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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关于律师的126条随想

(2016-11-02 01:05:20) 下一个

“国家兴,法治兴;法治兴,律师兴”是法治进程的普遍规律。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是中国律师的豪迈浪漫。

——题记

01、律师国家的“在野法曹”。

02、律师是法律人、政治人、商业人、文化人的“四位一体”。

03、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免受公共权力不法侵害的“自卫之剑”。

04、律师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军队是国家的;律师是社会的。

05、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06、律师当心向正义而不以正义自居。

07、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都是法治这同一幕大戏中一损俱损的不同角色。

08、律师是门“知行合一”的职业艺术。

09、律师是“独立而不孤立”的“法律骑士”,当具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

10、法治之昌明,始于律师之奋斗。

11、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是律师最大的公益。

12、律师要有能将客户秘密烂在肚子里的定力。

13、职业伦理,是律师职业行为“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底限与保障。

14、儒家讲“拿得起”;佛家讲“放得下”;道家讲“想得开”;律师要讲“HOLD得住”!

15、做律师得“蛮拼的”:不进则退,不努力就死。

16、律师既要有“导师的状态”,又要有“丫鬟的心态”。

17、律师既要能站着“挣(手争)钱”,也要学会“赚(贝兼)钱”。

18、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抹黑律师往往始于攻击律师收费。

19、律师要“懂政治”,便不要有“政客气”。律师要“讲规矩”,但不能“太讲规矩”,更不能“只讲规矩”。

20、法律人:英年,莫早逝!

21、“有事找我律师”,应当成为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22、律师营销当有尊严,得学会“勾引人家来勾引你”!

23、职业律师、自由学者、独立媒体是约束公权、保护民权的同盟军。

24、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权利,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

25、律师的政治价值在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博弈。

26、律师的法律价值在于担任利益各方的“法律雇佣军”与公民的“自卫之剑”,在诉讼与非诉讼事务中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27、律师的文化价值在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与“专业知道分子”的担当。

28、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并提升社会整体价值。——律师首先是设计规则(商业模式)帮人赚钱;而且可以利用规则博弈帮人“小钱赚大钱”。

29、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律师要努力成为有修养、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师群体要形成富于自身特色的职业文化;律师要努力使以公平、正义、规范为基本价值理念的律师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律师职业或是法官、检察官、教授、独立董事等等,都不过是承载着我们实现自己人生目标、人生价值、人生感受一种方式。

31、无论律师介入政治、经济或是文化领域,都应当而且只应当以法律的方式为之。——否则,他就不再是律师,而是其他社会角色。

32、移动互联时代社会完成初步启蒙后,更具行动力的“知行合一”的律师、记者便取代学者、作家成为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主导力量。律师以民权代言人的身份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一种必然。

33、敬畏法律,是对法官、律师与教授的共同要求。——我们终将面对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

34、律师没有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法治的权威、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将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

35、律师执业风险源自法制环境不完善、源自全社会法治敬仰与法律敬畏的缺失、源自公共权力的“任性”甚至报复,亦源自律师执业的不规范与缺乏团结的无力维权。

36、大陆律师最大的风险是没有业务的风险;大陆律师最普遍的风险是身体亚健康的风险;大陆律师最说不出口的风险是“内讧”的风险;大陆律师最不可理喻的风险是所谓“政治风险”——你懂的!~~~~

37、成长不能超越过程。——无论是律师个体、律所群体还是律师行业整体。

38、律师当具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专业之能。

39、律师“专业化”存在两大方向:一是将业务做专做精;一是将平台做大做强。

40、律师莫贪恋主席台:律师当尽可能地摆脱“官本位”之毒害,无论这个行业,还是每个律师内心。

41、律师不要自称或互称“大律师”。绝非同行相轻或妄自菲薄,乃是深知在当下中国一切“以吏为师”的时代断无大师可言,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大律师”。我们的职责与使命,乃是要创造一个“大师辈出”、“大律师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

