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简记
芮少麟
当满载强制搬出家庭财物的三辆汽车,驶离现场后,随法警哨音与示意,长臂挖掘机从屋后专门堆积起的高坪上,将我们十五六米高的锥型房顶强力破碎,三代人居住已四十五年、我们这一代精心筑建装修的别墅家园,被官劫民产、鸠占鹊巢的公权者,于机器轰鸣嘈杂声中,毁于一旦,两个多小时后,屋毁形销,片瓦无存。
面对这比文革群众抄家还要歹毒得多的人民法院未经庭审、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我无法想象与描绘任何无辜受害者落难时的心情,会有哪种感受?圈地强拆房产的覆巢下,焉然还能存有完卵? 它使我珍藏顶层阁楼与房屋四大壁橱里七十年代以来精心蒐集的诸多文化珍品、祖传典籍、书稿等皆未能得以搬出,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它们连同故居楼房,一起灰飞烟灭,被群氓拾荒者络绎不绝地哄抢殆尽,成为国人言辞犀利的传说资料,……。
我们几代人独立使用青岛市市南区中心这占地650余平米的独立园林院落,被强势共有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借行政被告和人民法院的精心庇护,鸠占鹊巢。我们像上世纪三十年代德国犹太人那般,被强制驱离,扫地出门,漂泊不定,不同的是我们尚有点滴人身自由,而留下偌大一堆灰飞烟灭后的巨型木梁桁架、十二间房屋的精良地板、宽厚的木质构架、数十扇残损门窗与钢筋堆积而成的残垣断壁,则已成为史册存照了。
这一天,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管区周边民众和我们受难人,共同见证到人民法院未审先裁、所谓先予执行强拆的毁证场景!我们成为大陆文革劫后余生的又一代受难人,再次成为公权扒房占地、公平诉讼权利被完全剥夺的渴望人,只要我还一息尚存,那凄绝人寰、百感交集的悲怆,永难遗忘!这光天化日下比杜甫千年前投宿石壕村所见到的“酷吏夜捉人”行径,更要严酷百倍,与当代民告官者惨遭凌辱涂炭的情景,发人深省,更无语凝噎。
当时的我,竭力压抑愤怒,男儿有泪不轻弹,是唯一的选择。人性执法,只能是对有人性者的要求,那些身披公权外衣者,早已忘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华夏之训,抑或其从“娘胎”里出来,就未曾受过对人性人权要有起码尊严的“素质教育”,其庇护官劫民产,谋取升迁利益,未审先裁,强拆毁证,已到了连遮羞布都不要的地步。这就是宣扬的“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其合法性又在哪里?!即使我从一名青岛市老政协委员的初级认知来讲,也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是遵纪守法、尚还有点滴素质的民众,妻子只能不断泣问苍天,孱弱百姓犯有何种弥天之罪,竟惨遭这远超法界之戒的人祸荼毒?……。霸地强拆时,牟利之徒们毫无人性良知的癫狂狞笑,幕后操盘者弹冠相庆的偷偷窃笑,公器运行者的的残酷冷笑,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在手铐魔影下撕心裂肺的抗争,封锁线周边围观者的含愤怒目与沉默寡言,愚昧者所谓“听命于天”、“逆来顺受”的幕幕场景。就这样被定格,化为泣血文字代代相传,成为中国房地产大革命时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及官劫民产的血泪铁证。
当年那“桃源已毁明月在,红尘颠倒是非清” 的场景,苍穹里的日月星辰足可作证,而曾喻为社会贤达的先父母的在天之灵,也在默默注视着华夏大地络绎不绝强拆的惨不忍睹,和子女们的悲戚惨象。当然,笔者更不会忘记以心灵之笔和运用法院违法强拆裁定及公告等系列枉判书证,比照中国法律,记下这桩见不得人的枉法之行。
我的子女亲眼目睹着人民法院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祖屋,成为极权劫掠的目击证人,那些已先他们踏入社会的“法官”、“老师”、“学长”,给他们补上了这人生必修的中国式“司法实务课”,让他们从现实的独立思考中,知晓到中国法治的特色,让他们知晓人世间愚人者们标榜“民主”社会的丛林法则,及弱肉强食之残酷,和暴虐者的不择手段,知晓到有法不依的司法“制式”,与“无产者”强盗流氓逻辑的交互适用,知晓到做人还需要有不能再行退让的基本人格尊严,及中国百姓期盼法治的举步维艰……。
