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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旗主贝勒(2)

  第三,八和硕贝勒拥有审断案件的权力。后金国很重视审理各案,以往遇有诉讼,审事官先审,报诸大臣,诸大臣鞫问后报诸贝勒,然后由努尔哈赤复审和断案,他亲自掌握着刑法的最后裁决权。现在汗渝规定,八贝勒共议后,置满、蒙、汉大臣和理事官各八员,一切案件经理事官审问后,告八大臣,八大臣拟议处理意见,上报八贝勒,由八贝勒裁断。这样一来,八和硕贝勒就从继任的汗手中夺走了生杀予夺的刑法大权。

  第四,八和硕贝勒有权奖惩和任免八旗官将。努尔哈赤深知用人是否得当的重要性,牢牢地把住了授予官职的大权,牛录额真以上官将的升降任免,皆须由他批准。现在汗谕规定,八贝勒“须贬斥奸诡之人,进举忠直之人”,这就是说,确定奸诡和忠直之权,归八贝勒所有,谁奸谁忠,不是由官将本人自封,也不是由新汗钦定,而是由八贝勒评定。用谁罢谁,全由八贝勒集议处理,新汗丧失了独自奖惩任免官将的权力。这样,就在用人这一重要关节上堵住了新汗与八贝勒争权的道路,否则,官将如由新汗一人任免,八贝勒不能过问,那么,新汗可以通过重用亲信、罢革八贝勒属人的办法,控制重要官职,扩大个人势力,为进一步排斥、压制八和硕贝勒,提供有利条件。

  第五,八和硕贝勒有权裁处八旗之间的争执,更换与惩治凶暴、无能的个别和硕贝勒。八旗制度下的和硕贝勒,是一旗之主,权力大,地位高,过去只有开国之君努尔哈赤,才能管辖各旗的和硕贝勒,才能干预各旗事务,裁处各旗之间的纠纷,才是掌握委任、罢革和硕贝勒最高权力的八旗之主。现在汗谕规定,八贞勒集议后,罢斥庸懦无能的“劣王”,另立其下之子弟为王。八贝勒还可以惩治“行为悖乱”的个别贝勒,罚银取物,夺其所辖诸申,甚至关押牢中,贬为囚犯。这就使八和硕贝勒从继任的新汗手中夺走了统治八旗的权力。这一规定,十分重要。设若不作出这样明确的限制,新汗拥有汗父斥革旗主贝勒,处理各旗之间纠纷的大权,那么,他就可以惩办与己对抗不听调遣的和硕贝勒,任用亲信子侄去更换旧的旗主。审理各旗争执时,偏袒本人及子侄占有的旗,重惩另一方。这样一来,用不了多久,新汗就可以成为执掌后金最高权力的八旗之主,就能彻底破坏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因此,这个规定成为关系到是确立君权至上还是八贝勒共享大权的根本性因素,是共治国政制能否实行和延续的十分重要的条件。

  第六,八和硕贝勒享有“八分”的特权。进入辽沈以前,后金国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抢夺的人丁、牲畜和财帛。过去,这些掳掠品,从原则上讲都应归汗所得,为努尔哈赤所有,其他人员,从诸申到贝勒,都无权私取,必须由英明汗赏赐。现在汗谕明确讲到,“汗父所定之八分之所得以外”,不许隐匿贪取。所谓“八分”,就是归八和硕贝勒共有,按“八家”分配。这就是说,掠来的人畜财帛,今后不再是新汗的私产,而应归八贝勒所有,按“八分”瓜分。如果努尔哈赤不作出这个规定,新汗完全可以沿袭汗父的旧规,占有全部俘获物后,将大量人丁马牛金银布帛分给自己及亲信子侄辖有的旗,少分给与已不和的固山贝勒。这样下去,各旗之间经济、军事实力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新汗的势力就能日益加强。可见,“八分”制是限制汗权、保证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一个重要经济条件。

