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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东北移民实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

  清末东北移民实边政策之意义如上所述。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与不足,现简要分述于后。

  一、旗汉不能一视同仁

  清廷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考虑旗人的生计问题。其封禁政策严重限制了东北地区的有效开发,从而引发了边患,这一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在被迫实施移民实边政策的初期阶段,清政府虽然开始招民垦荒,但仅是局部开禁而已,在黑龙江尤为如此,呼兰旗屯就是典型事例,这说明清政府对汉族垦民仍然有歧视的心理。甚至在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迫于外患日深、东北地区几不可保的严峻形势,而将移民实边政策的实施逐渐推向高潮时,仍然还是执行旗人优先的方针:肥田沃土首先要留给旗人,寒荒之区、贫瘠之地才能成为汉族垦民的“首选”。在放荒的过程中,旗人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是汉族垦民无法企及的。如黑龙江全面开禁之后,通肯等处原来所实行的“旗招民佃”的垦荒方案因无法实行而变通为改招民垦时,清政府还是忘不了通过对汉族垦民所交荒价的搜刮,专门“为旗丁筹出款项五十余万两”;而东西布特哈在放荒时,则“酌提二成荒价”,作为“津贴官兵之需”,以剥削垦民之所得来补贴旗人之所需;齐齐哈尔“省城附郭荒地,凡旗丁已垦之地”,无须另交荒价,“拨给永远为业”,而所剩“余荒并减价,先尽旗丁承领”。(注: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5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第376页。)如此事例,不胜枚举。

  不仅如此,在全面招民实边政策实行之后,还是有人加以阻挠,“以旗丁生计为词,群相荧惑”。徐世昌对此予以痛斥,他首先以历史上的惨痛教训提醒这些不识时务者,指出“兴利殖产,移民为急,有土无人,则虽得沃壤,无异石田,国初以来,东三省办法专以保守蓄藏为至计,森林矿产封闭綦严,内地人民移居有禁”,正是这种愚蠢至极的封禁政策,才导致国土沦丧、边疆危机开始出现。徐世昌接着又指出,现在“三省危局已如幕巢,外力侵入,日新月异,虽欲斤斤自守,恐不旋踵而将无容足之区。狃目前之小利,忘将来之大患,为计已愚。且国家抚有中夏,垂三百年,同为臣民,有何畛域?乃人方合力以谋,我犹自区为两界,以万里地宝委诸他人。譬诸大盗入室,而子弟犹复分门别户,各顾其私,事之可痛,孰甚于此?此等积习三省皆所不免,而黑龙江为尤甚。官虞失权、兵虞失利,雷同附和、并为一谈。实则三省制兵久与编民无异,何如豁除界限,一视同仁,不立旗汉之名?”(注:徐世昌撰:《退耕堂政书》(第7卷·奏议),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总365—366页。)由于满洲贵族掌握政权的特殊性,对旗人与汉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始终是清末移民实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大弊病,这无疑会影响到这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具体招民措施不能落实

  在东北放荒招民的过程中,奉天由于靠近关里,招致垦民一般没有问题;吉林与黑龙江的腹地,各方面之条件与奉天差别不大,因此招徕垦民也不十分困难。但吉林与黑龙江特别是黑龙江的沿边地带由于气候酷寒、过于偏远以及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的存在,贫民即使为谋生急于获得土地,也因为以上原因而望而却步,这就需要官方通过优惠政策而加以引导。客观而言,东北地方官员确实在这方面有所考虑,制定了一些吸引垦民赴沿边地带垦荒实边的具体措施,《黑龙江沿边招民垦荒章程》就是一个鲜明的事例。其实,在此章程正式出台之前,其中所规定的某些优惠政策如减免路费等具体措施早已提出。徐世昌曾指出:“实边大计,无过迁民,夫人知之矣。乃历年既久,卒不闻有建一议、决一策,招徕多数人民以实行垦辟者,无他,则以路费不赀故也。”徐世昌把招民无方归结为“路费不赀”,尽管有些言过其实,因其中因素复杂,不是路费负担一项所能够解释的,但这确实是重要原因之一,因为黑龙江“距内地数千里,即以赴江人民宜于直、豫、皖、鄂、山东而论,其水陆程费微特民力未逮,即由官家设法拨给,而江省财力万窘,非谋节费之法,则办理终无实际”,而“宽免轮路各费以利遄行”,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注: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财政·附黑龙江省垦务),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5121页。)为此,徐世昌与程德全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奏请清政府对于移民减免路费。他们指出,黑龙江省“放荒虽多,垦荒仍少”,招徕垦民不力,“非移近省之民以实边圉,则地利未由大兴,非谋节费之法以通道途,则办理仍无实济”,而“内地各省近日轮路四通,京汉一路已与京奉轨线相衔接,而海上航路由烟台而达营口,取道尤便,计赴江人民以直、豫、皖、鄂及山东数省为宜,是由汉至奉火车及由东赴营商船,皆为赴江要路”,由于“轮路川资所需过巨,若由官筹给,江省财力万窘,实难措此巨资,且移民垦荒,下利于边即上利于国”,并非黑龙江一省之事,因此希望由中央指令邮传部,将赴黑龙江垦荒移民之“路价、轮船费,概行豁免以利遄行,实于边省殖民要政大有裨益”。(注:北京政治官报局印行:《政治官报》第53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折奏类:《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筹备迁民实边请免轮路川费折》,第9页;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财政·附黑龙江省垦务),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5123—5124页。)

