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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俄国继续侵扰东北边疆

  沙俄通过两个不平等条约,掠夺了中国东北边疆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但它对中国的领土要求是没有止境的,通过越界偷垦、私移界牌等手段,继续对东北边疆进行蚕食和侵扰。

  一、俄国蚕食江东六十四屯

  《尼布楚条约》从法律上肯定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广阔地区都是中国的领土,但由于清政府推行错误的边疆政策,黑龙江将军驻节地由瑷珲经墨尔根(注:今黑龙江省嫩江县。)再到齐齐哈尔,一再南迁,其结果是忽视了对黑龙江北岸的有效管理,仅在瑷珲附近之黑龙江北岸精奇里江一带“置六十四屯”。(注: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边务·瑷珲篇),见李毓澍主编:《中国边疆丛书》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总1291页。)于是在《瑷珲条约》签订之后,江东六十四屯成为黑龙江北岸硕果仅存的中国领土。关于江东六十四屯的范围,各种史料记载不一。(注:《瑷珲县志》第8卷作“南北一百五十里许,东西八十里许”,其第2卷又作“纵一百四十里,横五十里至七十里”,同一史料而有两个数字,显然都不足据;《黑龙江志稿》作“袤一百八十里,广九十余里”;《清史稿》作“南北一百四十里,东西五十里至七十里”;按宋小濂《北徼纪游》中的记载,江东六十四屯南北的实际长度应为二百一十四余华里。这是根据光绪十三年(1887年)李金镛与俄方所划的长一百七十四里的界限,加上因俄方阻挠而未划界的四十余里的长度总和而得出的结论。宋小濂当时是李金镛的属员,其记载应当是可信的。以上见宋小濂撰,黄纪莲校标注释:《北徼纪游》,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前言。至于江东六十四屯的东西宽度,宋小濂并未明确予以说明,其他史料又记载不一,待考。)沙俄允许清政府继续管理这一块有中国固定居民的土地本是权宜之计,加上江东六十四屯地性肥沃、适于农耕,自然不肯轻易放过,于是蚕食侵渔之事屡次发生。

