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竟是习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创造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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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毛主席“亲自创造”了死缓制度,之后习主席又为弥补此制度的“漏洞”而指示“研究”如何才能让自己内部的贪官们“把牢底坐穿”。 euters

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里讲述了中国内地的权威刑法专家赵秉志透露了《刑法修正案(九)》中之所以会被加入专为贪官们设计的死缓之上再附加终身监禁的条款,就是因为“当时中央主要领导曾经批示,讲现在我们贪官有些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罪行那么严重,怎么能够过不了多少年就出来了,西方有一种制度,把牢底坐穿,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研究。”

赵秉志教授在透露这一内幕的那次演讲中还讲到: 对于死缓之上再附加终身监禁之举,在中国的司法界一直都是有争议的。观点之一是“否定这种制度的立法的正面价值,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常委们就提出来,我们国家《刑法修正案(八)》针对了一些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份子,规定了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现在的死缓的执行也比较严肃了,不像过去十年、八年出来,……,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置终身监禁,认为这个制度违背了我国长期实行的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与联合国相关的国际公约是相违背的。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讲到任何罪犯都有获减刑假释的权利。”

赵秉志教授还透露:“(如上)这种观点实际上在最高法院当年研究死刑核准权收回时候,曾经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讨论过要不要设置这样的情况,那次我参加了会议,肖院长提出以后,有一位资深教授说‘设立终身监禁跟联合国公约相违背’。联合国公约怎么规定的?肖院长当时讲我们会议先休息一下,研究室同志回去找文本,找来看看怎么规定的。后来胡云腾教授就回去找,几分钟拿来了,一念,联合国囚犯待遇准则,肖院长当时拍板我们不讨论这个问题了,最高法院不能够让国家立法直接违背联合国公约,我们不能提这个意见,所以,当时最高法院曾经试图研究这个问题,最后放弃了。”

先注明一句,赵秉志说的“最高法院当年研究死刑核准权”的具体时间应该是2007年1月1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曾经连续担任两届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于2019年去世之后,中共宣传机器称颂他的内容之一就是“在他的推动下,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如此说来,应不应该在中共刑法中加入 “终身监禁”条款的最早的内部讨论不但是习近平登基之前,而且还更早到习近平进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中共十七大之前。

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一句“最高法院不能够让国家立法直接违背联合国公约”,就把“终身监禁”的建议给怼了回去。

但是,赵秉志教授无奈地说:“这次在中央领导批示之下,我们的中央政法委有人建议,最后立法机关通过了。因此,在理论上还有人讲违背联合国公约精神,对于特殊预防应该说没有意义……”。

这里要解释一句,如上内容中的“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一整句的缩略,之所以被认为“跟联合国公约相违背”,是因为该“法”的具体内容是“不得减刑,假释”。

赵秉志所透露的如上内容,令笔者回想起习近平上台之后立即发出了对“党大还是法大“讨论的禁令,并昭示全党全国:“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早在2014年1月,我们夜话中南海专栏就发表了《习近平“旗帜鲜明”地宣布:“ 我为党之主,党在法之上”!》一文,提醒读者“习近平亲自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所要传达的‘重要信息’……,(就是)要籍此向全党、全国乃至全世界‘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大于法!’党就是大于法‘!’我为党之主,党在法之上‘!”

果不其然,就在笔者发表上文的次年,就因为习近平的一句“西方有一种制度,把牢底坐穿,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研究“”,当时的那届中央政法委立刻拿着鸡毛当令箭,下令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三审过程中,临时塞进去了”终身监禁”条款。

光从字面上看,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自然会令人“傻傻分不清”。维基百科对无期徒刑的解释是:“无期徒刑,也称为终身监禁(英语: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处所(别名为终身徒刑),而被永久剥夺自由的刑罚制度,是大部分国家地区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对自由权的终身剥夺。”

也正是基于对中共自己刑法中既有的“无期徒刑”与当时拟议中的“(附加)终身监禁”仅在字面上就有“冲突”之嫌的顾虑,就在中共政权的《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增设“终身监禁”条款持反对意见者的理由之一就是与其搞出一个死缓附加“终身监禁”,还不如把问题简单化,即在取消“死缓”的前提下,在现有的“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上增设附加条款。意思是把无期徒刑分为两档,一档是现有的(普通)无期徒刑,另一档是 “无期徒刑,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在内部讨论中曾提出这一“设想”的是当年的一位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此人早已退休。退休后才敢对身边友人透露,他当年的这一建议根本没有被呈送到上一级,即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内部遭到其他所有成员的“一致否决”。理由就是取消死缓看上去是“与国际接轨”了,但也与社会上的“非毛化”反动思潮步调一致了。

2015年4月,针对当时香港《明报》发表的一篇预测“周永康放在天津审判,真的有可能判死刑”的文章,本专栏发表了《周永康将会感谢毛主席的死刑不杀之恩》一文,文中介绍了被“判处死刑”和被“执行死刑”在中共刑法里是两个概念,道理就在于死刑中包括了“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前者即所谓“立即处死”,相当于中国古代的“斩立决”,后者因为还有“以观后效”四个字做铺垫,所以和古代的“斩监候”并不相同。所谓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上就是“判处死刑,并不执行”。

