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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春秋战国时代兵制及战争性质、规模的变化

  战争作为政治的继续,与现实政治紧密相连。因此,兵制的转变也是政治制度转变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战争性质和规模,更是现实政治的具体体现。据《春秋》记载,在242年之间,列国之间进行战争共达483次,朝聘盟会450次,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所谓“戎”事,就是战争。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国语·鲁语上》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由此可见,所谓“礼”、“刑”、“甲兵”,都是血缘宗法社会藉以维护制度体系的手段,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差别仅仅在于应用对象的不同。

  因为战争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地位,又因为军队本身具有的强大力量,所以在春秋战国时代社会整体转型的过程中,有关军队的各种因素,诸如兵源组成、军队管理、军事思想、战争观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春秋战国的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的血缘宗法体制向地缘政治体制的转型,具体表现为社会组织方式由血缘家族结构向地缘编户齐民的演变,并从此形成对血缘宗法政治的破坏力量,最终导致封邦建国的宗法政治向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转型。军事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转型过程也和政治的转型过程相始终,与编户齐民互为因果,在兵制改革之初,扩大征兵范围有力地推动了编户齐民的形成,而当编户齐民作为制度出现以后,不仅大大的扩大了征兵范围,而且引起军事领域极大的变化,因此,二者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

  一、春秋战国社会转型时期兵制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兵制的变化首先表现为兵源组成的变化。

  “国野分制”乃是西周主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在国野制度之下,国人和野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国人属于贵族的族人或远亲,在血缘上与统治阶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是国家的公民,可以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也有受教育的权力。为了拥有这些权力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服兵役,承担保卫国家的责任。因此西周军队的士卒均由“国人”充当,“野人”只能随军服杂役。

  《周礼·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郑玄注曰:“大事,戎事也。大故,灾寇。”这就是说,凡是征调人民服役,作为正卒,一家不能超过一人,如果家里还有剩余劳动力,那就称为羡卒。只有在田猎、追逐敌寇和抓捕盗贼的时候,才无论正卒羡卒,全部出动。凡遇到国家征伐大事的时候,就要征集正卒;而当外地入侵或乱民造反的时候,正卒羡卒全部征集。

  当然,以上所举资料来自《周礼》,而《周礼》成书于战国时代,并不一定能够真实反映西周时代的历史状况,但通过《左传》和《国语》,可以看到基本同样的材料。

  事实上,不仅是西周时期,即使在春秋早期和中期,国人承担兵役任务的传统仍在继续。以齐国为例。公元前686年,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变法图强。虽然是变法,但是管仲的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传统残余。他的改革指导思想很明确:“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可见,管仲的变法很大程度上的基于传统政策。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搜振旅,秋以靟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君有此士也三万人,以方行于天下,以诛无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御。”《国语·齐语》

  可以看出,管仲上述的政策中,既有新的成分,如乡里制度,这是对血缘家族结构的破坏,就是典型的改革措施,也有因袭的成分,如兵农合一,寓兵于农则是西周的传统政策。

  在兵农合一,寓兵于农方面,管仲继承的是西周时期的传统方法,征兵继续在国人中进行,即只有国人才有负担兵役的任务。管仲所谓“叁其国而伍其鄙”,就是国人负担兵役的证明。

  管子对曰:“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叁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国语·齐语》

  当然,此处管仲所谓“圣王之治天下也,叁其国而伍其鄙”,显然是“挟天子令诸侯”,没有多少事实根据,即使是“士乡十五”的常备军队,也是有悖于传统体制的,因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各诸侯国一般是不能设置常备军的,其军队数量也有严格的控制《国语·鲁语下》注引《周礼》:“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国语·鲁语下·叔孙穆子谏季武子为三军》篇极为具体地描述了西周时期对诸侯兵制的严格规范,以及违反礼制的后果。《国语·鲁语下》:“季武子为三军,叔孙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今我小侯也,处大国之间,缮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弗从。遂作中军。自是齐、楚代讨于鲁,襄、昭皆如楚。”

  因此,在春秋早期和中期,传统礼制中关于军队编制的规定还比较严格,各诸侯国仍然在自觉地遵守着只有国人才能履行兵役的制度。

  楚国:“自克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训之以若敖、羛冒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左传·宣公十二年》

  卫国:“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左传·闵公二年》

  越国:“句践既许之,乃致其众而誓之。……果行,国人皆劝,父勉其子,兄勉其弟,妇勉其夫。……是故败吴于囿,又败之于没,又郊败之。”《国语·越语上》

  通过这些材料不难看出,当时的其他诸侯国和齐国的情况基本相同。国人是血缘宗法制度的支持者,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他们是国家军队兵源之所在,参军服役、执干戈保卫社稷是他们的政治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管子·小匡》记载了管仲对“野”的规划方法,与《国语》所言颇有出入。《国语·齐语》曰:

  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对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

  由此看来,属的各级长官只是处理民事,并没有涉及到军事,可见“野人”并未服兵役。

  而《管子·小匡》曰:

  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一大夫,武政听属,文政听乡,各保而听,毋有淫佚者。”

  在“叁其国”方面,《管子·小匡》记载与《国语》基本一致,而上述关于“伍其鄙”,所谓“武政听属,文政听乡”,乃是军事化的典型特征,至于轨、邑、率、乡、属和轨长、有司、率长、良人、帅也都是军事组织的证明。可以证明“野人”已经开始服兵役。那么,到底哪一种记载更确切呢?

