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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天风日照凭什么归国有 美国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图)

天风日照凭什么归国有 美国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

文章来源: 网易 于 2012-06-18 20:55:0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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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最新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类似“晾衣服也是侵占国有资产”的段子创作不断涌现,无疑是对地方政府将可再生资源收入囊中于法无据、操之过急的深刻讽刺。

黑龙江省无权替全国人大“国有化”可再生能源





区别于传统的非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黑龙江的地方法规无法抵消全国性法规,人大未通过明确国有化风能与日光能的法律

根据200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按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不能制定全国性法规。200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通篇没提到中国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属。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总则中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整部法律中也未曾一字提到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的可再生能源属于国有。在第四条中也提出“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主体究竟有哪些合法权益作出明确界定。综上所述,目前的状况是风能与太阳能这类可再生资源属国家所有在立法层面没有任何上位法的支持,黑龙江的地方法规宣称的所有权并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在西欧风能不是资产,有关争讼并非产权纠纷




2011年中国风电新增装机量1760万千瓦,累计有1700万千瓦装机容量处于闲置状态。

目前西欧的相关案例,主要争执发生在私权主体之间。从西欧所有权的一般观念来说,风力、日光的地位与用水、掘矿等相似。从13世纪开始,法律对这些权能的界定就是属于地产主人的“下达地心,上至天空”,因此土地所有人对于其土地上空的空气和日光理所当然地具有利用权能。一纸条例就将这些权能国有化的难度很大。

丹麦风能相关诉讼是设备与生产纠纷,同一块地的两家开发商均不主张所有权,而是依先占原则解决纠纷

丹麦第一例风能产权纠纷案件发生在两家风力发电站之间,EMD公司2010年在丹麦雷比尔市已建成3具发电用风车,向法庭控诉之后在附近选址修建2具发电用风车的另一家企业遮蔽了风流,造成电力生产受损,要求赔偿。鉴于两家公司的项目都在2008年和2009年事先通知了市政规划部门,丹麦政府的估值部门认为EMD公司应该预料到了即将到来的显著运营风险,依照丹麦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如果预计到可能有设备故障和运营风险,仍然进行风能开发的公司的损失不消赔偿”的条款拒绝了EMD公司公司的求偿。

丹麦第二例风能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方仍是EMD公司,情况与第一例不同:在丹麦埃斯比约市EMD公司的2具发电用风车被附近的另一架发电用风车挡住了风,并被其造成的乱流磨损了备用部件、提高了维护成本、损耗了使用寿命。丹麦当地政府判定这可以归于物业纠纷,要求被控方向EMD公司赔偿两架风车的1%之一市值,折合丹麦克朗75万。



德国社会不争执“风力是国有还是私有”“风力资源属谁”,因为风能不属于财产范畴的能源


在德国,风力是免费品。电站之间的法律纠纷严格来说与产权归属无涉,是联邦各州间不同的风车建筑标规和区划法规间的冲突。例如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要求风车的间隔距离不少于风车螺旋桨长5倍,在北莱茵州则要求8倍。各州交界间的村镇互相指责的都是对方的电站建筑不合法规而非侵占国有或私有资产。风能电厂的运营商间互相控诉的一般是不准确的土地测量和非法建筑。德国社会不争执“风力是国有还是私有”“风力资源属谁”,因为风能不属于财产范畴的能源。



挪威最高法官判决风力不是财产权客体,风能公司只需不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即可


挪威第一例关于风能产权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4月。一家风力发电站旁的住户认为风车螺旋桨使用经过他院子的风,扰乱了流过他家的气流,虽然这个住户向法庭承认没有用风能牟利的打算,但还是控诉风力发电站减少了他用风的机会,侵犯了他的私产。原告在两所低级法庭败诉,上诉至挪威最高法院时,5名最高法官判决风力不是财产权客体,风能公司只要没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此案就完全不成立。



