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阅读页

第四章 讼卦:纠纷解决之道

  《序卦》:

  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集解:郑玄曰:讼,犹争也,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

  程传: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需,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饮食者,比喻人为了生存和幸福而需要之各种财产。需卦讨论的是邦国之财政问题,其背后乃是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问题。人世间大量纠纷就是由此引起的。财富总能激发人们盲目的激情。共同体要维系秩序,就必须建立有效机制,解决此类纠纷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纠纷。故需卦之后为讼卦,阐明纠纷解决之道。

  本卦之讼,如郑玄说明,尚非进入司法程序之诉讼,而是争执、纠纷。全卦中,除九五为治讼者,上、二、三、四等四爻都只是发生争执,或有争执之意。只有上九终于发起诉讼。因此,本卦所论实为纠纷解决之道,诉讼只是其中一种解决方案,而本卦认为,这并不是高明的策略。

  卦辞、彖辞:总论纠纷及其解决之道

  坎下乾上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集解:侯果曰:大人,谓五也。断决必中,故“利见”也。讼是阴事,以险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折中》:集说:胡瑗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兴讼,必有由中之信,而为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兴讼。然虽已有信实,而为人之窒塞,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则庶几免于凶祸,又中道而止,则可以获吉也。“大川”,谓大险大难也。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不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不可得。

  程传: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讼者,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未辨,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讼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本义》:讼,争辨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遯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卦辞首先解释成讼之因:“有孚”而“窒”,则兴讼。据《彖辞》,兴讼之主为九二,九二以阳居二阴之中,有中实之象。有孚的意思就是中实,也即,坚信自己拥有某种权益,或者既定的契约规定自己可以享有的权益,或者自己遭到伤害而可以向对方主张的权益。“窒”的意思是窒塞,也即,自己没有得到契约授予自己的权益,或者自己的权益遭到对方伤害。“有孚”还有另一层意思:自信,也即坚信自己的权益有契约或法律上的依据,而法律将会要求对方履行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权益,因为对权益的自信,人才会与人争执,包括提起诉讼,以获得自己的权益,或要求获得赔偿。

  卦辞接下来讨论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惕”和“中”。“惕”的意思是,有惕惧之心,所谓恐惧兢慎,而不自安。尽管有自信,但是,纠纷解决过程毕竟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我只是自我坚信,但纠纷解决是两方、甚至是三方、多方之事,除了我,还有对方,还有裁判人。对方当然也对自己颇为坚信,否则,双方就不会发生纠纷了。我的坚信并非正义本身。相反,它要通过司法程序才有可能被确定。既然如此,我就必须保持惕惧之心,而充分地做好各种准备,不可有丝毫大意。

  王弼、胡瑗解释“中”,与后文的“终”相对而言,中道而止,也即不能穷极其事。程伊川解释中为得中。下文“利见大人”中已包含了得中之义,故取前说。面对纠纷,应当始终保持节制的心态,而不要盲目地抱着坚持到底、非要弄个水落石出的心态,应当适可而止。实际上,这种心态是由“惕”所决定的。大量纠纷中,是非曲直并不那么显而易见。第三方裁判人能否清楚地辨析之,而对方能否接受我的立场,并不那么确定。意识到这一点,也就不必抱着真相一定能够被发现、是非曲直一定能被清晰辨析的天真心态。相反,应当以务实的态度处理纠纷,并在必要的时候妥协、退让。这里既有成本-收益的考虑,更有对于人的理性之有限性的认知,以及明智的妥协精神。卦辞说,如果能够保持惕惧心态,能有适可而止的务实心态,则一定可以妥善处理纠纷,而得吉。

  反之,如果不具有这两种心态,而坚持到底,也即“终”,一定要辨析是非曲直,一定要挽回每一分损失,不做任何妥协,那么,纠纷将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因为,自己的不妥协必然引发对方的不妥协。如此,双方不断投入成本,进行较量。这对自己就是凶的,自己的权益反而有可能遭受更大损害。