我时年58岁,已过了遇不平事,会血脉愤张的年龄,何况尚“知书达礼”,是一名所谓的老市级政协委员,对这龙卷风般的圈地强拆,房产财物毕竟属于身外之物,我不会因言行,授极权者以柄,该案未经庭审,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在被告《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已三年无效下,所谓人民法院罔顾法律,无所不用其极,惨绝人寰,“公正”已如飞天黄鹤,无可乞及,更无法自圆其说了。
我在警戒线外,当着社区围观群众,向市南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院长直接质问:“为什么你们法院故意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明文禁令?!” 、“为何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可以先予执行强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房屋?灭毁房屋实体?!”、“你们的先予执行强拆与刻意毁证,还有何种区别?!”、“我们与北海分局产权平等共有,无法定给付义务,法院凭何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的明确禁令,先予执行强拆?……”。然口干舌燥,交涉无果,完全犹如对牛弹琴。分管院长看完我散发的传单,知道无言以对,低声劝我“不要激动,慢慢地小声说”,又以“裁定已经生效”、“请注意配合,我保证你有房子住”之类官腔滑语,在进行所谓“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置原告被诉裁决遗漏房屋外楼梯、外门厅、顶层木质阁楼迏百十平米的建筑面积,以规避法定司法测量与证据保全方式,毁证灭迹,未审先拆,毫无法律依据,欺民霸产,极权横行。对这种行政诉讼中的违法先予执行程序,围观群众议论纷飞,他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我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中心的静谧别墅祖屋,瞬间被灭毁,红尘滚滚下,屋魂飘散,这承载着几代人的欢乐,也随之逝去。先父母期盼子女摆脱文革煎熬,能延续平静生活的痴梦,也随着祖屋强拆、诺大庭院的土地使用权被公器劫掠收回,破碎殆尽。
这灰飞烟灭,并非由地震、海啸、泥石流的山崩地裂,而是房地产大革命中,权势集团利欲熏心,相互勾结,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倡导下,众多无辜者遭受飞来人祸,百姓对先予执行强拆城市居民的合法房屋,叫天天不应,行政被告与司法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时效,毫不理睬,有法不依,滥权司法,是原告遭强拆涂炭时的现实感受!
人民法院打压行政原告维权抗争,乃至行政诉讼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掩饰错误和官员违法行为的随心所欲,将中国行政诉讼有法不依的真实大幕拉开,劣行持久,举世尽知。
三、最高审监烂尾,程序空转,泼水难收。
面对国法蒙羞、红尘颠倒、窘迫无奈的民权民生被摧毁,我的两个妹妹因该案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拆迁许可和裁决,程序基本合法”、“原审判决,程序基本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而无处伸冤,气病交加,相继悲愤离世。持续诉讼博弈,是原告我的唯一选定目标,以笔作投枪,剖析该案枉法维持裁决,整理案中诸多碎片,依法理顺案件脉络,进入再审告诉,此志不渝。
当哑巴被逼吞黄连时,尚要跳脚挣扎,我一五尺男儿,遭人民法院刻意藏匿房地产共有权属凭证,隐瞒真相,被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全家扫地出门,最高法院坚持规避纠错,庇护官劫民产,怎能无冤情留世?!先母遗训“莫教伏龙山上月,笑汝负娘万缕情”句,难得忘却。不知中国这种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是人民法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护航业绩,抑或是极权制度下对访民悲催泪目的屡屡划痕?!