  清政府命邮传部就此事议奏。邮传部的回答是:“移民实塞洵属目前急切之图。惟京奉、京汉各路均系国家借款兴修,指路作抵,专恃行车进款以为拔本还息之需。现在各路统计入不敷出,勉为支持,不得不力求撙节。且各路合同所载免价、减价办法,系专指赈粮、军械而言,若议迁民免价,无论进款减收、应付为难,而核与借款合同亦多窒碍,恐外人有所借口”,因此应“毋庸置议”。至于轮船免费,邮传部在奏折中极力表白经过多方努力,争取到轮船招商局答应准备减半收取船费。(注: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财政·附黑龙江省垦务),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5127—5128页。)这与《黑龙江沿边招民垦荒章程》出台后,农工商部就其中关于减免路费之事发表意见时的态度几乎一样。徐世昌对此曾有如是说:“虽未能尽如所请,然多免一程之路费,即多纾一分之物力。吾知内地田家之子,竭终岁劳力之所获而不能免其饥寒者,尚亦闻风兴起,愿受一廛而为氓矣”,在无奈之中略寓讥讽之意。周树模对此也感触颇深,指出“黑龙江地方辽阔,三面邻俄,谈边防者咸以兴垦殖边为目前第一要务”,但往往仅流于空谈,“未闻移民实边,以规百年之远计”,等到东北地方当局提出具体建议,有“迁民实边,请免轮路川费一奏”,又有请“将沿边荒地改收经费以广招徕”之说,虽然“叠奉谕旨,饬部议准”,但结果总是“或筹无定款,或议未实行”,始终不见具体执行之方案。(注: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奉天省长公署全宗JC10—4277黑龙江行省为招民垦荒事与军督部堂的往来文件。)于是,在清末经常可以见到如下的景象:“来东三省者,多山东、河南、直隶穷途之民,倾家办只轮车,移此就居。兄从后推,弟自前挽,数千里间,踉跄奔走。”(注:小越隆平著,克垒译:《白山黑水录》,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上海广智书局排印本,第90页。)移垦贫民之艰辛,由此可见一斑。

  在清末移民实边的实施过程中,东北地方当局确实在如何招徕垦民以开发边荒方面有所思考,所提建议也不可谓不多,但一涉及具体问题,中央各部门总能找到各种理由予以搪塞:减收荒价,户部多方阻挠;减免路费,邮传部不肯配合;按照垦荒、招民成绩给以奖励,吏部不置可否。招民垦荒以充实边疆自然是清政府所追求的目标,但借放荒而筹集款项也成为其孜孜以求之重要目的,而对于贫穷垦民却斤斤计较,不肯稍为让利,即使总算在表面上通过之事,到落实时却又往往大打折扣。诚如时人所言:“近日之言移民开垦者,盖大半以招徕抚绥为主义,不知中国之人安土重迁,习与性成,谁肯去其乡里,遗其故旧,扶老携幼,而远适于沙漠荒落之墟?纵不然,万里云山,几经霜露,而奔走驰驱之艰难,贫民无力,将又何所恃而达此开垦之区域乎?故民虽有赴东三省开垦之愿,而困于道里之遥远,国家又不为之计,亦惟望洋兴叹而已,而东三省亦不得大收开垦之实效。”(注:《盛京时报》第325号,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2版(论说:论东三省宜速移民开垦)。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5册,第38页。)所有这一切,都不能不影响到移民实边政策的顺利推行。

  三、放荒官员营私舞弊层出不穷

  在清末招民放荒的过程中,有很多经手官员腐败不堪,营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例如,在丈放奉天西流水围荒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将此事交给良弼经办,而良弼竟将九十三方膏腴围地据为己有,事发后被迫“将地交清,而原领地照九十三张概未呈缴,意欲欺凌乡愚、隐瞒后任”。良弼之所以如此,是因其已将其中“地照四十七方出卖”,获得赃款白银“二万八千两”,为掩盖真相,谎称地照已经丢失,企图以此蒙混过关,保住脏银。(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93辑(农业·屯垦耕作),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03页。)良弼的继任者钟灵对其前任则“瞻循袒护”,并不将良弼未缴地照“及时严行追出”。(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93辑(农业·屯垦耕作),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03—604页。)不仅如此,钟灵接手垦务后也是劣迹斑斑,“任意剥民,至酿人命”,此外还有招财纳贿之行为,而增祺在查办时又官官相卫,百般为钟灵开脱。(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93辑(农业·屯垦耕作),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53—561页。)清丈东流水围荒时,也出现了类似现象。如东流水围荒清丈行局监绳委员、候选知县邵棠就利用职务之便,“朦混捏领荒地七千三百八十亩”。(注: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锡良遗稿·奏稿》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89页。)又如布特哈东路总管福龄在办理讷漠尔河荒务时,“以行局总办伙开商店,包领官荒,转卖渔利”,并私自挪用荒价,“所欠荒价正款先后计二十余万两,为数甚巨”。(注:周树模撰:《周中丞抚江奏稿》第1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总39页。)署理三姓副都统协领德胜在丈放三姓城东北官荒的过程中,也“捏造堂名,包揽一万晌”,此外又在三姓城附近及富克锦等处“置有荒地甚多,统计不下一千余方,皆以贱价所得”,并“托人四处觅售,每晌索价乃至数倍”,希图渔利。(注:北京政治官报局印行:《政治官报》第523号,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四日,折奏类:《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署吉林巡抚陈昭常奏参副都统协领德胜贪婪溺职折》,第9页。)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正如依克唐阿所指出的那样:“东三省屡次垦荒,大半利归中饱,如押荒一款,官价而外复加一倍,充做委员局费。愚民无知,又复贿嘱差弁人等多量绳弓丈尺,迨升科后执照外地多浮余,往往撤地归公,重找荒价及历年隐瞒之租,因而家产尽绝者不知凡几。此固由于小民之贪利,而实不肖委员上下其手,贻害地方,库款进有限之财,闾阎受无穷之累,相习成风,靡所底止。”(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54辑(军务·防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73页。)依克唐阿斥责放荒人员贪污中饱、盘剥垦民等种种不法行为,自然符合实际情况,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良弼就是由于他的推荐才被委以办理围场荒务之重任的。

