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勤先将军“抗拒戒严命令案”庭审文字实录(下)

茶先生 (2025-11-30 14:52:18) 评论 (0)


               《八九一代》杂志编辑部(投稿邮箱generationof89@gmail.com)

(编者注:本文字实录根据著名“六四”研究学者、八九民运参与者吴仁华先生25年11月24日首先在网上发布的“开庭审判徐勤先案件”录像视频整理而成,录像标明开庭时间为一九九0年三月十七日。)转载请注明出处。

(接前)

审判长:被告人徐勤先,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这是中央军委的命令,在军区向你下达了军委的命令后,你作为38集团军军长,你为什么不执行?

徐勤先:因为5月18号这次执行任务,这已经任务算第四次,下达是第三次。第一次是4月22;第二次是4月27 ;4月27 以后没有回去,中间5月4号还有一次 。那么这次,下达这是第三次下达,要论执行任务的次数呢,这应该说是第四次。在这个之前呢,要来执行任务,第一次问题不大,因为是胡耀邦逝世追悼大会以后送灵,中间围观的群众比较多,保证灵车通过不受阻,和公安、武警、加上群众共同维持秩序 ;第二次是4月27下午,突然地迅速调部队进京执行任务,维持秩序,保卫协助公安武警、保卫重要目标。这次执行任务过程当中,出现了群众围、拦军车这样一些状况,说对军队这个行动不理解、不支持 ,当晚没有返回。住下来住到北京一直到把五一、五四过完 。这部队来的时候,是没有带食品,因为原来就是以为当日完成任务 当日返回。在购买食品当中,商店、群众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一个是不卖;一个是要高价 ,总而言之,所遇到的情况就是群众对军队不大那么太支持 、不大理解啊、有情绪吧。有的还向军队吐口水,说你们不到前线去作战,上这干什么来 发生这样一些事情。另外在这个期间,中央领导同志、当然包括舆论 ,舆论自不必说,也包括中央领导同志,都做过关于解决这个事件的一些重要的指示。总的意思,5月4号以后,这个事情没有完,但是以后就是要争取纳入民主、法治轨道来解决。对于部队前几次执行任务,没有动刀、没有动枪、没有流血 、没有冲突,首长们也都比较满意。所以当时存在的期望,就是还是希望中央能够下一番功夫、多做一点工作,而且从4月底,做工作的情况来看,有明显的效果。4月27号游行以后,28、29,国务院发言人袁木做了一次对话。整个社会影响还是很大的。五月四号执行任务过程当中,游行队伍并不是那么很大,响应的人和参加的人都不是那么很多,因为我从西山去的时候,经过街上也看了看,在这个形势下,做做工作还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 ,从五月四号以后一直到五月十八号这个期间,好像工作停顿 ,当然现在咱们知道中间有很多复杂的情况,其中包括赵紫阳支持动乱分裂党。所以我就觉得该做的工作没有做 ,或者做的不够,劲没有使完,现在这个事情闹得这么严重,马上就要采取用武力这个办法来解决 ,搞不好就造成冲突、造成流血事件。所以对这件事情自己是有意见的、有看法的,还是想向上面提出来,想使这个事件、我们建国以来出现的这么个事件,能够尽量的处理的好一些,别造成历史上的遗留问题 。我基本想法是这样,就是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妥善的得到解决,不至于发生冲突,不至于造成流血事件。因为原来 中央领导同志也讲了,要做这方面的准备,但是要争取、要尽量避免不冲突 、不流血。但是后面采取这个行动,根据自己看到的情况,特别是四月下旬接触这些情况,那你带着武器来了,带着坦克、装甲车、轻重机枪,当这个工作当前做到这样一种程度,群众情绪很大,非冲突不可 ,这一冲突以后,你又带着枪带着武器,非流血不可。而且5月4号以前因为部队徒手,它不会造成大的流血事件,冲突做做工作,也不会造成大的流血事件。感觉这一次你带着武器装备来了,流血冲突好像是不可避免。思想顾虑比较多,主要是这个问题 ,所以自己思想上不通 ,自己表示不愿意参加。根源基本上都在这。至于其他的 ,以后再说。看还需要我回答什么问题?

审判长:军区首长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关于调38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你作为集团军的军长 究竟为什么不执行这个命令?除了你刚才说的这个考虑以外,还有什么原因?或者是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徐勤先:审判长说的这个意思 ,我还没有听太明白,请您再讲一遍?

审判长:(重复问题),你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徐勤先:因为思想上不通,所以我就觉得作为部队作为单位来讲,就执行;作为个人来讲,我感觉这个问题 顾虑比较多,所以就表示不愿意参加。

审判长:当时就是这么想的?

徐勤先:当时主要就这么个想法,就感觉这怎么办?作为提这个意见,我有意见,我有不同意见,我把这意见说了,说了也没人采纳,这些意见没采纳,这个结果可能还是这么个结果,我也再也没有别的办法啊 。所以作为个人来讲,思想不通;作为观念上来讲,我觉得作为一个单位 、作为我们党领导这支军队 ,应该是坚决执行任务;作为个人来讲呢,所以我就不想参加。思想上有情绪 ,感觉这么处理这个问题好像是不合适,而且在这之前很多领导同志都做过表示,准备纳入民主、法制轨道解决。有的要什么通过监察部门,有的通过什么这个会议、那个会议。这件事情也没有讲到啊 ,或者是讲的那时候那一段时间因为自己在部队工作或者生病,自己不了解 ,反正自己没有看到,或者看到得不足,这工作停顿下来了。结果现在呢,鼓出这么一个大包来 ,一下子完全用这个办法解决,又没有做工作的时间,这不要冲突吗?要出大事情了。就基于有这么样一种严重的思想顾虑。

审判长:作为一个军人来说 服从命令是天职,作为军人职责来讲 下级应该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你作为集团军的军长 你对命令有意见 、你提出来,那么在执行上应该怎么办?你懂吗?应该怎么办?上级并没采纳你的意见,你作为军长应该怎么办?

徐勤先:这个问题 ,从党章 、从准则、从我们军队这个纪律,都应当是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命令!但是在当时那个情况下,这个时间也比较短,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得到这么多情况,做出一种思想反应 。当然有些想法在这个之前就有,比方说这个问题希望怎么样的解决,因为这个事件没有完,从4月中旬一直到5月中旬将近一个月这个事件没有完,有些想法。但是在这次会议上,当时从思想来讲呢,不那么太冷静,考虑的着眼点主要从党内生活准则、党章,从这个角度考虑多一些。而我们现在是双重,作为一个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章、遵守党的生活准则,又要服从军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但是当时呢自己想的那个侧面多一点,这个作为党章作为生活啊 党内生活准则,也都是强调在服从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意见,可以保留啊直到中央。也有地方提到,就是说执行会产生严重后果,这种情况除外所以当时自己考虑,这样一执行 非出现严重后果不可。所以这种思想在自己头脑里也有反映,这就使自己产生了错误的想法、错误的态度 ,讲了一些错误的话,最后出现了这样一个结果。

审判长:给你下达命令以后,你讲了不少的话。你当时的主导的思想是个什么思想?

徐勤先:主导思想,我当时希望主要用政治办法来解决,政治办法如果解决不了,中间这个证言里都没有,实际上我提到了,把部队调到北京近郊 ,保持威慑。那就是说现在这个事情不好办,把部队调到近郊,有强大的武力做后盾,再来试图用政治办法解决。再解决不了的话,完了以后你再下一步。但这个话现在只有我说了,证人证言里头都没有这个。

审判长:那么,你的意思就是当时这个决策是不正确的,是不是这个意思?

徐勤先:对这个事情还是有怀疑。这样做究竟对不对啊 ?这样做合适不合适?所以要不然话 ,我就说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好好讨论一下子,究竟怎么办?怎么来的 ?那就显然对这个事有想法,对吧?这样决策合适不合适?所以提出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问题,不是讲科学民主决策吗?所以又建议怎么办怎么办,而这个建议多余了。

审判员冯兆山: 当你到军区接受任务的时候,刘振华政委已经把当前的形势给你讲得很清楚了,也就是说你自己想的这些问题,领导已经给你讲的很清楚了。而且是中央、中央军委根据当时的形势作出了这样的英明决策,中央军委下达了这样的命令。作为你当时任38集团军军长的时候,你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还是个人在提意见的时候?那就是在执行不执行的问题上,如果说当时的形势没给你交底,你怎么想都可以。因为党中央中央军委已经把形势说得很清楚了,跟你讲得很清楚了,而且决策也下了,命令也下了。作为你38军军长来讲的话,你应该怎么办?是提意见的时候呢,还就是执行的问题呢,还就是怀疑的问题呢,还究竟是反对的问题呢?你要把这个问题,在法庭上给我们说清楚!

