群落的捕猎能够采用灵活多变的狩猎方式。三峡地区的野生动物习性各异,既有非群居性的,也有喜欢结群活动的;既有肉食性的,也有草食性的;先民们能够方便地针对其各自的习性,采用多种多样的狩猎方式方法,从而提高狩猎活动的效率。

  (3)三峡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以大中型野兽类为主,能够为古人提供丰厚的食物来源。三峡地区的野生动物既有体重几十公斤的小型野兽,也有体重达数百公斤以上的草食性动物;但常见野生动物都是以大中型的草食性的野兽为主。这一类大中型野兽能够为狩猎活动提供丰厚的回报,为古人提供相对稳定的食物来源。

  三、狩猎工具、狩猎方式及狩猎范围

  由于材质的原因,能够保留下来的狩猎工具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文所探讨的狩猎工具是指直接用于猎杀动物的工具,并不包括用于肢解切割猎物的工具,如石刀等等。以下是根据工具材质,对三峡地区出土的狩猎工具的整理分析:

  石质类的狩猎工具有:

  石球(石弹丸):根据器体形状可以分为两大型式:

  I型扁平的石球

  I型I式扁平椭圆形标本T1:3,巫山四龙嘴遗址出土,浅褐色,石质坚硬,平面呈椭圆形,两端可见琢击使用的痕迹,长径8.5、短径6.7、厚5厘米。

  I型II式扁平圆形标本T318:11,巫山锁龙遗址出土,红褐色,两面保留原来的砾石自然面,圆边有琢击的痕迹,长径10.3、短径9.4、厚3.2厘米。

  II型球状石球标本T332:2,巫山双堰12塘遗址出土,磨制,直径2.4厘米。

  石矛:根据器体形状可以分为两式:I式边刃双肩,两3456面均有扉棱,截面呈多图一石质狩猎工具边棱形,实銎。标本1.Ⅰ型Ⅰ式石球(巫山四龙嘴T1……3)2.Ⅰ型Ⅱ式石球T332巫山双堰塘(球石型,Ⅱ3……2)4.Ⅰ式石矛T319④:1,巫山锁龙遗(巫山锁龙T319……1)5.Ⅱ式石矛石镞(云阳李家坝Ⅱ址出土,深青色并有白BT3020……1)6.(万州涪溪口T4636……5)

  色花纹,尖端残断,通体磨光,巧用天然石纹与人工磨制相结合,甚精美。残长4.8、最大宽度2.5、颈部长1.2厘米。

  Ⅱ式边刃,弧形肩,中起脊,截面呈棱形,方实銎。标本ⅡBT3020⑤:1,云阳李家坝遗址出土,灰色砾石。方实銎,宽叶较厚,通长8.1厘米。

  石镞:扁翼式,中脊明显,截面呈棱形,扁平铤。标本T4636⑦:5,万州涪溪口遗址出土。残,磨制精细,残长3.2厘米,宽2.0厘米,厚0.5厘米。

  骨质类的狩猎工具有:

  骨镖:边刃,有关,淡黄色,开有切槽。标本T312④:4,巫山锁龙遗址出土,长4.1、宽1.5、厚0.3厘米,一侧开有切槽。

  骨镞:常见的骨镞可分为三式。

  I式镞首三棱形,中空,尖锋,铤圆粗中空。标本T702②:2,巫山双堰塘遗址出土。铤稍残,残长4.45、铤外径0.75、铤内空心径0.48厘米;

  II式圆柱身,铤首圆锥状,尖锋,铤也呈圆锥状。标本T113②:3,巫山双堰塘遗址出土。铤尾尖残缺,残长4,中身径0.8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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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骨质狩猎工具1.骨镖(巫山锁龙T312:4)2.

  Ⅰ式骨镞(巫山双堰塘T702:3)4.

  Ⅲ式骨镞(万州麻柳沱H13:2):2)3.

  Ⅱ型骨镞(T11312341.

  Ⅰ型Ⅰ铜镞(巫山双堰塘T324……010)2.

  Ⅰ型Ⅱ式铜镞(奉节新浦T332……010)3.

