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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爱养百姓”“全盛之时”(3)

  乾隆帝虽行“劝减佃租”之策,不硬性规定业主必须减租,但对有些地方官员实行责令减租之法,以及民间通行的俗例,亦不加以制止,听其自行其是。乾隆四年,两江总督那苏图疏言灾蠲时说:上下两江(江苏、安徽)上年被旱,蠲免钱粮,“向例计田派蠲”,现请改为征赋银五两以上者不免,止免五两以下的“穷户”。“至佃户纳租,向照免数量减”。乾隆帝对此习俗,没有干涉。《清高宗实录》卷91,页19.六年十月,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奏称:下江本年遭受水灾,如到十一月中积水渐涸,闾阎不致冻馁,“则仅谕令业户酌减租息”,若水未退,则请加赈。杨超曾要“谕令”业户减租而不是劝减,显然与帝之“劝减佃租”之谕相冲突,可说是违抗帝旨,罪状不轻,但乾隆帝对此毫不介意,反而批示说:“所见甚是,届期奏闻可也。”《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4、25.

  乾隆十年六月普免天下钱粮时,乾隆帝亦专门讲到酌减佃租之事,下谕说:“有田之家,既邀蠲赋之恩,其承种之佃户,亦应酌减租粮,使之均沾惠泽。著该督抚转饬州县官,善为劝谕,……一切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谕旨行。”《清高宗实录》卷243,页14.七月,江苏巡抚陈大受呈报江苏贯彻执行普蠲之旨的三条具体办法,其第三条为减佃租:“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况业户既邀恩免,顽佃尤得藉词赖租,今酌议业户收租,照蠲免之银,酌减分数,如业户邀免一两者,应免佃户五钱。”⑤《清高宗实录》卷245,页23,23.乾隆帝对此表示赞同,批示说:“所议尚属留心,行之则仍在人耳。”⑤业主免赋银一两,佃农少交五钱租银,这样一来,主佃均平蒙受普蠲钱粮之恩,佃民确实可以得到一些实惠。

  当然,此例之来,并非偶然,不是因为江苏田主存心宽厚,而是由于佃农的长期斗争,“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普蠲之谕自会成为他们援以为据进行合法抗租斗争的武器。巡抚陈大受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明智,才采取了这种预防性的措施,欲图避免佃农联合抗租,破坏封建统治秩序。陈大受此举,有其亲身的经验,四年前,他所管辖的太仓州的崇明县,便爆发了老施二领导的大规模抗租斗争(详后)。在此之后,崇明县向化镇佃农姚八等,又联合反抗,欲减佃租,烧毁业户房屋,拒捕殴伤官兵,太仓州知州只好“传集通县粮户,将本年收租数目,分别田土高下,定为上中下三则,酌减收租”,这才使“业佃允服,地方宁谧”。《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6、37页。就连乾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严厉打压佃农抗租运动的江苏巡抚陈弘谋,在其颁发的《业佃公平收租示》中,虽禁止佃农抗租,但也不得不宣布:业已批檄各州县官,凡报虫灾者,官员“务即履亩亲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数,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5,页25、26.乾隆帝对这些官员实行规定业主因灾减租的办法,亦未申斥其非,听其自作主张。

  由此看来,乾隆帝确曾想对佃户施予恩惠,歉收岁月或蒙恩特蠲钱粮之时,欲图使佃租有所减少,但由于环境的影响和当政大臣的反对,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实行了“劝减”而不是“令减”的政策,同时对地方官员采取责令田主按年成或特蠲而相应减收佃租的规定,亦予以默认。这对佃户来说,尤其是对抗租斗争比较盛行的地区,还是略有补益的。

  二、保护甘肃佃民的“永佃权”。

  乾隆七年九月,甘肃巡抚黄廷桂上疏呈请维护甘肃佃户的永佃权。他奏称:

  “甘省地处边徼,从前土旷人稀,我朝定鼎以来,逃亡渐集。然开垦之始,小民畏惧差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比岁交租,又恐地亩开熟,日后无凭,一朝见夺,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迨相传数世,忘其所自,或租粮偶欠,或口角微嫌,业主子孙,既以夺田换佃,告官驱逐,而原佃之家,又以团约柄据,纷争越控。臣查各省业主之田,出资财而认买,招力作以承耕,佃户之去留,凭于业主,非若甘省佃户,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应请将当日垦荒之原佃子孙,止令业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许夺佃。倘立意抗欠粮租至三年者,方许呈明地方官,讯实驱逐,田归业主。若业主贫乏,将田另售,契内注明,佃户系原垦人之子孙,照旧承种,不许易佃。若业主子孙,有欲自种者,准将肥瘠地亩,各分一半,立明合同,报官存案,不得以业主另租与人,长佃户告讦之风。”《清高宗实录》卷175,页19、20.

  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复议,请如其奏,乾隆帝同意,批准执行。

  黄廷桂上述奏疏,讲了不许甘肃地主夺田换佃的理由,请予制止。为什么深受皇上信赖的二品封疆大臣会如此重视此事?为什么皇上会亲自阅疏处理佃民换佃与否问题?为什么《清实录》基本上将此洋洋四五百字收载入书?联系当时实际,细加分析,才使人们恍然大悟,原来,田土换佃与否,初看起来,好像是琐屑之事,值不得大僚过问,不应该惊动皇上,其实,此情并不简单,它乃乾隆年间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问题,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千千万万佃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地方安宁、农业发展和王朝的兴盛,黄廷桂之上疏和乾隆帝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从康熙中叶以后起,地价、租额和押租就不断上涨,乾隆年间已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地价之涨,前已简言,现概述租额和押租之情。

  除了分外科索以外,田主向佃户征收的正额地租,形式多种多样,北方多系主佃按一定比例(或对半,或四六成、三七成,也有主八佃二的)分收粮食,南方多系计亩(或计种子)收取一定数量的银、米和杂粮,前者称为分成租制,后者叫定额租制。姑以定额租为例,乾隆年间,正额租的数量已相当高,南方一亩田或播种子一斗的田,租谷往往是一石,收二三石的也不少,最多的高达租谷八石四斗。租额之高,不仅表现在地租的绝对数量上,也表现在它远远超过了生产力的水平。四川泸州优龙乡胡洪林,于乾隆二十五年佃种施金玺六石租的田,当年仅收获四石九斗谷子,全部交租尚且不足。

  租额既高,而且乾隆年间还在不断上涨。湖北黄岗县小自耕农王绍昌,于乾隆十四年将田一斗二升五合当予孙孟周,田仍由己佃种,言定当银十两,每年纳租谷三石。十六年王又将田一斗五升当予孙孟周,当价十二两,年纳租谷六石。乾隆十四年当出佃种之田,一斗种交租谷二石四斗,十六年当出之田,一斗种交租谷四石,仅仅过了两年,同一村庄同一典田佃种之人,后一块田的租额就比前一块田增加了二分之一。

  造成租额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主增租夺佃。地主为了多收地租,往往要将田土撤回,另换佃户,增加租额。江西玉山县邓贵伯原来佃种邓开章六亩地,年纳田租四石,后新地主严公欲买得此田,以“欲起田自种”相要挟,逼得邓贵伯托原中练长姜复初调处,“两次加租一石五斗,又出小耕银二两五钱”,地租增加了三分之一,方得继续佃耕。四川泸州袁浦将地一块于乾隆四年交阳景先佃种,“每岁议租谷八石五斗”,乾隆八年,袁浦将此地转招刘朝万佃种,“议租二十四石、随租银二十两”。刑科题本,乾隆九年四月十四日,四川巡抚纪山题。四年之内,这块地的租额上涨了两倍多,如果加上“随租银二十两”,按通行利率三分计算,还要增加利谷好几石。