  第七,继任的新汗与八和硕贝勒并肩共坐,同受国人朝拜。努尔哈赤是“承奉天命养育列国英明汗”,高踞宝座,所有人员,包括亲如子侄的尊贵贝勒,身为额驸分任要职的开国元勋、“佐命功臣”,皆须向汗叩拜,无权也没有资格与汗并坐,甚至在宴会时,相当长的时间里,四大贝勒及其他贝勒都不能入席就座,只能坐在地上,直到天命四年五月庆贺萨尔浒大捷设宴时,努尔哈赤才赐矮几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木极四大贝勒,令其坐在下面《满文老档?太祖》卷10.现在汗谕规定,继任的汗须先向“众叔兄”即诸贝勒叩首,然后才登上宝座,与诸贝勒并肩齐坐,同受八旗官将兵丁叩拜。这就从朝会礼仪上取消了新汗南面独尊的权利,贬低了他的威信,提高了八贝勒地位,体现了八和硕贝勒共掌后金大权的实情,从政治礼仪上对共治国政制予以保证。

  以上情况表明,和硕贝勒拥有很大权力,后金军国大政悉由八和硕贝勒共议裁处。当然,这并不是说继任的新汗完全是一个虚有其名的傀儡,一则他是后金国主,虽为八和硕贝勒集议任置,但毕竟是一国之汗,其政治地位理应比和硕贝勒高一些。再则新汗本身也是统治一旗、二旗的和硕贝勒,有自己所辖一、二旗的人丁、官兵做后盾。议处国政时,他既以汗的身份,又以和硕贝勒的资格,与议各事。因此,共治国政制并没有把继任的新汗排除在外,新汗也有很大权力,只不过是不能象汗父努尔哈赤那样高居八和硕贝勒之上独掌后金国军政大权罢了。

  从天命七年三月初三努尔哈赤宣布今后要实行共治国政制以后,八和硕贝勒的权力就逐渐扩大了。他们议定八旗官将的功过贤劣,提出升降任免的意见,报汗批准。努尔哈赤还取消了过去只汗处存有一个赏罚官将档子的旧制,改为备办八个档子,八贝勒各有一个,革某官一职,八档同书,赏某人一职,亦同载于八档。《满文老档?太祖》卷51.八贝勒具体裁处各种诉讼,一般案件,经督堂审理后,报八贝勒,由八贝勒断决。《满文老档?太祖》卷58、59.天命八年规定,取消诸贝勒各遣人丁捕貂采参捞珠的旧例,改为集中全部捕获物品,“按八分均分”。《满文老档?太祖》卷44.诸贝勒还下令,规定出叛国库存粮与民的价格,规定出售牛羊的价格,不许高价买卖。《满文老档?太祖》卷59.天命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努尔哈赤亲定,废除过去对汉民以“督堂”名义宣谕的旧制,改为以“八王之书下之”。《满文老档?太祖》卷58.这类事例表明,努尔哈赤虽然还执掌着最高统治权,但后金国军政财刑等日常事务已交八贝勒集议,报汗审批,一般都依议而行,他已逐步将权移交给八贝勒,积极为他去世以后完全实行共治国政制创造条件。

  二、三兄弟受压。

  (一)汗与三大贝勒掌权。

  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十一日,一代名汗努尔哈赤离开了人间,十二日诸贝勒议立皇太极继位,紧接着,天聪汗与三大贝勒及小贝勒分别立誓,从此开始正式实行汗父制定的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根本制度。由于议立新汗中,大贝勒代善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誓词中又抬高三位大贝勒的地位,增强了他们的影响。因此,几年内共治国政制的具体执行情况,与天命七年三月汗谕的规定,有所不同,那就是突出了三大贝勒的地位与影响,以新汗和三大贝勒为主,加上诸小贝勒,共同治理后金国。