  Ⅱ型铜镞(去阳李家坝IBT2315(11):1)4.Ⅲ型铜镞(巫山双堰塘T332……1)

  Ⅲ式镞首宽柳叶形,双翼,翼尾渐收成扁平。正面近锋处有短脊,圆刃无铤。标本H13:2,万州麻柳沱遗址出土,通长5.6、两翼间宽1.8厘米。

  青铜质地的狩猎工具以铜镞为主。铜矛、戈、剑固可以用于狩猎,但由于集中发现在较晚近(东周)的墓葬之中,应主要用做兵器,固不纳入讨论的范畴。常见铜镞的型式有:

  I型双翼形制的铜镞。前锋尖锐,有中脊;双翼燕尾状,后锋细长尖锐,翼刃锋利。

  可分两式:

  I型I式长铤为锥柱形。标本T324④:010,巫山双堰塘遗址出土。通长5.8,翼后锋残部宽1.9,中脊关部厚0.75,铤长2.3.铤最大直径0.35厘米。

  I型II式无铤,中脊中空,后延成銎孔,用以插入箭杆。标本T332④:010,奉节新浦遗址出土,整体呈三角形,前端稍起脊,銎孔,翼尾超出銎部,翼侧长4.9,翼尾两端距离4.3厘米。

  II型三翼形铜镞,圆锥状中脊,有三翼刃,前聚成锋,有关,圆柱状铤。标本IBT2315:1,云阳李家坝遗址出土。残长4.4、宽1.1厘米,铤残。

  Ⅲ型无翼圆脊铜镞,圆锥柱状中脊,无翼。标本T322②:1,巫山双堰塘遗址出土,前锋尖和铤尾尖残缺,圆锥柱状中脊,无翼,残通长3.9、脊身关部径0.5-0.8、铤残长1.2、铤部最大径0.45厘米。

  陶质狩猎工具仅见陶弹丸,泥制陶,球形。标本H4:43,万州麻柳沱遗址出土,长径1.6、短径1.4厘米。

  以上狩猎工具散见于三峡地区的各个遗址,在分布上并没有特定的规律。由此可见,用石球掷击、用矛和标枪刺杀、以及用弓箭弹弓射击等狩猎方式在三峡地区是普遍存在的,与其他地区并无大的差别。

  从现代民族学材料来看,狩猎生产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陷阱、套索、捕机、捕网捕捉;利用毒物毒杀,用石球、飞索砸击,用弓箭、吹枪射击,用长矛、标枪刺杀,以及用火围攻烧杀等等。因此,三峡地区实际存在的狩猎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渔业生产活动中普遍使用了渔网,那么,在狩猎活动中,网的使用也是不可排除的。

  在狩猎生产活动(包括渔业生产活动)的组织形式上,三峡地区的应该是一种集体性的生产活动,原因如下:

  其一,从生产工具上看,各种石制的网坠、尤其是“T”形绳槽石网坠都是较为沉重的渔业工具,个体的人或少数的人都无法使用这类工具有效地开展渔业生产。只有相当数量的人相互配合,才能够成功地开展渔业生产。

  其二,狩猎对象和该地区的地理地貌特征也支持集体狩猎的推论。通常,狩猎生产工具,如石镞、石矛等,并不能够直接表征狩猎活动是大规模的集体围猎还是少数个体的游猎活动。但狩猎活动的组织形式可以从狩猎对象及当地地理地貌上的特征得到反映。三峡地区山高谷深,覆盖浓密的亚热带植被,特别适合森林性的动物群落隐蔽栖息。从出土的动物骨骼来看,当时的狩猎对象通常个体较大,且不乏凶猛的动物,如熊、野猪和狼等等。

  具体而言,渔猎生产活动的“集体”这个单位应该是每一个遗址这样的聚落单位。每一个遗址的人聚集在一起,构成一个大的渔猎生产集体,完成渔业捕捞和围猎这样的复杂生产活动。

  狩猎范围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狩猎范围指人们离开居住地,开展狩猎活动的最大活动范围。具体到三峡地区,狩猎范围的形成应该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其一,野生动物的富有程度。野生动物的富有程度越高,那么,狩猎的范围就会随之减小。从考古材料来看,当时的居住遗址周围覆盖有密集的亚热带植被,栖息着大量的野生动物。先民可能是在较近的地方开展狩猎活动。

