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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西藏人权问题分析

  来自反面的观点

  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自1959年由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西藏调查报告提出后,不断引起一些西方学者与政客的关注。到八十年代中后期,这个问题再次受到国际的注目。其中原因是与许多国际人权组织分不开的。如,大赦国际,基督和平会,国际人权联盟,美国亚洲(人权)观察委员会等。这些年来,它们派出人权专家对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进行了多次的“专门调查”。他们主要办法是:1.采访在国外的流亡藏人。近几年来,海外分裂分子利用我国欢迎藏胞归国观光的机会,派遣大批人员入境从事破坏活动,将西藏境内的许多阴暗面录相并带出境。这些片面资料成为西藏流亡集团提供给许多国际人权组织攻击中国政府的“重要事实”。2.派遣记者以旅游者身份入藏报道拉萨骚乱,喧染“中国军队对藏人的血腥镇压”。3.要求中国政府允许他们组团来访专门调查西藏人权问题。

  近年来,这些人权组织先后发表了不少关于西藏人权问题的报告。这些报告成为西方国家政府议会及新闻界大量引用的“证据”。尤其是某些敌视中国的西方议员,怀着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天然仇视,利用大赦国际等的片面性调查报告,鼓动议会通过谴责中国的“西藏人权问题决议”。

  不仅如此,某些国际人权组织在国际讲坛上也利用各种机会,攻击中国。这些组织基本上都是非政府性质的,它们往往根据道听途说和新闻报道,择其所好而言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年会便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利用西藏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人权攻势”的佳期。

  1988年,美国亚洲(人权)观察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散发了一本名为《西藏的人权》的小册子。它是于1987年拉萨骚乱后赶紧编成的。它把西藏描绘成“世界上人权遭受侵犯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在西藏的罪恶”采取强硬立场。

  1991年,又有15个反华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大赦国际、人权倡导者协会、国际人权联合会、基督和平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起来向联合国人权中心提交了他们的所谓关于西藏人权问题的资料。这些资料集所有西藏人权问题之大成,对中国政府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诬蔑和攻击。这些资料还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8届会议的资料提交大会讨论。

  根据近几年来国际敌对势力和西藏分裂分子的有关材料,尤其是上述个材料,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1.宗教的不容忍。认为“虽然中国宪法第36条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藏人并不能自由地信教,安排宗教生活,无时不受政府干涉”;虽然自1980年至1987年放宽了宗教政策,西藏佛教在遭受文革的扫荡性破坏后重新开始生长,今天已容许许多宗教形式存在。但西藏的宗教信仰被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宗教机构要受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控制;80年代以来修复寺庙是由于旅游业的需要,而且还受到党的限制;进香者的捐款由政府控制,寺庙只有少许资金;青少年成为喇嘛要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查;佛教的宣传和教育受到限制,只有几位德高望重的喇嘛才能向人民传教;有关西藏政治事务的书籍被查禁;“今天中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威胁着西藏传统佛教的生存。”

  2.西藏存在对政治犯的监禁、劳改、行政拘留、使用酷刑和司法外处决。认为在1987年、1988年和1989年的拉萨骚乱中,有许多和平示威者被警察和军队射杀;中国当局对“良知犯”和“政治犯”,没有按“国际公正标准”进行审判。有些人未经起诉或审判就被处以行政拘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方一样”,西藏普遍存在“先判后审”的作法,“中国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不符合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公正审判最起码标准”。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属;公安机关秘密审讯,不允许为政治犯辩护,禁止犯人反驳,对政治犯审讯时严刑逼供;政治犯在监禁期间遭受各种虐待和折磨;被迫长时间工作,食宿条件恶劣,被探望的机会很少;西藏仍然使用死刑。这一切都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的违反。

  3.汉人大量迁入西藏,存在着“种族歧视”与“种族灭绝”现象。成千上万的汉人迁入西藏对藏族生活和文化造成威胁;西藏地区有藏人600万,汉人750万;中国移民政策是对西藏文明的威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视西藏人的活动。汉藏人之间存在歧视,藏民住房陈旧窄小,藏族居住区没有电和自来水;禁止藏民随便移动迁居;而汉人移民居住崭新的设备较好的住房。学校中藏语的使用遭到限制,汉语被广泛使用;藏人在工作中只能作体力活而且机会极少,大量藏族青年没有工作;藏商人要比汉商人交纳更多的税金;对藏民生育进行限制;医院里不经藏族妇女同意就强行堕胎。藏人受到残酷迫害,1949年以来,已有一百多万藏人死于共产党的迫害之下。这一切,“让人担心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很快将成为无足轻重的少数民族”,“这种人口迁移威胁到藏人的民族、文化和宗教特性的存在”。