笔者从一个尚不相信人民法院会对宪法保护的私人合法房屋先予执行强拆的怀疑者,亲历这场法官刻意藏匿原告共有权属凭证、先予执行违法强拆、扫地出门的人生巨变后,决心让世人认清极权社会里官劫民产和司法害群之马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派,及中国法律被骗子们玩弄的面目。
该案行政诉讼,法院和行政被告联手隐瞒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与原告有着数十年房屋共有权属真相、被告审批拆迁许可与裁决严重枉法、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毁证,被法院终审枉判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于2012年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2014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青岛中院提审复查,却规避调取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该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体法规定,掩盖案件真相,拒出(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监复查文书,匿藏原告以特快专递提交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购买该共有房屋50%部分的六份原始登记书证,最高法院以“信访终结,不予再审”口头告知,将该案置于另册,举世惊愕,铸成中国式拆迁行政裁判案枉法的典型。
目前,“有法不依”及“虚言以对”词语,既是维权访民百感交集下,对上下法官玩权术、走过场的真实评价,更是极权打压下的诉累之痛。原告若抛弃原则,屈从权势,接受“牛不吃草强按头”式的所谓“安置”调处,则将被视软弱可欺。
在权力鼎沸,难替枉判案诿过饰非,乃至无法驳回原告再审诉求下,最高法院对(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以审监程序空转烂尾。这向原告冷冰冰,硬梆梆的再审答复,2023年原告向最高法院院长的多封公开信及已出版的回忆录里,已有实证。
数十年来,我对祖屋被官劫民产,灭绝人寰的强拆惨景,无处伸冤,心理阴影沉重,法治、人权,在拆迁行政诉讼中被消逝殆尽,四级法院已将该先予执行强拆再审案,划刻在司法耻辱柱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监程序空转,将受害原告再审申诉,戏弄于股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摊示于庙堂,已成无法狡辩的例证。
行政被告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先予执行强拆,最高法院行政庭隐瞒法律事实真相,公开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隐瞒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何以自辩? 法院排除共有权属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诉讼,非法赋予其“拆迁人”名号,庇护官劫民产,鸠占鹊巢,法官触犯刑律,是在依法治国? 法院隐匿原告提请对该涉案房屋司法勘验与实物证据保全,及对被告裁决遗漏楼房钢筋水泥外楼梯、外门厅与起脊楼房近百平米阁楼建筑面积的司法勘验申请文书等在案事实,弃缺法定职责,再予先予强拆毁证,剥夺原告实物举证权利,生效《行政判决书》却称“一审审判程序基本合法”,这还有点起码的法治公理?法院隐瞒被告“未取证,先许可,滥裁决”,未依法提交原告房屋产权凭证等法定要件,判称“被上诉人拆迁许可与裁决,程序基本合法”,自欺欺人之深裸露! 法院审监继续刻意摒除“拆迁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遗漏诉讼主体,若非心虚内荏,凭何理由拒出复查裁判文书? 法院隐瞒被告未按行政审批程序取得延期使用《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多项违法事实,终审维持判决的结论,更与对被告拆迁许可关键证据无效的判决主文认定显著矛盾,乃至二审隐瞒一审调取他人私房权属证据、冒名顶替,庭审不敢出示质证、随意维持判决,却判称“一审审判程序基本合法”等欺世盗名的枉判事实,不胜枚举,白纸黑字,举世罕见,……。
最高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庭,皆有原告以特快专递提交的2016年5月底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六份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购买青岛市莱芜一路11号丙楼50%产权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新证据,最高法院却至今对(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拒出提审复查文书,不敢言语,这就是中国式的“审判监督”?
笔者是早期投入中国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系统见证该案全部“司法历程”及裁判彰显的“蛛丝马迹”。二十世纪文革后,中国城市建设繁华景象掩隐下,原告行政诉讼的该案控诉,是中国司法腐败象征与枉判耻辱,是庶民血泪。枉法者面对言不由衷的法官誓言,情何以堪?该案由谁买单,或为害群之马们来擦屁股 ? !
