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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爱养百姓”“全盛之时”(4)

  其二,适应形势,更改祖制。从太祖努尔哈赤到康熙帝玄烨,在这四朝一百余年中,皇庄基本上是采取编丁隶庄耕种应役的农奴制经营方式。庄园的劳动者被称为“壮丁”,身份为奴仆。他们在庄头的管束下,耕种官地(牛具、种子、房舍由内务府供给),缴纳皇粮,遭受皇室严格束缚和野蛮压迫,实际上处于封建农奴的地位。落后的生产关系与剥削方式,摧残了壮丁,束缚了生产力,激起壮丁的猛烈反抗。早在关外,壮丁就不断逃亡,入关以后,他们更大批外逃,有的还参加反清斗争,不少壮丁和庄头争控,“滋生事端”。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在壮丁的反抗与汉族地区封建租佃制的包围和影响之下,日益衰落,庄头不得不大量出租庄地和典卖庄地,康熙末年,皇庄采取庄头招民佃种的租佃制已很盛行。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原先是皇庄主要劳动力的壮丁,竟成为脱离生产、需要庄头养赡的“拖累”。据畿辅四百六十余名庄头的报告,他们所辖的一万六千八百余名壮丁中,“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二百九十余名,不到壮丁总数的百分之二。正是在旧有的农奴制经营方式陷入穷途末路难以延续的形势下,一向自诩为“敬天法祖”、“以皇祖之心为心”的乾隆帝,采取了明智的态度,对旧有的祖制果断地予以改革,批准了内务府总管大臣的建议,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毋庸置疑外,其“盛京随来陈壮丁”、投充人、庄头自置壮丁及无罪拨庄壮丁中,鳏寡老幼残疾者与少数“庄头委用年久有益农务”之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外,其余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皇庄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三,促进生产,利民益国。乾隆帝对皇庄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影响。首先,大批壮丁释放为民。据畿辅四百六十余名粮庄庄头向会计司呈报,遵照帝旨,应拨出为民的,有“盛京随来陈壮丁”一万零三百余人,投充人二千零三十余人,庄头自置壮丁三千六百余人,无罪拨庄壮丁一百八十余人,共一万六千余人,仅留下壮丁九百余人。奉天等地内务府庄园也放出大量壮丁。这样一来,数以万计的原来处于农奴、奴仆地位的壮丁,摆脱了农奴制枷锁,成为“良民”。他们或赴边外垦荒,成为自耕小农,或在原地认租旗地民田耕种,大多数人的境况较前颇有改善。

  其四,推动了旗地一般封建租佃制的迅速发展,皇庄的阶级关系起了显著变化。乾隆帝批准释放大量壮丁出旗为民以后,畿辅、奉天、热河等地内务府辖属的各种庄园,普遍实行了封建租佃制的经营方式,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租银,不与皇室发生直接联系,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佃农成为皇庄的主要劳动力。八旗王公官员庄田也受此影响,租佃关系迅速发展。清朝初年摄政王多尔衮、乾隆帝之曾祖顺治皇帝在关内强制移植、扩大的役使壮丁生产的农奴制彻底衰落了,农奴制残余只在旗地(包括皇庄和八旗王公官员与一般旗人占有之地)中占有很小的比重。

  其五,皇庄的租役剥削有所减轻。由农奴制到封建租佃制的转化,决定了皇庄的分配关系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佃农在法律地位上是“凡人”、“民人”,自备耕牛、农具、种子,不是皇室的“包衣”(奴仆),人身依附关系比壮丁有所松弛,因此,原有的剥削壮丁的方式必须改变,剥削程度需要降低。这个变化主要表现为“皇粮”的折色增多、额租下降和杂差减少三个方面。

  这一切表明,乾隆帝对皇庄实行改革,释放大批壮丁为民,对旧壮丁和承种皇庄的满汉佃民的压迫剥削,有了相当程度的减轻与缓和,对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满族的前进,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开户家奴”出旗为民修改主杀包衣律例。