  《国语》内容庞大,记叙繁杂,其史料价值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认为,《齐语》的史料价值虽然比不上《晋语》,但所记载的史料也未见明显与其他同时期作品相悖之处,因此没有权力指责《国语》的错误。至于《管子》,虽然其书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韩非子·五蠹》曰:“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史记·管晏列传》:“太史公曰: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详哉其言之也。既见其着书,欲观其行事,故次其传。至其书,世多有之,是以不论,论其轶事。”,但很明显它并不是出自管仲之手,而是出自齐国后学张岱年《齐学的历史价值》曰:“《管子》一书是齐国推崇管仲的学者依托管仲而写的著作汇集,可称之为‘管子学派’的著作。”见于《文史知识》,1989年第3期。。因此,可以推论,《管子·小匡》所言“野”的规划方法和“野人”已经开始服兵役的记载,当是管仲以后的史实。

  就历史年代而言,春秋时期各国的扩大兵源开始于晋国的“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曰:

  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在《国语·晋语三》中,这段史料有非常近似的记载:

  吕甥致众而告之曰:“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君犹在外,若何?”众曰:“何为而可?”吕甥曰:“以韩之病,兵甲尽矣。若征缮以辅孺子,以为君援,虽四邻之闻之也,丧君有君,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皆说,焉作州兵。

  上述两条史料叙事非常明白,“作州兵”是为了“兵甲益多”,并最终达到“好我者劝,恶我者惧”的目的。由此可见,“作州兵”征发民力,扩大兵源。那么,“作州兵”的“州”包括那些地区呢?

  第一,就事理而言,晋国在韩原吃了败仗,国君尚且被俘,可知士兵损失必众,有吕甥所谓“悼其父兄子弟之死丧者”《国语·晋语三》可以证明。于是,为了重振国力,增加军队、扩充兵源的可想而知的。

  第二,从史料分析,“作爰田”与“作州兵”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换言之,晋国的“作爰田”是“作州兵”的前提,二者紧密相连。

  晋侯使霿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

  众所周知,晋惠公“作爰田”乃是通过赏赐来收买人心,争取国人的支持。这种支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兵败被俘、损兵折将、有辱社稷的原谅;二是对即将出台的扩充兵源政策的支持。因为服兵役一直是国人的权力,“士”是贵族身份的象征,所以,一旦要打破祖宗成法,使野人也具有和国人同样的权力,必然会引起习惯势力的反对。因此,对于国君地位本身已经岌岌可危的晋惠公而言,采取这样的行动必然要考虑到国人的态度,故“作爰田”以收买人心。

  第三,从先秦古籍中对“州”的解释可知,“州”乃是野人的居住地区。“州”,《说文解字》曰:“水中可居曰州。”《礼记·王制》曰:“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国语·周语上》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邦内,谓天子畿内千里之地。《诗经·商颂·玄鸟》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礼记·王制》曰:“千里之内曰甸。”《周礼·地官·载师》“以公邑之田任甸地”,郑玄注引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管子·度地》曰:“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都十为霸国。”而在先秦文献中,术与遂通,郑玄注《周礼·学记》“术有序,国有学”曰:“术当为遂”。自然,“十术为州”之“州”必在野。

  《左传·宣公十一年》:“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左传·襄公十四年》:“姜戎氏,昔秦人迫逐乃祖吾离于瓜州”,《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晋籍谈、荀跞帅九州之戎”,《左传·哀公十七年》:“公登城以望,见戎州”,可见,以上所谓“州”都是地处偏远,自然是野人的居住地。因此,“作州兵”乃是指扩张征兵的范围,使得原本不服兵役的野人也同国人一样开始服兵役。

  作为“作州兵”的直接结果,晋国兵力得以大大扩张。据《左传》记载,在闵公元年,公元前661年,即“作州兵”之前,晋献公“作二军”;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晋“作州兵”;而到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年,晋文公搜于被庐,“作三军”;僖公三十一年,公元前629年,搜于清原,“作五军”;文公六年,公元前621年,“舍二军”,复三军之数;成公三年,公元前588年,“作六军”。五十年之间兵力扩张三倍。

  晋国的兵力扩张,难免引起其他国家的效仿。于是,在晋国作州兵五十年后,即公元前590年,也就是晋国“作六军”两年前,鲁国“作丘甲”,也走上兵力扩张的道路。与晋国作州兵相比,鲁国“作丘甲”引起了众多的关注。

  《左传·成公元年》:“为齐难故,作丘甲。”记载极为简单。可是,善于捕捉微言大义、品评历史的《公羊传》和《谷梁传》对此有不同看法。

  《公羊传·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丘使也。”《谷梁传·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

  可以看出,以上《三传》对“作丘甲”的评论完全不同,其一因为对作丘甲本身的概念含义解释不同,其二在于对“作丘甲”作为一种国策的评价不同。

  《公羊传》作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主要原因是“讥始丘使也”,就是认为《春秋》在批评鲁国以“丘”为单位来役使民众,故此“讥”。何休曰:“四井为邑,四邑为丘。甲,铠也。讥始使丘民作铠也。”李学勤:《春秋公羊传注疏·成公元年》,《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谷梁传》对鲁国的“作丘甲”也是持否定态度,而否定的原因就是认为“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这里,《谷梁传》把“作丘甲”理解为制造铠甲,因为制造铠甲乃是一门技术,并非人人可以制造,况且士民、商民、农民也没有责任制作,故此认为“非正也”。

  《左传》的作者对此没有评价,但实际上,没有评价也是一种评价,就是认为鲁国作丘甲乃是正常的政府行为,故此没有必要渲染。

  《左传》虽然没有评价,可是杜预对此有自己的见解:“《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孔颖达正义曰:“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李学勤:《春秋左传正义·成公元年》,《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以上,杜预和孔颖达的注释文字非常浅显,可知都在表示鲁国“作丘甲”之法乃是对周礼体制的破坏,是加重赋税。

  总之,传统中对鲁国的“作丘甲”基本持否定态度,而否定的原因却有两种,一是以《谷梁传》以及何休为代表,认为“作丘甲”乃是驱使全国民众制造铠甲;二是以杜预为代表,认为“作丘甲”乃是增加赋税。

  仔细分析,第一种看法其实极不合理,显然,这种将“甲”仅仅理解为“铠甲”乃是望文生义,鲁国的君臣不可能如此缺乏想像力,而去驱使全国民众集体去制造铠甲。而且为了应付日渐混乱的国际局势,仅仅依靠增加铠甲等军备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此处之“甲”,应该是代表军赋,而不仅仅是铠甲。传统中军赋是由国中承担,而现在扩大到“丘”,因此不合祖制,才引起史书的批评。相比而言,第二种看法似乎能够成立,其实却是然而不然。