法治本应是对社会弱者的公平保护,是对公权滥用的羁束,应是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该案法官触犯刑律法网,却官运亨通,这不仅是中国法院系统有法不依,偏袒犯罪者的例证,也使“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自我讽刺,成为中国法律,冠冕堂皇,口是心非,众目睽睽下的儿戏。那宣告于世的“本院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行政判决书》,不仅是人民法院自惭形秽和无法圆说的荒腔走板,更属是在挥刀自宫。
笔者耄耋之年,入籍居住国,跻身涉外行政诉讼。试看,该起四级人民法院隐匿原告《产权共有证》数十年,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以屡试屡爽的“信访终结,不予再审”,为被告拆迁许可违法审批保驾护航的法院裁判复查,在前述再审证据链前,还能为该案拒出审监复查文书继续遮羞吗 ? ! 人们能否从法治进步和依法治国中获得慰籍希望,会拭目以待。笔者维护法定权益,只是一名以秃笔写实的依法治国追梦人,能将维系人权自尊的史实尽力留下。
华夏大地上,唐杜甫尚有《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留世,称“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只能“归来倚杖自叹息”,然,千年后文明进步的当下,笔者居住44年的别墅祖屋,被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灭迹的“秋风”所破,却连发表“叹息”文字的点滴权利,都被剥夺殆尽,将这类“繁华业绩”在讯息时代,镌刻留世,当属必然。
被诉案判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枉法卑劣确凿,举世哗然,当今司法者,无言面对。终审《行政判决书》刻意隐匿《产权共有证》,称涉案房屋系所谓私房,掩盖共有权属实情,国家海洋局与辖属北海分局将只有50%产权份额的该楼房共有房地产,虚称为其“机关宿舍”,骗取行政批文,无地自容,将中央国家机关的颜面,弃之已尽。该起近三十年的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拆隐案,要在跨世纪的涉外行政诉讼庭审中,还将其在世界目睹者面前,继续献丑?!
欢迎衷心支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国”者,关注这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蠹虫隐匿数十年的官劫民产、违法先予执行强拆行政诉案,在涉外诉讼中的新进展。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简记
青岛苍龙岭 (2026-02-15 20:07:18) 评论 (1)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简记
芮少麟
当满载强制搬出家庭财物的三辆汽车,驶离现场后,随法警哨音与示意,长臂挖掘机从屋后专门堆积起的高坪上,将我们十五六米高的锥型房顶强力破碎,三代人居住已四十五年、我们这一代精心筑建装修的别墅家园,被官劫民产、鸠占鹊巢的公权者,于机器轰鸣嘈杂声中,毁于一旦,两个多小时后,屋毁形销,片瓦无存。
面对这比文革群众抄家还要歹毒得多的人民法院未经庭审、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我无法想象与描绘任何无辜受害者落难时的心情,会有哪种感受?圈地强拆房产的覆巢下,焉然还能存有完卵? 它使我珍藏顶层阁楼与房屋四大壁橱里七十年代以来精心蒐集的诸多文化珍品、祖传典籍、书稿等皆未能得以搬出,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它们连同故居楼房,一起灰飞烟灭,被群氓拾荒者络绎不绝地哄抢殆尽,成为国人言辞犀利的传说资料,……。
我们几代人独立使用青岛市市南区中心这占地650余平米的独立园林院落,被强势共有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借行政被告和人民法院的精心庇护,鸠占鹊巢。我们像上世纪三十年代德国犹太人那般,被强制驱离,扫地出门,漂泊不定,不同的是我们尚有点滴人身自由,而留下偌大一堆灰飞烟灭后的巨型木梁桁架、十二间房屋的精良地板、宽厚的木质构架、数十扇残损门窗与钢筋堆积而成的残垣断壁,则已成为史册存照了。
这一天,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管区周边民众和我们受难人,共同见证到人民法院未审先裁、所谓先予执行强拆的毁证场景!我们成为大陆文革劫后余生的又一代受难人,再次成为公权扒房占地、公平诉讼权利被完全剥夺的渴望人,只要我还一息尚存,那凄绝人寰、百感交集的悲怆,永难遗忘!这光天化日下比杜甫千年前投宿石壕村所见到的“酷吏夜捉人”行径,更要严酷百倍,与当代民告官者惨遭凌辱涂炭的情景,发人深省,更无语凝噎。