42、律师实在是这世上最习惯于“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职业之一:所谓“大律师”,往往无非大肿了脸还拿着放大镜让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所谓“名律师”,往往无非打肿了脸还拿一放大镜四下里给人看的家伙。——做律师不易,不妨自嘲些,放松些。

43、律师当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敢说”是底线,“能说”是本事,“会说”是智慧,“不说”是实力。律师的表达,除却口头语言,更重要的还有书面语言,更生动的还有肢体语言。书面语言宜简洁,宜平和,宜一针见血;肢体语言需要与具体的场景,具体的表达目的相结合。

44、律师职业幸福指数有三个基本构成因素:得有“面子”有职业尊严度;得有“里子”有职业价值度;得有“乐子”有职业愉悦度。

45、律师将业务做到极致,即为高端。

46、诉讼如战争,往往需要激烈对抗后分出胜负或是达成妥协;非诉如建设,根据规则的“图纸”指引建起一幢幢的高楼大厦。诉讼如狩猎,通过博弈达到目标;非诉如农耕,通过日常耕耘实现目的。

47、律师要有“才”有本事;律师要有“名”有声望;律师要有“人脉”有实力。律师的成长过程,便是积累“才”(人力资源)、“名”(人气资源)与“实力(人脉资源)的过程。

48、“人脉”是律师的第一生产力,但断断不可“唯人脉论”:你能拥有什么样的人脉,取决于你的平台;而你的人脉能给你带来什么,取决于你能为对方带去什么。打造好自己,才是打造真正的人脉:如果你没有能力调动各种资源为对方真正解决问题,你的人脉说到底不过是自以及是的攀附!

49、律师要学会做事、做人、做秀,要业务精通、学会团结、善于号召。

50、律师要听得懂三种话:人家嘴里的话;人家肚子里的话;人家心里的话。要学会说好两种话:人家想听的话;人家该听的话。——前提是,这两种话的分寸、时机要把握好。

51、律师有三种基本交流:与自我、与灵魂的交流,让人通透不纠结;与他人、与社会的交流,让人通达有价值;与自然、与世界的交流,让人健康而阳光。

52、律师要做“多维度”而非“单向度”的人:对同一类事物可以在不同案件中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观点和理论、法律依据。——前提是“足以自洽”或自圆其说。

53、律师既要有看准病的能力,也要有开药方的魄力。——前提是,自己莫要染上病。

54、律师不可依“道德评判”决策,但要占据“道德高地”。

55、逻辑是一种力量!——尤其在律师无法取证或取证有危险时。

56、律师作为客户的“外脑”与“外嘴”,也要努力有“站在高山之巅”的境界与魄力。

57、诉讼无外乎九个字:

“说什么”——要言有为物、言之有据、言之有度;

“怎么说”——要善于沟通、理性权衡、审谨决策;

“谁在说”——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善于凝聚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矛盾。

58、商业博弈尤其需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主导,以媒体关注和领导关心为两翼。

59、解决矛盾取决于三个要素:其一,博弈的“本钱基础”,也就是社会资源,利益之争一定要角力,所谓“力的平衡,理的出现”;其二,博弈的“游戏规则”,如何充分利用规则的力量至关重要;其三,博弈的“利益分配”,大家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方案。凡有纠纷,无非是旧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需要重新调整。

60、律师要努力洞悉和均衡满足各方利益诉求,不可总想将便宜占尽。

61、凡事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不要为“不该你做的事情”买单。

62、程序违法是最明显、最明确的违法,是律师最佳切入点。

63、法律是公众间的合同,合同是私人间的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合同,合同是“零售”的法律。

64、法律规则是死的,法律运用是活的。

65、“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律师的价值主要不在金钱。

66、使法治成为律师的信仰,使诚信成为律师的本能。

67、每个律师心中都有一个刑辩情怀,说到底那是一种律师作为“法律骑士”的“英雄情怀”!——刑事律师,既要能决战疆场,也要能运筹帷幄。

68、我虽不完全认同田文昌先生所说“刑辩护律师的最高端业务”,但素来坚定地认为:刑辩业务人命关天、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最大,与公权力的PK最直接、最尖锐,对律师应该有最坚强的要求。