  同治七、八年(1868、1869年)间,俄国边民开始越过精奇里江“设屯开垦”,最初“彼此相距五、六十里,尚属相安”,(注:宋小濂撰,黄纪莲校标注释:《北徼纪游》,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之后俄人步步进逼,逐渐逼近中国村屯。同治十三年(1874年)七月,“俄人在江左旗属段奇发屯迤北二里许地方,欲盖房所”,黑龙江副都统倭和为此会晤俄国官员,“再三理论,俄官总以左岸系属俄界,坚执盖房四所”,倭和“诚恐将来愈盖愈多,有碍旗丁生计”。(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后来情况果然如此,江东六十四屯中的段山屯一带地势优越,“俄人垂涎平坦,连年争占”。(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8页。)光绪五年(1879年),俄国将“段山屯草甸、牧场侵占”。第二年五月,又有俄人八九名强行在段山屯开垦土地,黑龙江副都统文绪派员“面见俄官,向其理论,俄官明知非理,曲为俄人开脱,总以空旷地方狡辩”,(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7—348页。)经中国官员据理力争,俄人的这次占地行为没有得逞。文绪认为:“此次既经议定不准侵占,若不趁此会同设立封堆,恐后狡展。随即札派副管西林巴图前往勘明界址,挖堆永禁。”(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8页。)随后,西林巴图会同俄官路新一起勘查,查明俄人已经开垦之地距段山屯约二十余里,遂从北以此为起点,向“南至瑷珲河分岔处偏东,丈量南北长十三里中,设封堆四十四个”,封堆以东归俄国,以西归中国,并“约明以后两国永不侵占”。(注:宋小濂撰,黄纪莲校标注释:《北徼纪游》,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这就是中俄第一次江东六十四屯勘界情况。但这次勘界留下很大的隐患,江东六十四屯南北长达二百一十四多里,而这次仅在南北长十三里的范围内规定了界限。黑龙江将军衙门在致总理衙门的咨文中曾指责说,在《瑷珲条约》签订的时候,只是规定了江东六十四屯仍归中国管理,但该地之“四至界段,并未详勘明白、立有界碑”,已是失策,“殆文副都统闻有俄占旗屯各节,创立封堆,又未亲自履勘,仅派边界官敷衍办理,且只上、下十三里之地”,更是疏忽大意。(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5页。)南北长十三里的封堆确实没能斩断俄国继续伸向江东六十四屯的魔爪。光绪九年(1883年),俄国并不通知中国,擅自从“补丁河起,在各屯东面,向南汉托力尔哈达屯前十余里,转向西南,圈拉犁记两道”,(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9页。)霸占中国居民已经开垦的熟地二百余晌,荒地尤多;同时又“于犁记以内,划占霍尼因胡尔哈达地四屯草甸,长十七、八里,宽七、八、九里不等”。俄国在划占土地的同时,扬言明年准备“拨移种地俄民千户,先为拉界”。(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1986年版,第81页。)这是江东六十四屯第二次出现的界限,而这次所谓的划界是俄国单方面进行的,几乎把江东六十四屯东部的土地从南到北全部划占,其意图很明显,在于“反客为主,使我屯居人等不逐而自迁之计,实属有心寻衅”。(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清政府见俄国得寸进尺,永远没有满足,遂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派吉林候补知府李金镛与俄方清理界限。李金镛深知俄人秉性,认为应“傍犁记自掘一沟以为之限,绝其后此或再蚕食”。(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9页。)于是会同俄方,“由补丁屯东北起,按俄人犁记挖壕,向南直至老爪林子屯东边地止”,挖成一道宽五尺、深三尺、长一百七十四里的界沟。这次开挖界沟,虽然“圈回俄人续占熟地二百八十余晌”,(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5页。)但毕竟是在俄国非法所划犁记的基础上确定的界限,与光绪六年(1880年)的界限相比,已经西移,而且当界沟挖至一百七十四里长的时候,“正欲向前,俄官坚以不能作主为辞”,阻挠继续开挖。宋小濂认为按照《瑷珲条约》的规定,“自老爪林至霍尔莫勒金屯四十余里,均应划归旗屯”。(注:宋小濂撰,黄纪莲校标注释:《北徼纪游》,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这些都说明中国仍然蒙受了领土损失,更何况俄国根本无视界限的存在,蚕食之事仍在继续,中国方面“旗屯错杂俄界,终归蚕食”(注:徐宗亮撰:《黑龙江述略》第1卷,光绪辛卯年(1891年)仲春石棣徐氏观自得斋校刊本,第12页。)的担忧,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时果然变成了事实。

  二、黑龙江南岸俄国纵民越垦

  通过《瑷珲条约》,俄国侵占了黑龙江以北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但仍不满足,在条约签订之后不久,竟采用指使俄人越界偷垦的卑劣手段,企图染指黑龙江以南的中国领土。

  咸丰十一年(1861年),俄人即开始在黑龙江城(注:即瑷珲。)所属右岸一带,“越界偷垦荒田,约有六晌”,并且“盖房一所”。(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4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308页。)同年,在“黑龙江右岸地方,有俄人越界,在雅克萨对岸夹心滩私垦地亩”。(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1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153页。)这两起越垦案,开了俄人越垦之恶劣先例。第二年,俄人在雅克萨对岸夹心滩之垦地“增种五十余晌,并在阿奇夏纳地方播种四十余晌”。(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1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154页。)到同治二年(1863年),除雅克萨对岸俄人垦地增至二百余晌、阿奇夏纳垦地增至八十余晌之外,俄人又在如下地方越界开垦:霍托玛尔七晌余,旧葛尔毕奇五十余晌,(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9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964—1965页。)喀木尼哈达一带索勒裴音河两岸柳林隙地五十余块,那玛岱河两岸柳林隙地八块,以上两处垦地每块约在一晌上下,(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2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2246页。)鄂尔多三晌,(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5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2503页。)等等。俄国官员不但指使其边民越界偷垦,还擅自前往齐齐哈尔面见署理黑龙江将军特普钦,毫无道理地要求“在雅克萨对岸江右地方种地,并恳暂行借给,又欲暂给瑷珲城江右地方,开垦打草”,(注:宝鋆等修:《穆宗实录》第64卷,同治二年四月,《清实录》总4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67页。)清政府对这种无理要求,断然加以拒绝。

