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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制裁新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2008-08-29 中经网

    [摘要]21世纪初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伊拉克战争、朝鲜与伊朗核危机等特定事件影响下,国际经济制裁开始呈现新特点:金融制裁真正成为制裁的主要内容;合作制裁日益增多;目标国领导人和企业成为主要制裁对象以及制裁日益关注的国际热点问题。基于这些新变化,我国应制订相应策略提高自身抵御制裁的能力,并主动采用经济制裁处理日益增多的对外经贸摩擦。

  (世经评论·北京)本世纪初,随着美国“9.11” 恐怖袭击、伊拉克战争、伊朗与朝鲜核危机的相继发生,美国、联合国等开始对伊朗、朝鲜、缅甸等国家的政府、军队、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经济制裁。制裁重新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国际经济制裁的历史演变
  
  经济制裁是一类由国际行为主体(包括单个国家、区域性国家集团、国际经济组织及超国家的政治行为体--联合国)为实现表达对被制裁国政策和行为的不满,向第三国或国内公众显示自己的偏好,迫使被制裁国改变原有的政策和行为,满足制裁国政府或国内利益集团的要求等目标,在一段较长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以上)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经济行为。

  做为一类典型的限制性经济行为,经济制裁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波罗奔尼撒战争时期。19世纪初拿破仑的大陆封锁政策和1807-1811年美国对英国的贸易禁运,使经济制裁在国际经济领域首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之前,经济制裁仍仅作为战争的“附属品”,以帮助战争发起国取得军事胜利的目标。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经济制裁逐步成为交战双方的作战工具,做为战争的“替代品”发挥效用。二战结束后,美苏“冷战”使东西方各国的决策者们不得不优先考虑均势、安全等与“国际权力政治”有关的问题,经济制裁开始逐渐增加。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形成,使世界各国间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密,军事手段已越来越不适应各国处理对外经贸争端的要求,经济制裁的实施开始进入“高潮期”。1990-1998年全世界发生的经济制裁数量高达50起,其中单方经济制裁14起。进入21世纪初,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伊拉克战争、朝鲜与伊朗核危机等特定事件的影响下,国际经济制裁不仅没有减少,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制裁在实施方式、制裁目标、制裁主体、制裁方向等多个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新世纪初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一)金融制裁真正成为“聪明制裁”的主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经济制裁,尤其是全面制裁给制裁方、被制裁方及与制裁无关的第三方造成的影响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反思全面制裁的弊端。以被制裁方的政权核心领导、上层人物及支持该政权现有政策的利益集团为主要“瞄准”目标的“聪明制裁”开始出现。在聪明制裁的构成中,有金融制裁、武器禁运和旅行制裁三种主要形式。虽然,金融制裁一直被认为是聪明制裁的核心内容。但20世纪90年代,由于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等地区冲突的加剧,联合国或美国为制止地区冲突与维护地区和平安全,对包括伊拉克在内的1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聪明制裁,其核心内容就是实施武器禁运。

  然而21世纪初,金融制裁开始逐步取代武器禁运真正成为聪明制裁的主要方式。例如2007年10月,美国正式宣布对包括伊朗国防部在内的20多个政府机构、银行和个人实施金融制裁。2005年6月,美国首次对朝鲜实施金融制裁,冻结朝鲜国内的端川商业银行、朝鲜莲锋总公司和朝鲜矿业开发贸易公司等三家企业在美国的金融资产,共计170万美元。
  
  (二)美国与其他经济体的合作制裁日益增多
  
  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十年”。以国内法为依据,美国经常对他国单方面实施经济制裁。此外美国还专门为自己单边制裁的合法性新增了《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但是,从1999年起美国开始调整自己的单边制裁政策,出台了正式的《制裁政策改革法案》,明确规定“只有在总统确定了无法与第三国联合,共同对目标国实施多边制裁时,才能启动单边经济制裁。且在新一轮单边制裁启动之前,总统必须接受国会的咨询并商议具体制裁法案,作出最终评估报告后才能实施”。 同时“总统可以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为了美国国家安全、外交及其他目标,调整或宣布废除某项制裁政策”。这一法案无疑使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为了更有效抑制被制裁国通过第三国金融机构转嫁制裁压力,美国开始越来越多的与其他国家合作制裁,如2005年开始的对朝鲜的金融制裁,美国就联合了日本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
  
  (三)目标国领导人和关键企业成为经济制裁的主要对象
  
  目前,冻结被制裁国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已成为经济制裁的主要内容。如为了限制伊朗核计划的实施,2006年美国财政部一个特别小组专门制定了对伊朗政府官员的金融制裁计划,限制在美国看来涉嫌参与铀浓缩活动、恐怖活动、政府贪污、镇压宗教或民主自由活动以及参与伊拉克、以色列与巴勒斯坦暴力活动的任何伊朗官员、个人以及组织的金融自由。

