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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从井田制的空想性分析

  上古时期的土地制度

  从人类第一次认识到植物种子可以生长,第一次有意识地种下植物,以期待以后的收获,农业就开始了。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中国大陆在漫长的古代唯一发展起来的、也只能发展起来的就是农业。因此,农业成为古代中国的经济命脉,农业收成和土地制度成为有关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孟子·告子下》详细论述了古代社会的农业生产与国家政治的关系:“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从以上文字中可见看出,古代天子诸侯非常关心每年的农业的播种和收成,并用封地内土地的治理情况作为政治是否清明的标志。而且春秋时代第一位霸主齐桓公大会诸侯之时,俨然以周天子代言人自居,首先在制度上强调了维持已有传统道德观念的重要性,保证不能随意虐待贵族,随后就提出“无曲防,无遏籴”,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孟子·告子下》:“五霸,桓公为盛。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五命曰:‘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可谓苦心孤诣,语重心长,可见在齐桓公心目中农业生产的重要地位。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导致经济活动成为国家至关重要的活动,甚至从后世文献中对周宣王“不籍千亩”的批评中也可以看出社会对农业的关注程度。但也许正是因为过分的重视,才往往造成对古代土地制度的美化,而且历代知识阶层也急于为现实社会设计一种至善至美的土地制度,由此导致了在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所谓的古代土地制度带有了极大的空想性,而并非成功地在现实中得以充分实践的经济政策。在后世影响甚大的井田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表现。

  一、井田制度的研究状况分析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井田制,长期以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流派。

  一种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井田制是存在的。

  其实,古代文献中有关井田制度的记载极为有限,主要体现在《孟子》、《周礼》等古籍。

  为了在现实社会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孟子竭力劝说滕文公实施仁政,于是就有了关于井田制的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孟子·滕文公上》《周礼·地官·小司徒》同样有些关于井田制度的零星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以这些简单的史料为基础,赞成派的学者们又分别对井田制的形式、性质及出现的时间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类似于古代罗马的百分田,代表人物为郭沫若:“夏后氏虽然还不可确知,殷、周都实行过井田,从种种资料上看来,是不成问题的。……故井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作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郭沫若:《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28页。“井田制,我在前有一个时期否认过它。……我这个判断其实是错了。孟子所说的那八家共井的所谓井田制虽然无法证实,而规整划分的公田制却是应该存在过的。”郭沫若:《青铜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6-427页。

  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属于村社土地,以杨宽为代表,强调井田有公田、私田之分,公田即“籍田”,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是平均分配给各户的份地,这是一种村社土地制度。杨宽:《重评1920年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辩论》,《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是公社所有制,以徐喜辰为代表,提出井田制是一种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商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商代的邑就是公社,公社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种,公社的农民——“众”或“众人”,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公社领得自己的份地,并助耕公田。徐喜辰:《“籍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1964年第2期。赵世超先生、苏凤捷先生认为“井田制应属于家长制家庭公社所有制”,因为当时的君主与家族长是合二为一的;而处在社会底层的有着不同等级身份的“族众”,则既是无酬剩余劳动的提供者,又是血缘家庭关系的成员。苏凤捷:《关于社会形态的质疑和探索》,《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赵世超:《周代家长制家族公社简论》,《民族论丛》,1982年第2期。

  另一种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井田制纯属子虚,持论者明确否认井田制的存在,以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胡寄窗《关于井田制若干问题探讨》等为代表。

  其实,早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疑古派史学的领军人物胡适就否认我国古代有过井田制度,他说:“不但‘豆腐干块’的封建制度是不可能的,豆腐干块的井田制度也是不可能的。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胡适:《井田制有无之研究》,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2-3页。因此《孟子》中的井田,是中国古代一种空想,应该把井田制与井田思想分开看,中国古代不曾存在过井田制,但井田思想作为一种美好理想却存在于整个封建时期。

  综上所述,从井田制研究的情况来看,肯定井田在我国上古存在的意见似乎占据了多数的地位。然而肯定了井田的存在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根本的问题应当是对井田制的具体细节做出全面的描述。目前史学界对井田制的研究分歧也主要表现于此。

  可惜的是,可以这样说,在前人用过的史料中再侥幸有零星的发现也并非全无可能,但要有重大突破已经是极为困难的了。所以,针对目前的研究状况,似乎只能期待着新的地下考古材料的出现,可是,不言而喻,这种机会实在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因此,从实践角度而言,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应该是重新梳理古代关于井田制度的文献记载,再结合已有的考古材料,分别从地上、地下两个角度解释井田制度。

  二、井田与井田制度

  事实上,井田和井田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井田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井田制的产生,中间有一个发展过程。

  关于“井田”的名称的含义和来源,具体有三种意见:最早是根据郑玄的意见,“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其次是根据程瑶田的解释:“屋三为井,井之名,命于疆别九夫,二纵二横,如井字也”。清·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并田沟洫名义记》,嘉庆年刊本影印上海辞书藏清嘉庆刻通艺录本。以上两种解释都是取义于形似井字,故此命名为井田。有很多学者也都倾向于这两种解释,比如,金景芳先生就把“井田”解释为象井字或豆腐干式的整齐划一的方块田。金景芳:《论井田制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年第1期。第三种解释认为井田之井是“掘井而不及泉”的井,而不是书写文字的井,具体来源于齐思和先生《孟子井田说辨》,将“井田”释为“凿井概田”之意,认为由于古代人们凿井灌溉农田,必然有一定认为的灌溉和排水系统,因此田与田之间有一定的沟洫,这样的土地分割,称之为“井田”。齐思和:《孟子井田说辨》,《燕京学报》第35期。