  1.文化破坏和环境破坏。认为:在1950年中国出兵西藏之后,尤其是在中国文化革命的破坏期间,6000多座寺庙(西藏1300年古老文明的宝库)被摧毁。寺庙中那些无法弥补的民族文化遗产被盗走或被移出西藏。“中国在有计划地开采西藏丰富的矿产、森林和其他资源,西藏人得到的好处则很有限”。“在过去的数十年中,西藏的野生动物与森林几乎被中国人破坏殆尽”,“中国在西藏生产核武器,可能还开始在西藏倾倒核废料,中国不仅打算在西藏处理自己的核废料,而且打算在那里处理别国的核废料,一些国家已同意花钱请北京处理它们的有毒废物”,“这样做带来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这威胁到现在乃至将来几代的西藏人。

  5.西藏的自决权被剥夺。认为,“根据国际法西藏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西藏在被强迫并入中国时是一个独立国家”,“西藏人民遭受着一种形式的殖民和外国统治占领者在种族、语言、文化上都与被占领人民完全不同”;“被占领人民的基本人权被剥夺”;“只有让西藏人民自决,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西藏的人权”。

  总而言之,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已是被国际上某些别有用心的反华人士及西藏分裂集团搞得混淆不清的问题,似乎中国政府成了世界上“侵犯人权的罪魁”,而他们则成为“西藏人权的捍卫者。”事实上那些“人权卫士们”,不可能了解生活在昔日农奴制下的西藏,不可能了解旧西藏毫无人权的专制统治。他们将社会主义新时期西藏发生的翻天覆地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事实置于一旁,视而不见。相反,他们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失误、对西藏工作中的差错,聚精会神,全部汇总成为一个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拿来对中国政府指三道四,为达赖流亡集团粉饰宣扬。

  对于他们闹腾起来的“西藏人权问题”,最好的批驳方式就是进行新旧对比和客观分析,让历史和事实作回答。

  旧西藏的人权状况

  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西藏仍然处于与欧洲中世纪相类似的僧侣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处在封建社会的早期,带有更多的奴隶制痕迹,是一种残酷的制度。“那时,僧人人数虽然很少,但全是些奴隶主,而且成为无须支应乌拉差税、享有很大特权的阶级。”对于这种罪恶的封建农奴制,可还有某此人为之辩护。如夏格巴就认为,“虽然西藏保持着封建制度,类似于中世纪的欧洲,但在共产党占领以前并无宗教信仰与旅行的限制,对最穷的农民和仆役都是如此。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宗教上的社会流动”(指活佛可来自农民家庭);“西藏不象中国与印度贬低妇女的地位,而是平等有礼地看待妇女”。处于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旧西藏,在某些人的眼里似乎成了一个“香格里拉”,那时的西藏人民好象享有民主、自由和基本人权。

  其实,历史事实告诉人们,旧西藏的人权状况糟得很。这不仅从旧西藏的史实中反映出来,外国游人也有记载。

  1.达维·耐尔的发现

  对于旧西藏的人权问题,过去许多到过西藏游历的外国学者有过详细的记载。法国藏学家达维·耐尔在1918~1944年间曾五次亲历西藏考察。她穿着藏服,讲着藏话,有时甚至以乞讨方式接近西藏人民,了解藏人的疾苦,并写下了真实的记录。下面略摘几段:

  在西藏不少地方,仍然保留着一种已经相当模糊的奴隶制,奴隶们分属于不同的家族,为这个家族做牛做马一辈子。说来这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奴隶制。

  阿里是一个人烟稀少而且多少有些原始的边远地区,这里是头人和领主们的天下,显贵们常常以嗄波(王)的头衔自居,骑在臣民头上的宗本是乡间阔老,他们把自己的土地租给与奴隶不相上下的“佃户”去耕种。地里的庄稼和成群的牲畜,是这些宗本的财富;横征暴敛与苛捐杂税就构成了头人们的生活来源。

