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带坏了7岁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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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某基层法庭审判室,气氛异常沉闷,一桩不能公开开庭审判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在此开庭。原告席上,年满4岁的女孩云云睁大着茫然的双眼,她读不懂当天的场面对于她人生经历将是什么样的含义;被告席上,刚满7岁的小学生巫军则惊恐地低着头,就连他的父亲,也是一脸的疑惑。另一名17岁的无业男孩巫强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4岁女童除向两名未成年被告追索4000余元的医药费、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还提出了追索精神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


  小女童为何向他人追索精神赔偿?女童和两名被告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法庭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四岁女孩受了委屈


  2003年5月1日,安化县某山村的傍晚时分,劳作一天的侯吉颜刚刚放下手中的工具,4岁的女儿云云就哭哭啼啼地扑到她身上,很是委屈的样子。侯吉颜来不及洗手进屋准备晚餐,赶紧抱起女儿想问个究竟,但女儿只是哭,并竭力往母亲的怀里钻。女儿平常开朗懂事,今天肯定是受到了欺侮,侯吉颜想。于是侯用母亲特有的温柔哄云云说出受委屈的真相。云云断断续续地说:“妈妈,强哥哥、军哥哥脱了我的裤子,摸我撒尿的地方。”


  “强哥哥”叫巫强,17岁,小学毕业后就闲散在家;“军哥哥”叫巫军,刚满7岁,小学一年级学生。两人都是侯吉颜的同组村民,“强哥哥”还是侯吉颜家屋檐搭屋檐的邻居。


  小孩之间玩耍嬉戏被弄痛是常有的事,在农村,做父母的并不把小孩的这种啼哭当回事。侯吉颜哄了女儿一气,云云哭累了,在母亲的怀里睡着了。


  侯吉颜将女儿放到床上睡下,就去忙着做饭。丈夫回来后,她也只是将女儿的哭诉简单地告诉了丈夫。既然将女儿弄哭了,说明女儿受到了欺侮,作为父亲有义务和责任保护女儿不被再次伤害。云云父亲专程到了巫强家,对巫强说:“你下次再欺负云云,我要打死你的!”


  巫强当即保证:“我再也不敢了。”


  事情就此告一段落。


  令侯吉颜夫妇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并未就此完结。


  5月4日下午,云云正和一些小朋友玩,一时尿急便跑进厕所撒尿。不一会儿,厕所里传出云云哇哇的哭声,哭声吓懵了其他小朋友。


  侯吉颜闻讯赶忙跑到厕所里去看,只见云云满脸是汗,身子歪倒靠在墙上,直喊疼痛。侯吉颜知道事情不妙,带着云云看了医生,医生告诉侯吉颜:“云云小便的地方感染了。”云云吃了医生开的消炎药,但疼痛并没有缓解。5月5日,侯吉颜只好将女儿带到镇医院治疗,并且向镇派出所报案。因为拖延的时间较长,小云云不得不在医院度过痛苦的一个星期治疗期,并花去医疗费1300余元。


  5月25日,侯吉颜带女儿在公安机关的法医室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云云因外阴被擦伤而充血,并感染形成外阴炎。


  原来是“坏哥哥”寻刺激


  派出所传讯了巫强和巫军,两人在父母的陪同下交待了事情的全过程。


  17岁的巫强交代:5月1日,在巫军的提议下,他和巫军以及另外两个小孩因为好奇摸了云云的外阴。巫军的陈述与巫强大同小异,不同的是提出摸云云的起意是巫强,其他两个小孩没有摸云云。


  另外在场的两个小孩口述的情况与巫军陈述的情况基本吻合,证实巫强是整个事件的主谋。


  云云记忆最深刻的就是事件发生地点是在巫军家,对摸她的两个“坏哥哥”,在庭审中也能清晰地指认。


  6月1日,4岁的云云一纸诉状将两个“坏哥哥”告上法庭。


  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本案被告巫强、巫军用手触摸云云的阴部致其患外阴炎的事实清楚,应当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巫强没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巫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巫强比巫军年龄大,民事行为能力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两被告系共同损害原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赔偿继续治疗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向法庭递交相应的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云云系年仅4岁的幼女,身体受到两被告的损害,而且损害部位是特殊的性器官,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符,且超过被告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第133条、第1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1条、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6月16日,法庭下达判决书,并于6月30日送达给两被告:一、原告云云因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763.50元,由被告巫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60%即1058.1元,由被告巫军的法定代理人赔偿40%即705.4元,并由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由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按上述比例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手记


  在农村,类似云云和两个“坏哥哥”般生存状态的孩子很多,他(她)们时常脱离父母的看管,可以“野”玩、疯玩,很容易受到小孩之间寻求刺激而发生意外的人身伤害,特别是小女孩,往往容易成为被伤害的对象。


  法院在审理少年伤害案件时,因玩耍失手造成伤害他人案件的占80%以上。在小孩手里,木棍、小石子都是致人伤害的武器;加上现在小孩所受到的教育良莠不齐,一些含有暴力、色情色彩的电视、书籍对孩子造成了不良影响,人为的侵害事件呈上升趋势。云云事件就是典型的受到不良文化影响,小孩之间寻求刺激而发生的。


  此外,在农村,一个新的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由于升学率的限制,不少农村小孩读完初中就闲散在家,如何管理是个社会性的问题。从学校刚踏入社会,有一段“失控期”。他们纯洁得像一张白纸,可以任人涂画,如果三五成群,放手不管,一旦有人指使,就容易发展成为害群之马,所以现代父母要特别关心小孩的健康成长。孩子不是小树,不能栽到地里就完事,还要施肥、捉虫、定期检查。家长要避免孩子伤害他人,也要避免他人伤害自己的孩子。


  但愿云云获得的3000元精神赔偿是为所有农村家长买来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