  稍加分析,可见以上三种意见都有道理,甚至可以说此三种意见有共同之处。郑玄所谓“五沟、五涂之界”和程瑶田所谓“疆别九夫,二纵二横”,以及齐思和认为的田与田之间有一定的沟洫和灌溉和排水系统,三种意见之间并不矛盾,虽然前两种取义于形似井字,第三种释“井田”为“凿井概田”之意略有差别,但都是出于对土地的疆界整理。而这种对农田的基本建设是我国古已有之的传统。因此,对古代农业社会而言,田中沟洫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用沟洫来疆界土地,一方面划分形状,以区别所有,另一方面作为灌溉和排涝的工具,都是非常正常的。

  故此,作为土地经营方式的井田应当是存在的。《周礼·地官·遂人》有详尽的土地划分办法:“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当然,如果几千年以前的实际状况真的如此规范,那么的确令人惊讶。但当时对土地已经开始作出一定的规划则是显然的,从甲骨文中“田”字的多种写法同样可以证明。顾炎武《日知录》认为:“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紁紁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然则周之疆理,犹禹之遗法也。”清·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565页。所以,根据郑玄和程瑶田的解释,将这种规划整齐的耕地称为井田就可以理解。

  可见古人所说井田,最重要的特点乃是田界。井田田界的特点在古书中曾有大概记载,《周礼·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这里的“封沟之”也指井田的“封沟”,即树木堆土为封与取土为沟。“封”既是做为田界的标志,又与“沟”同属于排水系统。《左传·襄公十三年》说“田有封洫”,“洫”义同“沟”,这与“封沟之”的井田自是一种田,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作为井田上一整套排水系统,除了沟洫之外,还应该有堤防。《礼记·月令》说:季春之月“修利堤防,道达沟渎”。《荀子·王制》:“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由于堤防高出地面易于辨识,本身起到“封”的作用,故常作为田界。井田田界亦因利乘便,在必要的时候既有现成的堤可以利用,便不需再另堆土为“封”了。故所谓“提封”《汉书·地理志》曰“提封田”,注:“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本指以堤为封,用作田界的。

  同样,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也可以证明井田的存在。刘桓先生在《试说西周金文中关于井田的两条史料》一文中,证明出土的西周青铜器师同鼎、弟襑簋所载铭文中的“井”,就是井田。“关于师同鼎铭文,李学勤先生有过很好的解释,他认为此铭只是整篇铭文的后部,‘井’盖即井田,‘畀其井’即予之以井田。……关于弟襑簋的铭文,‘井’指‘井田’早已被释出,均无异词。”刘桓:《试说西周金文中关于井田的两条史料》,《人文杂志》,1993年第4期。

  我师王晖先生在《从襑簋铭看西周井田形式及宗法关系下的分封制》一文中指出:“从襑簋铭‘易(锡)厥臣弟襑井五,量’看,‘井’确实是田亩土地的一种面积单位,证明西周井田形式是存在的。”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第261页。

  可见,中国上古时代的井田这种土地疆界方式的确是存在的。

  但是,井田是井田,井田制度乃是井田制度,二者不可同日而语。换言之,井田的存在并不能证明井田制度的存在。尤其不能证明越到后世越加完善的井田制度。

  所谓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仪、习俗等规范。《周易》:“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周易·节卦》孔颖达解释为:“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说明统治者必须依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才能保证对百姓的统治符合道的原则,徭役的征发适时,做到既不浪费,又不加重百姓的负担。由此可见统治者对制度的重视。

  首先,有关井田制度的记载只是散见于战国至秦汉的史籍,而所有这些材料都不能证明井田作为制度的形式曾经在先秦时期存在过。

  毫无疑问,关于井田制度最详尽的材料来自于《孟子》。在得不到齐国和宋国的支持的情况下,孟子来到名不见经传的滕国,指导滕定公的丧葬事宜,并借此机会向刚刚当政的滕文公宣扬仁政思想,其核心内容就是井田制度。“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孟子·滕文公上》

  为了坚滕文公之信,孟子继续下说辞曰:“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这便是后世艳称的井田制度出台的全部经过。孟子之后,又有《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发挥、增饰其说。另外,与《孟子》几乎同时成书的《周礼》也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述。于是井田制便成了为从古到今的学者们盛赞弗衰的“圣王之制”。

  为了清楚地阐述井田制度,有必要将上述各家古籍对于井田制度的描述分别摘出:

  《周礼·地官·小司徒》:“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认为:“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

  《韩诗外传》卷四:“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诗》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

  《汉书·食货志上》云:“理民之道,地着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语曰市井。”

  仔细分析上面罗列的材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孟子》和《周礼》所说的井田,仅仅是两书的作者理想中对土地的规划,而并非是对曾经存在或者现实存在的土地制度的描绘,并不能因此证明西周时代的确存在这样的土地制度。从两书论述的矛盾之处,就能够证明所谓井田制度仅仅是想像而已。