当时的我,竭力压抑愤怒,男儿有泪不轻弹,是唯一的选择。人性执法,只能是对有人性者的要求,那些身披公权外衣者,早已忘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华夏之训,抑或其从“娘胎”里出来,就未曾受过对人性人权要有起码尊严的“素质教育”,其庇护官劫民产,谋取升迁利益,未审先裁,强拆毁证,已到了连遮羞布都不要的地步。这就是宣扬的“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其合法性又在哪里?!即使我从一名青岛市老政协委员的初级认知来讲,也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是遵纪守法、尚还有点滴素质的民众,妻子只能不断泣问苍天,孱弱百姓犯有何种弥天之罪,竟惨遭这远超法界之戒的人祸荼毒?……。霸地强拆时,牟利之徒们毫无人性良知的癫狂狞笑,幕后操盘者弹冠相庆的偷偷窃笑,公器运行者的的残酷冷笑,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在手铐魔影下撕心裂肺的抗争,封锁线周边围观者的含愤怒目与沉默寡言,愚昧者所谓“听命于天”、“逆来顺受”的幕幕场景。就这样被定格,化为泣血文字代代相传,成为中国房地产大革命时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及官劫民产的血泪铁证。
当年那“桃源已毁明月在,红尘颠倒是非清” 的场景,苍穹里的日月星辰足可作证,而曾喻为社会贤达的先父母的在天之灵,也在默默注视着华夏大地络绎不绝强拆的惨不忍睹,和子女们的悲戚惨象。当然,笔者更不会忘记以心灵之笔和运用法院违法强拆裁定及公告等系列枉判书证,比照中国法律,记下这桩见不得人的枉法之行。
我的子女亲眼目睹着人民法院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祖屋,成为极权劫掠的目击证人,那些已先他们踏入社会的“法官”、“老师”、“学长”,给他们补上了这人生必修的中国式“司法实务课”,让他们从现实的独立思考中,知晓到中国法治的特色,让他们知晓人世间愚人者们标榜“民主”社会的丛林法则,及弱肉强食之残酷,和暴虐者的不择手段,知晓到有法不依的司法“制式”,与“无产者”强盗流氓逻辑的交互适用,知晓到做人还需要有不能再行退让的基本人格尊严,及中国百姓期盼法治的举步维艰……。
我时年58岁,已过了遇不平事,会血脉愤张的年龄,何况尚“知书达礼”,是一名所谓的老市级政协委员,对这龙卷风般的圈地强拆,房产财物毕竟属于身外之物,我不会因言行,授极权者以柄,该案未经庭审,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在被告《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已三年无效下,所谓人民法院罔顾法律,无所不用其极,惨绝人寰,“公正”已如飞天黄鹤,无可乞及,更无法自圆其说了。
我在警戒线外,当着社区围观群众,向市南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院长直接质问:“为什么你们法院故意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明文禁令?!” 、“为何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可以先予执行强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房屋?灭毁房屋实体?!”、“你们的先予执行强拆与刻意毁证,还有何种区别?!”、“我们与北海分局产权平等共有,无法定给付义务,法院凭何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的明确禁令,先予执行强拆?……”。然口干舌燥,交涉无果,完全犹如对牛弹琴。分管院长看完我散发的传单,知道无言以对,低声劝我“不要激动,慢慢地小声说”,又以“裁定已经生效”、“请注意配合,我保证你有房子住”之类官腔滑语,在进行所谓“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置原告被诉裁决遗漏房屋外楼梯、外门厅、顶层木质阁楼迏百十平米的建筑面积,以规避法定司法测量与证据保全方式,毁证灭迹,未审先拆,毫无法律依据,欺民霸产,极权横行。对这种行政诉讼中的违法先予执行程序,围观群众议论纷飞,他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我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中心的静谧别墅祖屋,瞬间被灭毁,红尘滚滚下,屋魂飘散,这承载着几代人的欢乐,也随之逝去。先父母期盼子女摆脱文革煎熬,能延续平静生活的痴梦,也随着祖屋强拆、诺大庭院的土地使用权被公器劫掠收回,破碎殆尽。
这灰飞烟灭,并非由地震、海啸、泥石流的山崩地裂,而是房地产大革命中,权势集团利欲熏心,相互勾结,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倡导下,众多无辜者遭受飞来人祸,百姓对先予执行强拆城市居民的合法房屋,叫天天不应,行政被告与司法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时效,毫不理睬,有法不依,滥权司法,是原告遭强拆涂炭时的现实感受!