  其二,当地的地理地貌条件。三峡地区,峡谷纵横,为野生动物提供了天然的饮水地点和觅食通道,先民能够利用这些通道伏击野生动物;另一方面,纵横的峡谷地势崎岖,很可能也限制了先民的狩猎范围。使得狩猎范围很可能呈长带状,而不是平原地带的圆面状。

  其三,猎物体积重量的大小。猎物体积和重量越大,其运输难度就会随之增大。从考古材料来看,三峡先民以狩猎大中型动物为主。在三峡这种山地条件之下,尽管大中型动物能够被肢解运输,但相对平原地区而言,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

  综合以上三个因素,三峡先民很可能是在居住地的附近,选择合适的地点开展狩猎活动,狩猎范围在平面上是沿峡谷地区呈长带状分布,在大多数时间,其延伸范围并不会太深。当然,在特定季节可能也会有相当的深度。

  另外,三峡地区的狩猎范围可能是相对固定的。关于这种推论,能够在三峡地区先秦遗址的平面分布特征上得到印证。在三峡地区,遗址集中分布在长江沿岸和若干重要长江支流沿岸,这些遗址遥遥相望,分布密度大,距离较近者,不过几千米或几百米,距离较远者也不过几十千米;这些遗址能够避免生产活动上的冲突,显然应该具有各自较为固定的生产,包括狩猎范围。另外,这些遗址多在河谷交汇的地方,在地理条件上具备东西和南北方向上开拓狩猎范围的可能性。

  四、关于三峡渔猎经济的分期问题

  目前,要对三峡地区的渔猎经济做比较精确的分期还有相当的难度,主要的原因是:有关渔猎经济的遗物数量有限,缺乏可比对性。综合发掘者对渔猎经济的评估,笔者主张这样的分期:

  第一期,草创期,对应旧石器时代。在旧石器时代,由于生产水平的限制,采集活动是最有保障的经济活动形式;狩猎活动因其不确定性而具有较大的风险。但从考古材料看,人类仍然进行了积极的狩猎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网坠等渔业工具在旧石器时代几乎没有发现,在此期的人们可能以采集和狩猎活动为主,渔业活动非常有限。

  第二期,主体期,对应新石器时期。在此期,由于技术水平的进步,三峡地区的诸文化形成了以渔猎经济为主体的生产形式。由于三峡地区直到新石器时代晚期,诸多文化遗址少见农业经济遗存,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直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三峡地区的诸文化仍然以渔猎经济生活为主体,从而构成与同时期两湖平原、成都平原地区考古学文化以农业经济为特征的显著区别。例如:巫山大溪遗址新石器时代的文化层和遗迹里,包含大量的鱼骨和兽骨,有数量较多的鱼骨坑,发掘者认为渔猎采集经济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和江汉平原的稻作农业有相当大的区别。

  第三期,发展期,对应夏商时期。在此期,各遗址出土的磨光石器有一定程度的增多,但网坠等渔猎工具仍有大量的发现,表明农业比重上升的同时,渔猎经济仍然在进一步的发展。

  第四期,并重期,对应两周时期。在此期,由于农业的进一步兴起,渔猎经济形成了与农业经济并重的状况。以巫山双堰塘遗址西周遗址为例,发掘者认为纺轮的大量出土和形态多变,网坠的大量发现,同时表明该遗址的经济形态除以农业为主业外,纺织业和渔猎也十分发达。

  五、三峡渔猎资源的利用

  三峡渔猎资源构成了该地区重要的食物来源。从渔猎资源之中获得的肉食资源应该是三峡地区先民们重要的食物来源,在他们的食物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综合发掘者的意见,三峡渔猎资源之所以构成了该地区重要的食物来源取决于以下因素:

  其一,三峡地区由于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异常丰富,捕捞和狩猎活动相对便利,能够较容易地获得大量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

