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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禁政策及其相关情况

  一、清廷对东北地区的封禁

  从总体而言,从清朝初年直到咸丰年间,清廷在汉人移居东北地区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即加以严格限制,并为此制定出种种相应措施。

  顺治初年,清廷定鼎中原,东北地区八旗军及其眷属大批从龙入关,导致那里人烟稀少、土地荒废。清廷遂于顺治十年(1653年)制定《辽东招民开垦例》,规定“辽东招民开垦,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总;五十名以上,文授县丞、主簿,武授百总。招民数多者,每百名加一级。所招民每民口给月粮一斗,每地一晌(注:亦作垧,为东北地区之土地计量单位,奉天每晌合六亩,吉林、黑龙江每晌合十亩。据《吉林通志》第31卷之记载:“查奉天一带,谓一日可犁之地为一晌,计地六亩,吉林每晌约有十亩,谓之大晌”,黑龙江与吉林之计量法相同,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各地还另有差别。可参见杨余练等编著:《清代东北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353页。晌有时也称为日。)给种六升,每百名给牛二十只。”(注:吕耀曾、王河、宋筠修,魏枢等纂:乾隆《盛京通志》第23卷,清咸丰二年(1852年)雷以缄校补重印本,第1页。)从中可见,该条例对招民者和所招垦民的待遇不可谓不优厚,这本来是一个良好的经营东北边疆的开端,但“后来昏聩的清廷,见汉人日多,以为东北是其发祥地,不应使汉人移入,故于康熙时乃取封禁政策”。(注:王海波著:《东北移民问题》,上海:中华书局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版,第16页。)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取消了招民垦荒的条例。为限制汉人进入东北地区,清政府还专门修筑了柳条边。柳条边这一禁止汉人移居东北地区的标志在顺治年间就已经开始修建,到康熙年间基本完成。据杨宾《柳边纪略》所载:“辽东皆插柳为边,高者三四尺,低者一二尺,若中土之竹篱,而掘壕于其外,呼为‘柳条边’,又曰‘条子边’。”(注:杨宾撰,周诚望校注:《柳边纪略》第1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校注出版,第8页。)乾隆《大清一统志》对柳条边及其附设的边门有详细的介绍,谓柳条边“南起凤凰城(注:今辽宁省凤城市。本文中清代与现今地名之对照,一般均参见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不再一一注出。),北至开原(注:今辽宁省开原市。)折而西至山海关,接边城周一千九百五十余里,又自开原威远堡(注:今辽宁省开原市东北。)而东,历吉林北界至发特哈(注:即法特哈边门,今吉林省舒兰市西。),长六百九十余里,插柳结绳以定内外,谓之柳条边”。(注:和珅等编纂:乾隆《大清一统志》第39卷,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上海宝善斋石印本,第6页。)又称柳条边设“边门凡二十”,于“每门设章京、笔帖式、官兵,分界管辖,稽查出入”。柳条边长一千九百五十余里者被称为老边,长六百九十余里者则叫做新边,“以山海关、威远堡、凤凰城与法特哈门四点,构成‘人’字形”,它的建立“标志了清朝对东北封禁国策的确立”。(注:杨余练等编著:《清代东北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柳条边在清代名噪一时,影响非常深远。同治六年(1867年),恭亲王奕訢等在处理奉天汉人何名庆“私越开垦”禁地的奏折中声称:“臣等详查旧制,于国朝发祥之盛京附近一带,特留数千里之沃壤荒山,沿边设门,定制森严,其中深谋远虑,诚有不可殚述者”。(注:佚名辑:《盛京奏议》,第4页,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5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奕訢等人的奏折耐人寻味,它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清廷封禁东北的政策由来已久,并且此种政策是出于“深谋远虑”而制定的;第二,咸丰年间清廷丧失东北地区大片国土之后,虽然迫于形势逐渐松动封禁政策,但由于此种政策由来已久,影响非常深远,因此直至同治年间还有人对此津津乐道。

