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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权问题发展概述

  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代举世关注的课题。各国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形成了不同的人权观。在国际舞台上,人权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殖民地国家高举人权旗帜,反帝反殖,掀起民族自决与解放的高潮,赢得了国家的独立。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也接过“维护人权”的口号,推行“人权外交”,干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政,搞强权政治。因此,我们深刻研究并正确认识国际人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西藏问题沉渣泛起,但它不再以旧有的形式出现,而披上了“人权”的外衣。某些国际反华势力与西藏分裂分子利用世界形势的变化,在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所以研究国际人权,对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驳斥所谓西藏人权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人权是什么?

  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一种政治口号,都是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传统的人权概念认为,全社会的每个人都享有人身与财产的自由和政治权利,人权是天赋的、基本的、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或称自然人权学说)由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等思想家提出,至洛克、卢俊、杰佛逊等人日臻完善。

  杰佛逊(1743~1827),是天赋人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其人权思想有以下几点:1.一切人均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杰佛逊的幸福权包括财产权、选举权、反抗暴政和教育权。其自由权包括政治、宗教的自由和平等权。2.主权在民,即政府是由人民共同意志为基础而以契约方式建立的,政府的职能就在于保障人民享有上述权利。杰佛逊指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民的同意才获得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成这些目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杰佛逊是美国革命之父,《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他的这种天赋人权学说在《独立宣言》中也有反映。马克思称赞美国《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但是对传统人权予以系统规范、更影响后世的是法国《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国民会议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阐明了基本人权与自由的政治哲学,法国《人权宣言》则在此基础上对人权的基本内容予以较为规范和系统的概括:“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1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第2条);“主权在民”(第3条);“自由就是指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第4条);“任何入不经法律程序不受控告、逮捕与监禁”(第7条);“不得因个人信教的意见而遭干涉”(第10条);“公民有言论、著述、出版自由”(第11条);“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7条)。《人权宣言》构成了1791年法国成文宪法的序言,这也是近代关于基本人权的最完整的政治文件,成为西方国家制宪的典范。它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及人权的内涵构成了西方传统人权观念的基本内容。直到当代,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或增或减,仍然是以传统的人权为纲要的。

  人权国际化的历史演变

  人权问题发展到本世纪初,基本上还是一个国内法管辖的问题。人权理论所关注的中心仍然是个人的生存权、平等权、政治权、宗教自由及财产权等。“天赋人权学说”是人权的基本理论。许多国家的政治与法律都仿效美国与法国,贯彻这种理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某些方面开始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国际联盟提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措施。1926年产生了《禁奴公约》,1930年有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1929年国际法学会通过了《国际人权宣言》,认为每个国家有义务承认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有平等权利,并有义务不分国籍、性别、种族、语言与宗教给予该领土内的每个人的这些权利以充分与完全的保护。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人权问题并没有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人权的国际保护也仅局限于某些方面,人权的传统概念也没有为各国普遍接受。

  人权成为国际性的普遍关注的问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的。其主要起因在于全世界人民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反思。二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惨无人道,灭绝种族,肆意屠杀人民,大规模践踏人权,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这引起了世界各国人民与政府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一方面不少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更加强调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将增进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作为自身的宗旨。更为重要的是,人权问题逐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研究课题,产生了国际人权法这一新领域。可以说,尊重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之一。

  二战后,人权问题国际化最主要的表现在于通过联合国系统的努力,产生了许多国际人权机构,诞生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对人权的基本概念及国际人权保护等均予以较大的发展和更新。

  联合国是当代编纂国际人权文书的主要国际组织。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对人权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把维护基本人权作为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1、13、55、66、68、76诸条都规定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如大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均应在本职范围内促进国际人权。第68条规定成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致力于人权文件的编纂,主持国际人权活动。该委员会于1946年成立。1948年12月联大通过了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它是战后第一个详细列举人权具体内容的专门国际文件。它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为战后国际人权活动奠定了基础,为全球各国提出了共同奋斗的目标。此后,联合国经过18年的努力,1966年12月,第21届联大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它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组成,1976年1月3日、3月23日先后生效。至1989年,已分别有94国和89国加入了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这两个国际人权文件的先后完成及其确立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奠定了人权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当代国际人权概念的发展基础。到目前为止,依据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世界上已有60多个关于人权的公约、宣言和决议,其中40多个是由联合国系统制定或通过的。联合国系统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人权国际文件,通过其所属各职司机构的努力,将人权领域的国际活动大大向前推动了一步。