  其二,三峡地区山高坡陡,农业活动条件相对较差,农业长期不发达。

  由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先民们自然在相当长的时间中选择了收益较大的渔猎活动作为他们重要的经济来源。从考古材料来看,有关渔猎资源构成了三峡地区重要的食物来源主要证据是出土的鱼骨和兽骨,部分骨骼有烧烤痕迹。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渔猎活动在三峡地区自新石器时代以来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主体性的经济活动,但渔猎资源在当地人的食物结构中的比例问题尚需深入探讨。渔猎资源很可能构成了三峡地区重要的食物来源而不是主要的食物来源:

  其一,能够证明渔猎资源在食物构成中的意义的考古学材料还相当零散,作为推论渔猎资源在食物构成中的意义的证据尚嫌单薄,要证明渔猎资源是食物构成的主要部分明显站不住脚。渔猎资源在食物构成中的比例问题尚待更多的考古学材料、更细致的方式和方法给予证实。

  其二,从民族学材料来看,即使是所谓的狩猎民族(指不从事农业活动的民族),渔猎资源在他们的食物构成的具体比例上也是相当有限的。狩猎获得食物始终不稳定,他们的食物构成的大部分仍旧是通过采集活动获得植物类食物,包括果实、块茎等等。依此推论,三峡先民的食物构成的主要部分也可能并非从渔猎活动中获得肉食性食物,而很可能是采集得来的植食性食物。因为三峡地区的自然条件既然适合鱼类和野生动物活动,那么,必然能够给人们提供极其丰富的植食性食物的来源。当然,在一个植物性食物和肉食性食物都异常丰富的自然环境之中,人们的食物构成比例究竟如何在目前还很难确定。况且,在现有的民族学材料中,狩猎民族往往都生活在两种资源都匮乏的环境之中,从这种环境之中观察到的食物构成现象能多大程度推论于古代民族尚还有很多的争议。因此,进一步仔细研究渔猎资源在三峡地区食物构成中的意义,包括比例等问题显得特别的重要。

  三峡渔猎资源还是先民的一种重要生产生活原料。从现代民族学的资料来看,在学会开采金属矿产资源、冶炼金属,如铜或铁以前,人类的工具一直是利用合适的天然的材料制作而成,如石材或木材等等。鱼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骨骼、角或牙齿是材质细腻坚硬的材料,适合精细的加工,制作成各种生产工具。三峡地区富有各种渔猎资源,常常可以见到利用渔猎资源制作的各种生产生活用具及其半成品。例如,在秭归何光嘴就出土鹿角坯一件,编号BH18:13.发掘者根据以往其他遗址对鹿角利用的经验,认为第2支、第3支可能是被砍下后作为角锥等;主枝被砍断,可能是用其下半段与眉枝的自然形态,作为鹿角锄或其他工具。这段标本,有可能是对鹿角利用的弃品,也可能是留以待用的角料。

  从现有材料来看,先民无疑充分利用了从渔猎资源之中获得的骨骼、角、以及牙齿等等,这些都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当然,从民族学材料推论,动物的皮或毛、以及脂肪等等可能在生产生活中有更广泛的应用,例如,很多前工业时代的民族都利用动物的皮毛制作蔽体防寒的衣物,熬制动物的脂肪用于食用或者照明等等。只不过由于这类证据不容易保存,我们在考古材料之中见不到实在的器物甚至相关的遗存而已。遗留下来的仅仅是质地坚硬的细小器物,它们很可能并不是当时的人们对渔猎资源利用的主要方向。然而,通过梳理这类细小的器物,我们能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证明渔猎资源对当时的生产生活活动的重要意义。

  通过整理现有的材料,根据其具体的用途,利用渔猎资源加工成的生产生活器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武器类动物的骨骼常常被加工成小巧的镞或者镖,用于狩猎或者战争,这方面的材料有:

  巫山双堰塘遗址出土镞2件。T113②:3,兽骨,圆柱身,圆锥状前锋和后铤。铤尾尖残缺,残长4、中身径0.85厘米;T113②:5,前锋残缺,残长7、中身径0.9-1.1厘米;

  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出土镞料1件,镞坯料,残长7、身径1.3-1.5厘米;

  万州麻柳沱遗址B区出土镞1件。宽柳叶形,双翼,翼尾渐收成扁平。正面近锋处有短脊。圆刃无铤。通长5.6厘米,两翼间宽1.8厘米;

