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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满族的婚姻习俗

满族的婚姻习俗,起源于其先世女真人的婚俗,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又不断发生变化。在金代至明末,东北地区女真社会中,族外婚和一夫一妻制已成为婚姻的基本形态。进入辽沈地区,满族社会封建化进程加快,并受到汉族、蒙古族文化的影响,满族的婚姻形态逐渐发生变化,统治者着手对本民族传统婚俗中某些与儒家伦常观念相悖的习俗进行限制和改革。满族入关后,在婚姻习俗方面与汉族日趋接近,只是在一些具体细节上,仍较多地保留着本民族的传统特色,其婚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

满汉不通婚

满汉不通婚的习俗,由来已久。女真人时期,由于发动征服战争,大量掳掠汉人为奴隶,女真人自然不愿与处于下层的汉人通婚。到了努尔哈赤时期,满族在征服地区居于统治族地位,其社会组织、经济生活及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各方面都与汉族有很大差异,所以民间满汉仍不互通婚姻。进入辽沈地区后,为防止旗人“沾染汉俗”,满族统治者仍规定不许旗民通婚。如果满人私自娶汉女为妻,则不能上档(上册)和领红赏,而且不能领取钱粮。如果满族女子嫁给汉人为妻,不仅取消享有的特权,还要受到舆论的非议。满汉不通婚,后来渐渐成了全族人的定规,尽管没有律令方面的严格规定,但满族人几百年来基本遵守这条定规,并成为满族的旗制、祖制和祖训。自女真建国以来,历史记载的满汉通婚的例子是很少的。

这里还有一个典故:乾隆生了一个宝贝女儿,可惜脸上长了一颗黑痣。相士为她算命,说“主灾”,须嫁给比王公大臣更显赫的人家才能“免灾”。乾隆非常疼爱自己的女儿,左思右想,满族贵族都没有合适的。无意中想到山东曲阜的孔府为世代公认的大贵族,天下恐怕是没有一家能比,顿时喜上眉梢。但转念一想,孔氏乃汉人,身为乾隆皇帝的女儿怎么能嫁给汉人呢?不禁左右为难起来。

好在乾隆皇帝是个头脑灵活的人,他巧妙安排,转了个弯,把女儿送到文学殿大学士于敏中家里,做于敏中的干女儿。于敏中是汉族人,这样,公主就借了“汉人”的光,成了汉家姑娘了。过了一段时间,乾隆的爱女以于敏中干女儿的身份嫁给了孔子第七十二代嫡孙衍圣公孔宪培,其排场讲究,极其隆重。据说乾隆下江南时专门去曲阜,就是为了看望这个女儿。现在,到过山东曲阜孔林的人都会看到,在孔子墓东北,有一个豪华墓坊,名为“于夫人坊”,这就是乾隆女儿的坟墓。

严格来讲,“满汉不通婚”并不是指满族人不能与汉族人结婚,在八旗内部是可以通婚的,所谓“八旗”,不只包括满人,也包括汉八旗和蒙古八旗,汉人只要抬了旗籍就算旗人了,可这并不能抹杀满汉区别政策的存在,因为“汉人”抬旗就表示放弃自己的民族身份,甘当满人的奴才,这个权利是以彻底牺牲作为汉民族一员的尊严为代价换来的,毫无平等可言。

众所周知,乾隆帝的祖父康熙帝的血统中就有汉人的成分,康熙帝的母亲顺治帝之妃佟佳氏一半血统是汉,另一半是满。佟佳氏的祖父佟养真原是明将,早年随明将李永芳一同降清,佟氏一家很早就入了旗籍,成了汉军旗人,佟佳氏的父亲佟图赖是清朝元勋,汉军旗人,授太师、一等公。后来佟图赖改名图赖,省去了自己的汉族姓氏,并娶了个满族人做老婆。他们的后人与满族之间的通婚,属于旗内通婚,并没违反“满汉不通婚”的祖制,后来,佟氏选秀女入宫,做了顺治帝的皇妃。

清军入关之前,明清之间分属两国,皇太极没有“满汉不通婚”的禁令,但通婚较少,若有通婚,也必须由君主主持。满族入主北京之初,严禁娶汉女。史载“顺治元年孝庄皇后有谕,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此旨旧悬神武门内”。但满族入关之后,满人挟战胜之威,对汉人多有骚扰,有强逼婚嫁的情况。