  四、揽头揽荒渔利现象成为痼疾

  清末丈放荒地时,揽头包领大段荒地、领而不垦希图转手渔利的现象十分普遍,经常会出现“领荒之人并非垦荒之户,无不勾串兵胥,捏名包揽,有一人领至数百晌者,甚有领至千余晌者”的情况,其目的就在于转手倒卖,牟取暴利。(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92辑(农业·屯垦耕作),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94页。)周树模曾指出,黑龙江“频年招民垦荒”,但“放而已垦者亦不过十分之三,其富商巨户揽荒渔利,久已习为固然,荒一入手高价居奇,零星小户无力分领,积年累月,终成荒旷”,以至于“领地多而辟地少,阻碍垦务,损害边防”。(注: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6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第298—299页;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上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1页。)例如,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汤原县禀报查明包揽大段荒地情形称,“该县放荒六十三万余晌,其中四十二万余晌均被‘大户包揽’。把持渔利,转手之间,揽头可获利十倍。如齐家瑞即齐忠甲原禀领荒二十万晌开办农务公司,后因卖荒得利更大,便领荒转卖。傅忠渭等户共领大段二十余万晌,‘无不待价而沽’。”(注:黑龙江省档案馆编:《黑龙江历史大事记(1900—1911)》,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8—139页。)此外,有官府背景的揽头在包领荒地时,还常有多领少报、霸占一般垦户土地等不法行为。例如,据程德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奏报,揽头王鸿猷在捐官为知府衔候选同知后,依仗其权势与财力,“与其族人王馥德伙领巴拜”荒地,“据报仅七十二井半,闻其实则有一百四十六井,明系将未放官荒及他户已领未垦之地影射包套在内”,另外,“毛荒以一千六百二十晌为一井”,而王鸿猷竟然以“扣实七成作为全井,转卖于人,又以所余三成另卖牟利”。(注: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5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第258页。)

  针对揽头包领渔利的现象,清政府也曾试图加以限制,如《黑龙江沿边招民垦荒章程》中有关领荒的规定,就是专门为限制揽头而制定的。尽管如此,揽头揽荒的弊病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与清政府放荒时注重筹款不无关系。因揽头财力雄厚,包领大片荒地后,荒价往往能够及时呈缴;而一般垦户虽然急于得到土地,但限于财力而常常无力按时交价,放荒官员为迅速征收荒价,也乐于将大段荒地交给揽头包领,至于荒地丈放完毕之后是否得到开垦,则不闻不问:“放荒者之宗旨,则在增加收入;领荒者之目的,则在转手渔利。故领荒虽多,而实行垦种者十无二三,大段腴荒于是一举而悉纳诸揽头之手,零星小户无复有插足之余地。”(注:何煜南编著:《黑龙江垦殖说略》,民国四年(1915年)铅印本,第2章:土地制度,第1页。)这势必会使大片荒地仍然处于待价而沽的闲置状态之中,如“黑龙江荒地自前清光绪二十一、二、三等年,共计放出毛荒五百三十三万八千九百九十七晌七亩有奇,详查其中已垦者不过十分之一”,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揽头“包揽大段,一时未能转售者”。(注:黑龙江实业月报馆发行:《黑龙江实业月报》第1年第2期(1912年9月),论说:欧震球《黑龙江垦殖入手办法刍言》,第10页。)如此,荒地落入投机者之手,而真正的垦民又根本没有垦荒的机会,开发荒地、充实边疆也就成为空谈。

  五、军屯实边成效甚微

  移民实边重在移民,但由于种种原因,一般垦民不能及时招徕而至,荒地不能得到迅速开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清政府采用了其他方式以开发边疆,其中屯垦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旗人屯垦和军队屯垦都尝试过。旗屯与满洲贵族统治下的特殊政治环境有关,其实施之原因及结果前文已作过探讨,兹不赘述。军屯并非新鲜事物,在古代就是一种经常运用的开发和巩固边疆的方式,因此有其可行性。但综观清末东北地区之军屯,也与旗屯相类似,大多以失败而告终,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探讨。

  清末军屯,除在吉林地区曾经实行过之外,以黑龙江札赉特旗哈拉火烧之军屯最有代表性。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徐世昌“以陆军第三镇兵将应期退伍,乃饬黑龙江民政司司使倪嗣冲筹移退伍各兵兴办江省屯田。嗣倪嗣冲条陈其事,周密详尽,轻而易举。其办法于应期退伍各兵谕以屯田之利,询其情愿赴江者,第一年酌拨一千名,以为之倡;第二年仍以一千名为额;第三年稍见成效,增拨一千名,共拨二千名;第四年拨三千名;第五年仍拨三千名。前后五年,共得屯兵万人。每兵给开成之地一顷,第一年收获后,令其每亩缴租费一元,第二年缴一元五角,第三年、第四年各缴二元,五年归其执业,照章升科交租。而受佃之初,牲畜、籽种之费,每兵给以百元;栖止储藏之地,又各给住房一间、敞棚二间。如此分年拨集,既以免其瞻顾,而经费亦易于筹维。且人人不耗一钱,既有耕作之资,又有食宿之所,五年而后化佃民为业户,坐享百亩之供,孰不趋前恐后耶?”(注: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蒙务·筹蒙篇),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1897—1898页。)根据这种美好的设想,徐世昌与周树模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奏请在黑龙江实行军屯,指出“实边之方,必以辟地聚民为先务,自来策边事者,或主徙民,或主屯兵,徙民则患其费多,屯兵则患其食少,求其兵农合一,防守兼资,舍屯垦无他道矣”,黑龙江“省城西南嫩江西岸札赉特蒙旗所属哈拉火烧地方,为江省蒙旗与奉天洮南各属往来冲要”,建议在此处“以各镇陆军退伍兵丁自愿就农者,分年拨令到段”,实行屯垦,认为“采用屯田之策,兼寓殖民之方,于江省现在情形最为适宜”,并列举出军屯之五大益处。(注:徐、周所指五大益处分别是:“退伍兵丁既有尺籍可稽,分班到段,整齐划一,以视客民倩人辗转领荒,延不到段者不同,利一;以兵务农,守望保卫之事是其所长,自不必另驻防营,萑苻可期日靖,利二;授给熟地,即时耕种,无匮乏之虞,且既定为恒产,即可变作土民,生齿日繁,富庶可卜,利三;以官力为之开垦,按丁授地,按地配丁,包揽大段之弊可免,利四;资费出自公家,数年之间,其利自倍,既裨国帑,亦厚民生,利五。”见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6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第298—300页;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上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1—402页。)哈拉火烧军屯,计划不可谓不周密,期望不可谓不高,耗费亦不可谓不赀,但结果又如何?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据周树模奏报,“自宣统二年起,除业已到段兵丁仍令照常耕作外,其拟续拨退伍各兵应即一概停止,已经开出荒田另招农民承佃”,(注:周树模撰:《周中丞抚江奏稿》第3卷上,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总454页;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上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可见,该处之军屯已经无法继续推行,其问题出在经办及屯垦人员之素质上。据锡良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奏报,倪嗣冲经办此事时,“造销各款,捏报浮支不一而足。如原报上年建房五百所,每所工料银五十两”,经过调查核实,“每所包工实只银三十五两,共计浮支银七千五百两。又原报上年水灾被冲房屋一百二十一所,马二十八匹,羊草三十余万捆。调查原建房屋实只被冲三十三所,计捏报八十八所;马匹淹毙实只病马六匹,计捏报二十二匹;羊草淹没仅三万捆,捏报竟逾十倍。又如购买牲畜,浮开价值不下七八千两,密点现存牲数,亦复短少甚多。又本年购买蒙古熟地六七十顷,局员私择腴地十余顷归局耕种,作为津贴,并未呈报有案。局内所用员弁,多系该司私人,弊混多端,莫可穷诘”。(注: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锡良遗稿·奏稿》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43页。)倪嗣冲“任用私亲,滥用浮支,恣意挥霍”,主要帮办人员华鉴章与华均章均是其外甥。(注:北京政治官报局印行:《政治官报》第790号,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折奏类:《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查追已革民政使倪嗣冲赃款折》,第7—8页。)锡良指出:“筹办屯垦,本为实边至计,必撙节经费,方能推广垦务,江省财力艰窘,尤不容稍涉侵欺。该司倪嗣冲以监司大员承办屯垦,竟敢营私舞弊,捏报浮支,实属辜恩溺职。”经理大员如此贪劣,而“退伍各兵,类多游惰自安、菽粟不辨者流,欲其从事耕凿,日习极苦之劳动,岁纳倍称之息金,势既不行,力亦未逮。”据周树模奏称,在宣统元年(1909年),军屯之退伍兵丁“每亩仅获粮一斗上下,甚有颗粒俱无者,租费既难征收,口食尚须筹给”,且按照原定计划,该年度“应拨退伍兵一千名,到者仅二百余名”,在这二百余名中,又因为“先后潜逃及因事革除”等各种原因,硕果仅存的只有区区一百余名,周树模无可奈何地得出结论,“兵之难恃,已可概见”,于是只能奏请改招垦民。(注:周树模撰:《周中丞抚江奏稿》第3卷上,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总453—454页;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上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哈拉火烧军屯计划完全破产,前后共浪费“银二十五万两,成效毫无”,倪嗣冲罪无可绾,但也仅以革职回籍、缴回脏款银二万余两了事。(注:吉长日报社(长春)出版:《吉长日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四日,第47号,第1张第4版(要闻一东省:江省垦务参案结果)。)徐世昌在哈拉火烧军屯举办之初,曾希望办有成效后,再“踵其后而推行之,二十年间,蒙边将成重镇矣”。(注: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蒙务·筹蒙篇),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1898页。)至此,其希望完全化为泡影,而其所谓“五利”也终成笑谈。

