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000人集会 唱改编You raise me up支持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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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关于香港警方此次克制和专业的表现,在此表示敬意。本人对于在充分了解信息的理性的情况下进行的公民抗命基本持支持态度,但是双方的克制是不诱导或激发越界行为的前提。此次占中行为的重灾区--旺角一带,占中人士的态度非常不克制,导致警方采取强硬措施,本人觉得警方无可厚非。为什麽?香港是普通法/衡平法地区,在此赘述一遍香港大律师公会关于公民抗命违法法例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惩戒的声明。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法治及公民抗命发表的声明

香港现时有大批市民长期及大规模地占领公共地方和道路,造成不同程度的交通阻塞的状况。此等行为,有机会触犯法律。香港大律师公会现发此声明阐述公会对「公民抗命」的意见。

参与这类活动的市民,大多以「公民抗命」为理由,认定自己的行为合理。正如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在R v Bridges案的判词中所说,「公民抗命」是一个哲学原则,而非法律原则。简单来说,参与者故意犯法,目的在于引起别人关注,同时亦是抗议某些法律或政府行为的不公义。在参与者遭到刑事检控时,「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对有关控罪的答辩理由。一旦参与者因在公民抗命的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触犯法例而被起诉,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控罪,则无论行为的动机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任何答辩理由,法庭也不会在审讯时对受审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评价或裁决。

尽管公民抗命在法律上不成答辩理由,各地法院仍有从法治的角度评论公民抗命这概念。即使在云云法官当中,这个概念亦极具争议性,看法也有极大分歧。以下两个例子足以说明。

在Everywoman's Health Centre Society (1988) v. Bridges一案中,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Wood法官曾向参与公民抗命的被告人说过以下的一番话:

「你们当中有许多人,一边向我保证你们尊重法律,另一边却把你们漠视法纪的行为定性为迫不得已的抗争,并归咎于政府未能响应你们的要求而对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事实上,法律是你们唯一达至理想的工具,但你们透过故意不服从法律去寻求改变法律的行径,反而威胁到法律的存亡。这等行为不仅是违法,而且完全是弄巧反拙的。」(强调后加)

但另一方面,在英国一宗著名案例R v Jones (Margaret)案,贺辅明勋爵(Lord Hoffmann,现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判决中却有以下见解:

「诸位法官:发自良知的公民抗命,在本国有着悠久和光荣的传统。认为某法律或政府行为属不义,遂以违法行为表达他们的信念的人,有时会被历史肯定。那些为争取妇女投票权而抗命的女士们是一个显明的例子。能包容这种抗争或示威,是文明社会的印记。但违法者及执法者双方都会认同一些相关的惯例。抗争者的行为须合乎比例,并不会构成过度的破坏或不便,而且他们会以承担法律制裁以证明他们信念真诚。警方及检控官的行为亦会有所节制,裁判官在量刑时也会考虑抗争者按良心而行的动机。」(强调后加)

大律师公会的立场是,即使根据贺辅明勋爵对公民抗命原则作所的较宽松的解读,参与占领者也必须尊重其他未必与其见解相同的人士的权利和自由,也不应对社会造成过度的损害或不便,并须随时准备对自己的行为负上刑责。与此同时,在执法和行使检控酌情权时,警方及检控官需时刻表现体谅及适度克制。

令人遗憾的是,一如警方于2014年9月28日曾过度地使用催泪气体般,现在有迹象显示「占领者」的持续行动,已开始对不少市民带来过度的损害和不便。其中一个渉及占领行动的团体,在呼吁道路使用者及邻近市民作出牺牲体谅的时候,也明确承认「不少普罗百姓因交通受阻而令生活不便,有家长因子女未能上学而感到痛心、有打工仔因道路封锁每天需多花数十分钟上班、也有住客因楼下是占领现场而受到噪音滋扰。」纵使「占领者」大部份可幸都表现和平,以上仍是实况。

此外,在现时延续的政治讨论中,大律师公会惊闻某方面人士说任何有关宪制及法律原则的讨论只是「玩弄学生和市民的花招」或只执着于「琐碎的法律细节」。公会对政改的立场已于2014年4月28日及2014年7月11日发出的声明阐明,在此不赘。任何人不论对二十四年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所制订的宪制模式有何意见,有关选举制度前路的讨论,仍必须在基本法框架下进行,这是不容争议的原则。现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亦曾在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的演讲中,亦曾说过任何有关香港一人一票选举的建议,都必须在基本法框架下进行探讨。

就算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决定何等不满,然而把宪制原则问题说成是「玩弄人的花招」或「琐碎的法律细节」,是对法治精神公开的诋毁,此等言论十分危险。对此,公会重申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于2014年8月15 日发表的文章「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法官没有任何主人」中所说:

「我希望社会能在《基本法》框架内理性讨论政改。」

香港大律师公会

2014年10月8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

就法治及公民抗命发表的声明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Lantian-yun

最后,让我们再来说说“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非暴力不合作运动(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最早是由印度反抗英国殖民者的运动。这项运动在香港殖民政府时没有发生,却在主权回归中国时被人提出。由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演变的公民抗命可以写一本书,无需在此赘述。

但是,占中人士们并没有把他们的政治主张具体化,上来就扣上民主的大帽子。前面,我已经讨论过,此次人大常委的决定已经允许一人一票普选,理性的倡议应该集中在提名程序的具体规定。香港政府正在准备就此第二次征询公众意见,这不正是提供合法倡议的渠道吗?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反抗的往往是恶法,请问占中人士们,你们反抗的是人大此次决定吗?可是决定中没有规定具体提名程序,这不算恶法吧?难道是反对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如果反对基本法,这种公民抗命算不算革命,我持保留意见。

再次呼吁占中人士搞清楚自己的政治倡议到底是什么?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接上关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一国两制