  乾隆帝在改变皇庄经营方式旧制的基础上,对八旗王公官员和富裕旗人占有“包衣”的祖制,亦进行了改革。他于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下了一道释放八旗“开户家奴”出旗为民的谕旨。他说:

  “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另户,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则均系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伊主情愿令其出户,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似此者颇多,凡一切差使,必先尽另户正身挑选之后,方准将伊等挑补,而伊等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能自由。现今八旗户口日繁,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益艰窘,不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著加恩将现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俱准其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其带往。此番办理之后,隔数年,似此查办一次之处,候朕酌量降旨。此内不食钱粮者,即令出旗外,其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行出旗,于伊等生计,不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会同八旗都统,详悉定义具奏。”《清高宗实录》卷506,页3、4.

  同日,他又下了允许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为民之谕。该谕说:

  “至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有因其效力年久,据该王公等咨请拨附旗下佐领者,现今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者,俱经查明办理,如仍旧准其拨附,则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彼此均无裨益。嗣后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拨附旗下佐领之处,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滋生日繁,该王公等养赡,亦恐拮据,著该宗室王公等,会同各该旗都统等,将各包衣户口,亦著查明办理一次。此次办理之后,隔数年,似此办理之处,候朕酌量降旨,庶此项人等,均得一体谋生。该王公、都统等,即行遵旨办理。”

  乾隆帝在谕中所说“开户家奴”,亦常简称为“开户”,原来皆系八旗异姓贵族(王、公、侯、伯、子、男)、官员、富裕旗人的“包衣”(即奴仆)。从太祖努尔哈赤起,至本谕下达之日,清帝及八旗王公贵族官员占有大量包衣。包衣的主要来源有,掠民为奴,逼民投充,民人因罪入官(或为清帝占有,或赐予王公贵族官员,或发卖),买民为奴,民人随母改嫁与旗人或过继与旗人。宗室王公一般都有上千包衣。像统军入关的摄政王睿亲王多尔衮,仅“投充人”便有一千四百余丁,连带家口,多达数千人。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仅收留的其他王公官员等人的逃亡包衣,就有一千余人。尚可喜因子之隆“蒙恩尚主”,遣派八百一十五名包衣进京服侍公主,他还有在辽东庄园耕地的包衣一千八百余名。清初开国有功的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除去关内包衣外,在关东种地的包衣还有一百一十九户五百六十四人。顺治五年,整个八旗满洲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而包衣却有二十一万余丁,加上其妻室儿女,当有百万之众。

  早期,上百万的包衣,主要是耕种家主庄园田地,纳租养主,同时,还有部分包衣从事家务劳动,随主从征厮杀,形成了“若无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满洲籍家仆资生”的局面。《满文老档?太祖》卷2;《清圣祖实录》卷14,页2.康熙以来,由于满洲官员、兵丁的阵亡、负伤等因素,一部分包衣被家主收为养子,令其披甲当差(包括少数为官做宦),领取钱粮,养赡主人。

  由于广大包衣激烈反对家主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大批地不断地逃亡,顺治十年至十一年初,“一年之间,逃人多至数万”,庄主不得不招民佃种。一部分旗人家业衰落,将地典卖,许多庄头和包衣也暗中典卖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大都已由佥丁拨庄的农奴制经营方式,过渡到招民佃种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制,“资佃耕种,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满洲籍家仆资生”。《清高宗实录》卷127,页24;《皇朝经世文编》卷35,孙嘉淦:《八旗公产疏》。

