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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必须侦诉谁为赵建铭帮佣支领特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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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27日18:06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倒扁声浪,淹没了舆论对赵建铭女佣阿卿嫂支领特务加给的追究。

  社论说,陈水扁以工友名义为赵建铭和陈幸妤雇用的帮佣林秀贞(阿卿嫂),除以公帑支薪外,还支领“国安局”的“特勤职务加给”共一百一十六万余元,媒体质疑阿卿嫂莫非是“特务帮佣”?

  这件事和“国务机要费”、台开案、SOGO案等陈水扁家族的弊案比较起来,金额上可谓微不足道;但其违法舞弊,所涉及贪渎的法律问题,却并无二致。因此,检察官仍然必须立即分案侦办追诉。

  社论分析,事实上,检察官就算现在开始侦查,也已经太迟了。先前“总统府书记”施丽云(罗太太),除了领公务员薪水外,还支领“国安局”的“情报工作补助费”、“侍卫官将级勤务费”,甚至占用“国安局”公务车、指使特勤人员为其私人服务等,俨然是“国安”要员的待遇,但其工作只是为吴淑珍推轮椅;事经揭露后,“国安局”在“立委”强大压力下方追回款项,罗太太则辞职了事。至于法律责任方面,检察官却没有任何追查行动。倘若当时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陈水扁家人岂敢再以公帑养自家女婿的帮佣,还给予不当的加给?

  阿卿嫂和罗太太,她们的本职是“工友”及“书记”,实际做的事则就是帮佣,怎么样也扯不上“特勤工作”、“情报工作”,却领取“国安局”的加给,这当然是违法滥发、滥领的贪渎行为。

  贪污治罪条例中规定,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利者,以及公务员对非主管监督之事务,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利者,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属长官包庇贪污,或会计、政风人员明知贪污不为举发,都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论指出,阿卿嫂和罗太太能够违法支领加给,必定不是由她们自己向“总统府”请领,而是拥有相关职权者指示代为办理;且必须相关的会计、出纳、两人配属单位的主管、“国安局”的各级主管皆予配合,否则绝无可能。而这么多公务员为阿卿嫂、罗太太违法拿钱扛责任,合理推断必与陈水扁有关。检察官当年未追究罗太太,纵放了违法公务员和陈水扁,以致罗太太出事,陈水扁家族还是大胆地违法任用阿卿嫂;如今检察官若再不追究阿卿嫂及其共犯结构,恐怕这种形态的贪污就要积非成是了。

  社论说,阿卿嫂出事后,陈幸妤交还“国库”薪水和加给共三百五十余万元。但即使还钱,因犯罪已经构成,相关公务员并不能就此免除法律责任。更何况,依法贪污所得本来就要追缴。所以,检察官仍然有责任查明案情,依法处理。否则,罗太太被抓到舞弊,还钱了事;阿卿嫂再被抓到,一样还钱了事,则今后有权力的公务员都可使用公帑为自己雇请佣人,甚至擅自发予加给,反正不出事就算贪污成功,出了事还钱就免责,官箴将伊于胡底?

  社论最后认为,“国安局”的问题及弊端也须彻底检讨改进。这个机关在“宪政”体制上本来就是不正常的产物,是将过去变态体制就地合法的结果;享有太大的权力、资源和预算,却处处以“国家”安全为名,拒绝监督。而“国安局”在“行政院”系统之外,插手所有的情治机关,却只听命于“总统”,几成“总统”的御用单位。这样一个机关,当然极易藏污纳垢,而外界不易得知。于是,“国安局”的问题,都要等到事情遮掩不住了,才为外界所知;“国安”密帐案、刘冠军卷款逃亡等等,莫不如此。如今违法发加给,拍陈水扁主子马屁的行为,哪里还有“国家”安全机构的风骨?检讨陈水扁的滥权贪腐,不能忘了“国安局”这个帮凶。

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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