美国确认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政府难以轻易染指


美国各州的州立最高法庭对风能和日光能产权方面的意见不一,但分歧在于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电力产权能否从土地产权中剥离和能否被政府征用,而不是“这气候资源是归公家呢还是归私家”这种特色问题。这里的“被政府征用”是指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须出于为全部国民福祉起见,联邦政府在支付被业主同意的补偿后才能限时限量征用公民私产”,而非粗暴的直接永久国有化。



按照规划,到2010年中国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80万千瓦。





美国多个州法律规定拥有地表物业的业主同时也拥有物业上空风动和日照所能带来的电力
南达科他州《石油、天然气和能源法》、北达科他州法典第十七章4款6条、蒙大拿州法典第七十章17款303条、内布拉斯加州新修法典第66章第911款第一句、明尼苏达州2007年《下一代能源法案》、俄勒冈州法律汇编第105章第900条至915条“风能役使”部分,都直接规定风能产权不能从私有土地产权中剥离。密苏里州1978年州新修法典442章12条第一句原文就是明白的“太阳能属于财产权,任何情况下政府不得征用”。新墨西哥州和怀俄明州法律中,只要求盈利并可能遮挡他人地界日光的太阳能运营商,在经营时比照西部开拓时期的水源法操作:设备按与周边社区议定后的合理时间和空间比例运转。在这些州,拥有地表物业的业主同时也拥有物业上空风动和日照所能带来的电力。

美国议会允许政府征用风能太阳能时,要求其回馈减税和开限优惠

1997年在“康他哥斯大郡诉牧者农场公司”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风能产权可以从私有土地产权中剥离。但加州是全美立法保护太阳能最充分的一个州。《日光权利法》b条强调“除安全与卫生规定外,兴建太阳能电场的申请批准不须考虑其他行政规定”。2011年2月怀俄明州议会通过提案,批准政府可以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征用风能。怀俄明州议会批准这个议案并不是做政府抢劫的帮凶,因为这个议案同时将现有风力发电企业生产的每千度电一美元的消费税和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商的所有销售税项,整合成每千度电三美元的消费税,这笔税金的划分也不是原先的各郡与州政府四六开分账,每年要划一千五百万到用于支助风力发电行业各公司的特别援助账户,事实上对风力发电产业进行退税返还。



气候资源“国有化”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




要达到气象资源管理的目的,并不等于必须经过设置行政许可,比如进行备案管理,或者实质性审查都可以。





“国家是气候资源单一排他的所有权主体”理念无法实际操作
这次《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限制企业探测开发气候资源”和“开发出的资源属国有”规定,不仅不合法、少先例,而且实际上论理也很荒唐。这种规定体现立法者的理念就是“国家是自然资源单一的排他的所有权主体”,自然资源包括气候资源,按《条例》定义是“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如果承认此理,那就和舆论所嘲讽的一样,今后冷暖空气云团离开国境就是国有风力资源的流失,雾霾阴雨就是国有太阳能资源的流失,晒太阳晾衣服就是国有气候资源“为人类活动所利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政府部门可以求偿,这种道理显然说不通的。

以探测管理之名将公共资源国有化,掌握公权的行政机关有与民争利之嫌

然后,即使刨除多数网友将风与阳光等同于能源的说法,网友略显夸张的质疑其实也表达了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审批制和国有化的强烈不满。在既有的经验中,行政审批不仅效率低、收费高,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权力腐败。比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属于国有,但却被“三桶油”等国企垄断,公共资源国有化,似乎变成了国企化,而非民生化。事实上,从地方立法管理的角度,资源归国家与做好气象探测和管理之间并没有必然性的影响和干扰,先将气候资源定义为国有,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规定扩大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天风日照,要么不算是财产,要么只能是私产,谁开发谁拥有谁获利。在新兴可再生资源权属界定迄今并没有明确依据和判例的情况下,盲目将这部分资源收归国有,非但不是激励新能源开发的有效做法,背后只看见蠢蠢欲动的权力在与民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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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日照凭什么归国有 美国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