  与此同时,押租的数量也越来越大。押租,是农民向地主租地时,事先交付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旦欠租,地主便要以此扣抵,佃农退佃,如未欠租谷租银,地主则如数退给佃户。押租制起源于元明之际,到了乾隆时期,已经迅速发展,几乎遍行于全国各省。押租的数额相当大,有的接近一年的正租,比较多的是为正租的二至三倍,有的还几乎接近于地价。像湖北宜城县监生杨国点,于乾隆二十五年将山田两处招张起洪耕种,“议定押课钱一百千,课租四十三千。”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一日,管刑部事务刘统勋题。此田的押租为正租的二点三倍。

  押租又是地主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或者准确一点说,收押租就是增加地租。虽然押租要退给佃户,但在未退佃之前,钱在田主手里,按江西宁都县的流行办法,佃户承租时不能交足押租钱的,“照依银数,每岁入息三分”,《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424页。即每年佃农交一笔利银。

  押租额也在迅速上涨,许多地主为了提高押租而撤地另佃,或逼原佃增交押租。比如,安徽六安州九龙庵有庙田七石,于乾隆二十一年批与张南讹耕种,收押租钱二十两,到三十年,转招朱广文承佃,押租银为四十两。九年之内,押租涨了一倍,四十两押租银按年息三分计,可得利银十二两。又如,湖南衡山县刘毅士,以八百五十两银买寺僧攸月私田五石,租与伍添吉种,得押租银二百三十两,平均每石四十六两,每年还收租谷五十石。过了七年,刘毅士将此田抽出三石,另招聂孔言佃耕,收押租银一百八十两,平均每石六十两,押租涨了三分之一。刘毅士所收全部押租银二百七十两,如每年借贷与人,按法定利息三分计,可得利银八十余两,能买谷一百二三十石,超过正额租谷五十石二三倍,或者说,刘又可多收租谷一百二三十石。

  正是由于地租正额和押租银不断上涨,撤田另佃会给业主带来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夺佃之恶习遍及全国,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户,还是从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荆斩棘自费工本开垦成田的原佃,地主都不念其情,而惟知图利,将其赶走,夺田另佃,主佃为此争论互殴,直至闹出人命案子,层出不穷。

  弄清这些情况后,便可知晓黄廷桂奏疏之可贵和乾隆帝之明智了。黄廷桂奏准,从此以后,甘肃垦地成熟的老佃户,子子孙孙拥有永远耕种其地纳租的权利,不许地主夺佃,业主若将此地卖出,新业主不得换佃。老佃户获得了永佃权,而且是经过国家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这对保障老佃户的经济利益起了重大的作用。这样一来,对促进老佃户增加投资,兴办水利,改进技术,提高产量,发展甘肃农业生产,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并对减少主佃纠纷,保持地方安宁,亦会起积极的作用。它对促进其他省份佃农争取永佃权的斗争,也大有裨益。完全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条利于佃户、利于人民、也利于国家的好法例,乾隆帝所说爱恤佃户如同赤子的言论,在此事上有了一定的实现。

  三、主佃相争“以凡论处”。

  由于农民阶级长期进行反对封建剥削制度斗争的强大威力,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松弛。清朝初年,一些颇有见识的官员提出了减轻地主对佃农的人身奴役的意见,建议不许欺压佃民为奴。康熙帝于康熙二十年降旨,命户部通令,禁止绅衿大户将佃农“欺压为奴”,“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大清律例通考》卷27.雍正五年,河南巡抚田文镜以豫省绅衿地主横行不法,压佃为奴,私刑拷打,欺侮妇女,地方官员徇私舞弊,包庇绅衿,奏请严禁。雍正帝颁布了禁止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和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的法令。《清文献通考》卷197.从此以后,佃户与没有爵位官衔不是贵族、大臣的一般平民地主发生争执之时,官府判案,往往皆是“以凡论处”,即双方都是“凡人”、“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同等身份之人。

  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乾隆帝继承了皇祖、皇父的方针,并有所发扬,不止一次地强调:“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每当涉及业主、佃农相互争执的时候,他都基本上依法裁处,以凡相论。