  卦辞接下来指出,有效地解决纠纷,“利见大人”,利于见大人,也即,共同体需要建立第三方裁决机制,以裁决民众之间的纠纷。“大人”就是具有崇高地位、享有足够权威、而又具有高超德行与技艺的裁决者。两个当事人当然有可能解决自己的纠纷,但也经常陷入僵局,或者更糟糕,双方可能通过私人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而这可能对第三者造成附带伤害,且不利于纠纷当事人恢复正常关系。共同体要进入文明状态,就必须设立专业裁判官,以相对中立的立场,以双方皆予认可的权威,相对公正而专业地裁决纠纷恢复安定。对于任何共同体来说,这都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卦辞最后提出一个劝诫:一个人处于纠纷中时,无法成就大事业。也可以说,人们不要指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增进利益。这其实指出了司法的性质。从根本上说,司法活动是消极的:你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向裁判官提起诉讼,你只能要求裁判官责令对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你的损失,而很难获得更多。司法活动旨在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从而维护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益。至于个体幸福的增进、共同体的繁荣,还得靠人们在市场、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创造性活动。同样,对于一个邦国来说,国民陷入大量纠纷,显示邦国的秩序并不健全,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这样的邦国是难以应对严重危机,也不大可能追求伟大的理想。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集解》:卢氏曰:险而健者,恒好争讼也。王肃曰:以讼成功者,终必凶也。荀爽曰:二与四讼,利见于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讼也。

  王弼注: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程传: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讼之道固如是。

  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

  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入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折中》:集说:蔡氏清曰:“讼不可成”,以理言之,扬人之恶也,烦上之听也,损己之德也,增俗之偷也。又人己之间,俱废其业,虽得不偿失也。此岂君子之所乐成者哉?谓之不可成,见其宜惕中也。

  《彖辞》首先据卦体、卦德解释兴讼之起因。讼之为卦,上体为乾,下体为坎,乾性刚,坎性险,二者相合,则易发生纠纷。《彖辞》首先指出第一种情形:“上刚下险”,刚、险相接。也即,两个人,一个气质偏向于刚,一个气质偏向于险,一个倾向于追求不当利益,一个缺乏妥协精神,两人相遇,容易发生纠纷。彖辞又指出第二种情形,以卦体之内、外言,内卦为坎,其德为险,外卦为乾,其德刚强。一个人,为人内心险而对人刚,即所谓“险而健”。内心的欲望和外在的行为都缺乏必要的节制,具有这种气质的人很容易引发、制造纠纷。程传对此论述极为精当。

  “刚来而得中”说明讼卦的成卦之主,它指出,九二乃是讼卦之主爻,成讼之主。九二居下体,以一阳居二阴爻之中,故为“刚来而得中”。据此,理解讼卦卦义,当着重理解本爻之义。

  接下来,《彖辞》解释卦辞“终凶”之原因,也即,“讼不可成也”。《说文解字》:“成,就也。”《广韵》:“毕也。凡功卒业就谓之成。”《彖辞》断定,一旦发生纠纷,试图获得自己所期望的一切,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纠纷的解决都是不可能圆满的。因此,从一开始,就不应当抱着自己得到一切的希望。如果抱有这样的希望,那一定会坚持己见,毫不退让。相反,如果从一开始就不抱这种希望,就会有妥协之心,适可而止。双方均有这样的心态,纠纷才能够相对妥善地解决。

  《卦辞》曰“利见大人”。何以利于见大人?《彖辞》指出,尚中、尚正也。这里的大人是指九五,九二是兴讼之主,九五则是治讼之主,它是裁判人。诉讼能否得到公正解决,兴讼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既取决于裁决人主张自己权益的能力,更取决于裁决人之司法德性和能力。彖辞清楚说明司法者最为重要的两个品质:中与正。中就是持守中道,探究纠纷的是非曲直,并严格适用规则;正就是不偏不倚,排除情感的干扰,超然于两造之间。裁判者具有这两种德行,则可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

  《彖辞》接下来解释卦辞之“不利涉大川”,因为,“入于渊也”。相对于正常状态,人处于诉讼中,本身就在水渊之中。“渊”字生动地说明了讼与常态生活之别。无论如何,讼,与人纠纷或者诉讼,终究是一种非常态生活。日常生活相当于身在坚实的大地上,发生纠纷,则仿佛置身于深渊中。