  孟子到滕国的目的主要是推行仁政,他首先向滕文公讲述治国的方法,即首先要实行仁政,置民恒产,节制税收,才可能使百姓具有较好的道德行为,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孟子·滕文公上》。而所谓井田制度,只是孟子针对如何“井地”的回答。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孟子·滕文公上》 很明显,这里的“井地”之“井”属于动词,“井地”乃是指对土地的规划整理。孟子也只是向毕战谈了自己对土地规划的设想,并且孟子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没有平时固有的自负和豪气,认为自己的想法并不成熟,所谓“此其大略也”,表现出孟子与“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孟子·公孙丑下》完全不同的谨慎。从孟子对毕战的嘱咐“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也可以看出孟子对土地规划的重视。

  可见,孟子从来没有认为他所谓的井田规划曾经存在于历史上的某个时代。

  至于《周礼》,关于土地规划的描述散见于多处。除了上述《周礼·地官·小司徒》以外,另有《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谓“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和《周礼·地官·大司徒》所谓“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及《周礼·地官·遂人》所谓“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众所周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目前大多数学者基本同意应该在战国时代,至于书中所说各种典章制度,当属于作者参考了西周春秋时期的材料并结合战国时代的一些新制度,在加上自己的理想混合而成。故其可信程度原本就已经大大降低了。

  具体到上面所引的有关井田制度的描述,不仅和《孟子》所说相差很远,而且其内容本身就自相矛盾,后人无法根据其描述判定西周时期国家关于授田的标准,《周礼·地官·大司徒》的标准是以家为单位,“以其室数制之”,而到了《周礼·地官·遂人》,授田标准则是以夫为单位,甚至具体到余夫,不言而喻,这中间的土地数量差别是相当大的;而《周礼·地官·小司徒》和《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则完全是属于基层行政规划和农田基本建设范畴,所谓“九夫为井”含义非常模糊,因此,后人的推断难免都加上自己主观的想像,换言之,仅仅根据《周礼》所言,后人是无法证明井田制度的。

  第二,虽然《孟子》和《周礼》并没有直接提出“井田”一词,但根据以上材料的年代以及所述内容分析,从《谷梁传》以后各书所谓井田,当是根据《孟子》和《周礼》而来,只是或者取舍不同,或者增减修饰不等,如此而已。

  既然《孟子》和《周礼》没有直接说出他们所描述的就是曾经盛行于西周社会的井田制度,那么,后人所谓西周存在井田制度的概念便来源于战国以后的著作。事实上,的确是《谷梁传》和《韩诗外传》首先明确论及井田制度的。

  《谷梁传》明确提出:“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谷梁传·宣公十五年》首先确定了井田制度属于古代的土地制度。其次,模仿《孟子》所言重新描述一次关于井田制度的规划。换言之,《谷梁传》只是沿袭《孟子》所说,而且将孟子理想中的土地规划措施强行推到古代,煞有介事地用所谓“古者”来表示所说的真实性。其实,这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沿用已久的传统手法,借古言今,可谓“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另一种表现。

  相比之下,《韩诗外传》的描述更为细致周到。不仅仔细地描述具体的田亩规划,更进一步规划了每家居家房屋的设置,所谓“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典型描绘出一个无处不均匀的均平社会;所谓“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韩诗外传》卷四,就更明显地掺入了想像和美化的成分,一派大同世界的和平景象。因此,其虚假和想像的成分自不待言。

  更重要的是,《韩诗外传》所描绘的理想境界,在实践操作上无法实现。首先,“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在数学上不能在九百亩的井田中具体安排;其次,即使想要建成一个人人平等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必要非得把“庐舍”设置在经过仔细疆界的土地之中。《诗经·小雅·信南山》所谓“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本意是在描绘宁静平和的农家生活,而并非在有意指出“庐舍”的准确坐落。况且,即使在当今的农村,田中有时也会搭建一个小房子,以供农民平时的休息,甚至具体在瓜田中搭建以供看瓜人临时居住的房屋,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没有必要用《诗经》的语言来证明将“庐舍”建于井田之中的合理性。

  可见,《韩诗外传》对《孟子》有关井田的理想的重复和演绎,并不能证明井田制度确实存在。甚至我们可以用它自己的论证方法来推翻它,如果《孟子》所云的确属实,那么,孟子本人也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百姓房屋的建制,所谓“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孟子·尽心上》、所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上》,当然也就可以认定是确定不移的信史了,可是为什么“百亩之田”在后世历史著作中得到反映,而“五亩之宅”就会缩水为“各得二亩半”呢?

  第三,后世所认为的井田制度,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从《谷梁传》到《公羊解诂》才逐渐完成,而且这种所谓的井田制度仅仅是出于知识分子的想像,并非曾经存在于某一历史时期。

  《谷梁传》和《韩诗外传》之后,《汉书》和《公羊解诂》又进一步阐述了关于井田制度的思想,并最终形成今天所争论不休的井田制度。可是,仔细分析《汉书》和《公羊解诂》对井田制度的描绘,其创造性是非常明显的。

  《汉书·食货志上》所言基本与《韩诗外传》相同。甚至,两书在描绘井田制度的社会功能时,所使用的词语也十分雷同,可见两书其间的渊源和因循。差别在于,也许《汉书》的作者无法解释《韩诗外传》所谓“余夫各得二十五亩”的尴尬,故此略去。虽然《汉书》对井田制度的形成并没有创造性的贡献,但是,即使《汉书·食货志上》上对所谓的井田制度的描绘前后矛盾,却以正史的形式对井田制度在古代的存在作出证明。《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再为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这就与前文所说“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有极大的差异。