  自古以来,藏族人中形成一种不成文的野蛮的传统习惯:“小人”命该给“大人”进贡和卖力;如果尊贵的“大人”接受他的礼物和心意,“小人”应以此为荣,而“大人”并不欠“小人”,任何人情。假如有谁知道,哪一位“大人”回赠给“小人”礼物的话,这位“大人”毫无疑问要被人认为是降低了自己的身份,缺少应有的尊严,这可是大逆不道的做法。

  2.史实的考察

  在政治权利方面,旧西藏的僧侣贵族享有特权,控制着政权。从政治性质和政治状况看,西藏政教合一的特征是神权与政权相勾结。西藏地方政府·藏语称“噶厦”,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地方政府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代表着农奴主阶级的利益,僧官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高于俗官。按照清制,在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直接领导下,噶厦设有四名噶伦。十三世达赖喇嘛又规定首席噶伦必须是僧官。噶厦设有四名僧官组成的秘书处和由四名俗官组成的审计处。秘书处形式上隶属于噶厦,实际上直接受达赖喇嘛指挥。噶厦的一些重大事情,还要通过秘书处才能向达赖报告。西藏地方政府下属的相当于专区或县的行政机构的主要官员中,一般是一僧一俗,僧官在前。一些大寺庙在政治上享有特权,他们以直接委派官员,并设有法庭、监牢,行使司法权。旧西藏政教,政权的特征就是神权与政权相结合,从精神与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与压迫。噶厦代表着农奴主阶级的利益。农奴和奴隶终身依附于三大领主,他们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农奴主主宰着农奴的身家性命,被当作“会讲话的牲口”,可以随意买卖,或当作礼品互相转让。政治上,农奴毫无权利可言。

  农奴主对农奴的剥削、压迫和人身占有,是靠对封建农奴制的暴力来维持的。与政教合一的政权相适应,西藏也形成了一套政教相结合的法律。按照法典,三大领主统治农奴是神的意志,农奴受苦是命中注定的,不能反抗。西藏地方政府以及相当于专区和县的机构,以至领主、头人都可以办理诉讼案件。大的寺院也设有法官,审理僧人中的案件。僧人犯法首先由寺院审理,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寺院判决的案件,与政府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效力。各级政府把驻地下层阴暗、潮湿的房子作为监狱。三大领主可以在自己的庄园设立监狱,大寺庙可以设立关押所。在拉萨一些犯人戴着木枷、脚镣、手铐沿街要饭,有的则被送到边远地方流放,终身为奴。旧西藏的法典名为《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它按人的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级”,藏王、大小活佛及贵族属“上等人”,商人、职员、牧主属“中等人”,铁匠、屠夫、妇女等属“下等下级人”。各等人的生命价值也不相同。法典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命价有高低之别。“上等上级人”命为“无价”,“遗体与金等量”;“下等下级人”命为“草绳一根”。法典为了维护“三等九级”制度,规定了严厉惩罚以下犯上的行为:“卑贱与尊贵争执者拘捕”;“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情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法典规定的“重罪肉刑”十分残酷,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处死等”。这些规定本身就说明在旧西藏,广大劳动人民毫无平等、自由、人权可言。

  在经济权利方面,三大领主控制了生产资料,农奴依附于农奴主。在旧西藏,占人口不及5%的三大领主(官家、贵族、寺院上层僧侣)占有西藏全部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封建领主庄园制是其基本特征。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阶级没有什么生产资料。据统计,过去西藏约有耕地300万亩,其中官家占有30.9%,贵族占有29.6%,寺院和上层僧侣有39.1%。在这种极不平等的经济关系下,农奴阶级不得不依附于三大领主。除上交沉重的地祖外,农奴还要承担无数的税收和无偿的差役。经济的依附导致了人身的依附。农奴们的婚丧嫁娶农奴主也有权干预。农奴的儿女出生就成了领主的新农奴,农奴死亡还要向领主销名。旧西藏的两句话是对农奴与农奴主的依附关系的最好概括,即“地不无差,人不无主”。就是说,土地没有不支差的,农奴没有无领主的。

  封建庄园的土地占有和经营形式,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西藏的封建庄园,按其领主的不同,分为三种,一种是政府庄园,为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藏语称“雄溪”;一种是贵族庄园,藏语称“格溪”;一种是寺庙庄园,藏语称“曲溪”。

