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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实验结果分析

  6.4.1实验结果的比较分析

  6.4.1.1实验结构与实验期数

  在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股权制衡三种控制权结构下,同时分不存在外部监管约束和存在外部监管约束两种情况设计了两轮实验,第一轮实验和第二轮实验的主要区别为了让实验参与人获得公平的机会,在第二轮实验中依然以随机的原则对实验参与人进行分组,而不是让实验参与人在同样的控制权结构和持股比例下进行第二轮实验,这使得实验未能在完全连续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实验参与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不同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两轮实验的可比性。在于:(1)公司大股东对实验分配结果的评价将影响下一期公司的总收益;(2)存在一个外部监管约束机制,对总裁股东攫取私人收益的行为以及公司大股东的不满作出适当的反应。在此,以三组实验参与人员分别进行两轮总计180期实验(包括60期预备实验),而后提取两轮正式实验的数据进行相关分析。不过,考虑到最后一期实验参与人行为的影响因素有较大的变化,比如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尽量少留存收益等,因此,在分析中第20期的部分数据没有纳入。

  所列为实验结果比较分析和回归分析中将要考察的变量。第一至第三部分变量主要考察公司大股东在总裁选举、个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结果评价阶段所存在的勾结与制衡行为,第四部分变量显示前五大股东各自所得收益占当期总收益的份额,第五部分变量为表示公司控制权结构类型的两个哑变量,接下来的两个哑变量分别考察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是公司总裁、当期实验是否发生外部监管,最后五个变量意在考察当期实验总收益以及总裁股东对其进行分配状况。考虑到由于实验数据的特殊性,大部分研究变量并不服从正态分布,因而,我们在对实验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的过程中主要采用非参数检验,即以Wilcoxon符号秩检验为主,同时提供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以资参考。

  6.4.1.3第一轮实验(无监管)的比较分析在此作的是SPSS13.0中NonparametricTests模块中的TwoRelatedSamplesTests(WilcoxonSignedRanksTest)和Comparemeans模块中的IndependentSamplesTest,有关各变量符号及其含义可参见实验研究变量一览表()。

  1.绝对控股VS。相对控股

  在第一轮实验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对于绝对控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更不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而是倾向于和其结成联盟,这可能是因为相对控股条件下,一方面,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力降低而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增强,第一大股东有必要改变在绝对控股条件下不屑于和其他大股东勾结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内部治理机制较为薄弱且又难以诉诸外部治理机制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亦希望和第一股东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相对于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更倾向于给其他大股东以“好处”,而其他大股东在绝对控股条件下更倾向于把个人收益分给除自己之外的其他大股东以便结成制衡第一大股东的联盟,而不倾向于奉上自己的个人收益和第一大股东勾结,这可能是第一大股东所施以的“好处”并不足以满足其他大股东的要求,同时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勾结难以奏效所致。出于类似的原因,在实验结果的评价环节,相对于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条件下有更多的其他大股东对公司收益分配以及自己得到的收益表示“不满意”,但是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差异不显著。相对于绝对控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第一、二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更大,而第三、四、五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差异不显著;相对于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条件下公司的总收益较高,总裁股东分配收益时现金股利所占比例更大,而私人收益所占比例更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总裁股东(第一大股东)的积极作用,不过注意到,由于持股比例高达57%,第一大股东将获得提升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提高现金股利比例带来的大部分好处,同时又不至于招致其他大股东太多的不满。

  2.相对控股VS。股权制衡

  在第一轮实验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对于股权制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更不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而是倾向于和其结成联盟,这可能与股权制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制衡能力较强,制衡收益有望大于制衡成本有关。基于类似的原因,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相对于股权制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更倾向于给其他大股东“好处”,而其他大股东在股权制衡条件下更倾向于把个人收益分给除自己之外的其他大股东以便结成制衡第一大股东的联盟;在实验结果的评价环节,相对于相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有更多的其他大股东对公司收益分配以及自己得到的收益表示“不满意”,同时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也更高;相对控股和股权制衡条件下前五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差异不显著;相对于股权制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总裁股东分配收益时留存收益所占比例更大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出现了较多的其他大股东出任公司总裁的情况,而未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其他大股东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从平均值和中位数来看,担任总裁的其他大股东可能提高现金股利和私人收益比例,其行为趋向于短期化。而其他方面则无显著差异。