  杜预曰:“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此说也不能成立,理由有二:其一,就赋税而言,杜预虽然认为已经很重,但孔子却并不这样认为:

  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左传·哀公十一年》

  此事发生在《左传·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即“作丘甲”106年之后。杜预曰:“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孔颖达曰:“旧制丘赋之法,田之所收及家内资财,井共一马三牛。今欲别其田及家资各为一赋,计一丘民之家资令出一马三牛,又计田之所收,更出一马三牛,是为所出倍于常也。旧田与家资司赋,今欲别赋其田,故言欲以田赋也。”李学勤:《春秋左传正义·哀公十一年》,《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杜预以及孔颖达之言可以得知,季康子之田赋要比当时实行的丘赋的税率重了一倍,所以孔子认为不妥。而孔子对现行的丘赋却认为是“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度于礼”乃是“君子之行也”,由此可见百年之后孔子认为“作丘甲”以后的赋税正常。因此,并不存在所谓“讥重敛,故书”。

  其二,事实上,《左传》已经说得很明白,“为齐难故,作丘甲。” 因此鲁国“作丘甲”就是扩张兵源。因为前年鲁国想联合楚国讨伐齐国,而楚国没有出兵,不久,齐楚结盟,鲁国被迫与晋国结盟。晋楚争霸,鲁国害怕齐国进攻,于是特别加强战备,这才扩充兵源。《左传·宣公十八年》:“公使如楚乞师,欲以伐齐。……楚庄王卒,楚师不出。既而用晋师,楚於是乎有蜀之役。”因此,“作丘甲”只是兵役改革。

  白寿彝版《中国通史》认为:“我们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时代的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要‘州’内的‘野人’也服兵役。……‘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之区,既不当兵,也不出兵赋,而今鲁、郑两国‘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赋。”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392页。

  总之,“州”与“丘”同义,“兵”与“甲”同义,可知“作丘甲”与“作州兵”相同,都是让野中居于山丘之野的民众也出军赋,因为军赋原来是只有国中才出的,现在要扩大兵役,让野中也出,故曰“作丘甲”。

  与晋国的“作州兵”和鲁国的“作丘甲”相似的政策还有郑国的“作丘赋”。“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左传·昭公四年》

  “作丘赋”政策必须和子产的其他政策联系起来分析。在“作丘赋”之前,“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左传·襄公三十年》此事发生在公元前543年,在某种程度上,子产的这次改革是对传统的国野制度的破坏,是对国野土地的重新规划和国家民众组织方式的改变,在此基础上,子产才推行“作丘赋”。

  “作丘赋”是在郑简公二十八年,即公元前538年,距他的“作田洫”的改革只五年,距鲁国“作丘甲”则晚了五十二年。但其含义应该与鲁“作丘甲”相同。也就是说,郑国从此也要“丘”所在的民众供应军赋了。

  公元前645年,晋“作州兵”,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 “作丘赋”,由此可见,在前后一百余年的时间内春秋各国纷纷改革兵制、扩大兵源、扩张兵力。可以想像,其余各国扩充兵源的脚步决不会比上述三个国家慢。事实上,春秋末期的越国,兵力扩张的力度就相当惊人。据《国语·吴语》记载,越王勾践起兵伐吴时说:“明日徇于军,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一家之中居然有四五个兄弟在军中服役,这就不仅突破了从军“毋过家一人”《周礼·地官·小司徒》的旧制,而且几乎全部羡卒都走上战场了。这当然就为战国以后普遍兵役制的出现铺平了道路。

  “兵农合一”和“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等规范的存在,取决于血缘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的存在。春秋中期以后,由于晋、鲁、郑等国相继打破传统的国、野界限,征召野人当兵,已经使得传统的兵役制度面临破产。战国以后,这个趋势进一步发展,并最终覆灭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之下的兵制。这一过程是与编户齐民制度紧密相连的。

  编户齐民制度的出现并得以确立是与血缘宗法制度崩溃的过程相始终的,它是服务于中央集权政治的基层民众组织形式,是新制度之下国家对全国财产赋税和人力控制的有效方法。就全国人力控制而言,编户齐民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打破了传统的只关注血缘大家族“正夫”做法,而以小家庭一家一户组织人口,它不仅是地缘乡里制度以及建立在乡里制度之上的郡县制度的基础,也是战国时代普遍征兵制度的基础。

  事实上,以地缘乡里或郡县组织军队在春秋时代已经出现。例如公元前585年,“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师救蔡,御诸桑隧”《左传·成公六年》;公元前520年,“晋籍谈、荀跞帅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以纳王于王城”《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到了战国时代,随着户籍制度的确立和郡县制度的建立,各国也就实行了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

  《商君书·境内》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而在《商君书·去强》中,商鞅更强调说明了户口登记的重要性:“举民众口数,生者着,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

  由此可知,商鞅时代的户口登记不再是旧时代的“以丁为户”式的、只记录正夫的名籍,而是不分老幼贵贱的全民登记。虽然在以往的改革,诸如晋国的“作州兵”、鲁国的“作丘甲”乃至楚国的“大户”都在不同程度上征发了正丁之外的余子,但这些临时的征发,充其量只能代表一种潮流,而不是一种制度。而商鞅的改革,则是在法律上对全民人口同样具有自由民身份,具有自由民的权利,而且同样对国家承担着义务的制度确认,这是对编户齐民的法律确认,其意义极为重大而且深远,首先就表现在战国时代的普遍征兵制度的出现。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农民是主要的征集对象。郡守和县令有权征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战国时代的郡县本来就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在权力体系中有自己准确的位置,向上对国君负责,向下指导更为基层的乡里组织,完成国家交付的各种任务。如据苏秦曰:“临藺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藺之卒固已二十一万矣。”《战国策·齐策一》魏国“臣闻魏氏悉其百县胜兵,以止戍大梁,臣以为不下三十万”《战国策·魏策三》。由此可知,在编户齐民政策出现以后,传统中的国、野界限被彻底打破了,国人与野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的法律差别也最后消失了。血缘宗法组织的破坏,国野界限的最后消失,导致了“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的根本变革。