  身在渊中,不确定性极高,安危尚未可知,自己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甚至有可能丧失性命。处此境地,人的首要目标是出渊,也即摆脱纠纷、诉讼,回归常态生活。为此,当事人必须保持惕惧之心,集中全副身心于纠纷之解决。这个时刻,当然无法“涉大川”,因为自己就在渊中,稍不小心,就会被冲入大川中,而完全失控。此时,当然没有能力涉过大川,也根本不应当想这样的事情。人要涉大川,就必须首先出渊,在常态生活下,从容地筹划,立足于坚实的大地迈开步伐。

  卦辞和彖辞完整说明了,诉讼形成的原因,当事人处理诉讼的态度,胜诉的根源,司法官应当具有的品质,其中涉及社会心理学,法社会学,司法伦理学等。接下来,各爻、象传对此有更详尽阐释。

  大象传:必也无讼乎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集解: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干宝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观兵孟津,盖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谋始”也。

  王弼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

  程传: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起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折中》:集说:林氏希元曰:讼不兴于讼之日,而兴于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谋,此讼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违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

  《大象传》首先以卦象释讼之所由起:讼卦上体为乾,有天之象;下体为坎,有水之象。天本在上,而有刚健上行之德;水本在下,而有阴柔下陷之德。两者相悖而行,故引发纠纷。

  君子观此象,而知人有纠纷、争执之可能性,故于做事之初,深谋其始,事先采取有效周密措施,杜绝发生纠纷之可能性。一般而言,《大象传》都是孔子对君子提出的为人、为政之策略,而带有教诲的性质。这里的教诲既适用于君子个体之生存,又可视为为政、治理之道。程传指出了这一点。

  王弼注则引用孔子之语,单从社会治理角度论述减少诉讼之道,那就是完善契约制度。民众之间发生纠纷,经常在于契约不够明晰。如果契约明晰,则“物有其分”,每宗财产都有清晰的归属,“职不相滥”,每个职位之责任都有清晰的界定,就不大可能产生纠纷。王弼这一理念源于老子,“有德司契”出自《老子》。治国者的主要责任就在于完善规则,推动人们完善契约。

  这一认识确实相当深刻。不过,再完善的规则,再精准、完备的契约,也无法杜绝纠纷,因为,人性是有弱点的,很多纠纷并非由于契约或规则不明,而由于当事人的无知或贪婪。更为重要的是,究其实,人并无能力制定出完备的契约,一切契约都有漏洞。当然,时间的推移,也会让契约变得日益不完备。正是基于对人性和事理的洞察,孔子提出“必也无讼”的构想。这比王弼所说的更为广泛,其见解也更为高明,《论语颜渊篇》: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朱子集注: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杨氏曰:“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之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

  首先,孔子说明,自己同样具有听讼的技艺,这是封建君子必须掌握的技艺。事实上,君子的职责首先就是司法,听讼。接下来,孔子指出,一个共同体的理想状态应当是无讼。这不是说没有纠纷,而是说,没有进入正式司法程序的诉讼。当然,孔子也希望减少纠纷。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这就涉及孔子的整体治理观。最简单地说,就是《论语为政篇》开篇所言之“为政以德”。“必也无讼乎”只是一个理想,在现实中,孔子的方案则是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外,“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篇》)。德之教化,可提高人们的自我约束力,这是减少纠纷的根本所在。礼之约束,可导入社会自我治理机制,在社会层面解决纠纷。政引导人们生产公共品。刑是国家司法制度,这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大戴礼记礼察篇》这样论述儒家的治国方案:

  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正,坚如金石;行此之信,顺如四时;处此之功,无私如天地尔,岂顾不用哉?然如曰“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信于微眇,使民日从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之谓也。

  据此,儒家所理解的“谋始”,乃是唤醒人们的道德自觉,兴起伦理意识,形成礼乐之治。当然,明晰契约、完善规则也是很重要的,但相对于德、礼,也仍然是次一级的。尽管如此,儒家也绝不拒绝这些做法,而是将其置于一个更为完整的、立体的治国规划中。这个完整规划的用意正是减少纠纷。唯有减少纠纷,司法诉讼制度才是可以正常运转的。如果人心败坏,纠纷蜂起,那么,再庞大、再清明的司法体系,也不可能维护社会秩序,更不要说维护健全社会秩序。归根到底,健全的社会秩序之根本,在人的自觉,在人的自我约束。

