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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官媒:“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法律规范用语

官媒:“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法律规范用语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于 2013-07-01 11:08:0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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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 近日,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微博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可能意味着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对此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而有细心的网友在检索时发现,“轮流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则是法律文书及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普通规范用语。

  “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法律规范用语

  关于网上普遍质疑,北京警方于28日下午表示,关于此案,警方之前并未使用过“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措辞,并进一步作出说明: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到一宾馆内轮奸,李某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对于警方声明,不少网友又纷纷吐槽“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也有部分网友对新闻报道和警方声明表示了不同程度的困惑,“到底还是不是轮奸罪?”

  事实上,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虽有关于轮奸的表述,但并没有轮奸罪,公众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轮奸案,实际上都是以涉嫌强奸罪进行审判的,只不过轮奸行为属于强奸罪法律范畴中的加重处罚情节。而“轮流发生性行为”的说法,则是刑事强奸案件法律文书或法治报道中用于描述轮奸行为的普通规范用语。

  案例参考

  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笔者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官网上找到了一篇典型的法律判决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号》。文中清楚地写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忠、魏某方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此,网友“gangbang_kill3”表示,“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措辞和法庭判决构成强奸罪之间本来就没有任何矛盾,前者只是对于特指强奸案件中轮奸行为的正常描述罢了,所以,“‘轮流发生性关系’并不代表就不会判了,完全是两码事”。该网友还同时列出了其它一些使用了该措辞的法律文书和新闻报道等证据,并得到了众多网友的认同。

  话题热炒反映我国普法现状

  对于新闻报道中使用“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措辞,网友“游戏江湖”则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媒体对于法律的尊重,他强调说:“在法庭宣判之前,新闻媒体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在描述时直接用‘轮奸’字样的,否则你就是在误导读者。如果这样做了,李家有100%的理由起诉该媒体。”“现在网络上不规范侵权的事情太多了,以至于大家在遇到规范的报道时反而不习惯了。”网友“海水和火焰”补充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话题为什么会炒起来呢?有网友认为,该话题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普法现状,说明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网友“幅度过大点”表示:“在中国,如果不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或者对法律有兴趣自己接触学习的,从小到大,有多少机会让你了解法律?不要说普通老百姓法盲多,公职人员里面一样是法盲多。”对此,网友“小书虫”强调说,怎样让民众能及时准确地获知相关法律信息,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些都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应该予以重视并且需要多加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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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法律规范用语

人民网 2013-07-01 11:08:09

  中国经济网 近日,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微博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可能意味着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对此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而有细心的网友在检索时发现,“轮流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则是法律文书及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普通规范用语。

  “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法律规范用语

  关于网上普遍质疑,北京警方于28日下午表示,关于此案,警方之前并未使用过“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措辞,并进一步作出说明: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到一宾馆内轮奸,李某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对于警方声明,不少网友又纷纷吐槽“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也有部分网友对新闻报道和警方声明表示了不同程度的困惑,“到底还是不是轮奸罪?”

  事实上,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虽有关于轮奸的表述,但并没有轮奸罪,公众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轮奸案,实际上都是以涉嫌强奸罪进行审判的,只不过轮奸行为属于强奸罪法律范畴中的加重处罚情节。而“轮流发生性行为”的说法,则是刑事强奸案件法律文书或法治报道中用于描述轮奸行为的普通规范用语。

  案例参考

  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笔者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官网上找到了一篇典型的法律判决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号》。文中清楚地写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忠、魏某方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此,网友“gangbang_kill3”表示,“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措辞和法庭判决构成强奸罪之间本来就没有任何矛盾,前者只是对于特指强奸案件中轮奸行为的正常描述罢了,所以,“‘轮流发生性关系’并不代表就不会判了,完全是两码事”。该网友还同时列出了其它一些使用了该措辞的法律文书和新闻报道等证据,并得到了众多网友的认同。

  话题热炒反映我国普法现状

  对于新闻报道中使用“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措辞,网友“游戏江湖”则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媒体对于法律的尊重,他强调说:“在法庭宣判之前,新闻媒体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在描述时直接用‘轮奸’字样的,否则你就是在误导读者。如果这样做了,李家有100%的理由起诉该媒体。”“现在网络上不规范侵权的事情太多了,以至于大家在遇到规范的报道时反而不习惯了。”网友“海水和火焰”补充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话题为什么会炒起来呢?有网友认为,该话题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普法现状,说明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网友“幅度过大点”表示:“在中国,如果不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或者对法律有兴趣自己接触学习的,从小到大,有多少机会让你了解法律?不要说普通老百姓法盲多,公职人员里面一样是法盲多。”对此,网友“小书虫”强调说,怎样让民众能及时准确地获知相关法律信息,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些都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应该予以重视并且需要多加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