  编户齐民制度的法律确认的意义,其次就表现在战国时代的常备军的出现。普遍兵役制是常备军赖以建立的基础,七国实行普遍兵役制,说明他们都已建立了常备军。有资料证明,战国时代较早建立常备军的国家是魏国。“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汉书·刑法志》,所谓“武卒”就是常备军。据《战国策·魏策一》记载,魏国有“苍头二十万”,荀子曰:“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改造则不易周也,是故地虽大,其税必寡,是危国之兵也。”《荀子·议兵》可见这些常备军是经过严格挑选的武士,战斗力比较强,正是适应了战国时代日渐剧烈的战争需要。除魏国之外,楚国“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子·和氏》,秦国“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可知各国的常备兵大都是考选而来的,多有特殊待遇,中试的可以免除全户的徭赋和田宅的租税。当时各国出兵时,往往以常备兵带同征发来的士兵作战,如齐宣王伐燕,除用了常备的“五都之兵”外,还征发了靠近燕国的“北地之众”《战国策·燕策一》。

  至此,在战国时代各国普遍实行征兵制度和设立常备军以后,血缘宗法制度之下的国野之间负担兵役的差别逐渐消失,国人当兵逐渐演变为户籍制度之下的全民征兵制度,春秋时期传统的兵源组成方式彻底改变。

  春秋战国时期兵制的变化其次表现为军队兵种组成的变化。

  春秋时代的作战方式多以车战,故兵种也主要是车兵。各诸侯国军事力量的强弱,主要取决于战车的数量。春秋前期,诸侯国一般不超过一千乘,所谓“千乘之国”。卿大夫一般不超过一百乘,所谓“百乘之家”。因此,齐桓公就以“革车八百乘”《国语·齐语》称雄诸侯。

  春秋中期以后,礼崩乐坏,血缘宗法基础之上的分封制度逐渐解体,地缘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形成。由于县制的推行,诸侯国纷纷以县征兵,发展武力,兵车数量增加。《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楚灵王说:“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子与有劳焉,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三年》,晋国叔向宣称:“寡君有甲车四千乘在,虽以无道行之,必可畏也。”由此可见诸侯国兵车的数量比较春秋前期大大增加。当然,兵力也随之增加。

  一般而言,战车作战每辆战车多由四匹马驾挽,一般配有甲士和徒卒。《国语·齐语》韦昭注曰:“贾侍中(贾逵)云:‘一国之赋八百乘也。乘七十五人,凡甲士六万人。’此周制耳,齐法以五十人为小戎,车八百乘当有四万人。”由此可见,如果依照周制,每车配甲士七十五人,晋国当有兵三十万,楚国兵力绝不低于三十万。在春秋后期,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兵团。

  除战车以外,春秋战国时期军队兵种逐渐出现了步兵,即徒卒。公元前719年,鲁、宋、陈、蔡、卫等国伐郑,“败郑徒兵”《左传·隐公四年》,这是中原诸侯国使用步兵的最早记录。公元前 541年,晋军与狄人交战,因狄人用步兵,晋将魏舒“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左传·昭公元年》,即临时拆散车兵建制,将五乘战车上的甲士改编为步兵三伍。这是中原诸侯国改车兵为步兵的一个典型事例。

  从史籍中可以得知,步兵最早出现在因山路崎岖不能发展战车的西部和北部少数民族。公元前714年,北戎侵郑时,郑庄公就担心郑国的战车抵御不了北戎步兵的进攻,“北戎侵郑,郑伯御之,患戎师曰:‘彼徒我车,惧其侵轶我也。’”《左传·隐公九年》为了应对和拥有步兵的少数民族的战争,晋国较早地发展了步兵。《左传·成公二年》记载:“齐师以帅退,入于狄卒,狄卒皆抽戈螲冒之。”由此说明晋国军队中有单独的狄族步兵部队,当然,狄族步兵部队也可能是作为晋国的友军,因为此事发生在公元前589年,而直到公元前541年,晋国的魏舒还在把车兵改成步兵。无论如何,可见当时各国对戎狄步兵已有相当重视。

  春秋战国之际也出现了骑兵,最初是和兵车混合编组的,例如,晋的知伯要围攻赵,赵襄子派延陵生带了兵车和骑兵先到晋阳,部署防备。《韩非子·十过》:“乃召延陵生,令将军车骑先至晋阳。”后来,骑兵发展成为单独的部队,主要是为了配合步兵作战。

  战国时代步兵发展成为主要兵种,骑兵和舟师发展也很迅速,车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称为“带甲”。《战国策》等文献有“带甲数十万”《战国策·齐策一》:“齐地方二千里,带甲数十万,粟如丘山。”、“带甲百万”《战国策·楚策一》:“今王之地方五千里,带甲百万,而专属之昭奚恤。”的记载,说明步兵的规模甚为庞大。骑兵有较大发展,出现了“骑万匹”《战国策·楚策一》之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是中原诸侯国改革旧制,发展骑兵的典型事例。

  作为军队一个兵种的骑兵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较早。于省吾先生在深入研究了商代卜辞的有关条目后得出结论:“可以肯定地说,商代的单骑和骑射已经盛行了。”于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靏传制度》,《东北人大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第2期。但是,春秋时代以前的骑兵没有发展成为军队的主要力量,也即骑战没有成为战争的主要方式。究其原因,陈恩林先生总结为四点:一是战国以前社会的物质生活不具备骑兵大规模出现的条件;其二,战国以前的战争尚保持某些原始的性质,可供骑兵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其三,战国以前的作战方式限制了骑兵的发展;其四,战国以前兵农合一的战士的个人素质不符合骑兵作战的较高要求。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226页。

  战国时代,由于血缘制度的瓦解、战争规模的扩大,常备军取代了血缘宗法民兵制度,战争方式的变化使得野战成为司空见惯,于是对作战部队灵活性和突击性的要求大大增加,骑兵由此便成为主要兵种。