  此外,由于被制裁国国内利益集团通常对其政府反制裁决策的影响较大,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更多的选择对支持目标国政权的利益集团,尤其是为该国政权提供金融支持的企业集团实施金融制裁。
  
  (四)关注国际热点问题成为经济制裁的新目标
  
  反恐成为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新趋向。美国历来是国际经济制裁的主要发起国。2001年美国的“9.11”事件及随后的伊拉克战争,使经济制裁成为美国对外军事打击的主要“辅助”手段,更多的经济制裁开始以反恐名义实施。这一时期美国先后以打击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或经济体为名,对叙利亚、阿富汗塔利班集团、利比里亚前统治集团、津巴布韦前统治集团及恐怖集团、伊朗等实施了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成为防止核扩散最常用的有效武器之一。21世纪初,随着朝鲜、伊朗等国家核武器研制进程的加快,经济制裁成为抑制世界核武器扩散的一种主要政策手段。2006年针对朝鲜强行进行核试验,在美国的主导下,联合国一致通过了1718号决议决定对其实施联合制裁。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朝鲜已初步同意美国的建议,实施核设施的去功能化。
  
  三、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战略选择
  
  经济制裁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制裁时间的长短,突然的制裁虽然会给被制裁国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但它无法摧毁被制裁国的国民经济,迫使其屈服。但随着制裁时间的延长,其给被制裁国造成的累计损失将会不断加大,导致其国内经济出现问题,使其最终服从制裁国的政策要求。因此被制裁国承受制裁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制裁的最终功效。提高我国抵御制裁的能力,可从四方面做起:

  第一,增强自身抵抗力,实施储备多元化战略。针对近年来以金融制裁为核心的聪明制裁日益增多的现实,我国应适当增加欧元、日元、黄金、特别提款权等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降低美元作用,增强我国抵抗货币风险的能力。同时应加大力度开发国内市场,继续扩大内需,增强国内市场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影响,确保我国在失去外部市场时,国内市场仍具备正常运行的能力。

  第二,加强地区合作,实施多元化防御战略。充分利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跨国经济体,健全全球性或区域性制度框架下的多边合作机制。利用区域内经贸联系与交往的增强,减少我国对少数几个潜在的制裁发起国的经济依存度。进一步开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巨大市场,尤其加强与西欧、日本等国的市场联系,使我国在因经济制裁失去像美国这样的市场后,能迅速找到合适的海外市场作为替代。进一步团结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中国家间的“反制裁”统一战线,利用合作降低制裁的不利影响。

  第三,增强自身影响力,实施针对性对抗战略。为减少制裁国对我国发起制裁的可能性,应加快自身对制裁国的经济利益渗透:一方面强化对潜在制裁国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利用资产的内部产权控制和经营合作,降低制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加快引进来自潜在制裁国,如美国、西欧国家、日本等的直接投资,注意对双边经贸交往的规模和结构进行整体动态把握,以确保在受到经济制裁时将对方相应资产用于抵消本国在对方国内的经济损失。

  第四,寻求政治支持,实施政治游说战略。我国在遭受经济制裁时,可以主动与制裁国国内反对制裁的利益集团结成“反制裁同盟”,通过他们游说制裁国政府取消对我国的经济制裁。
  
  四、我国实施经济制裁的可行性
  
  21世纪初,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贸易顺差与对外FDI的逐年递增,我国对外经贸摩擦日益增多,1995-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受害者,这一时期在世贸组织成员方发起的2840起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数占全球反倾销总数的16%。因此对我国而言,经济制裁的实施已十分必要。目前支持我国可以实施经济制裁的条件主要有三:

  其一,国际社会对经济制裁政策合法性的认同。经济制裁政策的实施是“有法可依”的。《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就曾明确确定经济制裁政策是解决国际政治危机的选择之一,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联合国制裁的机关--安理会具有代表国际法律共同体的能力,经济制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专门的法律制裁机制,是对国际不法行为作出的一种反应,履行着正规的法律程序。

  其二,周边经济体对我国经济依存度的提高,使我国在东亚地区的影响力不断增强。21世纪初,在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下,我国的进口与吸引外资迅速增加。2006年我国进口额为7916.1亿美元,其中从亚洲各经济体的进口高达5255.0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66.4%,在我国10大贸易逆差来源地中,仅亚洲经济体就有8个。在2006年对华投资前10位的经济体中,亚洲经济体也占了5个。一旦我国对这些亚洲经济体实施经济制裁,限制或没收其在华直接投资,将对其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其三,经济制裁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的日益减轻为我国实施经济制裁提供了新的契机。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一直对经济制裁的实施持谨慎态度,主要就是考虑到经济制裁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在避免道德压力和实施经济制裁的选择上,我国政府常常趋向于前者,不愿为经济制裁承受来自世界各国“潮水般”的人道主义谴责。然而,随着经济制裁新特点的显现,制裁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在不断减轻,这也使我国实施经济制裁日益成为可能。
 

(《商业时代》2008年第22期,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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