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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1973年4月,景南区人民法院成立。1979年3月,景南区人民法院改名为昌江区人民法院。1980年12月始,区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区委提名,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由区委直接任命,正副院长均报上级备案。1987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47号文件精神,昌江区人民法院升副县级,独立行使审判权。至2000年底,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政工科(含监察室)和办公室。

  昌江区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审判员(含各庭、部门负责人)、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医、工人等共44人。

  审判机构

  昌江(景南)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成立于1973年4月,设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及其它有关审判工作,但不直接审判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区委任命。1980年12月,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以后,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1984年,区人民法院接受波阳县鱼山人民法庭的划属。f988年,设行政审判庭。1990年建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91年8月,增设执行庭。1992年,设法医协理刑事审判。昌江区人民法院在院长主持下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鱼山人民法庭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受理昌江区域内发生的案件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自1973年一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248件,办结15338件,结案94%。

  审判程序

  1973一1979年,昌江区人民法院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审判程序和制度的情况下,刑事审判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及党的对敌斗争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民事审判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审判程序(试行意见)和受理案件范围,实行两审终审。同时协助基层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加强业务指导,把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民事审判运作逐步正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在院长主持下的院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和疑难案件提请区委讨论决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试行)》的执行,区人民法院依法设立审判委员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刑、民案件时,全面实行公开和合议、陪审、回避、上诉、两审终审制度。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昌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为期1个月的运用《民事诉讼法》试办民事案件审判试点。民事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判。行政审判、经济审判实行的是民事审判的原则和制度。刑事案件的审判,自1983年开展的“严打”斗争,程序上依法实行从重从快审判刑事案件的方针,对重大和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人,掌握情况,了解案情,待案件起诉到法院,依法迅速审判。1988年,行政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划出归行政审判庭审判。1990年10月1日始,行政审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8年,中共区人民法院党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制订《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结合“审判质量年”活动开展,实行从立案、排期开庭、裁判、案卷定期归档的审判流程管理,立审分开、审执分开、审监分开。建立违法审判责任监督工作小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跟踪评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临近法定审判期限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缩短办案诉讼期限。审判程序上,建立起“单线管理”与“环线管理”的审判工作新机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加大对错案的防范与查处的力度,改过去审判工作、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审判委员会包揽一切的审判责任模糊不清,建立起审判长选任制,实行“放权不放任”的审判长制,外部监督方面,接受人大评议,针对评议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症施治。对人大日常转处的信访案件及时办理,对案情重大、人大密切关注的案件注意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重视和支持。

  刑事审判

  1973一1980年,贯彻全国、全省铁路治安会议精神,坚决惩办一批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打砸抢犯、贪污盗窃犯、投机倒把犯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共受理并审结各类案件413件。

  1981一1982年,受理各类公诉刑事案件167件,审结146件,审结率87.43%。公审111件,公判38件。处理人犯236人。

  1983.8一1986年,三年“严打”斗争,受理公诉刑事案件407件,审结407件,处理人犯663人。从重从快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1987一1992年,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又一次依法从重从快的打击。根据区委打击盗窃、抢劫、流窜犯罪的4次行动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计15次,受理各类刑事案626件,审结621件,审结率达99.20%,处理人犯934人。

  1993一1998年,区人民法院在持续开展“严打”专项治理中,受理公诉刑事案件371件,审结371件,审结率达100%,处理人犯514人。

  1999一2000年,区人民法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昌江区依法治区规划》。刑事审判继续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的重点对准杀人、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两年中受理公诉刑事案件152件,审结151件,审结率达99.34%,上诉案5件,维持率100%。达到无超审限,无发回重审、无改判、无抗诉。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惩处上实行宽严相济的方针。使一批带黑恶势力性质及团伙犯罪、杀人、抢劫重大刑事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经济审判

  昌江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自1981年始受案审理。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此后,国务院相继颁发《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各种条例及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具体运用《经济合同法》制定各种司法解答、规定和意见等,是经济审判的法律依据。1981一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60件,结案60件。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社会主义各种经济成份,各个经济领域之间相互交往频繁,经济纠纷与日俱增。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7件,结案27件。1985年,通过“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经济审判工作进一步树立运用法律武器调整各种经济之间的关系,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上主动进取,多收快结。当年受理经济案件34件,结案25件。1989一1990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两年中受理经济案件550件,结案465件,结案率84.55%,标的额388.8万元。收结案、标的额比1981一1988年,分别上升61.2%,53.12%、53.58%,1991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育,经济纠纷成讼率至1992年,超前10年总和。1993一2000年,8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843件,结案1830件,审结率99.29%,讼诉标的额9828万元。

  1981-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352件,结案3194件,诉讼标的额12248.3万元。在办案过程中除依法调解和判处外,还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为搞活经济服务。1993年审理昌河飞机工业公司诉山西运城地区汽车销售公司拖欠35万元购车款纠纷一案,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被告不仅支付了拖欠的35万元购车款,又预付60万元购车款,重新恢复购车业务。同时,通过办案,从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案中发现的漏洞,也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善经营管理。

  民事审判

  1973一1980年,民事审判是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共调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房屋纠纷等民事案件466件。在此间,配备街道、农村人民公社司法员6名,建立调解组%个,调处民间纠纷2944起。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受理民事案件200件,结案135件。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民事审判始终把“为民解忧排难”作为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化解矛盾纷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980一20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960件,结案4774件,结案率达%。25%,其中属调解处理的1901件,判决的2835件、撤诉的38件。各占结案总数的39.81%,59.38%、0.81%。

  行政审判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确立行政诉讼制度。1988年,区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由于社会上存在“民不告官”的思想,至1990年,都没有开展过行政审判。1991年,首次受理1件行政诉讼案。是年,配合“一五”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1992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3件。由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习惯,个别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甚至个别执法部门拒不履行判决。1993年,行政诉讼收案降至3件,对上年审结未执行的31件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后。1994年,受理行政诉讼案46件,结案46件。

  行政审判通过严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区。1991一200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10件,审结205件,受理非诉执行案230件,执结215件,执结率93.48%、执结标193万元。接待有关行政诉讼解答100余人次。

  执行赞卫

  区人民法院根据审、执不分的情况,于1991年8月,成立执行庭。执行庭人员由司法警察组成。执庭的主要任务:一、执行有给付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判决和裁定;二、刑事审判庭开庭时提押被告,维护审判秩序,保卫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安全。区委、区人大把执行工作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管理,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庭自建立至2000年,依法立案1658件,执结1399件,执结率84.37%(含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标的额3897.4万元。基本消除“法律白条”。同时,完成外地委托执行案2件、协助外地执行案43件。

  告诉申诉

  1989年以前,未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昌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由接待室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登记转办工作。重大申诉、控告信件、院长亲自圈阅,一般的信访由接待室直接接待调处,需复查再审的交有关审判庭处理。也有不少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1981一1989年,接待来访群众10228人次,收到群众来访信件3114件。其中立案处理的2050件,审结1845件,审结率89%。在接待室直接处理的8%件,转有关部门处理的222井,撤诉的5件,复审案件4件,经过再审维判2件,改判2件。1990年,告诉申诉审判庭成立,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监督。坚持“热心、耐心、细心、诚心、公正”的服务方针,院长建立接待日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尤其注重群体性纠纷和缠诉缠访案件的处理,处理闹事苗头,避免矛盾激化。1990一200(〕年,接待来访群众14091人次,收到群众信访3490件。其中审查立案处理的1416件,办结的1346件,直接处理的1977件,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的97件,复查再审案件30件,经过再审改判5件,维持原判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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