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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治维新

  19世纪后半叶,日本内忧外患,政体不得不改。但日本人固守千年的等级制度是否要改?斯宾塞在给伊藤博文的信中写道,日本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与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对此应当加以培育和维护……这封信给与了改革者莫大的信心。

  宣告日本进入了近代时期的战争口号是“尊王攘夷”,这一口号的含义是“王政复古,驱逐蛮夷”,旨在使日本免遭外国侮辱,回到由天皇和将军“双重统治”之前的10世纪黄金时代。京都的天皇朝廷是当时最反动的势力。在天皇支持者看来,天皇派的胜利就是要侮辱并驱逐外国人,重新恢复日本传统的生活方式,意味着要剥夺“改革派”在国内外事务上的发言权。势力强大的外样大名变成倒幕派的先锋,他们提出“王政复古”的口号,要求更换当权者,推翻德川幕府,确立自己在日本的统治地位。农民们希望能占有更多自己收获的粮食,但他们反感“改革”。武士阶层则希望在维持俸禄的同时能有机会驰骋疆场、建功立业。商人们则在财政上支持“王政复古”派的军队,希望推行重商主义,他们从未对封建制度表示不满。

  1868年,倒幕派赢得胜利,宣布“王政复古”,标志着“双重统治”时代的结束。当时,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胜利者即将推行的是一种极为保守的孤立主义政策。但新政府成立之后却采取了相反的政策。不到一年的时间,取消了大名在各藩地的征税权。政府收回了“版籍”,原先“四公六民”中的“四公”要交给大名(德川幕府时代封地——“知行地”万石以上的高级武士,亦即各主,或称“诸侯”。——译者注),现在则要交给政府。但这种收回不是无偿的,政府要给每个大名发放相当其正常收入一半左右的俸禄额,并且还减免了他们在供养武士和公共建设上的支出。同大名一样,武士也从政府那里领取俸禄。在这之后的五年间,政府从法律上废除了等级间的不平等,取消了用来表明不同等级、地位的服饰等外观标志,下令可以“散发”(1871年公布的“散发脱刀令”允许人们自由剪发,废除佩刀,以破除旧习,提倡“文明开化”。——译者注)。政府相继解放了贱民,废除了禁止土地转让的法令,撤除了各藩之间的关卡,取消了佛教的国教地位。到1876年,把大名和武士的俸禄拆成偿还期为5-15年的俸禄公债,一次性的发给他们,由个人在德川时代所领取的固定俸禄额决定其份额的多少。有了这笔钱,他们就有可能创办非封建性质的新式企业。早在德川时代,商业金融巨头与封建土地贵族之间就有了某些明显的结合,这项政策最终使得这种特殊的结合得以确立。

  新成立的明治政府实施的这些重大改革并没有得到人们的支持。当时,这些改革措施甚至不如1871年到1873年的“征韩”战争更能得到一般百姓的拥护。但明治政府并没有动摇进行改革的方针,他们否决了侵朝计划。政府的施政方针与绝大多数为其建立而奋战过的人的愿望形成强烈对立。到了1877年,对立派的伟大领导者西乡隆盛终于组织了大规模的反政府叛乱。他的军队代表了尊王派要求维持封建制度的全部意愿,但明治政府在“王政复古”实现的一年后就违背了这些意愿。政府招募平民,组成一支义勇军,打败了西乡隆盛的正规部队。这次叛乱充分证明了当时明治政府在国内激起的不满是多么地强烈。

  农民也怀有同样强烈的不满。在1868年到1878年明治政府的最初10年里,至少爆发了190次农民起义。直到1877年,新政府才逐渐采取措施,减轻压在农民身上沉重的税赋。所以农民们觉得新政府忽视了他们,这也是有理由的。农民们还反对一些试图改变他们已经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的措施,比如建立学校、征兵制、丈量土地、散发令、给贱民以平等待遇、官方对佛教的极端限制、改用阳历等。

  支持政府进行这些异常激烈不得民心的改革的人是谁呢?这些人就是日本封建时代那些特殊习惯孕育了的下级武士和商人的特殊联盟。这些武士是大名的心腹家臣,他们既有高明的政治手腕,还经营管理着各藩的垄断企业,如矿山、纺织、造纸等;而另一些商人则购买武士身份,使生产技术知识在武士阶层中得以普及。武士和商人的结盟使一些自信而干练的人充分发挥才能,谋划并组织实施了明治政府的改革。这些人为什么能如此精明能干并且将聪明才智付诸实践?19世纪后半叶的日本,刚刚从封建形态中走出来,其国力就像如今的泰国一样衰弱,但却能诞生一批能够把握时代潮流的领导人,他们成就了最具政治手段的大事业,这是在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出现过的。这批领导者的优缺点都根植于日本人的传统民族本性,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就是揭示这种民族特性的历史和现状。现在,我们暂且先来了解一下这些明治时期的政治家们是如何成就这一事业的。

