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最新进展:法医指黄洋或死于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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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投毒案”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林森浩投毒案因涉及名校青年高材生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告人林森浩在二审期间更换律师斯伟江,斯在二审阶段为其做出被媒体称为“惊天大逆转”的辩护,称被害人黄洋究竟是否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这一点尚存疑惑。但经上海市高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依然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以后,林森浩父亲林尊耀于6月初临时决定更换律师,转由在死刑复核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律师谢通祥担任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已在6月15日时会见过林森浩本人,并得到了林森浩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我们谈得非常好,林森浩非常聪明,但会见细节保密。”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谢通祥今天提交给最高法的申请书中,有5份直指对黄洋死因的“深究”。此前,林的二审辩护律师也多次提及有关质谱图的问题,但直到今天,林森浩的律师们还是没能拿到这些关键的质谱图。

谢通祥在《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中称,上海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分别称检测的饮水机、饮水桶、水杯、尿液等样品中发现了二甲基亚硝胺,但是,谢律师认为,这些报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科学鉴定得出结论所必需的质谱图、相关数据、图表、照片等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共同构成鉴定报告,此外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组成也应该合法。“因此,本案所有的毒物检测报告均为不合规范的、不完整的、缺失重要构成部分的检测报告,应属程序违法,各项毒物检测报告也存在一定实质与程序上的问题。

谢通祥还在《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中写道,根据国内外对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科学研究报告、官方文献的研究,“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死亡,逝者体内应含有相应的代谢产物,黄洋体内并未发现相应的代谢产物,所以不能证明其大量摄取过二甲基亚硝胺,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权威教授,法医专家则明确指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据谢通祥说,最高法院今天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linmiu 发表评论于
那么朱令是不是也属于铊过敏?
穷途迷津 发表评论于
留条命将功赎罪算了。反正国内的年轻人没几个是好人。
傻大目 发表评论于
我觉得被害人的父母最有权力说不杀吧?黄洋父母说这种话了吗?
要说慎用死刑,普通杀人犯应该和林这种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林不该杀,那普通杀人犯也不该杀吧?因为这厮是个什么医学博士就可以免死?这个在中国不可能被接受。
天柱山 发表评论于
仅仅因为一些小矛盾小嫉妒,这位就去杀人,心地何其窄狭,心理何其毒恶! 如果这样的人进入社会,特别是从事行医职业,更可能杀掉很多的人。杀人偿命,告慰黄洋在天之灵。
黄昏微醉 发表评论于
已经知道黄洋被自己投毒后病危,还能面不改色心不跳,假惺惺去看望黄并为他检查,而不说出真相。可见此人的心有多阴险多毒,才能如此镇定。这还不是故意杀人!
都是实话 发表评论于
被买通了,“药物过敏”是最简单,直接,安全,没法验证的借口。不过能少杀一个人就少杀一个吧。
空城之主 发表评论于
给我的感觉是又在什么地方加了钱。
地球客旅 发表评论于
慎用极刑既是文明进步的的标志,也是尊重生命的体现。
telomere 发表评论于
感觉律师的意思是投的药物剂量不足以致死,死亡原因是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换一句话说就是虽然投毒,但是量不是致死量,主观上没有想杀死黄洋的意思。
bobby41 发表评论于
名校青年高材生
文章中表示,这人现在还是被大家肯定的名校青年高材生。
社会没有良知了吗?
至于律师找来什么什么理由,中国人打官司的一套勾当有上千年历史,不奇怪。
事情很简单,就是律师要赚钱,犯人要活命,多活几天也好,
vycnd 发表评论于
嚷嚷留着这投毒杀人犯给人治病的,才真是有病,
赶紧让投毒犯给你治病吧
gamlastan 发表评论于
即使是药物过敏,也是有人投毒给他致死。
所以,维持原判也是对的。因为不是意外,而是蓄意谋害。
锦西 发表评论于
人品是第一的。这种大是大非问题到现在还在扯皮,真可悲。在美国这种人永远不能被信任。敢投毒的人,没有什么还不敢做的。
fkkn 发表评论于
留在世上是个祸害
沈成涵 发表评论于
已经证实黄洋非死于铊中毒。也就是虽投毒,但不至死。因此杀了这个医学博士有些可惜,应判死缓,在监狱为犯人治病为好。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投毒,学校也有责任。为什么管理剧毒化学品不严格??这是应该思考的。如果社会上氰化物随处可拿,每天不知要毒死多少百姓呢!!
calcal12345 发表评论于
开始玩把戏了,扯皮。法庭上就是这样,律师都是扯皮大侠。扯皮还有钱赚谁都愿意扯。
仰韶 发表评论于
想起了《十二怒汉》。反复论证死刑案少杀慎杀体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但投毒显然是导致黄死亡的直接原因,无论黄是否有其他病史,林主管恶意杀人且导致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死刑条例。
百家争鸣2012 发表评论于
是否是过敏致死,都是因为杀人犯投毒所致。

