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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李大钊的妇女解放思想

  李大钊把妇女的解放作为改革社会的主题之一。强调女子应当支持和参与社会上的各种人权活动,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认为没有女权的社会是一个“半身不遂”的社会,从而把女性的发现置于人的发现之中,把妇女解放置于整个个性解放之中。中国妇女的悲惨处境,引发李大钊真诚的同情,促使他对旧社会歧视妇女的种种不合理制度进行声讨,以唯物史观分析妇女的社会地位,寻求妇女争取解放的目标、任务、条件和途径,从而把妇女解放纳入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

  在他的《不自由之悲剧》(1917年4月19日)、《战后之妇人问题》(1919年2月15日)、《废娼问题》(1919年4月27日)、《妇女解放与Democracy》(1919年10月15日)、《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1919年12月1日)、《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1920年1月1日)、《理想的家庭》(1921年12月19日)、《现代的女权运动》(1922年1月18日)、《失恋和婚姻自由》(1922年4月日)、《平民主义》(1923年1月)、《在湖北女权运动同盟演讲会上的演讲》(1923年2月4日)等许多篇文章中,论述妇女解放的有关问题,并以实际行动支持妇女运动的开展,指导妇女争取自身解放的活动,为我国妇女解放事业和理论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

  经济问题是妇女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

  李大钊指出:“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随着经济状况变动。”

  “女子贞操问题,也是随着物质变动而为变动。”

  他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父权家长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将来资本主义必然崩坏,崩坏之后,经济上发生大变动,生产的方法由私据的变为公有的,分配的方法由独占的变为公平的,男女关系也必日趋于自由平等的境界。”

  李大钊分析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私有制经济,因此他主张“经济问题的解决就是根本解决。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鲜题、法律问题、家族问题、女子解放问题、工人解放问题都可以解决”。

  妇女问题,根本上说是一个经济问题。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形态决定了妇女不可能从个体家庭的小圈子参与到公共劳动中去,也决定了妇女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摆脱长期的受压迫的、被动的和从属的地位。经济上的不能独立是妇女被压迫、被奴役地位的根本原因。

  李大钊在《妇女解放与Democracy》一文中指出:“妇女解放与民主很有关系。有了妇女解放,真正的民主才能实现。没有妇女解放的民主,断不是真正的民主。我们若是要求真正的民主,必须要求妇女解放。”

  在这个意义上,李大钊指出:“现代欧美的民主,仍然不是真正的民主。因为他们一切的运动、立法、言论、思想都还是以男子为本位,那一半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我们要是要求两性间的民主,这妇女解放的运动,也比什么都要紧。”

  “一个社会里如果只有男子活动的机会,把那一半的妇女关闭起来,不许他们在社会上活动,几于排出于社会生活以外,那个社会一定是个专制、刚愎、横暴、冷酷、干燥的社会,断没有民主的精神。”“一切的运动,立法、言论、思想都还是以男子为本位,那一半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

  所以,现代欧美的民主,仍然不是真正的民主。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李大钊深刻分析了我国家庭的父系家长制。在这种大家庭中都由一位年老的男性长者作为家长,家长的妻子、儿媳、儿子的后代等常常几世同堂。这是中国封建家庭制度的特点。“中国以农业立国……所以大家族制度在中国特别发达。”“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就是中国的农业经济组织,就是中国二千年来社会的基础构结。一切政治、法度、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都建筑在大家族制度上作他的表层构造。”

  李大钊是从封建社会的大家庭制度,分析出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下,才使得妇女无法摆脱在家庭中的附属、被支配、被奴役的地位,而随着封建大家庭制度的解体,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解放就能在一起得到实现。在封建大家庭中,妇女对于男子要求解放,子弟对于家长也要求解放,这是一种“平民主义化的运动”;这种封建大家庭的解体,才能实现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一样,“在社会上也同男子一样,有他们的地位,在生活上有他们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他们的权利,他们岂能久甘在男子的脚下受践踏呢?”