  初六:以言维护权益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王弼注: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程传: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折中》集说: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小有言”与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初六象纠纷尚未发生之时,故爻辞言“事”不言讼。对方没有履行对我的义务,或者略微伤害了我,我当以何种态度处置之?首先当有这样一种节制的心态:不准备与对方纠缠不休,不要抱着非要水落石出的念头。

  但是,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我也不能无动于衷。我必须采取行动,而有了“小有言”。程传解释“有言”为灾之小者,似不准确。阴为小,“需”卦九二爻辞也有“小有言”,“有言”之主体为阴柔之上坎。此处之主体则为初六自己,初六为阴,为小。言者,权益主张也。胡炳文辨析精当。权益主张之对象为九四。对方未尽其责,或者侵害于我,我与他交涉,向他主张权益,要求他履行对我的义务,或者赔偿我的损失。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程传: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为什么应当抱着“不永所事”的态度?因为,“讼不可长也”,自己卑弱,纠纷一旦兴起,自己不能长久支撑。处理纠纷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当事人不能不权衡这个成本。对于卑弱之人,明智的选择就是“不永所事”,不盲目坚持到底,而是适可而止。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权益遭受侵害,当然要有所表示,向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重要的是,我自己说出道理。如能如此,尽管我自己卑弱,但对方一听,所有人一听,都会同意我的主张。此即一辩即明。由此,我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

  因此,避免纠纷并不等于蒙受损害而消极无为。关键是“辩明”。意思是说,我与对方的关系比较单纯,包括双方对于契约的理解歧义较少。因而,我可以清晰而令人信服地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对方和人们的认可。当然,我也应当具有辩的技巧。这些技巧可以帮助我阐明自己的权益及其依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虽卑弱,而如此机敏行事,则可以避免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又可维护自己的利益。

  九二:讼的成本收益计算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王弼注: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程传: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是为讼而义不克也。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逋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三百户,邑之至小者也。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集说:荀氏爽曰: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据《彖辞》,九二为讼卦成讼之主爻,讼卦之义可在本爻见之。

  二以阳居坎体之中,有中孚之象。二应于五,然二为阳,五亦为阳,也有中孚之象。二、五不能相应,反有窒塞之象。这就是卦辞所说的“中孚,窒”。又,二在坎体,性险;五在乾体,性健。这就是《彖辞》所说的“上刚下险”。两者乃发生纠纷,而二为主体。这一点与初六不同。

  尽管纠纷已起,九二却采取了明智的回避策略,因为,“不克讼”。九二进行了成本-收益计算,最后发现,自己没有能力卷入纠纷,尤其无法发起诉讼。此即“不克讼”。传统注疏认为,不克讼的根本原因是,讼的对象是九五,而九五为君。这种说法是成立的。不过,我们还可补充另外一个原因:成本问题。

  这就是爻辞后面说“邑人三百户”的用意。孔颖达疏:“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故九二为最为卑弱之君子。而处理纠纷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精力、财力。卷入纠纷,进入诉讼,确实可以恢复正义,可以维护权益,或者获得对方的赔偿。但是,正义是有成本的,这一具体的正义的成本是要由当事人承担的,而这些成本能否得到事后的补偿,又是不确定的。九二忖度自己恐怕很难支撑完全有可能旷日持久的争讼,因而明智地选择了回避的策略。

  那么,爻辞何以言“归”?需要到封建的治理结构中探寻。此当事人为下大夫,故有自己的三百户之封邑。而他享有这三百户之邑的前提是,承担对其君、也即公侯的义务,方式之一是到公室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比如,担任卿、士。大约正是在这个位置上,他与九五之公侯发生纠纷,很有可能是君侵害了他的权益。他无力承担争讼的成本,乃放弃了自己在公室之位,退回自己的封邑。

  因为这种态度,他得以继续保有自己的邑,此所谓“无眚”。由此可以看出此一君子的明智。如果公开卷入纠纷,或者发起诉讼,他很有可能获胜,而获得更大的权益。但是,他也完全有可能失败,那么,他将丧失这个邑。而他自下讼上,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经过权衡,他采取了回避策略。