人民法院打压行政原告维权抗争,乃至行政诉讼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掩饰错误和官员违法行为的随心所欲,将中国行政诉讼有法不依的真实大幕拉开,劣行持久,举世尽知。
三、最高审监烂尾,程序空转,泼水难收。
面对国法蒙羞、红尘颠倒、窘迫无奈的民权民生被摧毁,我的两个妹妹因该案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拆迁许可和裁决,程序基本合法”、“原审判决,程序基本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而无处伸冤,气病交加,相继悲愤离世。持续诉讼博弈,是原告我的唯一选定目标,以笔作投枪,剖析该案枉法维持裁决,整理案中诸多碎片,依法理顺案件脉络,进入再审告诉,此志不渝。
当哑巴被逼吞黄连时,尚要跳脚挣扎,我一五尺男儿,遭人民法院刻意藏匿房地产共有权属凭证,隐瞒真相,被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全家扫地出门,最高法院坚持规避纠错,庇护官劫民产,怎能无冤情留世?!先母遗训“莫教伏龙山上月,笑汝负娘万缕情”句,难得忘却。不知中国这种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是人民法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护航业绩,抑或是极权制度下对访民悲催泪目的屡屡划痕?!
笔者从一个尚不相信人民法院会对宪法保护的私人合法房屋先予执行强拆的怀疑者,亲历这场法官刻意藏匿原告共有权属凭证、先予执行违法强拆、扫地出门的人生巨变后,决心让世人认清极权社会里官劫民产和司法害群之马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派,及中国法律被骗子们玩弄的面目。
该案行政诉讼,法院和行政被告联手隐瞒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与原告有着数十年房屋共有权属真相、被告审批拆迁许可与裁决严重枉法、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毁证,被法院终审枉判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于2012年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2014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青岛中院提审复查,却规避调取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该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体法规定,掩盖案件真相,拒出(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监复查文书,匿藏原告以特快专递提交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购买该共有房屋50%部分的六份原始登记书证,最高法院以“信访终结,不予再审”口头告知,将该案置于另册,举世惊愕,铸成中国式拆迁行政裁判案枉法的典型。
目前,“有法不依”及“虚言以对”词语,既是维权访民百感交集下,对上下法官玩权术、走过场的真实评价,更是极权打压下的诉累之痛。原告若抛弃原则,屈从权势,接受“牛不吃草强按头”式的所谓“安置”调处,则将被视软弱可欺。
在权力鼎沸,难替枉判案诿过饰非,乃至无法驳回原告再审诉求下,最高法院对(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以审监程序空转烂尾。这向原告冷冰冰,硬梆梆的再审答复,2023年原告向最高法院院长的多封公开信及已出版的回忆录里,已有实证。
数十年来,我对祖屋被官劫民产,灭绝人寰的强拆惨景,无处伸冤,心理阴影沉重,法治、人权,在拆迁行政诉讼中被消逝殆尽,四级法院已将该先予执行强拆再审案,划刻在司法耻辱柱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监程序空转,将受害原告再审申诉,戏弄于股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摊示于庙堂,已成无法狡辩的例证。
