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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后的印度

  一、取得独立的意义与特点

  1947年8月15日,英国女皇皇冠上一颗最明亮的宝石坠落了下来,一面鲜艳的三色齿轮国旗高高飘扬在南亚次大陆的上空,从此结束了英国对印度近二百年的殖民统治,揭开了印度历史的新篇章,印度获得了新生。

  印度的独立是印度人民长期坚苦卓绝斗争的结果。据不完全统计,自1757年印度开始沦为英国殖民地起至著名的1857年的民族大起义的一百年间,就发生了农民、部族、军队的暴动和起义一百二十多次。20世纪以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由自发的、零散的斗争走上了有领导、有组织的道路,其规模和觉悟程度均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自1905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印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反英斗争高潮(1905—1908,1919—1922,1930—193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苏联和东欧民主力量的扩大,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东南亚独立运动的高潮,帝国主义势力特别是英帝国主义力量的削弱和它在殖民地地位的动摇,给予了印度人民以莫大鼓舞和启发,掀起了空前规模的反英独立斗争高潮。1946年2月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水兵起义;

  1946年下半年至1947年下半年先后爆发了五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运动,其中包括印度海得拉巴土邦的特仑甘纳的农民起义,孟加拉邦的“特巴卡运动”,克什米尔农民反英国傀儡专制的斗争,巴拉巴北部农民和特拉凡科农民的斗争;1946至1947年工人运动空前高涨,仅1946年的罢工次数就比1945年增加一倍以上。此外,学生、市民、知识界各阶层都卷入了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英斗争洪流之中。印度人民独立运动的浪潮已势不可挡。

  面对着这一不可抗拒的潮流,英国殖民当局面临两种抉择:一种是实行军事镇压,大量增兵保持其统治,但结果将是被革命人民彻底赶走;另一种则是以体面的办法将政权和平移交给殖民地的资产阶级,以保存其一部分政治和经济利益。英国殖民主义者在世界上以圆滑诡诈、见风使舵、善于妥协而著称,它自然采取了后一种谋略。1947年2月,英国首相艾德礼发表声明,将政权移交给印度,同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印度独立法案(即蒙巴顿方案),确定1947年8月14日和15日结束对印度的统治,分别建立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印度资产阶级从此正式接管了印度的政权。1950年1月26日,印度宪法生效,印度共和国正式诞生。

  独立后四十年的历史证明,印度独立是一场资产阶级所领导的民族革命的伟大胜利,尽管它存在种种弱点和缺陷。

  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访问印度时对印度独立的意义和特点作了如下评估:“在伟大的甘地和尼赫鲁总理的领导下,印度人民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取得了辉煌的胜利……我们两国取得独立的道路并不一样,但是我们维护独立,建设祖国和保卫世界和平的共同目标却是一致的”。印度的独立具有重要意义。

  印度独立结束了英国近二百年的殖民统治,在政治上基本上完成了反帝任务,开辟了印度历史的新纪元。从此,印度人民开始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不再受帝国主义的任意摆布。尼赫鲁在独立前夕曾庄严宣告:“很多年以前,我们曾发誓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今天,是到了我们实现诺言的时候了,虽不是完全实现,也是基本上实现。在夜半钟声敲响之际,当世界在酣睡中,印度就将醒着迎接生活和自由……一代不幸今日宣告结束,印度重新发现了自己”。

  印度的独立为其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和有利的前提条件。在取得政治独立后,当权的资产阶级可以利用手中之权,逐步逾强民族资本力量,削弱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利用国家机器,实行土地改革,削弱乃至废除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没有独立,没有自己的政权,便不会有独立后四十年的变化。印度的独立是印度历史发展的拫本转折点。

  印度的独立给英帝国主义以极沉重的打击。印度四亿多人口曾占大英帝国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三,占其殖民地人口的十分之九。印度是英国扩张或称霸世界的主要基地。印度的独立使之失去了最大最老的殖民地,因此,也就失去了它长期以来赖以发家致富的基地和后方。与此同时,印度的独立也大大加速了整个殖民体系的瓦解。印度受英国统治的人口占全世界殖民地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印度共和国的建立不能不沉重地打击全世界的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方被边民族解放运动的重大事件。

  印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独立最早的国家之一。它的独立不能不大大推动亚非拉广大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印度独立后便以独立主权国家面目出现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它最早倡导不结盟外交政策,和埃及、南斯拉夫共同发起不结盟运动,在世界特别在第三世界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印度作为一个独立大国在南亚、亚洲以至全世界,其地位与作用已非独立前可比。

  印度取得独立是在资产阶级领导下取得的,它与无产阶级领导所取得的独立和解放有着不同的特点或弱点:

  一,印度独立是以和平移交政权的形式实现的。这首先是印度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迫使英国殖民主义者交出政权的结杲;但是,另一方面又是英国慑于战后民族独立斗争形势,保存自己经济阵地和政治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非殖民地化”政策或新殖民主义策略,是英国资产阶级和平、体面移交政权的结果;同时也是印度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国大党妥协、让步的结果。掌握民族解放运动领导权的国大党,本应充分利用战后的大好形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革命主动性,通过强有力的群众运动,采取多种形式的斗争方式取得完全、彻底的胜利,但由于它所代表的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不愿意放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不愿过份触动英国资本和封建势力的利益,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上层谈判上,压英移交政权。正是这一根本原因,印度所取得的独立是不彻底的,有缺陷的。

  二,伴随印度的独立,保留了诸多的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利益。反帝任务没有完全实现。诸如政治上最初是以自治领形式,蒙巴顿还留任印度联邦总督,以英国文官制度为基础的官僚体系基本上被接管过来,印度军队仍由英国人担任总司令,并保留有少量的英国军方领导的英属印度海陆空部队。在经济上,英国私人资本丝毫未受到触动。独立后英国资本成倍增长,并在外国私人资本中一直占有优先地位。

  三,印度独立的胜利果实主要为资产阶级所攫取。印度国内的阶级矛盾,特别是广大农民与封建势力的矛盾未有得到根本解决,封建势力继续在很大程度上保存下来,反封建任务远没有完成。

  四,印巴分治给两国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恶果。印巴分治使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两大教派的对立情绪达到了顶点,造成了南亚次大陆历史上空前的宗教冲突和残杀。不到几个月,许多城市变成废墟。五十多万人被杀害,横尸遍野,目不忍睹,一千二百万人无家可归,互相迁移的难民达一千四百万人以上。印巴分治也破坏了次大陆的经济联系和平衡,工厂和原料产地严重脱节,给两国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困难。分治后印巴两国矛盾加深,三次兵戎相见,积怨甚深。这种状况也为超级大国的渗入和插手提供了方便。