  《瑷珲条约》墨迹未干,俄国就开始越界偷垦,清政府对此深感不安,黑龙江地方官员屡次与俄国地方当局交涉,要求约束俄人的非法偷垦行为。俄官是越垦俄人的幕后指使者,面对中方的指责,大耍两面手法,表面答应禁止俄人不再越垦,暗地里却仍然指使继续耕种,甚至借题发挥,有意在边界问题上混淆是非,最为典型的是雅克萨对岸夹心滩越垦案。夹心滩之地,“长约二十里,宽约十余里”。(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9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966页。)咸丰十一年(1861年),夹心滩上开始出现俄人垦地,黑龙江副都统衙门立刻派员与俄国官员萨裴启会晤,俄官明确表示“下年再不违约耕种”。(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1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153—1154页。)但到第二年,该处俄人不但没有退出,反而又辟地五十余晌。中方再次诘责,俄方这次出面的官员是布色依,推托对上一年萨裴启的保证并不知情,“而本年越界种地,系奉其上司明文”,同时声称因“江左二屯多山,暂在右岸耕种”,本年所垦之地“伊不能主持”,必须转报上司才能处理,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中国官员据理力争,布色依最后只得答应“严禁所属,下年再不违约越界耕种”,(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1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154页。)其赌咒发誓虽然同萨裴启一样毫无信用,但仍然承认俄人越垦之地是中国领土。可是,到同治二年(1863年),布色依突然改变腔调,竟公然声称“雅克萨对岸夹心滩地方,系两国公中地址”,(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9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963—1964页。)其归属问题《瑷珲条约》并未予以规定。不但对面积已达二百余晌的垦地问题毫无解决的诚意,而且节外生枝,又扯上边界问题。清政府刚刚深受所谓共管之苦,自然不敢大意,于是正式向俄国提出抗议,严正指出夹心滩“紧靠黑龙江右岸,实系中国专管地方”,并按照国际以江河划界的惯例加以说明:“和约既以黑龙江左右分岸,自当以江身大流为断。该滩既靠右岸,自与俄国无干。和约所载,黑龙江南北边界,何为俄国,何为中国,本极显明,何得云并未指明?况前经两国分界大臣按约勘定,亦无异议,其为中国专管地方,万无疑义。”(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5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2504页。)俄国见中国递交的照会有理有据,自知无词可对,只得回复今后一定要“严行禁止本国人民,嗣后不得越界于黑龙江右岸私行垦种”,(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5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2509页。)但这仍然是俄方玩弄的外交辞令,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解决。直到光绪四年(1878年),俄人“在雅克萨夹心滩耕种之地仍照前耕种”,(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8页。)不但如此,俄人还在英阿喀垦地五块,共六晌余;鄂尔多河对岸垦地六块,共十余晌(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9页。)。

  俄国一再越界偷垦,当然是其贪婪之本性所使然,但这与黑龙江南岸中国境内的空虚形势也有很大关系。同治元年(1862年),特普钦就曾指出黑龙江边界一带,自额尔古纳河到黑河口“三千余里,江左俄屯处处接连不断,而江右一带多属旷地,并无人居,每年派员上下迎查,即遇有越界耕种之事,与之理论,决不听从,欲即平毁,则彼众我寡,横行拦阻”。(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1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155页。)可见,黑龙江北岸之地一经到手,俄国立刻大肆经营,殖民于边界地带,并窥伺南岸,不时越界侵扰,而清政府仅满足于派员巡查,此外别无办法。特普钦的分析无疑是正确的,可惜并未给出应对之策,足见清政府仍不及时吸取教训,对边界地带的移民实边问题还是重视不够,每当问题发生之后才被动地着手解决,而俄国又贪得无厌、蛮不讲理,其难度之大也就可想而知了。