考虑到这样无益地方尤其是京师稳定,并为了缓和满汉间的民族矛盾,顺治五年,顺治帝下诏说“不禁”满汉通婚,并且本人身体力行,诏选汉官之女备充六宫,还特准著汉装。顺治帝不仅娶汉军旗人之女佟佳氏为妃,还生下皇子玄烨,即后来的康熙帝。汉人户部侍郎石申的女儿石氏进宫后,被册封为恪妃,恩赐住进永寿宫,并准其所着冠服均为汉服。同时,赏石氏之母赵淑人乘肩舆进西华门,至右门下舆,入宫行家人礼,赐重宴等。顺治十年(1653),清太宗皇太极最小的女儿和硕恪纯长(和欣)公主12岁下嫁平西王吴三桂之子吴应熊。三藩之乱后,吴应熊被诛,康熙帝还特别慰问这位姑姑,丈夫死后,她又独自生活了30年,一直活到63岁。顺治十二年(1655),和硕显亲王之姊赐和硕格格号,固山贝子苏布图之女赐固山格格分别下嫁靖南王耿继茂之子耿精忠和耿昭忠。

顺治年间所写的允许满汉通婚的谕旨并不是顺治帝之意,而是多尔衮之策。顺治五年(1648),摄政王多尔衮告谕礼部:“如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之臣子,自此以后如果满汉官民有愿意联姻,随其自便”。八天以后又加上一条,即满人如要娶汉女,必须保证是娶来作正妻,才可准许他娶,也就是不准娶汉女作妾或作婢,其用意也是减少骚扰,促进和睦。其用意无非是为了缓和极其紧张的满汉矛盾。

满洲贵族入关最初几年,推行一系列民族压迫政策,激起汉族各阶级和集团一轮又一轮的反抗,形势始终处于动荡不安之中。顺治五年年初降清明将金声桓等人的重新反清归明,更使这一年成为满族入关后统治危机最为深重的一年。尽快采取措施来缓解极其紧张的满汉矛盾,已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皇太极死后,清朝皇室内部便陷入残酷的夺权纷争之中,这种纷争与政治主张的不同交织在一起,就表现出了对待汉族的截然相反的两种政策。其中主张仿依汉制并对汉入采取争取团结政策最力的多尔衮,正是在这一年前后击败了他的主要政敌从而达到了权力的顶点。在由他掌握清朝大权的这一期间,采取了多起旨在缓和满汉矛盾的措施,诸如下令停止圈地、停止投充、设立六部汉尚书和都察院汉都御史、对满洲大臣指摘汉官的做法予以严禁,以及开科取士、撰修明史等等,虽然这些措施未必都能付诸实施,动机则是清楚的,下诏准许满汉通婚,正是这些措施中的一项。

不过,几天之后,多尔衮对于满汉通婚作了进一步规定:凡希望嫁给汉人的满族官员之女或希望嫁给满人的汉族官员之女都需报户部登记户口,非官员家妇女许配满人听其自便,无须报部。并告诫满人务必合法结婚,除了正式的妻子,不许另占汉族妇女。可以看出,对官家子女通婚作了限制,必须要申报,不能自由通婚。非官员家即民间虽开了绿灯,但真正满汉联姻的人则很少。主要是因为满汉通婚的最大阻力来自于满族八旗,而非汉人。他们担心大规模的满汉通婚有可能导致八旗旗民特权的最终丧失,导致八旗制度的崩溃。

满汉通婚的倡议在多尔衮生前很难推广开来,基本上名存实亡。两年后,多尔衮出猎时死于途中。多尔衮死后受到清算,他被追夺了生前的名誉和爵位。当年满汉通婚的倡议也随之成为多尔衮的大逆罪状之一。顺治帝在上谕中强调恪守祖宗成法,宫中严禁蓄养汉籍女子,顺治帝自己出尔反尔重新抬出“家法”,标志着所谓“满汉通婚”政策的终结,企图进一步推动满族和汉族融合的努力宣告失败。由于顺治年间,清政策始终处于各种内外矛盾之中,斗争异常激烈,政策起伏也很大。顺治帝死后,孝庄太后以“罪己诏”的方式对顺治帝几乎做了全面否定,就是这种矛盾和斗争的结果。顺治朝推行的满汉通婚政策,并不能代表清政府的基本政策。