  六、难民实边没有效果

  清末天灾人祸不断,民不聊生,关内常有难民涌入东北谋生。于是有官员建议,利用难民垦荒以充实边疆,如御史赵炳麟曾鉴于“湘、鄂等省流民众多”,而“东三省土旷人稀,可兴垦牧”,建议组织难民移垦东北,作为移民实边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注:《盛京时报》第1106号,宣统二年六月初十日,第3版(奏折:民政部会奏议复御史赵炳麟奏请移民兴垦折)。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15册,第260页。)清政府也曾考虑将难民移垦作为开发边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其与军屯实边一样,效果也不理想。

  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湖北饥民男女大小一千六七百名口”由上海乘船在营口登岸,之后“又续到一千七八百名”,地方当局决定饥民“如愿垦荒,准其北行,听候分段安插”。接着,饥民又“续到九百余名”,经过查问,其中“愿领垦者十之六七”,(注: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奉天省财政局全宗(全宗号:JC12)奉天度支司俸饷科卷宗(2374)智字第248号札为湖北难民来奉设法安插由宣统二年六月。)于是,清政府打算将情愿垦荒的难民资遣到黑龙江垦荒实边。是年八月周树模奏称,从这批难民中挑选出“实系农丁、携有眷口者”,共一千三百余名,“分起遣送”黑龙江,决定在“讷漠尔河官站一带设立招垦行局,派员专办其事,由垦务局总其成”。至于安插费用,经与湖广总督瑞澂协商,“经费共需三十万两,除东省允垫十万外,余不敷二十万两,应由鄂省官绅各认一半”。随即“将已到垦户分起护送到荒,编屯居住”。(注: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奉天省长公署全宗JC10—4277黑龙江行省为招民垦荒事与军督部堂的往来文件。)为使灾民垦荒实边收到实效,黑龙江地方当局拟订了专门的招垦简章。简章宣布“以招集垦户、开荒实边为宗旨”,规定灾民到垦地后,“每户授地一方,计四十五晌,每晌十亩,共合四百五十亩”,此外授给“房屋两间,房圆基五晌”,简章还规定了给予灾民垦户的优惠措施,举凡“犁具费、房井费、牛马费、车辆费、衣布费、日用费”,均由官府借垫,“第一年春耕之时应需籽种,均由官家资垫,酌价收还”。