  旗地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使许许多多旧日种地之包衣无地可种,需要庄主“养赡”。不少家主境遇恶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给包衣吃穿,有的还索取赎身银两,将包衣放出本户,令其自谋生路。于是,从康熙中年以后,陆续有包衣脱离本主,自行开户,另载旗册。到乾隆时,这种“别载册籍”的“开户家奴”,不管是北京八旗,还是外省驻防,人数都相当多,成为影响八旗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于众多的“开户家奴”,处理办法不外有三:一是将其释放出旗,载入民籍,从包衣变为“平民”、“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开户家奴与“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满洲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维持现状,因循苟且,不予解决。第二条,应是解决“开户家奴”问题的中策,但是,此策难以实行。近两百年里,主奴有别,家主尊贵无比,包衣极为低贱,已经成为清朝社会生活中牢不可破的传统,要想打破主奴之间的界限,化奴为主,奴主相等,那是绝对办不到的,这一办法根本无从谈起。而且,此时八旗生计问题已很尖锐,人口增多,官职、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难谋上一个领取钱粮的位置,开户如再提高为正身旗人,人多职少之矛盾必然愈加尖锐。

  第一条,释放“开户家奴”出旗为民,当是上策,可是阻力很大。尽管有些家主已经得到赎身银,释放了包衣,有些包衣经过斗争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脱离了旗籍,但是,要让大量“开户家奴”摆脱家主的辖束,出旗为民,可不是一件简单的小事。须知,一百年以前,乾隆帝之曾祖父顺治帝福临,便因为包衣是“先朝将士血战所得”,而严惩收容逃亡包衣的“窝主”,重责谏阻的汉官。《清世祖实录》卷84,页3.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样,尽力控制包衣于八旗之内,根本不许包衣出旗。就是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样实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权利的政策,于乾隆三年批准了一条新订的“旗人开户例”,规定:“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远难考,均准其开户,不得放出为民。”《清文献通考》卷20.这条法例讲的是,凡系八旗满洲、蒙古正身旗人(不论官民)的奴仆,无籍贯者,或虽有祖籍但年代久远难以考订者,均不准出旗为民。第二年,他又批准了一个更为详细更为苛刻使包衣很难出旗为民的法例,规定:

  “国初俘获之人,年份已远,及印契所买奴仆之中,有盛京带来,带地投充之人,系旗人转相售卖,均应开户,不准为民。又,八旗户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准令开户者,亦准其开户。……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经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为民,若系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后始入民籍者,令归旗作为原主户下开户壮丁。至于赎身之户,均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虽然乾隆帝本人曾经批准了维持旧制的法例,但随着岁月的推移,他治理国政的才干迅速提高,经验愈加丰富,更加感到在“开户家奴”问题上需要承认现实,有所改革,因此才于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连下两道谕旨,彻底解决“开户家奴”问题,将他们释放出旗为民,并允许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谕,户部会同八旗都统会议后上奏,对开户家奴出旗为民提出了下述一系列具体建议:开户家奴中,凡在京文武官员,由吏、兵二部定议,将其调补汉缺,外任绿营将弁和文官,“即令出旗为民”;其系现在捐纳候缺人员、进士、举人、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闲散人等(即无职之开户家奴),令各该旗询明愿入何处之籍,咨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册送户部备查,其系现食钱粮之人(指披甲为旗兵者),情愿退粮为民者即令出旗,仍在当差者,待缺出时裁汰。乾隆帝批准了这些建议。③《清文献通考》卷20.

  根据帝谕,大批“开户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释放出旗,转入州县,成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像一等子范文程家,其子孙便遵依帝旨,将关东庄园的包衣,“恩放出户家奴十四户”,在盖平等县“入于民籍”。辽宁省档案馆藏,范府《关东地亩人丁册》。

  乾隆二十四年,又颁布了“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官。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③

  八旗“开户家奴”、“赎身户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数大为减少。顺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万余丁,相当于满洲正身旗人的四倍,过了一百六十多年,满洲人丁增加了三倍多,照此类推,包衣总数当为八九十万丁,可是,此时包衣才十七八万丁。可见,乾隆帝确曾释放了数以十万计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属出旗为民。

  这是清朝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这一关系到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十分敏感的重大问题上,敢于突破祖制的束缚,厉行改革,于国于民,皆有裨益,确应对其此举给以充分的肯定。