  实现女权需要以反抗精神来争取

  李大钊在《现代的女权运动》一文中说:“故凡妇女对于男子的‘力的法则’的反抗,都为女权运动”。强调实现女权需要以反抗精神来争取。“女权运动底主要的要求在各国都是相同。此等要求可大别为四:一、属于教育者:享受与男子同等的教育的机会;二、属于劳动者:任何职业选择的自由,与同类工作的同等报酬;三、属于法律者:民法上,妻在法律前应与以法律的人格的完全地位并民法上的完全权能。刑法上,所有歧视妇女的一切条规完全废止。公法上,妇女参政权;四,属于社会的生活者:须承认妇女之家庭的、社会的工作的高尚价值与把妇女排出于各种男子活动的范围以外的生活的缺陷、粗粝、偏颇与单调。”

  李大钊在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演讲会上的演讲,提出各国妇女运动可以分为四种:“(一)宗教的,(二)母权的,(三)女权的,(四)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

  “女权的妇女运动,为中流阶级的妇女运动,即资产阶级的女子,其居于社会之地位,虽亦有较男子为高者,但实际考察,仍不免有极不平等之现象,故必毅然突起,为两性平权之运动。”

  谈到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李大钊认为:“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对于那种阶级的差别,绝不过问,只求同阶级中之人类,俱得享有同等之权利,并不承认社会现象中有压迫与被压迫两种阶级之事实,极力主张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换言之,其所主张者,确在男女两性都不处于压迫与被压迫之地位。”

  同上。

  谈到中国的女权运动,李大钊认为:“以中国现在妇女运动之情状看,不是单独进行,可以完全收效的,须包含母权、女权及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联络一气,通力合作,方有效验。”

  同上。

  在李大钊的直接领导下,1925年的3月8日,成为中国妇女第一次庆祝自己战斗的节日和检阅自己力量的节日。李大钊带着大女儿李星华亲自参加了这个有意义的纪念会。

  李大钊提出妇女解放要与一般社会解放运动相结合。妇女解放是人类解放的重要内容,中国妇女的女权运动,不仅社会各阶级的妇女需要联合,组成强有力的团体,还应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同男子一起承担社会责任,参加社会上各种公益团体组织,不断扩大妇女的影响和作用。妇女解放的彻底解决办法:“一方面要合妇人全体的力量,去打破那男子专断的社会制度;一方面还要合世界无产阶级妇人的力量,去打破那有产阶级(包括男女)专断的社会制度。”

  在批判西方人权运动长期忽视女权现象方面,李大钊比西方学者的论说更具有先驱性。李大钊肯定地认为以男子为本位的西方人权运动其狭隘性显而易见。没有妇女解放的民主,绝对不是真正的民主。

  李大钊对19世纪末以来的女权运动进行评论,指出:从1888年的妇女国际会议到西方各主要国家妇女选举权制度的运动,实际上,女权都是对“力的法则”的反抗,只不过人权、女权都是针对强力压迫而言,人权运动所要反抗的则是公共权力的“力的法则”,女权运动所反抗的还多了一层反抗男子的“力的法则”。李大钊强调女权需要以反抗精神来争取,因为女权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有对象的针对性。

  法律应当确认和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李大钊认为:“女权运动,仍是带着阶级的性质。英国的妇人自从得了选举权,那妇人参政联合又把以后英国妇人应该要求的事项罗列出来,大约不过是:(一)妇人得为议员;(二)派妇人到国际战后经济会议;(三)使同外人结婚的英国妇人也得享有英国国籍;(四)妇人得为审判官及陪审官;(五)妇人得为律师;(六)妇人得为政府高级官吏;(七)妇人得为警察官;(八)使女教师与男教师同等;(九)以官费养育寡妇和他们的子女;(十)父权及母权的均衡;(十一)男女道德标准的一致。这几项都是与中产阶级的妇人最有直接紧要关系的问题”。

  可见,女权运动的第一步是妇女要争得参政议政的权利。

  李大钊认为:为此,中国妇女权利的争得,需要通过法律的改革,确认和保障妇女的下列各种权利:

  (一)宪法上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平等;

