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阅读页

第七节 李大钊的自由思想

  每个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个人的身体自由(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其次,是选择自由,个人时刻面对着不同的选择,自由而多样的选择进而形成社会的多样化,展现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再次,是思想自由,个人的思想能够以自我的眼光观察、审视和验证事物,探索和发现事物的规律性,而不受传统或宗教既成观念的束缚。思想自由是人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高阶段,思想自由是内隐的,不同于人身自由和选择自由是外显的。思想自由在形成和发展人类文明中起着关键作用。

  自由是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

  李大钊的自由思想,在早期主要反映在《国庆纪念》(1916年10月1日)、《宪法与思想自由》(1916年12月10日)、《真理之权威》(1917年4月17日)、《自由与胜利》(1917年5月21日)等文章之中。思想自由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联系密切;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做出自主性行为的基础;宪法对思想自由加以保护具有积极的宪政意义。这些思想观点奠定了李大钊在1919年6月1日发表的《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的全面论说。

  在李大钊思想体系中,把自由提升到了人类生存必需的高度,“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

  “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达于真理”。寻求真理的途径是经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来实现的。“余爱自信之言论,余尤爱自由之言论。盖言论而基于自信本于自由者,虽不必合于真理,而与真理为邻。余虽为急进之言论,余并不排渐进之言论,盖言论而发于良知之所信,无论其为急进、为渐进,皆能引于进步之境,而达于真理之生涯也。余故以真理之权威,张言论之权威,以言论之自由,示良知之自由,而愿与并世明达共勉之矣”。

  英国历史学家J。B。伯里在《思想自由史》中说: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

  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李大钊所说的自由包括:“身体自由、财产自由、家宅自由、书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诸犖犖大端”,“英之《大宪章》,法之《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都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中国的《天坛草案》也以明文规定于其中的,说明这是世界文明的潮流。“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李大钊对自由的崇尚,可以对自杀的议论中窥见一斑。李大钊认为自杀一方面是人类智慧的表现,人有了智慧才会选择自杀,一般动物是不会选择自杀的,所以自杀与文明进步有密切的关系:“自杀的增加,随着文明进步而与之为正比例。因为愈是文明进步的人,欲望愈大,欲望若不得达,则与其苟生毋宁死”。

  自杀这种极端行为是自杀者自己拥有的权利,他人无权鼓励也没有权利谴责,“我们对于这自杀的事实,只应从社会制度上寻找他的原因,研究怎么可以补那缺陷,什么壮烈啦,罪恶啦,我们都不能拿来奖励或诽谤人家处决自己生命的举动。我们应该承认一个人为免自己或他人的迷惑麻烦,有处决自己生命的自由。”

  李大钊指出思想自由是畅舒国民自由之渊源,“而欲畅舒国民之自由,不当仅持现存之量以求宪法之保障,并当举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宪法保障其渊源也。其渊源维何?即思想自由是已。”

  “人之于世,不自由而不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我国历次革命都是为了求自由,人类生活史上一切努力都是为了求自由。宪法正是为国民的自由而设,不是为维护皇帝和圣人的权威而设,皇帝和圣人都是国民自由的敌人,皇帝和圣人是从来不容许宪法存在并赋予国民思想自由的。在宪法中对思想自由之保障,应该是绝对的、毫不含糊的,“思想自由之主要条目,则有三种: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

  李大钊之所以列出这三项自由来论说,因为对《天坛草案》的有关条文大有研讨的必要。

  出版自由。中外文字狱历史源远流长,许多国家的宪法总结历史教训,一面以出版自由为原则,一面以严禁检阅制度为补充,以确保国民的思想言论自由。在这一点上,李大钊指出《天坛草案》对此项内容缺乏明确限定,应仿效各国通行的做法,将严禁检阅制度列入宪法的正式条文。

  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不许限制。信仰某一宗教,在于为自己求得一生安心立命之所,是人类精神上的自然要求,历史实践证明外力加以干涉绝难奏效。对待宗教信仰的关键是实现政教分离,“旧行之制且将趋于政教分离之一途,而乃背自己之国情以行所谓国教者,斯真冥顽之尤者也。抑信仰自由云者,并任何宗教亦不皈依之自由亦括有之,稍涉迫胁,亦即非所以保障思想自由之道也。”