在民间,随着满族的大量南迁,汉族人之风俗逐渐浸入满族人的日常生活中,使清朝统治者深为担忧:“居之既久,渐染汉习,多以骄逸自安……再满洲旧族,其命名如汉人者,上深厌之,曾谆谆降旨,不许盗袭汉人恶习……”

多尔衮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提出“满汉一家”的思想较之清朝其他统治者,确实高出一筹。虽然多尔衮提倡满汉通婚,但在多尔衮生前很难推广开来。后来,鳌拜等四位顾命大臣辅佐年幼的康熙皇帝期间,政治上更加趋向保守,朝野内外刮起一股恢复八旗祖宗旧制的风气,已趋缓和的满汉关系再度紧张,满汉不得通婚的禁令更是成为天条,满人汉人都不得违反,违者将受到严惩。

乾隆时期,有的人开始使用“顶名”的办法通婚。即民人姑娘的名字顶上汉军旗人已出嫁的女儿的名字上册。因为满族红、黄带子的户籍直属于宗人府,非红、黄带子的满族的户籍,不属于宗人府,汉族民人的户籍,属于户部。所以红、黄带子和民人通婚,可采取以民人姑娘的名字顶上不属于宗人府所辖的满人姑娘的名字来上册。乾隆朝以后,满、汉通婚的禁例进一步打破。红、黄带子娶民人女子为嫡妻仍用顶名办法,但娶民人女子为庶妻,庶妻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到清代末期,满汉通婚的事例日渐增多,这时不仅满人可以娶汉军旗人和民人的女子为妻,而且有满人女子嫁给汉人的,到清代末期汉军旗人和民人之女子嫁给满族人的例子就更多了。

早在入关前,大清律例就对满、汉联姻作了一系列规定,主旨在于控制汉族文化对满族的浸染,只强调加强满、蒙的政治联姻,以增强满族实力。入关之后,对与汉族人联姻,有时明确禁止,有时较为松懈,但汉族人一般很难进入满、蒙中上阶层。起初,清廷将皇室女子许配于三藩之王,而三藩通婚之王吴三桂、耿精忠等最后竟发动了“三藩之乱”,为此清王朝调整了与汉族通婚的政策,使得清代中、晚期汉族与满族上层通婚减少,皇帝也不再将满洲女子赐婚给汉族官员大臣。当时正值民族矛盾尖锐之际,清统治者有意笼络降臣,缓和矛盾,但在实际上,除满族权贵掠夺汉人为妾外,还谈不上民间的自愿联姻。自视高人一等的满族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以及风俗习惯上,仍与汉族有差别,自然不愿与汉人通婚。

满、汉通婚的形式一般分为掠夺婚、选婚、自由结婚。选婚制实施时,汉人的女子也有机会与上层满族贵族联姻,而自由结婚主要是在民间,庶民百姓在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原则下结合。

虽然满族入主中原前就不乏婚姻条令,也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地域条件和经济条件以及战争的频频发生,满族贵族、富人多妻,连普通民丁也多妻。满族社会的多妻制度,在皇太极时期就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他们建立了按等级和战功分配和占有妻子的制度。1637年3月,皇太极训谕:“至于朝鲜妇女,军士以力占得之”。《清稗类钞》中记载:满族亲王靠抢夺而娶汉女。豫亲王多铎之妃刘氏就是一例,抢夺之后,受王命赐刘氏冠服,张灯作乐,行婚礼。第二年,刘氏由于生下一子,被立为王妃。

康熙不仅娶汉人为妃,而且将这个王妃生的公主许配给汉人。康熙帝玄烨有20个女儿,其中有一女下嫁汉人。这就是玄烨的第十四个女儿九公主,她生于康熙二十八年(1689),她的生母袁贵人是汉族。康熙四十五年,玄烨封17岁的九公主为和硕公主,赐旨下嫁散秩大臣(相当于今日中央警卫局副局长)、一等男孙承运。

孙承运之父孙思克祖籍辽宁,汉军正白旗。他在平定三藩之乱中立下汗马功劳,死后追赠太子太保。在众多汉籍达官贵人之后中,独独选中孙思克之子孙承运来下嫁九公主,有康熙帝安抚汉籍臣子之意。