  此外,在各大洲也产生了许多促进人权的区域性组织及区域性的人权文书。在欧洲,产生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它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50年组成。在美洲,1948年通过了《美洲人权利与义务宣言》,1969年又制定了《美洲人权公约》。在非洲,1981年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55年万隆会议最后公报也重申尊重基本人权,是亚非国家的努力方向。这些区域性的人权文书是对联合国人权文件的引伸与补充。这是因为“由于观念形态和利益的冲突,联合国很难在人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而在区域一级达成协议是比较容易的,那里各国更可能具有共通的价值观念与利益”。

  上述联合国及地区性的人权机构及人权文书都是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的产物。在当代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非政府的人权组织与民间人权活动,如大赦国际、国际人权联盟、国际人权联合会、国际人权律师委员会等。这些非政府组织在西方国家具有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权国际活动。但因其为西方文化的产物,因此在许多方面,这些组织又从西方价值观念出发,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乱加指责,横加干涉。这种现象已引起了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与警惕。

  正是因为有了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活动,有了各国政府的国际协调,有了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关注,人权国际化在战后的进程日益加快。这不仅促进了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也促进了国际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人权在现代的发展

  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西方传统人权概念以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为出发点,认为人权指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与政治权利,这些权利是永恒不变的。然而,在现代,人权不仅国际化,而且在内容上突破了传统人权的局限,在以下几方面得到了发展。

  首先,现代国际人权不仅包括个人的政治权利与基本自由,而且包括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个人应该享受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一切人民与国家共同努力的目标。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上述个人权利具体化、法律化。自此,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了确认,与公民政治权利一样构成个人权利的重要方面。

  其次,现代国际人权不仅包括个人的权利,而且包括集体的权利,如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集体人权的产生与发展是第三世界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国际斗争的成果。六十年代,随着数十个非洲殖民地的独立及加入联合国,这些新生的国家为了反对西方殖民者的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强烈要求实现民族自决权。1960年联大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与人民独立宣言》,确认民族自决权为一项基本人权。1963年11月联大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1963年12月,联大依据这个宣言,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这样将种族平等权以法律形式规定为一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事项。

  1977年第32届联大提出了《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草案,其中提出了“发展权”的思想。1979年11月,联大第34/46号决议即《关于发展权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86年12月,联大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宣言》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宣言还将对自然资源与财富的永久主权、民族自决权列入发展权与人权的范围。

  八十年代以来,在人权领域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成为国际关注的大事。1984年11月,联大第39/11号决议通过《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它指出“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物质福利、发展与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基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发展权宣言》与《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的产生表明,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新殖民主义、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由于两个超级大国的核军备竞赛威胁到全球的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已将维护人权的活动与全世界的和平及落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

  再次,在个人权利与集体人权的关系方面,现代国际人权认为二者并重,不可分割,集体人权的实现是充分实现个人权利的先决条件。《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就指出,“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都是相互关连和不可分割的”,“个人与各国人民的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剥夺的”,联合国系统在处理人权问题时,要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人权观念,即要强调集体人权。1955年万隆会议最后公报也曾强调指出“民族自决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1984年《和平权宣言》则指出,和平权是充分实现各种权利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无论表述怎样,这一切都说明,民族的自决、国家的发展、世界的和平等集体人权的实现是前提性的。没有集体人权的实现,个人权利是难以得到保障与实现的。

  总之,国际人权在现代已经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概念的解释上,现代人权早已打破了仅仅反映欧美标准的“天赋人权论”的局限,远远超出了西方世界以个人政治权利为根本特征的传统人权规定。现代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政治权利,而且包括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而且包括集体人权。战后国际人权的发展,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即第三世界国家进入国际社会后,在人权领域里打破欧美国家的垄断局面,推动着国际人权活动朝着公正民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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