  现在竟然想要凭空建立国教,断然难以存在于今日进步之社会。

  教授自由。李大钊认为教授自由亦当规定与宪法。法国于1815年以《权利宣言》为据,将“凡科学技艺及旨趣感想之要领,均得于大学教授之”列入宪法,各国宪法多有仿效。“以吾国学艺思想之贫乏,非于宪法加入此项不可。其条文当为‘各种之科学技艺,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于国立、私立学塾教授之。’俾诸子百家之说,医药卜筮之术,均有教授之自由,以助进国家之文化,所关盖甚巨也,惟议坛图之。”

  离于胜利则无自由,离于自由则无胜利

  李大钊指出袁世凯“僇吾人之身体,掠吾人之财产,剥夺吾人家宅、通信、集会结社之自由,其祸仅及于身体,仅及于个人,仅止于一时,兹乃并民族之生命、民族之思想而亦杀之,流毒所届,将普遍于社会,流传于百世。呜呼,酷矣!”

  李大钊论说了自由与胜利的关系,认为没有自由就没有胜利,没有胜利也不会有自由,在顽固专制的历史背景下,要真正获得自由,就必须付出血的代价。

  宪法与皇帝是不相容的。“吾国自秦以降,其为吾人自由之敌者,惟皇帝与圣人而已。清之季世,议定宪法,耳食之士,乃欲强宪法与皇帝发生关系,且欲袭日本特别国情之天皇万世一系而用之。卒之,宪法未立,而清室以之倾矣。共和肇造,袁氏擅权,灭国会,除政党,毁约法,诛党人,毒焰薰天,不可向迩。国之君子,乃复趋承其意,怂恿袁氏,以其炙手可热之权威,强宪法与皇帝发生关系。卒之,帝制未成,而袁氏以之毙矣。由是观之,皇帝与宪法,盖不能两立者也。有皇帝之时代,断不容宪法发生;有宪法之时代,断不容皇帝存在。而执皇帝之旗帜以谋侵入宪法领域者,乃以完全失败。”

  同上。

  宪法与圣人也不相容。“皇帝无灵,更乞援于圣人,务求于自由宪法之中,获一偶像之位置而后已。抑知宪法者为国民之自由而设,非为皇帝、圣人之权威而设也;为生人之幸福而设,非为偶像之位置而设也。而在吾华,历史最古,历史上遗留之种种权威重压累积于国民之思想者,其力绝厚。故外人谓中国、印度、希腊、罗马诸邦之域中,非偶像之碑铭,即死人之坟墓。”

  同上。

  何以如此?因为皇帝和圣人都不会给人民以自由。“夫人莫不欲得自由,而离于胜利则无自由;人亦莫不欲获胜利,而离于自由则无胜利。盖离于胜利之自由,必为惠与之自由,侥悻之自由,其享之也,不惟不足以浓其兴趣,适以丧减其本身之姿能,故自由之精神归于全亡;离于自由之胜利,乃为牛马之胜利,奴隶之胜利,其得之也,不惟不足以蒙其福益,且以增长其主上之恣暴,故胜利之结果等于零度”。

  “间尝论之,宪法者自由之保证书,而须以国民之钤血印,始生效力者也”。

  李大钊反对《天坛草案》第十九条“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李大钊认为“孔子之说,今日有其真价,吾人亦绝不敢蔑视”,但以孔子学说为国家法定尊崇的唯一精神,则是剥夺国民思想自由,中国多民族中有各种宗教、学说,把孔子学说写入宪法,“惟取孔子之说以助益其自我之修养,俾孔子为我之孔子可也;奉其自我以贡献于孔子偶像之前,使其自我为孔子之我不可也。使孔子为青年之孔子可也,使青年尽为孔子之青年不可也。”

  为此,李大钊专门撰写了《孔子与宪法》(1917年1月30日),疾呼:“孔子者,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也。宪法者,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也。以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入于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所结晶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非我辈生人之宪法也;”“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于不当存于宪法。今年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孔子者,国民中一部分所谓孔子之徒者之圣人也。宪法者,中华民国国民全体无问其信仰之为佛为邪,无问其种族之为蒙为回,所资以生存乐利之信条也。以一部分人尊崇之圣人入于全国所托命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一部分人之宪法,非国民全体之宪法也”。