  天命十一年九月,天聪汗皇太极与诸贝勒议定,立八固山额真,正黄旗那木泰,镶黄旗达尔汉额驸,正红旗和硕图额驸,镶红旗博尔晋虾,镶蓝旗顾三泰,正蓝旗拖博辉,镶白旗车尔格,正白旗喀克笃礼,“国家政事,令其肩任料理,与贝子偕坐共议。出猎行师,各领固山而行,凡事皆听稽查”。八旗又设佐管大臣十六员,以拜音图等十六人充任,“不令行兵驻防,一切国政,听其办理,狱讼听其审断”。再设调遣大臣十六员,以叶臣等人担任,“设防出征则随行,在国则协理词讼”。《清太宗实录》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八旗官制的这一重要改革,并非由汗独主,而是汗、贝勒商议决定。

  天命十一年十二月末,天聪汗欲复书明辽东巡抚袁崇焕,提出议和条件,命巴克什达海、库尔阐诣诸贝勒府宅商议,达海先至大贝勒代善家,次至二贝勒阿敏家,再往三贝勒莽古尔泰府宅。《清太宗实录》卷1,天命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这样关系到后金强弱兴衰的重大决策,也不是由新汗一人独断,而必须和诸贝勒首先是三大贝勒商议定夺。

  在朝会方面,则是三大贝勒与汗并坐齐尊。《满文老档?太宗?天聪》卷一载录了天聪元年正月初一的朝贺仪式:

  “天聪元年,丁卯,正月初一日,众贝勒、大臣及文武官员,五更末集于大衙门,各按固山顺序排列。黎明,天聪汗率众贝勒、大臣,诣堂子拜天,行三跪九叩礼。还,汗出坐于衙门,众贝勒、大臣及各旗依次行三跪九叩礼。……昔满洲国礼,大贝勒、阿敏贝勒、莽古尔泰贝勒三贝勒,以兄行敬,命坐于汗之左右,无论何处,亦命与汗列坐,不令下坐。”

  不仅是在后金国内旗下官将,诸申朝拜时,天聪汗皇太极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四位并肩而坐,就是其他部蒙古贝勒来拜见时,亦系对四人同样行礼。比如,天聪元年八月十八日,蒙古察哈尔部的阿喇克绰忒部巴尔巴图鲁、诺门达赖,吹尔扎克苏三贝勒,率领人丁来投,“跪谒汗后,依谒汗之礼会见三大贝勒”。乾隆本《清太宗实录》和《东华录》,都将此事改写为“朝见赐宴”,删去了“依谒汗之礼会见三大贝勒”的重要内容。这是依照天命七年三月的“汗谕”和十一年九月的誓词,体现了三大贝勒与汗并坐称尊的精神。

  这些事实表明,军政要务是由天聪汗、三大贝勒、和硕贝勒、议政贝勒(即阿巴泰、杜度、济尔哈朗、德格类等贝勒)等十五人共议裁处,后金国正式实行了努尔哈赤生前确定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但有所修改,即突出了三大贝勒的地位,新汗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大贝勒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

  这个局面,对岳托、硕托、阿巴泰、杜度、萨哈廉、济尔哈朗、德格类等贝勒,没有什么影响,他们都不是旗主贝勒,仅是辖有若干牛录的小贝勒和议政贝勒(岳托后来承袭其父代善的镶红旗),本来就要受汗和三大贝勒的管辖,这样的变化不影响他们的势力、地位和利益。可是,对于多尔衮三弟兄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三人皆是汗父生前确定的“分掌全旗之子”,都是旗主,都应与皇太极、代善、阿敏、莽古尔泰这四位旗主平起平坐,共议国事,齐定大局,岂能屈居三大贝勒之下,为其附庸,这是有违努尔哈赤关于旗主贝勒的权力、地位的规定的,是与八旗制度下旗主贝勒应有的权势相矛盾的,是与国法、祖制不相容的。但是,汗父一去不复返,亲母被迫从夫于地下,十二岁的多铎,十四岁的多尔衮,二十一岁的阿济格,怎能对抗年长诸兄,怎能违背新汗与三大贝勒的意旨,只有屈居末座,听其摆布了。