69、法官腐败与律师使坏绝对不是什么“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关系”!——依法治国的重点与难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所以,我们当然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但更要紧的是约束法官,约束权力的行使。——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有丝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将规范律师与约束法官二者置于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视规范律师为头等要务。

70、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前提是完善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

71、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辩护人原则上不应公开批判法官,以免事实上可能的诱导媒体影响司法。但,至少应当有如下例外:其一,审判过程中出现明确的程序违法,或有证据的法官贪腐;其二,审理过程中公检法或对方当事人单方出具对本方当事人不利之信息,而法庭不予制止甚至推波助澜的;其三,一、二审裁判作出,案件出现阶段性结果,律师可进行评判乃至批判——最典型的批判便是上诉与申诉。此时公开批判,不过是上诉、申诉意愿与理由的公开展示而已。

72、律师职业独立性在于: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向所有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不隶属于任何当事人;律师虽然原则上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不是任何当事人的下属;律师服务多名当事人,因而原则上不依附于任何当事人。

73、律师职业独立性还在于:诉讼中律师既代表当事人利益,也代表社会公众监督司法过程的合法性;非诉业务中诸如律师见证、IPO、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律师法律意见的出具,则是代表社会公众监督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合法性。

74、但凡抹黑律师处,必然存在权力的滥用。

75、律师,与正义相关:社会职业分工视野下的律师,作为各种相互对立、冲突利益的代言人,似乎既代表正义又代表非正义,从职业的工具价值属性上具有某种天然的“品格分裂症”。“与邪恶为伍、为异端辩护”使律师这个职业容易为权力者所鄙视,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然而正是赋予所谓邪恶与异端以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才可能彰显每一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每一个个体权利、具体权利的维护,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博弈,其实都是纠纷得以解决、权利得以实现、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正是正义得以实现的过程。

76、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说好话”?首先,公众眼中的所谓“坏人”就一定真是坏人么?谁都可能被冤枉;其次,即使确实干了坏事,也应该有人替他讲话,通过律师这种制度化的安排维护其作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最后,律师注定只能“为坏人讲好话”——要求辩护律师检举、揭发当事人罪行,便摧毁了这一制度存在的基础。

77、法治的追求再伟大也不应该是生活的全部。而且,多一份情趣也就多一份人性的涵养多一些人文关怀对生命对社会多一些通透,也更容易去掉一些戾气,反过来对于一个人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事业,也是大有帮助的。

78、当年媳妇问我:你辞职出来万般艰难咋还这么快活呢?我说:因为再也不用写学习“几个代表”心得体会了!

79、社会呼唤权利保护本位的律师法,而非律师管制法。律师的尊严与价值实现,取决于律师职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取决于律师的职业操守能够自我约束。

80、律师事务所绝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机构,律所建设既需要有“仰望星空”的“高尚元素”,也需要“承接地气”的商业运营。

81、律师事务所作为人合性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建构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当努力拓展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影响力。

82、律师的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再正常不过,坦然面对就是。尽力延长职业寿命,该谢幕时就莫再赖在舞台中央。

83、律师当志存高远: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自由,在高处。

84、律师费对于律师而言绝非仅仅意味着金钱,律师费是律师法律服务水准、法律服务价值与贡献的最客观的量化标准之一,是衡量律师社会贡献与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同时更是中国律师得以保持思想、人格与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

85、律师与客户可能出现四种合作状态:结果好,感觉好;结果坏,感觉坏;结果好,感觉坏;结果坏,但感觉好。——败诉同样可能赢得尊重,因为律师的敬业与水准让客户信任,对案件结果的把握和处理令客户认可。反之,胜诉亦可能使客户反感。

86、律师并无权力、金钱可供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然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