  印度独立的这些不彻底性和严重缺陷,随着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和种种客观条件的变化,有的已逐渐克服,有的正在或将被弥补或克服。

  二、新政治体制的确立

  英国殖民主义者移交政权后,新成立的印度政府为维护和巩固新生的政权作了不懈的努力,对英国统治印度时期的旧国家机器进行了利用、改造,逐步确立了一整套具有印度特色的政治体制,其中包括议会民主制度、文官制度、军事领导体制、联邦制度以及政党制度等。

  (一)实行西方议会民主制度

  印度是东方殖民地国家中出现议会民主制最早的国家。以老奸臣滑著称并善于在适当时候作出妥协的英国资产阶级,为阻挠、分化印度正在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便允许一部分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上层人物参与政权,便将议会民主制度移植到印度这块东方国土上来。显然,独立前的议会民主制度是英国殖民统治的工具。印度独立之后,以尼赫鲁为代表的印度资产阶级将这一现存的国家机器——议会民主制度,全盘接受下来,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使其成为印度资产阶级得心应手的统治工具。

  体现印度议会民主制的印度宪法于1949年11月通过,]950年1月正式实施。该宪法长达十余万字(中译文),多达395条,千余项具体条款。从宪法生效起多次修订,至1986年止已修改四十六次。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的国家政体,从政治上确定了资产阶级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宪法宣布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不因宗教、种族、种姓、性别等差异而受歧视,废除贱民制等等)、自由权(言论、集会、结社、居住、迁移自由等)、文化教育权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宪法规定:“所有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包括任何公司、商业或工业企业的投资,一律不得为了公用拥目的而占有或收购。”即使非常必要时,也必须给予赔偿。虽然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福利可以干预经济,但却承认了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其目的无疑是为丁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宪法规定,印度每五年进行一次大选,从1952年第一次大选以来共进行了八次大选,从未中断,议会民主制度也未发生动摇。1977年人民党通过选举程序把当时正在执政的英。甘地赶下台来而执政。此外,在邦一级不断出现非国大党执政的情况,印共(马)在西孟加拉邦多次执政,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印度国会是印度联邦的最高立法机构,分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联邦院代表各邦,有二百四十位左右议员,由各邦议会和直辖区分别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议员的三分之一。人民院由选民直接选出,由五百四十名左右议员组成,任期五年,期满全部改选。按照宪法规定和一般惯例,议会的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在联邦职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权;选举和弹劾总统、副总统,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检查长、审计长等;监督政府工作,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集体对人民院负责;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和政府法案或通过不信任案等办法,迫使政府辞职。

  宪法规定,总统是印度的“国家元首”,享有非常广泛的行政权。但实际上,印度最高行政机关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1977年通过的四十二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事。”按照宪法,总理拥有组织和领导政府的大权。部长会议的全部成员都是经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并有权提请总统随时免去某个部长的职务,甚至彻底改组政府。印度部长会议很少开会,实际的最高行政机关是由总理和内阁部长组成的内阁。总理由人民院中多数党的议会党团领袖担任。印度历届政府首脑人物从尼赫鲁到德赛,从英·甘地到拉·甘地,都是得到某些大财团的支持,才能在竞选中获胜。内阁成员也绝大部分是资产阶级和地主的代表。如第七届英·甘地组成的十八名内阁成员中,工商业资本家、农村资本主义经营地主、富农及其他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就有十四人,占78%。无疑,印度政府不过是资产阶级的办事机关。

  以上种种情况显示,印度议会民主制在形式上(诸如选举制、责任内阁制、议会组成与权力等)以及在本质上(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并无二致。但印度的议会民主制又有别于西方议会民主制,它具有某些东方专制制的一些特征。其中包括:

  (1)印度议会制度除一般西方国家议会制普遍存在的弊端(如营私舞弊、政客投机等)外,还有更大的缺陷。其一,印度在八次大选中,直接参加选举的人只占选民的一半,w 至不到一半。第一次大选(1952年)只占选民的45.7%,第二次大选(1957年)占47.8%,直接投国大党票的人数一般不投票人数的一半,依此计算,支持国大党的人数不到选民总数的四分之一。如果加上竞选中的舞弊行为,那么真正拥护国大党的群众就相当微弱了。其二,选票的多少与议席的多益并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个政党能以少数选票获得绝对多数席位的“奇迹”。印度人民院议员虽然由直接选举产生,但在人民院内却釆取相对多数制,只要选票能领先,即可当选。一至五届大选,国大党平均得票数占所投选票数的44%,未过半数,而平均得议席之位却占69%,占三分之二以上。第七次大选(1980年)英·甘地为首的国大党仅得选票总数的42%,但却得议席总数的65%;相反,原人民党各派共占选票的32%,但却只得议席的16%。其三,印度宪法经过多次修改,司法权限大大削弱,而行政和立法权限则无限扩大。实际上,印度的“三权分立”在很多情况下是“三权合一”。

  (2)印度政府基本控制在尼赫鲁家族手中。印度独立四十年来,尼赫鲁执政十七年,英·甘地执政十四年,1984年底以来又是拉·甘地在执政。虽然中间有夏斯特里和德赛,但加在一起才不过四年时间。因此,实际上印度政府是尼赫鲁一家在执政,印度党政重大决策几乎均由一人决断。这就是所谓的“强人政治”。这种政治与西方的民主制相比显然大为逊色。

  (3)暴力统治甚于西方。如果说印度的议会民主制度在第三世界中是比较发达的,那么它在实行暴力统治方面也是相当著称的。可以说,议会民主与暴力统治二者是相辅相承,印度从独立开始到50年代末的十三年中,发生警察开枪事件超过英国统治时期。1950年至1978年,警察开支从三千万卢比激增到4218亿卢比,即增加一百四十多倍。许许多多犯人不加任何法律审讯就被秘密处决,在狱中受到严刑拷打。在比哈尔邦曾揭露出八十七起警察挖掉犯人眼睛的事件。70年代,中期,国大党一党统治发生危机,于是英·甘地在国内实行“紧急状态”。一方面多次修改宪法,限制司法权限,另一方面则对反对派和人民群众进行空前规模的镇压。据统计,在1975年“紧急状态”期间,约有十五万人根据“维护国内安全法”和“印度国防法”而被捕或拘留,取缔了二十六个政党和组织,实行新闻检查,压制国内舆论,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印度学者莫汉·拉姆评论说:“与印度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令最为相似的条例是德国第三帝国的魏玛宪法,与魏玛宪法的第48条相比,印度宪法实际上更加厉害”。英国《新政治家》报道说,印度这个世界人口最多的民主国家已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拉美型警察国家。这些说法可能言过其实,但却多少能反映出印度民主制度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二)改革文官制度