  他们是把自己的任务看做是一项事业来成就的,他们根本就没有把这当成是意识形态的革命。他们心中的目标就是要把日本变成一个举足轻重的世界强国。他们并不是偶像破坏者,对封建阶级,他们既没有彻底否定批判,也没有剥夺其财产,而是以高官厚禄来引诱,使他们转变立场,永远支持新政府。他们终于改善了农民的境遇。尽管在10年之后他们才满足了农民的愿望,但当时农民的境遇主要是由于明治初期国库的匮乏造成的,而并不是他们从阶级立场上想要拒绝农民的要求。

  不过那些掌握政府实权的精明强干的政治家,拒绝一切关于废除等级制度的思想。“王政复古”废除了将军,使天皇处于社会阶段金字塔的顶端,简化了等级制度。此后的政治家又取消了藩,消除了效忠藩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矛盾。但这些改革只是赋予了等级制度一个新的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它。为了让国民接受他们卓越的政治纲领,被称为“阁下”的那些领导者强化中央集权统治。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对老百姓恩威并施,交替使用大棒和胡萝卜。在公共舆论反对改用阳历、设立公共学校,对废除秽多等贱民的不平等待遇的措施表示不赞成时,他们却丝毫不动摇自己的立场。

  上层阶级施予民众的恩泽之一,就是1889年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肯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在研究批判西方各国宪法的基础上精心起草的。但是宪法的拟定者却“采取了一切预防措施来避免人民的干涉和舆论的侵扰”(金子坚太郎子爵语)。负责起草宪法的机构(制度取调局)隶属于官内省,因而其地位是神圣不可冒犯的。

  明治的政治家们非常明确自己的目标。1880年,宪法起草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侯爵前往英国(伊藤博文赴欧是在1882年。五年前即1877年,木户孝允已死,因此,木户不可能承担此任。这里当系金子坚太郎子爵之误。金子奉伊藤之命,随员中桥德五郎、木内重四郎、水上浩躬、太田奉三郎等,于1889年携英文本日本宪法前往欧洲,征求各方意见,并会见了斯宾塞。——译者注),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意见。和日本使节进行了漫长的交谈后,斯宾塞写了意见寄给伊藤。谈到等级制度时,斯宾塞写道,日本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与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对此应当加以培育和维护。他说日本有一大优点就是对长辈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在“长辈”的领导下,日本将稳步前进,并将可以克服许多个人主义国家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这封信验证了他们的信念,对此明治的大政治家们非常满意。他们力图在现代世界中保留其“各得其所”的优点,不想破坏等级制这一传统。

  明治政治家们在政治、经济、宗教等各个领域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和人民之间“各得其所”的义务。其整体安排与美国、英国迥然不同,以至我们常常忽略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其上层阶级拥有强有力的指挥权,无须听从公众舆论的指挥。掌握政府的是等级制的上层人物,但却不包括由选举产生的人。对政府的掌握者的选举,人民没有任何发言权。1940年,组成政府最高层的都是一些可以随时拜谒天皇的重臣、天皇身边的顾问以及天皇亲任的官员即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和其他高宫。在等级制度中这样的高位不是由选举选出的。对甄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省局长这样的事来说,人民就更没有任何发言权了。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他们拥有某些特权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质询或批评,但在任命、决策或预算等方面则无任何实权,也缺乏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要受限于不经过选举产生的贵族院,贵族院议员半数由贵族组成,另四分之一由天皇遴选。贵族院拥有与众议院几乎对等的法律批准权,这样就又增加了一种等级性的控制。

