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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婚年龄

中国古代两位最杰出的解经大师郑玄和孔颖达都认为,所谓“婚姻”即“夫妻”之谓,“婿曰婚,妻曰姻”,而“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这里揭示了婚姻问题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婚姻是人类文明时代在自然规律支配下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合形式,直接表现为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另一方面,伦理型的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德治”,要求一切行为都“齐之以礼”。因而作为社会生活重要内容的婚姻就必然首先体现在规范严格的“嫁娶之礼”中。

中国文化黎明时期出现的“天人合一”、“家国合一”的思想,在逝者如斯的历史长河中表现出永久的魅力。它那以“仁”为本的内在精神,以社会人生为终极关怀的人文主义意向使嫁娶之礼在诸多礼仪中被格外重视。正如《礼记·昏义》所说:“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在先儒所拟构的层垒式的社会关系中,“夫妇”是最基本的纽结,“夫妻之义”是伦理观念的核心。正因为如此,“嫁娶之礼”始终凝聚着现世政治、经济、文化的重重折光。

适婚年龄的高低,各个朝代并不统一,史籍上关于同一历史时期适婚年龄的记裁也有抵牾,至于礼法条文与实际情况的差距就更大了。但总的来看,早婚的倾向是明显的,一贯的。

关于上古时期的婚龄,杜佑《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认为“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前者似乎不太可信,越是没有完全开化的时代婚龄越早,这是人类进化史上的普遍现象。后者的根据是《周礼·地官·媒氏》的记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上》、《礼记·内则》、《春秋·穀梁传·文公十二年》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中都有相同的说法,但这里规定的是婚龄的上限。《孔子家语·本命》说:“公(鲁哀公)曰‘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许嫁,有通人之道。’”这就是说,男子二十,女子十五就可以娶嫁了。在《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和《白虎通义·嫁娶》中还都提到,女子十四岁而精通,男子十六岁而精通。这表明,实际上古人早就知道男子十六、女子十四就已可婚。所以《左传·襄公九年》有“国君十五而生子”之说就不足为奇了。

周期的礼制婚龄不但在当时没有真正贯彻,后来也没有沿袭下来。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仍,增加了统治阶级对赋税、人力的需求,这使得婚龄不断向着早婚的方向变化。春秋末年,为报吴败越之恨,越王勾践下令全国: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婚者,惩罚其父母。西汉统治者为了迅速繁衍、增殖人口,更将婚龄提前。汉惠帝曾布令全国,女子十五以上不嫁,就要交纳五倍的课税。偏民不愿受罚,当然纷纷早嫁。《孔雀东南飞》里一再提到刘兰芝是“十七为君妇”的。汉乐府《陌上桑》中“罗敷年几何?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而这时罗敷已经结婚多年了,那么她出嫁时最多十四五岁。班昭就是“年有十四,执箕帚于曹氏”(《女诫·序》)的。而贵族集团成婚年龄更早,平帝即位,王莽的女儿嫁去做皇后时才九岁。

魏晋南北朝各代提倡早婚,女子适婚年龄一般在十三到二十之间。晋武帝时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北齐后主规定:“女子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者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北周建德三年发布诏告:“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所在军民须依时嫁娶。”婚龄的下限一个比一个更低。实际生活中真正等到二十岁才完婚的女子并不多,从史书所载的情况看,一般都在十七岁以前。如《北史·列女传》载:太和年间耿氏女年十七适史映周。《晋书·列女传》载:王广女十五岁为蛮帅梅芳所纳,慕容德之女平原公主十四岁嫁段丰,吕绍死时其妻张氏才十四岁,严宪十三岁适人,龙怜十三岁适人。《南史·后妃传》载:梁高祖宠幸的丁贵妃十四岁归高祖,陈文帝的沈皇后十岁即归文帝。另据《梁书·太宗王皇后传》,太宗简皇后王氏八岁拜为晋安王妃。此可谓当时女子早婚之尤者。

唐代贞观元年二月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请婚?令其好合。”但事实上,太宗自己也并非如此。文德顺皇后十三岁就与太宗成婚,想必朝野并未严格遵循男二十女十五之制,所以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朝廷重新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还是恢复了六朝旧制。整个唐代,女子以十三岁至十五岁成婚为多,大量女子墓志中的记载往往都是“及笄而适”、“初笄出适”,即指十五岁出嫁。另如贞观十五年饶安县令侯君妻刘夫人墓志铭云:“十四适于侯氏。”天宝十二载京兆杜氏墓志铭云:“夫人……载十有三,曰归于我。”也有年龄更低一些的,如天宝六载范阳卢氏墓志铭云:“年一十有二,归我扬子府君。”武则天年始十四,被召为才人。她的外孙女、太平公主的次女薛氏,结婚时才十一岁。

宋朝的法定婚龄一如唐朝,而辽、金、元的婚龄都比较高。《辽史·列女传》共录五人,其中记载了婚嫁年龄的有四人,一人年十八出适,其他三人都是二十始嫁。《金史·列女传》中记载了结婚年龄的有两人,分别是十八和二十三岁成婚。《元史·列女传》中所记载的女子结婚年龄,最早的十六岁,只有一人,其他都在十八至二十一岁之间,年龄在十七到二十之间尚未许婚的女子表彰了七人。据此可知辽、金和元代女子适婚年龄普遍比宋代提高,这是由于在异族统治下,封建礼教相对松弛,传统生育观念比较淡化,北方少数民族的婚俗逐步渗透并发生影响的缘故。

明清两代,刚刚萌芽的晚婚习俗被荡涤无遗。明洪武二年诏令:“庶民嫁娶年龄依《朱子家礼》。”《大清通礼》也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听娶嫁。”

“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在古代社会,多少个少女的天真梦幻与洞房花烛不和谐地重叠在一起。宗族繁衍的需要、国家徭役的需要以及落后的农业自然经济对足够的劳动力的需要,三者整合为这一早婚现象的历史背景。当然,生活是无限复杂、丰富多样的,历代女子逾二十而不嫁的“非礼”现象也频繁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门第族望难符,择偶条件过高。如唐大历九年杜府君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曰:“夫人……天资柔顺,至性温柔,让居身,礼义自度,欲求其偶,不亦难乎?故年廿四方归于杜氏。”陇西李姓为世族望门,李氏本身又教养极好,婚嫁要门第与修养都对等、相当,看来亦非易事。

二、社会动乱,烽火连绵。战争直接给人民生活带来困难,兵荒马乱,颠沛流离往往使婚嫁无法实现。杜甫《负薪行》诗写道:“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更遭丧乱嫁不售,一生抱恨长咨嗟。”这是历代特别是朝代末期普遍存在的情况。

三、家境贫寒,无力陪嫁。白居易《议婚》诗深刻地揭示过这一社会现象:“人间无正色,悦目即为姝。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荆钗不值钱,衣上无真珠。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踟蹰……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富贵人家的女子尽管丝毫不懂礼节,既娇且痴,逢人竟不行叉手礼,但刚到十六岁就很容易地嫁出去了。而家道贫寒的女子,尽管姝美姣好,知孝达礼,但到了二十多岁还是空守闺房,难以成婚。诗中所反映的唐代的情况,也是整个封建社会嫁娶风俗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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