  巫山锁龙遗址出土骨镖2件。边刃,有关,淡黄色,均有切槽。T312④:4长4.1、宽1.5、厚0.3厘米;T319④:24,两侧均有切槽,长5.2、宽1.3、厚0.3厘米。

  2.生产工具类

  动物的角或骨骼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有较多的应用,在三峡的考古材料中常见利用动物的角或骨骼制作而成生产工具。其中骨制或角制的锥是最常见的。

  巫山锁龙遗址出土骨锥3件。以T304③:1为例,灰黄色,已残断,两侧及一面磨平,残2.2、宽1、厚0.7厘米。另外还出土骨质尖状器1件。编号T309③:

  3,黑色骨片制作而成,较坚硬,两端均可以使用,长4.6、宽1.6、厚0.3厘米。万州中坝子遗址的商123周地层中出土少量骨锥,标本H28:6,器体细长,横断面呈六边形,尾端稍残缺,残长13.4厘米,最大宽1.2厘米。5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6出土锥3件。兽骨。磨制。4T110②:18,鸟首形,锥把图四利用动物骨角制作的生产工具像鸟头,锥尖像鸟喙,长1-4骨锥1.(万州中坝子遗址H28:6)2.(巫山双5.2、把身径2.6厘米;堰塘遗址T110:18)3.(巫山双堰塘遗址T110:18)4.(忠县中坝遗址Ⅱ区T0409:1)5.蚌刀(秭T112②:6,锥杆弧弯,锥尖归何光嘴BT3A:4)6.角质纺轮(巫山跳石遗址锋锐,残长4.65、杆身径BT8:9)。

  0.25-0.45厘米;T110②:16,顶部残缺,锥杆稍弧弯,细身,锥尖锋锐,残长3.1、杆身径0.15-0.2厘米;

  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出土角锥1件。T112②:16,鹿角。磨制。杆尖部残缺,利用细长角料制作,顶部较粗糙,残长14.1、中身径1.8厘米;

  忠县中坝遗址II区商周地层出土骨锥1件。T0409⑧:1,利用动物的骨骼磨制而成,稍扁,局部磨光。残长7、宽1.4、厚0.9厘米;

  万州麻柳沱遗址B区出土锥5件。可分两型:

  A型1件。形体较大。H13:2,宽柳叶形,尖锋,尾部磨平有孔,孔内收成锥状,中空。通长7.4、尾部直径5.6、孔径0.5、孔深3厘米,孔深3厘米;

  B型4件。形体较小。B区T3③:2,锋部稍残,呈椭圆锥柱形。残长41、最大直径0.6厘米。B区T7③:20,尾部稍残,呈椭圆锥柱形。残长3.3、最大直径0.5厘米。B区T7③:24,前部呈三角锥柱状,尾部呈扁柱形。残长3.3、最大直径0.3厘米。H13:10,锥柱状,一侧有凹槽,长3.9厘米、最大直径0.5厘米。F1:12,剖面呈三角形,4米厘,长宽较部尾。

  上述的锥子都是经过精心磨制而成,外表较为光滑,别具匠心。

  另外,秭归何光嘴出土蚌刀一件,编号BT3③A:4.这是一件经精细磨制而成的蚌刀,是在蚌壳的背面单面磨制而成,其原料大概是利用三角帆蚌制作。蚌刀很可能是用于收割农作物。

  巫山跳石遗址出土角质纺轮1件,编号BT8⑥:9,截面为近似梯形,中孔稍斜,通体抛光,底径2.8、高1.5、孔径0.5厘米。

  生产工具类应该还有更多的种类。在现代民族学材料中,可以见到用动物的肩胛骨制作而成的骨铲。但是,由于这类生产工具相对脆弱,因而很难保存下来。

  3.生活用具类

  动物的角或骨骼在日常生活中也有相当广泛的应用。最为常见的生活用具是用于束发的笄或骨簪,这类器物在三峡地区有较多的出土,它们在美化先民们的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出土笄3件,分三式。

  Ⅰ式1件。T110②:2,兽骨。磨制。长锥形,无帽,杆顶部磨平,锥尖底。长12、顶径0.9、杆中身径0.7厘米;

  Ⅱ式1件。T113②:2,兽骨。磨制。长锥形,扁平帽,杆尖部残缺。残长3.8、帽径0.5-0.7、杆身径0.5-0.7厘米;