  湖北难民移垦黑龙江,本来早有此项计划。宣统元年(1909年),湖北谘议局议员刘人祥曾提议,“本省连年水灾,米珠薪桂,民不聊生,而筹款赈济不惟已成弩末,亦只暂时救急之举”,建议“组织移民公司,迁移灾民于东三省”,如此,则“本省贫民不致饿殍于沟壑,而东省边地亦不致委为荒芜,惹外人之垂涎”。(注:吉长日报社(长春)出版:《吉长日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初五日,第20号,第1张第5版(要闻一东省:楚民移垦东省之议案)。)之后,议员黄炳言等致电周树模,询问“江省地大人稀,可否将饥民移殖江省开垦”,周树模答以“东省荒地甚多,鄂省饥民过多,本应移民就食,为两得之计”。(注:吉长日报社(长春)出版:《吉长日报》,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38号,第1张第5版(要闻一东省:楚民移垦东省议案再志)。)宣统二年(1910年),“经江、鄂两省督抚筹商妥洽”,湖北灾民一百八十余户已准备“分批由京汉铁路至奉,由奉赴垦地”,而“江抚已指定距齐齐哈尔西南百余里之荒地为鄂民垦所”,黑龙江方面还“电催即日陆续资遣,俾赶及春耕”,(注:吉长日报社(长春)出版:《吉长日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六日,第85号,第1张第5版(要闻一东省:鄂民来江垦辟志)。)但因“道远费艰,迄未应期”。而此次灾民“由上海至营口起岸,麇集奉天”,经过查问,始知“系属漂流至此,并非应招而来”,且“丁壮无多”,周树模对此感到为难,认为“移民要策,重选壮丁,庶人皆力农,而荒亦易辟,今于流离半道,截送来江,游惰未尽驱除,老羸亦难沙汰,一旦尽遣到段,终恐任垦者少,不肯者多”,尽管有此顾虑,他还是本着“优待垦户,于上年业有成言,拓殖边荒,在今日实为至计”的考虑,决定“就近招集,期于辟地聚民”,并希望以此作为开端,“以后续到灾民,均令照此办理,庶期人安其业,乐不思归,他省人民闻风兴起,不待招集,亦肯自来,于地利、边防均有关系”。(注: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奉天省长公署全宗JC10—4277黑龙江行省为招民垦荒事与军督部堂的往来文件。)可见,黑龙江地方当局对不期而至之难民的处理还是妥善的,并无大的失策。但周树模所担心的事情最后还是发生了,这批难民果然大多游惰成性、贪鄙不堪。他们在初到东北之后就显露劣迹,如有的难民“每到各村屯,索粮要钱,并勒令抬送病人,否则将病人舁入人家院落,百般滋闹”。(注: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奉天省财政局全宗(全宗号:JC12)奉天度支司俸饷科卷宗(2374)智字第248号札为湖北难民来奉设法安插由宣统二年六月。)难民到黑龙江后,当局“供给优待异常,无如该饥民等本非善良”,虽然“日食米面,尚不足意,犹令妇女携带小孩沿街横讨”,有的难民甚至将“所领之米不食而卖”。(注:《盛京时报》第1134号,宣统二年七月十四日,第5版(东三省新闻:难民骚扰黑龙江)。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16册,第61页。)而经过挑选、认为愿意垦荒的难民到达讷漠尔河垦地后,又“懒惰者多,不愿工作”。(注:《盛京时报》第1165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日,第5版(东三省新闻:讷漠尔河湖北难民之近状)。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16册,第202页。)正如《盛京时报》所报导的那样,黑龙江地方当局“特拨官款十余万金以做垦荒资本,令鄂民自由耕种,用意至为深远,惟鄂民来江者多系流氓,不惯耕作,不惟不能收垦荒之效,反致生出许多骚扰”。(注:《盛京时报》第1195号,宣统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5版(东三省新闻:江省垦务之近情)。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16册,第349页。)

  湖北灾民移垦黑龙江,是清政府以难民实边的一次最大规模的尝试,其初衷没有错误,却因灾民素质不佳而未能取得效果。此事影响较大,以致于到民国年间,还有人以此作为事例,希望政府引以为鉴:“清宣统二年秋,鄂省沔阳、天门等州县饥民移至黑龙江省垦地一案,我国事垦殖者不可不知此历史。”(注:缪学贤编著:《黑龙江》,东三省筹边公署民国二年(1913年)铅印本,第118页。)

  七、发遣罪犯实边无法推行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徐世昌奏请发遣罪犯到黑龙江垦荒以开发边疆。他首先以俄国为例,指出遣犯实边的可行性,俄国流放罪犯,“一往西伯利亚,一往高加索山,均做无限苦工十年,始准编入农籍,并无释回之文。盖因两处皆地土荒寒,居人稀少,即借此以为殖民之用,立法命意具有深心。迄今黑龙江左岸一带凡属俄地者,屯户较多,居民栉比,其故半由于此”。国外既有此殖民的方法,而清代也早有发配罪犯至东北地区的先例,于是徐世昌建议“将应遣人犯,择其情节稍轻者,规复旧例,仍发黑龙江,其家属愿随者听之,为奴人犯改为充当苦工五年,安置人犯则充当苦工一年”,等到“年满后,察其人尚安静,酌拨边境设官处所,编入农籍,计口授田,俾其垦种”,如此则“国家不费一钱,数年之后增生边氓,当可渐期繁盛”。徐世昌提出遣犯实边的建议,是出于以下的考虑,黑龙江“土地之广,人民之稀,二百余年间坐弃膏腴,不谋生聚,今则强邻逼处、他族潜滋,就黑龙江两岸观之,已不免有兴废之感,为目前计,舍殖民实边,殆无二策,现在虽极力筹划,一时未易见功,因思发遣之犯,每岁当复不少”,故而提出此项方案。(注:北京政治官报局印行:《政治官报》第59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折奏类:《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请酌复遣犯旧例并妥筹变通办法折》,第7—8页;《盛京时报》第358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3版(奏折录要:徐督等奏请酌复遣犯旧例并妥筹变通办法折)。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5册,第237页;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司法·黑龙江省),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6135—6136页。)次年六月,法部就此发表意见,认为“就目下黑龙江情形而言”,确实如徐世昌所说的那样,“舍殖民别无良策”,但遣犯实边问题很多,恐怕“旗屯狃于积习,不令杂居,胥役恣为奸欺,群相苛剥”,而人犯也很可能“不乐耕作,或不耐寒苦,故态复萌,种种情弊,均所难免”。(注:《盛京时报》第536号,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第3版(奏折录要:法部会奏遵议东督奏请酌复遣犯旧例借图实边折)。沈阳:盛京时报影印组1985年辑印:《盛京时报》(影印本)第8册,第57页;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司法·黑龙江省),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6145页。)这种担心并非多余,遣犯实边与军屯及难民实边相比较,恐怕更难收到实际的效果,或许是出于此种考虑,这项计划事实上也没有执行。

  综上所述,在清末推行移民实边政策的过程中,清政府为了达到移民实边之目的,曾尝试过多种方式,但因种种原因,效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结果收价放荒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而在放荒招民时,任用非人、大户包揽等现象又司空见惯,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也往往流于空谈。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终使移民实边的推行受到阻碍,而未能收到更为完美的效果。