  乾隆年间,许多豪横绅衿地主倚势仗财,横行乡里,欺凌佃农,非法虐民。比如,江苏奉贤县监生金鼎绶弟兄二人及其孀嫂,田连阡陌,佃户众多。佃户认耕金宅田土时,一般都立有佃票。佃户王武京便立了两张认佃的佃票:“立认佃票王武京,为因无田布种,央中认到金宅田一则,言过每年还租三石六斗整。乾隆十七年正月,立认佃票王武京,中庄锡范。”另一票为:“立认佃票王武京,为因无田耕种,央中认到金宅田一则,言过每年还租六斗整。乾隆十八年二月,立认佃票王武京,中庄锡范。”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刘统勋题。

  这两张佃票,十分简单,只有正额地租数目,没有节鸭、席桌等额外盘剥,没有送河运仓的苛求,看不出主佃双方有高低之分贵贱之别,但是,从下述案件看,实际上地主对佃农却施予野蛮杀害。金鼎绶弟兄在江苏华亭、奉贤二县有很多土地,托堂叔金胜章收取田租。“因各佃欠租不还”,金胜章以侄儿名义,“开具佃欠”,赴松江府管粮通判衙门控官追欠,“以粮从租办,抗租正以误漕等语”,促使管粮通判宋圣选同意,发下官票,遣役王宁“督保催完”。王宁因欠租佃户太多,带妻舅顾英协催,陆续收齐几家佃户的欠租,到了金家,金胜章给王宁、顾英三千五百文钱(约可买米三石),作为“船钱盘费”。此时,欠租佃户华鸣九、顾四观来田主家算租,顾英“因已受钱,即为出力”,用私自带来的铁链,“将二人对锁”。金胜章欲带华鸣九等人“上城催比,并即顺道讨租”,金鼎绶欲往南桥亲戚家送嫁,遂分坐二船,一同出发。路上,金胜章见到佃户唐文元、何大观、张二观,“索租不还”,即令家人徐元用船上锁挂跳板的铁链,将唐文元三人“锁于船内”。不久,又遇到“积欠旧租”的王武京,金鼎绶向其索讨,“必欲清还”。金胜章将王武京带入船内,怕其逃跑,将王与张二观对锁。时值隆冬,王武京“在船受寒”,“冻饿交迫”,又气又怒,发病死去。②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刘统勋题。

  案发到官,江苏巡抚明德题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会同吏部、户部、都察院、大理寺遵旨复议后,作出下列建议:将金胜章按“威力制缚人因而致死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金鼎绶,革去监生,杖八十;厅差王宁,杖一百,枷号一个月,革役;顾英,杖九十,枷号二十五日,所得赃钱照追入官;王武京已死,所欠租粮免追,其田听其弟、子“照旧佃种还租”;松江府管粮通判宋圣选“失察衙役、白役”,罚俸一年半。乾隆帝批示:“金胜章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如议。”②。

  金鼎绶是大地主,又是监生,王武京等人是贫苦佃农,双方在社会上,地位是大为悬殊的,何况王武京等确实欠下田租,而皇上一向是不许佃农抗租的(详后),但是,一旦出了人命案子,佃农被锁在船上冻馁而死,乾隆皇帝可就贯彻执行他所说“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的方针了,将双方皆视为“凡人”、“平民”,依法“以凡论处”,将凶犯金胜章正法,杖责金鼎绶,罚失察官员之俸。不仅此案,其他主佃争执之案,亦根据事实、是非,依法论处。总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的五万八千余件档案,主佃之间的纠纷,刑部等衙门将业主和佃户均视为“凡人”,依法同等判处,乾隆帝对此皆批示同意。这就十分有力地证明,出现人命案子时,乾隆帝基本上是将“业户”、“佃户”同等视为“凡人”按法论处的。