  也就是说,本爻主要提醒人们,面临权益上的冲突,是否让其发酵成为撕破脸皮的纠纷,甚至进行诉讼,应当进行周密的成本-收益计算。

  从治国者的角度看同样如此。邦国通过司法体系维护正义是有成本的。因此,如何设计制度,降低这方面的成本,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程传: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窜者,回避,躲避。九二之所以选择回避策略,乃是因为,自下讼上,并非不能讼,而是成本巨大,风险巨大,很有可能招来更大损失。与其如此,不如选择回避。也就是说,面对纠纷,君子当正确评估双方的态势,尤其是进行成本-收益比较,不能讼则不讼。在很多时候,不讼,不与对方公开纠纷,不发起诉讼,反而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讼不过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工具之一,可以使用则使用,不可以使用则不使用。否则,意气用事,不仅不能维护权益,反而蒙受其辱。

  六三:安分守己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王弼注:体夫柔弱以顺于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程传: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集说:李氏简曰:“或从王事无成”者,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而天下之讼,又起于矜功而伐善。以柔而从刚,以下而从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旧德,而终又获吉也。

  三为阳位,又在下险之极,临于上体乾健,上应于上九,身处兴讼之地,有各种理由成为纠纷的中心。而且,既然“食旧德”,则六三显然是诸侯、公卿,也即身在变幻不定、风险极高、纠纷不断的政治世界中。然而,六三性本阴柔,没有卷入纠纷之中。这太难得了。六三靠什么做到这一点的?爻辞列出六三的四项美德:

  第一,“食旧德”。德者,爵禄也,爵禄是以德而获得的,所谓德,并不限于今人所说的道德,而是卓越的综合性品质。食者,享有也。食旧德,享有、且满足于固有之爵禄,而无所觊觎。也即《程传》所说,处其素分,也就是《中庸》描述的状态: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

  元儒李简指出,大量纠纷都源起于人心之贪婪,谋求更大的权力,获取更多的财产等等。受此欲望刺激,人必然践踏规则,谋取不当利益,如此,人际必然发生纠纷。社会治理必须避免这种状态,为此,必须收拾人心,让人尤其是在位之君子安分守己,没有贪婪、觊觎之心。礼的功能正在于此,“履”卦之《大象传》曰:“君子以辨上下,安民志。”这是避免纠纷的治本之道。

  第二,六三能贞。贞,正也。君子素其位而行,但绝非无所持守,随波逐流,而是贞固自守,坚持正道。随波逐流,甚至谗上媚下,似乎同样可以保全自己,而不引起争执。然而,这种安全并不能持久,而完全有可能卷入无妄之灾中。君子处于是非之地,而坚守正道,反而可保长久平安。

  第三,六三能厉。厉者,危厉也,自危厉也。君子知道自己的处境,因而始终具有惕惧之心,具有忧患意识。因此,始终保持克制,不放纵自己,而是严格约束自己。正因为如此,他并不看重短期的利益,而追求长期的安全。他具有长远的视野,因而能够采取明智的、常人难以理解的策略。比如,并不居功自傲,而甘于“食旧德”。他预先采取周密措施,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危险。

  因为具有上述三项美德,所以,君子虽处高危之地,却依然能得吉,避免卷入纠纷、争执,而保持平安。

  爻辞意犹未尽,又补充一点,揭示六三之另一美德:“或从王事,无成”。六三与上九正应,上九为王,六三以阴柔从之,六三所承担的上九之事,就是“王事”。“王事”一词反复出现于《诗经》,意为君子对王室承担之职事,通常是带兵出征。六三作为君子,有时也需要承担王所指派的任务。对君子而言,这是立功而提升爵禄的机会。

  然而,六三却具有第四个美德:谦逊。“无成”的意思就是不自居其功。君子承担王事,功劳显赫。但是,君子并不夸耀自己的功劳,甚至于掩饰自己的功劳,而并不寻求君王之奖赏。功成之后,他安安静静地返回,“食旧德”,仍然安于原来的爵禄。这是对食旧德的进一步说明。他秉持这种谦逊、不争的态度,自然不会有任何人与自己发生争执。

  可能发生争执之诸爻,六三的可能性最大:他身处于是非之地,本来可与上下左右皆发生纠纷。然而,他却完全避免了纠纷。这是整个讼卦中最为难得的。支撑他的,乃是“食旧德”、“素其位而行”之卓越美德。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集解》:侯果曰: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食旧德者也。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负四,正之危也。刚不能侵,故“终吉”也。

