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女亲历民警非法传唤刑讯逼供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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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西南宁星湖路某保健中心做按摩技师,11月24日晚11点我正在为一客人做按摩时,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和一些吵杂声,听到有男声喊到:“警察检查,开门!”我跟客人打了个招呼后,过去把房门打开,这时几个穿着警服的男人进来,当时我穿着一条长袖连衣裙,我按摩的客人也穿着整齐的衣服坐在按摩床上。然后这几个穿着警服的人就把我们保健中心的几个女技师和几个男客人强行带到大厅集中,然后强行把我们带上警车去到星湖派出所。期间,没有任何人向我出示过他们的警官证和传唤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执行讯问任务的证明信。----《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

    到了 星湖派出所,他们让我们分开坐在大厅沙发上,不许说话不许打电话。其间,有个男客人和我都多次问他们:“请问你们这样把我们带来是为什么,这样是算什么?”坐在那看守我们的民警不理会,说道:“你坐着,等着问话。”

     有个男客人被带上二楼,后来我们都听到一些杂乱惨叫的声音,不知道他在上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我的一个女同事在一楼大厅中间警察办公桌旁边的问询室呆了约一个小时后,她出来时,我看到她面容憔瘁双腿跪着用膝盖一步步移出问询室,慢慢爬到离问询室门口约六米的木沙发上,在那不停地捶膝盖。我很想问她发生了什么事,但因为我们不能互相讲话,所以没能问。

    当晚的气温最低14度,我只穿着一条簿簿的连衣裙,坐在木沙发上非常冷,我们八个人都冻得缩起来,凌晨三点钟,收到我偷偷发的短信的我的朋友终于送来了吃的和穿的,我分了一些给捶膝盖的那女同事,看到她很憔悴,派出所的通风铁门吹来的风第一个吹到她,后来我跟民警申请说:“这里靠近大门是风口很冷,让她跟我们坐到里面去可以吗?”看守民警说:“不可以。”

    半夜,虽然我穿朋友送来的中搂大棉衣,我的毛裤袜上还盖着一个外套,但我还是冷得睡不着,虽然很困,其它几个同事和被带来的男客人,也一直睡不着。送来的东西,他们也没食欲吃不下东西。

   第二 天11月25日早上约八点钟,换了一个胖胖的女看守,我听到一个男警察给钱叫她去买包子说:“买给四个男的吃,女的不给。”结果她分包子的时候就只分给男的。我举手说:“警官,我肚子饿,想吃包子。”一个警号为125366的胖胖男警官说:“不得吃。”我又说:“他们男的得吃为什么女的不得吃,我申请吃包子。”旁边的女看守看我讲这话她就在一旁唔嘴笑。那警号为125366的民警又说:“不给吃就是不给吃。”然后我偷偷打了专门监督民警的督察办电话:2891170投诉刚才胖警察不给我们吃早餐的事。后来胖男警接到一个电话后就吩咐看守发包子给女的吃,我要了二个,我的三个女同事说不吃。看守拿着余下的包子对胖男警说:“她们不吃。”胖男警说:“不吃也要发到她们手上给她们拿住。”看守照做。我的女同事人手都有包子了。一会从楼上下来一个高高瘦瘦的,据说是星湖派出所的教导员,他对胖警察说:“怎么,你们不给人家吃包子啊?有人打电话投诉到督察办了。”

     中午1点,我一直睡不着,眼很困,因为是那种实木透风的硬沙发,还斜斜的,坐在上面实在难受,我们几个人坐,位置有限,难受得实在不行,从昨天下午3点起床到现在我有约20个小时没得睡。我又拨了督察办电话,我说我身体非常难受顶不住,我头晕了四次,我又没犯法他们又没有我任何犯法的证据就带我来这。我说警察不给我们打电话,督察办的人说我有打电话投诉的权利,但我怕他们没收我电话,所以我只敢偷偷发短信和偷偷打电话。督察办的人还说警察如果是传唤,只能传唤八小时,最多是24小时,如果到了24小时他们会给我一些交待是放行或是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时必需出示向青秀分局的延长拘留申请批示。所以他叫我耐心等待。

     后来我大便急,因为厕所没有纸巾,我问看守:“可以给些纸吗?我想大便”他们说没有。我问:“可以麻烦你们去帮买吗?”一个男看守说:“我们来这里上班又不是帮你买厕纸的,你给十块钱路费吗?”