  四、惩治“刁佃”禁止抗租。

  自称爱恤佃民如赤子的乾隆皇帝,当贫苦佃民遭受灾害难以维生之时,便下谕施放银米,进行赈济。乾隆四年七月,山东布政使黄叔琳奏:菏泽等六州县发生水灾,已予赈济。过去“佃种之户,因田主力能照管,是以例不予赈。今被水户口,佃户居多,田主自顾不暇,势难赡及佃人,兹值灾黎望救之时,似应查明田主无力、乏食之佃户,一体赈济”。乾隆帝赞同此议,批示说:“所见甚是。但须查察明确,使灾黎得受实惠,虽费千万,朕亦不惜。若不能使民受赈恤之益,而徒饱吏胥,则升斗亦不可耳。”《清高宗实录》卷97,页26.

  二十二年七月,河南布政使刘奏陈抚恤贫穷佃户的三项办法。一是过去遇逢灾荒之后,官府出借耕牛种子予民,恢复生产,但“佃户概不准借”,业户田至二顷以上,亦不准借。归德府所属州县,土地瘠薄,“虽有田至三五顷,抑或穷乏,不能办给牛种,辄至抛荒”。应查明各县业已抛荒但尚可耕种之地,如系乡绅富户,令其自备耕牛种子给予佃户,若虽“田有多顷,实系贫乏”的业户,则官府酌量借予“牛具银两”,“押令买牛招佃”,其籽种口粮,亦查明酌借,责令业主领取,届期还予官府。二是“佃户一切牛种,悉仰给予业主”,而业主常“先将牛种计息取偿”,实属过为刻薄,请予禁止。三是请遇灾荒之时,“官为酌定租数”。乾隆帝命河南巡抚胡宝“留心体察,奏闻办理”。胡奏称,一、二两项,可依其议,第三项官方规定收租分数,“徒滋繁扰”,“毋庸议及”。乾隆帝批示:“如所议行。”《清高宗实录》卷543,页38.

  虽然乾隆帝对佃民确是有所“抚恤”,但在涉及主佃关系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佃农抗租不交时,他的“爱恤”之意,便全部化为乌有,这位自诩为视佃为赤子的文雅明君,一下子就变成为杀气腾腾严禁抗租的粗鲁之帝。乾隆六年六七月,江苏太仓州崇明县“风雨过多,并未成灾”,佃户老施二“辄起意赖租”,向顾七、张三、徐龙、倪七、何九等倡议,“声言不必还租,打逐业户”。田主黄申遣侄黄锡廷带领家人,于八月“赴乡看田议租”,老施二之子小施二“首先声喊阻议”,约集众佃拾泥掷打收租家人。黄申控于县官,县令差派衙役,将佃户小施二、黄七拘押于保正李孟儒家。老施二率领众佃,先后烧掉田主黄申的租房和保正之屋,救出小施二、黄七,并鼓动罢市。老施二与顾七“创写传帖底稿”,找人帮同抄录,率领佃民上千人来到镇上,“遍贴传帖”。“老施二以布裙为旗,小施二鸣锣,喊逼各店关闭,镇民被逼罢市。”官府发兵驱赶,擒获老施二等为首之人。署江苏巡抚陈大受题报,刑部等衙门复审,拟将老施二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顾七、小施二等分别充军、枷责,逃脱之徐宝等人,“作速饬缉”,“各犯所欠租息,均照该年分数一体清还”。《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3;《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0页。乾隆帝阅读陈大受第一次呈报“老施二等纠众抢劫设法办理”的奏疏后,于十月二十四日批示:“此等刁风,不可长也,当严拿务获实犯奏闻。”③《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3,23.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亦就此事上奏:“崇明被灾地方,多有土棍捏灾为名,结党聚众,不许还租,刁风实不可长,现在切实严拿。”乾隆帝批示:“是。告之新督臣,令其速催务获可也。”③十年七月十八日刑部题报案情及处理意见后,乾隆帝于七月二十日批示:“老施二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33页。

  为什么乾隆帝会采取如此严厉打压抗租佃民的政策?从其下达的两道谕旨,也许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这样做的真实原因。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他下谕给军机大臣,讲述不能硬性规定田主减租的原因时说:

  “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业户,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岂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况佃民多属贫聊无赖,其中贤否不一,丰收之岁,尚不免凌其业户,抗负租息。今若明降谕旨,令地方大吏出示饬遵,在田主既不能强以必从,而顽佃更得借端抗欠,甚至纷争斗殴,狱讼繁兴,……刁风由兹渐长,不可不为远忧也。”《清高宗实录》卷336,页16、17.

