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11天就偷腥 害小三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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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谢姓女子三年前搭上陈姓人夫,遭陈男妻子杨女抓奸,谢女允诺赔30万元(台币,下同,约9800美元),并不再与她老公来往,违约愿赔偿100万元;没想到谢女仍和陈男继续偷情,陈妻和丈夫离婚,提告谢女违约获赔70万元确定,再告谢女侵害她配偶权益,求偿100万元,高雄地院认为,谢女先后已赔偿100万元,认定5万元适当,全案仍可上诉。

谢女因为当小三,已经赔偿陈妻105万元。判决指出,陈妻与陈男在2014年10月6日结婚,新婚11天,当月17日丈夫竟外遇谢女,她对两人提告通奸,隔年4月和谢女签下协议书和解彻告,没想到同年7月丈夫又和谢女拥吻、一起吃海鲜,泡温泉,上摩铁拍性爱光盘。陈妻去年3月和丈夫离婚,提告要求谢女应为侵害其配偶权赔偿100万元。

法官审理时,谢女辩称,先前陈妻要求她履行赔偿100万元协议,法院判决她赔偿70万元确定,她已赔偿,陈妻不能重复请求,且陈男同时还有交往别女友,陈妻婚姻破裂责任并非她所造成。

判决指出,谢女与陈男在2015年7月16日在车上拥吻,同年8月4日一同泡温泉、吃海鲜,又到汽车旅馆开房间等行为,已经侵害陈妻配偶权益且情节重大,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