  从严格意义上说,何休的《公羊解诂》根本不是一部历史著作,《公羊传》本身就是以阐发经书的微言大义见长,故在《春秋》三传中,史料价值最低。而《公羊解诂》继续发扬光大了《公羊传》的写作特点,处处体现出对政治教化的宣讲。

  《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语曰市井。”

  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公羊解诂》本意并不在于介绍井田制度的具体设置,而是在于阐发井田制度的政治伦理意义。因此,本书关于井田制度的规划并无新意,基本是在抄袭前面所说的几本古籍。事实上,《公羊解诂》对于井田制度如此设置的用意,即所谓“贵人也、重公也、贱私也”以及后面紧接着阐发的“井田之义”,这些才是《公羊解诂》描述井田制度的真正用意所在。因此,与其说《公羊解诂》的作者在向后世介绍古已有之的井田制度,毋宁说是在借此表达圣人的社会伦理观念。

  综上所言,可见自先秦两汉以来,人们对“井田制度”的理解不外两种基本形式,一种见于《孟子》,这一形式的基本特点是有公田而不附沟洫系统,另一种是《周礼》一书出现后才出现的形式,其特点是附有沟洫系统而无公田。孟子的井田制度本身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且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比较混乱的空想。同样《周礼》的井田形式也不可能是井田制度。井田这一构想虽由孟子第一次提出来,但他自己也称之为“井地”,尚未以“井田”名之,直到汉初“井田”一词才广泛出现。于是,从《孟子》到《公羊解诂》,在诸位古人的共同努力下,井田制度一步步从个人理想中的有关土地规划的设想,变为似乎曾经存在于古代社会的事实上的土地制度,而这一切过程,都是仅仅通过文字形成的。

  其次,以《周易》所谓“不伤财,不害民”而言,传说中的井田制度并不符合这样的条件。

  《剑桥中国秦汉史》认为:“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的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旧地追忆在更早或者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像的美德。但是,作为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英〕崔瑞德、鲁唯一:《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页。

  可见,《剑桥中国秦汉史》的作者对上古时代井田制度的存在十分怀疑,认为井田制度只是“后来的作者”在“怀旧地追忆”的“种种想像的美德”,而且,这种制度在实践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即使真的存在也是出于“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因此可以进一步证明井田制度在现实中的虚假。

  就理论层面而言,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出现,必然要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也即必须要为百姓带来一定的利益,因为无论何种政治制度,其实质必然是有关百姓眼前生活的柴米油盐。而关于井田制度在现实中能为劳动者带来何种益处,以符合“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周易·节卦》,孔颖达疏。的原则,《孟子》一书中倒是提供了研究的素材。《孟子·梁惠王上》所谓“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以及“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 的境界,就是包括孟子本人在内的历代知识分子津津乐道的生活向往。

  可是仔细分析,不言而喻,《孟子》所言仅仅是个最低生活保障。可惜的是,就连这最低的生活要求往往也难以达到,倒是“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孟子·梁惠王上》以及“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的景象随处可见。因此,古籍中记载的井田制度并不能保证百姓的安居乐业,也即并不具备其存在的现实基础。

  我师王晖先生认为:“西周时期虽有井田形式,但还不存在《孟子》所说的那种八夫共一井的井田制与《周礼》所说的那种九夫共一井的井田制。”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第261页。毫无疑问,如此认识历史上的井田和文献中的井田制度是比较负责任的。

  根据赞成派论者的言论,井田制度的确存在的证明除了各种古籍的零散议论以外,另有以下两个证据。

  一是古代土地制度中关于“公田”“私田”的划分,一是所谓授田百亩之说。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确有关于“公田”“私田”的区分,《诗经·小雅·大田》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就是明显的证据。杨宽认为:“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村社组织。在村社中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收获储藏起来用于祭祖、聚餐、救济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为‘私田’,按土地质量差别平均分配给各个家庭,由各家自己耕作,自己收获,用来维持全家生活。”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由此可见,“公田”“私田”的区分的主要标志为对田里作物收获的不同处理。

  古代国家制度形成以后,虽然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但“公田”“私田”的区分被作为传统保留下来,并继续沿用原始社会农村公社的管理模式。“古者公田藉而不税”《礼记·王制》,“私田”主要用于耕作者自己家庭生活的维持,而“公田”则是用于统治阶级的采邑和维持行政开支的财政主要来源。《国语·晋语四》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其中所谓“食贡”和“食邑”自然是来源于公田的收入,对“士食田”韦昭注曰“受公田也”。可见“公田”在血缘宗法等级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即使存在“公田”“私田”的区分,也不能因此证明就一定存在井田制度。杨宽所谓“古代的井田制度由原始社会末期的村社制度演变而成,……当春秋中期以前,广大农村地区依然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保留有这种村社的土地制度,被各级贵族用作‘分田制禄’的手段,成为所谓井田制”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的判断,并无多少事实根据,因为“公田”“私田”的存在和井田制度的存在并无直接的关系。

