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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君 對吳淑珍起訴書之我見

(2007-02-03 20:47:50) 下一个
本案有關偽造文書部份,本人暫不討論。(工作完還要來看大案的起訴書真的滿累的,有仁人君子有興趣的再請補充偽造文書部份。)

 如果有人對於該起訴書實在看不太懂或沒耐心看完,本人整理並補充個人意見如下。如有錯誤或不同意見,歡迎隨時補正。

 光憑起訴書要找出漏洞幫扁嫂平反,實在不太可能,至少也得有歷次偵訊筆錄,不過,這種東西我們是拿不到的!

 不過,大家尚可不用灰心,其實,這份起訴書裡面我發現一個可以回罵泛藍的很重要關鍵,也就是SOGO案。 大家如果再對這份起訴書多加研究,我們不一定都是挨打的份!

 第一、本案最主要急轉直下的主要原因在於:

 曾天賜、李碧君(種村碧君)、林德訓、陳鎮慧改口坦承他們核報國務機要費的發票不是「甲君」給的,而是吳淑珍給的。讓他們改口的原因,推測應是在於檢察官向曾天賜提出甲君出入境證明時間與國務機要費發票開立與請領時間不符。(詳見起訴書第七頁至第十五頁共14批52張發票)

 舉例來說,最後一筆94.04.01開立的大井日本料理的發票,為94.4.12由林德訓請領國務機要費,甲君94.03.27出境至94.04.21入境,94.04.01至04.12期間甲君不在國內,李碧君不可能將「當面交付」取得甲君發票,自不可能將發票交給曾天賜。

 也就是說,94.04.01是大井日本料理的發票開立日,94.04.12是林德訓請領機要費的日期,這段時間甲君不在國內。自然與李碧君、曾天賜證詞相衝突。

 用這樣的事證來讓曾天賜列偽證罪被告,曾天賜證明所述不實後,將李碧君列偽證被告,並告知李碧君曾天賜已坦承供述不實之事,讓李碧君坦承所述不實。林德訓、陳鎮慧皆用此法使其翻供。

 然而,最重要的是,李碧君、曾天賜承認發票是來自吳淑珍不是甲君。

 個人看法:

 如果說李碧君、曾天賜是故意設計吳淑珍,而陳鎮慧是國務機要費出納,具泛藍公務員劣根性也要設計吳淑珍,這我都還能接受。但林德訓是總統府秘書,陳水扁不會連自己秘書都用泛藍的人吧!

 如果檢方已掌握甲君出入境證明,然後對李碧君、曾天賜關於交付發票的證詞做誘導,讓他們的證詞與出入境內容不符,然後再指證他們做虛偽陳述,將以偽證罪起訴。這樣是否有因毒樹果實理論,讓此部份證詞不予採信?不過,真正事實還是得看訊問筆錄才能得知,我們只能推測。

 不過,李碧君、曾天賜偽證是真,也都指證發票來自吳淑珍,而甲君身分也為檢方所明知,李碧君、曾天賜當初所作之偽證是為了保護誰?

 如果檢方當時還不知甲君身分,李碧君、曾天賜做虛偽陳述是為了保護甲君,這又與理論不符,因為是他們的陳述才供出有甲君這個人來的。除非他們已得吳淑珍同意,把國務機要費全推到吳淑珍身上,以保護真正的工作人員。

 但依起訴書所言,95.10.31日曾天賜等人,於當庭得知自己被列偽證被告後,當面坦承自己所述不實,且發票來自吳淑珍。其先前所做虛偽陳述,應是為掩護吳淑珍無疑。

 老實說,整篇起訴書給我的感覺,幾乎是在述說曾天賜與李碧君有作偽證,所以,直接帶到了吳淑珍有貪污的罪嫌。然而,以重要關係人直接指控吳淑珍的曾天賜與李碧君卻作緩起訴處分?這樣公平嗎?如果是犯罪協商,那還情有可原。如果是故意設計讓他們緩起訴,目的就是要他們在貪污案咬死吳淑珍呢?

 緩起訴簡單來說就是:緩起訴期間內或宣告緩起訴前不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宣告或履行其應履行之條件(如向被害人道歉),該罪就不被檢察官起訴。

 也就是說,如果我有心且能操縱司法,我就可以要求檢察官緩起訴曾天賜、李碧君,但他們必須要在貪污案咬死吳淑珍,否則我可以叫人找一條罪名控告李、曾兩人,讓他們成罪。(一旦成罪,緩起訴自然撤銷,他們兩人還要背負偽證罪)。

 如果我推測無誤,接下來的開庭證詞,李碧君與曾天賜恐怕將對吳淑珍做最不利的陳述。

 第二、關於SOGO案,根據陳水扁總統的說法(起訴書第6頁),是因為外交工作需要,所以,吳淑珍主動幫陳水扁收集發票,而因吳淑珍有醫生太太朋友要向SOGO買禮券,所以,吳淑珍向SOGO訂購禮券,醫生朋友向SOGO繳費完後再去吳淑珍那拿禮券,而禮券的發票由SOGO寄給吳淑珍。

 此部份檢方也承認查無貪污確切證據,該發票所請領的國務機要也確實給海外某公司與民呷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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