  Ⅲ式T112②:2,兽骨。磨制。长锥形,菌平帽。长5.5、帽径0.6-1、杆身径0.4-0.5厘米;

  另外还出土残笄杆,4件。兽骨。磨制。杆帽部均残缺。杆低部尖锐。T112②:4,直杆,残长3.8、杆身径0.4厘米;T112②:13,长直杆,残长14、杆身径0.4-0.55厘米;T112②:5,长杆稍弧弯,残长11.5,杆身径0.4-0.55厘米;T112②:1,杆稍弧弯,残长5.6、杆身径0.4-0.55厘米;万州中坝子遗址东周墓葬中出土骨笄1件,M24:1,两端尖,中间稍粗,磨制而成。处于人头附近。长4.7、径0.4厘米。

  万州中坝子遗址的东周地层中出土少量骨簪,标本,磨制,呈圆锥状,尖端弯曲;长6.7厘米。

  万州麻柳沱遗址A区出土骨簪1件。A区T3扩方②:4,圆锥状,顶部有三个横向的小孔,不对穿。长6.1、直径0.6厘米。

  万州麻柳沱遗址B区出土骨簪4件。可分两型:

  A型2件。前部呈枣棱1234形,簪头圆钝。尾部渐收为椭圆柱状,稍弯曲。B区T4④:24,尾部残缺,残长8.3、最大径1.0、最短径0.7厘米。H4:图五利用动物骨角制作的生活工具4,尾部已残缺,残5.4、最大径1-4骨笄1.(T110……2巫山双堰塘遗址)……2巫山双堰塘遗址)3.(T1121.1、最短径0.8厘米。

  2.(T113……2巫山双堰塘遗址)4.(M24:1万州中坝B型2件。通体弯曲狭子遗址东周墓葬)

  长,簪头呈锥柱状。H4:5,前部呈椭圆柱状,尾部渐呈扁1平,稍残,残长12、最大径1厘米。H16:19,尖部稍残,椭23圆柱状。残长11.3厘米、最大径1厘米。

  1.骨珠(B区T620万州麻柳沱遗址B区)另外,万州中坝子遗址2.牙饰件(M9:1忠县中坝遗址)3.装饰出土针5件。制作简陋,利配件(T46436万州涪溪口遗址)用动物骨刺穿孔而成,针头未经加工。M17:2,鱼刺,残长5厘米。

  4.装饰品类三峡地区出土有少量的利用渔猎资源制作的装饰品。万州麻柳沱遗址B区出土骨珠1件,B区T6③:20,圆柱形,中空,表面打磨光滑,两端磨平,高0.9、直径0.7、孔径0.3厘米。忠县中坝遗址出土牙饰件2件。均M9出土,牙根部均双向穿孔,经铜锈浸成通体绿色。M9:1,长3.9、宽1、孔径0.2-0.4厘米;

  万州涪溪口遗址出土一件骨片,T4643⑦:6,残,骨漫蚀成白色,约长方形,体扁平,精细磨制,形态规整,正面钻圆孔,单面穿透。残长3.8、宽4.2、厚0.25-0.6,孔径1.5厘米,发掘者推测是装饰配件。

  5.有关祭祀类三峡地区出土有少量的利用渔猎资源制作的与祭祀活动有关的器物。忠县中坝遗址出土卜骨3件。DT0401:7,牛骨,正面中部刻画放射状三线条,背面凿方形孔,残长8.5、残宽9.4厘米。DT0401:24,牛骨,一端中部钻有一孔,另外一端残缺,正面有裂纹,背面烙成方形孔。残长6、残宽4.6厘米。

  6.其他类在考古材料中,还有一些利用渔猎资源制作的器物的用途尚待进一步的辨识,这类器物暂时归在其他类之中。相关的材料主要有: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出土帽形器1件。兽骨。实心。局部残缺。弧洼顶边,亚形底座,平洼底边。残高2、顶径1.9、上檐径3.2、底边径3厘米。