徐勤先:刘政委在说情况传达、传达上级会议情况的时候,已经说了一些情况 ,对这个情况不是完全上级没有交底,上级已经说明了一些情况,但是自己头脑里有一些惯性的东西 ,军区读书班是五月十一号结束的。五月十一号以前,这个事基本上就完了,再做做工作就快结束了。结果中间在部队工作几天,鼓捣鼓捣,这又起来了 。当然起来的背景就不知道了。起来以后,观察观察形势又没有什么强有力的人物出来做工作,出来发表讲话,或者再进一步的发表什么东西。当然现在知道了,因为中央内部有情况,不可能有人出来再讲话了。但是根据当时情况来看,没有个强有力的人物出来再进一步做工作。4月底,国务院发言人袁木出来做了一次工作 ,算结束了。这感觉有问题,所以对这个上级传达这些东西,自己既相信,但是又看到这工作还不够。现在好人坏人现在还没有分开 ,群众情绪还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采取这个办法 ,就感觉弄不好就要出乱子 。

审判长:被告人请注意,不要再讲过多的什么,主要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

审判员冯兆山:也就是说你对党中央这个决策、对军委的命令,当时是什么个态度?你刚才讲是怀疑态度,除了持怀疑态度以外,你还有什么态度?一个是你想的,一个从你行为上来表示的这个问题。

徐勤先:主要是怀疑态度,就怀疑这样做合适不合适

审判员冯兆山:怀疑了以后你又不执行这个命令 算什么?

徐勤先:我提出一些意见一些建议来 ,一些建议没有被采纳,传达了,传达以后自己表示不愿意参加,以后经过军里面领导同志给我做工作劝说,思想有所变化,但是已经晚了。

审判长:你对军委的命令,你刚才说了是怀疑,是怀疑军委命令的什么?

徐勤先:主要就是用这个办法来解决这个事件,当时是不是合适?

审判长:怀疑采取这种办法是不是合适,是不是可以说,你是怀疑这个决策是不是正确?

徐勤先:对于这个果断措施,是一个怎么认识的问题,因为当时中央、 中央军委就要确定这么一个果断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对这个有想法,那当然那就是对这个果断措施有怀疑。

审判长:是不是怀疑它的正确性 ?

徐勤先:那当然是怀疑它正确, 怀疑那不就是怀疑它的正确性?怀疑这样做合适不合适 ,那当然是对他的正确性有想法。

审判长:除了怀疑以外,还有什么意思?

徐勤先:其他没别的意思。

审判长:你怀疑可以只在执行上、 在行动上可以表现为不坚决,但是你的行为, 最后是完全拒绝了对军委命令的执行。这仅仅是个怀疑吗?

徐勤先:当时我觉得从我个人来讲, 在当时的想法, 还没有觉得自己是完全拒绝,因为整个一支部队,坚决执行。但是自己作为一个指挥员来讲,不愿意参加了。

审判长:刚才已经提出来了, 你是怀疑还是反对的问题?

徐勤先:主要是怀疑。

审判长:有反对的问题吗?

徐勤先:没有。

审判长:主要是怀疑?

徐勤先: 主要是怀疑。

审判员冯兆山:你思想上表现为怀疑,你行为上表示怎么个意思?

徐勤先:行为上表示的就是我不愿意参加。

审判员冯兆山: “你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我这个军长” 这是什么意思?

徐勤先:这都是在和首长们在插话过程当中讲, 比如说首长出来一句话了,这怎么说啊? 这是这么样说出来的, 不是像有些证言里面讲的,统统的是我说,与当时的情况不相符。就是我说一句话、 首长说一句话, 首长有时候提出这么问题来说,就说这么一句话, 我怎么回答?有的时候我不吭气了, 有的时候我说出一句话来。说这个话;都是从这种情况下出来。

审判员冯兆山:这个话是不是表示你不执行命令的表示呢?

徐勤先:这个表示,当时不是从那个角度提出来的。

审判员:被告人徐勤先, 你对中央军委的命令,究竟是怀疑还是反对?这个问题主要的看你的行为。被告人徐勤先 你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有什么危害后果,这个你知道吗?

徐勤先:19号十八号晚上十九号 王福义和吴润忠同志给我讲,我就反复考虑这个问题 所以我考虑 我说执行这么大的任务 比如说从对全局有利,因为作为部队来讲,执行参加 作为军长来讲,不参加这是影响不好。所以这个肯定有问题, 所以这样的话我就考虑从这个角度来讲,这要参加, 再一个呢,这个当时这个事情传到外界这个当时恐怕也有影响。另外当时都在执行戒严任务 这个自己的这个行为。本来是应该都集中精力搞好戒严任务,结果还得处理 我这个问题 也给上级也增加了很多麻烦。至少是在这几个方面。

审判长:还有什么?  徐勤先: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查获的部分外电、外报的报道和动乱分子的传单的题目。

(审判员周心华宣读)第一部分外电报道题目和摘要:1、1989年5月18日23时美国合众国际社报道 :驻守在北京以南的38军的将军拒绝调兵入京的命令;2、1989年5月19日美国有线广播公广播公司消息: 38军不愿采取行动;3、1989年5月19日20:54美国合众国际社消息:38军的高级将领在同中央领导讨价还价;4、1989年5月19日23:55 美国全国有线广播公司消息:38军一位将军说如果派他的部队去对付外国侵略者,他将执行命令, 但让他去镇压学生,他却不愿意;5、1989年5月19日21时 南朝鲜汉城广播电台消息:保卫北京的陆军第38军向当局通报, 没有镇压民主示威的意图;6、1989年5月20日15:50 台湾自由中国之声报道:第38军从军长到士兵 都拒绝进城,他们是好样的。 第二部分部分外报报道题目:1、香港明报1989年5月22日第一版:十万大军围城情况, 称38军拒绝再度入城的命令,军长已被革职而另换新人;2、香港明报1989年5月21日第11版:拒绝派兵镇压学生,中共一军头被撤职;3、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5月21日第二版:38军军长辞职 ,军人表示绝不开枪;4、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5月20日第三版:共军逐渐接受民主思潮 ;5、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5月19日第一版:学生与李鹏谈判破裂,中共调军队赴北平,辽宁两将领辞职拒受命令,称38军拒绝开进北平后,中共正在调遣更多的外围军队前往北平;6、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6月1日第四版: 中共夺权斗争、各怀鬼胎, 共军内讧爆发抗命事件 称38军军长因不服从命令而遭撤职;第三部分动乱分子的部分传单 :1、1989年6月2日在天安门广场散发的油印传单 :一个动人的故事:记38军军长被撤职的经过; 2、1989年6月3日在天安门广场散发的油印传单: 歌颂伟大的民主英雄——记38军军长;3、1989年5月21日下午, 从北京发往陆军第二十一军、第十九军、第四十七军军部的同一内容的电报传单, 称三十八军连以上军官一致拒绝镇压和平的人民民主运动, 煽动部队不执行命令。自1989年5月20日晚,从北京发往24军、27军、28军、65军军首长、军政委、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同一内容的电报传单,称 38军拒绝镇压铲官倒腐败的请愿运动,煽动部队不执行命令。

审判长:下面法庭出示外电外报一些报道和动乱分子的传单。你可以看一看,看一看题目。被告人徐勤先, 刚才宣读的一些外电、外报的报道和动乱分子的传单题目,你听清了吗?

徐勤先:听清了。

审判长:外电外报及动乱分子的传单,说你和38集团军抗命拒绝进城,说你是伟大的民族英雄,从而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政治影响,你对此有什么要说的?

徐勤先:由于自己的问题, 对动乱分子、 暴乱分子以及国外敌对势力提供了更多的造谣诬蔑机会。本来这场动乱一直到暴乱,是靠谣言在这支撑着, 没有缝还要叮,中间加上自己这些错误,这更加使别有用心的人来攻击、来造谣,造成了一些机会。

审判长:还有吗?

徐勤先: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参谋长邹玉琪 、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彭翠峰证言揭露。

    (审判员冯兆山宣读)询问责任笔录 1989年10月6日下午,地点:85号楼招待所 204房间。询问人:石寄祖;被询问人邹玉琪, 军区司令部参谋长 。

问:今天主要找参谋长谈谈徐违抗命令后, 对38集团军进行执行戒严任务造成了什么影响?主要是指组织领导方面的影响。

答:好。 我与徐交谈中有关事实,我有个证明,徐讲的话,意思很明显的违反命令。我带他到第二作战值班室打电话,是因为时间很急,让他赶紧传达命令。 徐打完电话,我又让作战部彭部长也给38集团军打个电话, 询问一下,看是否徐将军区命令原原本本地传达 完了。完了以后我又建议刘政委也给38军打个电话,看他们是否已明确了任务没有。刘政委也打了电话。这是5月18号的情况。 5月19号晚上,听说部队在开进过程中受阻,我经与军区领导讲明情况,我带几个同志到现场看看,正好会见杨主任。保卫干事小胡说:首长也准备到部队看,作作指示。 晚上12点多钟,杨主任讲了当前的形势,讲了我们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措施,我们要有必胜的信心。38军是个有光荣传统的老部队, 徐勤先的问题很严重。杨主任讲: 参谋长和张主任要都过问一下38军的情况,38军要都向参谋长、主任汇报。 20号的上午,周司令又正式宣布,刘政委在场、在接作战值班室讲的,建议和要求邹参谋长带领机关的一些同志 到38军去协调组织

问:你们到38军以后, 你看到军的其他领导知道不知道徐违抗命令的事?