  确保日本政府的高级职位都由“阁下”们掌握,这决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安其分”的体制下没有自治。所有的亚洲国家,无论实行哪种政治体制,上层权力总是不断向下延伸的,在中层与下层的地方自治权对接。但各国间也存在差异,诸如民主范围达到的程度,负有的责任,以及地方领导能否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而损害中央利益。如同中国一样,在德川时代的日本,最小的责任单位约5-10户,被称为“邻组”(德川时代称“五人组”)。这一“邻组”的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组内事务,保证其成员行为端正。遇到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付政府。一开始,这种管理方式被明治政治家们废除了,但后来又被恢复起来,改名为“邻组”。在市镇中,有时政府也积极发展“邻组”,但现在这一模式在农村已经不发挥什么作用了。比“邻组”更重要的单位是“部落”。政治家们几乎没有废除部落,但也没有把它作为政府体系的一个行政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部落由15户左右的居民户组成,每年更换一次部落长,直到今天仍具有其重要的组织功能。部落长的职责是管理部落财产;保证给予向遇丧或遭受火灾的部落家庭援助;合理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事项的日程;担负告知义务;发生火警时振铃;休息日敲钟击梆。同其他亚洲国家不同,日本的部落长并不负责共同体内国家赋税的征收。所以,他们的负担并不重,所处的地位也不会引起矛盾,他们只是在民主责任范围行使职责。

  近代日本正式承认市、叮、村等地方行政机构。由公选的“长者”们推举一位领导者,代表本地区和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府县公署交涉各项事务。在农村,这个领导者通常是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庭中的年长者。当选的村长,在经济上要遭受或多或少的损失,但却拥有不小的权力。他与长者们共同对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进行管理,登记财产并了解每个居民的情况。村公所是个非常繁忙的地方,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的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多很多的教育经费,并监督这些费用的开支;还要对村落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负责租赁相关事项;组织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工作;对一切财产买卖进行登记;只有经过村公所正式登记的财产买卖才能被法律所承认。本村每户居民的住址、婚姻、子女的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他资料都必须在村公所登记。村公所保管每户家庭的上述材料。居民的原籍资料村公所可以从任何地方提取,将其登记入户籍册。当一个人在遇到申请就业、接受审判或其他需要身份证明的情况时,他必须写信给原籍的市、叮、村公所索要本人材料的副本,或者亲自回去取来交给有关单位。因此,人们是绝不敢轻易给自己或家庭的资料上留下不好的记录的。

  市、盯、村所负的责任很大,这是一种共同体的责任。20世纪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虽然任何国家也都会出现“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政党交替的影响,仍然在“长者”们的领导下为共同体服务。尽管这样,地方行政机构在对法官、警官和教员的任命三个方面不能行使自治权,这些人员都是由国家直接任命和启用的。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发挥什么作用。相比较而言,警官的作用则重要一些。每逢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不过,他们并不常有这种任务,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居民身份和财产进行相关记录。为了保持警官局外人的身份,避免地区性联系的发生,政府要经常调动警官的工作地点。对学校的教员也是这样。国家对学校的规定非常严格。和法国一样,日本的每所学校在同一天都使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天早晨的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同样的早操。市、叮、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没有自治权。

  上述的日本政府机构,所有特征都与美国政府机构大相径庭。在美国政府机构中,由普选产生的人掌握着最高的行政、立法权;由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对地方的管理。但是,日本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与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却几乎是一样的。例如,和日本一样,荷兰的一切法律都是由女王的内阁起草的,国会实际并未掌握立法权。法律规定町、市长也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的权力非常广泛,直达地方事务,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虽然实际上女王总是认可地方的提名,但女王的任命也是必经的程序。在荷兰,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对君主负责。不同的是,荷兰的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开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基本上是照搬法国的。在荷兰,开凿运河、围海造田以及开发地方事业,这些都是地方自治体而不是由普选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职责。

  日本政府机构与西欧各国间的真正差别,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职能上。日本人依靠的是由以往的经验熔铸、并以道德体系和礼仪来体现的古老恭顺习惯。只要那些“阁下”们在其位谋其政,他们的特权就会受到尊重,国家就可以指望。这并不是因为“阁下”们的政策得到拥护,而是因为在日本,越过特权界限就是错误的。政府的最高层一点也不需要重视民众舆论。政府只是要求国民支持。当国家越过自己的权限范围干涉地方事务时,其裁决也会受到尊重。但在美国人眼中,发挥各种内政机能的国家政府几乎是种不可避免的祸害。日本人则不然,他们觉得国家是近乎完美的存在。