于是我就蹲在厕所里半天不出来,因为我上厕所看守就得一直跟着等我,所以女看守她等不急就问你得了没有,我说没有大便纸,我擦不了屁股出不去。后来她就帮我去买纸了,没多收我钱。

中午2点钟,有个脸上长一颗大痣的民警,警号105098的男警察叫我上楼,我一进二楼的一间房,里面就呆了一个便衣他穿了件深蓝色毛衣,没穿警察服,表情非常凶狠他就用羞辱性的语言骂我,类似“操你祖宗十八代,你这个贱货”之类的,他问我叫什么名,我说我已经讲过了,他说我说谎,接着又骂,他指着一小块空地向我大叫:“跪下!”我说:“为什么要跪,我不跪”他又接着骂,然后越骂越起劲,随手轮起一巴掌给了我一记狠狠的耳光,打得我冒金星,又用力踹一脚在我肚子上把我踹倒在墙角,门被锁着,房间里只有他们两穿着警察衣服的禽兽和孤独无助的我,门口又被锁上,我哪里出得去,我火冒三仗,“警察”的形象在我的意识里立刻转180度大弯,我懂点法律,知道他这是违法行为,而且就算对于一个被传讯的公民,我现在的身份也是配合警察做调查,我就如此被他羞辱,我感到我一个作为人的尊言和权利在这时受到了践踏,而且对象还是一个知法的执法者。在这个打我的民警旁边另一个警号105098的民警一直熟视无睹装作不看见,我气不过我大声尖叫:“警察杀人啦,我不活啦。”立刻冲到前面一排拖玻,推开一扇玻璃窗,我看下面的街道和来往的行人我就准备要跳下去时,他们两个警察就冲过来栏我,那个一直不出声的警察见我叫得太大声怕被别人听到就用东西塞我的嘴,我眼泪横飚,我哭喊道:你们违反警察法,知法犯法刑讯逼供,警察原来就是你们这样把人当狗看践踏法律,老子今天不活了,你如果再敢碰我一下,我就马上死给你看,就死在你们警察局,我跳出二楼死在你们警察局楼下给所有路过的人看。”

后来那个打我的警察见我硬的不吃,就骂骂咧咧就走了,余下那个警号105098的跟我慢慢录口供。
他一面录口供一面跟我吹牛讨好我,缓和我的情绪,他放我下去大厅坐后我认真看了这个所的警察照片,认出那个打我的警察叫李宗宪。
  
警号105098的脸上长一颗痣的民警在打印好口供叫我签,我一个字都认认真真看完,我说这句话你没问过,我也没这么答过,你这样写我不签。他写:“在传讯过程中警察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答:没有。”
他还写:“当时警察怀疑我卖淫,于是我就被带来派出所。”我说这句话我不签,我说:“我从没讲过这句话,而且我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被带到这里来,我在为客人做按摩,你们的人就突然敲门然后把我带走,还没有向我出示传唤证,你们就是非法传唤。还非法刑迅逼供知法犯法还乱编口供故意让我签。
 
后来一直挨,精神肉体上受到非人的折磨,我挨到晚上11点半挨过总共24小时,我终于得放行。

放行后我问其它几位女同事,那位捶膝盖的同事原来一进去就被语言羞辱精神打击还有罚下跪半小时,她本人又有风湿,她说问完话说她可以出去时,她站都站不起来,所以就是我刚才看到那幕:只离沙发六米的距离她都需要跪着移过去。另一位女同事问话被问到一半也是挨罚跪,也跪了大半个小时。 
这就是我和我的同事,几个按摩师被南宁星湖派出所非法传唤刑讯逼供的全过程。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阅读,可到南宁星湖派出所的大厅参观我所描述的他们大厅的方位和墙壁上每个警员的警号和姓名长相。
南宁市星湖派出所地址:820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83号
电话:0771-5854620 
不给女按摩师吃早餐吃包子的民警警号:125366
羞辱,删耳光,踹脚给女按摩师的民警:李宗宪
脸上长一颗痣,伙同李宗宪刑讯逼供的民警警号:105098





附:
                                                         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基本构成要件有: 

1.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包括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淋雨、车轮战、不准睡觉等。如果只是诱供、指名问供而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不是刑讯逼供。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农村治保干部等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一切刑讯逼供行为都构成刑讯逼供罪,只有情节相对严重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有:(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原因而刑讯逼供的;(2)多次或对多人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无限制。(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且以不造成身体损害为条件;后者表现为伤害行为,并且要造成身体损害。(3)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无此要求。
3.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二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也有不同之处:(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后者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无要求。(4)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三)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