  结束语

  清王朝统一中国后,拥有广泛的边疆与海疆地区,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地区,使之真正纳入到清帝国的版图内,是摆在统治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一般而言,边疆大多是人烟稀少、经济落后的未开发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充实边疆人口、发展边疆经济是使边疆逐渐趋于内地化的必经之路,而移民实边正是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之有效手段。清政府对此并非全无认识,在“清代前期200年间,清朝政府对东南海疆和西南滇桂的移民采取了默认、纵容的态度,对新疆地区实行移民开垦政策”。(注: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页。)但是,“清廷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移民边疆’对巩固国防,开发经济,促进人口流动所产生的深远意义。为了维护满族统治阶级以及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利益,继续抱残守缺,在广大边疆地区推行其保守、落后的封禁政策。”(注: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106页。)由于东北地区与满洲贵族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因此与其他边疆地区相比较,清政府对东北地区的封禁尤为顽固,其时间之长、措施之严厉,在所有的边疆地区都是仅见的,由此所导致的后果也是最严重的,东北边疆的大片土地因此被异族所掠夺。关于这一点,中外学者多有说明。日本人曾指出,清政府“不顾黑龙江畔之殖民事业,经营北方之事置之度外,他日使千里河山,坐以与俄”。(注:绿冈隐士著,钮瑷译:《清俄关系》,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上海维新书局石印本,上卷第27页。)对中俄东段边界有专门研究的刘远图也指出,清政府的封禁政策“阻碍了东北,特别是库页岛、黑龙江中下游和滨海地区的开发和建设,而密切内地与边疆地区的联系,加强边疆地区的开发和建设,正是确保边疆地区安全的关键。这种近乎自杀性质的政策,给东北边疆,特别是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广大地区造成了极大的灾难。一些西方学者已经指出了这点。例如,J。斯特凡就曾指出:‘为什么清帝国的势力不能在黑龙江下游和库页岛上得到发展,并由此而融合该地区于帝国之内呢?部分原因,是由于清政府在这些地区的行政设施、限制移民入境以及在东北边境实行的贸易政策,使这些地区处于窒息状态’。”(注:刘远图著:《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7—318页。)上述观点都指出了清政府实行封禁政策的短视,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严重后果。

  十九世纪中叶,沙皇俄国在侵吞中国北疆大片领土之后,仍然欲壑难填,一方面大力向中俄边界地带屯兵移民,威胁中国的边境安全;另一方面使用偷移界碑、指使边民越垦等手段蚕食中国领土,东北边患依然存在。清政府在付出重大代价之后,也开始反思其边疆政策,在东北地区开始实施移民实边政策。

  清政府在东北地区所实行的移民实边政策,在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地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移民实边政策按照时间的先后,可以区分为初期阶段和深化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划分,既与东北边患的程度密切相关,又同全国的形势紧密相连。

  从咸丰末年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是移民实边政策实施的初期阶段。在这一时期,由于中东铁路尚未修筑,帝俄一般还只能够利用其与中国有着漫长的边界线的得天独厚之条件,在黑龙江及吉林沿边地带进行蚕食与骚扰,而对于东北腹地,暂时还无法插足。与此同时,由于洋务运动的开展,清王朝的国力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加强,仍不失其大国地位,甚至有时在远东地区各国势力的较量中还发挥了一些制衡作用,这一点在朝鲜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帝俄有鉴于此,在对中国边疆地区进行侵扰时还有一定程度上的顾忌之处,有时在边界问题上还对清政府有所让步,将黑顶子归还中国就是一例。中国收回黑顶子,固然是由于吴大澂等爱国官员不懈努力的结果,但也与清政府的防卫力量增强有关,更何况当时因为朝鲜巨文岛问题,俄、英关系异常紧张,双方都在拉拢中国以制约对方,因此俄国最终将黑顶子交还中国。(注:可参见佟冬主编:《沙俄与东北》,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页。)而且,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羽翼尚不丰满,没有控制与中国山河相连的朝鲜,尽管清王朝与李氏王朝由于朝民越垦问题而发生了边界争议,但在清政府看来,那只不过是上国与藩属之间的问题,似乎无关大局。当吉林地方官吏就朝民越垦问题请示应对方法时,清政府答以:“朝鲜贫民占种吉林荒地,自疆吏视之,固有彼此之分,自朝廷观之,初无中外之别。”(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2辑(外交·中朝),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43页。)对待中朝边界争议,清政府也没有予以足够的充分重视,多由吉林地方当局派员与朝方进行谈判,没有彻底解决争端,最终留下了隐患。当中朝边界发生争端之时,中国早已被西方国家强行打开国门,已经融入国际大家庭之中,但对于名义上的属国,仍然存在迂腐的“中外一家”之观念,这显然已经不适应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时代。由于以上诸多因素的存在,清政府的边疆忧患意识不是十分强烈,因此其开放东北禁地、允许招民实边的力度不大,并且阻挠之声不绝于耳,这必然使移民实边政策之实施遭到很大的限制与阻力,其效果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

  甲午战争之后,清王朝仅存的大国光环被彻底剥夺,日本开始逐渐控制朝鲜,于是利用中朝边界问题大做文章,企图以邻为壑,视比其自身国土广阔数倍的中国东北地区为最佳殖民地区:“满洲者,其面积大我国三倍,人口稀寂,土地肥腴,巨江细流交错贯注,延无垠之山岭,藏无限之富源,而又一水相望,在我国势力圈内,为我国之殖民地,最为适合。呜呼!我同胞其于满洲大平原,各施其殖民大活动力,以定其根本地,为国家百年大计。”(注:松本敬之著,马为珑译:《富之满洲》,政治转输社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版本,第5页。)由此可见日本对中国东北之野心。帝俄也利用中国战败的机会,诱使清政府同意修筑横贯中国东北的中东铁路,终于将侵略的触角延伸到广大的东北腹地。此后,东北地区战祸不断,俄、日两强一北一南,大肆进行侵略活动,关东大地险象环生,几不可保。这种形势迫使清政府加大了移民实边的力度,将其推向深化阶段。庚子之变以后,在东北边患日益加剧的同时,全中国也面临被帝国主义瓜分的严峻形势,清政府被迫发起新政运动,“清政府实施移民实边政策的最高潮,也是推行新政的重要历史时期,因而把移民实边政策作为一项主要的边疆政策纳入新政的轨道是理所当然的。”(注: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因此,清政府在东北地区实施的移民实边政策,是作为全国新政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它与全中国的形势息息相关。