答:知道。我找过王福义政委, 问过徐前几次来京执行任务情况。来介绍的人员,王政委与一些老同志介绍过 ,没发现什么明显的反常情况,但有些情绪波动。

问:如果没有徐勤先的问题,军区会派你和参谋政委去38军吗?

答:不会的, 为什么别的军都没有派人去?38军当时是个预备队, 更不会派人去。

 10月6日

调查笔录1990年1月5日 被调查人:彭翠峰。

问:彭部长, 据你所知, 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对领导的工作有什么干扰 ?

答: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上级对38军比较关注, 对人们的思想有影响,我们这里有一份材料 你们可以参考一下 。5月20号19时,周司令员向军委汇报情况时,有人说,杨副主席有两点不满意 :一是对38军军长不满意,说这是不能容忍的 ,按过去的说法应该严厉制裁,关键的时候不行。 周司令员汇报时还讲,北京军区部队第一批计划4万人,其中38军1万五千人被堵、没到位; 113师被堵在长辛店,从保定出发就有1,500多名学生躺在地, 结果没到位。

问:徐勤先问题发生后 ,38军的部署有什么变化?

答:当徐勤先拒绝这些命令后,军区准备让黄云桥副参谋长去38军指导工作,后又有让政委和邹参谋长去的 。

问:如果徐勤先不出问题,会不会让政委和参谋长去38军?

答:首长也可能去部队检查指导工作,但是在这种背景下去 ,其任务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审判长:被告人徐勤先, 刚才宣读的邹玉琪参谋长、彭翠峰部长的证言 ,你听清了吗?

徐勤先:听清了。

审判长:邹玉琪参谋长、彭翠峰部长证明你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戒严任务的部署。 你对周玉琪参谋长、彭翠凤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徐勤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 ,下午继续开庭,把被告人带下去。

    (书记员赵永海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徐勤先到庭。被告你坐下。被告人徐勤先,你对于起诉书指控你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要说的?现在还是法庭调查阶段。

徐勤先: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我的这些事实,有这么几点,感觉还有些问题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一个是起诉书上一开始,辽宁省沈阳市人、 小商贩出身。这个稍微不太符合事实, 因为城市没有正式划定过成分,准确点说, 我是城市平民, 因为原来做过店员、 做过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全家都以卖青菜为生。所以各种登记上不一样,综合这几种各种职业,应该是毛主席说的,一般属于城市平民这个阶层。有关一些具体的事实呢, 一个说是刘政委传达完了以后,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个不完全太相符。首长们讲完了以后,我是请示完了一些不明确的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等等,以后才说到了请军区最好是直接传达,或者是表示我不愿意参加,并不是首长一讲完以后, 我就马上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执行这些任务;还有一个在调查阶段, 也说到了,这里面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这个就是不大符合事实了,我根本没有这样想,也没有这样说。在同一次会议上,首长们讲到说不通过你军长传达不好吧, 我还讲到了, 我说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听党的话。所以这里边就出来一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由国家这个发布,这话我怎么样也想不起来。头脑里面从来没有,也没有这样说;第四个问题, 关于讲到什么历史检验啊,或者这一个事情一时看不清啊、还有什么立功啊或者罪人啊, 等等这样一些问题, 这里面整个用一段话连在一起,反正这些话呢,这个前前后后都有。因为中间说首长有些插话,不是好像连在一起说的。有时候首长说到哪块完了以后呢,我又说了几句话。这好像整个的这么一段话。而且说这个的时候,不是那么很连贯, 因为中间首长有话,首长的话主要是刘政委和李副司令讲的,在他们两位讲完了以后, 有时候我又再说两句。我说完了以后, 首长们再说,是这样一个过程;第五点,讲到什么无法执行啊 、什么军委任命我、撤我,这个也有点不太准确,而且讲到执行的问题,主要是讲到了一个和作战和抢险救灾做了比较, 作战任务这个阵线分明、敌我清楚、 目标明确,抢险救灾也是一样。这些任务携带的武器装备,好人坏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后策划者在哪块, 你看不清。又带着武器装备,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是怎么执行?这不是突然冒出来“这样命令就没办法执行”。这样这么一说, 就好像一听到这样任务就没办法执行,没有前提条件。中间还有很多前提条件是吧?撤我、 任命我,任命我、 撤我,这我讲的是上级,上级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 其他地方还有说到什么请另找别人吧, 什么不能指挥了。 这个在我的观念里头呢,因为这一个班子是个集体,这一个班子的集体啊,这个因为某种情况出了一个人,这一个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况,它不妨碍这个班子这个指挥。当然有影响。上午这个出示这些证件,宣读这些材料啊,这有些影响 ,但是不会妨碍班子这个指挥 所以这些情况呢,我记不得当时说过了。还对王福义同志说那段话啊,也不完全是那样讲的。讲到了以后,你们执行吧,我有些想法跟军区已经说过,一些不同的意见讲了,你们研究贯彻执行。 也没有说什么很多很多的啊, 这个那意思是肯定是有了。还有在这个起诉书里面讲,就是以后没有再向军区表示过要执行这个任务。这个在十八号晚上, 以后我也没再讲,就说直接向军区报告啊,因为那天晚上虽然比较勉强,但是王福义同志讲他要跟军区首长报告,而且我问了,我说首长是不是能理解,你现在再去;首长能不能信任你?他都讲到没问题,这个以后我就没有再讲。 这里面如果说我没有直接的向军区首长表示过参加,这个是事实,但是间接这个表示,还是有的。所以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的一些事实吧, 有这么几点我感觉还是有些问题。当然上午在调查过程当中,这个有的已经讲到了。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 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讯问,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公诉人:徐勤先,我问你两个问题。 第一 ,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邓主席有一个讲话和人民日报“426社论”,你看过没有?

徐勤先: 看过。

公诉人:  邓主席的讲话和“426社论”,对发生在北京的动乱的性质是怎么讲的?

徐勤先: 动乱,极少数人有预谋的。

公诉人: 动乱的是指是什么?

徐勤先: 两个否定。

公诉人: 哪两个否定?

徐勤先: 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公诉人: 这个当时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清楚。

公诉人:第二个问题: 你是个老军人、老党员,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徐勤先:个人服从组织, 下级服从上级 ,全党服从中央。

公诉人:这个明确不明确?

徐勤先:明确。

公诉人:当时明确不明确?

徐勤先:当时也是明确的

公诉人:那么作为集团军的军长, 对待上级特别是军委的命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徐勤先:作为一项命令来讲, 应该是坚决执行。

公诉人:应该坚决执行, 你执行了没有?

徐勤先:执行过程当中有问题吧,作为个人来讲,表示不愿意参加。

公诉人:什么时间表示的不愿意参加?

徐勤先:会议上和完了以后给刘政委打电话。

公诉人:你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是不是?

徐勤先:给刘政委讲的是不愿意,不愿意参加。

公诉人: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你在会上和向刘政委打电话表示那个态度, 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徐勤先:不愿意执行这个命令的意思。

公诉人:是意思?是行为?

徐勤先:这个情况下,当时还讲的是意思。

公诉人:你执行了没有啊?

徐勤先:作为我个人就是那么个态度了, 这个都已经都调查过了。

公诉人:个人不执行是吧?

徐勤先:个人就是不愿意参加,不参加。

公诉人: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啊? 是给你传达的命令啊,你这个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能说的清楚吗?我的发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

公诉人蒋继光:我有个问题问一下,今天你说5月18号以后,虽然没有直接向军级领导表示 愿意执行命令, 但是间接地讲了, 你怎么个间接讲法?你委托38军的领导向军区领导报告你要参加执行任务了吗?

徐勤先:当时王福义同志他讲他跟军区报告,所以以后我就没有再问他是报告了没有。

公诉人蒋继光:你委托王福义给你向领导报告了吗?

徐勤先:当时是那么说的,十八号晚上就那么说的。

公诉人蒋继光: 谁说的?

徐勤先:王福义同志讲的。

公诉人蒋继光:你说的什么?你委托王福义讲了吗?

徐勤先:因为王福义同志他已经要讲,我就没有再委托他,也说得很肯定。

公诉人蒋继光:你也没有委托王福义向领导讲过。是这个问题吗?

