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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逻辑思考死刑存废

(2006-03-31 11:59:44) 下一个

很多国家的刑法,以残忍为由早已废除了残害犯人身体的刑罚,却保留了死刑,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逻辑上的荒谬。因为一般来说,剥夺人的生命比残害人的身体更残忍。各国刑法也很清楚这点,所以多数情况下都认为,殴人致死比殴人致伤残情节更严重,惩罚也应该更严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古今中外的刑法都是为了严厉惩罚犯罪的人。各种刑罚总体上可以分三类:防范性刑罚、赔偿性刑罚、复仇性刑罚。

防范性刑罚,典型如坐牢,是为了防止罪犯在自由的社会中再次犯罪,于是强迫让他的行动局限于受管制的监狱中。

赔偿性刑罚,是为了弥补罪犯在犯罪中造成的损失,强迫罪犯掏钱买单。

复仇性惩罚,如从古至今的死刑、古代的破坏人体器官的各种肉刑,都是为了报复犯罪人,故意让他肉体受苦,而对罪犯已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弥补作用。

划分复仇性刑罚和非复仇性刑罚是有严格标准的。复仇性刑罚剥夺犯人的自然性的,或者说生物性的权利。把他们自然生有的肢体或生命剥夺了。非复仇性刑罚則僅僅剥夺犯人的社会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等。这类刑罚,依据是否对犯人做直接的经济惩罚,又划分为防范性和赔偿性。古今中外一切刑罚都可以依据以上标准归类。

俗语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其实钱可以偿还,命并不能偿还。把杀人犯杀了,受害人也不能复生。所以复仇性刑罚和赔偿性刑罚有本质区别,那句俗语其实做了不恰当的类比。

复仇性刑罚历史上曾大量存在。强奸犯被阉割;小偷被斩手;偷汉子的女人被幽闭,即腹部被木槌重击,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谁破坏别人某器官,他的器官就要被破坏。中国古代,斩足叫刖,毁容叫黥,剔膝叫臏,割鼻叫劓,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肉刑都是死刑的早夭的同门兄弟。

一种刑罚未必只有一种属性。比如役刑,三性兼有。它长期限制罪犯在牢里活动,这体现了防范性;受强制的劳动可以给社会创造财富,这体现了赔偿性;皮鞭下做苦力让罪犯的肉体疲劳痛苦,这体现了复仇性。

德国等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彻底废除了所有复仇性刑罚和包含复仇性的刑罚。所以这些国家里不仅没有死刑,而且坐监的犯人也不会被强制劳动。虽然监狱鼓励犯人从事生产劳动,并给与报酬,但是犯人有权利拒绝参加劳动,监狱照样得保证他们的温饱生活,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人权。这体现了这些国家的一个原则:反对一切复仇性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根据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从理论上看,这些刑罚中,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纯防范性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则是纯赔偿性刑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由于三性兼有,和西方坐监有本质区别,而和古代的役刑相类似。无疑,死刑是纯复仇性刑罚。古代的刖、黥、臏、劓、宫诸复仇性刑罚在中国却早废止了。这体现该刑法中逻辑的混乱。为何有的复仇性刑罚可以保留,有的复仇性刑罚则被废止?

或许有人说肉刑破坏人体器官,给罪犯造成巨大痛苦,极不人道;而执行死刑就那么一秒钟。但是,上麻醉药完全可以让痛苦消失,为何一定要干脆彻底废除肉刑?从逻辑上看,如果死刑应该保留,那么肉刑也应该在麻醉药的配备下保留,它们都属于复仇性刑罚。更何况,肉刑和死刑到底谁更不人道,要由受刑人来决定。如果让一个犯重罪的人选择死刑或一种肉刑。他极可能宁可选择肉刑。毕竟好死不如赖活。“毒蛇螫手,壮士解腕”,对于多数人来说,生命比一只手或其它某器官更重要。所以以不人道为由废除破坏肢体的肉刑,却保留夺取生命的死刑是一种逻辑混乱。

我也觉得,死刑、肉刑和其他一切复仇性刑罚,比监禁之类防范性刑罚和罚款之类赔偿性刑罚更有威慑作用。有反对死刑的人士说,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对这句话我是怀疑的。希望他们能给出具体的统计数据做出强有力的证明。否则我怀疑他们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扭曲事实。

不过我不得不承认,如果一部刑法彻底废除了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复仇性刑罚,它就是彻底贯穿了反对复仇性刑罚的原则,其逻辑是缜密的。这类刑法的支持者,其逻辑也是缜密的。如果一部刑法为了威慑犯罪,动用了一切不造成肉体巨大痛苦的复仇性刑罚,包括死刑和各种肉刑,那么这部刑法及其支持者的逻辑也是缜密的。不过如果一边要保留死刑,一边却反对肉刑,那就是逻辑混乱,自相矛盾了。支持死刑的人是无力反驳肉刑支持者的。因为他的每条支持死刑的论据都可以被用来作为支持肉刑的论据。

我考虑社会学问题时,就像考虑数学、电子学、信息学一样,首先總是排除一切感情因素或道德偏见,只是依据理性思维和客观事实做逻辑推理。考虑一切学术问题都不应该预先引入什么“文明”“野蛮”“先进”“落后”这类被人类后天定义的概念。

一部废除肉刑却保留死刑的刑法是不符合逻辑的。要么和废除肉刑一样,废除死刑,废除强制劳动;要么就为了震慑作用,再把肉刑引入刑法。或者这样认为:一部逻辑缜密的刑法应该依据一个明确的原则,要么全面引入复仇性刑罚,要么彻底废除复仇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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