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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培育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的主要对策

  (一)改善青年农民工经济状况

  首先,要切实加强对《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保护青年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青年农民工的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对青年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使其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义务;要依法实施劳动合同用工制度,青年农民工所在城市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对于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依法查处的力度。针对有些用工单位蓄意克扣青年农民工工资,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恶意降低加班补助,甚至有些用工单位剥夺青年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对青年农民工进行人身迫害、强制其劳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从而切实提高和保障青年农民工的经济权益。

  除此以外,还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基础上,结合地区情况,确定不同地区最低标准。除了地区间的最低标准外,各部门、各行业同样要制定各自标准的最低工资制度。同时,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广开听证会,让利益相关者如农民工代表、用工单位、法律专家、政府官员等共同参与。另外,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至少两年时间调整一次。调整时,充分考虑当地物价的浮动状况,实施一个兼顾利益的合理标准。标准制定后,各级部门要依法实施,切实保障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要对其依法给予制裁,保证逐步增加青年农民工收入。

  (二)完善政府文化职能

  切实保障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益是政府的责任,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承担面向广大青年农民工的文化管理职能。例如: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类的专门针对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统筹机构,以便利于政府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全面推进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建设工作,引导社会力量进入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领域,为改善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政府还要在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在观念层面上认识到:农民工不是城市文化成果的“旁观者”,广大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在享受文化权益和承担义务方面都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同样的尊重与保护,政府应“发挥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努力确保公民能够公平均衡地选择和享受文化成果。各级党委、政府应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高度,站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构建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除此以外,政府还要对现行文化部门的职能进行拓展,确立包括青年农民工在内的面向全体居民的公共精神文化服务体系。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应该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政府通过调整财政和税收政策,保证拨付给青年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专项经费,为青年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产品,使一些思想健康、符合青年农民工文化消费特点的文化产品脱颖而出,用以提高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如果遇到经费短缺的问题,政府还可以通过企业参与、社会捐助等多种投入并举的利益协调机制来筹集资金,使其成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文化公益事业。

  第二,发挥社区的文化服务功能。政府要将社区文化设施规划作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内容,改变社区文化设施短缺的现象。公共财政应从主要以中高收入市民为对象的营利性精神文化设施和休闲场所中撤出,因为低收入市民和青年农民工无法享受这些高消费的文化产品。同时,城市社区要开放农民工的户籍限制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政策限制,在制定政策时不应把有无户籍与能否享受权益结合起来,废除各种限制青年农民工与本社区居民平等享用社会文化设施的歧视性政策,充分发挥社区文化设施满足最广大群众需求的功能。

  (三)强化企业文化职能

  切实保障青年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并不纯粹是由于企业出于道德或自愿而采取的单纯利他行为,而是企业行为外部性的客观表现。这种外部性表现在企业出于长远个体利益考虑所采取的行为客观上给其他个体或社会带来了收益。”在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只有对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青年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规定则是一片空白,导致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缺乏刚性的约束。有鉴于此,首先,立法部门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服务投入的义务,以及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在法律上明确用工单位为青年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的义务。其次,用工单位自身也要认识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仅靠物质奖励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劳动者如果对企业的认同度越高,工作才会越有干劲,从而生产效率也就跟着提高了。用工单位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给予其员工更多的精神文化层面的关注,发挥青年农民工的主体功能,依照青年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增设文化活动的器材,开展多元化的文化活动,以提升他们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

  (四)提高青年农民工个体文化素质

  青年农民工在其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要从心底增强对文化生活的重视程度,积极改进自身的某些不足,加强对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主动参与到精神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中去。随着青年农民工生活经历的丰富,劳动技能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含量及工作环境,都不断有所提高。此时,青年农民工有机会加强文化学习和提高业务知识,如各类自修大学、函大、电大、夜大、职称考试培训、岗前培训等各种提升自身文化知识的机会。青年农民工要摆脱城市“边缘人”的自卑心理,增强维权意识,努力提升自身文化素质,积极主动地参与健康的文化活动,使自己的文化修养和思想境界达到更高的标准,为自己适应城市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其次,提高青年农民工心理素质。青年农民工生活在社会底层,从事的工作一般都劳动强度比较大和劳动时间比较长,一方面承受着工作压力,另一方面领着微薄的工资,处于社会的“边缘化”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青年农民工成为心理疾病的高发人群。提高青年农民工心理素质,保持社会稳定,要做到如下方面: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接纳青年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使广大青年农民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增强他们的家园感和文化认同感。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正面报道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帮助青年农民工改变自卑心理、开通城市居民与青年农民工之间的情感交流和沟通渠道,使其尽快适应并融入城市生活之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大对青年农民工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整合各种资源设立专门针对青年农民工的心理辅导机构,开通咨询热线,为青年农民工提供心理辅导,帮助青年农民工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折能力,强化城市适应能力,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状态。

  §§第三章 从争议视角看卢梭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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