  清廷封禁东北的国策虽然在清初就已经确立,但在康熙和雍正年代,封禁政策仅是初露苗头而已,乾隆帝即位之后,封禁政策的执行开始趋于严厉。在乾隆朝,由于承平日久,经济繁荣,人口迅速膨胀。以直省人丁为例,顺治十八年(1661年)为“二千一百有六万八千六百有九口”,(注:《清朝文献通考》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4.)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为“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有八口”,(注:《清朝文献通考》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5.)雍正二年(1724年)为“二千五百二十八万四千八百一十八口”,(注:《清朝文献通考》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7.)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为“二万又四十七万三千二百七十五口”。(注:《清朝文献通考》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31.)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历顺、康、雍三朝,直省人口数字差别不大,但到乾隆年间,人口迅速增长,几乎是先朝人口数字的十倍。在这种情况下,关内可耕地已不能满足于人口增长的压力,导致越来越多的关内人民移居东北地区。以向东北移民最多的山东省为例,人口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时仅为八百八十万,(注:路遇著:《清代和民国山东移民东北史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而“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起,历经康熙至雍正二年(1724年),发展到一千一百三十九万,增加近三百万人”。从雍正二年(1724年)到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则“由一千一百三十九万人猛增至二千五百六十三万人,增加了一点二五倍”。山东人口增长如此迅猛,而耕地的增加却非常有限。顺治十八年(1661年),山东耕地面积为七千四百一十三万三千亩,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为九千二百五十二万六千亩,雍正二年(1724年)为九千九百二十五万八千亩,而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耕地面积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却下降到九千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亩。(注:路遇著:《清代和民国山东移民东北史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再看山东人均占有耕地的情况,顺治十八年(1661年)是八点四三亩,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是八点七七亩,雍正二年(1724年)是八点七一亩,差别不大,而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则猛降至三点八六亩。对清代和民国年间山东移民东北问题有专门研究的路遇认为,人均占有土地在四亩左右,方可以维持生计,因此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山东省已经表现出人多地少、生计困难的现象。(注:路遇著:《清代和民国山东移民东北史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罗尔纲先生对解放前中国的南、北方生产力水平作过综合估计,认为中国每人要三亩土地可以维持生活,美国人贝克也认为,北方人民每人四亩,南方三亩余方能维持生活。罗氏与贝氏估计十分接近。明末清初的杨履园说:‘百亩之土可养二三十人’。即每人三点三亩到五亩,平均四点一五亩便可得生计。考虑到二十世纪比十八世纪生产力略高的情况,罗氏、贝氏、杨氏的估计实际上是不谋而合的。‘约得四亩便可得生计’,这在清代是一个有价值的指标,叫做‘温饱常数’。以此来观察清代历朝山东土地与人口比例变动情况,便可看出人口对土地的极大压力。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即降到‘温饱常数’之下。”)而且,对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字,并不能简单地加以理解,由于中国历代都不能避免的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的怪圈,势必会使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广大的贫苦百姓多不能拥有人均占有耕地的数目,甚至完全不能拥有土地,在清代也是如此。

  山东省的各项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乾隆年间关内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而东北一向地广人稀,对关内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自然有很强的吸引力,于是汉人出关垦殖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但乾隆帝不但不能因势利导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反而为此多次下发谕旨,反复强调封禁政策。乾隆十一年(1746年),“大学士衲亲等议复奉天将军达勒当阿、奉天府(注:今辽宁省沈阳市。)尹苏昌条奏清查流民事宜,内称山海关至喜峰口边墙坍缺甚多,游民势必冒越,请令直隶总督、古北口提督再加汛守巡查”,另外,“关口稽查既严,其由海道随赴奉天者势必所有,请无论商船人渡俱著于有官兵处停泊,以便稽查”。(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30页。)对地方官员的奏报,乾隆帝颇为重视,于是谕令“奉天沿海地方官多拨官兵稽查,不许内地流民再行偷越出口,并行山东、江浙、闽广各省督抚,严禁商船不得夹带闲人。再,山海关、喜峰口及九处边门,皆令守边旗员、沿边州县严行禁阻,庶以后流民出口可以杜绝”。(注:李鸿章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158卷,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17—18页。)二十七年(1762年),乾隆帝又下令:“宁古塔(注:今黑龙江省宁安市。)界内地方褊小,外来流民不便准其入籍,应将流民驱回”。(注: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志》上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帝再次发布上谕,重申封禁政策:“盛京、吉林为本朝龙兴之地,若听流民杂处,殊于满洲风俗攸关。但承平日久,盛京地方与山东、直隶接壤,流民渐集,若一旦驱逐,必致各失生计,是以设立州县管理,至吉林原不与汉地相连,不便令民居住”,因而谕令“永行禁止流民,毋许入境”。(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48页;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志》上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可见,尽管当时汉人移居东北是出于谋生的客观需要,乾隆帝对此也并非全无认识,但还是非常固执地坚持封禁政策。