请看清楚,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并不是你想象中的字面意思,既然所有人都在谈法治,那么所有的具体措施都应该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首选举制度的改革有监督和批准权,这是基本法一开始就规定的,如果有异议,那就是对基本法有异议。那么占中人士的政治倡议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其次,关于爱港爱国,这是我最不理解的地方,这要求很过分吗?这是曾经沦为殖民地的地区领导最基本的政治伦理。爱港爱国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避免像陈太(陈方安生)这样到英国去哭诉遭英国抛弃的人当选香港的政治领导,何错之有??陈太曾自1993年至1997年在殖民地政府出任首位华人布政司。1997年主权移交后,她继续在特区政府担任政务司司长。有传闻指她曾有意角逐2007年的特首选举。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Lantian-yun

第二,让我们来看看你所以引用的关于白皮书、一国两制和中英联合声明的问题。

首先,中英联合声明里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中相关条款如下: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Latian-yun

我以为你所谓的政治学和法学分析的来源,均来自reputable的学者,所以你列举了一下三位人士的评论作为你的伪政治学和法学分析的基础吗?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刘晓东(三妹),自由撰稿人,某轮现行弟子,她的这篇写于2014年10月10日的评论说香港特首选举采用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这条评论把事实都搞错了,连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改报告的决定都没有看清楚。请各位重新阅读一下,全国人大常委此次决定:(1)允许一人一票的直接普选制;(2)候选人的提名通过 提 名 委 员 会(参照此前1200的选举委员会组织)。关于提名程序没有特别约束,港府可以自行讨论。

所以重申一下,2017年香港特首的选举是直接普选制,如果有异议那么在于特首候选人的提名制度是否属于民主程序。昨天香港政府和学联已经对话了,很明确的说,提名程序有很大讨论空间,这和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提名委员会按 民 主 程 序提名后 普 选 产生的目标”是一致的。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给大家一个链接,去看看全国人大常委是不是已经同意实施普选了,只是提名程序和大家所追求的美国选举制度不同,这和单一政体和联邦政体的不同也有很大关系。我在其他帖子中碰到激进人士急于辩论孰对孰错,结果连最基本的国家组织机构和世界上广泛存在的不同的政治体制的基本常识都没有高清楚,就大放厥词。

复旦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李昌道老师曾教导,学习知识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学习法律要把法条和法律文件读懂。亲爱的占中人士们,请好好读一下相关的报告和决定文件,再搞清楚你们的政治倡议到底是什么。对大陆立法机关的不信任,甚至在和港府谈判时说虚招耍花枪,都是极其不成熟的表现,这不代表你们可以违反自己的法律,这也恰恰说明这些学生无法担当青年政治领袖。

******2017.gov.hk/filemanager/template/tc/doc/20140831b.pdf
石屹 发表评论于
AnotherEra:

罗慰年:公民抗法,水滴石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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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人说梦,你到美国去试试看?
你不知道被打死了几百次了。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AnotherEra:

罗慰年:公民抗法,水滴石穿

发表于 2014 年 10 月 12 日 由 guzheng


有人把香港的占中运动定义为一场革命,甚至为它取了一个非常诗意的名字 —“太阳花革命”。香港的的占中运动,是“公民抗法”的对法律的不服从运动,远不能称之为“革命”。在占中运动中,香港公民使用太阳伞抵挡警察的胡椒水和催泪瓦斯,太阳伞成为这次占中运标志性符号,但是,从运动发生的起源、过程和性质来看,它不是一场革命,而是“非暴力、不服从”的公民抗法的社会运动。其实,早在占中活动发起阶段, 2014年9月4日,自由亚洲电台一篇题为《香港公民抗命正式拉开序幕》的文章,就为这次占中活动定下了“公民抗法”的基调。

与革命不同,“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 (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的公民抗法采用“非暴力”手段作为抗争的武器。“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哲学源于美国十九世纪哲学家亨利?戴维?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的《非暴力的不服从抗争哲学》(Philosophy of 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一书。《非暴力的不服从抗争哲学》的中心思想是:我不和你硬干,但也不听你的指使。有人评价说,“这是人类史上所向无敌的最高段数的政治斗争策略,除非不用,用之则无坚不摧,无敌不破,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失败的案例。”洛约拉大学法学教授比尔?奎格雷说,“历史上最受欢迎、带来变革最大的公民抗法运动都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的。”

“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这个政治理念的精髓,不是不用暴力,而是用被动的“暴力”,这种“暴力”,也可称为“消极攻击”。人类的攻击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主动攻击,一种是消极攻击(passive aggression)。消极攻击与主动攻击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消极攻击行为不是公开的攻击行为,而是用消极的、被动的、不服从、不合作等方式攻击对手。公民抗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消极攻击行为”。

公民抗法的目的,是要以“消极攻击行为”挑起执法者的“主动攻击行为”。以被动的抗法行为或有意的不法行为挑起执法者的主动攻击和暴力。奎格雷说:“假如在人们从事的非暴力公民抗法运动中,政府作出过度的反应,并且在其中扮演了坏人的角色,这往往成为公民抗法者揭露社会不公正的最佳办法,因为公民抗法的核心就是挑战社会不公正。”

公民抗法是一种合乎道德但不合法的攻击行为;它攻击的目标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具体的人;被动型攻击,目的是激起执法者应用法律手段,采取暴力行为,对示威者采取主动攻击行为。比如,把没有得到集会许可的游戏示威群众抓起来,对示威者发催泪弹和喷胡椒水。因为消极攻击采取非暴力的手段,相比较,政府以暴力手段对付非暴力的示威者,等于把道德的制高点拱手送给了示威者。

虽然公民不服从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但是,公民抗法是因为反抗不公正的法律而不惜触犯法律。非暴力不服从的公民抗法,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行动理论,既要非暴力,也要不服从。不服从的抗法行动是以非暴力为前提;非暴力是以不服从的抗法为目的。仅仅有非暴力,达不到街头群众运动需要达到的目的。必须有不服从的集体的抗法活动。“不服从”也不是消极的街头运动,而是一个有独特政治诉求的、有严格计划的、并且有统一行动的公民抗法运动。

政府的职责之一,是维持社会秩序。政府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对示威群众施行“合法”的暴力,否则,政府就必须面对立法者的问责。公民抗法的群众街头抗争,不是推翻一个国家政权的革命。相反,公民抗法是通过违反不公平的法律的手段推动建立更为公平的法律。西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迪萨尔沃(Charles R. DiSalvo)说,“虽然公民抗法者反对某项法律,但是,他们并不反对法治。相反,为了表示对法治的尊重,他们心甘愿意接受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的惩罚。” 公民抗法,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革命。