  实行文官制度是印度议会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印度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近代资产阶级文官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人在印度建立的文官制度是为英国殖民主义利益服务的。那时文官中的印度人只占极少数,直到独立前夕,文官中最重要的职位几乎全部由英国人所霸占。独立后,随着英国人的离去和印巴分治,留在印度的文官总共四百五十一名,他们被印度政府全部接受下来,并受到了重用,但过去的文官制度无论在数量上、结构上以及在法律程序上,均不能适应独立后政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独立后印度政府对文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重建。

  (1)调整文官结构,将原来的“印度文官机构”(ICS)改名为“印度行政官机构”(IAS),但仍沿用文官称呼。除保留原有的“印度警官机构”外,还先后创立了印度外交官、印度中央秘书人员、印度经济官员和其他二十多种专业技术官员机构。根据文官归属和使用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全印文官。它是在联邦和各邦之间通用的文官,由联邦公职委员会统一招收,然后分配给各邦。联邦和各邦的重要行政官职备,通常都由他们担任。第二类:中央文官。一部分是非科技性的文官,如中央秘书人员、速记(助理)人员、办事员、外交官员、经济官员、统计官员、审计官员、海关货物税官员、铁路机关人员、国防会计人员、一等邮政官员、一等新闻官员和一等所得税官员等。第三类:邦文官。由各邦或几个邦联合招收、使用和管理,通常被指派担任县以下的区的税收和行政职务。邦文官成员经过选拔可提升为印度行政官成员。

  (2)制定文官法案。1951年制定了“全印文官法”,随后又为印度行政官和印度警官分别制定了有关考试、任用、提升、选拔、见习、行为、纪律与上诉、工资和年金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则。1956年制定了“中央文官法”和有关中央文官的条例和规则。拫据文官法规,印度文官任用有三种方法:第一种通过竞争考试任用。公开竞争考试每年由联邦公职委员会举办一次。凡具有大学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21岁至24岁之间的印度公民,均可报考。在一等文官的缺额中,每年大约有55%是根据这种考试的结果直接任用的。二等文官也有一部分这样任用。第二种通过提升方式任用。提升的主要依据有两条:一是才能,二是年资。对于中等以上的职位来说,主要是强调才能;对于低等职位,则强调年龄加适合。第三种通过选拔方法任用。对于那些有卓越才能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非文官组织成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联邦公职委员会审查后,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年龄一般限在25岁至40岁。各部科技人员的任用也多采用此法。

  (3)扩充文官队伍。为了适应印度独立后对文官的大量需求,1948年建立了“特别任用委员会”,以选拔和提升方法紧急任用了大批新文官。1950年3月新建的计划委员会在报告中强调,必须把具有高等学历和专门经验的人材吸收到行政机构中来;必须及时选拔一批年轻的官员对他们施行经济方面的广泛训练;政府应从大学、金融、实业等部门招收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充任高级职务。委员会认为,如果不这样做,各个五年计划就难以实现。到1956年“一五”计划终了时,中央政府的文职人员总数已达到1792000人(包括100万铁路职工)。据印度人事和行政管理局1982—83年统计,1981年印度政府的职工总数为3227528人(不包括驻外使馆人员,但包括铁路职工150万在内),其中一等(相当于我国科级以上官员)52773人,二等(股长和助理官员)62955人,三等(办事员1876784人,四等(勤杂人员,包括清洁工人)1235016人。

  (三)整编与改建军队,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独立前,军队全部控制在英国人手中。正规军中的主要军官均由英国人担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印军官比例为4:1,那时的军队纯属殖民主义者的统治工具。独立初,仍有一万多名英籍军官担负着印军各级重要职务。印籍军官最高的不过旅级准将,人数也仅有几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印度政府加速了军官印度化的进程,即军官逐渐由印度人担任。1958年海军参谋人员改为印度人担任,至1961年时基本上完成了军官印度化的过程。为控制军队的指挥大权,1948年印度政府废除了由陆军总司令统辖海、空军的制度,实行三军分立,总统任三军最高统帅,并通过由总理主持的内阁军事委员会实施对军队的指挥权,实权实际由总理独揽。为防范军人干政,印度政府通过加强文官治军的办法,削弱军队在政府决策中享有的一定自主权。政府规定,国防部由文官主管,三军参谋长对国防部长负责,军队的财政置于财政部的直接监督之下,印度政府领导人为防范军人干政,还及时对一些与外国势力大财团有密切关系而且较有声望的高级将领调换工作。由于印度政府的种种严密防范措施,抑制了高级军官发展野心、积累力量。四十年来,印度军队一直未发生过干政的现象,政局也相对稳定。这表明印度议会民主制度同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相比,较为成熟、稳固。

  印度独立后,将英属印度的各种军队(除正规军外,还有地方军、土邦武装等),统编为正规军(不包括地方武装警察)。印军人数从印巴分治时的27.5万增加到80年代初的126万人。国防费用从1950—51年度的16.4亿卢比增加到1986年度的1250亿卢比。军事工业已成为仅次于钢铁工业的第二个最大公营工业部门。大约有军火工厂五十多家,直接进行军工生产的人数达三十多万。印度能生产自制全部轻武器,部分能研制尖端武器。进入80年代以来,印度三军的武器装备已实行了第二次武器更新。有坦克2100多辆,居世界第三;作战飞机近千架,居世界第五;各型舰艇150余艘,居世界第八。拥有两艘航空母舰(亚非国家中唯一有舰空母舰的国家)。1974年进行了一次核武器试验。这表明印度军队建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它已成为贯彻资产阶级意志、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支柱。

  (四)实行具有单一制特征的联邦制

  独立前,由于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实行“分而治之”政策,使印度变成了一个支离破碎的国家,把印度人为地划分为英属印度和五百六十个土邦,将不同语种的民族划在一个邦之中,又把同一语种的民族分割在几个邦之中等等。因而地方与地方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矛盾异常尖锐。印度独立后,印度政府在处理民族、语言、土邦等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948—50年,印度政府通过高价赎买和军事强制手段合并了土邦,统一了基层政权。1956年以后又实行新省邦制,基本上按语种分邦,到80年代中期已划为二十多个邦,部分解决了中央与地方、民族和语言的矛盾。在国家结构上则实行联邦制。