  清政府东北移民实边政策的实施涉及奉天、吉林与黑龙江地区,此外还包括由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及黑龙江将军所管辖的内蒙古哲里木盟十旗蒙地,在以上不同的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实施各有其特点。在奉天,由于地靠关里,流民在封禁时代就已经不顾禁令,冒险闯关谋生,居民相对较多,因此清政府招民实边的动机不是很强烈,而放荒收取垦民荒价的目的却较为明显。当然,在移民实边政策实施的深化阶段,为了消除日本的威胁,清政府在沿鸭绿江一带的中朝边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移民设治以抵制外患的意图非常明显。在吉林,移民实边政策的实施在腹地与沿边地带几乎是同时并行的,清政府在吉林东疆招民放荒、实边抗俄是移民实边政策实行初期阶段的最大亮点,并为深化阶段继续完善与发展这一措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黑龙江位于东北地区的最北部,清政府实施移民实边政策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在该地区表现得最为明显。黑龙江有广阔的沿边地带,处处与俄为邻,移民实边理应成为刻不容缓之事。但在甲午战争以前,清政府仅允许在位于腹地的呼兰平原的一部分地区招民放荒,而广大的沿边地带则基本上仍然处于荒凉无人的空虚状态之中。直到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迫于形势,才在沿边地带大力推行移民实边政策,并规定了诸如减免荒价、政府引导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吸引内地垦民赶赴极边开垦荒地、充实边疆。因此,黑龙江地区招民实边,经历了由腹地向沿边扩散、从局部开禁向全面开放过渡的典型过程。蒙荒的开放又与一般官荒不同,蒙旗的土地虽然在表面上归清政府所有,但实际上由蒙古王公控制,因此清政府在蒙地招民放荒,不得不考虑到蒙古王公的利益,清政府以荒价由国家与蒙旗劈分的方式,先将蒙地收归国家所有,然后再放荒招民,并规定地租亦由国家与蒙旗加以分割。也就是“清朝政府对蒙地实行最高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招民垦种,使内地的汉人自发的、分散的、无组织的自愿流向蒙古地区。”(注:蔡志纯:《试述清末蒙古地区的移民实边政策》,《西北史地》1988年第4期,第116页。)

  清政府实行移民实边政策,是在东北边患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帝俄与日本在东北地区的侵略行径,不仅直接刺激了清政府移民实边政策的推行,而且在某些方面为这一政策提供了便利条件,最为典型的是中东铁路的修筑。帝俄修筑横贯中国东北腹地的中东铁路,企图以此为工具,为其殖民侵略活动服务,但在客观上却导致了如下的结果:“东清铁路通车后,黑龙江省的开发更加迅速。移入北满的流民,沿着这条铁路前进。他们先在哈尔滨暂居,而以呼兰为第二个据点,从这两个根据地,向四面八方散布”,(注:满铁:调查报告书,“黑龙江省”,1920年,上卷136,160页。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77页。)这是帝俄所始料不及的。此外,中东铁路的修建及其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成为吸引铁中国移民的一个因素。俄人曾就此发出如下之感慨:“中东路对运输货物固有极大之功能,实则此等货物之搬运,又多于俄国本来之企图不副,结果徒便利中国住民。据某种统计所载,俄国之三亿金卢布,殆已落于北满华人之手,而造成华人永住其地之一因。总之,中东路乃帮助中国人移住满洲,已成不可否认之事业也。”(注:《东北开发史》。转引自路遇著:《清代和民国山东移民东北史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俄人之感慨或许有些言过其实,但也大体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时的有识之士也意识到应该充分利用铁路这种便利的交通条件以移民实边。如熊希龄曾指出,在东北地区,“东清铁道、南满铁道以军用之故,早已横亘于此大陆之中,而各路支线已敷设者、未敷设者,均皆预为我国移民之便利者”,(注:熊希龄:《移民开垦东三省意见书》(1911年),见林增平、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册,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页。)望因势利导,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徐世昌等人也多次把减免垦民路费作为推进移民实边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但其先决条件是在利用东北铁路的基础上,才能够谈到减免路费的问题。移民实边政策实施的过程,是对东北地区开发的过程,不可否认,俄、日在东北地区的某些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地区的开发,尽管这种开发的主观意图是不可告人的。侵略者的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往往有不尽一致之处,这一点必须指出。

  清政府移民实边政策的实行,尤其是在深化阶段的种种措施,吸引了内地贫民大量移居东北地区,使边疆的人口数量迅速增长,大片荒地得到开垦,以往东北边疆人烟稀少、空虚荒凉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这对抵制外患、巩固边疆安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俄国对清政府推行移民实边政策充满了敌视,以黑龙江蒙地开发为例,俄国人曾有如此之评论:“北郭尔罗斯(注:即郭尔罗斯后旗。)、杜尔伯特及札赉特各旗蒙古王公,及一般蒙古人之现状,彼等在行政上,属黑龙江省巡抚统治之下,其领土,以巡抚屡请于政府之结果,遂为汉人殖民之地”,(注:中东铁路局商业部编,汤尔和译:《黑龙江》,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年(1931年)版,第357页。)别有用心地将清政府的移民实边政策污蔑为是侵夺蒙旗权利的殖民之举,其原因在于:“俄国所最惧者,为中国之移民于蒙古北境盖沿西伯利亚之国境,去平和而稀薄之游牧民,而代之以反俄之中国人,实为危险。”(注:王慕宁著:《东三省之实况》,上海:中华书局民国十八年(1929年)版,第24页。)同样,日本人也说什么东北地区以前“纯为满人及蒙古民族之天地,非如今日之为汉人殖民地”。(注:藤冈启编,汤尔和译:《东省刮目论》,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十九年(1930年)版,第18页。)这些都从反面证明了移民实边政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东北移民实边政策所取得的成果,在表面上表现为人口增长、耕地增加及行政设施趋于完善等几个方面。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由于移民实边的开展,使东北地区尤其是沿边地带的少数民族“在汉族移民先进文化的影响下,在社会形态、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边疆地区的发展逐渐地接近内地文化水平。这一历史功绩虽然不能完全属于汉族移民,但汉族移民作为边疆地区社会变迁历史合力中的一支分力,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注:李德滨、石方著:《黑龙江移民概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显然,汉族先进文化对边疆地区所发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意义。汉族与广大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使东北地区与祖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成为东北边疆永远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之关键所在。