  3.绝对控股VS。股权制衡

  在第一轮实验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则不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而是更倾向于和其结成联盟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不倾向于给其他大股东以“好处”这可能与股权制衡条件下,出现了较多的其他大股东出任公司总裁的情况有关。而其他大股东亦不倾向于把个人收益分给除自己之外的其他大股东以便结成制衡第一大股东的联盟,而是倾向于奉上自己的个人收益和第一大股东勾结,以便维持和第一大股东的联盟关系。在实验结果的评价环节,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较强,因而有更多的其他大股东对公司收益分配以及自己得到的收益表示“不满意”,但是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差异不显著。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第一、三、四、五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更大这可能意味着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第一、三、四、五大股东之间存在更多的勾结与联盟。而第二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差异不显著。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公司的总收益较低,总裁股东分配收益时现金股利、留存收益所占比例更小,而私人收益所占比例差异不显著,这显示,一方面,在绝对控股条件下,总裁股东(第一大股东)的积极作用更为显著。同时偏好通过现金股利而非私人收益取得公司的大部分收益,另一方面,在股权制衡条件下,派发更多的现金股利对持股比例较低的总裁股东的好处有限,从平均值和中位数来看,此时存在严重机会主义倾向总裁股东在没有外部监管加以约束的情况下,往往会降低留存收益和现金股利比例,提高攫取私人收益的比例。

  4.第一大股东是否是公司总裁

  以初步分析在此,只是进行简单的初步分析,应当指出,根据Wilcoxon符号秩检验(非参数检验),尚不足以对其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严格的推导,更为确切的分析结果可以参见相应的回归分析部分。在第一轮实验中影响第一大股东成为公司总裁的因素(进一步的分析所列的单变量回归分析)。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的制衡与勾结对第一大股东是否当选总裁的影响不显著;第一大股东上一期勾结其他大股东越多,上一期勾结第一大股东的其他大股东越少,上一期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越小,本期实验第一大股东越有可能取得总裁的位置;上一期第三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小,第四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大,第一大股东越有可能在本期实验中成为总裁,这可能意味着第三大股东在上一期制衡失利之后转而勾结第一大股东,而第四大股东在上一期得到好处之后继续支持第一大股东;上一期总裁股东(基本上为第一大股东)分配公司收益时攫取的私人收益份额越大,本期第一大股东成为总裁的可能性越小,而上一期公司总收益、现金股利率和留存收益率对本期第一大股东是否当选总裁的影响不显著。

  在第一轮实验中第一大股东是否担任公司总裁的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期实验第一大股东是否担任公司总裁对下一期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的制衡与勾结行为没有显著影响;本期担任总裁的第一大股东为了继续赢得支持,将更多地通过分配自己的个人收益勾结其他大股东,同时其他大股东主要等待来自第一大股东的“好处”,而不倾向于用自己的个人收益去勾结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是否是公司总裁对其他大股东对实验结果的评价没有显著作用;在第一大股不是公司总裁的情况下,第二、三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更大,这显示第二、三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行为一旦取得成功,将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总裁时,将显著提高公司留存收益比例,降低私人收益比例,这一方面显示第一大股东可能比较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意味着其他大股东(特别是第二和第三大股东)在制衡第一大股东成功之后,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于更少地留存收益,更多地攫取私人收益;第一大股东是否是公司总裁对本期现金股利比例以及公司下一期的总收益没有显著作用。

  6.4.1.4第二轮实验(有监管)的比较分析

  1.绝对控股VS。相对控股

  在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对于绝对控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可能在外部监管约束机制的鼓励下,更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而不倾向于和其勾结结成联盟;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条件下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其他大股东所处的境况较为类似,因而大股东的制衡与勾结行为差异不显著;在实验结果的评价环节,和先前无监管的情形不同,在绝对控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可能因为外部监管的存在,更倾向于对公司收益分配以及自己得到的收益表示“不满意”,但是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显著低于相对控股条件下的情形。相对于绝对控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第一、二、五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更大这可能意味着,在相对控股条件下第一、二、五大股东之间的勾结比较多。而第三、四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差异不显著;相对于绝对控股,在相对控股条件下总裁股东分配收益时现金股利所占比例较大,而留存收益所占比例较小,私人收益比例和公司总收益的差异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在相对控股条件下,其他股东制衡能力增强,第一大股东出于安抚或是勾结的目的,调整了公司的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的比例。