  乾隆帝之后的嘉庆、道光两代皇帝是典型的守成之君,谨遵祖训、墨守成规是他们施政的最大特点,在东北封禁问题上的政策和措施与乾隆帝是一脉相承的。嘉庆八年(1803年),嘉庆帝谕令内阁,“山海关外系东三省地方,为满洲根本重地,原不准民人杂处其间、私垦地亩,致碍旗人生计,例禁有年”,而“近年以来民人多携眷出关”,因此应“饬禁民人携眷出口,该民人等当各在本籍安业谋生,不得轻去其乡”。(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57页。)不久,他再次“饬令直隶、山东各督抚出示晓谕居民,定限期禁止出口”。嘉庆帝既命令地方官员在山海关一带严格稽查,不少汉人见从陆路不便出关,便“于登、莱、青(注:指山东登州、莱州和青州。)各海口携眷偷渡”,这导致嘉庆帝在同年又一次下发谕旨:“向闻山东民人前赴奉天,多由海道行走,较之陆路尤为捷径。今山海关定限綦严,民人既不便于携眷出口,则此后乘桴者必众,自不可不防其渐。著该督抚饬沿海文武员弁于所辖地方实力稽查,毋许民人私行偷渡为要”,水陆同时严防,可谓不遗余力。在一年之内三度严申封禁令,足见嘉庆帝对封禁政策的重视程度。但尽管朝廷三令五申,内地贫民迫于生计而前往关外者仍然不少,九年(1804年),有官员建议“嗣后内地民人有往黑龙江贸易者,准其携眷居住、种地谋生”,嘉庆帝为此谕令军机大臣,认为此事“不可行。东省为根本重地,原不准民人杂处,致碍旗人生计,是以内地贸易之人不许在彼居住谋生,如有私自逗留,尚当驱逐出境。前因山海关等处出口人多,曾降旨立定章程,严行稽查,岂可执通商致富之说,转令内地民人前赴黑龙江居住谋生,听其自便乎?”(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81页。)在这道谕旨中,嘉庆帝虽然承认黑龙江“田土多旷”,但仍然要求地方官员“立定限制,不准私行开垦”。(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82页。)然而,移民的客观趋势并不以皇帝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嘉庆帝认为这全由地方官员漫不经心所致,因此多次予以申斥。十一年(1806年),嘉庆帝就吉林将军管辖的内蒙古哲里木盟郭尔罗斯前旗流民聚集一事指出,“国家设立关隘,内外各有限制,该处流民七千余人,非由一时聚集,总由各关口平日不行稽察,任意放行,遂致日积日多”,严令“各边门守卡官弁,务遵例严行查禁”。(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83页;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志》上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五年之后,他又斥责吉林将军赛冲阿对查禁流民之事“视同具文,并不实力查办”,并同时“通谕直隶、山东、山西各督抚转饬各关隘及登、莱沿海一带地方,嗣后内地民人有私行出口者,各关口务遵定例实力查禁,若有官吏互相容隐、私行纵放,一经查出,即据实参处”(注:李鸿章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158卷,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28页;《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63页。)。