  为了富国强兵、开疆拓土,公元前307年,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简、襄主之烈,计胡、翟之利。为人臣者,宠有孝悌长幼顺明之节,通有补民益主之业,此两者臣之分也。今吾欲继襄主之迹,开于胡、翟之乡,而卒世不见也。为敌弱,用力少而功多,可以毋尽百姓之劳,而序往古之勋。夫有高世之功者,负遗俗之累;有独智之虑者,任骜民之怨。今吾将胡服骑射以教百姓,而世必议寡人,奈何?”《史记·赵世家》

  由此可知以得知,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是经过深思熟虑,也是怀着巨大的忧虑,其原因就在于破坏了传统制度。事实证明,“胡服骑射”的作用极为显著。短短几年之内,赵国便成为北方强国,由此可见骑兵的威力。

  二、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规模和军事目的的变化

  在《战国策附录》中,刘向详细描绘了西周至秦朝建立五百余年的社会发展,可以看出,刘向特别痛心孔子去世以后的社会变化。“仲尼既没之后,田氏取齐,六卿分晋,道德大废,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夫篡盗之人,列为侯王;诈谲之国,兴立为强。是以传相放效,后生师之,遂相吞灭,并大兼小,暴师经岁,流血满野,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愍然道德绝矣。晚世益甚,万乘之国七,千乘之国五,敌侔争权,盖为战国。贪饕无耻,竞进无厌;国异政教,各自制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诈伪并起。”汉·刘向:《战国策附录》。

  毫无疑问,刘向之所以认为仲尼之后“道德大废,上下失序”,就是因为其时“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诈伪并起”。换言之,也许在刘向看来,战争频繁、兵祸联结并不一定就是社会堕落的根本表现,而“诈伪并起”“力功争强”的战争观念才是“道德大废”的显著特征。

  类似的观念在《汉书·刑法志》中也有表现:“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着篇籍。当此之时,合从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

  因此,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观念的变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极大的,通过对这一过程的探讨,有助于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的认识。

  1.春秋时期的战争规模和军事目的

  公元前635年,晋文公因为平定王子带之乱有功,周襄王赐晋以阳樊等四邑,从而引起一场纷争,由此可以看出春秋时期人们对战争目的的思考。“晋于是始起南阳,阳樊不服,围之。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这应该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成时期人们对战争目的的最初理解,体现出华夏民族对外征服的文化优越感和维护内部血缘宗法等级秩序的现实责任感。而在春秋时代,这一古老的战争原则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春秋时代最显著的时代特点就是礼崩乐坏。随着血缘宗法等级体系逐渐解体,构建于此基础之上的礼法观念也逐渐沦丧,各种僭越、非礼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维护血缘等级制度的存在、维护周礼体系的运行,就成为春秋初年争霸战争的首要目的。

  春秋初年实际上的第一位霸主乃是郑庄公,这位首先与周天子互质的王室卿士,虽然最终与周天子相见疆场,而且“射王中肩”,但并不追杀已经溃败的王师,曰:“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无陨多矣。”《左传·桓公五年》随之派大臣去慰问周天子。有理由相信,郑庄公在战胜之后的慰问举动,绝不是胜利者的炫耀,而是自觉地对上下尊卑体制的维护和挽救。

  齐桓公是春秋年间最著名的霸主,一生九次大会诸侯,开创了前无古人的霸业。可是针对他的称霸,一向以维护周礼著称的孔子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而且面对世俗之人对管仲的误解,一向理性的老先生非常动感情。孔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论语·宪问》

  根据史书的记载,事实的确如此。齐桓公虽然拥有强大的兵力,却能够“隐武事,行文道,帅诸侯而朝天子”《国语·齐语》,在著名的葵丘之会上,齐桓公恪守礼节,在其他诸侯国君面前对周天子的使者极为尊重,也即是表现了对周礼体制的尊重。《国语·齐语》曰:

  葵丘之会,天子使宰孔致胙于桓公,曰:“余一人之命有事于文、武,使孔致胙。”且有后命曰:“以尔自卑劳,实谓尔伯舅,无下拜。”桓公召管子而谋,管子对曰:“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桓公惧,出见客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承天子之命曰‘尔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为天子羞。”遂下拜,升受命。掌服大辂,龙旗九旒,渠门赤旗,诸侯称顺焉。

  很明显,“诸侯称顺”乃是指由于齐桓公的言行合乎周礼的规范,与会诸侯因此心悦诚服地服从他的霸业,进而服从周礼规定的宗法体制。

  前有车,后有辙。紧随齐桓公的霸主晋文公,尊王的目的更是明确。赵衰曰:“求霸莫如入王尊周。周晋同姓,晋不先入王,后秦入之,毋以令于天下。方今尊王,晋之资也。”《史记·晋世家》虽然其最终目的乃是争雄诸侯,尊王仅仅是晋国称霸的资本,但从赵衰这句赤裸裸的语言“求霸莫如入王尊周”中,仍然透露出社会上对血缘宗法体制的认同。

  在这样的战争目的之下,战争性质就表现出以兴灭继绝为尚,而非灭国绝祀;战争方式也以外交攻势为主,而非大规模的战场屠杀。

  《论语·尧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史记·太史公自序》:“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刘向称赞齐桓公和晋文公:“春秋之时,天子微弱,诸侯力政,皆叛不朝;众暴寡,强劫弱,南夷与北狄交侵,中国之不绝若线。桓公于是用管仲、鲍叔、隰朋、宾胥无、宁戚,三存亡国,一继绝世,救中国,攘戎狄,卒胁荆蛮,以尊周室,霸诸侯。晋文公用咎犯、先轸、阳处父,强中国,败强楚,合诸侯,朝天子,以显周室。”汉·刘向:《说苑·尊贤》。都在从不同的角度描述春秋时期战争的主要特点以及春秋与战国时期战争的区别。

  一般而言,两国交兵,必有胜负。但春秋战争中,战败国一方也往往并不因此就必遭亡国灭种的厄运,这与战国时期战争大不相同。《左传·隐公十一年》鲁郑齐三国以莫须有的罪名讨伐许国,虽然是对西周以来血缘宗法制度的挑衅,但此时毕竟是春秋初年,各大国的兼并还没有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所以,郑庄公仍然将许国归还许人,于是赢得了时代的赞誉:“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左传·隐公十一年》