徐勤先:是。

公诉人蒋继光:没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发问的,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发言,按照公诉人、 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进行,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一案提起公诉,并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 经过法庭调查,进一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违抗戒严命令罪,事实是清楚的,

证据是充分的, 定性也是准确的,对此不再赘述。下面,我们就被告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发表三点意见 :

一、 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必须依法惩处。

    去年春夏之交,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同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勾结起来 采取各种卑劣的手段,煽起学潮, 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场以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政治动乱,进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妄图建立一个完全西方化的、 资产阶级共和国。他们成立高自联、工自联等非法组织,煽动学生罢课、游行乃至组织在天安门广场绝食;他们利用大小字报,制造散布谣言,疯狂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恶毒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冲击党和国家的要害部位,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他们四处串联,妄图制造全国性的政治动乱,使首都北京陷于了严重的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发生了混乱,人们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政权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 面对日趋恶化的混乱局面,党和政府曾在不同层次、通过各种渠道采取说服、规劝等疏导办法,均未能奏效。极少数制造动乱的人,是党和政府的忍耐克制为软弱可欺、得寸进尺、不断扩大事态。在忍无可忍、让无可让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这是党和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公然反对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拒不执行军委下达的戒严命令,其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一是直接干扰了军委首长的工作和北京军区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徐勤先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问题发生后,军委首长极为重视,及时做了明确的指示,为了消除影响,尽力避免或者减少由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各级领导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总政杨白冰主任亲自到38集团军前指看望部队,做稳定部队的工作;北京军区的领导多次指示要求38集团军党委和领导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坚决完成军委赋予的戒严任务;为了加强对38集团军的领导,军区党委立即派陈培民副政委、邹玉琪参谋长到该军帮助指导工作;38集团军的领导得知徐勤先违抗命令的消息后,极为震惊和愤慨,立即召开了常委会和师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了军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错误,研究部署了任务,制定了应急措施。当部队向北京城区开进时,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问题,进行反动宣传,并打伤了一些干部、战士, 部队严重受阻,一时难以到位。干部、战士心急如焚,为了表达他们对党的赤胆忠心,他们自觉地面向天安门方向宣誓,誓死保卫党中央!誓死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誓死保卫首都北京!正是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措施果断,广大指战员忠于党、忠于人民的高度政治觉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为给部队带来更大的危害后果。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反动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 增加了困难。作为一个集团军的军长,在关键时刻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在客观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为暴露给了社会。 动乱和暴乱的组织者利用徐勤先违抗命令这件事打肆渲染、蛊惑人心、 并以此策反部队, 企图扰乱军心、瓦解部队。5月20日后,北京军区有4个集团军收到了所谓38军拒绝镇压铲除官倒腐败的请愿运动的反动电报。当戒严部队向城区开进时,一些人拦截军车, 大肆叫喊什么“向38军军长学习,不要进城镇压学生”等反动口号。在天安门广场上,动乱分子还把徐勤先称为民族英雄,把其作为一面旗帜,大造反革命舆论,从而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三是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为国际上的反动势力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 提供了口实。 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美国、法国、南朝鲜、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广播报纸都借此大做文章,恶毒攻击我们党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正确决策,为动乱和暴乱推波助澜,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迎合了敌对势力的政治需要, 后果是严重的,是军纪国法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尽管他本人主观上并不一定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也并非有意与敌对势力里应外合,但他应该预见到,在那样一个非常情况下,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他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按法律规定,需对这种危害后果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被告人徐新先的行为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法律依据

首先, 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者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 清楚的告诉我们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危害性,既包括对社会已经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众所周知,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是任何军队克敌制胜的重要保证。我军是在党绝对领导下,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对中央和军委的命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犹豫和抗拒,必须坚决的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然而,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 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的命令,拒不执行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种临阵抗命的行为直接干扰了领导机关对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敌对势力提供了攻击党和政府的口实,增大了部队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因此认定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由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定罪”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疆土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犯罪都毫无遗漏的明文规定出来,是难以办到的。为了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是打击那些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由于类推毕竟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

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体运用上必须严格遵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上面已经说过, 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所谓刑法分则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它触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现在刑法分则的直接规定上,而是表现在最相类似的规定上。正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特征, 因此才依据类推原则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刑法分则和作为刑法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军职罪条例中,都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他与军职罪条列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抗作战命令罪构成的主要件最相类似,因此给徐勤先定罪科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特征,准确认定罪名。按法律规定,类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徐勤先的问题是发生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过程中,他的主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故意,在客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 这与军职罪条例规定的“在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是有区别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区执行戒严任务,是一次十分艰巨复杂的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戒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战斗。从这个意义上讲,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性质和后果,比违抗某一个具体战斗命令而造成战斗失利更为严重。中央军委八九5号文件明确指出,对违抗命令拒不执行戒严任务的,一般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 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依据刑法类推的原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徐勤先以违抗戒严命令定罪,既坚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则,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

    徐勤先家庭出身贫寒,他15岁就参加革命,是党和军队培养起来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曾被选送到我军最高学府国防大学进行深造, 短短几年,他由一个团职干部晋升为集团军军长。就是这样一个倍受党信任和器重的干部,为什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拒不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训再次深刻地告诉我们:

1、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当今西方资本主义亡我之心不死,采取各种手段妄图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争夺社会主义占领的阵地。在这种大气候下,近些年在我们国内以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为主要特征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严重泛滥。被告人徐勤先在关键时刻,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与党离心离德,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必然结果。近几年徐勤先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对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书刊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制造动乱的头面人物严家其写的《首脑论》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爱不释手,圈圈点点,从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观点。他错误地接受历史教训,先是从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产生共鸣,继而导致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对动乱采取同情的态度,特别是当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和人民日报4月26日社论明确指出这场动乱的反动实质后,他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直到军区领导向他传达中央的指示和军委的命令时,明确告诉他: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决定的,这个命令是经邓主席批准、杨副主席亲自交代的,他仍顽固地坚持认为:这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动乱,是什么群众运动,不能动用武力,并把动乱的升级,归责于党和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火候,最后发展到公开违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实质上是站到了与党不一致的右倾立场上,离开了对这个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阶级分析、性质分析,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上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错误认识。徐勤先的教训告诉我们,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 凭经验、常识、感情等等干革命是很难不犯错误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对立,将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长期存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长期泛滥,必然通过各种渠道传到部队中来,不仅对战士和基层干部有影响,对一些中高级干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蚀, 因此我们要更加自觉的、始终一贯的、长期不懈的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坚持下去。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尤其要学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述,掌握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政治素质和在复杂的环境里辨别是非的能力。 学习理论要同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用正确的理论去纠正自己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错角。绝不要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才能在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极力宣扬所谓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的反动观点,鼓吹党军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动乱和暴乱中,他们以此为理论依据,反对军队执行戒严任务,妄图阻止我军履行捍卫国家政权的职能,徐勤先不仅接受了这种自由化的观点,而且还把它作为拒绝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的理由。他说:“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这样的命令应由国家发布 ,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怀疑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关键时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 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教训再次告诉我们,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明确无产阶级政党,要想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反动统治、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都必须掌握军队。没有军队,革命斗争要取得胜利、胜利了要巩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同志指出:谁想夺取国家政权 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党对军队的领导最根本的表现是,军队的最高领导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 ,不经党中央和军委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插手军队,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理论与实践 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深刻认识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

3、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 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古今中外的军事家,都非常强调军队的纪律,强调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这是军队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诸如军令如山倒、长官的命令是部属的法律、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等军语,集中的反映了这一点。对违抗军令者,军事首长不惜用死刑来制裁,以保证统一意志的贯彻。

毛泽东同志为我军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军队,历来强调一切行动听指挥,强调自觉遵守革命纪律,不这样,我们能够战胜比我们强大的多的敌人吗? 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吗?能够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吗? 现在有的干部对上面的指示不执行、

命令不服从,这就是不守纪律。正是在这样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徐勤先采取了自由主义的态度,当军区领导向他传达军委的命令时,他先是思想不通,继而发展到公开抗拒、 并狂妄的提出“这样的大事应该慎重决策”,并以撤职军法从事来要挟领导。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这一教训,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要认识到我军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觉基础上的纪律,同时它又是严格的、铁的纪律。 严格的纪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为一个高级指挥官,有参与重大决策、发表自己主张、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对上级特别是党中央和军委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坚决执行,而绝不允许按个人的意愿自由言论、自由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4、必须认真改造世界观,坚决反对个人主义。治乱平暴的斗争,对每一个共产党员 特别是高级干部都是一次最实际的考验。邓小平同志指出:经过这次考验,证明我们的军队是合格的,中央一声令下,担负戒严任务的部队雷厉风行,立即出动,许多干部战士在国事家事面前依然做出以国事为重的抉择。他们有的推迟婚期,有的放弃休假,有的中断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请缨,有的怀揣亲人的病故、病危电报踏上征程。他们忍辱负重,不急不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实际行动求得群众的理解。有的无私无畏、慷慨赴死,表现了对党对共和国忠贞不二、矢志不渝。 许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身先士卒,顶砖雨、踏火海、靠前指挥,出色地完成了这一特殊的战斗任务,为人们立了新功。 但是作为集团军军长的徐勤先,在这场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个人的得失。在受领任务时,他就害怕承担责任,说什么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他在检讨书中说:“在这一次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面前,

是自己把自己从历史的列车上甩了下来。邓主席明确指出尽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国际上的反应,不要怕名声不好。但自己的思想还是比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 特别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这样,感到党和军队的威信要受影响,作为执行单位和执行人的名声也会受影响。” 一语道破天机,徐勤先当时之所以拒不执行军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声受影响,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安危,从而暴露了他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徐勤先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使自己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战胜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战略所施展的各种伎俩,就必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不断的清除思想上的灰尘,自觉地用无产阶级思想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无条件的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无私无畏、 站稳立场、

经风雨而不折、出污泥而不染,这在当前显得尤其重要。

    审判长、审判员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性质之严重、政治影响之恶劣, 在我军历史上是罕见的。为严肃国法军纪,教育本人和部队, 必须依法惩处。同时考虑到这是一起发生在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违抗军委戒严命令之后,经集团军领导做工作,尽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军个别领导表示过,要到部队去。 徐勤先参加革命近40年,曾为部队建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这些情况,虽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