  在《自然的伦理观与孔子》(1917年2月4日)中,李大钊进一步指出:“古今之社会不同,古今之道德自异。而道德之进化发展,亦泰半由于自然淘汰,几分由于人为淘汰。孔子之道,施于今日之社会为不适于生存,任诸自然之淘汰,其势力迟早必归于消灭。吾人为谋新生活之便利,新道德之进展,企于自然进化之程,少加以人为之力,冀其迅速蜕演,虽冒毁圣非法之名,亦所不恤矣。”

  与此同时,在获得自由之胜利过程中,李大钊充分肯定文豪的伟大领袖作用,“洒一滴墨,使天地改观,山河易色者,文豪之本领也。盖文之入人者深,而人之读其文者,展卷吟哦,辄神凝目炫于其文境。潜移默化,观感旋殊,虽旷世异域,有千秋万里之遥,而如置身其间,俨然其时其境也者。文字感化之伟,充其量可以化魔于道,化俗于雅,化厉于和,化凄切为幽闭,化狞恶为壮伟。三寸毛椎力,能造光明世界于人生厄运之中。则夫文豪者,诚人类之福星也矣”。

  世运需要文豪,文豪多出现和见重在衰世。“千古之文章,千古文人之血泪也。”但是,“圣人既不足依,英雄亦莫可恃,昌学之责,匹夫而已”。

  思想进步的希望还是寄托在每个国民的身上。

  1919年3月21日,蔡元培在《致公言报函并附誉林珍南君》中写道:“对于学说,仿世界各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与公所提出之‘圆通广大’四字不相背也,无论何种学派,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命运者,虽彼此相反,而悉听自由发展,以改变吾国数千年学术专制之积习”,“破学生专己守残之陋见”。

  北京大学档案馆收集整理,《公言报》,1919年4月1日。

  信仰者与反对者各有其自由

  李大钊针对信仰的不同,提出信仰者与反对者各有其自由,有了反对者的存在,可以使信仰者所信仰的思想必须随着历史发展而进步。李大钊反对宗教,中世纪的欧洲曾经是宗教控制人们思想自由的黑暗时代,有敬佩路德等先觉之士使耶教新生之意。李大钊与吴虞等共同签署的《非宗教者宣言》里,明确提出信仰宗教与反对宗教是各自的思想自由,反对宗教正是为了自由。

  李大钊的反对宗教,并不是禁止宗教。他认为:“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即使“异端邪说”,也尽应该让它存在于阳光下,让它传播,在传播过程中让人们认识它,“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

  李大钊对禁止思想、限制思想自由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他认为“思想是绝对的自由,是不能禁止的自由,禁止思想自由的,断断没有一点的效果”,思想自由的绝对性决定了任何思想不能被禁止,一切禁止思想的行为既不会达到目的,也是绝对的罪恶,“禁止人研究一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恶。禁止人信仰一种学说的,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他认为应该让人们去“自由知识,自由信仰。就是错知识了,错信仰了所谓邪说异端,只要他的知识与信仰,是本于他思想的自由、知念的真实,一则得了自信,二则免了欺人,都是有益于人生的,都比那无知的排斥、自欺的顺从远好得多”。就是说,李大钊认为有思想比没思想要好得多,所以坚决反对禁止思想和限制思想自由。

  社会的进步要从思想自由方面寻求突破和解放;思想解放要由一大批人通过学习、研究和创造甚至作出必要的牺牲;不能以某种宗教为国教作为宪法的纲领;思想自由并不等于不可以反对某种思想,更不等于不进行严肃的讨论和争论,对思想自由的承认就是对一切思想予以尊重。

  1919年6月1日,李大钊在《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一文中,全面总结了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必要性,他写道:“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都是为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而设的。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

  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是导向光明与真实的途径,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灯烛,愚昧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障碍。为了引导人生走向光明与真实,只有思想言论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时,才能够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境界。