行政被告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先予执行强拆,最高法院行政庭隐瞒法律事实真相,公开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隐瞒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何以自辩? 法院排除共有权属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诉讼,非法赋予其“拆迁人”名号,庇护官劫民产,鸠占鹊巢,法官触犯刑律,是在依法治国? 法院隐匿原告提请对该涉案房屋司法勘验与实物证据保全,及对被告裁决遗漏楼房钢筋水泥外楼梯、外门厅与起脊楼房近百平米阁楼建筑面积的司法勘验申请文书等在案事实,弃缺法定职责,再予先予强拆毁证,剥夺原告实物举证权利,生效《行政判决书》却称“一审审判程序基本合法”,这还有点起码的法治公理?法院隐瞒被告“未取证,先许可,滥裁决”,未依法提交原告房屋产权凭证等法定要件,判称“被上诉人拆迁许可与裁决,程序基本合法”,自欺欺人之深裸露! 法院审监继续刻意摒除“拆迁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遗漏诉讼主体,若非心虚内荏,凭何理由拒出复查裁判文书? 法院隐瞒被告未按行政审批程序取得延期使用《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多项违法事实,终审维持判决的结论,更与对被告拆迁许可关键证据无效的判决主文认定显著矛盾,乃至二审隐瞒一审调取他人私房权属证据、冒名顶替,庭审不敢出示质证、随意维持判决,却判称“一审审判程序基本合法”等欺世盗名的枉判事实,不胜枚举,白纸黑字,举世罕见,……。
最高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庭,皆有原告以特快专递提交的2016年5月底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六份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购买青岛市莱芜一路11号丙楼50%产权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新证据,最高法院却至今对(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拒出提审复查文书,不敢言语,这就是中国式的“审判监督”?
笔者是早期投入中国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系统见证该案全部“司法历程”及裁判彰显的“蛛丝马迹”。二十世纪文革后,中国城市建设繁华景象掩隐下,原告行政诉讼的该案控诉,是中国司法腐败象征与枉判耻辱,是庶民血泪。枉法者面对言不由衷的法官誓言,情何以堪?该案由谁买单,或为害群之马们来擦屁股 ? !
法治本应是对社会弱者的公平保护,是对公权滥用的羁束,应是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该案法官触犯刑律法网,却官运亨通,这不仅是中国法院系统有法不依,偏袒犯罪者的例证,也使“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自我讽刺,成为中国法律,冠冕堂皇,口是心非,众目睽睽下的儿戏。那宣告于世的“本院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行政判决书》,不仅是人民法院自惭形秽和无法圆说的荒腔走板,更属是在挥刀自宫。
笔者耄耋之年,入籍居住国,跻身涉外行政诉讼。试看,该起四级人民法院隐匿原告《产权共有证》数十年,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以屡试屡爽的“信访终结,不予再审”,为被告拆迁许可违法审批保驾护航的法院裁判复查,在前述再审证据链前,还能为该案拒出审监复查文书继续遮羞吗 ? ! 人们能否从法治进步和依法治国中获得慰籍希望,会拭目以待。笔者维护法定权益,只是一名以秃笔写实的依法治国追梦人,能将维系人权自尊的史实尽力留下。
华夏大地上,唐杜甫尚有《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留世,称“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只能“归来倚杖自叹息”,然,千年后文明进步的当下,笔者居住44年的别墅祖屋,被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灭迹的“秋风”所破,却连发表“叹息”文字的点滴权利,都被剥夺殆尽,将这类“繁华业绩”在讯息时代,镌刻留世,当属必然。
被诉案判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枉法卑劣确凿,举世哗然,当今司法者,无言面对。终审《行政判决书》刻意隐匿《产权共有证》,称涉案房屋系所谓私房,掩盖共有权属实情,国家海洋局与辖属北海分局将只有50%产权份额的该楼房共有房地产,虚称为其“机关宿舍”,骗取行政批文,无地自容,将中央国家机关的颜面,弃之已尽。该起近三十年的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拆隐案,要在跨世纪的涉外行政诉讼庭审中,还将其在世界目睹者面前,继续献丑?!
欢迎衷心支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国”者,关注这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蠹虫隐匿数十年的官劫民产、违法先予执行强拆行政诉案,在涉外诉讼中的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