  印度宪法明文规定,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由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市)组成。各邦的政治体制与中央几乎完全一致,每个邦有一个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部长会议。首席部长得到邦议会多数的支持,部长会议集体向邦议会负责。邦议会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一般任期五年。有些邦还有邦参议院,其议员一部分由邦长指定,另一部分由社会人士提名。参议院是一个永久性机构,每二年改选一部分议员。每个邦设一邦长,由总统直接任命,他有权解散议会,也有权重新召开议会,提出咨文,在立法议会休会期间有权颁布命令。

  印度宪法详细地规定了哪些是属于中央的权限,哪些是属于邦政府的权限,哪些是属于中央和邦政府共同的权限。

  印度宪法规定,印度各邦单独享有66项立法权,其中包括公共秩序、警察、地方自治、公共卫生、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地方工业、土地立法、土地和建筑税、奢侈税等。宪法还规定了47项联邦与省邦共同享有的立法权,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财产转让、民事诉讼、契约、工会、劳工福利、劳资纠纷、经济计划和社会计划、报纸、物价管理、电力、印花税等。

  但是,各邦的自治权是很有限的。这表现在:(1)各邦的立法权除警察和土地立法权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切重大立法权力全部集中在中央。根据宪法规定,印度联邦单独享有一切最重要事务的立法权。其中包括国防、武装部队、军工、外交、战争与和平、航空、铁路、邮电、对外贸易和外汇、货币和银行、保险等重要权力,共97项。(2)宪法虽然规定各邦拥有设立警察的权力,但警察都是由联邦内政部按照“全印警官制度”统一培训后派遣到各邦去的,提升也要通过内政部,因此实际上是受联邦内政部控制。宪法第42号修止案还规定:联邦政府有权派武装部队或其它部队到任何邦处理该邦社会动乱和法制恶化等严重问题。这些部队在邦内驻扎期间,根据联邦政府指示行事而不受邦政府控制。(3)宪法虽然规定了47项联邦和下属邦共享的立法权,但依据宪法规定,各邦所制定的法律只有在同联邦制定的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否则应属无效。(4)印度宪法虽然规定若干个邦的自治权限;但宪法又规定,各邦行使的行政权,不得妨碍或损及联邦之行政权;不得妨碍或损及联邦对各邦给予指令的行政权。(5)各邦的邦长由总统任命并对总统负责。联邦可通过各邦长掌握该邦的全面情况,并牵制该邦的工作。宪法还赋予邦长在一些问题上的“自由决断权”,邦长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可以不必根据邦部长会议的建议。(6)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征收除农业税以外的一切所辩税、附加税、关税、资本和财产税、公司企业税、铁路客运和货运税等作为印度的“统一基金”,然后由联邦将其中一部分分配或以补助金形式拨发给各邦。中央控制了各邦的财政金融大权。(7)宪法规定,总统在认为某一邦政府不能依照宪法规定进行工作时,有权宣告“紧急状态”。在此期间,联邦议会代行邦议会的职权,总统并有权接管邦政府的全部行政权,实行“总统治理”。从1950年到1977年4月,由于政治动乱和其他原因,印度中央政府曾经五十次解散各邦的邦议会,实行“总统治理”。(8)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可以通过简单多数表决建立新的邦或改变现有邦的公职、边界和名称。

  综上所述,印度的联邦制无疑具有强烈的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印度著名法学家格·纳·约希认为,“严格地说,印度联邦并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而是一个具有某些主要和重要单一因素的国家”。印度官方出版物《印度一参考年鉴》也认为,印度的联邦制具有“单一制国家的特点”。

  印度国家结构之所以实行这种具有单一制特征的联邦制,是与印度的历史、民族等特点分不开的。印度在历史上长期遭受异族频繁的入侵和征服,因而形成印度人种、民族、语种、宗教繁多。印度各大民族和多数部族都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印度宪法承认有十四种语言。每个语言集团实质就是一个民族。由于这种情况,印度在英国入侵之前一直没有形成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历史上虽然有过几次大的统一,但时间极短,印度多处于地方割据和分裂状态。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印度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印度各民族又有着在反帝斗争中联合起来的强烈愿望,各民族也有着建立民族市场、发展资本主义、建立统一的自由国家而斗争的趋势。印度反英民族解放斗争和独立后争取经济独立的斗争,正是这种要求和趋势的体现。印度资产阶级在它上台执政后,面临着这两种趋势,在国家结构上必然要有反映。考虑到第一种趋势,即印度民族、语言情况以及各民族要求自治的愿望,必然要实行联邦制,不实行联邦制便不能反映印度的民族特点。考虑到第二种趋势,即尽可能消除旧的地方狭隘界限,建立统一的国家,必然要更多的强调集中的领导和管理;不强调集中,便有可能重蹈历史上地方割据的覆辙,而这恰恰是印度民族复兴的极大障碍。因此,实行在联邦制下面的集中制是符合印度的国情的。但是,执政的印度大资产阶级由于它自身的阶级本性和特点,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统一和分散、大民族与小民族关系时,往往失误,乃至实行大印度斯坦主义和民族沙文主义。

  (五)实行以国大党为主体的政党制度

  印度是一个政党众多的国家,其数量可为世界之冠。根据印度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印度第一次大选时,全国政党总数为一百九十二个。另据印度学者S。N。萨达西文估计,从1947年至1977年间,印度存在的政党数在二百个以上。这种政党众多的现象正是印度社会、经济、民族、语言、宗教和地方差别等方面的多样性的反映。

  但是,主宰印度政治和左右政局发展的核心力量乃是国大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与之匹敌。1947年以来,除了两年多时间(1977年3月至1980年1月)为人民党执政外,国大党一直居执政党地位。在八次大选中,除第六次(1977年)大选外,均占优势。第一次大选获364席,占人民院总议席的74.7%。第八次大选获403席,占人民院议席的80%。国大党在各邦历次议会选举中一般也居领先地位。如1952年国大党议员邦议会共获22扣席,占邦总议席的68.4%。1985年国大党议员在邦议会共获1416席,占总议席的56%。各反对党在全国范围内均不能与国大党相抗衡。第一次大选,人民社会党在人民院中成为第一大反对党,拥有二十一个议席,仅占总议席的4.3%;在邦议席中仅拥有二百零二个席位,占邦总议席的6.1%。第二次大选,印共成为第一大反对党,在人民院拥有27个议席,仅占总议席的5%。第四次大选,自由党成为第一大反对党,在人民院中拥有四十四个议席,占总议席的8.4%。第五次大选,国大党(组织派)成为第一反对党,但在人民院中仅拥有16个席位,占总议席的3%。第七次大选,民众党在人民院中成为第二大党,拥有42个议席(后减到33个议席),占总议席的8%。第八次大选,泰卢固之乡党成为第一大反对党,在人民院中拥有28个议席,占总议席的5%。