  类似的例子极多。《左传·僖公六年》,楚围许救郑:“冬,蔡穆侯将许禧公以见楚子于武城。许男面缚衔璧,大夫衰?,士舆榇。楚子问诸逢伯,对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楚子从之。”

  由此可知春秋时期战败国有由君主率领的投降仪式,而一般均能为战胜国所接受,从而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置,或“复其所”,或以宗属为人质,而一旦时机成熟,则又可复国,如陈国、郑国之例。

  楚庄王十六年,楚国伐陈,“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因县陈。”《左传·宣公十一年》后因大夫申叔时之谏而罢县,恢复陈国。由此得到孔子的赞扬:“贤哉楚庄王!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史记·陈世家》虽然其后楚国又三次伐陈,并最终消灭了陈国,“楚公子弃疾帅师奉孙吴围陈,宋戴恶会之。冬十一月壬午,灭陈。……使穿封戌为陈公。”《左传·昭公八年》但值得注意的是,楚国曾经两次伐陈未果,其中一次居然是因为“楚以陈丧,罢兵去。”《史记·陈世家》表现了春秋时代血缘宗法制度指导之下的战争观念仍然具有某种约束力。

  发生于公元前597年的晋楚?之战,不仅是决定晋楚两国中原霸主地位的战争,甚至是关系到春秋中晚期政治文化走向的大战役。而楚国之所以能够最后获得胜利,其军事素质、战争艺术等技术层面的因素固然重要,但就士气而言,应该与楚国在战前能够灭郑国后又恢复郑国有着极大的关系。

  楚子围郑,旬有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陴者皆哭。楚子退师。郑人修城,进复围之,三月克之。入自皇门,至于逵路。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顾前好,徼福于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君之惠也,孤之愿也,非所敢望也。敢布腹心,君实图之。”左右曰:“不可许也,得国无赦。”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几乎!”退三十里而许之平。潘入盟,子良出质。《左传·宣公十二年》

  众所周知,楚国在春秋年间的道德口碑非常糟糕,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楚国乃是南蛮,是中原华夏族歧视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楚国历年来的穷兵黩武,有意藐视华夏族的礼法规范。因此出于政治目的,楚国在春秋争霸的时候,特别注意向传统的中原血缘宗法礼制靠拢,有时甚至比中原大国还要恪守礼仪,如此前的灭许复许、灭陈复陈,此次的灭郑复郑以及随后的灭赖复赖,都是楚国努力接近周礼的表现。

  秋七月,楚子以诸侯伐吴。宋大子郑伯先归,宋华费遂、郑大夫从。使屈申围朱方,八月甲申,克之。执齐庆封而尽灭其族。将戮庆封,椒举曰:“臣闻无瑕者可以戮人。庆封惟逆命,是以在此,其肯从于戮乎?播于诸侯,焉用之?”王弗听,负之斧钺。以徇于诸侯,使言曰:“无或如齐庆封,弑其君,弱其孤,以盟其大夫。”庆封曰:“无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围,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诸侯。”王使速杀之。遂以诸侯灭赖。赖子面缚衔璧,士袒,舆榇从之,造于中军。王问诸椒举,对曰:“成王克许,许僖公如是。王亲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王从之。迁赖于鄢,楚子欲迁许于赖,使斗韦龟与公子弃疾城之而还。《左传·昭公四年》

  对于继位不久的楚灵王而言,这次事件乃是一个痛苦的经历。庆封本身固然有罪,楚灵王欲借他的人头树立自己的威望,可是忘记了自己的王位也是来路不正,别人已经对他的处理提出异议,可是其事已是箭在弦上。所以当被庆封痛骂“无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围,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诸侯”的时候,情景相当令人尴尬,因此,用灭赖复赖的行动,既掩饰自己的失礼,又表示对周礼体制的服从。

  鲁襄公十年,晋悼公灭翨阳而予之于宋公,但却允许?姓继续保持祭祀,“晋侯有间,以翨阳子归,献于武宫,谓之夷俘。翨阳,?姓也。使周内史选其族嗣,纳诸霍人,礼也。”杜预注曰:“内史,掌爵禄废置者,使选?鄃阳宗族贤者,令居霍,奉?姓之祀。善不灭姓,故曰:‘礼也。’”孔颖达疏曰:“《礼》:天子不灭国,诸侯不灭姓,其身有罪宜废者,选其亲而贤者,更绍立之。《论语》所云‘兴灭国,继绝世者,谓此也’。”李学勤:《春秋左传正义·襄公十年》,《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善不灭姓”、“更绍立之”等内容的礼制,沿袭至春秋,虽于兵火战乱之中而仍有所表现。故此春秋时代虽然霸权迭兴,霸主们凭借着实力讨伐征战,但高举的是仍然是“尊王攘夷”的大旗,悬标的仍然是“礼义德信”的训条,从不标榜杀伐绝灭,相反以“兴灭继绝”、“救亡拒夷”为美德。即使是吴越世仇,吴王夫差也恪守了传统道德:“越人饰美女八人纳之太宰霡,曰:‘子苟赦越国之罪,又有美于此者将进之。’太宰霡谏曰:“‘闻古之伐国者,服之而已。今已服矣,又何求焉。’夫差与之成而去之。”《国语·越语上》当然,太宰霡本人的臣节的确有亏,但仍然可以说明传统道德的根深蒂固。

  甚至直到汉代,这种“兴灭继绝”的风气仍然被认为是种高尚的贵族品德,仍然可以作为臣下对君主的恭维之词:“窃以为并建诸侯所以重社稷者,四海诸侯各以其职奉贡祭。支子不得奉祭宗祖,礼也。封建使守藩国,帝王所以扶德施化。陛下奉承天统,明开圣绪,尊贤显功,兴灭继绝。续萧文终之后于駉,褒厉群臣平津侯等。昭六亲之序,明天施之属,使诸侯王封君得推私恩分子弟户邑,锡号尊建百有余国。”《史记·三王世家》