87、政府规制律师收费,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与律师职业发展规律。律师收费事关整个行业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理性博弈的结果。律师行业理应自律,政府亦应给予社会必要的信任与宽容。

88、律师面临三个基本法律服务市场:一是传统市场,即律师开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业内市场,即律师通过在一定地区乃至全国、全球范围内与同行的合同拓展业务,典型者如天同;三是所内市场,即如大成、盈科、金杜、中仑、国浩等分支机构、律师人数众多的律师事务所,通过所内律师相互提供业务、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服务市场。

89、中国律师当摒弃“货与帝王家”的“招安式”政治梦想,彻底摆脱成为权力点缀的“奢望”,引导和集合公民意志形成相对强大的“公众意志”从而有效而安全地防范与制止权力的滥用——这才是中国律师应当有的政治参与和历史担当。

90、律师天生就是公共知识分子,与人文知识分子相比,律师更接近真实的社会冲突、更少情绪化更多理性判断,尤其是,更具“知行合一”的行动能力。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律师开始走上政治、社会的大舞台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91、法庭审理断不可寄希望于“证据突袭”或所谓“辩才无碍”。

92、小聪明赢不得大官司:只有当法庭与对方所关注、所质疑、所攻击的问题均在你事先准备的范围之内,方可从容不迫。反之,仅凭“临场发挥”难免有所疏漏,有所缺憾,甚至非常狼狈。至于事先能准备应对到何种境地,法庭临场处置水平,则取决于智商、功底、经验尤其是敬业程度如何。

93、律师原则上不要通过庭审中的过度表现甚至表演向当事人或媒体、公众找“存在感”,过度表现一般不利于说服法庭。

94、法律文书宜平实:1)清思路;2)循章法;3)去掉修饰词。

95、律师表达宜平静:1)慎言,有据,有度;2)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3)庄重,平静,尊严。

96、代理词原则上不要超过三页纸:代理词应该与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举证说明、庭审过程(笔录)共同勾勒全案故事全貌与核心问题,代理词则重点要根据庭审对相关核心问题进行言简意赅的阐释与强调。如果有需要,可以附件形式将重要材料符在代理词后供法官参阅。

97、律师的职业恐惧在于如果不能对案件充分吃透,证据相对“扎实到位”,表达入情入理,任你多牛的腕、多大的名、多会吹的嘴、多会网络喊冤的主,都不大可能赢得客户与法律人发自内心的尊重。更大的职业恐惧在于:你做得足够之好,案件足够有理,却依然因中国特色而败诉。

98、所谓“死磕”律师说到底,往往不过是为了争得一个“讲理的机会”与“讲理的法庭”而采取夸张方式求得社会各界之关注。

99、诚如习总所说:律师必须“蛮拼的”,当事人才会“点赞”。律师“蛮拼的”首先是一种敬业,对案件、对当事人、对法庭、对事业保持敬畏,认真吃透案件,充分准备到位。蛮拼的,拼的还是律师的头脑和智慧,律师的思路、证据、表达、分寸,能够赢得法庭支持。

100、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三种错:一、对法官决策机制了解太少,直接妨碍律师影响力发挥;二、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诉讼素材;缺乏服务意识和诉讼技能,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三、重“关系”,轻信关系在影响法官决策中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勾兑”,最终害人害己。

101、所谓“死磕”,其实是律师在与“法庭背后的权力黑手”相抗争,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在保护法官、检察官。毕竟,办了“错案”板子是要打到办案法官、检察官身上的。

102、律师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既要“独立”,也要“懂事”。

103、或许,仲裁员、兼职教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律师保持职业敏锐可终身兼任的职业。

104、妥善处理此类“疑难复杂”案件,律师要努力“优术”、“明道”、“取势”;要学会“做事”、“做人”、“做秀”。

105、律师要有“做秀”的能力和明星的潜质,但一定要杜绝“戏子心态”。

106、律师现在最大的一点无奈就是法官对于我说的事实、我举的证据视而不见,或者说法官对我讲的一大堆的辩论意见、说理意见压根就不采信,压根就不提,贪污了我的证据,贪污了我的法律意见,这是最可恶的。