到了乾隆时期,乾隆皇帝先后娶了四位汉籍的妃嫔,按照清朝的后妃制度宫中严禁选汉人女子为妃,但乾隆皇帝却有四位汉籍的妃嫔:一是扬州籍的明贵人,一是苏州籍的常在陶氏(后册封为禄贵人)。还有两位陈姓妃嫔。一位是婉妃陈氏,乾隆初赐号贵人,乾隆十四年册封婉嫔,乾隆五十九年晋封为婉妃;另一位是芳妃陈氏,初入&赐号贵人,乾隆五十九年册封芳嫔,嘉庆即位,奉太上皇敕普芳妃。然而,乾隆皇帝的汉籍妃嫔皆无生育,所以也没有汉籍公主了。

清代晚期,由于满汉人民长期杂居共处,互相往来,早已没有什么纯正的汉人或者满人。满族的婚姻习俗发生了很多变化,到了清末,满汉之间在语言、风俗、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渐趋一致,满汉通婚这种民族融合的趋势成为必然,满汉通婚的禁例也渐渐被打破。

为此,光绪二十七年(1902),清统治者不得不宣布废除满汉通婚的禁令,“所有满、汉官民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毋庸拘泥”,以笼络汉族子弟。

当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时候,孙中山先生提出“驱除鞑虏”的口号,北京以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满族旗人并没有因此逃回老家去,而是纷纷改成汉姓,使用汉文汉语,就地包装成汉族。比如侯宝林就是满族,四岁时被舅舅张金斌从外地送到北京地安门外侯家,直到1985年才改回“满族”。

由于汉民族同化力量强大,汉、满及各民族之间的通婚,使得满族人的生活习俗日渐淡化,汉、满族风俗习惯逐渐融合杂糅。不过一些生活在满族原乡的人们,每天饮食起居,不少还保持着原汁原味的满族习俗。比如说禁忌方面,不吃狗肉,不打乌鸦,其实就是满族的习俗。满族人还忌讳穿用狗皮做成衣服的人进家门。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大团结政策。通婚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彻底打破了在本民族内通婚的狭隘观念和民族偏见与歧视,发展了民族通婚。包括满族在内的北方各民族与大批汉族实行杂居,并普遍与汉族结亲,共同为祖国的开发和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旗民不结亲

除了“满汉不通婚”之外,在八旗中还有一种叫做“旗民不结亲”的风俗,即旗人不可与旗外民人结亲。“旗民不结亲”和“满汉不通婚”是不同的。满族人建立政权后,为了巩固统治,推行八旗制度。旗人与非旗人有着非常严格的区别。满族人都编入八旗;以后又将归顺的蒙古骑兵也编入八旗,称为蒙古八旗;同时又将部分最早归附努尔哈赤的汉军也编入八旗。此外,八旗还包括部分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和锡伯族。于是以北方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旗人为一方,以汉族绝大多数未被编入旗的人为另一方,加以区别。所有在旗的人称不在旗的人为“民人”,当然主要是汉人。于是在八旗中形成了一种叫做“旗民不结亲”的风俗。准确地讲,“满汉不通婚”并不是指满族人不能与汉族人结婚,在八旗内部是可以通婚的,但是旗人不可以与旗外民人结亲。但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些汉人为了巴结满人,纷纷加入八旗,成为汉八旗的一员。于是他们也就成为旗人,就可以与满人通婚了;而有的汉族旗人又从八旗中解脱出来,再次成为“民人”,于是就不能与满人通婚了。因此,可以说,“旗民不结亲”与“满汉不通婚”有一定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交叉现象。

“旗民不结亲”不见于《大清律例》,而是出自优先于大清律的“旗制”,将满人“家法”置于“国法”之上,执行起来相当严厉。按照“旗民不结亲”的礼仪,在旗者不得与没有旗籍的人结亲,违者可依旗制重惩,甚至可以杀头。清朝的旗制是高于国法的,从皇室到一般旗人都是先服从旗制,后服从国法,所以宗室子弟犯错不由国家典法处置而由宗人府处置,旗人自称“奴才”而不称“臣下”,旗人一旦犯制,可以“家法处置”而不经“明正典刑”,甚至可以生杀予夺。

清朝统治者在入关之后不久,确实颁布过旗民通婚的禁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局势的变化,这一禁令有所松弛,主要表现在允许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以及对汉军旗人与民人的通婚不予限制之上。与此同时,在乾隆朝汉军出旗为民之前,由于旗、民界限的不确定,八旗之内满汉成分间的通婚成为满汉通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纳妾也成为民女进入旗人甚至宗室贵族家庭的重要途径。