  程传: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食旧德”其实是整体爻辞的简写,六三之吉,在于“从上”。如爻辞已经指出,君子之从上,并非谄媚,而是始终坚守正道。因此,此处所谓“从上”,其基础是安分守己,从不做非分之想,绝不僭越。在政治的世界中避免纠纷,这是至为重要的。

  更进一步说,君子又绝不推卸自己的责任,因此,一旦王下令征召,他就全力投入。这是另一个意义上的从上,即爻辞所说的“或从王事”。王事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自可避免纠纷。如果不能积极履行这个职责,则必然引发纠纷,与王的纠纷。而六三避免了这一点。

  因此,在政治世界中,六三安分守己,而又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不热衷,也不逃避。正是这两个策略的平衡,让他可以“食旧德”,而不至于卷入各种纠纷。应该说,要做到这一点是极难的。本爻揭示了君子身处复杂的政治世界中避免纠纷之智慧。

  九四:知命而安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王弼注:初辩明也。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由己”,故吉从之。

  程传: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本爻深刻地揭示了讼与命的关系。社会中大量纠纷是由当事人“不知命”引发的。王弼说,命为本理。程传解释,命为正理。事实上,命的最恰切的含义就是天命。

  《论语》末章:“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此所谓命就是天命,上天命于己之命。人为天所生,天于生人之际,给每人确定了命,是为天命,《论语颜渊篇》:“死生有命,富贵在天。”不过,尽管天命在己,但天命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知天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孔子自谓“五十而知天命”。人需要通过一生的努力,探究、进而把握自己的天命,所谓“知”也。唯有通过生命的探究,人才能知天命。知天命之意向引导着人们在各个方向上探讨,重要的是具有知天命之意向,而不是漫无边际之冲撞。此一天命赋予创造性的生命过程以意义。

  应该说,有些人命中就在兴讼之危地,纠纷、讼诉是自己无法躲避的。即便自己小心谨慎,也仍然可能被卷入纠纷、诉讼之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必然遭遇祸害。比如九二就选择了回避策略。

  另一方面,程传清楚地说明了九四的命极好:他虽有好讼之性,竟然无人可讼,上下左右皆不与他讼。可见,他没有兴讼之命。更为难得的是,九四认识到了自己的命,并顺命而行。有些人可能同样有这样的命,却未必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而时不时兴讼。九四的可贵在于,他认识到自己的天命后,确定自己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与人争讼的方式增进自己的权益。

  知此天命之后,他果断地自我调整,改变自己的人生策略,这就是“渝”,渝者,变也,调整。向哪个方向改变?向着“安贞”,贞,正也,安贞,意即安于正。此处所谓正,就是正于命,安于自己为天所赋之命。九四以刚而居柔位,他本有好讼之性。然而,他本无兴讼之命。知命之后,他决心改变自己,抑制自己的刚健之性,以和柔克制自己的刚健,此即《洪范》之“高明,柔克”。由此,他的气质则有所变化,而能够安于自己的命。

  这样的改变乃是顺乎自己的天命。为人各有其命,逆命则凶,顺命则吉,知命而顺命,自然可以得吉。如果每个人都“安贞”,也即安于自己的正命,整个社会也就可以处在乾《彖辞》所说“各正性命、保合太和”的状态。唯有每人各正性命,才能够于彼此间形成太和的状态。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程传: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九四改变了自己的气质,改变了自己的行为模式。从某种义上说,这是失。然而,这并非失去自己的尊严。他之所以改变,是因为他认知自己的天命,这样的改变当然是不失。相反,由此,他更为准确地发现了自我,走上顺命而生的新路。因为这样的改变,他将得吉,由为,他的生命将是顺利的,而不会遭遇祸患。

  九五:治讼之道

  九五:讼,元吉。

  《集解》: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弼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程传: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九五为至尊之位,不可能兴讼。故此爻之讼不是兴讼,而是治讼。本爻为治讼之主,象治讼者,也即纠纷的裁决人,处理诉讼之司法官。

  爻辞的意思是,以九五之位治讼,则可得元吉。元吉之首要原因在于位。纠纷之有效解决,诉讼之有效裁决,均须借助于位。

  一个有效的裁决,既要获得当事人之认可,也要获得旁观者之认可。为此,裁决者需要具有权威。权威包括两个方面:知识权威,道德权威。所谓知识权威,主要是精通法律规则,也包括对于人情世故有比较精准的把握。所谓道德权威,就是下面将要讨论的司法的职业伦理。这样的权威让裁决能够得出公正的裁决。应该说,这样的裁决通常能够被认可,并被执行。