  (二)民法上之亲权、财产权、行为权及其他种种不平等之规定,俱应加以修正;

  (三)婚姻法也应该规定;

  (四)刑法上一方定有重婚罪,一方解释纳妾不为罪,大伤人道,极不平等,应修改;

  (五)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厉禁;

  (六)同意年龄提高问题,在美、奥各国女权运动史上考察起来,极为注重,今中国刑法,尚付缺如,应要求国家增定之;

  (七)行政法上为官吏之权,女子应不受限制;

  (八)女子应有同受教育之机会;

  (九)职业平等,亦为极属重要之问题,女子苟脱离家庭之拘束,欲求有经济独立之权,其第一步则在有独立之职业,谋独立之生活,工作报酬之不平等,不仅中国然,美、奥两国,前亦均有此等事实,如在学校为教员者,男子多而女子独少,其适例也;

  (十)此外,一切男子之职业,女子可以参加者,均须有同等参加之权。

  李大钊提出的上述法律要求,是针对当时法律弊端而言的。这些要求旨在纠正过去女权运动偏重于宪法上参政权的倾向。女权运动应当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权利要求。

  李大钊强调应当将女权运动同人权运动相结合。女子应当支持和参与男子进行的各种人权活动。在中国,女子受压迫,男子同样受压迫。中国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妇女解放运动必须同一般社会解放运动相结合,把劳动妇女运动的要求上升到普遍人权运动的水平。“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从普遍人权运动来推动女权运动,表现出李大钊坚信女权运动是人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劳动妇女运动高举人权旗帜,才是妇女解放运动正确的方向。

  确保妇女恋爱自由、婚姻自主

  李大钊说:“两性相爱,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应该保护它的自由、神圣、崇高,不可强制它、侮辱它、压抑它,使它在人间社会丧失了优美的价值。”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反过来又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风尚的发展。

  五四新文化运动斗争锋芒指向中国的封建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观,李大钊从反封建和宣传唯物史观的立场出发,在《不自由之悲剧》、《战后之妇人问题》、《废娼问题》、《妇女解放与Democracy》、《现代的女权运动》、《平民主义》等文章中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观点,对当时对待妇女、家庭问题的唯心史观以及封建伦理道德进行了批判。

  鼓励恋爱自由:

  李大钊把“真正之爱情”列为家庭应有之条件,指出,家庭“首以自由结婚为之根据”。

  “若其家庭之建筑,不基于男女两性之自觉的恋爱,而或为门阀所限,或为金钱所动,或误信于媒妁,或听命于父母,则其婚姻之关系,不成于人而成于物,不因于情感而因于势力,男女之当事者,非为其自身而嫁娶,乃为他人而嫁娶,非为其人生之幸福而缔缘,乃为其门阀之地位而缔缘,其间不生虚伪之罪恶,必兴悲怆之怨诟,将缘而适以为孽,爱而反以成仇矣。”

  这种没有爱情的婚姻是造成无数家庭悲剧的根源。针对“有发生爱,未必能结婚,结婚者未必有爱情;或结婚以后,尚有其他恋爱者”这种爱情与结婚不一致的矛盾现象,他公开主张:“吾人苟遇有如此情形,皆应彻底离婚或结婚,以实现爱与结婚一致,使一家之中,全充满爱之空气。”

  揭示了爱情与婚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李大钊认为青年男女“循其自然之良知,秉其纯洁之真情,以自创一高尚美满之境遇,自造一温柔和乐之家庭”。

  “应该让一般男男女女知道这爱的力量的伟大”,“应该慎重着些,不可太儿戏了”,“应该让人知道爱情是有变动的”,“爱情一有转移,婚姻关系可以自由解除与缔结”。那些因爱情转移而解除了婚约的人,“不必以此为耻辱”,“这与名誉丝毫无损”。失恋的人“亦要达观些”,“为幻梦与泡影而牺牲而殉死太不值得了”。