  另外,乾隆帝对家主残酷杀害包衣之事,十分不满,予以从重惩处。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议奏:镶红旗满洲三等护卫释伽保,图奸家人破脸之妻金氏,未能如愿,将破脸毒打致毙,“实属行止有亏”,请照故杀奴婢例,革释伽保之职。乾隆帝查阅案情后,认为拟议不当,下谕令将释伽保发往黑龙江,并修改律例。他在谕中着重指出:

  “家主之于奴仆,虽系名分有关,而人命至重,岂容轻易致毙。如果奴仆逞凶犯上,情罪重大,家主责打之时,不暇详审,以致受伤身死,情尚可原,若寻常小过,及偷盗财物等事,罪不至死者,辄行殴毙,草菅人命,已属不法。今释伽保因图奸仆妇不遂,即将伊夫破脸毒殴,腿断骨折,立时毙命,凶恶已极,甚属可恶,释伽保著革职,发往黑龙江,余依议。

  朕为天下主,凡遇命盗案件,于律无可宽贷者,尚且反复推详,冀其有一线可轻之路,凡身为职官之人,何得因系奴仆,遂忍心立毙其命。据定例,故杀奴仆者,降二级调用。恐不肖官员,恃有职衔,谓打死家人,罪不过降革,且任内有加级记录,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残害,如释伽保之流,此风断不可长。从前定例,尚未明晰,即以故杀而论,恶仆逞凶,其主杀之,乃故杀也,今释伽保之因奸毒杀其仆,亦得以故杀论,又岂可同日而语者。此处著九卿分别详悉定义具奏。”《清高宗实录》卷67,页19、20.

  刑部之拟议及旧有家主故杀奴仆例,确是太为偏袒不法主人了。人命关天,怎能因其系殴死包衣,家主遂得安然无恙仅以革职了结,何况革职之罚,又可以加级记录抵消,这样一来,凶手更是一无所失万事大吉了。由于有此律例,为官做宦之家主有恃无恐,可以随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欺侮奴婢仆妇,凶横残暴,无恶不作,而包衣则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具在,即使不幸惨死于主人之手,亦无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别无他法,只有忍气吞声,遭受主子的虐待。这一律例,助长了官员家主作恶之风,加剧了包衣的灾难,也激化了主奴之间的矛盾,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潜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伤凶横主人,从而自然会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乾隆帝有鉴于此,果断更改旧律,令九卿重议。九卿遵旨议奏:家主图奸仆妇不遂,毒殴奴仆致毙,将伊主不分官员、平人,悉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则将家主处以降级调用之罪,“虽有加级,不准抵消”。乾隆帝批准此议,改革了行之多年祸害包衣之旧例。《清高宗实录》卷67,页19、20.这对减轻家主对包衣的虐待,促进满族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改订“逃人法”颁行《钦定督捕则例》。

  “逃人法”,是清政府关于惩办逃亡的包衣(通常称为“逃人”)和收容包衣的“窝主”之法例。“逃人法”乃清朝之独创,康熙《大清会典》载称:“逃人之例,创自国朝”。为了控制住包衣,使其耕种家主田地侍奉主人,从太祖努尔哈赤起,就严禁包衣逃走,违者处死,窝主按盗贼论,没为包衣。《满文老档?太祖》卷8、21;《清太宗实录》卷1,页10、12.顺治元年清军入关以后,摄政王多尔衮、世祖福临虽皆任用汉官,沿袭明制,汉化程度很深,而且他俩在治政上还算比较开明,但于逃人一事,却因包衣系八旗王公大臣“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之役”,包衣逃亡,将使家主“驱使”无人,“养生”无赖,因而多次制定法例,严办逃人和窝主,包衣三次逃走者处死,窝主处死,或籍没家产,流徙东北。康熙年间,“逃人法”有所松弛,处罚较前减轻了一些,雍正二年修订了一些规定,又有所松动,但还未作原则性的变动。