  不仅如此,政府非常注重承认国民意志的“适得其所”。在合法的公众舆论领域,即使是为了国民利益的举措,日本政府也会尽力征求人民的同意,这种说法并不夸张。例如,在改革旧式农耕法时,负责农业发展的官员很少使用权力来强行推广,这正像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民信用合作社、农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和在地方有威望的人多次交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地方政府自行解决辖区内的事务。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分配并划分相应的行使范围。相对于西方文化而言,日本人更加尊重“上级”,这也为他们自己争取到了更大的行动自由。不过“上级”也必须苛尽自己的职责。日本人信奉的格言是:“万物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明治政治家在宗教领域中制定了比政治领域更为奇特的制度。国家只管辖一种宗教,将其奉为民族统一与优越性的特殊象征。对其他的信仰奉行自由政策。这种受到国家管理的宗教就是所谓的国家神道。就像美国人对国旗的敬仰一样,这种宗教因被视为民族象征而受到特殊的尊敬。日本人认为国家神道不是宗教。所以,日本政府并不要求全体国民都信仰国家神道而违反西方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就好像美国政府要求人们对星条旗敬礼一样,日本政府要求国民信奉神道只不过是忠诚的象征而已。因为神道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学校里传授而不必担心西方的非难。在学校里,国家神道成了神代以来的日本历史,以及对“万世一系的统治者”—天皇的崇拜。国家来支持管理国家神道。日本在其他宗教信仰方面,几乎奉行和美国一样的政策,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信仰。不仅对于佛教、基督教甚至是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祀神道也是一样。这两种不同领域在行政上和财政上都是分开的:国家神道由内务省神局来管理,其神官、祭招、神社等费用均从国库开支;一般祭祀神道以及佛教、基督教各派则受文部省宗教局管理,经费靠教徒自愿捐赠。

  在宗教信仰上,日本政府坚持上述立场。国家神道不能被称为是庞大的“国教会”,却至少可以称为是庞大的机关。小到特别祭典时司祭神宫才进行清扫的地方小神社,大到祭祀天照大神的伊势大神宫,各地分布着11万多座神社。神官系统的全国性等级与政府系统并列,从最底层的神官到各郡、市和府、县的神官,再到最高层被尊为“阁下”的神官。这些神官,更多的是在代替民众举行仪式而不是领导他们进行祭拜。国家神道与我们平常到教堂去做礼拜没有一点相似之处。因为它的非宗教性,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宣讲教义,也就不可能有西方人所了解的类似礼拜之类的仪式。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有频繁的祭拜日。町、村代表要站在神官面前,参拜神社。神官举着一根系着麻绳和纸条的“币帛”,在他们头上来回挥动,替他们祛邪。之后,神官再打开神龛内门,细着嗓子叫喊,召唤众神降临来享用供品。这时,神官祈祷,参拜者们按身份排列,毕恭毕敬地供上小树枝。这些树枝上垂着几根细长的纸条,从古至今被奉为神圣的象征。然后,神官再度尖声喊叫,将众神送回,关闭神龛内门。遇到国家神道的大祭拜,天皇亲自为国民致祭,政府各部门要放假。不过,和地方神社的祭祀日以及佛教的祭祀日不一样,这种祭祀日并不是群众的祭祀节日。后者属于不在国家神道范畴的“自由”领域。

  在自由领域,日本人按照自由的意志进行教派和祭祀活动。佛教异常活跃,至今仍被视为绝大多数国民信仰。各种宗派,甚至是神道,都有各自教义和开山祖师。除国家神道外,还存在不少教派。其中有些早在20世纪30年代政府推行国家主义之前就已经成为纯国家主义的堡垒了。其他一些是一种精神疗法,通常被喻为基督教科学。有人信奉儒家教义,有人则专门进行神灵显圣和参拜圣山神社的活动。老百姓的祭祀节日多数不在国家神道的范畴内。在这种节日里,神社里都是蜂拥而至的百姓,每个人都漱口祛邪,拽绳、打铃、击掌,以此召唤神灵降临。然后,他们恭恭敬敬地行礼,再次拽绳、打铃、击掌,将神灵送回。礼毕后,在离开神社殿前,他们就开始这一天的主要活动。在神社院子里的小摊贩上购买珍品玩物,观看相扑、祓术以及有小丑插科打诨逗笑的神乐舞。一位曾留居过日本的英国人说,每逢日本祭祀节日,他的脑海里都忍不住浮现威廉·布雷克的一节诗:

  如果教堂给我们几杯啤酒,

  和那温暖我们灵魂的欢乐之火,

  我们将会终日唱诗祈祷,

  绝不会想离经叛教。

  除极少数专门献身宗教的人外,日本决不会觉得宗教严峻。日本人还喜欢远途朝山拜庙,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次愉快的休假。