  独立以来,一些政党曾在邦一级政府执政。执政较多的一次是在1967年第四次大选时,有九个邦由反对党执政。另一次在1985年第八次大选后,又有九个邦由反对党执政。如印共(马)在西孟加拉、喀拉拉、特里普拉三个邦执政,人民党在卡纳塔克执政,泰卢固之乡党在安德拉执政,全印安纳德拉维达进步联盟在泰米尔纳北执政,阿卡利党在旁遮普执政(1987年初国大党政府又重新接管)等。从发展趋势看,反对党在地方执政有可能增加。但从总的情况看,各反对党的实力远不能同国大党相比。国大党党员在独立前1920年时就有二百万,独立后1950年达一千七百万,1981年国大党(英)拥有一千四百万左右。而曾是全国第一大反对党的印共拥有不到二十万员党(1957—1958年),印共(马)才拥有二十七万党员(1980年以后)。国共两党力量相差十分悬殊。

  国大党之所以几乎一直保持优胜者的纪录,其深刻的原因在于:该党是亚洲最老的资产阶级政党之一,在印度自始至终领导了半个多世纪的民族解放运动,动员和组织印度人民进行过声势浩大的反英斗争,并最终取得了独立;它有提拉克、圣雄甘地和贾瓦哈拉尔·尼赫鲁这些国大党著名领袖,他们在印度人民和各政党中享有较高威望和声誉;独立以后,国大党能够顺乎历史潮流并根据印度具体国情拟定一套有利于印度发展的经济和政治纲领和政策,因而不仅得到印度多数资产阶级和地主富农阶级的广泛支持,也得到一部分工农以及少数民族、低级种姓和贱民的支持。除此之外,由于国大党具有丰富的政治斗争经验,能够一次又一次地渡过党内外的政治危机(如1967—1969年;1977—1980年;1984年等),使印度政治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一定时期的政局动荡和不稳,并未对印度政治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三、经济发展与改革

  (一)印度经济发展概况

  独立前由于英国殖民主义者长期残酷的剥削和掠夺,国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主要经济命脉掌握在英国垄断资本手中,致使印度农业凋蔽、工业停滞,国家经济处于极端的贫困之中。独立后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其经济有了明显的变化和改观。

  印度独立后的经济,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7—1956年,即从印度独立到“一五”计划结束,是经济恢复时期。

  印巴分治不仅造成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大仇杀,而且打乱了本来就不平衡的国民经济。分治后大城市和大工业均分布在印度境内,而原料产地和粮食产区却多半分布在巴基斯坦。据统计,91%大工业如钢铁、黄麻、造纸等工业几乎全部留在印度;而巴基斯坦却生产38%的棉花和80%的黄麻。这就使独立初期的印度花费巨额外汇进口黄麻、棉花和粮食。印度独立初期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工业生产总指数从1948年的108.4降到1950年的105.农业下降到1950—1951年度的95.6,粮食下降到90.5.为改变这种状况,印度政府拟定了“一五”计划(1951—1956年),其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变印度停滞不前的经济结构,以便为以后的经济发展打下一个稳固的基础。经过努力,印度国民经济在“一五”计划结束时,平均增长率达到3.6%,超过原定指标的2.1%。五年内工业生产增长25%,农业生产增长22.2%。按1970—1971年价格计算,工业生产平均每年增长7.4%,农业生产每年增长4.3%,国民收入每年平均增长3.6%。此间,物价比较平稳,工厂工人实际工资恢复到战前(1939年)的水平。在“一五”计划期间,还实行了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土地改革,有40%耕地面积的土地转移到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手中,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的阶级矛盾,并促进了印度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第二阶段1956—1966年,即实行“二五”和“三五”计划的十年,是印度工业体系形成时期。根据尼赫鲁的经济发展战略,印度“二五”和“三五”计划在工业方面强调优先发展以机械制造业为中心的重工业。在这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集中力量投资在电力、冶金、矿山、采矿、机械制造、化工原料、采油、煤油、石油化工以及化肥等各种重工业和基础工业方面,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经过十年的努力,工业生产增长近一倍,总指数从1956年的136(1950年为100)上升到1966年的264.4.工业产品增长最快的是为生产服务的机械设备和耐用消费品,其中机床增加二十一倍,内燃机增加七倍,动力水泵增加五倍,发电机增长四倍,家用电冰箱增加六倍。此外,食糖和食油分别增加14%和13%,机纺棉布反减少15.2%。印度政府在积极发展国营企业的同时,也鼓励私人垄断财团以及同外国资本合作兴建的新型工业。印度国营企业从二十一家增至七十四家,投资额增加二十九倍,从8.1亿卢比增至241.5亿卢比。印度国内和国外垄断组织在印度投资增加132.5%,从47.83亿卢比增加到106.93亿卢比。印度五家最大的财团资产总值从1958年的45.44亿卢比增至1966年的131.94亿卢比,增加近二倍。

  在农业方面,尼赫鲁的战略是实行乡村发展计划和实行合作社。前者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合作社评议会制度,使其成为农村基本经济行政单位,要求十年内把全部耕地纳入广泛的发展计划,并在美国专家的建议下实行农业精耕计划,集中使用高产品种、化肥、农业机械等现代化技术,以达到大幅度增产目的。但该计划当时基本上未能实行。1964年尼赫鲁去逝后,继任的夏斯特里抛弃了尼赫鲁的上述战略。其间,工业增长一倍,而农业只增产14%,年平均增长率为1.5%。而且农业生产很不稳定,每隔二、三年就出现一次减产,有时甚至出现大幅度倒退。如1965—1966年度的农业生产低于1958—1959年度16.6%。1965—1967年连续两年灾荒,加上1965年的印巴战争和美援的中断,形成了粮食恐慌、通货膨胀、外汇短缺和工业减产为特征的经济危机。农业生产的停滞和倒退严重影响了工业的发展。

  第三阶段:1966年至1984年,即从三个年度计划经过“四五”、“五五”、“六五”计划到英·甘地逝世,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是调整经济和着重发展农业,较多依赖市场经济。60年代中期,印度粮食恐慌,粮食库存全部耗尽,配给制度基本上依靠美国进口小麦来维持,从而使印度对美国和世界银行的依赖加深。在美国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英·甘地同意实行“绿色革命”,即农业发展新战略。在工业方面,对国内外私人投资提供新机会,放松工业许可证政策,对十四家大银行(存款总额占全国56%)收归国有,对垄断财团新建和扩建进行审批等限制措施。在这个时期,对农业和能源动力方面的投资比例增大。农业投资比重从“三五”计划(1964—1969)的20%,提高到“四五”计划(1969—1974)的23%。工业企业的投资从20%下降到18%。“六五”计划(1980—1985)对农业的投资占25.4%(“五五”计划为21.7%),能源动力开支占28.1%(“五五”计划为26.2%),工矿业开支占15.4%(“五五”计划为18.7%)。“六五”计划期间预计国民收入增长率为5.2%,人均收入增长率为3.28%。

