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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贪官:都是仁爱惹的祸

  一

  故事一。叶公对孔子说:“我们这儿有正直的人,父亲偷羊,儿子会举报,证明父亲偷窃。”孔子说:“我们这儿的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的,我们的父亲会为儿子隐瞒,儿子会为父亲隐瞒,这里包含着正直。”(《论语·子路》)

  故事二。桃应问:“如果儒家圣君舜当天子的时候,铁面无私的皋陶做法官,舜的父亲瞽里叟人,怎么办?”孟子说:“抓起来呗!”

  桃应问:“舜不禁止?”孟子说:“舜怎么禁啊?人家有这个权力抓。”

  “那么舜该怎么办?”

  曰:“舜根本不在乎当不当天子。所以会劫狱背上父亲,躲到海滨,高高兴兴过一生。”(《孟子·尽心上》)

  故事三。万章问:“舜的弟弟象总想杀舜,后面舜当了天子就把他流放了,是怎么回事?”孟子说:“有种说法是流放,实际是分封到有庳这个地方了。”

  万章说:“舜把共工流放到了幽州,把驩兜流放到了崇山,把三苗、鲧杀了,这四个人都是不仁的人,处罚他们大家心服。但是对待象却不一样,把他分封到有庳。有庳的百姓有什么罪,为什么要把这样一个人送去做他们的王?你们儒家的仁人就这样啊?别人有罪就杀,弟弟有罪还封官?”孟子说:“仁人对待兄弟的态度是,生气了不藏着,也不记仇和兄弟是相亲相爱的。相亲相爱所以总是想对他好,所以希望兄弟能富贵,于是把他封到了有庳。自己当了天子,兄弟还当小老百姓,怎么体现相亲相爱的精神呀?”

  “那为什么有人说是流放了?”

  孟子说:“象这个人不行嘛,所以舜就派了官吏治理有庳国,不让象管事情,免得象危害百姓,只让象享受税钱而已。”(《孟子·万章上》)(以上翻译只取其大意,不敢保证绝对正确。)

  二

  我一下子引用三个典故,把各位读者的眼睛弄得很疲劳,是因为涉及一个重要指控。我指控:对许多的徇私枉法、贪污腐败、裙带关系、以权谋私行为,儒家都需要负一定责任,因为这些行为有时正是儒家培养出的那种仁爱之心惹的祸。

  儒家的基本设计,是试图以亲人之间天生的情感为基础,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把这种情感扩大到别人,成为美好社会的心理基础。这样的方式下,一个人对自己的亲人和外人都会有仁爱之心,但是程度是不同的。关系越近的亲人之间,感情越深,而关系远一些的人之间,感情就浅一些。所以说,儒家的爱心是一种“有等差”的爱心。这当然也符合人的自然本性,我们不可能对亲人和外人,对熟人和生人,对一切人都会有同样程度的感情。像基督教推崇的那样,爱邻人如同爱自己,甚至爱自己的敌人,是一种相当不符合人的天性的要求,所以只有靠着上帝的威望,才能把这样一种伦理和做人态度推广到信徒中。

  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我固然希望我的亲人和其他人都相亲相爱,但是这毕竟只是一个希望而不总是现实。如果我的亲人和外人发生了冲突,我应该怎么办?特别是,如果我的亲人做了伤害别人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办?古代名气不大的思想家叶公,就敏锐地发现了孔子理论中的这个漏洞,并用一个假设性的案例和孔子辩论。“假如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儿子是否应该举报?”叶公认为一个正直的人应当举报自己的父亲。而孔子不同意叶公的观点,提出一个正直的人应当为父亲隐瞒。为什么应当为父亲隐瞒,孔子虽然没有说,但是根据儒家的一贯观点是不难理解的:儿子举报是伤害亲情的行为,会伤害父亲的感情,也有违一个儿子应有的对父亲的爱。如果亲人之间冷漠无情,联系社会的基础的仁爱之心没有了,这个社会就完全无法维系了。“虽然爱别人,但是总比对亲人差点”,亲疏有别。

  叶公是否被说服了,我们不知道,我估计叶公没有被说服,也许还提出了其他的反驳,但是,因为记载这个事情的是儒家,叶公的观点就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所以我们要多写书,特别是要多写我们和别人争论时的精彩话语,忘记对方的精彩话语,就可以占便宜了。叶公啊,怪就怪你的弟子太懒。)不过类似的争论在后来的时代再度出现,这次是一位叫“桃应”的先生和孟子争论,举的例子更有戏剧性:儒家心目中的圣君舜当天子的时候,他的父亲杀了人,舜应当怎么做?因为舜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天子,另一方面是儿子,所以这个例子更复杂一些。天子的职责是维护法纪,而儿子按照儒家观点应当保护父亲。孟子的解决方法是把这两方面分开,作为天子,应当容许“警察”去抓捕罪犯瞽叟,而作为儿子他就背上父亲逃亡到海滨。(这不是因为海滨是度假胜地,风景优美适合观光游泳,而是因为古代的海滨非常偏远,警察找不到逃犯。)孟子的解决看起来更好一些,把两个身份分开,既避免了破坏法纪又顾及了亲情。

  桃应是否被说服了,我们同样不知道。我估计也未必被说服。至少我们看到孟子没有能说服两千年后的另外一位刘清平先生,他发表了一篇《美德还是腐败》(《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指出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具有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由此在学术界也引发了一场热烈讨论。至今,这个辩论还是像人类绝大多数的辩论一样,谁也没有说服谁。