  同样,授田百亩之说也被作为井田制度存在的有力证据。“我国古代确实存在这种整齐划分田地,按家分配份地的井田制。战国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但是战国早期的李悝、中期的孟子和后期的荀子,他们谈到农户耕田,总是说‘百亩’。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孟子》中常说到八口之家,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也说:‘农分田而耕’,‘百亩一守’(《荀子·王霸篇》),又说:‘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篇》),几乎众口一词。这就是古代长期推行井田制、实行‘一夫百亩’的份地分配的遗存。”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因为战国时代的许多人在谈论土地制度时候,“几乎众口一词”地谈到一家治田百亩的设想,由此便认定千余年之前的社会上存在所谓的井田制度,这种推断的确是非常想当然的,而且近乎不负责任。

  首先,一家治田百亩的设想是否的确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存在过,这已经是个非常令人困惑的问题,况且,即使真的存在如此规范的土地规划,那么,这种土地制度开始于什么时代?推广的范围有多大?等等,在这一切问题都不得而知的情况下,便由此肯定它是“古代长期推行井田制、实行‘一夫百亩’的份地分配的遗存”,无疑是极为草率的。

  其次,一家治田百亩也许只是当时现实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反映,而并不代表某种政治意义和土地规划的设想。一般认为,战国时代的一尺约等于今天的零点二三米,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也就是说,战国时代的百亩约等于今天的三十一点二亩。这样大的面积的田亩,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并非小数目。当然,孟子所谓“八口之家”,但八口并非都是成年劳动力,因此,所谓一家治田百亩的说法,也许正是适合当时生产力情况下一家农户耕作的土地面积。《管子·山权数》篇谓“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管子·臣乘马》篇谓“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正是战国时期普通农民生产能力的表现。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此结论:在中国上古时代,为了更好地利用已经开发的有限的耕地,在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初步的整理,规划出用于灌溉的沟洫和疆界的阡陌,因此形成如郑玄所谓“五沟、五涂之界”和程瑶田所谓“疆别九夫,二纵二横”,故根据土地的形状称之为井田;至于上升到制度层面上的井田制度,则是后人学者的想像发挥和理想体现,并不真正存在于某个历史时期。

  三、西周时期土地制度分析

  关于西周时期土地制度,我师袁林先生在其论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中有比较完整的表述:

  (西周)就主要的基本的生产关系而言,其表现为对立的两极,一方面是周王、诸侯、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一方面则是集团整体承受剥削的“族”、“宗”等被剥削集团,前者获得剩余劳动,后者提供剩余劳动。剥削实现的基本或主要依据是周王等贵族对“族”、“宗”等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人身控制,劳役剥削成为基本的剥削形态。

  在这种状况下,土地制度也由两个层次所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范围只是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即各种类型的“田”,它们的存在一般为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所规定。这一层次土地制度所涉及的土地,是贵族剥削“族”、“宗”等被剥削者集团这一社会生产关系得以实现的中介,因而具有较鲜明的所有制色彩。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一端终止于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相应,这一层次的土地制度也终止于此。它并不涉及全部的耕地,“族”、“宗”等自行控制、调节的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不在这一层次土地制度的管辖之下。第二个层次则是被剥削者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被剥削者集团所控制的土地,一般不具有法定形态,而以习惯的形式存在。它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被剥削者集团整体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它是各被剥削者集团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一是被剥削者集团内部对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它是被剥削者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个层次显然不能同等而语。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观察土地制度,那么,其基本内容应是土地制度的第一层次,只有当我们的考察深入到被剥削者集团这一极之内部的时候,第二层次的土地制度才成为我们的主要对象。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146页。

  由此可见,根据袁林先生的看法,西周的土地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与此相对应,社会所有的耕地也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即各种类型的“田”,第二部分是被剥削者集团所控制的土地。第一部分的存在一般为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所规定,第二部分则一般不具有法定形态,而以习惯的形式存在。

  解读袁林先生的观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一般意义上对土地制度的研究,仅限于对第一部分,即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的研究,属于第二部分的那些被剥削者集团所控制的土地,对整个社会的研究不具备典型意义。

  第二,对各种类型的“田”的解构,将是土地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来考察各种类型的“田”的基本属性。

  正如前文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乃是所有制问题,因此,考察西周时期各种类型的“田”的所有制形式就是理解西周土地制度的关键所在。

  毫无疑问,西周土地制度与西周分封建国、殖民扩张有着直接关系。一般认为,西周分封建国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首先是西周建国以后新封的殖民国家,如鲁、齐、卫、晋等国,这是周初分封的主要形式,所谓“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其次是褒封古圣先王之后,“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史记·周本纪》,乃是“兴灭继绝”之意;第三类是拥戴周为天下共主从而获得周人承认的传统国家。

  从理论上说,天下之大,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周王,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不论是新建的国家,还是继续保留自己领土的传统古国,既然都承认宗周的天下共主地位,就必须认为土地的王有。