  俄国除指使边民非法越垦之外,还常常纵民越界偷割羊草,骚扰侵渔之事屡见叠出,以呼伦贝尔地区最为严重。羊草在呼伦贝尔又被称为羊胡草,“长尺许,茎末圆劲如松针,黝色油润,饲马肥泽,胜豆粟远甚,居人于七八月间刈积之,经冬不变”,(注:方式济撰:《龙沙纪略》,见内藤虎次郎辑:《满蒙丛书》第5卷,满蒙丛书刊行会大正十年发行,第31—32页。)是一种优良饲料,俄人垂涎。咸丰十一年(1861年),“距巴彦珠尔克等五处卡伦,百八十里至五六十里,有俄人越界偷割羊草,或二三百堆至五七百堆不等,并有偷挖地窖七处”。(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4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307页。)第二年,又有多起俄人越界割草之事,有的被中国卡伦阻止而未能得逞。而当俄人在蒙克西里卡伦附近越界割草时,卡伦官员加以阻止,俄人不但不听,反称该地“为俄国属界”,巡卡总管额尔德尼赶紧与俄国官员“按约据理剖辩”,但俄官“以和约内并无禁止割草之条,任意狡赖”。对此胡言乱语,本不值一驳,额尔德尼还是非常耐心地“晓以条约无禁止割草之条,惟地界既已分明,即应各守各界,且蒙克西里割草地面,现在额尔古纳河南岸,务须各遵条约”,(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8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811页。)俄官闻听此言,不但不知收敛,反而更加胡搅蛮缠,“坚称蒙克西里卡伦原界,以额尔古纳河为界,今河改向北流,现在割草地方即应为俄国属界”,额尔德尼“诘辩三日,与之上穷河源”。在铁的事实面前,俄官仍然“词穷而心不甘,乃指无源水沟,谬作旧日河身为据”,使出俄国在边界问题上的惯用伎俩:将界山搬家,把界河改道,“无论如何讲求,坚不折服”,(注: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8卷,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总1812页。)双方的协商终于没有任何结果。

  总之,俄国强加于中国的边界甫定,俄人越界垦种、偷割羊草之事就层出不穷,并且以后愈演愈烈,终成痼疾。俄国借此进行移民渗透、侵犯骚扰,并时常有意引发边界争端,成为严重的边患问题。

  三、俄国蚕食吉林东疆

  根据中俄《北京条约》,在俄国强加给中国的东段边界中,乌苏里江和松阿察河一段因有天然大河,界限比较分明,而从兴凯湖到图们江江口一段为陆路交界部分,因山河交错,形势比较复杂,稍有不慎,就会给俄国蚕食中国领土以可乘之机。因此,清政府以仓场侍郎成琦会同吉林将军景淳,与俄国全权代表、滨海省省长卡扎凯维奇及副代表布多戈斯基在兴凯湖附近举行勘界会议,这是中俄双方就东段边界的第一次勘界。