  在这样的习惯风尚指导之下,春秋时期的战争方式也表现的非常古典。首先是一般不会直接以兵戎相见,即使是展现武力,也更多地表现为演武和威慑。

  公元前656年,齐桓公集合鲁、宋、陈、卫、郑、许、曹等国之师,以庞大的兵力伐蔡攻楚,这是决定齐桓公霸业的一战,也是决定春秋中期国际局势的一战,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可是依照现代的观点看来,这场战争的过程和发展颇有些虎头蛇尾。据《左传·僖公四年》记载:

  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

  对管仲而言,因为有强大的武力作为后盾,劳师远征,原本不惜一战,所以,将一些明显的强词夺理的借口也说的理直气壮,表现出必胜的决心。至此,仍然可以看出楚国也在针锋相对地回敬管仲。于是,在两强相遇之下,战争的发展就成为戏剧表演:

  师进,次于陉。夏,楚子使屈完如师。师退,次于召陵。齐侯陈诸侯之师,与屈完乘而观之。齐侯曰:“岂不谷是为?先君之好是继,与不谷同好,如何?”对曰:“君惠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齐侯曰:“以此众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对曰:“君若以德绥诸侯,谁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屈完及诸侯盟。《左传·僖公四年》

  在这一节中,楚国屈完的表现有礼有节,首先,在齐国强大的兵力面前,表示了愿意和平解决争端的愿望,而面对齐桓公最后蛇足式的恫吓,屈完侃侃而谈,又表现出不为武力所屈的大国气节。虽然这场所谓战争的结果乃是楚国如齐国所愿,愿意尊奉以齐国为主的诸侯盟约,但由于没有真正的刀枪相见,因此也没有对楚国构成实际威胁。

  仔细考察《左传》,可以看出春秋时代虽然战争频繁,但战争规模并不宏大,真正的刀兵相搏的实战也不是很多。最常见的战争形式就是霸主率领几国联军,高举“尊王攘夷”的大旗,对某个诸侯国的“罪责”进行讨伐。讨伐者与被讨伐者之间,往往是外交辞令展开攻势,辩论是非。而据以辨别是非的标准,仍旧是周公制定的礼乐制度。

  因此,在春秋列国的征战史上,外交之战远较实际拼杀重要得多。即使必须通过战争,在战前战后也会有大量的外交准备工作。《左传》上有无数的战争,战争的胜负还是更多地取决于外交的成败,依赖于道义的曲直,即所谓“折冲尊俎之间,决胜千里之外”。

  楚子伐陆浑之戎,遂至于雒,观兵于周疆。定王使王孙满劳楚子。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对曰:“在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两,莫能逢之,用能协于上下以承天休。桀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商纣暴虐,鼎迁于周。德之休明,虽小,重也。其奸回昏乱,虽大,轻也。天祚明德,有所底止。成王定鼎于郏靣,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左传·宣公三年》

  公元前606年,楚庄王在洛邑演兵讲武,其不臣之心、觊觎之志昭然若揭。面对狂妄的楚庄王,懦弱的周天子毫无办法,而最终以王孙满的一段话打消楚王的非分之想。由此可见周礼制度仍然在规范现实的政治,仍然对现实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为周礼在春秋时期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无论强国还是弱国都应以周礼规定的礼法观念为行为准则。只要能够成功地运用这个武器,不仅可以有条件地避免遭受大国的侵犯,而且能够对自己给别人造成的伤害给予合理的解释,即所谓“师出有名”。

  郑子产献捷于晋,戎服将事。晋人问陈之罪,对曰:“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之陈,以备三恪。则我周之自出,至于今是赖。桓公之乱,蔡人欲立其出。我先君庄公奉五父而立之,蔡人杀之。我又与蔡人奉戴厉公,至于庄、宣,皆我之自立。夏氏之乱,成公播荡,又我之自入,君所知也。今陈忘周之大德,蔑我大惠,弃我姻亲,介恃楚众,以凭陵我敝邑,不可亿逞。我是以有往年之告。未获成命,则有我东门之役。当陈隧者,井堙木刊。敝邑大惧不竞,而耻大姬。天诱其衷,启敝邑之心,陈知其罪,授手于我,用敢献功!”晋人曰:“何故侵小?”对曰:“先王之命,唯罪所在,各致其辟。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晋人曰:“何故戎服?”对曰:“我先君武、庄,为平、桓卿士,城濮之役,文公布命曰:‘各复旧职。’命我文公戎服辅王,以授楚捷,不敢废王命故也。”士庄伯不能诘复于赵文子。文子曰:“其辞顺,犯顺不祥。”乃受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与晋国相比,此时的郑国已经属于小国。而郑国对晋国盟国陈国的占领,无疑是捋虎须。而子产作为春秋年间出色的外交家和政治家,知识渊博,能言善辩,从容不迫,引古论今,对答如流,不仅责备了陈国的忘恩负义,也巧妙地讽刺了晋人掠人土地以自强的本质,使得“士庄伯不能诘”,也使赵文子被迫免除了郑国之罪。因此,孔子高度赞扬了这件事:“《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慎辞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顾炎武曰:“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清·顾炎武:《日知录·周末风俗》。 ,用这句话来描写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观念的特点极为恰当。比如晋楚城濮之战,《左传》只有150余字的简短记载,大量的篇幅花在了战前的尊礼重信、外交辞令和战后的尊王会盟、能德能行上,充分体现了春秋时代的战争观念的特征。

  无论从任何角度而言,晋楚城濮之战都是中国古代经典战例之一。就尊礼而言,也几乎是无可挑剔。晋国固然因为有言在先,要报答楚国的恩德,故此处处谦让,而楚国子玉虽然有点咄咄逼人,也是尽量照顾礼节。所谓“请与君之士戏,君冯轼而观之,得臣与寓目焉”,表现出非常具有修养的贵族风度。而晋国子犯所谓“师直为壮,曲为老,岂在久乎?微楚之惠不及此,退三舍辟之,所以报也。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我曲楚直,其众素饱,不可谓老。我退而楚还,我将何求?若其不还,君退臣犯,曲在彼矣”,为晋国的应战和取胜提供了道义基础,因此晋文公很自信地说:“少长有礼,其可用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当然,事后可以看出,晋国的退避三舍与其说是遵守信义的道德体现,还不如说是以弱敌强的策略。《吕氏春秋》就明白地指出这点:

  昔晋文公将与楚人战于城濮,召咎犯而问曰:“楚众我寡,奈何而可?”咎犯对曰:“臣闻繁礼之君,不足于文;繁战之君,不足于诈。君亦诈之而已。”文公以咎犯言告雍季,雍季曰:“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诈伪之道,虽今偷可,后将无复,非长术也。”文公用咎犯之言,而败楚人于城濮。反而为赏,雍季在上。左右谏曰:“城濮之功,咎犯之谋也。君用其言而赏后其身,或者不可乎!”文公曰:“雍季之言,百世之利也。咎犯之言,一时之务也。焉有以一时之务先百世之利者乎?”孔子闻之曰:“临难用诈,足以却敌。反而尊贤,足以报德。文公虽不终始,足以霸矣。”《吕氏春秋·义赏》

  从《吕氏春秋》的评价中,可以看出战国时代对春秋时代战争观念的理解。

  春秋时代的战争不仅在战前标榜“兴灭继绝”、“救亡拒夷”,注重外交攻势,处处体现周礼所规定的道德,而且在战争过程中,也表现出优雅的贵族风度。且试举几例:

  第一,正大无诈,不鼓不成列。

  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济。司马曰:“彼众我寡,及其未既济也,请击之。”公曰:“不可。”既济而未成列,又以告。公曰:“未可。”既陈而后击之,宋师败绩。公伤股,门官歼焉,国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千载以来,宋襄之仁常常被后人视为迂腐,斥为笑谈。而事实上,不鼓不成列应当是古代作战耻以诈胜的君子风度。《公羊传》就对宋襄之仁给予极高的评价:“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有君而无臣,以为文王之战亦不过此。”《公羊传·僖公二十二年》《淮南子》也基本持以肯定态度:“泓之战,军败君获,而春秋大之,取其不鼓不成列也。”《淮南子·泰族训》

  《司马法·仁本》有云:“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终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六德以时合教,以为民纪之道也。自古之政也。”

  因此,在《左传》中,宋襄之仁并非仅是孤证。鲁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楚国与晋国夹癏水而阵,晋国派人请楚国渡河作战,楚国因为担心晋国会言而无信,因此作罢。《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晋阳处父侵蔡,楚子上救之,与晋师夹癏而军,阳子患之。使谓子上曰:‘吾闻之:“文不犯顺,武不违敌。”子若欲战,则吾退舍,子济而陈,迟速唯命。不然,纾我。老师费财,亦无益也。’乃驾以待。子上欲涉,大孙伯曰:‘不可。晋人无信,半涉而薄我,悔败何及!不如纾之。’”由此可见乘人之危、半渡而击是违反道义的。因此,鲁文公十二年,秦军敢于在晋国眼皮底下逃窜;鲁宣公十二年,晋国败兵能够在楚国军队面前从容渡河而走,都是事出有因。《左传·文公十二年》:“秦行人夜戒晋师曰:‘两君之士皆未辮也,明日请相见也。’”臾骈曰:‘使者目动而言肆,惧我也,将遁矣。薄诸河,必败之。’胥甲、赵穿当军门呼曰:‘死伤未收而弃之,不惠也;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乃止。秦师夜遁。”《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师军于?,晋之余师不能军,宵济,亦终夜有声。”

  第二,穷寇勿迫,不赶尽杀绝。

  孙子曰:“饵兵勿食,归师勿遏,围师必阙,穷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孙子·军争篇》孙子此言当然是出于军事作战的技术角度,但是在春秋时期,现实中的确存在着作战中不赶尽杀绝的现象。《左传·宣公十二年》就记载了晋楚之间的两次“纵敌”行为:

  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以致晋师。……晋人逐之,左右角之,乐伯左射马而右射人,角不能进,矢一而已,麋兴于前,射麋丽龟。晋鲍癸当其后,使摄叔奉麋献焉。曰:“以岁之非时,献禽之未至,敢膳诸从者。”鲍癸止之曰:“其左善射,右有辞,君子也。”既免。晋魏靧求公族未得而怒,……遂往请战而还,楚潘党逐之。及荧泽,见六麋,射一麋以顾献,曰:“子有军事,兽人无乃不给于鲜,敢献于从者。”叔党命去之。

  面对这样的历史记载,后世也许无法理解,胜利者仅仅因为敌人临时献上一只麋鹿而放弃追杀。事实上,这绝不是一只麋鹿的问题,而在于信奉已久的作战观念,“服之而已”《国语·越语上》。

  《谷梁传·隐公五年》曰:“伐不踰时,战不逐奔,诛不填服。”《淮南子·泛论训》曰:“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司马法·仁本》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都体现了同一个道理,即战争的仁者风范。

  第三,以礼为先,不尚杀戮。

  《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记载了一场非常类似于西方骑士决斗的战争,“公子城以晋师至。……与华氏战于赭丘。……相遇,城还。华豹曰:‘城也。’城怒而反之。将注,豹则关矣。曰:‘平公之灵,尚辅相余。’豹射,出其间。将注,则又关矣。曰:‘不狎,鄙。’抽矢。城射之,殪。张句抽殳而下,射之,折股。扶伏而击之,折轸。又射之,死。干韜请一矢,城曰:‘余言汝于君。’对曰:‘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干刑而从子,君焉用之?子速诸。’乃射之,殪。大败华氏。”

  在性命相搏的战场上,居然因为自己出手太慢而去责备对方太快,从而没有给自己留下攻击的机会,这已经是奇闻,而对方居然接受了批评,将进攻的机会留给对手,则更是匪夷所思。如果不用传统的礼节规范来解释,则无法理解。

  射,作为上古时期君子必须修习的“六艺”之一,因为本来就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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