  2.相对控股VS。股权制衡

  显示,在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对于相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由于制衡能力的提升,在总裁选举环节更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相对控股和股权制衡条件下公司大股东的制衡与勾结行为差异不显著;在实验结果的评价环节,由于类似的原因,相对于相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有更多的其他大股东对公司收益分配以及自己得到的收益表示“不满意”,同时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也更高;相对于相对控股,股权制衡条件下第一、四、五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更低,而第二、三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差异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面临第二、三大股东强有力的制衡,这可能减少第一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同时殃及倾向于勾结第一大股东的第四、五大股东;相对控股和股权制衡条件下,公司收益和总裁股东对收益的分配无显著差异。

  3.绝对控股VS。股权制衡

  显示,和无监管的第一轮实验不同,在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制衡能力较强的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更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而是更不倾向于和其结成联盟。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绝对控股和股权制衡条件下公司大股东的制衡与勾结行为差异不显著;在实验结果的评价环节,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更大。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第二大股东可能成功实现了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因而其所分得的收益份额更大,而第一、三、四、五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差异不显著;相对于绝对控股,在股权制衡条件下总裁股东分配收益时现金股利所占比例较高,而留存收益所占比例较低,而私人收益所占比例以及公司总收益的差异不显著,其中,绝对控股条件现金股利比例较低和第一大股东多次在外部监管的威慑下让其担任公司总裁有关,此时担任公司总裁的其他大股东并没有机会向第一大股东那样通过现金股利取得较多的收益;而股权制衡条件下留存收益比例较低可能和在制衡成功之后出任公司总裁的其他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关。

  4.第一大股东是否是公司总裁

  从可以初步分析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影响第一大股东成为公司总裁的因素(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所列的单变量回归分析)。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的制衡与勾结对第一大股东是否当选总裁的影响不显著;上一期第一大股东和其他大股东在个人收益分配、实验结果评价环节所采取的制衡与勾结行为对第一大股东是否当选总裁的影响不显著;上一期第二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大,第一大股东越有可能在本期实验中成为总裁,这意味着前两大股东之间可能存在较多的勾结行为,第二大股东在上一期得到好处之后更有可能继续支持第一大股东;上一期公司总收益以及总裁股东的收益分配行为(现金股利比例、留存收益比例和私人收益比例)对本期第一大股东是否当选总裁的影响不显著。

  显示了在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第一大股东是否担任公司总裁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期实验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总裁,下一期其他大股东可能因为不满意实验分配结果而有可能在总裁选举环节制衡第一大股东;本期担任总裁的第一大股东为了继续赢得支持,将更多地通过分配自己个人收益的方式勾结其他大股东,同时其他大股东主要等待来自第一大股东的“好处”,而不倾向于用自己的个人收益去勾结或者制衡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是否是公司总裁对本期其他大股东对实验结果的评价、大股东所分得的收益份额、总裁大股东对收益的分配以及公司下一期的总收益均没有显著作用。

  5.是否发生外部监管

  从可以初步分析在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影响监管发生概率的因素(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所列的单变量回归分析)。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不倾向于制衡第一大股东时更易于发生外部监管,这支持实证部分的研究,在内部治理机制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转而依靠外部监管约束机制实施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第一大股东越不倾向于通过分配自己的个人收益给其他大股东实施勾结,其他大股东选择制衡和勾结越多一方面,面临有最强控制力的第一大股东,其他大股东依赖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可能难以奏效;另一方面,其他大股东通过把自己的个人收益分给第一大股东实施勾结行为,实际上可能是指望第一大股东给自己更多的“好处”,但是第一大股东却可能会让其他大股东失望。如此,其他大股东很有可能表露出自己的不满意,从而诉诸外部监管约束机制。越有可能发生外部监管;在实验结果评价环节,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越多越有可能引发外部监管;第一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大,第二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小,越有可能导致外部监管,而第三、四、五大股东的收益份额对是否发生监管没有显著影响;总裁股东分配的留存收益比例越低,攫取的私人收益比例越高越易于导致外部监管约束机制介入,而现金股利比例和公司总收益对外部监管发生的概率没有显著影响。

  显示了在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中发生外部监管可能产生的影响。上一期实验发生外部监管,可能将鼓励其他大股东在本期总裁选举环节制衡第一大股东,并在实验结果评价环节更多地表达自己的“不满意”,可见外部监管约束机制倾向于促进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与监督;不过,上一期实验是否发生外部监管,对本期大股东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的勾结与制衡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只是从平均值和中位数来看,第一大股东在上一期实验发生监管的情况下,更多地倾向于在本期通过分配自己的个人收益勾结其他大股东;同样,上一期实验是否发生外部监管,对本期总裁大股东对收益的分配以及公司本期的总收益均没有显著作用,不过从平均值和中位数来看,在上一期实验发生监管的情况下,本期现金股利比例和私人收益比例较低,而留存收益较高,同时显著提高了第三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这显示外部监管可能有助于抑制第一大股东或总裁股东对私人收益的攫取,促使其着眼于提升公司长期的成长和收益能力,同时鼓励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与监督,提高其所获得的收益份额。