  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印度工业、农业、科技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从1950—1951年度到1984—1985年度,印度人口从3.59亿增加到7.5亿,即增加一倍。按1970—1971年度价格计算,国民生产总值从1746.9亿卢比增加至6120.1亿卢比,即增加2.41倍,同期内人均国民收入从466卢比增至771.5卢比,即增加65.56%。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4.4%。印度工业有重大发展,已建成初具规模的独立的工业体系。工业设备的自给率已从独立初期的10%左右上升到90%左右。国内市场的消费品大部分是本国制造,并能输出纺织、制糖、钢铁、化纤等工厂和电站的成套设备。工业生产总指数(1960年为100)从1950—1951年度的49增至1980—1981年度的278,增加4.67倍。许多产品成倍增长。独立初期与1984—1985年相比,煤由3300万吨增至1.47亿吨,增加4倍;发电量由53亿千瓦增至1399亿千瓦,增加25倍多;原油由23万吨增至2899万吨,增加133倍;钢锭由147.2万吨增至1081万吨,增长7倍多。印度农业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就。农业生产指数1969—1970年度平均数为100)从1950—1951年度的58.5增至1930—1981年度的135.2,增加1.31倍,年均增长率是独立前二十五年的1.5倍。从1950—1951年度至1984—1985年度,粮食产量从0.5亿吨增至1.46亿吨;棉花产量从51.7万吨增至140万吨,甘庶从7049万吨增至1.73万吨,油料从4980吨增至13100万吨。在科学技术方面不仅改变了过去严重依赖外国技术的状况,而且还能向第三世界一些国家甚至向某些西方国家出口工业产品和技术。印度在原子能、电子、高分子、空间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能制造飞机、导弹、人造卫星、原子能发电站。其中四座原子能发电站总功率为860MW,85%的设备由印度自己制造。科技队伍人数在70年代末就已有232万人,仅次于美国和苏联,自称居世界第三位。科研开支从1950—1951年度的4700万卢比增加到1982—1983年度的123.7亿卢比,即增加260倍。教育事业也有较大发展。全国中小学生从1950—1951年度的1920万增至1984—1985年度的8110万,增加3.3倍。同期,全印大学生从36万增加到350万,增加9倍,大学从27所增加至150所,小学从209671所增至52万所,识字率从16.6%上升到36.2%。

  当然,印度经济在四十年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和困难。如经济结构不够合理、国民经济比例有时失调,工业设备长期使用不足,病态企业不断增加,经济管理特别是公营企业的管理混乱,劳动生产率低下,贫困和失业严重,两极分化不断扩大等。印度政府力图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关问题可参见第五编。

  (二)印度的混合经济体制与主要经济成份

  印度独立以来一直实行公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同时发展的方针。1948年4月的工业决议中写道:“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增加国民财富的办法是,扩大同前已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并集中力量建立其他新的生产项目,而不是接受原有企业。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只要方向对头,调节得当,也可以起到极有价值的作用。”1956年工业政策决议把工业分为三类:第一类共17种,由国家垄断,其中包括武器弹药、原子能、钢铁、重型铸件、重型机械、重型电器、煤炭、石油、航空、铁路、造船、电力和采矿等工业。私营企业已在这类工业中经营的仍允许继续经营。第二类共12种,由国家建立公营企业,同时允许私营经济企业进入以补充其不足,这些工此包括机床、药品,合成橡胶、公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等,其余均属第三类,留给私营部门经营。金融和外贸由公营部门控制和经营。

  公私营两种经济部门共同存在于一社会之中,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在同一计划下发挥各自作用。公营经济主要集中于投资较大、周转期较长、收益较少的基础工业、重工业、交通运输、军火工业、公共设施、重要的金融机构等。它们通过印度政府接管英国殖民政府原有企业、对私人企业国有化和国家投资兴建而得到迅速发展。它们对整个国家经济生活起着统治和支配的作用。“一五”计划开始时,只有五家中央控制的公营企业,到1982年初,已增至二百零三家,增加40多倍。投资额在1951—1952年度为29亿卢比,1982—1983年度增至2659亿卢比,增长850多倍。投资额占全国有组织企业(指根据印度各种法令进行注册并受其管制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的50%,拥有整个生产能力的60%。在国内净产值中所占的比重约占20%左右,企业的职工人数占全国有组织企业职工总数的65%以上。70年代末,公营企业在印度一百家最大公司中的数目已增至三十六家,资产共达1088.3亿卢比,占一百家最大公司资产总额的74.3%,其中有的公营企业已列入世界的“跨国公司”,如印度钢铁管理公司在世界四十三家最大钢铁托拉斯中名列第二十位。从公营经济的规模和它在整个国民经济所起的作用来看,它已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从性质上说,它无疑代表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印度政府在发展公营经济的同时,也大力扶植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积极扶植大财团,的经济发展。印度政府虽然也采取了一些限制私人垄断资本的发展的措施,如实行垄断和贸易行为法、工业许可证制度等,但总的说,扶植是主要的,或小限制大扶植。私营经济的消费品工业、建筑业,商业利润一般都比较高,而公营企业由于投资大,利润则均较低;而且公营企业为里断财团提供所需要的种种有利条件,如廉价原料、燃料、基地设施、机器设备、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方便。正如阿吉特·罗易在《印度垄断资本主义》一书中所说:公营经济提供最基础的结构,而“私营部门主要是垄断资本在这个基础结构上建筑起自己富丽堂皇的大厦”。在政府和公营企业的扶植下,使本来就具有实力的垄断财团获得迅速发展。1851年拥有二亿卢比以上的财团只有九家,1981年已达一百家,其中超过十亿卢比的有四十四家,资产总额1514亿卢比。