据此笔者在当时的这篇文章里非常肯定地判断,即使习近平当局认为周永康应该领受的刑罚必须比薄熙来的重,鉴于他周永康在专案组面前已经口口声声“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的优秀认罪态度,即使被宣布“判处死刑”,也会符合“可不立即执行”的条件,被习近平刀下留人。

当然,最终周永康不过是和“拒不认罪”,法庭表现相当恶劣的薄熙来同样下场,获判无期徒刑。二人剩下的区别只是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而薄熙来则是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也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政治局委员的党性就是不如政治局常委的党性强。不过这已经是本文主题的题外话。这里要说明的是笔者9年前的这篇文章,之所以取名《周永康将会感谢毛主席的死刑不杀之恩》,就是因为死缓是毛泽东的”亲自发明”,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为数十分有限的“实例”之一。

《中国法院网》曾刊登过《我国“死缓”制度探略》一文,说是“‘死缓’作为中国刑法的重要刑名和刑罚制度,是由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提出来的。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为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史称‘镇反’运动)。但由于运动中出现一些过火现象,引起了毛泽东主席的关注。为制止这种倾向,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别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会丧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处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同年5月8日,毛主席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死缓’刑名。”

该文中称颂“毛泽东提出‘死缓’这一全新的刑罚制度,从刑罚的角度看,既为古今之独创,亦为中外之首创,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的死刑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但是,无论是如上这篇文章的作者,还是中共人民网曾刊登过的《从毛泽东提出“死缓”刑名说起》等中共官媒公开刊登的史料文章,都还是为了忠实于毛泽东当年发明创造死缓的本意,羞答答地证实了当年中共政权的“镇反”运动中,杀人杀得已经令毛泽东都担心会导致整个中国“丧失劳动力”的地步了。

其实就在如上所引《中国法院网》文章中所说的“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别批示:‘杀人不能太多……’”的前一个月,也就是1951年3月30日,毛泽东还怒斥说“很多地方,畏首畏尾,不敢大张旗鼓杀反革命。这种情况必须立即改变。”

事实正如北京大学教授、中共党史研究专家杨奎松在《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一文中所说:“不讲证据,滥捕滥杀的现象相当普遍”,“全国范围出现处决人犯失控的现象,显而易见还是与毛泽东的全力推动分不开的。”

毛泽东发明了“死缓”的近三年之后,1954年1月,时任中共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的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262万余人,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712,000余名……。以被处决人数71.2万这个数字来计算,占当时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一点四二。

对这个数字强烈质疑的非常有说服力的文章可以列出千百篇,笔者只在这里做一个逻辑判断,如果仅仅是杀了当时全国总人口的不足千分之一点五的话,其“危害”还不至于严重到令毛泽东都要担心“丧失劳动力”的地步吧?

综上所述,当年毛主席“亲自创造”了死缓制度,之后习主席又为弥补此制度的“漏洞”而指示“研究”如何才能让自己内部的贪官们“把牢底坐穿”。于是就有了预估自己的犯罪金额已达获判死缓程度的大小贪官(这里的大和小是指官阶而言)们纷纷考虑是否要在纪委和监察委对自己实行抓捕(美其名曰“留置”)之前争取主动的情况一再出现,令习近平手下的吹鼓手们兴奋不已,据说一系列称颂习近平对毛泽东法制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习近平法制思想是对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制理念的继承、丰富和拓展……之类的文章都在炮制之中。

至于本专栏上篇文章中介绍过的前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明明已经被法庭宣布“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什么还会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宣布实施后的第一个“受害者”呢?而当时和习近平一起商定就“先拿白恩培开刀”的时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日后为何又有底气保证自己的前大秘董宏只要先自首就不会面临“把牢底坐穿”的下场呢?要知道,白恩培被落实并公布的受贿金额2.5亿,远不及董宏的4.6亿。可见,白恩培之所以被习近平和时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共同认为“是可忍,孰不可忍”,就是中共当局当时不敢对外公布的白恩培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额”,居然是被落实并公布的“特别巨大”受贿金额2.5亿的“差不多10倍,20亿以上”。

分析到此,似乎应该对本专栏之前的文章《王岐山的两个前“大秘”虽被死缓仍有出头之日,前“财务总管”可能要把牢底坐穿》做一点“技术”修正。那就是假如董宏也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话,只要这个数字“巨额”到了纪委和检察机关落实并公布的受贿金额之上,那么王岐山可能就不敢担保他董宏不至于“把牢底坐穿”了。

至于如今正在等待宣判的王岐山的前“财务总管”范一飞在犯罪金额比董宏略低,不过受贿时间比董宏长了8年的前提下,尚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身,所以如果不具备董宏被“从宽”时的最有说服力的“自首情节”,是否会被在死缓的基础上附加终身监禁,就要看习近平当局是否会从他范一飞的央行副行长的职务角度考虑杀一儆百、杀鸡儆猴了。

在中共央行历史上,历任行长、副行长中,范一飞并不是第一个被控受贿罪的。比如也曾经担任过央行副行长的项俊波就因受贿罪于201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但这位曾经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前央行副行长,其受贿的全部财、物加起来也才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请注意,6年前处理项俊波时,对其受贿金额的统计是“精确”到万,而6年后处理范一飞时,说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就把受贿金额“精确”到百万了。意思是百万之下“根本就不是个数”。这个巨大的变化,是不是也属于习近平法制思想的与时俱进呢?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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