  乾隆帝即位以后,对这成为顺治年间祸国殃民五大弊政之一的“逃人法”,决心从根本上进行修改。此时,“资佃耕种,收取租息”的封建租佃制,已取代了清初“满洲籍家仆资生”的农奴制,这就使严惩窝逃、控制包衣的旧的“逃人法”,既显得没有必要,又带来了很多麻烦,为贪官污吏敲诈良民提供了机会。因此,乾隆帝谕命大学士徐本等人撰修新的督捕则例,改订“逃人法”。乾隆八年,徐本等人遵旨修完书稿,经帝审批同意后,命名为《钦定督捕则例》,颁行全国,原顺治十一年的“逃人法”、康熙十五年大学士索额图等奉敕修订的《督捕则例》停止使用。

  乾隆帝之《钦定督捕则例》,有两卷,共一百零三条。与过去的“逃人法”相比,此则例有很大的不同。其一,减轻了对逃亡包衣的处罚。原来规定,包衣三次逃走者,获后处死,现在改为免死,发给各省驻防官兵为奴。同时,还明文规定,对逃走一次、二次的包衣,如其家主不领回,则免死刺字,交予州县,“与民人一体管束”。这就是说,只要包衣的主人不予追究,不把包衣领回去(在当时多数旗人家业衰落的情况下,不少家主并不想到官府去索要奴仆),包衣就摆脱了主人的统治与奴役,获得了自由,出旗为民了。

  其二,大大减轻了对“窝主”的惩办。新法规定:“民人知情窝留三个月以内者,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过三个月者,杖九十,徒二年。若过一年以上者,窝家杖一百,徒三年”。后又改订,“旗民知情窝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治罪”。此处所谓“知情藏匿罪人律”,全文为“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府差人使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各减罪人一等”。比如,“知人杖一百罪,事发,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资给,送令隐匿者”,将该窝主杖九十。既然包衣初次逃走,鞭一百,则窝主仅鞭九十,即了结案件。顺治十一年九月制订的“逃人法”规定:庶民“隐匿逃人者,正法,家产入官”,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例正法”,文武官员窝逃,“将本官并妻子流徙,家产入官”。《清世祖实录》卷86,页5、6.康熙六年改订之法为,隐匿有主逃人的窝主,流徙尚阳堡。第二年改为免流徙,窝主枷号一至二月,责四十板释放。两相比较,新法对窝主的处分,较前减轻了很多。

  其三,放松了对邻右、地方的制裁。原来规定,两邻、十家长如不首告,责四十板,流徙,现改为,“邻右、十家长、地方,知情不首者,鞭八十”,结案释放。

  其四,特别重视知情、不知情的区别。顺治年间,不问留住包衣之人及其邻右、地方是否知情,皆按窝逃处罪。现在,窝主、邻右、十家长,只要是不知情,就可免罪,因此,收留逃亡包衣之人和邻右、地方,完全可以辩称并不知情,不知被留住之人是逃亡的包衣,就可借此免掉窝逃之罪。有了这个规定,就基本上把其他所有惩办窝逃的条例都抵消了,实际上是取消了原来严惩窝藏逃亡包衣的“逃人法”。换句话说,顺治年间制定的延续到康熙时的控制包衣、维护农奴制剥削方式的“逃人法”,至此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乾隆帝之《钦定督捕则例》的“捕逃”,主要已改为针对为数不多的旗人家内奴仆的逃亡和八旗兵丁的逃旗了。本书关于“逃人法”的叙述,参阅了《历史研究》1979年第9期杨学琛所写《关于清初的“逃人法”》。这一《则例》的基本内容和大多数条目,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四、欲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月二十四日,刚继位为君的乾隆皇帝弘历,下了两道专讲旗人生计的谕旨,摘录如下:

  “八旗生齿,日渐繁庶,而生计渐不及前。朕日为旗人详细筹划,于喜丧之事,照常给予恩赏银两外,屡次赏赐兵丁银粮,又降旨查免欠项,仍恐于旗人生计,不能永远有益,今又饬查官房官地,赏给以为产业。但旗人甚众,虽行赏赉,未能周遍。”《清高宗实录》卷19,页28.