  印度政府还采取若干措施支持和鼓励非垄断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企业一般不超过一百万卢比,特点是投资较少,技术水平不太高,容纳劳力多,产品花色品种齐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1961年小企业的数目不到三万家1981—1982年已增至五十三万家,拥有固定资产919亿卢比,就业人数750万,其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40%,产品出口额约占全部出口额的20%。尽管每年都有大批小企业倒闭,但又有更多的小企业兴起。小型工业是印度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外国私人资本企业,印度政府一方面采取限制和削职外国资本在印度的势力和影响,另一方面又允许存在并积极发展同外国资本的关系。独立以来,外国私人资本到70年代末直接投资总额达216亿卢比(约合27亿美元),相当于1943年投资总额的8.5倍。除英国资本外,美国、德国、法国等外国资本对印度的投资明显增加。但是,外国私人资本在印度公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1949年为5.5%,1956年为36.3%,1976年再降至17.9%。1978年外国直接投资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就是说,外国资本虽然在印度仍有一定重要地位,但作用远不如独立前。

  总之,独立后印度有五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公营经济、印度私人垄断资本、外国私人垄断资本、印度中小私人资本、农村小农经济。这五种经济成份的总和构成印度的经济基础。

  (三)土地改革和绿色革命

  印度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印度人口中80%以农业为生,农业吸收了全部劳动力的70%,它的发展决定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它是印度国民总产值的主婆来泥,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越础。为改变印度农业的落后面貌,印度政府采取种神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独立后印度农业政策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独立到1965年为“全面发展农业”阶段,重点是实行土地改革、合作社运动和乡村发展计划等。第二阶段,从1965年到1978年,以技术改革为中心,实行农业发展新方针,又称“绿色革命”;第三阶段,从1978年起至今,以消除农村贫困和失业为目标,实行农村综合发展计划。三个阶段中以土改和绿色革命最为重要,取得的成果也较为明显。

  印度土改有三项内容:第一项,废除柴明达尔等大土地所有制。印度政府法令规定,以补偿金的办法接管柴明达尔等大地主的荒地、森林和耕地的一部分,然后有代价地分给耕种者。即非通过强行没收柴明达尔地主土地并无代价的分给农民。到50年代中期,大约在全国38%的土地上取消了柴明达尔,政府付给柴明达尔的赔偿费高达62.2亿卢比,其价格相当于被征收土地每年地租收入的十至二十五倍。第二项,租佃改革。从1053年起,各邦通过租佃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租金公平合理并保障租佃关系,各邦政府均规定了地租数量并规定地主不得驱逐佃户,农民耕种六年者将取得永佃权,允许佃农购买土地等。第三项,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1961年底印度开始宣布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令,规定超出限额的土地由国家交付评议会分配。各邦根据这一法令实行土地最高限额的标准不一,安得拉邦个人持有土地最高限额是27英亩到324英亩,拉贾斯坦是22英亩到336英亩,古吉拉特是19英亩到132英亩,卡纳塔克是27英亩到216英亩,旁遮普和哈里亚纳是30英亩到80英亩,马哈拉施特拉是18英亩到126英亩。1972年7月,印度政府又规定以五口之家为一单位,最高限额水浇地为18英亩,旱地为54英亩。根据土地最高限额法,各邦共取得剩余土地567.8万英亩,已将其中的446.3万英亩分给329万无地或少地农民。土地限额法规定国家征收限额外的剩余土地要付给土地所有者很高的补偿金。由获得土地的人20年内付清,全国预计实行最高限额而付给地主的补偿金达233亿卢比,等于废除柴明达尔时所付的补偿金的四倍。

  印度的土改无疑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性质的措施,但对其结果应进行公正的评估。既要肯定其成功之处,也要看到其失败和不足之处。其成功之处在于,印度土改废除了柴明达尔“中间人”地权制,从而限制和削弱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势力,为印度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柴明达尔制度是英国在印度培植的极端腐朽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这种制度在土改前占印度全国耕地的一半,它们构成印度农村最大的封建势力。由于实行土改立法,在近92.4%的柴明达尔地区实行,取消了259万柴明达尔中间人的征收地租权,接管了700万公顷土地,有800万佃农获得土地所有权。土改后,土地所有制有局部的变化。独立初期,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占地85%,其中不到2%的大地主却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的贫苦农民则仅占土地的15%。经土改到1970—1971年度,则有近50%的人拥有80%的土地,其中大多数是占有五至十公顷的中小地主阶级,而拥有二十至五十公顷以上的大地主仅占农村的1%,只占有土地13%。可见,柴明达尔大地主势力已受到严重打击而日趋削弱,地权已经分散到中小地主阶级手中。这也表明,经过土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土地再分配土地集中程度有所下降,新兴中小地主阶级已经兴起,他们容易接受新的农业技术,并开始逐渐经营资本主义农场。此外,由于土改立法,允许地主收回土地“自营”,从而引起夺佃高潮,不少佃农失去土地而成为无地佃农,他们的数量急剧增加,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变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工人,这无疑为发展农业资本主义创造了另一个必要的条件。

  印度土改失败之处首先在于,它不是采取消灭农村封建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革命措施,因而不可能解决印度农民的土地问题。土改后的土地再分配主要是在地主阶级内部进行,至多涉及到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因为支付征收柴明达尔的土地赎买金,只有少数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才有可能,无地和少地农民是无力支付的。土改后,土地所有者与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印度土改失败之处还在于,土改中除废除柴明达尔土地制度外,其它二项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租佃改革立法大多停留在纸面上,而且地主利用法令本身的弊病,硬性提高租金,合法进行夺佃。土地最高限额法令也收效甚小,它的目的是企图解决贫苦农民的土地问题,进行合理土地分配,但实际上,得利者只是一小部分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无地和少地农民由于无力支付补偿金,同样得不到土地。

  印度政府从6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以技术改革为中心的发展现代农业战略方针,即人们通常说的“绿色革命”。这一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1)扩大灌溉而积。它是新方针的核心和关键。印度灌溉事业早在英国统治时就比较发达,当时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有“世界灌溉中心”之称。独立以后,特别是实行绿色革命以来,印度政府对灌溉的投资和面积不断扩大。灌溉投资在70年代中期比50年代初期增长三十二倍,水浇地面积从1958—1951年度的2256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17.1%)上升到1979—1980年度的5264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8%;80年代中期已达六千万公顷以上(占总面积的35%),比独立初期增长一倍多。(2)引进、培育和推广高产品种。印度政府开始是从国外引进高产品种,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种籽研究中心,对上千种小麦和上万种水稻品种进行了筛选。到70年代后期已培育出了一批小麦和水稻的高产优良品种,被称为“神奇的种籽”。一般比当地品种高产二至三倍。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高产品种面积从1965年的一万公顷扩大到1975年的二千五百万公顷,分别占小麦和水稻播种面积的31.5%和69.6%。(3)大量使用化肥。印度政府为保证化肥供应,兴建了一批化肥厂,并从外国进口相当多的化肥(约占40%)。化肥从1952—1953年度每公顷平均用量的0.5公斤增加到1978—1979年的29.8公斤,提高了59.6倍。(4)提高机械化程度。拖拉机在1951年仅9000台,平均每10万公顷使用7台,到1978年增加到30.67万台,每10万公顷平均使用213台,增加34.1倍。农业电力从1951年每公顷使用1.5度增加到1975年的50度。