  另一旨是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他颁下的“命督抚训饬刁风”之谕。其谕说:

  “据福建提督武进升折奏:汀州府上杭县,因蠲免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罗日光、罗日照等,聚众械殴业主,及至地方官弁,拨差兵役拘摄,复敢聚众拒捕,等语。朕普免天下钱粮,原期损上益下,与民休息,至佃户应交业主田租,……其减与不减,应听业主酌量,即功令亦难绳以定程也,岂有任佃户自减额数抗不交租之理。……罗日光等借减租起衅,逞凶不法,此风渐不可长,著严拿从重究处,以惩凶顽,毋得疏纵。……各该督抚,遵奉此谕,通行出示晓谕之。”《清高宗实录》卷273,页26、27、28.

  这两道谕旨,讲了不少应当严禁佃户抗租的理由,但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条带有根本性的理由是,田主“经营产业,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这一点,他的臣仆讲得更为明显。江苏巡抚陈弘谋在其颁布的《业佃公平收租示》中着重指出:“朝廷赋粮出于田租,业主置田原为收租,佃不还租,粮从何出?在业主岂甘弃置不取,而江南百余万石漕粮,非租将何完纳?”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5,页25―36.一位江阴县令出的《严禁顽佃抗租告示》,亦持同样论点,强调说:“粮从租办,普天同例。”《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8页。皇上、巡抚、知县一个腔调,把禁止抗租的基本原因和问题的实质,讲得非常清楚。占朝廷每年总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约三千万两白银的田赋,主要是来自于田主的地租,每年各省运到北京,供帝、王、将、相、后、妃、公主、夫人、文武大臣和八旗兵丁食用的四百万石白米,也多系由田主租仓中提供,如果佃农抗不交租,朝廷正供从何而来,皇上御膳和众多佳宴从何而开?田主于朝廷有此难以抹杀的大功,皇帝焉能对其漠然视之,更不能听任“贫聊无赖”之“刁佃”断绝天子的财源,毁掉国家的经济基础,因此,不仅是乾隆帝,就是其皇父、皇祖乃至其他君主,都对此事持同样的态度,都要对抗不交租的佃农严厉惩罚。

  另一同样重要的理由是“刁风不可长”,“王法”不可违。佃民聚众抗租,不仅影响了田赋的征收和国库的收入,而且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破坏了王法,若不制止,发展下去,必然要冲击封建土地所有制(佃不交租,就意味着要从地主阶级手中夺取土地),最后有可能走上和官府直接对抗的道路。此非虚测,有事实为证。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江苏太仓州崇明县向化镇遭遇风潮,“禾稻棉花有损”,佃农施受等“起意赖租”,写好“免租稿”,“商谋密约传布”。十月,田主黄兰遣家人黄仁到乡下收租,施受等“议欲减租”,黄仁不允,“众佃争嚷”,将其主房二间烧毁。县役王如等赶来,拿下姚八等六人。县丞冯绍立、守备曹文元闻报,分别领人往拿其余抗租的佃户,姚受等“拒捕”,赶逐县差,殴伤差役徐春三人,打伤兵丁,并用竹竿“将县丞轿围戳破”,又“混戳守备马匹”。