  咸丰十一年(1861年)五月,双方代表会晤开议。谈判刚一开始,双方就在白棱河的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本来,“关于中俄边界在兴凯湖上的走向,根据条约规定,系从松阿察河河源越兴凯湖至白棱河河口,再由该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只有确定白棱河及其河口的方位,才能划定兴凯湖和瑚布图河以北这两段中俄边界线。”(注:佟冬主编:《沙俄与东北》,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281页。)但在中俄两国的地图上,均无白棱河之名称。俄国代表为达到蚕食中国领土之目的,“混指一处,欲由松阿察河掘通穆棱河以行舟楫,而窥宁古塔、珲春、三姓等处,遂称九年立约时,写在约中有云土尔必拉亦须割与”,(注:郭熙楞撰:《吉林汇征》,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版本,第91页。)一口咬定位于兴凯湖西北、已被俄国非法占领的土尔河口就是白棱河口,执意在松阿察河河源与土尔河口之间划一道直线,以此作为两国界限,如此就把兴凯湖的大半部分划入俄国版图。成琦虽然力争,但俄国代表蛮不讲理,最终还是按照俄国的意愿划定此段的中俄界限,签订了《中俄勘分东界约记》,并在从乌苏里江江口到图们江江口一千多里长的边界上竖立了八个木制界牌,中国名称为耶、亦、喀、拉、那、倭、帕、土。这八个界牌的具体方位是:耶字牌位于乌苏里江江口,(注:刘爽撰:《吉林新志》,远东编译社1934年增订版,第4页。)属于“三姓管辖之地”。(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1辑(外交·中俄),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35页。)而位于“宁古塔境内界牌六处:帕字牌在瑚布图河山顶,俗名老松岭顶;倭字牌在小孤山上;(注:这是光绪十一年(1885年)四月,吴大澂在奏折中所指出的倭字界牌所在位置,是经过俄国非法移动后的结果,倭字界牌本应立于瑚布图河河口。)那字牌在绥芬河北横山会处;拉字牌在白棱河源小漫冈;喀字牌在白棱河口奎屯必拉地方;亦字牌在松阿察河源北岸即兴凯湖东岸滨水之处。”土字牌位于珲春境内,在图们江左边距海不到二十里处。需要指出的是,在竖立界牌时,除喀字牌和耶字牌由中俄双方共同设立之外,由于中方监牌官员吉勒图堪畏惧路途险阻,竟然玩忽职守,将设置界牌事宜交由俄方一手包办,俄方趁机为所欲为。例如,俄国将本应设置在距图们江口二十华里之处的土字界牌,卑鄙地“设置在距图们江口二十二俄里(约合四十六华里)的朝鲜城镇边梁子村对面”,(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沙俄侵华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225页。)从而又蚕食了一块中国领土。清政府派员与俄国勘界,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因界限不清而使国土再受损失,但由于俄国的卑鄙无耻,中国领土又遭到蚕食。

  不仅如此,八个界牌的设立并没有阻遏俄国的贪婪侵渔之心,俄国竟然使用私移界牌的卑鄙手法,“暗窃潜移,界线遂半非其旧,俗谚故有马驮界碑之语”。(注:魏彻卿撰:《鸡林旧闻录》,民国二年(1913年)版本,第37页。)例如,耶字牌在光绪十二年(1886年)第二次勘界前,就被俄国偷偷移动过两次。此界牌本来竖立于“混同江之东南岸附近伯力日奔沟地方,以是处控制(注:指黑龙江与松花江江口汇流以后的黑龙江下游。)松乌两江,为天然界线。后经俄人将界牌私移于乌苏里江斜向西南之青牛河,然犹在江之南岸,尚未侵占江北,是为俄国第一次之私移界牌;嗣后又私行越江沿岸而西移于乌苏里江北岸之包宝山地方,复将包宝山凿平,而木质耶字界牌遂同时湮没,此为第二次之移。”这是吉林垦殖分会在民国初年派员先“访寻该处年久居民与附近界牌之赫哲人,凡年在六十左右者,大多能道其详,遍问多人,所言相同”,后经过实地调查而得出的结果。(注:吉林垦殖分会撰:《调查东北路沿疆总纲报告》,民国稿本,第23页。)另外,中俄第一次勘界时所立界牌全是木制,“年久易于朽坏,乡民有烧荒之例,野火所焚,延及牌木,难免毁损”。如倭字界牌“仅有纸贴牌文,风雨剥蚀,所存不过数字”,而且“牌后有俄人火烙文,大如手掌,亦不辨为何字”。可见,木制界牌不但简陋异常,而且容易引起俄国的非分之想,吴大澂因此指出“当时立牌之草率,可想而知”。(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1辑(外交·中俄),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35页。)更为严重的是,“土字界牌不知何年毁失,无从查究”。(注:郭熙楞撰:《吉林汇征》,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版本,第87页。)还有,中俄双方第一次勘界时,在一千多里长的边界线上仅有区区八个简陋异常的界牌,过于稀少,如“自珲春河至图门江口五百余里,竟无界牌一个”。而且俄国又不断越界,蚕食中国领土。(注:例如,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沙俄侵华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页:光绪七年(1881年),“吉林地方当局派员赴土尔河以南调查,发现边界线附近的宽阔平坦地面均被沙俄窃据,或三四十里,或五六十里不等,强设兵营,拨兵驻守。”;另外,俄国又“侵占珲春边界,将图们江东岸沿江百余里‘误’为俄国所辖之地,并于黑顶子地方安设俄卡”。)以上这些问题,导致清政府决定就东段边界与俄国进行第二次勘界。