  《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謂、罿、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鲁国和卫国,乃是周初两个非常重要的诸侯国家,史书记载周天子对他们的分封是极为重视的。不仅分封了土地,而且有依附人口和器物。《诗经·鲁颂·?宫》云:“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关于“土田陪敦”和“土田附庸”,一般认为二者意思雷同,都是指的附属于天子或诸侯的大块土田而有城郭的居民。《孟子·万章下》云:“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礼记·王制》也曰:“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曰:“小城曰附庸。”如秦的祖先非子因养马被周孝王封为附庸。《史记·秦本纪》:“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马于、渭之间,马大蕃息。孝王欲以为大骆嫡嗣。申侯之女为大骆妻,生子成为嫡。”申侯乃言孝王曰:“昔我先郦山之女,为戎胥轩妻,生中贑,以亲故归周,保西垂,西垂以其故和睦。今我复与大骆妻,生嫡子成。申、骆重婚,西戎皆服,所以为王。王其图之。”于是孝王曰:“昔柏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今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为附庸。”邑之秦。《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曰:“霤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将土田与后面的山林薮泽等并列,可见土田与山林薮泽等之间是应当有所区别的。

  因此,土地的王有是天经地义的。周天子掌握天下的土地,并将之分封给诸侯,贵族的采邑莫不得自于周天子。“天子之田九霣,以食兆民。”《国语·楚语下》“王者居九蜝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国语·郑语》这种观念即使在西周末年,仍然根深蒂固。楚大夫无宇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所谓“古之制也”,表现出周天子乃天下共主和天下土地皆属王有观念的不可动摇。《左传·昭公九年》记载了一段非常典型的史料:

  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晋梁丙、张霻率阴戎伐颍。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吾何迩封之有?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废队是为,岂如弁髦,而因以敝之。先王居霼杌于四裔,以御螭魅,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使逼我诸姬,入我郊甸,则戎焉取之。戎有中国,谁之咎也?后稷封殖天下,今戎制之,不亦难乎?伯父图之!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谋主也。伯父若裂冠毁冕,拔本塞原,专弃谋主,虽戎狄其何有余一人。”叔向谓宣子曰:“文之伯也,岂能改物?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自文以来,世有衰德而暴灭宗周,以宣示其侈,诸侯之贰,不亦宜乎?且王辞直,子其图之。”宣子说。

  王有姻丧,使赵成如周吊,且致阎田与離,反颍俘。王亦使宾滑执甘大夫襄以说于晋。晋人礼而归之。

  这件事发生在鲁昭公九年,即公元前533年。已经属于春秋末期,礼崩乐坏,周天子的地位摇摇欲坠,天子威严几乎扫地的时代。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晋国与周争阎田,并且“伐颍”。面对这种对王室尊严的公然挑衅,周天子义正辞严地告诉晋人,东南西北四方土地皆周天子所有,包括晋国当年也是作为周之“蕃屏”而受分封的。所以,周天子与晋国的关系,犹如“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谋主”,晋国现在的行为乃是“裂冠毁冕,拔本塞原,专弃谋主”,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晋国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当年晋文公的称霸就是因为其能“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故此,晋国“致阎田与離,反颍俘”,周天子为了表示诚意,“执甘大夫襄以说于晋”,当然,晋国对此也表现了很高的姿态,“礼而归之”。可见,在这件事情上,周天子与晋国取得了双赢。

  通过这件史料,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第一,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原本高高在上的周天子面对诸侯国家的挑衅,再也无法使用天子的威严和权力去命令、去规范诸侯国家的行为,而是不得不苦口婆心地规劝,讲事实、摆道理,甚至抬出祖宗的大帽子,用原始血缘宗法关系来感动诸侯国。而且当诸侯国有所表示的时候,马上作出极为合作的反应,“执甘大夫襄以说于晋”这一举动本身就是天子威严扫地、沦为对等诸侯的表现。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已经是春秋末期,周天子的威望已经一落千丈,但晋国却能仅仅凭着一席话而放弃已经到手的胜利果实,可见原始血缘宗法关系的影响依然强大。因此,也就进一步显示出土地王有观念的根深蒂固和深入人心。

  诸侯的封国和卿大夫的采邑得自于周王,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王有。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页。可惜的是,这种“王有”的所有制形式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

  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社会观念的发展而造成的必然趋势。

  关于上古时代的社会观念,孔子有个经典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域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礼记·礼运》

  因为有孔子言论的存在,后人将上古社会分为“大同之世”和“小康之世”。更重要的是,今人也因此认为在古代曾经存在过一种“天下为公”的美好时代,即所谓原始共产主义时代。也许是孔子在有意的厚古薄今,设想了一个美好的社会,但对于今天的人来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如果说,孔子描写的所谓“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以及“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时代,真的曾经存在的话,也不会是因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而仅仅是因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尚处于蒙昧时代,还没有认识到你我私有财产的差别,因此才能“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所以,今天所理解的原始共产主义,并不是人们没有私有观念,而是人们没有任何所有权观念。

  公有制的观念是和私有制同时产生的,换言之,甚至可以说,因为有了私有观念,公有观念才相伴而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所有制的“王有”也许可以解释为最简单层次的国有制或公有制,或者是王对土地的私有,因为这种王有并不代表什么实际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私有之“私”,其含义在古今有所不同。在中国古代,“私”有多种含义,除了如私自、私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不如私许复曹、卫以携之”,如私人的、自己的,《礼记·孔子闲居》“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等等与现代含义大致相同以外,另有一种比较独特的用法,事实上,也基本是仅仅运用于春秋时代,即代表与诸侯公室相对应的卿大夫家族。《史记·晋世家》晋叔向对齐使晏婴曰“晋,季世也。公厚赋为台池而不恤政,政在私门,其可久乎”,《左传·文公六年》所谓“以私害公,非忠也”,《公羊传·昭公四年》所谓“不以私邑累公邑也”,《战国策·魏策一》所谓“破公家而成私门”,《史记·李斯列传》所谓“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等都是表示卿大夫或士的家族,这与《左传·昭公三年》所谓“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蝕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之“家门”含义完全一致。因此春秋时代所谓的私有,更多的指的是卿大夫家族的小集体所有,从而与战国时代所形成的核心家庭私有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也与现代私法意义上的私有有着明显不同。而本文所谓私有,除了加以特殊说明之外,大都表示现代私法意义的私有。