  三

  离开口舌之争,让我们看看现实,就看到两千多年来,中国的朝廷虽然不断改变,但是有一个官却一直没有离开过中国的官场,那就是“贪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官官相护、裙带关系等现象,并非是中国官场的意外,而是一种常态。比如说到裙带关系,李敖曾经说国民党的官员们是用生殖器联系在一起的,话虽然刻薄,但是想一想也不无道理。小团体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说法。不仅是官场会为私人关系而枉法,即使是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找个熟人走走后门,获得一些特殊的利益,大家也都觉得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论儒家如何辩解,也不论孔子等儒家是出于多么良好的动机,我们都不得不承认,事实证明儒家的思想一定有问题,因而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只要我们接受儒家的前提,仁爱是有等差的,并以此作为我们行事的基础,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我们要给亲近的人更多的爱。如果亲近者和疏远者之间发生矛盾,按照儒家逻辑,没有理由我会站在中立的立场,我当然要护着自己人。当我们有权的时候,没有理由我不偏向自己人。我可以对外人也很好,但是从程度上,当然不如对自己人更好。因此,我们不要以为贪官污吏都是一些天性邪恶的家伙,像幼稚的中国戏剧中的反面角色一样涂着冷冷的白脸,也不要以为他们都是一种无情无义的家伙。实际上,如果你有机会和这些贪官污吏做同僚,也许你会发现他们中有些人很可爱,而且心地很好——至少当你和他是同一派的时候是这样。反而是那些清官如海瑞,反而显得很冷漠而不近人情。因为偏向自己人,正是因为他们心中有对自己人的爱存在。

  不可否认,这些人的行为包括那些劣行,最重要的动机可能是为了自己一人的私利。即使是他们对别人施加恩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交换以得到更多的利益,也还是为了一人的私利。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是心中有爱。

  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同样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因此也要为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小团体争取利益。为自己而贪污腐败,我们都知道是不道德的;但是为家族、为团体而贪污腐败,则往往能得到大家的同情。如果一个贪污案东窗事发,一个人为其他人顶罪,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就会觉得这个人有义气、是好人。他们自己也会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感,为自己的做人方式而骄傲。他们也的确心中有一种“我要帮助自己人”的利他的心态。说起来,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为亲友不惜坐牢”的精神中,的确有一种对亲友的某种性质的爱存在。

  我不是为某些狗官们翻案,他们在为亲友施爱的时候,不在乎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会肆无忌惮地剥夺他人的利益。这说明他们固然有仁爱之心,但是他们的爱太少,扩展的范围也太小,所以对他人很少有爱。如果说他们对亲友有爱,是他们心中善良的种子,那么如果他们剥夺了其他人利益或伤害了其他人,则是他们心中恶的表现。像孔子、孟子这样已经能够把爱心发扬光大了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徇私枉法。因为他们也爱其他人,所以一定要找到一种方法让自己的亲人和其他人都能得到利益和幸福,一定也非常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所以他们会更加珍惜法纪这个能对大家都有用的东西,不会轻易破坏它。但是,即使是他们也不能永远不徇私枉法,上面那三个小故事就是证据:孔子赞成隐瞒亲人的犯罪行为,孟子认可天子为弟弟提供特殊利益。当他认为天子该带着犯罪的父亲逃跑的时候,是不是想到了,天子固然可能不在乎权力和地位,但是作为天子也有自己对民众的责任,一走了之难道就是美德吗?协助一个罪犯逃跑,难道不是一种对受害人的伤害,以及对整个社会的法纪的伤害吗?

  因此,贪官污吏的恶行,固然不都是“仁爱”的结果,但是“仁爱”这棵树中,是有可能结出贪污腐败的果子的。一般人的仁爱更少更局限,才会造成中国古代的贪污腐败横行的局面,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作为典范的孔孟,在这里已经有了漏洞,下面的人当然更有理由使用这现成的借口。道家批评儒家“为大盗积”,说“大盗会连仁义都一并偷去了”,可以说准确地指出了儒家的“罩门”所在。

  四

  如果仁爱可能出现危害,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放弃仁爱之心呢?当然不是这样简单,孔子的想法也并不错,如果人变得无情无义,那么其危害还会更大。“文革”期间,“大义灭亲”成为了主导意识形态中的号召,儒家的思想受到了全面的摧毁,造成的结果是人心的堕落,是社会道德的丧失,是人心之恶的甚嚣尘上,其恶果至今犹存。爱是普世的价值,是永恒的价值,是人生命成长的心理基础。孔子的有等差的仁爱,以及孔子在此基础上树立的行为准则,只不过是尚有缺点和不足之处而已,并不是说不是一种爱。更进一步说,虽然我对某些害人的贪官义愤填膺,但是我也必须承认,他们的恶行背后有爱心,虽然是扭曲了的爱,但是也可以成为真正的爱的种子。如果我们深思明辨,补上了儒家的不足,则在新思想的熏陶下,这些爱的种子也可以在他们的心中逐渐成长,并使他们成为更好的人。

  怎么补这个不足呢?我的思考是,公义的基础只能建立在公心(天理)上,公理可生公器(法),而仁孝毕竟还是私心,就算扩大也是扩大的私心。没有公心不能不出一点问题!正如西方人在个人主义之外,还有上帝以及公理。仁是爱,但不是“大爱”,大爱无等差。人应该兼顾两种,小团体(小团体的公只是小团体内公器,盗亦有道,但是只限内部使用的地方粮票)和公理(也就是“天理”)才能解决问题。“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你可以帮助亲友,于是在法律上你也犯了罪,你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分担亲友的罪;但是在道德上,这里有对亲友的爱,对此我们可以理解甚至有时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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