徐勤先:来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我自己本来不想参加这个辩论,因为自己本来就有错误,出了问题,今天提起公诉,法庭审理, 那么有事实、有法律, 定什么问题、怎么样处理 ,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辩论是一个程序,所以这样话,自己就讲点意见,因为自己是出了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来讲,不一定恰当,供法庭考虑。

第一个问题、来讲一讲关于“比照类推”的问题。刚才公诉人已经讲到这个问题,在这个之前也跟我讲过,依据什么、怎么样类推,经过哪一级批准。自然有比照和类推的道理。

讲一讲我自己的意见 我就认为,这个比照、这个类推啊有一些勉强,因为戒严任务有它的特殊性, 它和作战任务不一样。作战任务,任务目标、阵线是十分清楚的;而这个戒严呢,是一个政治性非常强,而且在一个少数人制造这个动乱当中,又有相当多数群众 这个参加,好人坏人混合在一起,军队和老百姓混在一起是吧,阵线不清楚,那么这样讲呢,这个性质差别又是很大的。有些问题发生在戒严当中,如果发生在这个作战当中, 就根本不可能发生。 这是个作为执行戒严任务这一种特殊情况。在接受这个任务实施以前和这个过程当中,也不一样, 因为比照这个条例17条是吧,那讲的是作战中,作战中啊,那就说你有一些事情不愿意采取措施。而这次呢,这个我的问题啊,发生在接受任务这个阶段,也就是说5月18日下午这段时间里头。再一个呢,目的也是不一样的,是吧?作战过程当中如果发生这类问题,那么说或者是贪生怕死,或者是为了保存实力,而这个戒严任务,更多的是考虑政治上的后果,它所可能引起的这个问题也比较多。所以这样这个比照类推, 这个是否完全恰当?因为既然比照类推,自然有比照类推的道理, 是不是完全恰当,这个请予以考虑。 就说上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这是我讲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呢,就说这个在法庭调查当中,5月18日我发生问题的时候,讲过这些话、说过的一些事,和证人证言不完全一样,这里边, 我想请法庭啊,当然也请公诉人

考虑。因为事情发生在5月18日,而我这问题又比较特殊。在这个之前,这个那么说证明我问题这个的人,大多数都是军区的领导, 比如说军区领导在之前,比如说 7月中旬以前,有的到了9月份、10月份,那么说这里面已经开过多少次会议,有些情况就交流过多少次,是不是?就是还原来当时5月18日发生那个情况、当时那个情节、当时讲的那些话,因为现在我已经是有口难辩。参加会议的那就是我自己 38集团军啊,而证明我在会议上讲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啊,多半都是军区里领导、 二级部长。这里面,当然不存在什么其他问题, 主要是因为时间长了, 中间开过一些会,或者是研究我的问题 怎么样的处理,就有些情况都交流过了啊。还是不是原来5月18日这个事情的本来面目,

是吧?没有说过的话, 没有想过的话,现在都出来了,所以我实在是理解不了。

     第三个问题呢, 刚才这个检察长啊,支持公诉,讲到了一些后果的问题。我感觉不管怎么样,这个问题还是由我引起的,对这个社会后果造成的不好的影响,我自然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这个后果我也请法庭考虑一下,因为有些后果呢,是因为我有了问题,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反措施是吧?就说这个后果啊,这个引起,不能够完全归到我自己头上来。 因为在当时那样一种复杂的这个社会条件下,那就说你没有缝隙,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啊 还要找一个缝隙。那么说你有点缝隙,他更加兴风作浪。所以把这个后果, 这个问题啊 多半归到我的身上,我感觉不公平。 因为当时这个谣言很多啊,在事后啊 关于平息这个事件报告当中,有大量的文章啊,或者是报告里边都提到了这个事情。的确是因为有我的问题,但是现在不能够因为就说是动乱分子也好、暴乱分子也好、 国内外的电讯也好,讲了一些什么话,现在统统都归到我的头上。那么说DNA是不是还造什么别的谣了,那么说是不是也有这个事实啊。另外就是我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么回事,今天上午这个法庭上都宣读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没有仔细地看,就说有些事,它不是事实,这是当时那种环境和背景条件下所产生的。

第四点意见,刚才这个公诉人,分析到我这个问题的时候, 我觉得讲到一些地方讲的还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有些地方也有这个不完全符合事实。比如说严家其的书,严家其的书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前,我就根本没有看,或者翻了几页,而是把我隔离起来了以后、 把我看管起来了以后, 因为没有书看,完了以后再顺便翻了翻,所以把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就看这书,归到发生原因上,这有点不符合事实。这几年要看书,主要的还是马列的书,各种军刊、这个这正规刊物,其他乱七八糟,我没时间看啊,就是这次把我看管起来了以后呢。才有时间,就翻一翻,反正翻一翻,我当时严家其是什么人还不知道,是一直到6月 6月是陈希同做报告才知道他是个什么人。这个之前他是什么人的,根本不知道。书也不是我买的 都是公家买的。所以这个就比较勉强一些啊,也可能是误会啊,因为在这个期间, 没有书看了, 是吧?顺便拿了本书,看一看。

第五点,我想讲讲我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很多错误的一些意见,发生了严重的问题 这个请法庭予以考虑。当时这个军区首长,把命令传达完了以后,我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首先我是作为的,这个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好多问题,当然问题发生以后这个一段时间,我认为我基本上还是对的, 这个是我说当时的想法,因为说我作为一个党员,作为一个党的这个高级干部,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你说提提点意见都不行,所以自己还认为自己是对的,当然今天看起来,自己这个大前提还是错了啊,大前提还是出了问题。我觉得把这个意见建议部分,和这个其他的错误部分,和以及这个指控我其他问题啊, 这个犯罪啊,都可以。但是我觉得, 把意见和其他的问题还是应当加以区别。如果说我这个会议上我不该提, 或者是场合不对,或者是意见本身不对,批评啊、纠正, 我觉得都是对头的。但是完全当成问题, 完全当成罪来对待, 我觉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当,因为我们这个党章准则是吧?固然这是一次啊布置这个戒严任务这么一次会议,但是这个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许多问题得按照党的原则来办事。而我们党章、生活准则都规定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

做口头或书面报告。是吧?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同时要求党员对党要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政治观点。是吧?不歪曲事实真相,对党的决议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同时还要求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原来的决定,我觉得这个党章这个准则, 这个基本上是两个精神啊,一个是就说在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向上级党委组织,不隐瞒观点提出或者声明保留,

第二点强调就是必须在坚决执行前提下,第三点也说到了以后,在这个非常紧急的情况下

如果要执行,会引起严重这个后果除外。自己在这问题上,觉得对于这个党章啊、准则这些条文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来提出各种这个意见和建议,是不够的啊,但是当时也想到了, 就说这个事情这么一做,这不马上这严重的社会后果就出来了,

所以自己的思想顾虑比较多,所以考虑引起这个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这个大规模的冲突,或者是留血事件。而这种结果从我主观意愿上来讲啊, 是不愿意看到的。当听到中央首长讲啊,说这个没有流血, 没有发生冲突,一块石头落了地。下一步怎么解决, 自己讲的、感到很好,当然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思想没有跟上来,那还是自己的问题、自己有错误啊,这是肯定的。 该不该提? 提的场合对不对?以及意见本身对不对?但是今天问题既然已经发生, 我觉得我们法庭也好、公诉人也好,还是应当全面地看一个人,

比如说一个人对党是不是忠诚,要看他对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 是吧?也要看有不同意见,能不能够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这个毛主席、邓主席过去都讲过啊,为了这个疏通党内渠道,鼓励发表意见, 用“五不怕”的精神来提倡讲出不同的意见。说自己在这问题上,如果说我理解不对, 这个可以。但是自己也确实想到,我们党的历史上出现过失误, 我刚才同意公诉人对我这个事情分析和指控,就说过去有误失误,那说原因之一就是有好多意见得不到反应, 就是其中之一吧。也就是好多意见得不到反应 ,一想到你说又关系到党和国家这么样一件大事, 是吧?建国40年来碰到这么一件大事,说从心里来讲,确实希望好, 我觉得这一点全党的同志恐怕都是这样一个想法啊 ,当然某些侧重点可能不完全一样,都希望处理好 是吧?把这样一种愿望完全当成问题来指责,这个是不是完全妥当啊?这个请予以考虑。是吧或不是、或者说就是提出这个问题完全是从个人利己主义出发,我觉得这个似乎也有点过分。当然邓主席确实讲过, 就说不要怕这个什么社会反应、不要怕舆论不好、不要怕名誉不好,就是这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后,你不要怕这个怕那个,这个在自己思想上是有,但是更多的,那么更主要的还是我们这个党啊、还是我们这个军队啊, 是吧?党和军队当时是考虑的侧重点,是吧?建国40年来我们出现过一些失误,如果说大事情,恐怕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啊。其他的事情哪有这么大?那是最大的一件事情。当然还有十年动乱,那也是比较大的一件事。所以从内心,确实是希望把它处理得很完满,但是考虑的角度、考虑的高度、 考虑的深浅这个自己可能都不对 啊但是愿望和动机目的,还是从我们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考虑,那虽然当时没有正式讨论过, 我觉得有的时候,这个因为正在读书,从大家这个愿望有时候讲一讲,还都希望处理好,当时领导同志也讲,对国际上这个反应也认为这是比较好的啊。