  综上所述,明治的政治家们谨慎地划定着国家在政治中的职权范围以及国家神道在宗教中的职能范围。他们把其他一些领域都交给人民。凡是与国家有关的事务,他们作为新等级制度的最高官员是一定会加以控制的。陆海军创建时,他们废除了军队中的旧式等级制,甚至比在老百姓中废除得更彻底。他们虽然在军队中保留了某些旧习俗,但却废除了日本的敬语。一个人能够实现军队职阶的晋升取决于个人能力而不是看家庭出身,这在其他领域是很难见到的彻底的改革。只有这样,军队在日本人心中才享有当之无愧的至高荣誉。这些确实是新军队获得民众支持的最好办法。而且,排、连单位大多由同一地区的乡邻编成,和平时期服兵役的地方大都离家很近,这不仅意味着士兵与地方保持着联系,而且每个人服役的两年期间,武士与农民、财主与穷人的关系被军官和士兵、老兵和新兵的关系所取代。在很多方面,军队起到促进民主的作用,从很大程度上说这样的军队才是真正的人民军队。大多数国家中,军队都是赖以维持现状的巨大力量。但在日本则有所不同,军队对小农阶级非常同情,这曾经屡次促使大金融资本家和企业家对军队进行抗议。

  日本的政治家们并不为建立一支这样的人民军队而自豪。他们并不认为以这样的阶次来确保军队在等级制中的最高地位是恰当的。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最高层采取了一定措施。但由于这些措施没有写进宪法,军部首脑对政府保持独立性的公认惯例就被保留了下来。例如,与外务省和内政各省大臣不同,陆海军大臣有权直接谒见天皇,他们无须向文官内阁成员通报或协商就能够以天皇的名义强制推行其措施。政治家们只要拒绝陆海军将领入阁就可以阻止自己不信任的内阁成立。因为文官或退役军官是不能担任陆海军大臣的,只要他们不派高级现役军官担任此职,任何内阁就都无法组成。同样,如果军部对内阁的任何行动不满,只需召回其在内阁的代表就可以致使内阁解体。军部首脑绝不容许任何人干涉这个最高决策层。倘若需要更深一步的保证,那么宪法中就有一条规定:如果政府所提的预算草案被帝国会议否决,就要自动执行前一年度的预算。尽管外务省已经作了保证,关东军仍然武装占领了满洲,起因就是内阁意见不一致。决策未定,军部首脑乘机支持当地司令官,这只是一个小案例。在军部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日本人对所有关于等级特权的后果都倾向于接受,并不是因为他们赞同该项政策,而是由于在特权问题上他们反对逾越界限。

  日本所走的工业发展道路是任何西方国家都不可比拟的。这条道路也是由“阁下”们安排步骤并制定规则而实现的。他们不单单制定计划,而且他们认为是需要的企业,他们会让政府创办并为其提供财政补助。他们让政府官员来组织和管理这些企业,聘请外国技术专家,并选派人员出国学习。当这些企业如他们形容的那样“已组织完备,业务发达”时,就转卖给私人企业。他们以超低的价格将这些官办企业卖给那些几经挑选的金融巨头,即以三井和三菱两家为核心的著名财阀集团。在日本政治家眼中,工业发展是关乎日本民族存亡的大事,不能信任供求法则和自由企业理论。然而,这一政策绝对不是来自社会主义的教条,而是因为那些财团获得了厚利。日本政府也因此得到了以最小的失败和浪费建立起了其最迫切需要的企业。

  通过这些措施,日本对资本主义生产阶段的出发点和正常顺序作了修改。它的工业道路不是从消费品和轻工业起步,而是一开始就兴办关键性的重工业。他们优先建设兵工厂、造船厂、炼钢厂和修筑铁路等等。这些产业迅速发展,达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生产效率。当然,他们也并没有把这些企业全部都转让给民间财阀,政府仍然掌握着庞大的军事企业并给予其特殊的财政补贴。