  庄园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领主的自营地;一是差巴的差地。领主的自营地,都是用农奴的无偿劳役来耕种,全部收获归领主,自营地所占比例越大,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越重。差巴领种差地,并由差巴给政府支外差,给领主支内差。

  三大领主对牧区的管辖,以部落为单位。这种部落与原始社会的性质根本不同,它既是三大领主为管理牧奴而划分的行政区域,也是剥削牧奴的行政机构。

  三大领主分别占有草场,同时也占有草场上居住的部落牧奴的人身。和农民情况不同的是,由于牧业经济的特点,一个部落居住在隶属于一个领主的草场上,又可以分散在几个领主的草场上放牧。这样牧奴就有直接领主和间接领主,对于前者有人身依附关系,要向领主支各种差役,对于后者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但要向领主交草税。

  高利贷是西藏三大领主剥削农奴的重要手段。三大领主都是债主。西藏地方政府各级机构与官员都放高利贷。收息是各级官员的职责。高利贷利息占三大寺总收入的25%至30%,寺院放债的利率,借钱一般在30%,借粮的年息是“借4克还5克”。

  西藏的贵族绝大多数也放高利贷,债息在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至20%。贵族放债的利率,借钱的利率一般是20%,粮债利息一般是借四还五,也有借五还六的。

  三大领主放高利贷的比例,根据丁青、江孜、白朗县的调查,寺庙领主放的高利贷最高,一般要占40%至50%;政府放的高利贷占20%至25%;贵族放的高利贷占15%至20%;其他人放的高利贷占5%至10%。

  在社会权利方面,广大的藏族平民百姓没有就学机会,生活水准低下,更无社会保障可言。在残酷的农奴制度统治下,旧西藏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方法原始。恶性瘟疫不时流行,人口平均寿命低下,只有35.5岁。人口急剧下降,从兴盛时期的几百万下降到1951年和平解放时的一百万左右。藏族人民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1959年前,人口不足一万的日喀则竟有乞丐两三千人,人口只有3.7万的拉萨也有乞丐四五千人。旧西藏的教育只是寺院僧侣和达官子弟的专有品,劳动人民毫无念书的机会,文盲率达90%以上。

  新时期藏族人民的权利保障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西藏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共同奋斗,经过平息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的武装叛乱,实现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西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40年来,西藏人民在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在政冶、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将西藏历史向前大大地推进一步。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与兄弟民族建立了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完成了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僧侣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权,藏族人民当家作主,成为新时代的主人;展开了蓬勃的社会主义建设,西藏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日益改善,藏族传统文化得到发扬光大。

  民族的解放,社会的进步,使藏族人民的权利得到维护与发展,四十年里西藏社会翻天覆地的进步与变化,是对所谓西藏人权问题的有力回击。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包括藏、蒙、满、回等55个少数民族。其总人口为9120万,占全国人口8.04%。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十分重视民族问题。根据历史情况和现代实际,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其他行政区域一样都是中国的行政区域,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西藏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目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和颁布了20多个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司法、环境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自治特点。如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现在已形成了一支以藏族为主的民族干部队伍。自治区各级藏族干部有3.7万多人,占干部总数66.6%,在自治区一级干部中,藏族干部占72%,在县级干部中占61.2%,全区各级政权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藏族干部担任。藏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2.西藏人口增长,妇女地位提高

  关于西藏的人口发展,一直是海外西藏流亡集团攻击中央政府的借口,说什么中国向向西藏移入了750万汉人,藏人成为西藏的少数;说什么政府强迫藏族妇女堕眙,藏人有种族灭绝的危险。这些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时,西藏人口约为100万。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西藏人口125万,藏族有120.9万,占人口总数96.63%。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西藏人口189.2万,藏族有178.6万,占人口总数94.4%。1990年7月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西藏总人口219.6万,其中藏族人口增长到209.6万,占人口总数的94.46%。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结果相比,藏族人口在8年间增长了30.98万人,自然增长率为17.34%,高于同期全国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2.64个百分点。西藏藏族人口在40年间从100万增加到200多万,增长了一倍。