  光绪十二年(1886年)四月,中国勘界代表、会办北洋事宜大臣吴大澂与珲春副都统依克唐阿,同俄国代表、滨海省省长巴拉诺夫在岩杵河开始举行勘界会议。吴大澂鉴于“珲春与俄国交界地方有界限不清之处”,而“土字界牌最关紧要”,如今却已经损毁,黑顶子一带又“久被俄侵占”,俄人在此“添设卡兵、接通电线,有久假不归之意”,于是确定此次勘界的主要目的是“首重立土字牌交界之处,次则归还黑顶子要隘之地”。(注:吴大澂撰:《吉林勘界记》,见杨昭全、孙玉梅编:《中朝边界沿革及界务交涉史料汇编》,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

  按照《中俄勘分东界约记》的规定,土字界牌应竖立在图们江左边距海不到二十里的地方,而俄国却擅自设于距图们江江口四十六里之处,中国因此蒙受了不应有的领土损失。吴大澂要求按照原有规定重新竖立土字界牌,但巴拉诺夫拒不接受,反而偷换地理概念,玩弄江口非海口的文字游戏,硬说“除去海口二十里方是江口”,吴大澂驳斥这一谬论,强调“江口即海口”。(注:郭熙楞撰:《吉林汇征》,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版本,第88—89页。)经反复交涉,俄国总算稍微做了让步,同意将土字界牌设置在距图们江江口三十里、径直至江口二十七里的地方,中国虽收复了十多里的失地,但仍然未全部收回。(注:佟冬主编:《沙俄与东北》,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287页。)吴大澂十分珍视这一来之不易的交涉成果,亲自会同俄方代表监立新的石制土字界牌,“并用灰土石片深埋坚筑,以期经久”。(注:吴大澂撰:《吉林勘界记》,见杨昭全、孙玉梅编:《中朝边界沿革及界务交涉史料汇编》,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页。)吴大澂在监立土字界牌的同时,还在“长岭子中俄交界处”竖立了一个铜柱,“上面铭刻‘疆域有表国有维,此柱可立不可移’这两句铭文,反映了吴大澂对沙俄随意移动界标、蚕食中国领土的忧虑心理”(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沙俄侵华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27页。)。