关于旗民不结亲的规定,是从嘉庆朝开始制度化、规范化的。

到了道光朝,这一原则曾有所变通,“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联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予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

此议于道光十六年(1836)由户部奏准入律。违制者,杖一百,违令者,笞五十。实际上,清廷从未禁止过旗人娶民女。这种汉女可以嫁旗人、民人不得娶旗女的做法,成了“部分”禁止旗民通婚的政策。

到了咸丰朝,《户部则例》规定:“在京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旗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予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旗女嫁与民人,就要被开除旗籍,这是相当严厉的惩处。八旗驻防旗人的婚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绥远城的八旗驻防旗人,“民国以前,与异族通婚,公家限制甚严,偶有违制者,则停发其应领之份子钱。”所谓“与异族通婚”,实际上是指旗女嫁民人的情况。反之,民女嫁与旗人,给予恩赏银两,享受到与旗人一样的待遇,视作旗人加以对待。

到了同治朝,旗民不得通婚的政策开始松动。同治四年六月奏准:“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就是说,如果旗人在外落业,编入当地旗籍后,就可以与地方民人互相嫁娶。从清律的条文上看,旗人女嫁汉人为清律所严禁,但旗人娶汉人女则缓禁。

清政府在禁止旗民通婚之时,对宗室、觉罗与汉人的联姻,有着比对一般旗人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是因为满族统治者虽然接受汉族文化,但却拒绝满汉血统的融合,极力保持满洲贵族尤其是皇家血统的纯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清廷始终未曾禁止旗人娶民女,但宗室娶民女是不允许的,所以才会有“民人之女不准冒为宗室妻室入档,所生子女作为庶出”的规定。

对于不同身份旗人之间的婚姻,清廷曾经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八旗之内满汉民族之间的通婚是允许的,并且这些限制从来都是按照等级的不同而绝不是按照血缘的不同来制定的。对于八旗内汉军与满洲、蒙古的通婚、内务府内汉姓与满洲的通婚,却从未有过任何的明文限制,从未有过对旗内满洲、汉军间通婚的任何限制。京师及关内各驻防点的满洲、蒙古旗人与汉军旗人结亲者,屡见不鲜。在八旗内部,满族统治者只限制等级婚姻,而不限制种族婚姻。如满洲贵族钮祜禄氏额亦都从九世到十四世与汉军旗人联姻者达95人,康熙时,大学士索额图之女桓若嫁给了湖广总督辉祖之孙、副都统恒忠之子李揩(汉军正黄旗人)。再从选秀女来看,汉八旗女子一般都参加备选,直到1806年,才对“八旗汉军文职,自笔帖式以上、武职自骁骑校以上官员之女子一体备选,其兵丁之女不必备选,此特姑恤穷兵之至意”。

不仅如此,皇室与汉族通婚也不在少数。如康熙帝生母佟佳氏,嘉庆帝生母魏佳氏,乾隆帝的慧贤皇贵妃、淑嘉皇贵妃等,其出身皆为内务府的包衣,后经抬入满洲旗,类似情况不逐一而论。总之,八旗内部各民族的通婚实际上也带动了全社会的民族通婚,因为,非旗人的汉族不断进入八旗,而八旗的汉族人与满族通婚,加速了满族汉化的进程,为全面通婚特别是民间通婚提供了可能。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满族旗人和汉族旗人可以通婚,但只限于汉族女子嫁给满族人,满族女子不准嫁给汉人男子,即“汉不招驸马”。满族入关后,不但延续了汉族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而且将其发扬光大。清代对“妇德”、“礼教”的要求远远超越历代,因此清代有记载的所谓“节妇烈女”人数估计要比前朝多百倍。其中的“夫为妻纲”,汉人以满人为夫纲在清朝尚可,满人以汉人为夫纲就不行。汉人可以服侍满人,孝敬满人,而倒过来就行不通。所以汉军旗女子嫁满人的很多,却绝少听说有满人女子嫁给汉人的。

总的说来,满、汉通婚与否是以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为导向,并根据满族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不断作出调整的,但其总体而言是加以控制的。然而清代满汉民族之间通过通婚达到的交流和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绝非靠一纸禁令所能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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