在革命的过程中,发起革命的一方,不占据物质供给、组织动员和军事力量的优势,只能追求速战速决。因为,革命追求的推翻政权,改变社会制度的巨大的社会工程,速度是革命的第一要素,革命的目标越快达成越好;同时,革命是一个利益集团推翻另一个利益集团的行动,必然涉及被推翻的集团的负隅顽抗;因此,不流血的革命,不是革命的常态。“天鹅绒革命”或“茉莉花革命”的例子,不能作为典型的革命样板。

革命的结果,往往是推翻旧政权。革命的目的是对社会结构的瓦解和破坏或者重建,革命的目的不是人心改良和社会改良。因此,获得新政权的利益集团,在制度上、法律上甚至是组织上,不可避免要回到被推翻的利益集团的旧的模式。希望通过革命改变制度的方式获得社会制度进步的民众,结果发现,革命后新建立的制度,由于经过暴力革命的洗礼,往往比旧的制度更邪恶、更残暴。

社会变革,不能通过革命完成,而必须从人心的改良开始,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没有经过人心改良、社会改良的运动,革命不过是改朝换代的工具。只有通过柔性的、长期的社会运动,才能一点一点改变人心。通过人心的改变,改变社会中人的行为;通过人的行为的改变,改变社会道德和行为规则;通过道德和行为规则的改变,最终改变社会制度。这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任何有志于推翻旧的社会制度的革命家,是不愿意做这方面的工作的。他们只愿意通过“速成革命”,政权更替,轮流坐庄。“皇帝轮流做,今日到我家”。

革命者和社会改良者的目的不同,手段也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都是法律的蔑视者。但革命者谋国不谋法;不谋求法律的改进,而是谋求改朝换代。与革命者不同,社会改良者试图改变的,不是社会制度,而是不维护抗争者权利的法律。为了在社会改良找到着力点,他们首先必须对现存的法律提出挑战。“恶法非法”。公民抗法,反抗的是恶法,而不是法律制度;公民抗...  查看完整评论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AnotherEra:

一国两制的法定义和白皮书的篡改义

发表于 2014 年 10 月 12 日 由 lixindai


最近出了篇白皮书,讲的是”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作者通过这篇文章发明了新概念:香港享有多少权力,”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据说这就叫做高度自治,叫做港人治港,叫做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

也许白皮书的作者们不知道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的存在。我愿意告诉他们:至少在中国外交部,应该存有一份没有被销毁的档案。

也许这些作者认为,研究”一国两制”的真谛,不宜于接触中英联合声明之类具有普世价值的文献,应该转而钻研邓小平遗留下来的秘籍。我愿意坦率地告诉他们,邓小平的个人谈话,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只要没有通过立法程序,统统不足为法,无权约束香港的或大陆的居民,至多只能充当某种参考。因此,不管是谁,不谈一国两制则已,要谈,必须以中英联合声明为唯一的法律根据,因为这是香港回归的基础,是中英两国昭告世人并且必须信守不渝的准则。

在这一历史文献中,英国政府声明,”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同时向世人、国人、港人声明,”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是一国两制的本义和正义,它界定了”一国两制”的不容曲解和阉割的全部含义。以香港普选为例:到底何时举行,如何进行,根据这一声明,一切都可迎刃而解:如果是外交官或国防官,当然归中央任命。凡属非外交非国防的官员的普选,或任命,或罢免,统统属于港人治港范畴,理应由港人自主决定,中央无权越俎代庖。老老实实信守这一准则,才谈得上”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否则的话,一切花言巧语,都是对一国两制的践踏或变相践踏。

可以不可以改变呢?如果反悔了,就应该正大光明地宣佈”我不干了”,撕毁条约,另起炉灶。但必须明明白白晓谕天下,不应该偷偷摸摸变戏法。现在的白皮书把中央给你多少权力说成是”一国两制”,那是开玩笑。

我深信,当今中国,没有任何一位严肃的政治家,愿意出头露面,声称自己对此白皮书负责。好在这类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垃圾堆中俯拾即是,只能吓唬小孩子,不值得当真。

据说白皮书还有一项发明: “港人治港” 必须被完整地准确地表达为”爱国的港人治港”。妙极了!但愿中央率先垂范,在等额选举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以及党的首脑的正式文件中,一律明文规定,必须在 “爱国者”的范围内遴选。这样,也许真的可以预防国家主席私自签署改变边界的非爱国条约,也许可以预防军委主席私自签发军队向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开枪的非爱国命令,也许可以预防党魁在”大跃进”的口号下把几千万老百姓活活饿死的非爱国暴行。唯一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是,由谁来制定爱国不爱国的标准。看样子,这个伟大光荣正确的任务,也许又有可能落到起草白皮书的秀才们的肩上了。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To AnotherEra:

为什么中共人大定的香港普选规则是假普选?

发表于 2014 年 10 月 12 日 由 guzheng


三妹(刘晓东)

顾名思义,直选(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是指人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政府首脑和官员,间选(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第二选举人),再由代表选出当选人。

美国先贤最初就想到,美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拥有这么多州,如果只使用一人一票的直选制度,会出现效率和大小州间的公正问题。所以,为了确保大选的效率和公正性,照顾到并保障各州的权益,特别是小州的权益,他们设计出了选举人团制度,使美国总统的选举在名义上是间接选举,但其方式是一人一票的全民普选方式,只不过当选人的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所决定(选举人由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南美洲的阿根廷、智利等国也实行间接选举。日本、印度、以色列、德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均实行内阁议会制,首相也是间接选举产生。总的来说,地广人多的国家,不便实行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的不利之处是,选民选出的代表(第二选举人)因为数量少而易于发生某种势力收买威逼利诱的情况,因而不能反映真正民意,此等情况在民主制度下也不能绝对避免。间接选举的有力之处是,初选出的当选人较高的知识和品德可以弥补广大底层选民的知识不足和判断力不够的问题,因此可选出适当的政府首脑,同时可以减少在短时间内选民人数过多而引发的操作困难,也可以减轻选举费用。如果民主制度健全,以及政党政治运作良好,代表(第二选举人)受到监督和制约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做出选举决定,在这些条件下,间接选举也能起到直接选举所起到的反映真正民意的作用。

直选的有利之处则是,权势很难收买威逼利诱众多选民的大多数,但是如果选民素质不高,也会发生其它诸多问题,如选民知识不足判断力不够而被误导等问题。

言归正传,香港是直选好呢还是间选好?