  对于思想有无危险性问题,李大钊说:“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陈独秀在《法律与言论自由》(1919年12月1日)强调:“无论新旧何种思想,他自身本没有什么罪恶。”,而真正的罪恶,是“利用政府权势,来压迫异己的新思潮”。只有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人总是强调有所谓的危险思想,并视之如洪水猛兽。禁止思想言论自由是使人愚昧和虚伪、泯没世间真实的罪恶行为,对于某种主义或学说,如果认为它是异端邪说,应该自己先应了解其真相,并将其真相传播给大家,让大家都了解它。如果人人都认清了它是异端邪说,大家自然不会相信它,“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危险。”禁止思想言论自由的做法只会导致黑暗和虚伪。何况思想自由本身是禁止不了,“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思想是无法禁止的,思想在具体每个人的精神活动中,外力是无法横加禁止的;思想不可中断,人与人之间思想联系和交流,外力也是无法横加禁止的,只要人际关系存在,思想必将超越各种阻碍在人们之间流行;先进的思想具有强大吸引力。“你怎样禁止他、制抑他、绝灭他、摧残他,他便怎样生存、发展、传播、滋荣,因为思想性质力量,本来如此。”既然思想自由是绝对禁止不了,禁止毫无效果且导致愚昧虚伪罪恶,那么保障言论自由,促成思想自由便是社会文明进步唯一途径。因此相对于民众个人而言,思想言论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不可限制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现思想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著作刊行自由等自由权,但在实践中约法成为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记者可以随便被捕;报馆可以随便被封;印刷局可以随便被干涉;违反“约法”的管理印刷法可以随便颁布;邮局收下的印刷物可以随便扣留;所有这些公开侵害言论出版自由的非法行为受到李大钊的愤怒谴责。正因为如此,李大钊对当时的中国政府随意侵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罪恶行为给予了无情的揭露和抨击。

  李大钊向西方探索救国救民真理,绝不是对西方的民主自由顶礼膜拜。李大钊主张思想自由,同时也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现思想自由:“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专制不并存……今犹有敢播专制之余烬,起君主之篝火者,不问其为筹安之徒与复辟之辈,一律认为国家之叛逆,国民之公敌,而诛其人,火其书,殄灭其丑类,摧拉其根株,无所姑息,不稍优容,永绝其萌,勿使滋蔓,而后再造神州之大任始有可图,中华维新之运命始有成功之希望也。”

  他没有阐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因为他要论说的重点,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自由的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著作刊行自由等自由权,实践中是一纸空文。这不等于说李大钊不重视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现思想自由。他提出的信仰者与反对者各有其自由,就是主张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现思想自由的鲜明例证。

  陈独秀在《法律与言论自由》则明确指出:现在的法律文明是过去的言论自由的产物。要创造新的法律文明,必须首先允许新的言论自由。政府“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发现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无论新旧何种思想,他自身本没有什么罪恶,但若利用政府权势,来压迫异己的新思潮,这乃是古今中外旧思想家的罪恶,这也就是他们历来失败的根源。”

  运用法律手段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进行规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英国作家萧伯纳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英国法律规定言论出版自由不得藐视法庭;法国《人权宣言》强调言论自由同时要求在法律规定下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所以,认为李大钊主张自由都是无条件、无限制,不需要与法律、责任密切相连接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李大钊思想自由思想的误读。

  参考资料:

  王培元:《李大钊谈思想自由》,载《读书》,1993年第10期。

  戴涛:《论思想自由的基本理念》,载《法学》,2004年第12期。

  方宁:《“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李大钊论思想言论自由》,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8期。

  §§中篇 李大钊思想发展过程(1918—1923)

  
更多

编辑推荐

1中国股民、基民常备手册
2拿起来就放不下的60...
3青少年不可不知的10...
4章泽
5周秦汉唐文明简本
6从日记到作文
7西安古镇
8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的关系
9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伦...
10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下)
看过本书的人还看过
  • 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上)

    作者:西安文物保护考古所  

    科普教育 【已完结】

    本书共收入论文41篇,分7个栏目,即考古学探索、文物研究、古史探微、遗址调查报告、地方史研究、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文物管理工作。

  • 浙江抗战损失初步研究

    作者:袁成毅  

    科普教育 【已完结】

    Preface Scholars could wish that American stud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were more familiar...

  • 中国古代皇家礼仪

    作者:孙福喜  

    科普教育 【已完结】

    本书内容包括尊君肃臣话朝仪;演军用兵礼仪;尊长敬老礼仪;尊崇备至的皇亲国戚礼仪;任官礼仪;交聘礼仪等十个部分。

  • 中国古代丧葬习俗

    作者:周苏平  

    科普教育 【已完结】

    该书勾勒了古代丧葬习俗的主要内容,包括繁缛的丧仪、丧服与守孝、追悼亡灵的祭祀、等级鲜明的墓葬制度、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等九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