  土字界牌问题解决之后,中俄双方开议黑顶子归属问题。黑顶子“又名乌尔浑山,原为清政府的围禁山场,位于图们江下游北岸,距俄国屯兵要地岩杵河仅数十里,北距珲春城八十里,为中、朝、俄彼此通往的必经之地,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注:佟冬主编:《沙俄与东北》,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287—288页。)李金镛在光绪八年(1882年)时曾奉命对该地进行调查,“由珲春乌龙河前赴黑顶子、引牛河,至图们江口,按图履勘,人迹罕经之处无不周历”,结果发现黑顶子一带“多为俄人所占”,(注:李金镛撰,王庆长节抄:《珲牍偶存》,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常熟王氏怀古山庄刻本,第36页。)并且已“设立卡房”。(注:李金镛撰,王庆长节抄:《珲牍偶存》,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常熟王氏怀古山庄刻本,第37页。)李金镛认为,按照“军机处地图,以红线分界,黑顶子地在红线内,则明明我中国地也”,(注:李金镛撰,王庆长节抄:《珲牍偶存》,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常熟王氏怀古山庄刻本,第39页。)建议收复黑顶子。吴大澂主持第二次中俄勘界事宜时,也把收回黑顶子作为必须达到的目标之一。由于吴大澂的坚持,俄国最终同意将黑顶子交还给中国。

  除此以外,吴大澂认为按照《中俄勘分东界约记》的规定,“拉字、那字两牌之间有玛字界牌,记文则缺而未立;帕字、土字两牌之间有啦、萨二字界牌,地图记文略而不详,现应补立”,(注:吴大澂撰:《吉林勘界记》,见杨昭全、孙玉梅编:《中朝边界沿革及界务交涉史料汇编》,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142页。)于是在俄镇蒙古街与珲春交界之路添立啦字界牌,又在俄镇阿济密与珲春交界之路添立萨字界牌,在拉字界牌西南大树冈子俄境与宁古塔交界之路添立玛字界牌。旧有之耶、亦、喀、拉、那、倭、帕七个木牌亦一律换用石牌。(注: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中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5页。)另外,吴大澂还认为,中俄“两国交界地段太长,牌博中间相去甚远,路径纷歧,山林丛杂,本未立牌之地难免越界之人,自宜酌择要地,多立封堆,挖沟为记,愈密愈详”,(注:吴大澂撰:《吉林勘界记》,见杨昭全、孙玉梅编:《中朝边界沿革及界务交涉史料汇编》,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页。)本着这个原则,沿中俄边境线,共“记立封堆记号二十六处”。(注:郭熙楞撰:《吉林汇征》,民国三年(1914年)长春版本,第87页。)

  如前所述,私移界牌是沙俄蚕食中国领土的惯用手段,吴大澂对此颇为重视,决心迫使俄国的这种卑鄙手段有所收敛。根据调查,“倭字、那字二牌,均与条约不符。倭字界牌原立于瑚布图河口,今在小孤山,距河口二里,并非原议交界地。倭字牌以北百数十里横山会处,原有那字界牌,久已无踪迹。光绪三年所补立之那字牌,在瑚布图河口北,不及二里,实非故处。”经过争取,中俄双方议定:“移小孤山倭字界牌于瑚布图河口,以符原约;(注:倭字界牌以后又被俄国非法移动。据姚和锟、汪槱撰:《吉林边务报告书》:此界牌“光绪二十六年已被俄人移动”,见李兴盛等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下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3页。(《吉林边务报告书》是姚和锟、汪槱于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完成之调查报告))就那字牌遗址于横山会处重立新牌,以符原定约界。”(注:刘爽撰:《吉林新志》,远东编译社1934年增订版,第5页。)

