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借种给同事生子 女方起诉其同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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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降下,阿莲望着远方一脸茫然 “我和他结婚九年了,虽然婚后几年关系不算太好,但我万万没想到,婚前他曾与人借种生子,多年来还与借种者的关系不清不楚!”25日,家住广州白云区的阿莲向记者讲述她多年来的种种遭遇时,几次泣不成声。   日前,她已向白云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处其丈夫阿显与借种者阿敏犯重婚罪。   原告诉苦 曾经甜蜜   阿莲介绍说,她与阿显是1989年在“骂”中认识的:“当时车间改革,我被调到仓库当发货员。由于刚来手脚慢,经常被当司机的阿显骂,我当然也还口。发展到后来,大家熟了,他就开始主动追求我。”   阿莲回忆说,虽然她家庭情况不好,阿显的家里也反对他们恋爱,但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那时他的工资才200多元,但30元一个的日本水晶梨他都买给我吃,其它漂亮衣服更不用说了;他经常加班,要吃夜宵,无论多晚,他都会找上我陪他一起去吃。那时仓库还有一个女发货员,叫阿敏。我俩恋爱时,他曾告诉我,阿敏追过他,但现在已经没事了。我曾为此怀疑过他,但他总是笑我疑心太重。为了这件事我们也吵过架,闹过分手,最后还是走到了一起。”   一次惊心:去年丈夫承认有隐情   到了1995年,恋爱多年的两人登记结婚。阿莲表示,当时的政策是已婚者可以分房,所以她曾告诫阿显,不要为了房子娶她,也不要在婚后再出现其他女人来伤害她,以前的事她可以既往不咎,当时阿显满口答应。   1997年5月,他们分了房;同年7月,两人的儿子出生了。“但女性的直觉告诉我,他身边应该有别的女人。再加上其它一些事,我们还是吵架,发展到后来,甚至互相动手。”阿莲表示,尽管多年来她极力追问阿显是否真有第三者,但每次都因为没有亲眼看见而不了了之。   去年底,朋友告诉阿莲,阿显经常带阿敏去打麻将。12月16日,阿莲专门请假,跟在阿显身后出门:“我们和阿敏都是单位分的房,住在一起的。结果他看见阿敏带着女儿在前面等车,就不敢往前走。这证明他心中的确有鬼。当晚,他就承认他和阿敏多年来都有不正当关系。”   二次惊心:今年丈夫又爆曾借种生子   事情败露之后,阿莲当晚就要与阿显协议离婚,连协议书都写好了,后来因为到了春节事情不了了之。为了能继续“监视”阿显,阿莲专门换了一家离家很近的单位,不久,她又发现了阿显仍与阿敏继续来往的种种迹象:“3月17日,我去跟踪阿显,结果就发现阿敏在等他。”   3月25日,阿莲再次请假,决定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我坐在他的车里,他不说清楚就不让他出车。他还是不说,我心灰意冷,就用头撞挡风玻璃,玻璃都被撞裂了,最后他就把事情全告诉我了。他说,1993年时,阿敏因为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向他借种,他答应了。”据称,此事阿敏的丈夫一直知情,并支持妻子此举。   日前,阿莲已向白云区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判处阿显和阿敏犯重婚罪,并赔偿其及儿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丈夫:“声明是她逼我写的”   采访时阿莲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阿显签名、日期是2004年4月1日的声明书,来证实自己讲述的全是事实:“本人……年轻时一时无知,……因同事阿敏发现她爱人没有生育能力。1993年她经爱人同意向我提出帮她生育。后她产下一女,此后我一直与她保持性关系,我还在其他人面前耀威地介绍她是我老婆……”此外,还有一份阿显2004年3月30日写下的遗嘱,其中提到“非婚孩子不得继承。”去年的协议离婚书中,只出现了“再婚所生育子女”字样。   昨日下午,就阿莲所述记者向阿显求证时,他断然否认:“她都是瞎讲的,完全是扯淡。我怀疑她精神是不是有问题。目前我正在跟她协议离婚。”至于那份声明,阿显也另有说法:“那都是她逼我写的。她拿了我的手机,叫我照那样写,我没有办法。”   民法专家:阿莲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阿莲的投诉全部是事实的话,她能否以阿显、阿敏犯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诉呢?又能否要求精神抚慰金呢?   婚前借种生子无关重婚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张民安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其存在三点构成要件:一是要有犯罪的故意,二是存在同居事实,三是社会评价,即在外人眼中看来他们都是夫妻,阿显、阿敏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得看阿莲是否有证据来证明这些。至于借种生子,其实与重婚罪关系不大,“阿显的这种行为发生在婚前,如何惩治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只能通过道德层面进行谴责教育。”   他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之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申请损害赔偿。就本案来看,阿显明知其借种生子而不告诉阿莲,这已经侵害了阿莲的合法权益;婚后阿显又与阿敏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必须互相忠实的义务,损害事实存在,而且又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阿莲完全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妇联副主席:民间借种生子违反计划生育   广州市妇联副主席林琦告诉记者,“民间自发的借种生子不仅应该从道德层面上受到社会谴责,而且与目前的法律相违背。”   她分析说,从影响来看,这种民间自发的借种生子不仅对两个家庭都造成阴影,对孩子的成长也相当不利,“他们从小就生活在比较复杂的血缘和姻亲关系之中。所以,对于这种行为,绝对不能提倡,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她还指出,这种借种生子其实与目前的法律相违背,“比如,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条例,也违背了收养方面的相关条例。对于人工授精,有关法规其实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如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精子库中提取精子,必须进行身份登记;当事人与提供精子的一方也不能见面等等。这种民间自发的借种生子,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   人工授精应循合法途径   林琦表示,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这种民间自发的借种生子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就会带来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阿敏借种生子所生女儿的抚养问题,一旦阿显出意外后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相关法规,阿显应该对其女有抚养义务,其女也对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林琦最后呼吁,对于那些不能生育而又想有孩子的夫妇而言,应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而不应私下解决:“这样不仅易产生纠纷破坏家庭,也不利于整个国家的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