  不过,有效地解决纠纷,尤其是裁决讼诉,还需要强制。并不是所有的裁决都能被当事人主动执行。在不少场合,执行不能不借助强制力。为此,裁决者需要拥有权力,也即强制的暴力,至少可以动用其他部门所掌握的强制力。因此,一个共同体欲有效地解决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就不能不建立裁判官之位,这样一个公共职位意味着权力、力量、使用强制力的特权。

  有效解决纠纷、裁决诉讼之位,需综合上述两个要素:知识和道德权威,可使用强制手段的位置。对于治讼之位来说,这两者缺一不可。

  周易各卦中,九五之位一般为君位。在讼卦中,九五为治讼者,这指明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原理:治理者、尤其是最高治理者的首要职责是解决纠纷,是司法。实际上,从卦序来看,讼卦在屯卦、蒙卦、需卦之后,屯卦形成治理主体,蒙卦形成民,政治秩序的两个主体至此形成。随后才开始讨论权力:需卦涉及征税权,讼卦涉及司法权。如果说,征税主要在解决治理者的生存问题,那么,司法则是治理者提供给共同体的第一个重要公共品。

  也就是说,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君权首先是司法权,旨在维护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和平秩序。一个通过征税而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政府,首先是以其司法权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根据这样的历史事实,可以提出一个一般性命题: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司法,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维护人际间和平秩序。后来政治演变,制度趋向复杂,但这一点始终不变。诸多其他国家力量,比如军队,也是由此衍生的。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程传: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说:杨氏启新曰:中正,则虚心尽下而听不偏,因事求情而断合理,此之谓大人也。

  《小象传》以精确的语言说明,九五治讼何以能得“元吉”。九五居上体之中,又以阳居阳为正,故具有中、正两德。这正是司法者之根本美德。

  需卦之九五为分配者,物质资源的分配者,其德为中、正。讼卦之九五同样是分配者,正义的分配者,其德亦为中、正。需卦九五,已阐明中、正之含义。在纠纷解决和诉讼裁决中,“中”首先是司法者的心态:虚其中,排除自己的情绪、激情、立场,而尽心地探究纠纷、案件之是非曲直。其次,对纠纷的裁决中于法、中于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则、依照人情判断纠纷案件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正”则意味着不偏不倚,在纠纷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无所偏私,保持严格的中立态度,公正地对待每一方。

  司法者若能做到既中又正,就可以得到“元吉”。所谓元吉,就是大吉而又尽善。这个元吉,也可以说是全吉,也即,所有人之吉:当事人之吉,因为,当事人各得其义;司法官本人之吉,因为,司法官因此而获得普遍的尊敬;法律之吉,因为,法律被证明有效地维护秩序;邦国全体成员之吉,因为,他们预期,国民中间可能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将得到公正的解决。总而言之,司法官中正,乃是邦国之吉,邦国因此获得了安全和稳定。

  上九:

  上九:或锡之带,终朝三褫之。

  王弼注: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程传: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本义:“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九二、九四皆有兴讼之意,终究没有成讼,没有发起正式的诉讼,全卦中惟一成讼的是上九。上九以阳居上,在乾健之极,有兴讼之性;他自上而讼六三,六三为阴,本来谦退,然而,上九在讼卦之终,不讼不休,此卦辞所说之“终”者也。

  那么,其结果如何呢?“或”字说明了结果。“或”者,或然也,有可能也,不甚确定也。“锡之鞶带”说明他在诉讼中取得胜利,而且是十分巨大的胜利。就是说,上九兴讼是可能获胜的,当然,也可能失败。这是由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诉讼涉及对方当事人和裁判者,因而其结果实际上是难以确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兴讼之标的乃是治理权。“鞶带”是君子命服之饰,命服的背后是爵禄,也即家室甚至邦国的治理权。上九兴讼得胜,获得爵禄。此为治理权之讼。封建时代,君子之间的诉讼经常是治理权之讼。