如果不是在中共极权统治这种特殊环境下,人民素质这么高的香港,直选间选都无所谓,都会达到良好效果。但是她处在这种中共无孔不入地对政界收买威逼利诱的特殊状况下,选举方式就非常有所谓了。连民主国家都担忧由于选举人过少会发生收买利诱的情况,而这个情况一直在香港发生着。这就是为什么在自由度如此之高,法制如此健全的香港,政界里反共的民主派却是极少数。这也就是为什么香港老百姓要一人一票直选的原因。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人口只有713万,选民只有350万,人民素质如此之高的弹丸之地香港,直选是最好不过的方式。

下面让我们看看为什么中共人大规定的普选规则激起香港人的愤怒?为什么直选对香港至关重要?

首先要说明的是,香港特首(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是由一个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选出来的。

这里需要先说说这个选委会是怎么产生的。选举这1200名委员的方式被称为“界别功能选举”。我去网上查了,搞清了“界别”是以行业来划分,也看懂了复杂的界别明细表和更细的代表分配名额。

香港社会的所有行业分为38个“界别功能组”,选委会的1200个代表粗略的界别分配名额是,3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300人来自专业界,300人来自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300人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香港朋友告诉我说,“界别选举”从一起根儿就不公平,就很混乱。其实,明眼人一看这四个300的分配,就能看出其倾斜性,首先是向商业界倾斜,由此可以推想,参选特首人士先要讨好香港商界而不是香港市民。其次是向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倾斜,明显给人感觉选委代表中亲共分子居多。根本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选举方式本身的不公平,即,直选这1200名代表的都是各行业老板,这类的直选选民大概是24万,香港有选民350万,也就是说,有326万选民连直选那1200名代表的权利都被剥夺。所以,香港人说这1200名代表是由小圈子选出。

我仅举一个小小例子来说明“界别选举”混乱的一面。我去界别明细表里查看了更细的分配名额,这1200个代表中有60人是渔农界代表。香港早就不是渔村,而是现代化城市,而现在与渔农有关的工作人员只有4000人,可选委会代表中却有60名渔农代表,相比之下,香港发达的教育界的代表却只有30名。而且这60名渔农代表也根本不是那4000个渔农界工作者选出来的,基本都是上届政府指定的。最不公平的事还不在这里,而在下一步。

虽然“界别功能选举”这么不公平,但这1200名代表里面仍然选入了17%的民主派。上几届特首选举的规则是,只要得到八分之一,即12.5%的选委提名就能入闸竞选特首,这个百分比给了极少数的民主派代表和拥护民主的香港人民一丝希望。但是,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把这个百分比提高到了50%,这使得香港人民忍无可忍地走上街头。《前哨》杂志的刊评说到:“玩政治也要讲究风度。众所周知,选委会本来就由小圈子选出,绝大部分成员是媚共人士,他们在经济上、政治上依赖中共,不可能叛共。中共只要把12.5%提高到15%,民主派就无缘特首选举。如果15%还不能令中共放心,那就提高到20%吧,20%是绝对可以封杀民主派的。20%听起来好听,还有利于团结中间派。对搞50%的解释只能是:中共对那些媚共选委也不信任,担心选委会中的亲共分子大规模地而不是一两个地叛共。”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香港人民争取普选的历史。香港在英国统治时代发生大量民间争取直选的诉求和抗议活动,根据彭定康的自传,港英政府为顺应民意做了一次对八八年直选的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是同意八八年直选的港人占绝大多数,但是由于受到中国方面的压力,港英政府只好说谎,说调查结果是不同意八八年直选的港人占绝大多数人。

1992年时...  查看完整评论
john777 发表评论于
You Raise Me Up Lyrics (the best song)

When I am down and, oh my soul, so weary;
When troubles come and my heart burdened be;
Then, I am still and wait here in the silence,
Until you come and sit awhile with me.

You raise me up, so I can stand on mountains;
You raise me up, to walk on stormy seas;
I am strong, when I am on your shoulders;
You raise me up... To more than I can be.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反驳Lantian-yun的伪政治学和法学评论:(4)

既然有人问起来美国的总统侯选人提名和选举,顺带便讨论一下个人的研究,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补正。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资格为:(1)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2)年满35岁;(3)在美国住满14年。
总统侯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1)政党提名;(2)呈请书提名(Nomination Petition)。政党提名不做赘述。呈请书提名主要针对小规模政治团体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呈请书提名所需支持每个州规定不一样,从800-25000选民或者1-3%选民签名推荐不等。

在香港政府提交全国人到的政改报告中,委婉的提到过政党提名,但是根据基本法第45条,香港特首候选人的提名权仅赋予由广泛代表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行使,所以政党提名不在人大考虑范围内。全国人大关于此次香港政改的决定只要求先按照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提名2-3位候选人,然后全港选民直接投票。但是关于提名所采取的程序并未做特别规定,应当可以交给香港政府讨论制定。这是体现香港政府政治智慧的时机。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反驳Lantian-yun的伪政治学和法学评论:(3)

既然本人已经讨论了,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违宪,也就不存在到最高院起诉违宪审查一说。

这里本人想重申一下,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关于香港政改的决定已经同意2017年香港特首的选举实行普选,只是特首候选人的提名可以先由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开始,至于提名委员会按照何种民主程序提名,全国人大并没有严格规定,那么可以由特区政府自行讨论决定。此次占中的最大不满就在于提名程序,很多人不同意由1200名提名委员会人员提名。他们认为中央政府可以操纵提名委员会,从而操纵特首候选人。这种不信任其实才是香港社会的根本问题所在。其实没有上升到政治学或法学的高度。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接上一贴