  由上述可知,嘉庆帝反复强调封禁政策,道光帝亦不例外,对限制汉人出关之事颇为重视。道光八年(1828年),道光帝认为盛京一带“山东、直隶前往者居多,与其驱逐于出关之后,不若预禁于迁徙之时”。(注:咸丰朝敕编:《大清宣宗成皇帝圣训》第93卷,清活字本,第1页。道光八年戊子七月壬子。)道光帝统治末期,沙皇俄国继17世纪在黑龙江流域侵略活动受挫之后,开始“屯兵殖民于黑龙江北岸”,(注:周志骅著:《东三省概论》,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年(1931年)版,第8页。)重新将贪婪的目光盯视于地广人稀的中国东北边疆,自诩精明的道光帝对此茫然无知,仍然一如既往地执行封禁政策。二十七年(1847年),他谕令吉林将军经额布就封禁硃尔山等处荒地之事议立稽查章程,并要求“务须谆切晓谕各员认真稽查,实力奉行,不得视为具文,日久生懈”,同时严厉警告,“倘仍玩泄,至有流民阑入潜匿偷垦等弊,一经发觉,即将该将军交部严加议处,所有该管官、副都统及派查各员并总管、协领等官,即行革职”,为引起各级官员的足够重视,道光帝最后杀气腾腾地强调“言出法随,决不宽贷”。(注:李鸿章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167卷,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7页。)咸丰帝本是无能之君,在封禁问题上自然不会有什么改变,当沙俄准备侵吞东北边疆的步伐越来越快之时,他仍然发布如此的上谕,“吉林为根本重地,向不准无业游民私往潜住”,命令“山海关副都统、盛京将军等严饬所属,按照旧例于要隘地方,往来行旅认真稽查,概不准无票流民私往潜住,毋任因循积久,致滋弊端”。(注: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志》上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6页。)此道上谕发布于咸丰二年(1852年),离丧失东北边疆仅数年之隔,清廷长期以来封禁东北的恶果很快就要暴露出来了。

  二、封禁政策的变通形式

  如前所述,对东北地区的封禁是清廷长时期所执行的一项国策,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由于种种原因,封禁政策在制定与实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也就是在严禁的情况下有弛禁的现象出现。但无论是严禁还是弛禁,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内地民人出关起票制度。就原则而言,清廷对汉人出关前往东北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关内人口与耕地不成比例的增长速度以及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使内地汉人移民东北成为不可遏止的事情。清廷明知完全禁止汉人出关是不可能的,还是想出各种方法严格加以限制,所谓起票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起票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规定汉人欲出山海关,应“呈请兵部,或随便引官衙门起汉文票”,出关时“赴通判南衙记档验放”。(注:杨宾撰,周诚望校注:《柳边纪略》第1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校注出版,第11页。)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在山海关设临榆县,严查汉人出关事宜”,规定凡出关者,“统由县衙门发给路票,票面上著明本人籍贯、职业、旅行目的,并征收制钱七十文做手续费”,对于“无路票而出入者,依法惩处”,同时,“各柳条边门亦验路票”。(注:孔经纬主编:《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页。关于内地民人出关起票制度,另可见钟悌之著:《东北移民问题》,上海:日本研究社民国二十年(1931年)版,第28页:“汉人出关,须交付原籍地和贸易地的州县印票,受关吏检查后,才许通行。”魏崇阳之《清代满洲之封禁及其开发》中也指出清政府为限制内地民人前往东北,“于山海关及其他柳条边墙各关,设吏稽查,严禁汉人私自出关。欲出关往满洲者须说明事由,得关吏的允许,由关吏发给路票,票上填明目的地,领票者并须缴纳票税制钱十七文,归来的时候再将票缴还关吏。”魏文载于新亚细亚月刊社编辑部编辑新亚细亚月刊社出版部(上海)发行:《新亚细亚》第3卷第2期,民国二十年(1931年)11月发行,第152页。魏崇阳所记出关手续费与孔经纬所记不同。)起票制度是清廷在无法完全阻止汉人出关之情况下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当山东、直隶等关内省份发生灾变、贫民大批出关谋生的时候,为了稳定局势、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清廷还有意放宽起票制度,默许灾民大批出关。乾隆八年(1743年),乾隆帝鉴于“本年天津、河间等处较旱”,大批灾民“出喜峰口、古北口、山海关者颇多”,前往关外就食,“各关口官弁等若仍照向例拦阻不准出口,伊等既在原籍失业离家,边口又不准出放,恐贫苦小民愈致狼狈”,因此“行文密谕边口官弁等,如有贫民出口,门上不必拦阻,及时放出”。这本是惠民之举,但耐人寻味的是,乾隆帝特别叮嘱“不可将遵奉谕旨不禁伊等出口情节令众知之,最宜慎密,倘有声言令众得知,恐贫民成群结伙投往口外者愈致众多矣”,(注:嘉庆朝敕编:《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第75卷,清活字本,第7页。乾隆八年癸亥六月丁丑。)施行仁政却如此偷偷摸摸,乾隆帝希望尽量限制贫民出关的心理由此清晰可见。嘉庆帝在嘉庆八年(1803年)时也认为灾荒之年“准令无业贫民出口觅食系属一时权宜抚绥之计,事后应即停止”,同时强调“嗣后民人出入,除只身前往贸易、佣工就食贫民,仍令呈明地方官给价到关,查验放行、造册报部外,其携眷出口之户概行禁止。即遇关内地方偶值荒歉之年,贫民亟思移家谋食、情愿出口营生者,亦应由地方官查看轻重、人数多寡,报明督抚据实陈奏,候旨允行后,始准出关”,(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57页。)企图通过禁止汉人携眷及从事农耕垦荒行为,使汉人不能久居关外。同样,道光帝在道光八年(1828年)也曾发布上谕,对于汉人“有呈请出口执照者,除实系贸易、探亲,同行止一二人者,照例发给外,凡携带妻子、迁移家属出口,概不得妄行给照,州县既不滥行给照,关口必须验照放行,毋稍疏纵”。(注:咸丰朝敕编:《大清宣宗成皇帝圣训》第93卷,清活字本,第11页。道光八年戊子十一月庚子。今黑龙江省依兰县。)可见,起票制度和允许灾民出关谋生只是封禁政策的一种变通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与完全封禁有微小差别,但二者在实质上并无矛盾之处。