  (二)惩罚阿济格。

  不仅是在朝会座次及议处政务时,多尔衮三弟兄遭到冷遇,损害了他们作为旗主应当享有的权益,而且还受到了直接的打击。就在汗父去世以后的第五个月,天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阿济格便因厄参一案,被判处有过,罚取银物。《清太宗实录》卷一,对此事的载述如下:

  “(天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罚阿吉格贝勒。先是,蒙古扎伦卫兀儿宰吐贝勒子厄参台吉,逃奔阿吉格贝勒,上以其兄弟歹青、拉式希补,俱在得格垒贝勒下,命同居一处,厄参台吉不从,愿从阿吉格贝勒。得格垒贝勒遗得忒往拘,执厄参台吉手而出,阿吉格贝勒怒,刃伤得忒首,故罚鞍马四匹、盔甲四副、马七匹、银一千两。”

  《实录》没有写明是天聪汗的裁处,还是汗与三大贝勒集议后的判决,按行文来看,似乎是汗的决定。这首先就是欠妥的。阿济格是镶白旗旗主,就算是他有了过失,汗也无权单独对他惩治,这是违反八旗制度精神的。

  其次,就这案子本身来说,阿济格没有什么过失。按照努尔哈赤创定满蒙联盟的基本政策,离开故土投奔后金的蒙古贝勒、台吉,是要受到优遇的,封授官职,赏赐庄园、人畜和财帛。,至于愿入何旗,更是取决于本人意愿。既然厄参台吉来归以后,愿意跟随阿济格贝勒,当然应该从其所请,拨入镶白旗,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改隶正蓝旗德格类贝勒麾下?是不是因为德格类有其兄三贝勒莽古尔泰撑腰,就要徇私废法,曲从其求。皇太极命令厄参隶于德格类,本身就犯了错误,违背了不能干预其他旗主所辖之旗本部事务的禁约。德格类也不应仗势横行,遣人往拘已属他旗旗主之人,强行归隶于己。他没有这个权,他管不了镶白旗,该旗之人,只有阿济格才有权管,才管得了。可是,皇太极偏偏要管,德格类硬要横行,给阿济格过不去,怎么办?堂堂一旗之主,就眼睁睁地看着外旗之人横行霸道,强将属下人员带走,此气实在难忍。何况,今天可以拉走一个厄参,明天便可以捆走另一人,如此下去,镶白旗岂不是要被搞垮。是可忍,孰不可忍,阿济格砍击来人,进行反抗,这是自卫的反抗。

  再次,皇太极偏袒蓝旗,惩治阿济格,处事不公。即使阿济格伤人有过,德格类派人往拘也不应该,双方都有欠妥之处,各打五十板,也就结案了。可是,天聪汗不处治德格类,只惩办阿济格一人,罚银取马,一千两银,鞍马四匹,马七匹,是相当重的处罚了,这样的判处,是不公正的,是不妥当的。

  厄参一案虽然了结了,可是影响不小。通过这次纠纷,人们不难看出三个问题。一是皇太极、德格类欺侮多尔衮三弟兄,欺阿济格,压制二白旗。二是阿济格蔑视君汗圣命,不顾后果如何,就敢顶着干,不让厄参走,不许德格类差人横行,亲自持刀上阵,砍伤来使。三是皇太极坚持己意,徇私断案,一定要将压制阿济格的行动进行到底。一年多以后阿济格被赶下旗主的宝座,显然与此案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三)夺走镶白旗。