2004年全国人大公布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注:关于特首选举的实质性改革)和附件二第三条(注:关于特首选举的程序性改革)的解释。规定特首选举实质性改革需人大批准,立法会选举需备案。

2007年全国人大公布2012年特首选举不实行普选而是可以参照1997年的800人选举委员会的制度适当修改;到2017年实行普选。

2010年全国人大批准800人的选举委员会扩大到1200人。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同意2017年普选特首,但是根据1997年基本法第45条,特首选举应循序渐进最终达到由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后的普选。所以2017年特首选举将参照2010年时确定的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方式组成提名委员会。由这1200人提名2-3名候选人,然后由香港全体选民从中选举。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反驳Lantian-yun的伪政治学和法学评论:(2)

800人的选举委员会恰恰是1997年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所规定的第一届、第二届香港特首产生的办法。该附件一还规定了2007年以后香港特首的产生办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

可见,你所谓的中组部思维恰恰表明了,你对这一问题根本没有从法学角度出发去考虑。估计连基本法都没有从头到尾读过。违宪一说不知道从哪里来?顺带便普法一下,把我的旧贴重贴一遍,欢迎质疑关于全国人大的下述决定哪一条违反了宪法或基本法。

香港特首的产生办法主要由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1997年实施的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应报全国人大批准。这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矛盾,因为这是主权问题。在基本法诞生的最初就明确了全国人大的监督和批准权。
AnotherEra 发表评论于
反驳Lantian-yun的伪政治学和法学评论:(1)

非常有意思的是你的政治学和法学分析始于毛泽东经过充分阐述的阶级矛盾理论,可见你的政治学和法学理论体系非常不正统而且自相矛盾。

香港占中运动的主要矛盾可以说是中央政府和香港人民关于治权的争夺。香港在1997年主权回归中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在关于治权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香港人民以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意味着政治制度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之外,但是请不忘记,中国总体上是单一政体国家,非联邦制(比如美国)或邦联制(比如欧盟),这是自古以来就承袭的体制,从未发生变化。一国两制不代表香港可以从这种单一政体上独立出来,至少在97年基本法中已经完全体现了全国人大对香港特首及立法会的监督和批准权。
yilupingan 发表评论于
大多数港人还是有良心的和理智的。
houshu 发表评论于
占中将成为烂尾工程,一直拖下去,直到被人遗忘。
亮油 发表评论于
港人非浑水一潭,有主张巨变乱港的,有愿缓变治港的。民主是正道,慢慢来。
plai48 发表评论于
窝里斗,看乐了谁?
澳洲老人 发表评论于
誤己,。 誤人
goldenview 发表评论于
港警加油!
·八戒· 发表评论于
看还能占几天吧,哈哈
春丽 发表评论于
港独还不出来编写故事?这些人似乎都是说普通话的哦,好像来的都有钱哦。哈哈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Prodoggy:

Can you explain how relevant your comments are to the discussion here?

Thanks.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To naturalist: continued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article for details.

罗慰年:公民抗法,水滴石穿

发表于 2014 年 10 月 12 日 由 guzheng

有人把香港的占中运动定义为一场革命,甚至为它取了一个非常诗意的名字 —“太阳花革命”。香港的的占中运动,是“公民抗法”的对法律的不服从运动,远不能称之为“革命”。在占中运动中,香港公民使用太阳伞抵挡警察的胡椒水和催泪瓦斯,太阳伞成为这次占中运标志性符号,但是,从运动发生的起源、过程和性质来看,它不是一场革命,而是“非暴力、不服从”的公民抗法的社会运动。其实,早在占中活动发起阶段, 2014年9月4日,自由亚洲电台一篇题为《香港公民抗命正式拉开序幕》的文章,就为这次占中活动定下了“公民抗法”的基调。

与革命不同,“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 (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的公民抗法采用“非暴力”手段作为抗争的武器。“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哲学源于美国十九世纪哲学家亨利?戴维?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的《非暴力的不服从抗争哲学》(Philosophy of 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一书。《非暴力的不服从抗争哲学》的中心思想是:我不和你硬干,但也不听你的指使。有人评价说,“这是人类史上所向无敌的最高段数的政治斗争策略,除非不用,用之则无坚不摧,无敌不破,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失败的案例。”洛约拉大学法学教授比尔?奎格雷说,“历史上最受欢迎、带来变革最大的公民抗法运动都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的。”

“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这个政治理念的精髓,不是不用暴力,而是用被动的“暴力”,这种“暴力”,也可称为“消极攻击”。人类的攻击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主动攻击,一种是消极攻击(passive aggression)。消极攻击与主动攻击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消极攻击行为不是公开的攻击行为,而是用消极的、被动的、不服从、不合作等方式攻击对手。公民抗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消极攻击行为”。

公民抗法的目的,是要以“消极攻击行为”挑起执法者的“主动攻击行为”。以被动的抗法行为或有意的不法行为挑起执法者的主动攻击和暴力。奎格雷说:“假如在人们从事的非暴力公民抗法运动中,政府作出过度的反应,并且在其中扮演了坏人的角色,这往往成为公民抗法者揭露社会不公正的最佳办法,因为公民抗法的核心就是挑战社会不公正。”

公民抗法是一种合乎道德但不合法的攻击行为;它攻击的目标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具体的人;被动型攻击,目的是激起执法者应用法律手段,采取暴力行为,对示威者采取主动攻击行为。比如,把没有得到集会许可的游戏示威群众抓起来,对示威者发催泪弹和喷胡椒水。因为消极攻击采取非暴力的手段,相比较,政府以暴力手段对付非暴力的示威者,等于把道德的制高点拱手送给了示威者。

虽然公民不服从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但是,公民抗法是因为反抗不公正的法律而不惜触犯法律。非暴力不服从的公民抗法,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行动理论,既要非暴力,也要不服从。不服从的抗法行动是以非暴力为前提;非暴力是以不服从的抗法为目的。仅仅有非暴力,达不到街头群众运动需要达到的目的。必须有不服从的集体的抗法活动。“不服从”也不是消极的街头运动,而是一个有独特政治诉求的、有严格计划的、并且有统一行动的公民抗法运动。