  “朕因八旗兵丁,寒苦者多,再四思维,特命借给官库银两,俾伊等营运有资,不忧匿乏。伊等自应仰体朕心,诸凡撙节,以为久远之计,乃闻领银到手,滥行花费,不知爱惜。而市肆贸易之人,惟利是图,将缎衣服等项,增长价值,以巧取之。……著顺天府、五城通行晓谕商人,并令八旗大臣等教训兵丁,咸使闻之。”《清高宗实录》卷25,页16、17.

  这两道谕旨,讲了五个问题,一是八旗人丁增多,二系旗人浪费,三是八旗兵丁多数“寒苦”,四为皇恩屡施,五是无济于事,集中起来是一个问题,即旗人生计困难,时人称之为“八旗生计”问题。

  “八旗生计”是康熙时便已发生的老问题。由于顺治到康熙二十年攻南明,剿农军,讨伐“三藩”,兵火连年,八旗兵丁“争先用命,效死疆场”,伤亡惨重,“丁口稀少”,兼之军装战马,用费浩繁,广大兵丁生计艰难。部分上层旗人(中下官将和部分领催及富裕闲散旗人)奢侈腐化,挥霍银米,入不敷出,家业衰落。

  康熙四十年以后,基本上处于和平时期,生产发展,人口便迅速增长。顺治五年,八旗满洲男丁为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丁,中经康熙二十年左右的“丁口稀少”,到康熙六十年,满洲男丁为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丁,比顺治五年增加了两倍,蒙古为六万一千五百六十丁,也增长了一倍多。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历史档案》1983年第2期。雍乾时期,人口增长更快。各地驻防八旗人口迅速增加。雍正九年,陕西西安将军泰布奏:西安额设驻防八旗兵丁八千名,“今户口繁滋,将及四万”。《清世宗实录》卷108,页1.乾隆六年十二月,荆州将军衮泰奏称:“驻防满兵,生齿日繁,现在入册闲散幼丁,共计二千六百余名,请添养育兵八百名。”《清高宗实录》卷157,页19.荆州将军所辖旗兵为四千名,而入册之闲散便有二千六百余名,为正额百分之六十多。北京八旗人丁之增长,更超过了驻防旗人。乾隆十年,御史柴潮生疏陈理财三策,第一策讲的就是北京八旗人口的大幅度增长,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丁口蕃昌,视顺治时盖一衍为十”。《清史稿》卷306,《柴潮生传》。进士魏源也指出,“计八旗丁册,乾隆初已数十万”。《圣武记》卷14,《军储篇四》。

  人丁数倍于昔,而兵额仍旧。顺治到康熙中,北京满洲、蒙古、汉军共一千一百余佐领,兵额约十万。广大八旗满洲兵丁本已处境艰难,现“生齿日繁”,钱粮未增,以数丁、十余丁之人,食“一甲”(即一名兵士)之粮,更加艰窘不堪。

  因此,从康熙中年以后,八旗兵丁和部分官员、领催,纷纷典卖旗地,甚至违章卖予民人。史载,“民典旗地之事,自康熙二三十年之间,即有此风”。赫泰:《筹八旗恒产疏》,《皇清奏议》卷45.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奏称:“近年以来,(追赎康熙年间典卖旗地的)案牍日多,词讼不息。臣等伏思,康熙年间典卖旗地,至今多则八九十年,少亦三四十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二十二年《内务府呈文》。