  忠县哨棚嘴遗址出土骨器一件,标本ST321⑧:3,上下端均残。

  米黄色,窄长方形,米厘1约、宽5.2长残。制磨均面两万州麻柳沱遗址B区出土尖状器1件,H13:15,利用骨片削刻而成,前部呈尖锐状,尾部呈半棱形,长4.9、最宽处1厘米。

  巫山跳石遗址出土骨管1件,H28②:3,兽骨制成,圆锥形,两端微凹,有砍削痕迹,长1.9、直径1.4-1.6厘米。

  从分类统计来看,利用渔猎资源制作的生产生活器物的种类繁多,数量较大。也就是说,渔猎资源为先民们提供了生产生活所需的大量原材料,渔猎资源实际上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因自然条件所限,三峡地区的农业和家畜饲养业并不能够提供足够的骨角材料或者是可替代骨角等的原材料。从这个角度理解,渔猎经济在三峡地区这种特殊峡江山地环境下,对当地的生产活动起着其他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六、三峡渔猎经济对信仰的影响

  长期的渔猎经济生活,很可能对三峡地区的文化造成了某种思想意识形态、或者说是对信仰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比较集中地体现在重庆地区的土著大溪文化上。

  在巫山大溪的墓葬中,存在一些奇特的原始葬俗,其中,用鱼随葬很普遍,在几座墓中都发现完整的鱼骨和龟甲,有的把鱼放在死者的身上,或是放置在口边,也有的是两条大鱼分别叠压在两臂下,如M3,墓主为中年男性,口咬两条大鱼的尾巴,鱼分两边放置在身上,这种用鱼随葬的现象,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文化中尚属少见。此外,还有用狗或猴随葬的情况。这一类奇特的葬俗和当地的渔猎经济生活很可能有某种联系。

  在大宁河与长江交汇的巫山县城遗址,发现了大量大溪文化鱼骨坑、墓葬等重要遗迹;

  2000年以来,巫山大溪遗址全面发掘,发现墓葬近200座,灰坑700多个,获得了非常重要的收获。此外,还发现了埋葬牛、狗、乌龟、鱼等的动物坑,坑内往往伴出陶器。鱼骨坑的数量非常大。同时,还发现了几十座新石器时代的器物坑,这些坑一般出一件或多件陶罐(釜),有的还有支足、石器等等,如此众多的器物坑和动物坑,发掘者认为很可能主要反映了大溪人的某种意识或原始宗教观念。

  除了奇特的葬俗以及动物坑之外,在宜昌白庙自、枝城红花套等新石器时代晚期地层中还出土了小陶船,这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出当地渔猎经济生活对意识行为造成的影响。

  七、结语

  从总体上看,在先秦时期,三峡地区的狩猎经济(包括渔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适应、促进与限制的关系。

  三峡渔猎经济是对当地自然环境的天然适应而产生的一种经济形态。

  和其他山地文明一样,三峡地区的渔猎经济是对当地自然环境天然适应的结果。人类总是从自身所处环境出发,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获取基本的经济来源。位于山地的文明形态往往都不约而同地发展出典型的渔猎经济形态。在这一点上,三峡地区的经济形态和其他山地文明是相当一致的。反映在考古学的物质层面上,它们都具有大致相同的渔猎生产工具。

  1.三峡地区的生态环境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渔猎经济的发展从山地文明对历史进程的影响来评估,在中国的山地文化之中,以渔猎经济为特色的三峡文明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该地区早期的人类遗址异常丰富,三峡地区在旧石器时代很可能是人类的起源地之一;在较晚的商周时期,以巴为主体的民族在此崛起,建立了所谓的巴政权,并对周边的文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在诸多的山地文化之中是少见的。

  一个山地文明能够达到这样的高度,表明它赖以营生的渔猎经济是相当成功的。三峡渔猎经济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为自然环境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三峡独特的自然条件提供了异常丰富的渔猎资源。在渔猎资源上,很多山地地区仅侧重于一个方面,要么多渔业资源,要么多野生动物资源,唯有三峡地区,长江东西纵横,切割出高山峡谷,使得此地兼有了齐备的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能够常年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肉食来源、以及生产生活的资料,在时间段上几乎没有枯竭的季节。

