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案狱霸获无期 两名民警获轻判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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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内接受宣判。新华社发(魏文静 摄)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虐囚”狱警从轻发落

据查,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导致李荞明被殴致死。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监室“老大”被判无期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在押人员,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成了“老大”。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张厚华等人再次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墙壁倒地昏迷,后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遭钝性外力多次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指出,张厚华系本案主犯,且又发现新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另两人分别被判17年、16年。

法院判决

五名被告人获刑

李东明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缓2年

苏绍录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张厚华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在押犯

无期徒刑

张涛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7年

普华永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6年

死者家属与“凶手”和解

3名在押人员共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荞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索赔12万余元,后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6万元经济损失(每人各赔2万元),且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3人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亲属所提请求,以及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行为,决定在量刑时依法予以酌情考虑。”

不过,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针对李东明、苏绍录的判决结果他很满意,而对张涛、普华永的判决“有点轻”。


躲猫猫案一审宣判狱警获缓刑轻判遭质疑

半年前曾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有了初步结果,昨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狱警渎职、虐待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荞明被打死,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网友:判决过轻

李荞明是在监狱里被人活活打死的,当值狱警难逃其咎。但从判决结果看,李东明和苏绍录的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判决结果刚被媒体公布,就引来了社会上的一片质疑。在宣判时法院也表示,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轻判的理由,一些网友表示质疑。有网友认为苏绍录熟悉监狱管理,所谓的“阻止他人自杀”可能只是其串通别人编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网友调侃说,“这么稀有的立功机会,怎么偏偏让这个狱警碰到了呢?”

律师:二审很可能改判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躲猫猫”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风警纪不严造成的,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起淮认为,“躲猫猫”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因此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的判决量刑太低,不够公道,达不到震慑效果,他认为二审时上级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