网易 2012-06-18 20:55:00


导语:最新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类似“晾衣服也是侵占国有资产”的段子创作不断涌现,无疑是对地方政府将可再生资源收入囊中于法无据、操之过急的深刻讽刺。

黑龙江省无权替全国人大“国有化”可再生能源





区别于传统的非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黑龙江的地方法规无法抵消全国性法规,人大未通过明确国有化风能与日光能的法律

根据200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按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不能制定全国性法规。200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通篇没提到中国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属。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总则中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整部法律中也未曾一字提到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的可再生能源属于国有。在第四条中也提出“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主体究竟有哪些合法权益作出明确界定。综上所述,目前的状况是风能与太阳能这类可再生资源属国家所有在立法层面没有任何上位法的支持,黑龙江的地方法规宣称的所有权并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在西欧风能不是资产,有关争讼并非产权纠纷




2011年中国风电新增装机量1760万千瓦,累计有1700万千瓦装机容量处于闲置状态。

目前西欧的相关案例,主要争执发生在私权主体之间。从西欧所有权的一般观念来说,风力、日光的地位与用水、掘矿等相似。从13世纪开始,法律对这些权能的界定就是属于地产主人的“下达地心,上至天空”,因此土地所有人对于其土地上空的空气和日光理所当然地具有利用权能。一纸条例就将这些权能国有化的难度很大。

丹麦风能相关诉讼是设备与生产纠纷,同一块地的两家开发商均不主张所有权,而是依先占原则解决纠纷

丹麦第一例风能产权纠纷案件发生在两家风力发电站之间,EMD公司2010年在丹麦雷比尔市已建成3具发电用风车,向法庭控诉之后在附近选址修建2具发电用风车的另一家企业遮蔽了风流,造成电力生产受损,要求赔偿。鉴于两家公司的项目都在2008年和2009年事先通知了市政规划部门,丹麦政府的估值部门认为EMD公司应该预料到了即将到来的显著运营风险,依照丹麦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如果预计到可能有设备故障和运营风险,仍然进行风能开发的公司的损失不消赔偿”的条款拒绝了EMD公司公司的求偿。

丹麦第二例风能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方仍是EMD公司,情况与第一例不同:在丹麦埃斯比约市EMD公司的2具发电用风车被附近的另一架发电用风车挡住了风,并被其造成的乱流磨损了备用部件、提高了维护成本、损耗了使用寿命。丹麦当地政府判定这可以归于物业纠纷,要求被控方向EMD公司赔偿两架风车的1%之一市值,折合丹麦克朗75万。



德国社会不争执“风力是国有还是私有”“风力资源属谁”,因为风能不属于财产范畴的能源


在德国,风力是免费品。电站之间的法律纠纷严格来说与产权归属无涉,是联邦各州间不同的风车建筑标规和区划法规间的冲突。例如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要求风车的间隔距离不少于风车螺旋桨长5倍,在北莱茵州则要求8倍。各州交界间的村镇互相指责的都是对方的电站建筑不合法规而非侵占国有或私有资产。风能电厂的运营商间互相控诉的一般是不准确的土地测量和非法建筑。德国社会不争执“风力是国有还是私有”“风力资源属谁”,因为风能不属于财产范畴的能源。



挪威最高法官判决风力不是财产权客体,风能公司只需不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即可


挪威第一例关于风能产权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4月。一家风力发电站旁的住户认为风车螺旋桨使用经过他院子的风,扰乱了流过他家的气流,虽然这个住户向法庭承认没有用风能牟利的打算,但还是控诉风力发电站减少了他用风的机会,侵犯了他的私产。原告在两所低级法庭败诉,上诉至挪威最高法院时,5名最高法官判决风力不是财产权客体,风能公司只要没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此案就完全不成立。



