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群体事件酒店无民警入股 死者有轻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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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荆州市“6.17”事件联合调查组调查,永隆大酒店位于石首城区东岳山路,占地面积 198平方米,建筑面积1193平方米。产权所有人张某,石首人,现为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张某将该酒店租赁给谢某等人经营,并由谢某代表合伙人与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永隆大酒店合同,租期三年,继续使用永隆大酒店工商执照经营。

经调查,该酒店由四名合伙人租赁经营,分别为谢某(女)、李某(女)、张姓两姐妹。合伙人的情况为:谢某,女,石首市一建公司下岗职工;李某,女,石首市环卫局职工;张某(姐姐)为石首市供电公司计量测试所职工;张某(妹妹)为石首市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所职工。四名合伙人的直系亲属均没有在公安机关工作,没有发现公安干警入股和参与该酒店经营。

调查组在调查永隆大酒店背景过程中还了解到,死者涂远高2006年8月在南口镇某酒店当厨师时曾有过轻生行为,此事得到有关方面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