  清政府实施东北移民实边政策,其主观意图当然是要维护住这块祖宗发祥之地,但毕竟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捍卫了祖国的疆土。特别是清政府派驻东北地区的封疆大吏,如徐世昌、锡良、程德全等人,由于目睹时艰,大力推行移民实边政策,表现了他们的爱国思想。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黑龙江将军寿山,在帝俄大举进攻东北之际,因不甘受辱而自杀殉国,在致清廷之遗折中,痛陈移民实边之重要性:“江省之事,非开荒无从下手,开荒之举,非招民无从下手。以七城之大,土地之沃,如果得人而理,不出十年,必能自立。奉天、吉林成效,不难复见于将来。即以此次军务言之,如使二十年前,本省即照吉奉办法,则今日者沿边有民,就地有饷,防务既不期固而自固,枪械军火亦不期饶而自饶,何至处处窘迫,一蹶不振哉?此奴才备历之艰苦,久蓄之心愿,虽在授命之际,彷徨焉不能自默者也。”(注:佚名辑:《寿将军家传》,见李兴盛等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上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98页。)寿山临终之际仍念念不忘移民实边以保疆守土,充分体现了他的爱国情怀。又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七月,“吉林荒务委员五品顶戴张子埙、周铭真、阎甸之、增禄、陈文锐,六品顶戴余胜观、李香圃等在密山查勘荒地,抗俄守局被害”,以身殉职。(注:黑龙江省档案馆编:《黑龙江历史大事记(1900—1911)》,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正是由于东北地方官员的这种信念和行为,移民实边政策才得以能够大力推行。

  辛亥革命终结了清王朝的统治,但移民实边政策可以视为是清政府留给民国政府的遗产,民国政府又将这一政策继续推向更为深化的阶段。到20世纪30年代,东北“人口竟达三千万,其人口增加之速,大半由内地居民的移入”,而“在一百二三十年前,东北除辽东半岛的一隅外,简直完全是一片荒地”。(注:王海波著:《东北移民问题》,上海:中华书局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版,第17页。)这大体概括了从19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政府实施移民实边政策所取得的成效。诚然,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占领了整个东北地区,但这与帝俄占领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中国领土的情况不同。帝俄掠夺北疆时,中、俄之间实际上并未发生战争,俄国是以外交讹诈为手段,首先移民于所谓“空旷无主之地”,之后逼签条约,使其占领行为“合法化”,由于这种原因,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永远离开了祖国的怀抱。日本的占领是通过军事侵略的形式而完成的,并遭到早已根殖于关东大地的广大人民的激烈反抗。正是由于与家园紧密结合的各族人民的反抗,日本妄图变已经与祖国融为一体的东北为其殖民地的如意算盘终于没有得逞。究其根源,这是移民实边政策施行的结果。

  如今,东北三省已经完全内地化,甚至已经不再被视为边疆地区,这是广大汉族移民与当地少数民族长时期共同艰苦奋斗、辛勤开发边地的结果。东北移民实边的实践,对如何治理中国广大的边疆地区、保证其稳定与安全,仍将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一、档案资料

  (一)未刊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屯垦耕作。

  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奉天官地清丈局全宗(全宗号:JC12);奉天省长公署全宗(全宗号:JC10);奉天省财政厅全宗(全宗号:JC12)。

  (二)已刊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辑(内政·官制),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54辑(军务·防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55辑(军务·防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79辑(财政·地租房租),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92辑(农业·屯垦耕作),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93辑(农业·屯垦耕作),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1辑(外交·中俄),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2辑(外交·中朝),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5辑(民族·蒙古族),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8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0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1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2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3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1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4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5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26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5年印行。

  郭廷以主编:《四国新档》(俄国档),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6年印行。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光绪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光绪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吉林省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上谕奏折》,1981年内部发行。

  吉林省档案馆编:《吉林驿站》,1987年内部发行。

  辽宁省档案馆编:《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黑龙江省档案馆编:《黑龙江设治》,1985年内部发行。

  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档案史料选编(1903—1931)》,1985年内部发行。

  二、官书典籍

  文庆等修:《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发行。

  宝鋆等修:《清实录·穆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世续等修:《清实录·德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佚名辑:《宣统政纪》,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1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

  历朝敕编:《十朝圣训》,清活字本。

  李鸿章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

  《谕折汇存》,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印行。

  《清国史》(嘉业堂抄本),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

  《清朝文献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贾桢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

  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

  沈桐生辑:《光绪政要》,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佚名辑:《盛京奏议》,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5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

  席裕福、沈师徐编:《皇朝政典类纂》,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8—9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

  朱启钤编:《东三省蒙务公牍汇编》,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光绪朝黑龙江将军奏稿》,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3年版。

  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见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

  徐世昌撰:《退耕堂政书》,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锡良遗稿·奏稿》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周树模撰:《周中丞抚江奏稿》,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李金镛撰,王庆长节抄:《珲牍偶存》,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常熟王氏怀古山庄刻本。

  北京政治官报局印行:《政治官报》。

  吉林公署官报局编辑:《吉林官报》。

  三、地方志

  和珅等编纂:乾隆《大清一统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宝善斋石印本。

  吕耀曾、王河、宋筠修,魏枢等纂:乾隆《盛京通志》,清咸丰二年(1852年)雷以缄校补重印本。

  王树楠、吴廷燮、金毓黻等编撰,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点校出版:《奉天通志》,沈阳古旧书店1983年新一版。

  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志》,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

  萨英额撰:《吉林外纪》,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渐西村社刻本。

  魏彻卿撰:《鸡林旧闻录》,民国二年(1913年)版本。

  郭熙楞撰:《吉林汇征》,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版本。

  刘爽撰:《吉林新志》,远东编译社1934年增订版本。

  伪满珲春县公署编辑:《珲春县一般状况》,海林印刷所1935年印行。

  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北平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铅印本。

  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金梁撰:《黑龙江通志纲要》,见李兴盛等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下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西清撰:《黑龙江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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