美国确认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政府难以轻易染指


美国各州的州立最高法庭对风能和日光能产权方面的意见不一,但分歧在于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电力产权能否从土地产权中剥离和能否被政府征用,而不是“这气候资源是归公家呢还是归私家”这种特色问题。这里的“被政府征用”是指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须出于为全部国民福祉起见,联邦政府在支付被业主同意的补偿后才能限时限量征用公民私产”,而非粗暴的直接永久国有化。



按照规划,到2010年中国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80万千瓦。





美国多个州法律规定拥有地表物业的业主同时也拥有物业上空风动和日照所能带来的电力
南达科他州《石油、天然气和能源法》、北达科他州法典第十七章4款6条、蒙大拿州法典第七十章17款303条、内布拉斯加州新修法典第66章第911款第一句、明尼苏达州2007年《下一代能源法案》、俄勒冈州法律汇编第105章第900条至915条“风能役使”部分,都直接规定风能产权不能从私有土地产权中剥离。密苏里州1978年州新修法典442章12条第一句原文就是明白的“太阳能属于财产权,任何情况下政府不得征用”。新墨西哥州和怀俄明州法律中,只要求盈利并可能遮挡他人地界日光的太阳能运营商,在经营时比照西部开拓时期的水源法操作:设备按与周边社区议定后的合理时间和空间比例运转。在这些州,拥有地表物业的业主同时也拥有物业上空风动和日照所能带来的电力。

美国议会允许政府征用风能太阳能时,要求其回馈减税和开限优惠

1997年在“康他哥斯大郡诉牧者农场公司”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风能产权可以从私有土地产权中剥离。但加州是全美立法保护太阳能最充分的一个州。《日光权利法》b条强调“除安全与卫生规定外,兴建太阳能电场的申请批准不须考虑其他行政规定”。2011年2月怀俄明州议会通过提案,批准政府可以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征用风能。怀俄明州议会批准这个议案并不是做政府抢劫的帮凶,因为这个议案同时将现有风力发电企业生产的每千度电一美元的消费税和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商的所有销售税项,整合成每千度电三美元的消费税,这笔税金的划分也不是原先的各郡与州政府四六开分账,每年要划一千五百万到用于支助风力发电行业各公司的特别援助账户,事实上对风力发电产业进行退税返还。



气候资源“国有化”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




要达到气象资源管理的目的,并不等于必须经过设置行政许可,比如进行备案管理,或者实质性审查都可以。





“国家是气候资源单一排他的所有权主体”理念无法实际操作
这次《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限制企业探测开发气候资源”和“开发出的资源属国有”规定,不仅不合法、少先例,而且实际上论理也很荒唐。这种规定体现立法者的理念就是“国家是自然资源单一的排他的所有权主体”,自然资源包括气候资源,按《条例》定义是“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如果承认此理,那就和舆论所嘲讽的一样,今后冷暖空气云团离开国境就是国有风力资源的流失,雾霾阴雨就是国有太阳能资源的流失,晒太阳晾衣服就是国有气候资源“为人类活动所利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政府部门可以求偿,这种道理显然说不通的。

以探测管理之名将公共资源国有化,掌握公权的行政机关有与民争利之嫌

然后,即使刨除多数网友将风与阳光等同于能源的说法,网友略显夸张的质疑其实也表达了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审批制和国有化的强烈不满。在既有的经验中,行政审批不仅效率低、收费高,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权力腐败。比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属于国有,但却被“三桶油”等国企垄断,公共资源国有化,似乎变成了国企化,而非民生化。事实上,从地方立法管理的角度,资源归国家与做好气象探测和管理之间并没有必然性的影响和干扰,先将气候资源定义为国有,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规定扩大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天风日照,要么不算是财产,要么只能是私产,谁开发谁拥有谁获利。在新兴可再生资源权属界定迄今并没有明确依据和判例的情况下,盲目将这部分资源收归国有,非但不是激励新能源开发的有效做法,背后只看见蠢蠢欲动的权力在与民争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