107、律师就是律师,哪来什么“红”律师与“黑”律师?!律师党建要致力于促进律师个体成长、律所群体发展与律师整体的担当,要尊重律师的职业属性,要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独特价值,把律师管成唯政府命令是从的绵羊就完全违背了律师党建的真正意义与价值。

108、律师哪怕睡着了,醒来也要本能的说“我反对!”这体现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价值,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异议精神,体现出私权利对公权利本能的警惕与反抗,也体现出独立的思想与自由意志。

109、生病了找医生是被动的,注重平时科学的保健预防是主动的。有了官司找律师是需要的,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作为“保健医生”与“法律管家”是明智的

110、律师既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又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沟通最重要的纽带之一,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

111、律师要在权力暴虐无度与民众暴戾泛滥之间搭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尽力确保社会机制的温和变更。

112、律师当以专业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促进纠纷解决,实现客户的经济诉求,保障公民合法权限,限制公共权力滥用。

113、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律师把自身业务处理好了,就是对社会、对历史最大的负责任。

114、律师天然与是非与冲突相伴,却是最需要尽力去“是非心”;律师注定与人的劣根性相伴,却是最需要保持内心的温暖与光明。

115、律师当时时反思,是否在“自以为是”的高尚中刻意地、或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是否自己坚定地认为的“正义”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可能伤害到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是否赢得个案“公正”和利益而极大损害了制度的价值。保持敬畏,是律师做业务尤其是公益事物应当有的“德行”。

116、善有三种境界:一曰向善之心;二曰守善之德;三曰护善之能。律师投身公益当具公益之心、公益之德、公益之能。

117、“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经万般事,阅万千人”——这是律师迈向卓越的不二法门。

118、律师不必以“骂政府”为荣,却也大可不必用自己的热脸去贴权力的冷屁股;律师不是“体制内”的什么力量,不要“太讲规矩”,更不能“只讲规矩”。

119、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理应更多地听到包括律师在内的中国法律人的声音。

120、中国律师业的瓶颈,在于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低下,在于中国律师声音的不被倾听;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与法律文化传统,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修养、行为与贡献。

121、经济关注社会财富之有效产出;法治关注社会财富之公平分配。法律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基本规则,而社会财富的终端分配将深刻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法律规制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全过程,既从终端影响前端资源配置,又对具体经济活动进行规制:一是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指引;二是为当事人行为予以规制;三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立法、执法、司法,都对企业决策、生产、运营等产生深刻而深远影响。

122、“看得见的手”沦为“闲不住的手”、“管不住的手”、“瞎折腾的手”,是当下中国经济乱相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如何规制权力莫太“任性”,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亦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理当依法履责的目标。

123、当权力不受约束时,每个人的自由与财富都可能被随意剥夺,而官员、权贵的所谓“辉煌”亦终不过是“有特权、无人权”。“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成为“企业家原罪”和社会性恐怖的根本原因。——“先逼良为娼,再定点扫黄”可谓这种状态生动、深刻写照。没有民主法治约束权力,我们都前行在奔往监狱的道路上。——所幸,我们毕竟已经走过“赢政”时代,走近“宪政”时代。

124、中国正处于从“权力政治”(威权时代)迈向“权利政治”(民主社会)的历史转折点,律师以民权代言人的方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是一种必然趋势。

125、我们有必要反躬自问:当未来社会需要中国律师承担起更为光荣、神圣而重要的职责时,我们有能力做到吗?中国律师能够从整体上赢得社会公众的足够信任与尊重吗?

126、笔者曾经多年担任《中国律师》法律顾问,多次参加《律师文摘》年会,多次见证《ALB》、钱伯斯颁奖典礼,笔者由衷地希望:这三类代表律师“共同价值”与“不同路径”的群体能够携起手来,共同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毕竟,中国律师既要“仰望星空”,也要“承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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