  十一月十五日,乾隆帝知悉此事后,谕军机大臣:“据施廷专奏:崇明县刁佃抗租,烧毁草房,经该县及营弁等查拿,有乡民聚众拒捕,殴伤差役兵丁,……等语。刁民藉词抗租,已干严禁,乃于官弁查拿时,辄敢伙聚多人,执持竹篙拒捕,殴伤兵役,尤属凶顽不法,尹继善、陈弘谋何以均未奏到?著传谕该督抚,将案内拒捕各犯严行究治,以惩刁风,毋得稍存姑息。”《清高宗实录》卷574,页31.不久,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陈弘谋连续奏报案情及对各犯的议处意见:将为首之姚受、施仲文依“山陕刁恶棍徒聚众抗官为首者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佃民郭二麻子等分别处以绞监候、充军、枷责;守备曹文元、县丞冯绍立、都司王韬等官弁革职,知县张世友、署太仓州知州王镐”摘印饬令离任,交部议处。《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7―40页。

  乾隆帝认为佃民抗租是“刁风”、“恶习”,坚主严惩。六年九月,署江苏巡抚陈大受奏:靖江县团民徐永详等,携带摘尽棉花的枝秆,“纠众赴县争禀,借词报荒,希减租”。崇明县“刁佃”,“伙党挟制该县县丞出示减租,当即饬拿审究”。乾隆帝批示:“所见甚正,刁风不可长也。”六年十一月,两江总督那苏图奏:“靖江、崇明二县刁民,罢市胁官,妄希冒赈,已严饬地方官,务将首恶奸棍,尽法严处。”帝批:“是,所见甚正。”《清高宗实录》卷151,页20,卷155,页23.七年正月,那苏图再奏:拿究崇明、靖江、丹徒、宝应“捏灾借赈、赖租冒蠲、罢市罢官之犯,民风已肃,并分别上江莠民、饥民,恩法并施。”乾隆帝批示:“所见甚正,妥协为之。”《清高宗实录》卷159,页12、13.

  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乾隆帝对待千千万万的佃民,采取的基本方针是“恩法并施”,在经济上他施予一些恩惠,劝减佃租,赈济,承认一些地区的永佃权,等等,对维护佃农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他又坚决保障地主阶级的收租权和土地占有权,严禁抗租运动,打击“刁风”,行使王法,成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和最强大的靠山。既“爱恤”“良佃”如赤子,又视“刁佃”为“莠民”,这就是乾隆皇帝弘历的真实形象。

  第四节革除积弊抚恤旗人。

  一、变更祖制释放皇庄壮丁为民。

  乾隆九年,已过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弘历,批准了一个会使其列祖列宗非常吃惊的重要报告。这个报告就是内务府呈请释放皇庄壮丁出旗为民的奏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了这份珍贵文献,现摘录如下:

  “(乾隆九年,内务府总管大臣奏:)臣等查得,口内整分庄头各给官地十八顷,半分庄头各给地九顷,此内顺治年间开设者,尚有开垦余地,至康熙年间安设者,官地仅足数额,而有余地者甚少。今各庄人口生齿日繁,亲丁、壮丁已至三万余名,其庄头等承应官差、养赡亲丁尚有拮据不能者,其名下壮丁过多,势必不能养赡。且庄头等陆续自置人口,遇比丁之年,一入丁册,即系官人,又不敢令其他往谋生,是以壮丁等每处于坐受饥寒之苦,且庄头等身不能约束人,其中往往有庄头以壮丁妄生事端,而壮丁又以庄头不肯养赡,互相控告。臣等忧思,庄头名下壮丁过多,是属无益,应如该司(会计司)所呈,除庄头等亲生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毋庸置疑外,其余自盛京随来,并自置、投充,以至无罪发遣之壮丁内,如有庄头委用年久有益农务,以及鳏寡孤独老幼废疾者,仍令庄头留养,其尚可谋生之壮丁等,令该庄头据实陆续呈报,该司呈明,臣等移咨该部,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嗣后庄头自置人口,不准载入丁册,其售卖之处,听其自便。倘遇歉收,惟准庄头之亲丁,并缘罪发遣壮丁,及鳏寡孤独老幼废疾者,仍照旧散给口粮,其余壮丁概不准其散给。如此,不但可免伊等互相争控之端,且庄头等既无拖累,而壮丁等亦得各谋生计矣。……谕允臣等行令臣衙门所属盛京佐领、锦州副都统、热河总管,暨凡有庄园之各该处一体遵行。是否有当,伏祈皇上睿鉴施行,为此谨奏。奉旨:依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十年六月《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内务府总管大臣的奏疏与乾隆帝之批示,及其随即遵旨施行的情况,反映出清朝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说明了不少问题。其一,皇庄数量很多,作用很大。奏疏中所提“口内庄头”、盛京佐领、锦州副都统、热河总管等所属庄园,皆归内务府管辖,为清帝私有,通称为皇庄,亦名内务府官庄,或简称官庄。清朝的皇庄,起源于进关之前清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占有的“拖克索”(即庄)。入主中原以后,世祖福临、圣祖玄烨采取圈占民田、调拨官地、逼民带地投充、垦拓官荒等方式,掠夺了巨量土地,佥拨大批壮丁(关外旧奴、投充人、缘罪无罪发遣人员、庄头置买奴仆),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庄园。康熙中年,畿辅有内务府所辖粮庄四百余所、银庄一百三十二所、果园二百五十余所、瓜菜园九十余所,盛京有内务府粮庄三百余所、果园一百三十一园,还有棉、靛、盐、碱庄六十所,以及盛京户部、礼部、工部、三陵所属官庄一百余所,总计皇帝共拥有庄园一千六百余所,占地近六百万亩,遍布于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西及内蒙古。此后不断扩建,乾隆年间增至一千九百余所,壮丁七万余名,连带老幼家口,人数当在二三十万以上。

  弄清这些情况,便可解开清史中的一个疑团,即清帝之俭约。康熙中年廷臣奏称,故明宫中用费极多,本朝极为俭约。前明每年用金花银九十六万余两,今悉充饷,光禄寺送内用银每岁二十四万余两,今只三万两。明朝宫中年用木柴二千六百万余斤、红螺炭一千二百余万斤,今分别只有七八百万斤、一百余万斤,“我皇上撙节俭约,至矣极矣”。康熙帝也多次宣称,“明朝费用甚奢,兴作亦广”,“一日之用,足供朕一月之需”。其宫中脂粉钱四十万两、供应银数百万两,入清时“始悉除之”。他于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三日下达普免天下钱粮的谕旨中,又着重指出,“朕每岁供御所需,概从俭约”,故有储蓄,以供蠲赋之用。《清圣祖实录》卷240,页10,卷244,页312;《石渠余纪》卷1,《纪节俭》。乾隆帝于乾隆十年六月初六日下的全免国中田赋之谕,亦讲了同样的原因,由于他“躬行俭约”,故“左藏尚有余积”,才能普蠲钱粮。

  圣祖、世宗及乾隆皇帝执政初期,是很注重俭约的,宫中用费确比故明减少了很多,这是事实;但是清朝皇庄之多及其“皇粮”数目之大,远远超过了明朝的皇庄,从而能够提供皇上大部分消费用品,减少了向户部要银和向民间征派,这也是事实。一千六百至一千九百余所各种类型的皇庄,六七万名壮丁,六七百万亩田地和大量山场牧场,在此基础上征收的“皇粮”,品名甚多,数量巨大,基本上能满足清帝及其宫中人员的需要。“皇粮”的品种,有米、谷、豆、麦、芝麻、苏子、瓜、果、蔬菜、鸡、鸭、鱼、蛋、猪、鹿、油、盐、布、草、石灰、木炭、柳条等一百余种,总数极为庞大。康熙中年,仅畿辅的四百余个粮庄,每年便上纳租谷十余万石,并交鸡、鸭、鹅六万余只,蛋四十余万只,草和秫秸八十万余束,灯油三万余斤,猪二千口。畿辅银庄年交租银三万八千余两。各类庄园、牧场年贡鱼、雉、鹿、狍、马、牛、羊、驼、参、珠、皮张,多达数百万。这为清帝少向户部、光禄寺要银,少科派于民,“躬行俭约”,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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