如果这样都能轻判,以后用刀杀人者是否也能够用死者的身体不够强壮,导致不能挺过危险期作为理由来轻判。

他想杀人,结果被害人人被他杀死。至于是否过敏不是关键,死亡才是关键。
百家争鸣2012 发表评论于
是否是过敏致死,都是因为杀人犯投毒所致。

如果这样都能轻判,以后用刀杀人者是否也能够用死者的身体不够强壮,导致不能挺过危险期作为理论来轻判。

他想杀人,结果被害人人被他杀死。至于是否过敏不是关键,死亡才是关键。
户名已被使 发表评论于
此人不死,药家鑫就死得太冤太冤了。投毒,趁别人无防备时置人死地是最最恶毒阴险的行为。刀枪杀人可以原谅,投毒者必须死刑。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路边的蒲公英,钓鱼执法不知道在加州是不是和法。举一个比较知道的,在加州通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是不能做证据的。就是说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能证明有罪,也是不能用来定罪的。这就是程序的公正。

如果协助逃跑的律师能在法庭上证明FBI是钓鱼执法,而且是非法的,那么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就不能用。如果没有别的证据足以证明,那他们就应该是没有罪的。
paladindancer 发表评论于
这厮不死 头上也有个砣光环 靠近他就感觉全身不舒服 砣中毒!
AreyouOK? 发表评论于
Sonds like a perfect crime in the Chinese metaphor of "to steal a Donkey or the Pole for the donkey".
nyfries 发表评论于
看来林森浩虽然故意投放了二甲基亚硝胺,但黄洋之死似乎不是由这个毒物导致的。实在太巧合了。但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既然发生了,也要让他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让他把牢底坐穿。
怎么可以瞎说 发表评论于
这个林主观想害黄,是事实。

林明知毒物的毒性,故意投毒,是事实。

黄被抢救期间,他眼看着黄走向死亡,不吱声。也是事实。

如果没有他投毒,黄不会死,也事实。

在美国,他就是一级谋杀。

学习旅 发表评论于
关键恰恰在于,没有任何丝毫证明表明,FBI对帮助孕妇逃跑的律师的钓鱼执法是非法行为!!!

法官依法批准逮捕,正因为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能用于法庭上!!!

被捕律师没对FBI作出丝毫指控,正因为他知道FBI如此钓鱼执法属于合法行为!!!

钓鱼执法有合法有非法!!!

FBI线人没有引诱嫌疑人犯罪,而只是为出境寻求律师法律帮助!!!
GuoLuke2 发表评论于
有钱能使鬼推磨。不过要是能因此堵上公检法的一些漏洞也算是贡献。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能够追究程序上的正义,这是很重要的。就算大家都认为,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对不上,也不能就判了。

任何一个社会,让很多人有类似的想法其实并不难。而法律这个事不能以“大家都觉得”为依据,或者甚至像南京一样,靠法官的“常理推断”。

其实我自己也很容易有这么直接的危险想法:他都下了毒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不过如果被告方提出有逻辑的疑问,人应该有直面事实而不是被自己已有的观点甚至面子绑架的清醒。
Narnar 发表评论于
顶刘三姐姐,分析得有道理啊,这样人格的聪明人将来再当个医生什么的,很恐惧啊
houtou72 发表评论于
葫芦律师出现,等待葫芦判案:
"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权威教授,法医专家则明确指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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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0:21 留下他,好让他再给其他人投毒吗!!!

林森浩故意投放了毒物二甲基亚硝胺,蓄意加害黄洋,因此黄洋死了,这是结论。至于是否是毒死于二甲基亚硝胺,还是过敏死于二甲基亚硝胺,结果是一样的,都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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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蓄意谋杀致死他人者,当杀无赦!否则可以任由葫芦律师谋杀中国法律制度!习大的反腐何时反到律师界?
刘三姐姐 发表评论于
林森浩,一个卑鄙无耻邪恶的人,当医院在抢救黄洋的时候,他只要良心发现,告诉医生是何种毒物中毒,黄洋的生命可以得救。他却眼睁睁看着一条与自己一样的生命死亡,给死者家人造成终身痛苦。一条生命被他剥夺,他却想方设法挽救自己的生命。灵魂十分邪恶!
每天都来看看 发表评论于
黑心律师啊,广告吗?国内的法制应该和以往不同了,希望总体是在进步。
Narnar 发表评论于
"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权威教授,法医专家则明确指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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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爆发的死亡?
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留下他,好让他再给其他人投毒吗!!!