  厄参一案,固然损害了多尔衮三弟兄的利益,但这毕竟是冲着阿济格来的,处分了阿济格,没有把多尔衮、多铎直接挂上,多尔衮还可以自我解嘲,说什么此事与他无关,佯装不知。可是,另一件事,他就没法开脱了。天聪元年十二月初八日,三大贝勒与众贝勒斥责阿巴泰贝勒狂妄不敬时说:“阿吉格阿格、多里洪阿格、多躲阿格,乃父汗分掌整固山之子。”《清太宗实录》卷2,天聪元年十二月初八日。这里说得很明确,三大贝勒与众贝勒是知道汗父努尔哈赤要使多尔衮三人俱为一旗之主,都成为旗主贝勒。但是,问题也就出来了,现在,他们三弟兄只有两旗,阿济格是镶白旗旗主,多铎是正白旗旗主,多尔衮没有当上旗主贝勒,这是什么原因?并且,努尔哈赤在日,亲领正黄、镶黄二旗,皇太极领正白旗,为什么现在皇太极多了一旗,成为镶黄、正黄二旗的旗主,多铎反而领有正白旗?皇太极增加的这一旗从何而来,损害了谁的利益?虽然《满文老档》和《清太宗实录》,以及所有清初文献,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然而,通过对天命末年天聪初年政局的分析,我们还是可以有所了解的。

  朝鲜人李民于天命四年(1619)三月萨尔浒决战时被俘,在后金住了一年多。他对八旗旗主,作了如下叙述:

  “胡语呼八将为八高沙。奴酋领二高沙,阿斗、于斗总其兵,如中军之制。贵盈哥亦领二高沙,奢夫羊古总其兵。余四高沙,曰红歹是,曰亡古歹,曰豆斗罗古,(红破都里之子也),曰阿未罗古。……(奴酋黄旗,贵盈哥黑旗,红歹是白旗云。)”李民《建州闻见录》。

  贵盈哥是代善,红歹是为皇太极,亡古歹系莽古尔泰,豆斗罗古是杜度,阿未罗古即阿敏。这就是说,在天命四年三月到第二年七月,后金八旗旗主是努尔哈赤(辖二黄旗),代善(二红旗)、皇太极(白旗),阿敏、莽古尔泰和杜度。

  天命六年九月,朝鲜满浦佥使郑忠信,奉国王之命,入使后金,“详探”情报,回国之后上报说:

  “老酋自领二部,一部阿斗尝将之,黄旗无画,一部大舍将之,黄旗画黄龙。贵盈哥领二部,一部甫乙之舍将之,赤旗无画,一部汤古台将之,赤旗画青龙。洪太主领一部,洞口渔夫将之,白旗无画。亡可退领一部,毛汉那里将之,青旗无画。酋侄阿民太主领一部,其弟者哈将之,青旗画黑龙。酋孙斗斗阿古领一部,羊古有将之,白旗画黄龙。”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出版,第3146页。

  按郑忠信的调查,努尔哈赤(老酋)亲领正黄,镶黄二旗,代善领正红、镶红二旗,皇太极(洪太主)主正白旗,莽古尔泰(亡可退)主正蓝旗,阿敏(阿民太主)领镶蓝旗,杜度(斗斗阿古)主镶白旗。