  三峡的西侧是四川盆地乃至川西平原,东侧是江汉平原,从而造成了在地理形势上三峡山地文明夹在两个发达的农业经济文明中间的现象。由于经济形态的差异,三峡文明与两者在客观上有互通有无的交流需要。而且,这种交流也正是促进三峡地区的渔猎经济与生态环境动态平衡的因素之一。

  其二,三峡的文明孔道地位成为渔猎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积极动态关系的驱动力量。

  从民族学材料来看,由于生活生产资料的易获得性,不少生活在自然资源富足地区的民族并没有发展出较高程度的文明,反而停留在相当低级的阶段。作为自然资源富足的三峡地区,因为独特地理位置摆脱了这种状况。

  三峡地区,长江峡谷东西横贯,东侧是江汉平原,西侧是四川盆地和川西平原。自然天成的地理条件用一种条状的山地文明连通了两个平原文明,一种以渔猎为特色的经济形态连通了两个农业文明。由于文明性质的差异性、互补性,三峡自然成为文明沟通的孔道。

  在这种背景下,渔猎经济与农业经济互通有无的需要很大程度上驱动了三峡渔猎经济的积极发展。

  其三,独特的盐业资源、黄金水道在技术层面上使得渔猎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经济。

  很多山地文化的渔猎经济停留在自给自足的阶段,是一种较低层次的经济形态,渔猎经济在这里几乎成了一种落后的代名词。但若以此眼光来审视三峡地区的渔猎经济则可能是错误的。

  实际上,三峡的先秦渔猎经济很可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甚至有可能在当地社会经济中起着和农业相似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三峡的自然环境除了提供异常丰富的渔猎资源以外,还提供了促进渔猎经济发展的另外两大元素,也就是盐业资源和长江提供的黄金水道。盐保存食物,包括鱼肉和野兽肉的功能,使得渔猎活动能够尽可能扩展到较大的规模,除满足自身需要之外,还可以用于对外的交换。而在交换环节上,长江作为一条天然的黄金水道,它为大规模地快速地运输包括渔猎产品在内的商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正是这两大元素在技术层面上促进了三峡地区渔猎经济的发展,使得其摆脱了自给自足的低级阶段,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种经济形态。而这种现象在其他山地文化中是难以观察到的,因为它们不像三峡地区这样,具有如此天成的能够促进渔猎经济发展的优良自然条件。

  2.生态环境对三峡渔猎经济的限制作用

  三峡地区是一个呈东西走向的狭长区域,面积不大。人类居住地相对有限且狭小,随时面临自然灾害的威胁;人类沿江较密集地居住,削弱了该地区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另外,该地区长期不发达的农业很难与渔猎经济有效互补。这些因素都使得三峡的渔猎经济受到相对的限制。

  从整体上评估,在整个先秦时期,尤其是商周时期,三峡地区的渔猎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基本呈现出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该地区的渔猎经济是因当地自然条件而发生,并受到了良好自然条件的极大推动,达到了相当的发展高度。从个别遗址的孢粉分析结果推测,人类居住遗址附近地区得到开发,更远的区域的开发力度不大,渔猎资源得以在这些区域得到保护,可以循环利用。渔猎经济形态与生态环境之间基本是一种较协调的动态关系,并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直线发展。

  最后谈谈三峡地区渔猎经济与生态环境动态协调关系的失调问题。三峡地区渔猎经济形态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动态协调关系又是脆弱的,当因外来因素驱动,开发压力过大时,这种协调关系就会有失调的危险。受三峡地区独特自然资源的吸引,东西两侧的农业文明对三峡地区都有极大的兴趣,使得在三峡这条文明孔道中进行的交流常常有非和平交流的趋势。在强势文明的侵入下,一旦出现掠夺式的开发,三峡的渔猎经济协调发展的形态就会有被打破的危险。在秦统一巴蜀以前,由于巴政权的存在,双方维持了大致的平衡,较协调的生态关系得以维持。秦统一巴蜀后,由于统一战争的需要,对当地包括渔猎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力度空前加大,生态环境承受的压力上升,使得渔猎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趋于失调。关于此点,不少历史地理学者已经有了比较翔实的阐述。总之,作为一个经济活动与生态关系的经典案例,三峡地区先秦时期的渔猎经济值得我们去进一步认识、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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