政府的职责之一,是维持社会秩序。政府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对示威群众施行“合法”的暴力,否则,政府就必须面对立法者的问责。公民抗法的群众街头抗争,不是推翻一个国家政权的革命。相反,公民抗法是通过违反不公平的法律的手段推动建立更为公平的法律。西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迪萨尔沃(Charles R. DiSalvo)说,“虽然公民抗法者反对某项法律,但是,他们并不反对法治。相反,为了表示对法治的尊重,他们心甘愿意接受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的惩罚。” 公民抗法,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革命。

在革命的过程中,发起革命的一方,不占据物质供给、组织动员和军事力量的优势,只能追求速战速决。因为,革命追求的推翻政权,改变社会制度的巨大的社会工程,速度是革命的第一要素,革命的目标越快达成越好;同时,革命是一个利益集团推翻另一个利益集团的行动,必然涉及被推翻的集团的负隅顽抗;因此,不流血的革命,不是革命的常态。“天鹅绒革命”或“茉莉花革命”的例子,不能作为典型的革命样板。

革命的结果,往往是推翻旧政权。革命的目的是对社会结构的瓦解和破坏或者重建,革命的目的不是人心改良和社会改良。因此,获得新政权的利益集团,在制度上、法律上甚至是组织上,不可避免要回到被推翻的利益集团的旧的模式。希望通过革命改变制度的方式获得社会制度进步的民众,结果发现,革命后新建立的制度,由于经过暴力革命的洗礼,往往比旧的制度更邪恶、更残暴。

社会变革,不能通过革命完成,而必须从人心的改良开始,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没有经过人心改良、社会改良的运动,革命不过是改朝换代的工具。只有通过柔性的、长期的社会运动,才能一点一点改变人心。通过人心的改变,改变社会中人的行为;通过人的行为的改变,改变社会道德和行为规则;通过道德和行为规则的改变,最终改变社会制度。这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任何有志于推翻旧的社会制度的革命家,是不愿意做这方面的工作的。他们只愿意通过“速成革命”,政权更替,轮流坐庄。“皇帝轮流做,今日到我家”。

革命者和社会改良者的目的不同,手段也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都是法律的蔑视者。但革命者谋国不谋法;不谋求法律的改进,而是谋求改朝换代。与革命者不同,社会改良者试图改变的,不是社会制度,而是不维护抗争者权利的法律。为了在社会改良找到着力点,他们首先必须对现存的法律提...  查看完整评论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To naturalist: continued

在美国, 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选举问题, 假如他们也象我们中国那样,司法不独立,公民没有一个讲理讨"说法"的地方,那他们就不仅仅是上街游行示威了。 恐怕他们就要启动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了:枪。 用枪来保卫他们的"选票"。 即用”拥枪权”来保卫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前国务卿赖斯在她的回忆录里是这样描述公民拥枪权的:

"当这个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我的安全时,我用枪来自卫;当这个政府不但没有能力保护我的安全,反而侵犯我的权利威胁我的安全时,我用枪来反抗这个政府(RESIST IT)".

但很幸运,人家美国的政治是民主的,司法是独立的,政府是三权分立的。这些问题均可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得到解决。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To naturalist: continued

在民主宪政,三权分立的美国,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选举问题,在公民上街抗争之前,多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起诉其违反宪法。几天前,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否决了几个共和党州的歧视性选举法---Voter ID law。 该问题就解决了,公民就没必要上街抗议了。

为什么在美国就能做到这些?是因为司法独立。

为什么在中国就做不到这些?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我们的最高法院是在独裁的中共控制之下,你说香港人民去北京中国最高法院起诉这个选举规则违宪,会是什么结果?所以,香港人民只有通过"站中"这种方式来表大自己的利益诉求。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naturalist:

看起来,你对这个ISSUE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解,或者是误解了我的核心意思。

民权运动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没有停止过,只是表现方式及程度不同。

但在不同的国家,社会及政府对民权运动的态度及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我的核心意思是: 目前的"占中"运动,和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一样,将会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事件载入史册。

Please read my next couple of comments and another blogger's article for details.
naturalist 发表评论于
lantian-yun,我看到你一颗卑下的心,真可悲
naturalist 发表评论于
如果你对美国政治的了解仅限于以下就不要再谬论了,太无知了,美国的民权运动什么时候结束过?马丁路德金为什么倒下?所谓的美国民主社会上哪儿了?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2014-10-20 12:11:49
美国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的"民权"运动领袖,专门设立了"马丁路德金节",最近又在DC建立了"马丁路德金"纪念碑。
xiaoc288 发表评论于
大势已去!再闹腾下去还有意思么?
philasian 发表评论于
“嗟!来食。”饥民说,我正是因为不吃“嗟来之食”,才饿成这个样子。后用“嗟来之食”这则小故事告诉世人做人就要有骨气有志气,不应当低三下四地去乞求别人的施舍。 活画出一个施舍者黔敖和一个拒食嗟来之食的汉子形象,给人以深刻的印象,由此不吃“嗟来之食"便成了人们社会生活中常被引用的成语。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Very likely 这是中共组织的。

That is OK. 你中共,作为一个政党,代表你的利益集团,在这个民主过程中,发出声音,是应该的,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你中共不能既是球员,又当裁判! 更不能滥用权力,单方面篡改选举规则。因为那是违反宪法的。更不能用纳税人的钱去组织这种活动。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Very likely 这是中共组织的。

That is OK. 你中共,作为一个政党,代表你的利益集团,在这个民主过程中,发出声音,是应该的,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你中共不能既是球员,又当裁判! 更不能滥用权力,单方面篡改选举规则。因为那是违反宪法的。更不能用纳税人的钱去组织这种活动。




GG2006 发表评论于 2014-10-20 08:40:29
lalagua 发表评论于
Lantian yun, 雇你这样的评论员也算美帝瞎了眼,一遍遍复制黏贴,一遍遍胡说八道,像个机器人一样发帖子,你有意思吗?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关于 "占中" 的政治学及法学问题: (5)

因为我们的宪法是一张废纸,保护不了她的公民,所以香港人民只能走上街头,只能祈求神灵的保护。

这显示了国家的衰败,民族的悲哀,人民的无奈!