  6.4.2实验结果的回归分析

  在上述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两轮实验结果展开回归分析。由于研究样本数量较为有限,而且各解释变量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因此,我们采用单变量回归的方法,分别按照被解释变量的特点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和一般线性回归模型进行相应的研究与分析。

  6.4.2.1第一轮实验结果的回归分析

  所列的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和Wilcoxon符号秩检验的结果不同,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越倾向于选择制衡而非勾结尤其是在股权制衡条件下,其他大股东的联合制衡行为对第一大股东是否能成为总裁存在重要影响。则第一大股东当选总裁的可能性越小。第一大股东上一期勾结其他大股东越多,上一期勾结第一大股东的其他大股东越少,上一期第一大股东对实验结果越“满意”,本期实验第一大股东越有可能取得总裁的位置,这表明为了在本期赢得其他大股东的支持,第一大股东倾向于在上一期分配个人收益时贿赂其他大股东,同时在上一期获得比较满意的收益份额将激励第一大股东在本期继续谋求担任总裁;同时,上一期选择制衡的其他大股东可能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尤其是在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处于控制地位,而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较弱,制衡成本较高,难以获得预期的制衡收益。因而在本期选择支持第一大股东。上一期第二、三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小,第一大股东越有可能在本期实验中成为总裁,这可能意味着第二、三大股东在上一期制衡失利之后转而勾结第一大股东。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上一期实验中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越大,总裁股东分配公司收益时留存收益比例越低,攫取的私人收益比例越高,公司本期总收益越低。这表明,公司内部的不和谐因素,总裁股东在分配收益时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自利行为,将损害公司远期的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此外,在三种控制权结构中,绝对控股条件下公司的总收益较高,这可能是随机数k作用的结果,但亦可能是第一大股东(或总裁股东)在目标函数和公司利益最大化趋向一致的情况下,更多地表现出了“天使”的一面,从而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上一期实验中第四大股东所获得收益份额和本期总裁大股东攫取的私人收益比例越小,本期实验派发的现金股利比例越大。这可能是因为为了安抚第四大股东在上一期实验中的不满情绪,总裁股东在本期分配收益时提高了现金股利比例,而本期私人收益比例和现金股利比例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此外,在三种控制权结构中,绝对控股条件下公司的现金股利比例较高,这可能是因为第一大股东(或总裁股东)在绝对控股条件下持股比例高达57%,不仅将获得绝大部分的现金股利,而且派发较多的现金股利还可能赢得其他大股东的支持,不至于招致太多的不满。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其他大股东在本期实验的总裁选举环节越倾向于选择联合制衡第一大股东,本期总裁股东分配的留存收益比例越低,这可能是因为,担任总裁的第一大股东选择多发现金股利而减少留存收益,以求平息其他大股东的不满情绪,或者是因为在制衡第一大股东成功之后出任公司总裁的其他大股东其他大股东在下一期实验中可能无法再赢得公司总裁的位置,因而产生“捞一把”的想法,其行为变得短期化,受机会主义所左右。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自利行为,竭力攫取私人收益而降低公司留存收益的比例。上一期实验中第一大股东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勾结的其他股东越多,本期留存收益比例越高,这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给予其他大股东的“好处”促进了公司和谐,提升了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与收益水平,从而使留存收益比例“水涨船高”所致。上一期第一大股东对收益分配结果不满意以及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越大,本期留存收益比例越低,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第一大股东为了弥补上一期的“损失”,提高私人收益比例,降低留存收益比例;另一方面,总裁大股东为了安抚其他大股东,提高现金股利比例,降低留存收益比例。上一期第一大股东,第三、四、五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高,本期留存收益比例越低,这可能意味着收益分配行为存在一定的惯性或刚性。相对于相对控股而言,在绝对控股条件下,留存收益比例较高,而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留存收益比例较低。这可能是因为绝对控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的积极作用和股权制衡条件下担任公司总裁的其他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倾向所致,这可能也是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总裁有利于提高留存收益比例的原因所在。此外,由于存在此消彼长,私人收益比例越高则留存收益比例越低。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上一期实验中第一大股东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勾结的其他大股东越少,“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越大,本期私人收益比例越高。这可能是因为,由于上一期第一大股东未能给其他大股东足够的“好处”而招致不满,因此本期实验中总裁股东(第一大股东)倾向于多攫取私人收益,再用其中的一部分安抚其他大股东。上一期第一大股东表示“不满意”的公司本期私人收益比例更高,这可能是第一大股东出于弥补上一期实验“损失”而攫取更多的私人收益所致。上一期第一、四、五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大,本期私人收益的比例越高,这可能意味着第四、五大股东倾向于附和第一大股东攫取私利,以便从中分得总裁股东(第一大股东)提高私人收益比例所带来的“好处”。相对于相对控股而言,在绝对控股条件下,私人收益比例较低,而在股权制衡条件下,私人收益比例较高。这可能是因为,绝对控股条件下第一大股东可以通过提高现金股利比例获得较多的收益,而股权制衡条件下担任公司总裁的大股东则存在较为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所致。此外,同样由于此消彼长,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比例越低,私人收益比例越高。