传达的时候啊,也讲到这个问题,所以自己反反复复的想说,过去有过一些失误,自己看出来了,但是不敢讲,反正事后检讨,感到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恢复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拨乱反正,有些问题看出来了, 就或者自己认为,自己认为这个问题有啊,这样妥当或者不那样不妥当,把它讲出来。我这次讲出来了,还是讲错了啊讲错了。因为自己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对、高度不对、深浅程度也不对。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自己提出这些问题,发表这些意见啊, 那和上级所想的所决策的可能是谬之千里。

最后一点意见, 就是我自己这个问题吧, 这个能否当成罪、罪轻罪重,我觉得这个思想问题和政治问题、错误和罪行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有些问题是思想问题,但是也可以转化为政治问题;有些问题呢,是错误也可以过了一定的度, 就可能变成罪行。所以自己的问题啊,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因为正式逮捕我的时候, 已经给我讲了,你对这问题怎么认识的?我也讲到这个意见,所以我对自己的问题的严重性,还是有足够的认识,指控我的一些事实, 除了我申明的、讲到的几条以外,我觉得也是符合当时情况的, 有些是不完全符合。这道鸿沟怎么画?那么说究竟是错误还是罪,究竟是思想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我相信法庭会根据这个事实、 会根据法律来做出判断。这点只是作为个人一点希望吧,讲一讲。至于自己对这件事情前后过程,只把有关的一些情况向法庭再陈述一下, 不是最后陈述,就是说一说自己当时出这些问题、这个情况,就是从5月上旬以后,因5月初最后一次执行任务,和军区读书班 5月11号结束,大家感到这个情况好像基本上完了,说下一步做作工作就结束了,但是这里面一个最大的背景出现了,我们党内出现了这个分裂党和支持动乱这个错误,发生在赵紫阳的身上,当时各种舆论,以及一些领导同志讲话,调门都不完全是一致,有的时候侧重于这个方面,有的时候侧重于那个方面, 这个思想就是没有一而贯之下来,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产生一些影响。邓主席的讲话,“四二六”社论以及以后其他的一些领导同志讲话,赵紫阳的不再说了,那是支持动乱和分裂 分裂党,党中央出现这些问题,影响到下边这些问题,而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不能把这些问题就完全归罪于一个集团军军长身上,因为一个集团军军长了解的情况也是非常有限的,是吧?除了传达一个邓主席讲话、 一个“四二六社论” ,还有就是接受任务时候讲那么多,其他情况也并不是什么也不知道,其他情况也都讲过,什么民主法治轨道解决、 有的要用监察部什么来解决、有的要通过民主对话来解决, 讲过好多的意见呢。而且讲的一些意见都是,正确的一些东西都是受到欢迎的,但是以后这些事情好像没有继续下去,当然我不是说现在这些事,把动乱、暴乱的原因归罪于我们工作没有做到家, 不是这样的,因为它迟早要发生,那就说敌人在这块巡视闹事,但是如果不出现这个分裂,

要一而贯之,这个贯到底, 那么可能问题也就不至于这样严重啊。所以这个问题啊,我想请予以适当的考虑吧,这种环境背景。第二点呢,我是从五月十五日发病,是吧,五月十八日中午去执行任务,中间这个病的挺厉害,我是在病中啊,做着处治去接受任务的。如果我对这个任务还是很消极,是吧,当时总院的医生们就不让我去,我说我还是要去,我说你们想办法帮我处治处治, 我就说我还是要去,我没有找任何托词,我去打滑头仗,当然这个任务去了以后思想引起很大震动,思想有很多不同,那是另外的问题,那是自己的问题。去接受任务,是在那样一种情况下去接受任务的,这是第二点具体情况。第三点具体情况,我首先是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是从党内生活来说,把一切说在明处,那么说即使错误,还是个意见?现在就是把这个意见、错误 和罪行、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现在呢 就是把这个说到的一些意见已经变了样了,不符合我原来说的意思,那这个话这个事情将来怎么样处理?这个作为个人来讲,只能把这些想法说出来, 因为怎么变的没有想过,头脑里就没有的东西, 他怎么就出来了、变了形了?这个就不清楚怎么回事了。

第四点,我是在这个首长们讲完了,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以后才讲的意见,而且讲的意见也不完全是消极的。 讲的意见,那么说有也有值得考虑的地方,那么现在这些问题呢,起诉书里边都没有反映啊,好像首长没讲完了以后, 我就“蹬”就出来了,以后就是不同意他,不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既然询问了这个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我还是有做传达的准备,如说思想上、在这时候因为时间很短,头脑里头反应不了这么快,有一些考虑的角度也不一定恰当,但是毕竟有这种准备,那要传达就别传达错了,把这个事情得弄清楚。第五点呢 首长们说了几次,说你还是传达吧,是吧?就原原本本传达了。首长并没有在当时也没有太说更多的话啊, 因为当时这个气氛呢,不是那么很紧张啊,固然我自己这种想法发表出这种意见,当时可能首长没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没有准备啊,但是经过讲了几次,我还是传达了。再一点就是,十八号晚上到十九号上午以及二十号早晨,这个做了啊,勉强参加这个表示也做了,具体什么时候去的这个表示,去以前,也曾经给指挥所打过电话,当然中间这些变化,像今天上午出示这些证据,那些细节,我就闹不清楚啊。那么从我自己来讲, 18号晚上是比较勉强,以后为什么我就没有再说这个跟军区直接报告呢,因为当时王福义同志讲,他说我跟军区首长报告了,我现在那就报告了吧,报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实一下子,这就完了啊。这点确实没有再钉死啊, 如果说他没有报告,那我就再委托他报告,是不是啊。那么已经报告了,说当时自己这个台阶也下不来,所以自己也没有再打电话,但是这种表示是肯定有的,而且首长们也知道我要去, 因为20号早晨打电话,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我打了电话,完了以后吴润忠又给我打电话 说不让你去了,你就搁那块住院吧。 今天上午这些证人证言里面也讲到了, 是吧,要切断和我联系。那就是这时候我要去的,表示那军区首长还是知道的呀,至于说通过什么渠道知道,那我就不清楚了。当然军区首长采取这种措施,我认为也必要,因为当时对我思想不摸底嘛, 你思想通不通,你究竟去怎么样执行这次任务啊,那去了以后还要按上级指示办,但是当时上级摸不清你的底啊,所以我没有埋怨上级的意思啊,因为这个原因还是自己导出来的,还是自己引起的嘛。最后一点要说明的呢,这个当时我自己是处在一种 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当中,做了个人不参加的表示,因为从4月下旬以来,是吧?碰到这些事,有些问题想不通,有些问题呢,就说了以后呢,好像没有做,所以这时候呢, 自己有想法, 作为个人来讲,你不管你怎么想不通,是你个人的问题。但是我有想法,这不能影响单位、 不能影响38集团军党委常委,当然事实上一点影响没有,这个是不可能的,情绪上是吧、 心理上、精力上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啊, 觉得个人和组织,这毕竟是两码事,你个人是个人, 你组织是组织,不能因为你个人就影响到组织,影响到这个单位,这是当时的一点考虑; 当时第二点考虑呢,就说个人这个怎么办?或者是直 陈己见吧, 把自己意见呢痛痛快快都讲出来,说自己都讲了,当然自己当时也可以有另外一种态度:沉默不语吧,可是我前面已经说到了, 说不能老沉默不语,有些意见还能讲出来吧,也许这个意见上级听了以后,有点道理呢。所以自己还把这意见这个讲出来啊。所以自己就是没有别的办法是吧, 好像只能够采取就是因为对这个事不通,你又不能采取别的办法,不能影响单位,所以只能够作出就是不愿意参加、自己不愿意参加这样一种表示,而且我离开这个85楼的时候啊,给刘政委打了电话啊,做了报告啊, 一方面确实是从医院出来的,当时也有病啊,另外一方面自己思想上也确实是不通,是吧?说明明白白的, 把这些事你是不通你还是怎么回事, 是吧?都说清楚。所以以上这些情况,我相信公诉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所以这些事情呢,本来不必要在辩论的时候再讲,但是既然有这道程序啊,这个审判长允许我讲一讲,那么我就再讲一讲啊。 供参考。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军区法律顾问处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徐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和

公诉人的发言,我们认为:徐新先作为一名集团军军长,本应坚决执行命令,而徐却向军区首长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任务,不去执行命令,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但考虑到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节问题,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 徐勤先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向上级和上级首长和组织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属于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形式, 如徐勤先在受领任务后,在首长的责令下,还是按要求打电话给集团军王福义政委,传达了军委和军区赋予38集团军的具体任务;在传达后,他向军区首长表示:“任务已经传达下去了,自己回总院住院去了”, 以后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这些事实,与他所述的自己并不想影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而仅想自己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目的是一致的,应属于指挥员个人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认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基本形式。

 譬如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奉命出发开进阶段以及实行戒严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很明显,由于上述每后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都比前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更直接侵害集体个体。因此其危害程度,后者大于前者。所以,发生于授令传达任务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危害轻于发生于后面几个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