  这两次载录的旗主,除努尔哈赤是由阿济格、多铎承袭外,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都延续下来了,只有杜度一人,后来却降入小贝勒的行列。并且,在天命九年正月初一朝贺时,杜度已退居多铎之后,与阿巴泰并列第八,已未作为旗主对待。可见,努尔哈赤之所以说,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三人都是“分掌整固山之子”,不是随便乱说的,而是有足够的根据,这就是他亲辖两黄旗和杜度领有的镶白旗,以这三旗分给多尔衮三弟兄。可是,不知是什么原因,努尔哈赤没有来得及将杜度所领之旗给予多尔衮,就一病不起了,杜度一旗暂时虚悬。新汗皇太极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大贝勒,本应该遵循汗父遗愿,让多尔衮真正成为执掌全旗之主,将杜度所辖的镶白旗给予他。但是,理由归理由,事实归事实,杜度不再当旗主,新汗皇太极却由一旗增加为两旗,并将这两个白旗(正白,镶白)改叫正黄旗、镶黄旗,而将汗父的二黄旗易名为正白旗、镶白旗,由阿济格、多铎分主。这一更换、增减,改名的结果是,皇太极获利极大,不只多了一旗,并因有这二旗作为资本,便可与大贝勒代善比比高低,便可以此为基础逐渐扩大君权,削弱诸贝勒势力,破坏和取消共治国政制。这个变化的受害者是多尔衮三兄弟,有了三个旗的实力,他们本来可以与其他贝勒对抗,不会受到上述种种的欺压,失去一旗,年龄又小,力量对比太悬殊,无法斗争,只有忍气吞声,听凭汗与三大贝勒的摆布。吃亏最大的是多尔衮,眼看就要登上镶白旗旗主的宝座,就要进入决定后金军国大政的八和硕贝勒行列,却一下子被别人拦住,进不去,上不去,旗被新汗夺去了,只能退居末位,只能低头端坐,恭听国主训谕和三大贝勒教诲。这对于胸怀大志自负甚高的多尔衮来说,实在是难以忍受,但又不得不忍受。代善等三大贝勒和皇太极,又欠下了多尔衮三弟兄一笔债。

  第三节晋任旗主。

  一、汗、贝勒争权。

  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初一日,皇太极继位为天聪汗,与诸贝勒书立誓词,对天盟誓。新汗发誓要尊兄长爱子侄,诸贝勒誓称要“忠心事君”,小贝勒不得“媚君希宠”,一派同心同德共保江山的友爱亲密气氛,看起来颇为动人,然而实情却完全两样。多尔衮三弟兄失去了汗位,丢掉了一旗,亲母被逼死,降居小贝勒行列,岂能心甘情愿俯首称臣永不生事?诸贝勒之间,原就屡起争执,互不相让,怎能温恭谦让,友好相处?智勇双全颇具雄才大略的皇太极,怎愿与三大贝勒平分秋色,而不南面独坐称尊?人人皆英雄,个个俱豪杰,矛盾重重,形势复杂,而最尖锐、最关键的是新汗与诸贝勒的争权,集中表现为维护共治国政制与破坏、取消共治制的斗争。

  努尔哈赤本来是想通过共治国政制,来发挥八贝勒的才干,集议各事,免出误差,以巩固后金统治。但他万万没有想到,这样作,不仅无利,反而有害,将带来严重的恶果。因为,这样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是一种倒退的、落后的政治制度,严格执行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后果,可以用“分、乱,弱、亡”四字来概括。

  按照努尔哈赤的规定,继任的新汗没有掌握管辖八旗的君权,不过是占有本旗的和硕贝勒而已,一切皆由八贝勒集议决定。因而,统一的后金国实际上被分解为八个独立的小国,一旗即一国,各旗只归本旗的旗主统治。新汗当然不愿长期这样遭受其他和硕贝勒挟制,一定想仿照汗父努尔哈赤榜样主宰一切,从而必然与其他和硕贝勒发生冲突。各个和硕贝勒之间,势力大小不一,想法也有差异,议处国政时,很难秉公执正,权势强大的贝勒会乘机为己牟利,偏袒本旗,欺凌弱小贝勒(象前述对多尔衮三兄弟的欺压),和硕贝勒之间必然争吵不休倾轧不已。争必乱,乱必弱,在当时四面皆敌内外交困的条件下,后金如果分为内讧于墙、势衰力弱的八个小国,怎能迎击明朝军队,怎能打败蒙古和朝鲜,必将陷于四面楚歌的困境。

  我们可举几个例子来评论一下。就在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皇太极即位汗贝勒盟誓和好的当天,阿巴泰贝勒就发了牢骚,不满于现有地位,提出了反抗和威胁。《清太宗实录》卷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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