  在获得政府优先权的产业领域内,是没有小工商业者和非官僚经营者的一席之地的,只有某些享有特权的大财阀才能在此领域活动。这些财阀得到了国家的信任和支持,因而在政治上有一定特权。然而,如同日本的其他领域一样,产业界也存在自由领域。即那些剩余产业中,用最少的资本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廉价劳动力来经营的各种产业。今天有一些轻工业仍然存在,他们没有现代技术也能生存下来。这类产业在美国被人称为家庭血汗工厂。小本制造商买进原料,贷给家庭工厂即只拥有四五个员工的小工厂加工,回收产品后再贷出,然后再回收,如此反复,最后将产品卖给一般商人或出口商。20世纪30年代,约有53%以上的日本工业雇佣工人是在这种职工不超过5名的小工厂或家庭工厂里工作的,他们中绝大部分工人都受到古老学徒制中家长式的庇护。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大城市的许多家庭中有不少背着婴儿的母亲还在干计件零活。

  如同政治宗教领域的双重性一样,工业的双重性在日本生活方式中也具有重大意义。这就如同,当日本政治家觉得需要一个与其他领域中的等级制相匹配的财界贵族制时,他就会创办一批战略性企业,然后挑选一批有政治特权的商人家族,使之与他们建立联系,以获得适当地位。日本的政治家们从来没有计划要削弱政府与某些财界寡头之间的联系。这些财界寡头在政府的保护政策下获利,不但得到利润,而且获得了很好的地位。按照日本人对金钱和利润的传统观点,民众难免会攻击财界贵族。但政府则尽量努力按照公认的等级制观念来扶植他们。然而,由于财阀接连受到来自所谓少壮派军官团体和农村方面的攻击,政府的这种努力并未完全成功。不过,真正的事实却是,财阀并不是日本舆论攻击的矛头所向,众矢之的是“成金”(成金:日本将棋中,步卒进入对方阵地就翻个身,成为“金将”,称做“成金”。如同中国象棋的“过河卒子强当车”。用来比喻暴发致富。——译者注)大户。所谓“成金”,一般译成“暴发户”(nouveau riche),但这个词并不能准确地表达日本人的感情。在美国,“nouveau riche”的含义是“新来者”(newcomers)。因为他们不善交际,没有修养,所以常被人耻笑。但是,这些缺点却被他们感动人心的致富抵消了。这些人从破木屋中白手起家,由骡前马后变为身怀巨资的油田巨子。在日本,“成金”一词来源于将棋,说的是一个步卒忽然摇身一变成为女王。它可以横冲直撞,神气十足,像名士一样,但在等级制上,它却根本就没有名士的权利。在人们眼中,“成金”是靠诈骗和剥削致富的,遭人指责,这与美国人对“白手起家者”的态度简直是天壤之别。日本给巨富授予等级制度中的应有地位,并建立和他们的联盟。不过,倘若这种财富不是在这一领域中获得的,他们就会遭到日本公共舆论的猛烈攻击。

  总之,在构建世界秩序时,日本人常常考虑到等级制度。在家庭和人际关系中,年龄、辈分、性别和阶级决定了其适当的行为。划分得非常周到的等级存在于政治、宗教、军队以及产业的各个领域中,一旦逾越其职责范围,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都将被惩罚。只要能够维持“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局面,日本人就会没有怨言地生活下去。他们就觉得是安全的。当然,在保护最高幸福这个意义上,他们也时常感觉到不安全。他们因为把等级制度看做是合法的才感到安全。正如信赖平等与自由企业是美国人生活方式的特征一样,这些也是日本人生活方式的特征。

  然而,当日本人要向外输出这种安全的公式时,却受到了惩罚。因为正是等级制孕育了日本国内老百姓的思想。在一个世界里,人们的野心只能是那种世界塑造出来的。但是,等级制绝不是可以输出的东西。在别的国家看来,那些大言不惭的主张实在是极其狂妄,甚至是恶劣,或者万分愤慨的。当日本人到了各占领国,当地居民们根本不欢迎他们,日本的官兵对此觉得十分惊讶。日本不是给了他们一个地位了吗?尽管很低,但也是属于整个等级制啊;即使对低层的人来说,等级制也是很理想的啊。日本军部接连拍摄了好几部战争影片,都是描写中国对日本的热爱的。痛苦绝望、沉沦落寞的中国姑娘,由于爱上了日本士兵或工程师而找到了幸福。这些都和纳粹的征服论存在很大差别。但是日本人的等级观应用到占领国,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了。日本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其他国家。他们的错误是认为自己可以如此,别人也应该一样。他们没有向导,其他国家的人们并不能接受日本人自己心甘情愿地满足于“各安其分”的道德现。这种道德观在其他国家不存在。这是原汁原味的日本产品。在日本作家们看来,这种伦理体系是理所当然的,是没有必要进行论述的。我们要了解日本人,就必须先着手对这种伦理体系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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