  那么,何以为三?上九的爵禄被人抢夺,他提起诉讼,重新获得;对方上诉,他刚得到的爵禄又被褫夺;他最后上诉于终审者,而依然被褫夺。由此可见,上九极为刚健而好讼。不过,对方同样极好讼,导致上九被人褫夺命服的,正是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他同样顽强地诉讼,并且获胜,导致上九之命服最终被褫夺。这是诉讼的不确定性所在。你兴起讼诉,必然激起对方的诉讼获胜之雄心,双方将会展开反复的争夺。

  “三褫”表明,健全的司法制度必须建立复审制度,让诉讼当事人有机会寻求最为充分的正义。人都有局限性,裁判官也可能犯错误。因此,司法体制内部当设立自我审查机制。当诉讼当事人对裁判官的裁决不满意,可以提起复审。三审终审制是最为恰当的。少于三,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机会追求正义;多于三,邦国要付出的司法成本太高。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传: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上九通过诉讼获得了命服。然而,因诉讼而获得治理权,并不令人尊敬。服意味着治理权,如果不能令人尊敬,则这种权威就不完整,也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因诉讼获得的治理权,就有这样的缺陷。这是由讼的性质决定的。诉讼必为二人之争,一旦服成为争的对象,则其归属就是不确定的。而不管它落入谁的手中,其权威都已受到损害。

  不过,既然两人相争,司法机关就不能不受理。因此,此爵禄虽不可敬,很可能仍然保有。社会治理之理想是无讼,尤其是治理权,最好不讼,讼一定会损害其权威。但因为人性内在的弱点,讼终究不可避免。只是,不必鼓励这方面的讼,最为重要的是“作事谋始”,从一开始就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诉讼之发生。

  经义概述

  整卦讨论邦国处讼之道。处在不同位置、情境中的人士,面对纠纷,具有不同的心态:

  《折中》:总论:邱氏富国曰:九五居尊,为听讼之主,故“讼,元吉”。余五爻则皆讼者也。然天下唯刚者讼,柔者不讼。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带之辞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

  阴爻柔顺而不兴讼:初六卑弱而聪敏,通过理性的辩,维护自己的权益。六三身处是非之地,而安分守己,因而没有卷入任何纠纷。四阳爻中,九五是治讼者,其他三阳爻均有主动兴讼之可能性,或者身处可讼之情境。但最终,九二采取了明智的回避策略。九四认知自己的天命而自我调整,安于正道。唯有上九最终成讼。总体上,卦名为讼,然而,欲讼、可讼而最终不讼者居多。此卦表达了十分中正的纠纷解决理念,而同时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者言说。

  身处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争执、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就个体而言,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自当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维护权益未必直接诉诸诉讼。这是最后的策略,这个策略的成本是比较高昂的,并且其结果是不确定的。优先的策略是借助社会内部的机制,主张自己的权益。

  从治国者的角度看,则需要从两个方面面对争执:首先应当致力于防范纠纷的产生,具体的办法就是“谋始”。但即便如此,民众之间也难免产生纠纷。因此,邦国必须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治国者的首要职责就是裁决纠纷,而裁决纠纷、也即司法的基本德行就是中与正。社会治理者以中、正之德分配资源,也以中、正之德裁决纠纷。总之,社会治理者的基本德行就是中、正。

  
更多

编辑推荐

1中国股民、基民常备手册
2拿起来就放不下的60...
3青少年不可不知的10...
4章泽
5周秦汉唐文明简本
6从日记到作文
7西安古镇
8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的关系
9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伦...
10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下)
看过本书的人还看过
  • 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上)

    作者:西安文物保护考古所  

    科普教育 【已完结】

    本书共收入论文41篇,分7个栏目,即考古学探索、文物研究、古史探微、遗址调查报告、地方史研究、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文物管理工作。

  • 浙江抗战损失初步研究

    作者:袁成毅  

    科普教育 【已完结】

    Preface Scholars could wish that American stud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were more familiar...

  • 中国古代皇家礼仪

    作者:孙福喜  

    科普教育 【已完结】

    本书内容包括尊君肃臣话朝仪;演军用兵礼仪;尊长敬老礼仪;尊崇备至的皇亲国戚礼仪;任官礼仪;交聘礼仪等十个部分。

  • 中国古代丧葬习俗

    作者:周苏平  

    科普教育 【已完结】

    该书勾勒了古代丧葬习俗的主要内容,包括繁缛的丧仪、丧服与守孝、追悼亡灵的祭祀、等级鲜明的墓葬制度、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等九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