  第二,流民入籍问题。清廷既有出关起票制度,就使汉人出关之路没有被完全堵死,加上汉人往往不顾禁令,冒险闯关的现象一直存在,东北流民的存在就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清廷的本意是期望将流民全部驱逐。例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三姓(注:今黑龙江省依兰县。)副都统衙门为驱逐流民之事咨文吉林将军衙门,通报已将流民“王顺等六十一户、大小三百零三口”(注:辽宁省档案馆编:《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及“携眷流民丘永生等五十五户、大小三百零九口”(注:辽宁省档案馆编:《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页。)严厉驱赶、逐出管界,同时指出“仍剩携眷流民焦万良等九十八户及来本地后娶妻之郝元泰等三十五户,共一百三十三户、大小六百七十九口,暂时无力出境”,准备“俟其办得盘费后全部逐出,不准留下一人”。不过,要想将流民完全驱逐绝非易事。流民大多因为在关内无法谋生才被迫出关,好不容易寻得安身之所,自然不愿再受颠沛流离之苦,而且又多贫困至极,确实无力迁徙,诚如焦万良、郝元泰等人所诉称的那样:“小民等在原籍时早已失去产业,无以为生,乃为寻求活路”而来到三姓副都统管界,“今若将我等驱回原籍,既无路途盘费,原籍已无产业,必无以为生”,恳求继续居留下去。(注:辽宁省档案馆编:《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页。)另外,东北地广人稀,需要劳动人手,旗人对农业生产又不甚精通,满洲官员和旗人为自身利益考虑,也认为流民有存在的必要。这些都成为流民难以被彻底清除的原因,道光帝就曾意识到流民“聚之易而散之难”(注: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志》上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67页。)。