  其次,地广人稀、人际交往贫乏以及国家实际控制地域的有限造成王有体制不能落到实处。土地面积广大、地广人稀是中国大陆的典型特征。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无法准确考证夏商周三代的实际控制范围,也就是说,当年的三代统治者自己根本无法知道所属国土面积的多少,哪怕是大概推测也难以做到。因此分封诸侯国只有以国都或城邑为中心,至于广大的野外地区则无法计算。《国语·周语中》所谓“道无列树”,韦昭注曰:“列树以表道”本身就表现出国与国之间大量空白地域的存在。

  《诗经·大雅·绵》载:“绵绵瓜瓞。民之初生,自土沮漆。古公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古公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周原薬薬,堇荼如饴。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宣乃亩。自西徂东,周爰执事。”周族人民跟着古公父,在岐下周原定居下来。这里土地肥美,是一片荒芜的处女地,本来并无人居住。当然,这种无人居住耕耘的大面积土地,在当时绝非仅此一处。据《国语·郑语》和《史记·郑世家》所载,直到西周宣王、幽王时期,“雒之东土,河济之南”,还有可供郑国迁徙居住的荒地。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王有”在地域上的实际意义相对于广大的空白地域而言,是极为有限的。换言之,在理论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前提下,实际上土地私有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同时,天子对诸侯和大夫采邑的分封,也造成大量土地的实际私有。

  封建贵族的土地权属在理论上虽然属于王有,但是一旦赏赐以后就会变成私有。因此,诸侯之间土地的私相授受,或者所属权力转移,就会变成正常行为。见于史籍记载的鲁国与郑国易许?之田一事,就是极好的证明。

  《左传·隐公八年》:“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易许田。三月,郑伯使宛来归?,不祀泰山也。”郑国主动要求以泰山之?易鲁国的许田,并且首先将?交到鲁国,可谓求成心切。可是鲁隐公突然变卦,迟迟不予交割许田。直到四年以后,鲁桓公继位,才完成了这次交易。“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田。公许之。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故也。”《左传·桓公元年》

  对于这次土地交易,历史上各人观点不一。司马迁认为:“桓王三年,郑庄公朝,桓王不礼。五年,郑怨,与鲁易许田”《史记·周本纪》,“庄公怒周弗礼,与鲁易?、许田。”《史记·郑世家》因为王室对郑国的不公正待遇,使得郑国将“所受助祭太山之汤沐邑”《史记·郑世家》索隐交换出去,聊以泄愤。

  杜预认为:“成王营王城,有迁都之志,故赐周公许田,以为鲁国朝宿之邑,后世因而立周公别庙焉。郑桓公友,周宣王之母弟,封郑,有助祭泰山汤沐邑在?。郑以天子不能复巡狩,故欲以?易许田,各从本国所近之宜也。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故云已废太山之祀,而欲为鲁祀周公,逊辞以求也。”《左传·隐公八年》,杜预注。在杜预看来,鲁郑两国之间的土地交换纯粹属于正常行为,“各从本国所近之宜也”,不值得多费脑筋。

  可是《公羊传》和《谷梁传》的作者并不这样认为:“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公羊传·桓公元年》“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谷梁传·桓公元年》同样,在《史记·鲁周公世家》中,司马迁认为:“与郑易天子之太山之邑?及许田,君子讥之。”可见,对于鲁郑两国的这次交易,历史上还是毁誉参半,甚至毁多誉少。

  道理很简单,只有一条,那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王有,鲁郑两国国君没有权力交换各自的土地,这是有悖礼法观念的。但是,事实上,鲁郑两国不仅自行其是地交换了土地,而且还煞有介事地立了盟约,而且这点才是最重要的。

  《左传·桓公元年》:“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成也。盟曰:‘渝盟,无享国。’”

  诸侯国家之间立盟相约,事关重大。《周礼·秋官·司盟》云:“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诸侯国之间如有必要进行盟约,则必须昭告天地诸神,然后歃血为盟。对于违约者,处罚也是极为严重的。“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周礼·秋官·司约》可见诸侯之间的盟誓是相当郑重的。

  盟誓以后,应该对所盟之事有所约定,即为“约剂”。“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周礼·秋官·司约》郑玄注曰:“约谓言语约束,剂谓券书。”从上面所引约剂的内容可知,治地之约仅次于治神之约和治民之约,地位是相当重要的。这说明,在周天子“授民授疆土”以后,诸侯国之间以及其下的卿大夫之间、甚至百姓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土地交易,并且人们对这种违反“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制度的现象已经习以为常,因此才有“治地之约”存在的必要。

  上述所引鲁郑两国的土地交换,不仅如愿以偿,而且立有盟约,相约违反盟约者将会国灭身死,可见相互之间的重视。而这种诸侯国之间的土地交易,更说明了原本在血缘宗法体系之下王有的土地,经过赏赐以后就会变为诸侯国的私有。