再如, 按照所采取的方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虽向下传达命令,但向上级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 第二种是阳奉阴违的利用指挥员职务, 妨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三种是扣押上级命令,控制所属部队抗拒执行命令的行为。显然,上述第一种方式的行为的直接后果,因能够使上级及时发现并委派新的指挥员,去组织完成戒严准备工作和戒严任务,一般不会贻误戒严时机和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是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较轻的一种;而第二种方式的行为因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对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妨碍性, 将导致上级发现晚、可能会贻误戒严时机,或者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而第三种方式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会对戒严任务的完成发生直接严重的影响。

从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看,徐勤先的行为无论是在时间阶段上、 还是在采取的方式上,都属于较轻形式的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一点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给予考虑。

    2、徐勤先在戒严准备阶段曾向组织表示自己要参加执行戒严任务。经过法庭调查证实 :1989年5月19日,当副政委吴润忠同志受38集团军常委的委托,到军区总院做徐的工作时,徐表示自己参加执行戒严令,并向吴提出了要部队搞好执行任务动员及开进途中应注意问题等三条建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军区虽于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团军,切断徐与部队的联系等,但由于吴润忠十九日早晨已离开集团军,赶往军区总院,不知军区的通知精神。故当徐问军区能否同意他参加执行任务时,吴曾答应军区是会同意的。 因此,徐的这种表示应视为是直接向本级组织和间接向上级组织的意思表示。由于徐知道其部队奉命应于20日开进集结,他表示参加执行任务时,尚处于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并且有开始履行职务的言行,这些应视为徐勤先对自己原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行为的一定程度的终止情节。 这一点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注意。

   3、对徐勤先一案中其他情节的意见。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战争和部队建设中,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 徐曾两次带部队进京完成了军委下达的维护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务;三是他于5月16日患病住院后,在客观上缺乏对动乱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时错误舆论导向和中央两种声音的影响,

这些客观情况,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全面考虑。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有什么不同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公诉人蒋继光: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辩护人、被告人就犯罪的事实性质提出了辩护意见,我们注意到了辩护人所提出的犯罪的性质属于犯罪的终止这一点,说已经构成犯罪,作为有罪的辩护,这一点与我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的犯罪行为, 是否属于犯罪的终止?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 犯罪终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 或者未遂阶段,在既遂阶段,也就不存在着犯罪的终止问题。这是犯罪终止的一个条件;终止的第二条必须是自动的终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可以将犯罪进行到底,按他的意志 自动终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第三条必须是彻底的终止,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是彻底放弃了犯罪。

    纵观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为, 不符合这犯罪终止的三个条件。第一, 被告人5月18日公开向军区领导表示拒不执行戒严命令,犯罪已经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7时许,再次打电话向刘政委表示:“任务我已经传达下去了,以后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刘政委也明确的讲到你就住你的院吧, 以后你也不要再管部队的事了。这都说明领导对徐勤先所表的态度也是明确的, 徐勤先讲的再清楚不过了。这是既遂了的犯罪,十九日虽然经军里面领导做工作,徐始终没有向任何领导表示过愿意执行,这说明徐的违抗戒严命令是实行中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么终止的问题;第二,虽然徐在十九日曾经向集团军吴副政委表示过愿意执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务是军委调三十八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的命令,这个命令不是军区的、也不是集团军的,命令一旦下达,绝非儿戏。徐已经明确表示了拒不执行命令,如果再要参加执行的话,决定权不在军里面,也不在军区, 而在军委。因此 5月19日的表示,并不影响违抗戒严命令的构成。第三,按照终止的第三个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是真心实意的,彻底放弃犯罪。而被告人直到5月24日被撤销军长职务时,还向政治部的领导表示“错不错,要历史来检验”, 言外之意,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是正确的。请问:这又怎么叫彻底犯罪终止放弃犯罪呢?又怎么能称得上是犯罪的终止呢?这是我要答辩的第一个问题。

    另外刚才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时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受上级、受这个当时社会条件的两种声音的影响,对这个问题, 我们认为,这个就是说当时社会各种方面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决定的因素还在被告人主观上, 这不能作为减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一种理由。第一,虽然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外界因素的影响, 但这不是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 被告人违抗命令是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世界观改造不彻底、在关键的时刻与党离心离德、政治立场不坚定造成的,这才是本质的东西; 第二点,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违令者有杀头之罪,这是一个普通军人起码的常识。作为集团军的军长徐勤先对这一点是清楚的,当时徐曾以不怕撤职、不当军长来表示抗命的决心, 这说明他的主观的故意是明确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三点,如果说受两种声音影响,那么在当时,受两种声音影响的绝非徐本人一个,其他同志在关键的时刻为什么能够坚决执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务呢? 我觉得最根本的是这些同志在政治上过得硬、在行动上才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性;第四点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以及这个行为给我们国家给我们的党、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对于说思想上受什么种种原因的影响 这都是思想动因上的东西,这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 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是法律上从轻的条件。

    下面我答辩第三个问题, 刚才辩护人、被告人都讲了:在提出不执行命令时是以个人身份,好像就是说我个人没有代表组织,没有代表部队抗命的,这个情节较轻。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成立的。首先, 这个军区通知38集团军的军长,到军区接受命令,这说明军区授予命令是给38军授予的,绝不是给徐勤先一个人授予的,徐勤先来接受任务当时也是代表38军来接受任务的,所以徐勤先当时违抗命令是以军长的身份,而不是以个人什么名义,况且说以个人名义也不允许违抗命令。另外,徐虽然向部队传达了命令, 但徐的行为本身对38军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呢,徐本身这个以个人身份违抗命令, 说减轻是可以减轻罪责,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说被告人在接受任务时, 提出了可以撤销我的军长职务,这说明他是以个人名义。 我觉得这当是恰巧表现了被告人坚决不执行命令的决心。并不能说明徐勤先当时抗命时,是代表个人的身份去执行命令

去违抗命令的。

    另外, 刚才被告人在这个自我辩护当中,讲到了很多证言和自己记述不一样,这个意思是讲这些证言不客观,我觉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而且这些证人证言都是根据当事人,根据当时的事情的事实做出的,经过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并由检察院审查核实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点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证据的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定罪量刑。当时在场的人不止徐勤先一个人,也不是在场的当时这一个两个证人,而是很多人当时说,这个证人所出示的证言是客观的。本案起诉书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上, 每一句话都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作证实。所以,我们起诉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的,这些证人证言也是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定案的根据的。

    刚才辩护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 要全面看待被告人历史的表现情况,对这一点我们在公诉词中已经讲到了,为了把这问题进一步再讲一下,现在我想讲这么点意见:我们党内历来政策是奖惩严明、功过分开, 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绩而掩盖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不考虑一生的历史。这个在公诉词中我们讲得很清楚。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确实表现不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连续由一个团职干部提升到集团军的军长,这说明党对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该给予的也都给予了,但是不能因为被告人工作表现不错,

现在犯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党对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荣誉,不注重从政治上解决与中央一致的问题,导致了在关键的时刻不能够冲锋陷阵而违抗了军令,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容许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违抗军令,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行为。

再一点就是被告刚才讲到:我是在发扬民主,我是在正常的提意见,不是要违抗军令。

企图以此来抹杀其违抗军令的实质,这是不能允许的。发扬民主与违抗军令,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发扬民主是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达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大的胜利。而违抗军令,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都是极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结果只能是损害革命,给革命的事业造成重大的损害。其次, 二者的发生的背景和条件也是不同的,发扬民主是在平时党内的正常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表现,而违抗军令,是在上级的决定已经下达以后,必须要无条件执行的问题。

第三,二者发生的结果也不一样。发扬民主可以得出好多种结果,也可以使一个意见得到否决,或者得到更加完善;违抗军令只有一个结果,这就是说给革命事业造成损害。由此可见 5月18日 被告人在明确了军委下达调38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时,拒不执行命令,无论在什么意义上讲都不是在发扬民主,而是违抗命令,被告故意将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目的在于推卸责任,这是不能允许的。

    另外刚才被告人讲到,我是认真做了这个记录的,从我思想上来讲, 我是个人不想转达,是我个人不想执行,部队还是要执行的, 从而呢一是想说明他对中央的决策对军委的命令是拥护的、而不是反对的。事实恰恰相反, 经常被告人当场确实做了记录,也确实核对了有关的数据,但是这不能说明被告人对军委的命令是拥护的、 是执行的。我们判断一个人,究竟如何,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被告人当今不仅明确表示了自己不知情,而且在行动上也没有执行军委的命令, 这怎么能够说在思想上是想执行的?在这个行动上,只是执行不坚决的问题呢?