  绿色革命与土改一样其效果成败兼而有之,但从总体来说,基本上是成功的。在生产力方而,绿色革命提高了农业增长率和生产率,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1351—1965年间,农业增长率主要靠扩大耕种面积,平均年增长率为1.7%,生产率增长1.4%。而绿色革命后,从1965年到1979年,农业产量增长率和生产率分别为2.6%和1.7%。粮食产量在1964—1965年度为8956万吨,到1978—1979年度则为1.3亿吨。1979—1982年为1949—1952年的2.17倍,小麦同期增长4.6倍。由于粮食产量增加,使印度由一个“饥荒之国”变为“余粮之因”。1960—1970年平均每年进口650万吨粮食,到1978年不仅停止进口粮食,还向亚洲一些国家出口100万吨粮食,绿色革命最有成效的是旁遮普、哈里亚纳、北方邦西部,政府收购的商品粮主要集中在这三个邦。以1977—1978年度为例,政府总共收购小麦480万吨,而从这三个邦分别购了281万吨、83万吨、70万吨,占小麦收购量的98%。旁遮普稻谷产量的78%、哈里亚纳稻谷的91%卖给了国家。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绿色革命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绿色革命之后,在全国出现了一批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特别在绿色革命之乡西北部的三个邦被认为是连片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农业占优势的地区。这里出现了一大批新兴的农业资本家阶级和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工人。

  绿色革命是在不改变现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通过现代农业技术从生产力来改造传统农业的。它尚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绿色革命的收益被极少数新兴地主阶级和富农所分享和独吞,他们可以运用大量资金扩大再生产,获取高额利润。而农业雇工则大量增加,贫困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并负债累累,从而加剧了农村的贫富两极分化。绿色革命与土改一样是为印度资产阶级和地富服务的措施。

  四、当代社会性质

  从上述印度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两个方面的介绍和分析中不难看出,印度经过四十年的变迁,其社会性质已非独立前的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应是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但这个社会又不同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具有自己的许多特色。

  肯定印度是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依据在于:

  (一)印度在政治上、经济上、外交上基本自己当家作主,保持了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今日之印度不存在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和外国租界,没有驻扎外国军队。帝国主义在印度无领事裁判权,印度的一切重要通商口岸、海关均控制在印度人手中。印度独立初期虽然在军事、文官方面的局部大权依然为英国人所控制,但印度政府自50年代中后期已逐渐实现印度化,印度政权已牢牢掌握在印度资产阶级之手。印度不仅在政治上取得了独立,而且在经济上也基本上取得了独立,并且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印度本国资本迅速增长,外国资本则急剧下降,对外援的依赖也明显减少。70年代中期,外资在印度资产总额中只占17%,印资则上升为83%,据印度财政部长1982年宣布外资投资仅占总投资额的4.2%。外援在公营企业的投资一般占12%-20%。“六五”计划时外援只占5.7%。印度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外资外援采取利用、限制的政策,从独立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基本上是成功的,它没有因利用外资外援而丧失自己的独立性,反而使其独立性不断增强。印度在外交上实行的基本上也是独立自主的政策,虽然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与一个大国打得火热,偏离甚至背离它所一再倡导的不结盟外交政策,但并未因此而使其成为这个大国的附庸,它依然保持了在外交上的独立性。它的这种外交政策“真意在于要在美苏夹缝中间捞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二)印度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其主导方面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从印度的五种经济成份中可以看出,公营经济(即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大财团经济(即印度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外国财团经济(即外国私人垄断资本主义)、中小型工业经济(即印度私人非垄断的资本主义)无疑均属资本主义性质。而且,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主导地位。农村经济基本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原来的封建生产关系,一种是新兴的资本主义的农业经济,前者虽然仍占相当大的比重,但正在向第二种类型缓慢地发展。印度的土改和绿色革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哈里亚纳和北方邦西部已连片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其它地区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向这个方向发展。(有关情况参见第四编第四章)。从印度国家政权来说,它无疑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如前所述,它有体现印度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它的议会是印度资产阶级的最高立法机关,它的责任内阁政府是向资产阶级负责的办事机构,它的文官制度是印度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重要标志,它的军事机构是维护印度资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证。总之,它的国家政权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西方资产阶级的类型,而非封建君主的或军事专制的政权。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说,印度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确立促进了它的发展,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余地,印度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虽然不是很快,且存在种种困难和问题,但却在朝着现代化方向迈进。独立以来,国民生产总值比独立时增长四倍多,建立了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工业基础,粮食达到自给有余的境地,科技达到较高水平,均是独立前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仅就增长不快的农业生产来说,1945—1979年农业生产平均增长率为2.5%,而独立前的二十五年间(1922—1947)平均增长率仅为0.28%。独立前后相差十几倍。

  印度的资本主义不同于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其特点在于:

  其一,印度是经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这种不发达表观在许多方面:(1)印度国民经济结构尚未发生根本变化。印度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6%,靠农业为生的农业劳动力占70%。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农业占40%,工矿业仅占20%,这表明落后的农业生产仍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2)生产工具落后。印度的生产工具虽然有较大改进,工业自给能力和技术水平在第三世界也是较高的,然而同发达国家相比则十分落后。据联合国公布的材料,1976年印度使用的农业拖拉机为25万台,而美国为438万台,西德为145万台,日本80万台;收割机脱谷机印度为879台,美国为64万台,日本为50万台,西德17万台。(3)人均国民收入低下。以1983年为例,印度国民生产总值为1738.8亿美元,按人口平均产值为244.7美元(1982年数字),美国则各为3256.5亿美元和13887美元,日本分别为10628.6亿美元和8973.1美元。

  (4)人民生活贫困不堪。(详见第五编第三章)

  其二,印度是封建性和半封建性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这种浓厚的封建性和半封建性集中体现在农村的生产关系上。实际上,就全国农村总体而言,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是相当缓慢而有限的。在大部分地区,农业中占优势的仍然是封建或半封建土地制度。国大党的土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地主势力,但并未根除封建和半封建土地制度,地主与农民的阶级关系只是在局部地区发生变化,就印度总体来说,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正如1980年9月《商业旗报》一篇评论所说,“(土改)计划一个个订出来了,又一个个执行了,但土地结构依然如故。”土地占有仍集中在封建地主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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