  从1951年到九十年代,藏族人口始终占西藏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央政府从未制定过向西藏移殖汉人的“移民”计划。据1964、1982和1990年的人口普查统计,在西藏的汉人分别为3.7万、9.2万、8.1万人,分别为当时西藏人口总数的2.8%、4.8%、3.7%,在西藏人口中占绝对少数。在西藏服务的汉人大多数是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来自全国各地,与藏族人民共同为西藏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西藏实行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有一些汉族群众和其他民族群众到西藏做生意,这部人流动性很大,数量也有限,他们没有移居西藏。所谓大批汉人移居西藏、同化藏人的说法毫无根据。

  开发西藏建设西藏是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使命。由于历史原因,西藏经济与社会落后于全国总体水平,西藏急需内地人民的支援。如果仅因西藏存在大量的内地建设者,就胡说什么:“汉人移民西藏”,搞“同化”政策,是种族灭绝。这只能是别有用心,企图使西藏永远落后,成为一个文化或人类博物馆。

  所谓强迫藏族妇女堕胎的说法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考虑人口、社会、经济状况,中国政府采取特殊政策,只在少数民族地区提倡计划生育,从不强制推行。自70年代初全国普遍实行计划生育后,西藏只对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对藏族干部职工则没有提出这个要求。1985年后,也只在藏族干部中提倡计划生育,对广大农牧民只进行优生优育教育,加强妇幼保健,对生育子女数,政府从未做过任何限制。对西藏边境的农牧区,人口发展过缓或人烟稀少的地区,连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也没有进行过。

  西藏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提高。旧西藏法典明文规定“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和平解放后,藏族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参政权利。据统计,目前西藏县以上妇女领导干部已占总数的10.2%,西藏妇女界已涌现出一大批科技专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藏族妇女已占总数的17%以上。

  关于所谓“共产党残酷迫害藏人在西藏实行政治监禁”的说法也是谣言。1987年9月以来,在拉萨发生的几次骚乱中,共有1026名骚乱分子被带离现场,后有807人在法定时期内予以宽大释放,依法判刑121人,劳动教养97人,无一人被处决。至于所谓“有100多万死于共产党的迫害”更是无稽之谈。国外所说的西藏的“政治监禁”指的是那些参与骚乱的首要分子被判刑坐牢一事。按照中国刑法,以推翻社会主义政权,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分裂行为是反革命罪。对这些肆无忌惮使用暴力严重违法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完全正当的。对于被依法判刑关押的犯罪分子,西藏司法机关给予了人道主义的待遇。

  3.藏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

  西藏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中央政府十分尊重和科学地继承发展藏族优秀传统文化。1951年以来,尤其是近十年以来,是藏族文化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藏语文受到广泛使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的原则。自治区政府颁布了该规则的实施细则,成立了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自治机关一律使用藏汉两种语文作为工作语言。所有公共设施及标志均用这两种文字作标记。

  民间文化得到抢救和整理,藏学研究受到重视,成绩斐然。著名长篇英雄史诗《格萨尔》一直作为口头说唱艺术流传在民间。国家将她列为国家级社科重点研究项目,进行抢救整理。西藏的传统戏曲、民间故事、民歌、谚语等的搜集整理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已有专著问世。传统的雪顿节已恢复并发展成藏族艺术盛会。在全国范围内已成立了20多个藏学研究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西藏社会调查和古籍整理工作,现已整理出版了300多种上百万册的藏学典籍、名著资料和历史文献。开展了藏文大藏经对勘和梵文贝叶经的研究整理工作。举行了多次高水平的藏学讨论会和有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创办了《西藏研究》、《中国藏学》、《中国西藏》、《雪域文化》、《西藏佛教》等藏学研究刊物。培养和涌现出一批以藏族学者为主的藏学研究人才。

  藏医藏药得到继承、发展和提高。自治区组织了一批经验丰富的老藏医,先后整理出版了20多种上百万册藏医古籍。其中,用藏汉、藏英文出版的《四部医典系列挂图全集》有较高的教学、科研、临床价值,荣获中国最高图书奖,藏医教材已出版了几十种。藏医药学已走上了标准化、科学化的轨道。古老的藏历一直沿用下来,自治区每年编印历书和挂历,供藏族人民使用,还专门成立了藏族的天文历算研究所。