所以,在这里,应该搞清的是,首先是中共违法,而且违反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而目前的香港占中运动, 正在于推动一个民主宪政的根本制度和独立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关于 "占中" 的政治学及法学问题: (4)

在美国, 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选举问题, 假如他们也象我们中国那样,司法不独立,公民没有一个讲理讨"说法"的地方,那他们就不仅仅是上街游行示威了。 恐怕他们就要启动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了:枪。 用枪来保卫他们的"选票"。 即用”拥枪权”来保卫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前国务卿赖斯在她的回忆录里是这样描述公民拥枪权的:

"当这个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我的安全时,我用枪来自卫;当这个政府不但没有能力保护我的安全,反而侵犯我的权利威胁我的安全时,我用枪来反抗这个政府(RESIST IT)".

但很幸运,人家美国的政治是民主的,司法是独立的,政府是三权分立的。这些问题均可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得到解决。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关于 "占中" 的政治学及法学问题: (3)

在民主宪政,三权分立的美国,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选举问题,在公民上街抗争之前,多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起诉其违反宪法。几天前,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否决了几个共和党州的歧视性选举法---Voter ID law。 该问题就解决了,公民就没必要上街抗议了。

为什么在美国就能做到这些?是因为司法独立。

为什么在中国就做不到这些?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我们的最高法院是在独裁的中共控制之下,你说香港人民去北京中国最高法院起诉这个选举规则违宪,会是什么结果?所以,香港人民只有通过"站中"这种方式来表大自己的利益诉求。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关于 "占中" 的政治学及法学问题: (2)

中共,用独裁的思维,依照中组部的运作方式,把香港"选举"委员会essentially变成了它的干部"提拔"委员会。

这违反了基本法,侵犯了香港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所以,应首先解决了中共的违宪问题,再来讨论学生是否违法问题。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关于 "占中" 的政治学及法学问题: (1)

香港占中事件的实质是阶级矛盾:

即中共权贵阶级与受压迫的全中国人民的矛盾。 是这一矛盾在香港的延伸。

自1997年香港回归后,中共权贵阶级利益集团把手伸向香港的各个角落,开办各种公司,利用权力,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谋求各种利益。

所以,中共权贵阶级要长期维护他们在香港的利益,就必须和必然地要让香港特首是他们利益的代言人。 而香港广大劳苦大众,则希望能用自己的选票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香港特首。

这就是香港占中事件的实质所在。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naturalist:

看起来,你不太了解美国历史。

你要知道,香港人民"占中"所追求的事业,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追求的: 公民权利,即"民权"。

美国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的"民权"运动领袖,专门设立了"马丁路德金节",最近又在DC建立了"马丁路德金"纪念碑。

所以,你不仅是不了解美国历史,而是根本不懂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民权"运动的伟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你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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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ist 发表评论于 2014-10-20 09:40:00

请问听说过民权运动,听说过马丁路德金吗?
理查 发表评论于
凑齐4000人,花不少钱吧?
一条小路 发表评论于
我以为四十万人唱呢?
笔名已被占用 发表评论于
想把乌克兰那一套搬来中国搞,
搞什么搞,
没戏!
笔名已被占用 发表评论于
回 tgtgtg “一群大陆移民冒充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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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超过3/4人口从大陆移民,怎么冒充?
笔名已被占用 发表评论于
回 humimm “除了香港, 也没有哪个中国城市有特权占中了, 失去这最后一块民主土壤,欣欣向荣的天朝会走向何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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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也没有特权占街霸道
霸街的失败是必然的!
中国失去的是一块动乱恶云,得到的是一片和平蓝天!
多管闲事者 发表评论于
‘占中’发起人颠倒是非黑白,法治被践踏。警察在处理‘占中’行动时饱受侮辱,值得港人尊敬!
humimm 发表评论于
除了香港, 也没有哪个中国城市有特权占中了, 失去这最后一块民主土壤,欣欣向荣的天朝会走向何方呢。
naturalist 发表评论于
请问听说过民权运动,听说过马丁路德金吗?不了解美国历史政治就不要乱说,惹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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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2014-10-20 09:00:53 在美国,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选举问题,在公民上街抗争之前,多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起诉其违反宪法。几天前,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否决了几个共和党州的歧视性选举法---Voter ID law。 该问题就解决了,公民就没必要上街抗议了。

为什么在美国就能做到这些?是因为司法独立。

为什么在中国就做不到这些?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我们的最高法院是在独裁的中共控制之下,你说香港人民去北京中国最高法院起诉这个选举规则违宪,会是什么结果?所以,香港人民只有通过"站中"这种方式来表大自己的利益诉求。
无名89 发表评论于
楼下完了没,TG不管,让你们尽情表演,你们说政府故意不作为。你们到底要闹哪样?是不是没有暴力清场你们很失望?呵呵

你们肯定又会说这些人是TG花钱请来的。呵呵

枫域千里 发表评论于
陋,下:
烂,癫,晕。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在美国,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选举问题,在公民上街抗争之前,多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起诉其违反宪法。几天前,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否决了几个共和党州的歧视性选举法---Voter ID law。 该问题就解决了,公民就没必要上街抗议了。

为什么在美国就能做到这些?是因为司法独立。

为什么在中国就做不到这些?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我们的最高法院是在独裁的中共控制之下,你说香港人民去北京中国最高法院起诉这个选举规则违宪,会是什么结果?所以,香港人民只有通过"站中"这种方式来表大自己的利益诉求。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Very likely 这是中共组织的。

That is OK. 你中共,作为一个政党,代表你的利益集团,在这个民主过程中,发出声音,是应该的,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你中共不能既是球员,又当裁判! 更不能滥用权力,单方面篡改选举规则。因为那是违反宪法的。
GG2006 发表评论于
real people speak out, and thugs run like rats.
大飞牛 发表评论于
TVB實時新聞:香港高院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佔領旺角一帶交通。
不僅僅是衝擊港警本身,而且是衝擊港警背後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陰謀。
更可恨的是把數個小孩藏在雨傘下,誘騙港警去打。