刚才被告人还提到了关于后果的问题,认为社会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传说,这个与自己没有关系,不能把这个责任都归到自己的身上。请被告人应该注意,我院在刚才发表的公诉词中,已经讲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并没有说,这些后果都是被告人所造成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5月18日前

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不少关于部队包括对38集团军和徐本人的传说、传闻,经过查证,在这期间,尚未发现被告人与社会非法组织有组织上的联系, 也没有发现徐将自己将不执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会上流露。这一点呢,这个刚才我们已经讲清楚了。社会上的传闻, 在十八号之前与徐勤先无关,这段时间的传闻当中,也没有明确点到38军徐军长的名字,因此 5月17日, 解放军报就此专门发了辟谣的消息;第二点经过调查, 徐在五月十八日违抗戒严命令前,徐对社会上的一些传闻和一些谣言是知道的,按说你作为一个高级的指挥官,听到社会上这么多关于自己的政治谣传,本应提高警惕、严防上当,用自己的坚决执行命令的行为来辟谣,这样才对党对人民、对革命的事业更为有利。而事实恰恰相反,徐勤先在5月18日当着众多军区领导的面,公开拒绝执行命令,用自己的行为把谣传变为现实。 由此可见, 被告人主观的恶性并非一般;第三点,被告作为一名高级干部,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关键的问题违抗军令,应该到位而不到位, 这本身就把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公开暴露于社会和部队。大家知道,谣言并不可怕 因为谣言可以用事实来戳穿,而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社会上暴露的事实却是难以用舆论加以澄清的,这种行动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了;第四点更主要的是, 徐的行为客观上迎合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给我们党给我们的国家、给我们的军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上午法庭所列举的国内外的一些事实就已说明了这些,这里我不再一一列举了。

    综上所述 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他不仅干扰了首脑机关的工作部署,在部队内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在客观上支持助长了动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他们树立了一面旗帜。徐的行为且还向世界舆论公然宣布,在中国确实发生了一个将军抗命的这样一个事实, 这些难道不都是后果吗?我就答这么多。

公诉人:我补充大家一 个问题,刚才被告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他在违抗命令的时候的动机是好的,是在关心国家的事情,因此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被告人对犯罪构成的一种错误认识。一般地说, 所谓的犯罪动机是指驱使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地说动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特殊犯罪, 动机才是构成这一个罪的条件。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同一个犯罪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动机。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动机,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动机。既有因对中央决策不理解产生的担忧和抵制这样一种动机,也有因怕承担责任这样的动机,同时也有政治立场不坚定这样的问题,因此对被告人的动机不能简单的用好与坏来评价,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清楚,从现在我们查证的情况来看,徐勤先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动机 因此我们认定他是违抗戒严命令罪,是一种职务犯罪,那么仅有动机不是构成违抗戒严命令,这一个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就本案来说,无论徐勤先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对其构成 违抗戒严命令罪的认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犯罪的动机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动机,因此我们也提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问题。 我就补充答辩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公诉人王昌生:我再补充答辩一个问题。刚才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的时候,其中提到了 一个问题讲到他在问题发生之前,正在住院。当时身体状况不大好,这个对他的这个思想有一定的影响。这个需要说明一下,根据我们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在5月18号的中午 38集团军的副参谋长唐明洪,在通知徐勤先到军区开会的电话中,已经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当时问到被告的时候, 被告人明确地表示身体没有问题,可以到军区参加会议。

第二是5月18号的下午,当军区领导同志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讲话, 情绪不大对头,他这个也表示不执行命令的时候,有的领导又问到被告人,是否身体有问题?被告人当场再次声明说身体没有问题。这是案发前,和徐勤先在违抗戒严命令过程当中,他对自己身体情况所做的回答。案发以后、问题发生以后,也就是在解放军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侦查的时候,

解放军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同志也曾再三问被告人:问题发生的时候身体怎么样?被告人在回答讯问的时候,也是这样回答的, 说不是身体问题, 是思想问题。今年的元月8号 ,也就是本院根据解放军检察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对本案的审查起诉,以后蒋副检察长又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讯问的时候又问到了他的身体,不执行戒严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当时被告的回答也讲到,主要是思想问题。因此综合上面的事实说明,被告人把不执行命令的问题说成是病魔缠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他今天这种说法,与他问题发生时和问题发生后的多次表态,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意见? 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徐勤先:有些问题请律师为我辩护。我个人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么几个,我刚才没有讲病魔缠身,我就讲我去接受任务的时候,意思我就没有用身体不好作为借口,不去接受任务,

或者来推脱自己的问题。整个问题发生, 刚才这个检察员讲的也对,几次我都讲到这问题,身体当时是不好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问题。我不想因为这个问题 是你推到别处去,本来是个问题, 你把它偷梁换柱,不是这么回事。 唐明洪给我的时候打电话能不能去,我说身体好些了,能去啊。 什么身体究竟好不好,那个只有医生来说当时那么个情况,所以这个事,我没有用这个来推脱我的过失罪责。没有这个意思啊, 这刚才我没有什么反驳的意思啊, 我说明一下子。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关于在这个社会上这个一些后果、一些传言哪,那么十六号住院,十八号中午,这经过了十六号晚上、十七号一天、十八号就没人了。说就这一天半啊, 来来回回, 反正到我那去的人、看我的不少。有人说我撤职了,说这个说那个,因为当时在病中啊,你说这个事确实也听到一点,但是没有十分在意, 因为当时身体也不允许我去和他们讨论这些问题,这是很痛苦一种状态,但他有的说到了以后,我偶尔也听到一句,是吧?有的也没有答言,也没有讨论这个问题,这是第二问题; 第三问题呢,关于我在听完了首长传达完的任务,讲的情况,并不是否认我这个问题的存在,不是这个意思啊,而是说我做记录、询问这些问题,

有向军里面传达的表示,就说有这个准备。但是说思想上,有想法吗,思想有想法,但是有这个准备,所以这样话呢, 就询问了一些问题。 这个准确的、 这个核对了、这个记录是这样一个意思, 并不是用这个核对来否定我有问题,不是这个意思。刚才我的辩护也不是这个意思啊, 问题归问题, 就说当时思想上有哪些想法啊,如实地向法庭陈述,因为你既然有这个要传达,要传达你就得传达准确。我要不想传达了,不想传达了 你管他准不准?你干脆你就那就是一种坚决对抗的姿态。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啊,就当时认真的做着记录,有些记录地方不准的就把它核对准。核对准的目的,那就说在我向军区讲这个意见以后, 军区让我传达,我仍然是要传达的。只是说明这个问题,并不是推脱我问题的存在,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呢, 我没有讲到关于,不是说发扬民主这个问题,而是说在这个会议上,我是讲到了一些意见,的确那天开会也没有说咱们发扬发扬民主,大家再提提什么意见, 是这样的, 我是认为在这个会议上按照党章、按照准则,就说可以提出一些意见,说我这意见错误、 说我不该提、提的场合不对,是吧,这个都可以, 但是不能够把这个提出这些意见,这些事统统都归到一起, 我的意思是这个意思啊,并不是说借口。说咱们党内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啊,好像我讲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不是这个意思。因为一开始我就讲到了, 我说这么大的问题, 这么大的群众性政治事件, 应该政治、主要用政治办法来解决。调用军队。非要用武力不可, 还有卫戍部队、公安、有武警啊,非要用野战军,把它调到北京郊区保持威慑啊, 建议谁谁谁来开会啊,结果现在建议谁谁谁开会, 这个中间都划掉了好几个,所以我不想用发扬民主来推脱我自己的错误、我自己的问题。 问题归问题是吧, 是罪责就是罪责。但是我把这些情况说明,

就是说中间有这么一段过程,我是作为意见来讲的啊,至于说这些意见怎么样认定是吧,

这个法庭上可以考虑啊,那么今天作为就辩论阶段说说,也有还有点合法权益,可以讲一讲,那我就把这个意见讲出来啊。至于说怎么样认定, 那就怎么样认定。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个发扬民主这个会啊,但是在我的观念里头呢,你说上级讲了什么样的任务, 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好像还可以提一提,至于说你提错了、 提不对了, 你这个该承担什么责任 你承担什么责任啊。我只是想说明这么一点;第五点,这个事情反正按照法律程序,我是没有办法,这个怎么说呢, 没法说了, 是吧?反正我不是那么说的,比如说实实在在不是那么讲的,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说,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想。那么说现在,许多证人证言证明我是这么说的, 那就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讲,怎么样认那就怎么样认定啊, 但是要从事实来讲,我看总有弄明白那一天。因为他没有讲,他根本就没有想这个事, 你说一个普通常识是吧?你可以说, 现在不用说你是一个高级干部了, 你一个初级干部是吧,一个这个基层指挥员也懂得这个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也不能够说这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也不能说这个完了以后,你让这个什么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去讨论, 一下子把这个中央和中央军委都撇到一边去。这是一个常识范围内的事啊。 这就是说情绪激动,他也不会激动到那个那个地方去。说这个事情,我不想说更多的话, 因为首长们很多啊,这个而且大部分是这样说的啊,但是我也确实没有那样讲,我也确实没有那样想,没有那样想啊,这是一个问题吧?其他的问题,我看请律师给我辩护吧。没了。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谈到,犯罪构成与犯罪终止的问题。讲到犯罪终止, 影响犯罪构成刚才被辩护人不是这个含义、不是这个意思,终止并不一定影响构成,犯罪构成和犯罪终止是两个不同概念。第二点, 我国刑法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的终止。对于我国刑法这一条款怎么样和徐勤先在5月19日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终止的意思表示,本辩护人不想多说 ,试想分析一下,徐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是否尚处在持续的过程中?

(录像视频到此处结束,庭审并未结束,一直都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