  钱粮份额不增,人口大量滋生,旗地又已典卖,坐困于北京及畿辅五百里内的数百万旗人,生计艰难,而且每况愈下,愈益穷苦。这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的支柱八旗军队的素质,昔日百战百胜的八旗劲旅,战斗力已大为削弱。清帝视“八旗甲兵”为“国家根本”,没有强大的八旗军队,没有八旗满洲人员的坚决支持,爱新觉罗的江山是很难保住的。满洲人丁的贫穷化,给清王朝的长治久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从康熙帝起,便极力设法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康熙帝主要采取了赏赐银两的方式。早在征讨“三藩”的过程中,康熙帝就谕告八旗兵丁要奋勇冲杀,允诺平乱之后要对他们从厚奖赐。康熙三十年二月十七日,圣祖玄烨谕户部:“八旗甲兵,国家根本,当使生计充裕,匮乏无虞。向因剿除三逆,久历行间,制办军器,购送马匹,兼之户口日增,费用日广,以致物力渐绌,称贷滋多,朕每念及,深为轸恻,若不大沛恩施,清完夙逋,将愈至困迫,难以资生。今八旗满洲、蒙古护军校、骁骑校,及另户护军、拨什库、马甲,并子幼或无嗣、寡妇、老病伤残告退人等家下马甲,所有积债,尔部动支库银给还。汉军每佐领,各给银五千两,令其偿完债负外,余者各该都统收贮,以备公用。”《清圣祖实录》卷150,页14.这次共赐银五百四十余万两,平均满洲男丁每丁可得银七八十两至一百两。随即又设立官库,贷银与贫困需钱的八旗官兵。康熙三十六年,圣祖谕免三次出征准噶尔部的八旗兵丁所借官库银两。四十二年又贷给八旗兵丁银六百五十余万两,至四十五年,尚欠三百九十五万余两,圣祖亦命免除。五十六年,再免兵丁欠官库银一百九十六万余两。仅三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六年这三次,共赐银、免欠银一千一百余万两,平均北京八旗满洲男丁每丁可得银一百余两,能买米一百多石,数量确实不小。雍正帝即位后,几次赏给八旗兵丁一月钱粮,每次三十五六万两,又创行井田,约派二百户京旗人员往霸州等处种地,并立“养育兵”新制,增添了五千一百二十名“养育兵”,从八旗余丁中挑补。《清文献通考》卷39.可是,这些措施,收效甚微。

  乾隆帝继承了皇祖、皇父以“八旗甲兵”为“国家根本”的国策,花了很大力气,试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他“轸念伊等生计艰难”,一方面,“频颁赏赉,优恤备至”,宽免旗人亏空的钱粮,查还其入官的坟茔地亩,赐还部分官员获罪革退的世职,欲令旗人“家给人足”,另一方面着重做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增加养育兵名额。乾隆三年规定,满洲、蒙古八旗原设的四千一百六十名养育兵,由每人月银三两减为二两,多余之四千一百六十两另增二千零八十名养育兵,并将满洲、蒙古八旗每佐领下增足养育兵十名,汉军旗每佐领下增足六名,合共设养育兵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名,比雍正时增加了两倍名额。十八年又规定,原设之养育兵,每名减为月银一两五钱,余下之银,另增新养育兵五千零四十四名,再“恩赏”五千零四十四名,每月皆为月银一两五钱,合共设养育兵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名,每年饷银为四十五万余两,较雍正时增加了一倍多。

  第二件事是赎回民典旗地。乾隆五年,拨发帑银,赎回民典旗地“数千万亩”,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又赎回一万四千五百三十四顷,每年收租银三十一万余两,以备“赏给贫乏旗人,以资养赡之用”。《清文献通考》卷5.