  然而,周天子赏赐诸侯国君以及卿大夫的土地、或者诸侯国君赏赐卿大夫的土地,并非绝对属于私有,在一定情况下,周天子或诸侯国君有权收回来,再转而赏赐别人。

  《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王取邬、刘、霤、?之田于郑,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温、原、?、樊、隰絣、攒茅、向、盟、州、陉、輀、怀。”

  此事发生在春秋初年,即公元前712年,“周郑交质”之后八年。就在这一年郑国刚刚联合鲁国齐国讨伐了许国,在瓜分许国以后郑庄公又将许国归还许人,于是赢来朝野四方一片喝彩,声威大震。在此情况下,周桓王居然可以夺郑国的土地,可谓虎口夺食。然而,由于有“周郑交质”在先,周天子在事实上已经沦为与郑国几乎对等的诸侯国地位,郑庄公说得很明白,“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左传·隐公十一年》。可见时代不同了,周天子的势力已非当年,因此,乃夺苏国的土地与郑交换。

  就此事本身而言,周天子乃天下共主,在理论上所有土地都是王有,因此无论夺郑之田还是夺苏之田都是无可厚非。然而周天子夺苏国的土地,不是为了自己拥有,乃是为了与郑交换。这就显得自己的怯懦,并且有损天子的尊严。因而《左传》的作者认为“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郑也。恕而行之,德之则也,礼之经也。己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左传·隐公十一年》果然,仅仅五年后,周郑交战,郑“射王中肩”《左传·桓公五年》,天子威严扫地,此乃后话。

  问题在于,周天子夺苏国十二邑之后,苏国依然存在。直到六十多年之后,苏国才彻底灭亡。“十年春,狄灭温,苏子无信也。苏子叛王即狄,又不能于狄,狄人伐之,王不救,故灭。苏子奔卫。”《左传·僖公十年》

  苏国灭亡,苏国原有的封地在理论上应该收归周天子。因此,在鲁僖公二十五年,因为晋文公勤王有功,由是得到周王赏赐。《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请隧,弗许,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恶也。’与之阳樊、温、原、攒茅之田。”

  同样的内容,在《国语》中也有记载。唯《国语·周语中》韦昭进一步说明晋文公得到赏赐的原因:“晋文公既定襄王于郏,王劳之以地。”韦昭注曰:“王以其勤劳,赏之以地,谓阳樊、温、原、攒茅之田也。”而《国语·晋语四》所言赏赐土地范围有所不同:“赐公南阳阳樊、温、原、州、陉、?、组、攒茅之田”,相比之下,多出了“州、陉、?、组”四邑之地。

  如果《国语·晋语四》所言确实,那么对照六十年前周桓王与郑庄公的土地交易,可以发现,在这次赏赐中,晋文公得到的“温、原、?、樊、州、陉、攒茅”之田,应该在当年已经属于郑国了,此时又赏赐晋国,可见春秋时期土地易手,并无定制。

  甚至在鲁成公十一年,即晋文公得到温五十余年之后,关于此地的归属又起纷争:

  晋霿至与周争靀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讼诸晋。霿至曰:“温,吾故也,故不敢失。”刘子、单子曰:“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苏氏即狄,又不能于狄而奔卫。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晋侯使霿至勿敢争。《左传·成公十一年》

  由此可见,在晋文公得到温地以后,该城曾经数度易手。而且从苏忿生到狐氏、阳氏甚至?至,谁都不能认为该地属于自己。因为“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天下土地,在理论上都属于王有,所有贵族的封地都来自于周天子,因此“晋侯使?至勿敢争”,前文所引“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公羊传·桓公元年》就是这个道理。

  综上所述,周代封建土地的所有性质的非常复杂的。在理论上属于王有制,但由于上述两个原因的存在,王有制并不能真正得以贯彻。在周天子势力强大的时代,周天子乃是天下的主人,举凡一切土地、人民都属于王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当王权暗弱,在土地所有属性上诸侯国君的力量就会相对增强,封地诸侯私有的趋势随之加强。到了春秋末期,随着权力进一步下移,从“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变为“陪臣执国命”,土地私有的性质更加明显,赵简子所谓“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就是土地私有的明证。

  根据现代政治学关于土地制度的理论,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领土主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两部分内容。国家领土主权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是国家政权进行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的主要依据,私人土地所有权包括私人占有、使用、租赁、交易等内容,属于私法范畴,可见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权。

  具体到我国上古时代,人们的认识不可能将土地所有制度这两部分内容严格区分开来,因此常常将这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前文所引《诗经》所说的古公父率周族迁到岐下,首先“筑室于兹”,然后“乃疆乃理,乃宣乃亩”,把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全体族人,于是土地的权属就变成为以族为单位的小集体所有。这种被占有、被划分的土地,显然既属于国家的领土封疆,又是全体部族成员对土地的集体所有。

  《孟子·梁惠王下》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若是其大乎?”曰:“民犹以为小也。”曰:“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

  很明显,这里所论及的“文王之囿”和“齐宣王之囿”,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可见实际上属于公有的荒林,从领土主权角度来看,虽然号称属于文王所有,但是实际上属于国家所有,因而,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国家所有就是全体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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