  西藏的文化艺术过去一直是为达官贵人服务的,现在她已走上了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广阔天地。西藏有各种文艺演出团体180多个,文艺工作者达5000多名。著名歌唱家才旦卓玛享誉国内外。自治区首府拉萨已建成一座现代化的群众艺术馆,正在兴建藏书量达150万册的大型图书馆。广播影视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目前全区已建成广播电台两座,电视台2座,电视转播台98座;卫星地面接收站163座。电影发行放映机构达82个,放映队553个,放映员1177人,年译制藏语故事片25部。西藏农牧区一直免费放映电影。

  西藏的文化事业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日益繁荣发展起来。在事实面前,所谓藏族文化遭到破坏和灭绝的论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4.西藏民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

  和平解放前,西藏只有经学寺院教育和少数贵族子弟私塾。藏人文盲、半文盲率占90%以上。为了改变西藏落后的教育状况,党和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1957年建立了西藏公学。近十年来,政府大规模提高对教育的投资。仅1989年,西藏教育经费就为1.8亿元,占当年西藏财政支出15%。

  目前,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可喜成绩,现有大学3所,在校学生1973人,教职工1791人,专职教师756人;中专15所,在校生3968人,教职工1259人,专职教师619人;普通中学68所,在校生2.3万人;小学2398所,在校学生13.9万人;幼儿园40所,入园儿童3000人。

  西藏学校教学语言,小学多数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初中以上因数理化课程的师资懂藏语者不足,因此在初中以上的教学中,往往采取藏汉语并用,优先使用藏语的原则。

  除正规教育外,西藏还发展了成人高等教育、电化教育、扫盲教育及各类培训班。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西藏已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西藏人民的文化水平较过去有很大提高。在全自治区人口中,大学文化程度的有12610人,中学文化程度的有131129人,小学文化程度的有408384人。文盲、半文盲已由从前的90%

  以上下降到现在的44.3%。

  为了帮助西藏办学,国家政府在内地做了大量工作,拨出专款援助西藏办学,派遣援藏教师,对口支援西藏教育。1984年12月,中央决定在内地举办西藏班,加快藏族人才的培养。内地中学师资、设备、教学条件较好,有利于加快培养各类人才。自1985年秋季起,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陕西、湖北、湖南、山西、浙江、云南、北京、四川、重庆、江西等18个省市开办了西藏班,专门招西藏小学毕业生,为西藏培养急需的中专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回藏参加各项经济文化建设,现在内地西藏班的西藏学生有5200人。

  内地西藏班在内地仍要学习藏语。初中阶段开设藏语文课,由西藏抽调藏语文教师到内地担任藏语教学任务。从目前教学结果来看,举办内地西藏班是结合藏族学生实际、利用内地较好的教学环境,为西藏加速培养人才的捷径。那种认为此举是搞“民族同化”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5.宗教信仰、言论自由得到保护

  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刑法为保障宪法该规定的实施专门指出,对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国政府在西藏一直贯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进藏部队和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宗教政策。在1959年开始的民主改革中,废除了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保护和实现了广大贫苦喇嘛的基本人权。民主改革后,寺庙由僧尼进行民主管理,使广大僧众真正得到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勿庸讳言,在十年动乱期间,西藏的宗教政策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遭到破坏。动乱之后,特别是1978年以来,党和政府拨乱反正,逐步落实宗教政策,恢复了传统的宗教节日,修缮开放了被毁的寺庙和其他宗教场所。信教群众可以自由地在家里设龛诵经,也可以自由地到寺庙过宗教生活。目前,西藏共维修、开放寺庙和其他宗教场所1400多处,住寺僧尼约3.4万人,基本满足了僧俗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西藏开办了怫学院,各大寺庙设有学经班,西藏佛教协会创办了《西藏佛教》。佛学教育与研究得到发展。

  1986年,政府恢复了曾一度停止的拉萨祈祷大法会,丰富了大法会内容。僧俗群众在此看到讲经说法、辩经考试、迎送神佛等传统项目,还可看到酥油灯展、跑马射箭、电影展览等时新内容。

  但是,1988年、1989年的祈祷大法会临近结束时,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有计划、有预谋地制造骚乱,打出“西藏独立”口号。这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背佛祖教义和藏族僧俗群众利益与愿望的。政府对这些制造动乱的分裂分子进行强制性措施,限制他们的言论与行动,完全是合法的。某些人由此断定“藏人没有宗教言论和集会自由”的论调,显然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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