  当时,北京广德楼剧场演出了轰动一时的新剧《自由宝鉴》。该剧描写一对青年男女不听家庭规劝,自由恋爱,婚后误入歧途,两人临死时表示忏悔,说不该误听新说。这是一个地地道道宣扬封建旧道德的典型。李大钊抽时间去看了这个戏,十分气愤地写了《不自由之悲剧》一文在《甲寅》日刊上发表,以示抗议。这个剧的“终结之的,不在促进锐新之理想,而在维持因袭之道德,不在助益进化之机能,而在保存守旧之势力”。

  “此种逆乎时代潮流之演剧,固足以代表目今中国社会之旧思想;而以演剧之功用言之,抑锐新之思潮而保旧腐之传说,实为社会所不取,亦为现代文明所不许。”

  鼓励婚姻自主:

  李大钊鼓励婚姻自主,更赞成寡妇、鳏夫应有再婚的自由。在《自然与人生》中记叙了这样一件事:他的一位本家哥哥,病死后,除去欠人家的零星债务,撇下妻子和一个儿子。这位妇女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坚守贞节,忍饥挨饿,默默拉扯着自己的儿子,耐了三年的困苦,日子实在熬不下去了,她只好带着儿子改嫁了。后来,她的儿子长大了,认为母亲的改嫁是一种耻辱,竟抛弃了自己的母亲,回到本族的叔叔家里,而且再也没有去看望过那在艰难困苦中把他养育成人的母亲。李大钊知道这件事以后,对那位寡妇的不幸遭遇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再三规劝本家侄子一定要去看看他的母亲。李大钊认为,男人死了妻子,可以再娶;妇女死了丈夫,为什么不能再嫁呢?寡妇生活不下去,重新嫁人完全合乎情理,没有什么不光彩。李大钊对此事发出质问:“亲爱的母子别了多年,如今近在咫尺,却又不能相见,是人情的凉薄呢?还是风俗习惯的残酷呢?”

  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李大钊在《矛盾生活与二重负担》一文中指出:“一夫一妻之制,衡诸天理人道,最称允当,不可渝犯”。而我国“一方则有禁止重婚之法律,一方则欲保存蓄妾之恶风”的现象,应坚决扭转。在《理想的家庭》一文中,他简略考察了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发展的历史,指出:“一夫一妻之制,古来最尚,有百年偕老之格言,最属难得!”但是,历史上的一夫一妻制都是以男女不平等、丈夫统治妻子为特征的,只不过是对妻子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已。从尊重妇女人格和实现男女平等出发,李大钊主张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坚决禁止买卖妇女,禁止纳妾。他写的《废娼问题》一文,从尊重人道、尊重恋爱生活、尊重公共卫生、保障法律上的人身自由、保持社会上妇女的地位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废娼的必要性。他指出:“社会上若许公娼存在,男女间恋爱生活的价值必然低落,恋爱的自由必为不正不当的势力所侵犯,致令一般人对于恋爱起一种苟且轻蔑的心,不在人生上求他,却向兽欲里求他,不但是侮辱了人权,而且是侮辱了人生。”

  “根本解决的办法,还是非把这个社会现象背后逼着一部分妇女不去卖淫不能生活的社会组织根本改造不可。”

  理想的家庭:

  李大钊认为理想的家庭,就是要把民主主义引进家庭,把“平民主义”即“民主主义”看做是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更应看成是一种社会潮流,一个抽象的人生哲学,“是一个气质,是一个精神的风习,是一个生活的大观”。

  民主主义理应充满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包括家庭。把民主主义引进家庭,家庭作为在一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组织,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思想感情、经济、文化和伦理道德多方面的相互结合,家庭成员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主的。夫妻、父子、弟姐妹之间形成平等的、民主的关系,这是理想家庭必要的条件,“无父系母系之分别,亦无男女性之界限,乃共力合作,而组织良好家庭,无有特别之权利,对于孩提,亦不宜加以压制,循循善诱,更当尊重实行民治之条件。”

  李大钊所预言的理想的家庭,所应具有的五个方面:“民主的精神、小家庭之制度、一夫一妻之条件、真正之爱情、家事之研究”。

  同上。

  实实在在地为中国家庭的发展提供了光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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