  总之,在中俄东段边界第二次勘界的过程中,由于吴大澂的努力争取,中国收回了部分领土主权,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中俄东段边界从乌苏里江至松阿察河为界的一段,因有天然大河,界线相对比较明晰。而耶字界牌湮没之后,“前三姓副都统长麟曾赴乌苏里河口,会同俄官补立界牌”,吴大澂认为该界牌重新设置“历年未久,想致不会毁坏,且自乌苏里河至松阿察河,数百里内以水为界,东西截然,并无界限不清之处”,(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1辑(外交·中俄),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35页。)因而不免有些疏忽,没有亲自进行勘察,也基本上没有予以过问。但事实远不是吴大澂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大江大河虽然是天造地设,沙俄还是照样用偷挪界牌的方法进行蚕食。如前文所述,耶字界牌在勘界之前已被俄国私移过两次,移至乌苏里江北岸之包宝山处,但“包宝山犹在松花江(注:指黑龙江下游。)岔流之东,距离通江尚远”。(注:吉林垦殖分会撰:《调查东北路沿疆总纲报告》,民国稿本,第23页。)此次勘界因界牌全部由木制换成石制,清政府遂派员与俄方重立耶字界牌。俄国为进一步蚕食中国领土,再一次得寸进尺,指鹿为马,“以字音之稍同恃强狡执,误通为同,指通江为混同江”(注:关于通江与混同江并非一江,在吉林垦殖分会撰:《调查东北路沿疆总纲报告》,民国稿本,第23页中有详细说明:“吉林省东北隅与俄罗斯只一水之隔,北有临江下之松花江(指黑龙江下游),东有乌苏里江。松花江(指黑龙江下游)流蜿蜒而东,乌苏里江湍流东北,两江环抱。松花江(指黑龙江下游)中间岔流,南达乌苏里江,是为通江。为两江交通之点,航运便捷。而松花江(指黑龙江下游)之正流,仍向东下,至俄界伯力地方,与乌苏里江合流为一,即混同江也。”)。民初吉林垦殖分会人员经实地考察后得出结论:“其实通江为松花江(注:指黑龙江下游。)之分叉下流入于乌苏里江,水线可征,并非两江合流,而真正之混同江在俄国之伯力地方”。但俄方故意混淆是非,“争执不让,并将通江以东乌苏里、松花两江之下游亦谓为混同江,即将石质界牌立于通江东四里余之地方(其地系临乌苏里江北岸)”,这就是中俄第二次勘界时耶字界牌的竖立地点。但俄人还不知足,后经“数十年来江水冲激,堤岸损坏,界牌行将倒入江流,俄则趁此时机又将界牌移立于通江之西岸(即东口之西岸)、乌苏里江之北岸距江三丈余高阜之上”,这就是民国初年吉林垦殖分会调查时,经俄国一再西移之后耶字界牌所在的位置。(注:吉林垦殖分会撰:《调查东北路沿疆总纲报告》,民国稿本,第24页。)至此,耶字界牌在最初设立后,经俄人一再“明占潜侵,西进八九十里”,以致于“自通江口以下,南北岸皆非我有”。(注:魏彻卿撰:《鸡林旧闻录》,民国二年(1913年)版本,第37页。)亦字界牌的遭遇也是这样。据吉林垦殖分会的调查,中俄第一次勘界时“以松阿察河划为国界,树立木质界牌于兴凯湖东北小龙王庙,紧邻松阿察河口之北岸,地处洼下,湖涨发靡常,未几而界牌被水冲去,龙王庙亦随之坍塌,至光绪十二年会同俄国,拟仍在原处重立亦字界牌,而俄人坚持不允,百计要挟,我国终于退让,遂将石质亦字界牌立于松阿察河口之北二百余步,紧邻兴凯湖边界”,中国又丧失了部分固有领土。(注:吉林垦殖分会撰:《调查东北路沿疆总纲报告》,民国稿本,第25页。)另外,第二次勘界后,在中俄东段边界,俄国偷移、破坏界牌及封堆记号之事仍屡见不鲜。如前文所述之倭字界牌即为这种情况,拉字界牌也被俄国非法移“立于二人班地方。若按拉字界牌旧址计算,实向北移进三十华里,所原立之界牌,则杳不知所之矣”。第二次勘界时所补立之玛字界牌,“亦被俄人毁去”。(注:姚和锟、汪槱撰:《吉林边务报告书》,见李兴盛等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下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3页。此外,据姚和锟、汪槱之调查,二十六处封堆记号中之第一记号遭到破坏,而吴大澂所立之铜柱(第八记号)被俄国破坏后运至伯力博物院。均见李兴盛等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下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4页。)总之,在中俄边界上,“马驮界碑”的现象不断出现,俄人视非法移设界牌为家常便饭,不断随便蚕食中国领土,成为严重的边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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