  流民既然不能被完全驱逐,清廷也只能面对现实,为了社会的安定而就地将其安插入籍。乾隆四年(1739年),清廷规定:“吉林等处有直省百姓情愿入籍者,准其入籍。”(注:李鸿章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158卷,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16页。)五年(1740年),又“令奉天府,寄寓人民愿入籍者听,不愿者限十年内回籍。至十五年议准,奉天流民归籍之期已满十年,其不愿入籍而未经回籍者,令查出速行遣回”。(注:《清朝文献通考》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9.)嘉庆七年(1802年),户部奏报:“吉林等地流民及私开地亩,乾隆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前任将军恒录、傅良等陆续查明奏准,照当地民人之例交纳钱粮。乾隆四十四年前任将军富尔松阿继之查出流民一万三千七百余户、垦田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余亩,奏准入于红册(注:清廷将其所承认的纳赋耕地登记在册,一般称为红册地。)并作为定额交纳钱粮一事,经臣部议复奏准施行在案。又,乾隆五十八年,前任将军恒秀所奏来自直隶等省流民三千余户,钦遵谕旨,因去年直隶等省年景平常,流聚吉林之民甚多,故施恩准其入红册交纳钱粮,亦施行在案。”(注:辽宁省档案馆编:《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在同一奏折中,户部又引吉林将军秀林等“折内开:吉林查出流民六十二户,伯都讷(注:今吉林省扶余县。)查出流民三百一十八户,其中(乾隆)五十八年查办流民时遗漏一百七十三户,此数年新来流民一百四十五户,此等流民已开垦地亩;阿勒楚喀(注:今黑龙江省阿城市。)查出流民一百九十八户,打牲乌拉查出流民三十九户,此两处流民虽未开垦地亩,然皆已搭盖窝棚居住。若将此等流民照(乾隆)四十三年奏准之成例逐出界外,则其必失生计,理合仰祈天恩,将今吉林查出(注:为清廷“采贡场地,在今吉林市东北70里松花江北岸,以永吉县的乌拉街镇为中心,占周边方圆7千平方公里,划为‘特区’,作为皇室打牲采贡场地”,清廷“为了管理和组织打牲和采集,于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特设打牲乌拉总管衙门,隶于北京内务府,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令吉林将军兼理总管。”见孔经纬主编:《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页。)之流民六十二户入于吉林民册,将伯都讷查出之流民三百一十八户及打牲乌拉查出之流民三十九户共三百五十七户,就近入于伯都讷民册,将阿勒楚喀查出之一百九十八户流民入于阿勒楚喀民册,皆从明年开始交纳钱粮。伯都讷旧有流民及新来流民共垦田六万五千七百四十五亩,吉林理事同知查报浮田一万六百九十一亩,亦照四十三年办法入于红册,依(乾隆)四十六年奏准之成例,从明年起交纳钱粮。”(注:辽宁省档案馆编:《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十五年(1810年),嘉庆帝又允许将“吉林厅查出新来流民一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厅查出新来流民六千九百五十三户”,均就地安插入籍。(注:道光朝敕编:《大清仁宗睿皇帝圣训》第109卷,清活字本,第15页。嘉庆十五年庚午十一月壬子。)以上都是清廷允许流民在东北地区就地入籍的事例。

  但需要指出的是,清帝在被迫允许流民入籍的同时,仍免不了要反复强调封禁的意图,并将所谓失察官员严加斥责。乾隆帝在五年(1740年)允许奉天流民入籍的同时,并没有忘记“令奉天沿海地方官多拨兵役稽查,不许内地民人私自出山海关”,(注:《清朝文献通考》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9.)他还视“既不欲回原籍而又不肯编入奉籍”的流民为“目无法纪”之徒,表示要“严行治罪,决不姑贷”。(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33页。)嘉庆帝在十五年(1810年)准许吉林厅和长春厅流民入籍的同时,也申斥“各该管官总未实力奉行,以至每查办一次辄增出流民数千户之多,总以该流民等业已聚族相安、骤难驱逐为词,仍予入册安插,再届查办复然,是查办流民一节竟成具文。试思此等流民多至数千户,岂一时所能聚集?该地方官果能于入境之始认真稽查,何难及时驱逐?且各该流民经过关隘处所,若守口员弁果能严密稽查,何能挈族偷越?各该管官种种废弛,于此可见。除此次吉林、长春两厅姑照所请、入册安置外,嗣后责成该将军等督率厅员实力查禁,毋许再增添流民一户”,(注:《清国史》(嘉业堂抄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62页。)对于准许流民入籍一事,大有惩前毖后、下不为例之意。

  总之,民人出关起票制度和允许流民入籍的做法,都是封禁政策的副产品。这两项政策措施虽然看似与封禁政策稍有抵触,但实际上并无原则性的差别,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作为对封禁政策的一种补充的办法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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