邪惡!真得很邪惡!
tiezi 发表评论于
表达诉求没问题, 你可以去公园啊,你可以去广场啊, 干嘛要去占街影响交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一两天就可以了, 三个星期太过分了.
大飞牛 发表评论于
香港高院颁布临时禁止令,禁止占领旺角一带交通。
不仅仅是冲击港警本身,而且是冲击港警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阴谋。
更可恨的是把小孩藏在雨伞下,诱骗港警去打。

邪恶!真得很邪恶!
守株逮兔 发表评论于
不管啥时侯都要依靠群众
说一声 发表评论于
中共最拿手好戏是挑起民众相互厮杀争斗,自己坐收渔利,文革时期全国混乱武斗就是最好的例证,又要在香港重复。
tiezi 发表评论于
占中是越来越讨厌了, 这要是在北美早被警察Kick out了, 大家还记得加拿大的G20会议和美国的占领华而街吗? 加拿大警察和美国警察是怎样对付那些占街者的, 辣椒水, 烟雾弹, 水汽枪全用了, 很快就把那些人赶走了.
飞熊 发表评论于
佔中發起者是該好好冷靜地反思週末發生的事情了。

那個帶刀的最可能想做什麼?他最可能做的就是趁亂殺一個港警,這樣就可以嫁禍給衝擊
港警的人士。如果沖在頭一線的恰恰是有“港獨”傾向的人士,那就更好,製造一起港獨殺
人案,逼共產黨動手。以港人的血,打擊共產黨,打擊中國。

我在這裡鄭重告訴支持佔中的學生或善良的人們:不要以為在這個壇子上反對佔中的都是
你們的反對者或敵人;也不要以為在這個壇子上支持你們的都是你們的支持者或朋友,這
些人中可能就有想拿港人的血為自己向共產黨“復仇”的邪惡之人。
roppongi 发表评论于
大公报, 共产党的报纸而已。
Lucy_liu 发表评论于
真情实意

lantian-yun 发表评论于
Very likely 这是中共组织的。

That is fine. 你中共,作为一个政党,代表你的利益集团,在这个民主过程,发出声音,是应该的,合法的。

但是,你中共不能既是球员,又当裁判!
挺没劲 发表评论于
多半要被支持占中的民主斗士们打成黑社会,反正他们一直是这样干的。真是给民主抹黑啊
潇洒才子007 发表评论于
民主斗士们,美国是你们的榜样。很快就要按 占领华尔街 模式清场了。
tankbig 发表评论于
wwwsmile 2014-10-20 20:54:41
这就是粪青口中的 港灿 吗?

。。。。
这就是气死美狗的正义香港人!
tankbig 发表评论于
人间无乐土 2014-10-20 21:47:25
大都是大陆来的红商N代吧!香港进入了新时代----红衫军对兰衫军

。。。。
你兰衫军大不分是美狗支持的,骗美分的吧!港人被狗坑!
百家争鸣2012 发表评论于
这班占中者以为这样会给中共制造麻烦,实际上对中共却是利好。这班反华分子闹得越厉害,中共和香港政府反而得分更高。爱国主义教育很快就能得到市民的支持。

当香港市民厌恶没完没了的闹腾,并将之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必有现象时,要实行一国一制也不是不可能。
外籍国人 发表评论于
小心小日本在中搞乱
人间无乐土 发表评论于
大都是大陆来的红商N代吧!香港进入了新时代----红衫军对兰衫军
babyriver 发表评论于
民意
思笑 发表评论于
占中的除了少数挑唆者外,基本多是年轻学生。不上班,不上学,有人提供吃喝而且为平淡生活添点色彩。当然对青年有吸引力
飞熊 发表评论于
佔中發起者是該好好冷靜地反思週末發生的事情了。

那個帶刀的最可能想做什麼?他最可能做的就是趁亂殺一個港警,很自然,這樣就可以
嫁禍給衝擊港警的人。如果沖在頭一線的恰恰是有“港獨”傾向的人士,那就更好。製造
一起港獨殺人,逼共產黨動手。以港人的血,打擊共產黨,打擊中國。

我在這裡鄭重告訴支持佔中的學生或善良的人們香港人士:不要以為在這個壇子上反對
佔中的都是你們的反對者或敵人;也不要以為在這個壇子上支持你們的都是你們的支持
者或朋友,這些人中可能就有想拿港人的血為自己向共產黨“復仇”的邪惡之人。
Chinawansui 发表评论于
一群香港穷屌丝,见过香港高富帅,红二三代上街示威的吗?这些抗议的港灿都是穷一生之力买一套50平米的公寓,一家几口蜗居的屌丝
丝瓜种 发表评论于
比鲁迅时代的看客还愚昧,还短视,可悲的一群奴隶。
cleveri 发表评论于
CNN很快就会转载这些图片,题目是“香港支持民主人士集会抗议争取普选”。hoho
b52. 发表评论于
港人爱港, 自强不息, 赞!!!!!!!!!!!!!!!!!
!!!!!!!!!!!!!!!
yyyxxxwww 发表评论于
看最后一段最有体会,当初至少我们班同学几乎都是这样,后来看乱失控了,聪明点的都离开了。
Wuli98 发表评论于
民以食为天,再好的政治口号也不当饭吃, 香港人民会觉醒的。
飞熊 发表评论于
下次有机会我也会去参加!
needwait.. 发表评论于
先是泰国,接着台湾太阳花,然后香港占中,把民主搞得乌烟瘴气,成市民口中的过街老鼠。

占中三子先向泰国学习,真是可笑。那三个小丑没看到泰国的现状?现在搞得泰国民选政府都垮台,军政府执政,这就是这些小丑眼里的民主?欺软怕硬,民选政府不敢来硬的,就折腾;军管后,咋没看到那批小丑上街继续革命啊?
大刀队 发表评论于
这就是民主豆氏们所说的黑涩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