林森浩故意投放了毒物二甲基亚硝胺,蓄意加害黄洋,因此黄洋死了,这是结论。至于是否是毒死于二甲基亚硝胺,还是过敏死于二甲基亚硝胺,结果是一样的,都可以判死刑。

wiki 介绍说“N-亚硝基二甲胺小鼠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为37.0mg/kg.”,以黄洋60公斤体重计算,食服2.2克,造成死亡的几率将是50% 。

黄洋食服2.2克的数量亚硝基二甲胺似乎难以达到,(具体如何还须仔细分析),死于过敏的可能性也许比较大,判个死缓吧。
专评 发表评论于
1994年发生的清华女生朱令被投铊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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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是铊过敏。
刘三姐姐 发表评论于
法官:有直接证据吗?
检查官:什么是直接证据?
法官:当他投毒的时候,要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场监督,有毒物检验人员在场用最先进的仪器检测系毒物,当受害人死亡后,在现场的病理专家检验确认是中毒死亡,全程有录像,有公安和检查院的人在现场,有毒物生产厂家提供毒物质量证明书。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判嫌疑人死罪。否则,无罪释放。
检查官:???
胡阿友2 发表评论于
黄洋药物过敏,林森浩用二甲基亚硝胺救他。林森浩救死扶伤的行为应该受到表彰!
kitday 发表评论于
@刘三姐姐
你说话也有理性的时候啊。少一点为权贵们歌功颂德,多关心老百姓疾苦,你会更可爱。
刘三姐姐 发表评论于
该案件已经进入文字游戏阶段。一个杀人犯,用匕首刺入受害人的心脏至其死亡。罪犯律师调查发现,受害人有冠心病史。辩护律师:在匕首刺入死者心脏之前的一瞬间,死者因冠心病发作已死亡。所以,匕首刺入心脏不是致死原因。当事人犯的是侵害尸体罪。沿用这个案例,中国的辩护律师在为杀人案件辩护时,可以从受害人生前的病史上作文章。法官也可以与时俱进。
kitday 发表评论于
林森浩应该被立即释放,他没有投毒,只是投了点伟哥而已,也是好心。
学习旅的女朋友就经常偷偷给学习旅投点伟哥在水里喝。
据说彭假将军也是偷偷给习假博士投点伟哥。
gasbag 发表评论于
再换几个律师黄洋就成自杀了
工农恨 发表评论于
死于药物过敏?
干脆说是因为抢救不及时,把责任推给医生算了。
Narnar 发表评论于
谁说缺乏创造力,得看是哪方面的
工农恨 发表评论于
这个律师也期望一案成名了耶?
其心地何其太黑!
刀客行 发表评论于
好律师,直指要害。

这是纯技术的案件,应该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学习旅 发表评论于
即使在中国、即使确被判决故意杀人,也有多种刑罚!!!

从无期徒刑到死刑缓刑到死刑立即执行不等!!!

本案如果在所谓法治国家,不但不是故意杀人,也不会是非故意杀人,而是导致死亡后果的故意伤害罪!!!
vivacasino 发表评论于
律师组团,把案件往细里掰,总能掰出漏洞来,所以,律师很关键,关键还是要有钱。
千里一盏灯 发表评论于
人都死了,还未遂?
勃事后 发表评论于
刀下留人吧。
再杀一个悔改了的,没有任何社会效益。
yanicheng 发表评论于
投毒是事实,但是如果不能证明黄死于投毒,林最多就是个杀人未遂,判不了死刑
yanicheng 发表评论于
律师厉害啊。
千里一盏灯 发表评论于
有个美国人经曾经辩护说:“他是自己死的,我只是打了他几枪。”
罪己罪人 发表评论于
林森浩是个人才, 已经走了黄洋一个人才, 希望刀下留人, 留住人才.
supernova13 发表评论于
国人办事不够科学严谨,所以慎重审查是件好事。
学习旅 发表评论于
投毒是事实,不等于杀人是事实!!!

正如开枪是事实,也不等于杀人是事实!!!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致死原因并非凶器凶物,就依法无法认定故意杀人!!!
罪己罪人 发表评论于
这位律师似乎挺专业. 希望林森浩能留住生命, 做更多的科学研究, 毕竟算个人才,
他可以在监狱从事科学研究. 说不定还能得诺贝尔奖.
xingxing1 发表评论于

哪位知道1994年发生的清华女生朱令被投铊中毒事件现状如何了?
学习旅 发表评论于
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

亿万毒yun轮不等法庭依法判决就疯狂叫嚣死刑、甚至动辄污蔑被告律师是黑律师,其本质就是不但反共而且反华,唯恐依法治国、唯恐中国不乱!!!
石墨 发表评论于
他投毒总是事实吧?
icando2 发表评论于
就是过敏,是铊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