  6.4.2.2第二轮实验结果的回归分析

  所列的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对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越倾向于勾结,则第一大股东当选总裁的可能性越大。上一期第二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大,第一大股东越有可能在本期实验中成为总裁,这可能意味着第二大股东在上一期得到“好处”之后选择继续支持第一大股东。

  所列的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对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第一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投票给其他大股东让渡总裁职位,更有可能发生外部监管,这是因为,一方面,第一大股东往往会在其后的实验结果评价环节变得“后悔”而表示“不满意”,另一方面,担任公司总裁的其他大股东往往受机会主义的驱使竭力攫取私利,从而增加外部监管发生的可能性。和前文的比较分析类似,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第一大股东越不倾向于通过分配自己的个人收益给其他大股东实施勾结,其他大股东选择制衡和勾结越多,越有可能出现更多“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从而促使外部监管约束机制介入。在实验结果评价环节,第一大股东表示“不满意”以及不满的其他大股东越多越有可能引发外部监管。和Wilcoxon符号秩检验的结果不同,第三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份额越大,越有可能导致外部监管。相对于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条件下更有可能发生外部监管,这可能是制衡能力薄弱的其他大股东不满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收益的攫取,倾向于求助外部监管约束机制的缘故。第一大股东出任公司总裁处于公司控制地位、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第一大股东不仅有动机也有能力避免外部监管的发生。总裁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比例越高,攫取的私人收益比例越低,发生外部监管的可能性越小。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对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上一期实验中第一大股东表示“不满意”且其持股比例越高,公司本期总收益越低。这表明,第一大股东(或总裁股东)的积极作用对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有重要作用。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对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越倾向于制衡而非与之勾结,总裁股东(第一大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比例越高,以便达到回应、平息其他大股东的不满与制衡的目的。上一期第一大股东通过分配个人收益勾结的其他大股东越多,在个人收益分配环节其他大股东越少选择制衡,本期实验现金股利比例越低,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其他大股东被上一期实验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所迷惑,容忍较低的现金股利比例而寄希望于从第一大股东的个人收益中分得“一杯羹”,另一方面,第一大股东依据上一期的经验预期其他大股东可能较少选择制衡,因而倾向于压低现金股利比例,提高私人收益比例。上一期表示“不满意”的其他大股东越多,本期现金股利比例越高,这可能是因为为了安抚其他股东在上一期实验中的不满情绪,总裁股东在本期分配收益时提高了现金股利比例。相对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条件下公司的现金股利比例较低,这和无监管的第一轮实验结果相反,其中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东在存在外部监管的绝对控股条件下倾向于放弃担任公司总裁,而出任总裁的其他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自然不愿多派发现金股利。本期留存收益和私人收益比例越高,现金股利比例越低,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对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本期实验中其他大股东在总裁选举环节越倾向于选择勾结第一大股东,本期留存收益比例越高,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担任总裁的第一大股东积极的一面有利于他们立足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提高留存收益比例有助于提高公司下一期的收益,这将为第一大股东攫取更多的私人收益提供可能的空间。同样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相对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条件下总裁股东分配的留存收益比例较高。此外,公司总收益越低,留存收益比例相对越高,同时因为其间此消彼长的关系,现金股利和私人收益比例越高,留存收益比例越低。

  所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对存在监管的第二轮实验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除因为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比例越高,私人收益比例越低之外,其他因素对总裁股东攫取私人收益的比例影响不显著。单变量回归分析(SH1P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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