  第三件事是迁移部分京旗人员到东北耕种田地。虽然雍正帝的“井田制”没有成功,花了数万两白银,移去不到二百户,十年之内,咨请回京的就有九十多户,乾隆帝即位后,将它改为屯庄,但不少有识之士,如舒赫德、柴潮生、孙嘉淦等,皆先后奏请,“移八旗散丁数万屯东三省,以实旧都而还淳朴,分京师生齿之繁”。乾隆帝反复思考,终于在二十年决定,遣派京旗人员,前往吉林拉林垦地。二十一年正月初五日,他就此事下谕说:

  “数年以来,朕念八旗生计维艰,曲为筹划,除八旗额设前锋、护军、马甲外,复特降谕旨,添设领催、养育兵额缺,伊等生计,较前已有起色。但念京中满洲,生齿日繁,额缺有定,恃一人钱粮,供赡多口,终恐拮据,是以于拉林开垦地亩,建造房屋,挑取八旗满洲,前往屯种,此欲我满洲世仆,仍归故土,生计充裕至意。……此次前往人等,由京起身之先,每户赏给治装银两,沿途复赐予车辆草束,到彼又赏给立产银并官房田地,以及牛具籽种等项,计一户需银百余两,则所遣三千满洲,用银不下数(十)万两。朕所以不惜此费者,盖欲伊等永远得所,曲为体悉。……”《清高宗实录》卷504,页12、13.

  虽然乾隆帝亲自主持拉林垦地之事,花了大量银两和精力,督促官员经管,但也未收到多大成效,原定派三千户,实际只去了两千户,而且到达拉林之后,并不认真耕地,四年之内,“逃回者甚众”。《清高宗实录》卷600,页33.

  此外,为减轻八旗人口压力,七年四月十三日,他又下谕宣布允许汉军人员出旗为民,可是,出旗者不多,过了一年,才有一千三百九十六名汉军人员愿意离旗入于民籍。

  尽管乾隆帝动用巨量银米,力图减少八旗人员的困难,但并未收到多大成效,八旗生计问题没有解决。一直延续到清末,此事仍然是困扰历朝政府的一大难题。

  乾隆皇帝弘历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但总的来看,他在治理国政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他几十年如一日地励精图治,轻徭薄赋,革弊兴利,痛惩贪官,整顿吏治,提倡文化,勇于进取,促成了“大清国全盛之时”的出现。在乾隆六十年里,尤其是乾隆二十年以后至五十六七年这段时间里,全国人丁激增,从乾隆初年的一亿两三千万人增至末年的三亿,田地也增加了四五十万顷,农、工、商业发达,城市繁荣,百业兴旺,府库充盈。

  乾隆帝即位时,国库只有存银二千四百万两,尽管由于五次普免天下钱粮、三免漕粮蠲免二万万两,平时蠲免不下万万,赈灾河工之数亦逾亿两,“十全武功”又耗银一万三四千万两,但乾隆年间库存帑银仍在不断增加,乾隆三十六年底,“部库所积,多至八千余万两”。《清高宗实录》卷900,页32.此后金川用兵五年耗银七千万两,但四十一年十月,“部库尚存六千余万”,第二年下谕普免全国钱粮时,“部库帑项又积至七千余万”,四十六年仍有七千余万两,四十九年库银亦为七千余万两。《清高宗实录》卷1018,页21、22,卷1025,页29,卷1138,页33,卷1212,页23.五十一年闰七月十八日,乾隆帝下谕说:“朕即位初年,户部银库计不过三千余万两,今五十余年以来,仰蒙上苍嘉?,年谷顺成,财赋充足,中间普免天下地丁钱粮三次,蠲免漕粮两次,又各省偏灾赈济,及新疆、两金川军需所费何啻亿万万,即去年江南等处赈费,亦至千余万,然现在户部库银尚存七千余万。”五十四年用兵安南时,“帑项现存贮六千余万”。《清高宗实录》卷1261,页10,卷1323,页41.国库存银长期保持在八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六千余万两之间,这不仅在清朝,就是在以往汉唐盛世,也是绝无仅有的。

  因此,乾隆帝于十五年便大讲“国家全盛之时”,到三十二年更明确宣布“我国家正当全盛之时”,“大清国全盛之势”,“堂堂大清势当全盛”。《清高宗实录》卷369,页15,卷777,页20,卷780,页7、30.清朝进入了人们称之为“康乾盛世”的“盛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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