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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人事劳动

  劳动就业

  建区初,正值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4年,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回城镇。至1980年,昌江区安置4928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单位的262人,大集体的1752人,小集体的2914人,同时,还安排临时、季节合同工6383人。据区劳动人事局统计1981一1989年,昌江区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4545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单位的31人、大集体的613人,小集体的3176人,自谋职业和安置临时或季节合同制的725人。1984一1985年,对长期“以工代干”人员报上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国家编制干部74人(荷塘垦殖场42人、西郊垦殖场9人、短运公司5人、区机关6人、区法院5人、区检察院4人、区人民武装部3人),“以工代干”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安置大中专毕业生78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5人;招录聘用干部12人;落实政策2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昌江区的劳动就业格局随之变化。1989年,成立区人才开发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至2000年,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62份,给予评定初级职称5人,实现流动人员动编9人,不动编53人,其中男性58人、女性4人。1991年2月6日,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区劳动就业服务局。1993年1月30日,成立区职业介绍所。同年I1月19日,成立区劳动就业技术培训中心,每年开办就业人员岗前培训班3期,参加培训学习的400一500人次不等。大批农村、城镇闲散劳动力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相继到周边发达地区打工,缓解了昌江区的劳动就业紧张状况。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变了劳动就业依靠政府的单一途径。至2000年,全区有全民职工133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848人、乡镇企业职工6046人、农垦企业职工3653人、从事个体经营者3418人、外出打工者5499人。

  劳动工资

  建区以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逐年调整职工工资。1972年,对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进行一次调整。1977年,给40%的职工增加工资。1978年,给各行各业劳动好、贡献大的20%的职工增加工资。1979年,职工工资晋升一级。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工资升级。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85年,分别对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全区企业单位(含大集体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人数5639人,改革后月增资81306.80元,同时适当调整154人的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增资232.83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参加工资改革人数298人,其中正副县级16人、正副科级88人,科员办事员151人,工人43人。工资改革后月增资26452元,比工改前增加6289.80元,人平均月增资23.37元。1986年对全区正副科级人员工资提高了档次,33人由原6档提高到5档,人均月增资由25.99元上升为28.35元。对专职教师提高10%工资,其他行政管理人和职工给予补贴。1987年12月,全区工资标准由执行五类工资标准提高为六类工资标准。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遍调整一级工资。同年10月起,企业职工调整一级档案工资。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一步改革,实行套改。1995年,对有条件的企业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同年10月和1997年10月、2000.年10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3次正常晋级。

  劳保福利

  1970年以前全区域内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水利、商业、粮食、交通运输、邮电、文教卫生及机关、团体等部门职工,都定期发放劳保用品。根据行业和工种不同,主要发放布工作服、棉布工作服、耐酸工作服、围裙、垫肩、套袖、线手套、毛巾、胶布西服、帆布鞋、中统鞋、长统鞋、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1972年,按照国家计委和商业部的通知精神,调整不合理的发放标准,把“定期发放、节约归已”改为“物尽其用、以废换整”。

  1995年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医疗卫生费由国家统包。之后按人头每月5元基数加每个工龄1元,随工资发到个人,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00元,福利费年度不等也都发给个人。此外按人头每年由财政支付医疗保险费200元。由乡财政全包干的人员,每人每年100元医疗保险和规定标准的福利费,均已发到个人。仅有荷塘乡自1997年起,不但取消了离退休干部、教师、职工的医疗保险费,而且还取消了福利待遇。

  社会保障

  昌江区于1998年10月成立社会保险局,建立以养老保险为龙头,待业、下岗、生育、工伤保险为一体的保险体系。至200()年,全区参加养老保险单位54个,共征集到养老基金4208.82万元,已支付退休费4281.65万元。

  安全生产

  1988年起,全区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乡(镇)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1989年,成立昌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1991年,成立区安全月领导小组始,每年5月与全国同步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同年8月12日,区劳动人事局内设安全监察股。1993年3月,成立昌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性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劳动人事局安全监察股负责。每年开展1-2次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并经常督促,勤于监察。至2000年,全区企业形成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管理。

  干部管理

  录(聘)用干部制度建立前,昌江区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主要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选拔、录用工作人员。区(乡)级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中共党章、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全区(乡)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L级主管部门批准。1983年以前,由于缺乏正常录用干部制度,遗有一批长期“以工代干”人员,1984一1985年,全区将74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87年,昌江区企事业单位除选举和国家统配人员外,实行聘用制。1989年4月28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成立。1993年冻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限期清退借用(含临时)人员,从事业单位、乡镇、农垦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择优聘用干部,至19%年,全区聘用干部125人、招干6人、落实政策3人、国家统配人员134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0人。

  公务员制度1996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7年6月28日,昌江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全面展开,年底,基本完成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工作。全区共有291名机关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其中区政府系统189人、乡镇102人。职务分类为县级6人、科级139人、一般人员146人;性别为男性217人女性74人;文化结构为大学本科14人、大学专科92人、中专102人、高中66人、初中以下17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183人、共青团员17人、其他91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102人、31一35岁64人、36一40岁46人、41一45岁35人、46一50岁21人、51一54岁8人、55-59岁15人。

  干部考核1970一1977年,干部考核制度因“文化大革命”一度中断,1978年以后,干部考核制度得以恢复,除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每年结合中心工作进行考察了解外,还挑选符合“四化”条件的人员下到基层锻炼。1993年机构改革,干部考核制度的考核内容(即“德、能、勤、绩”)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考核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干部考核的透明度增强、机关工作效率大有提高。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建区初,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较为混乱。1984年,对专业技术干部进行归口管理。即教师由教育局内调配、医务人员由卫生局在区内调配。1988年始,教师、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次年,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92年,机关、事业、企业开始专业技术评审,但至2000年未实行聘任。

  干部离休干部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离休待遇。至2000年12月底止,共有离休干部36人。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

  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分3种情况: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龄满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残废、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丧失工作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实行退职。至2000年12月底止,共有退休干部108人(不含教师)。

  工人退休工人退休分4种情况: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二、从事特殊工作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退职办理方法及退休退职后的生活待遇与干部相同。至200()年底,工人退休的共有1077人(其中全民职工11人、大集体职工1066人)。

  干部职工离岗留职请假干部离岗留职请假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区委组织部或劳动人事局批准;单位负责人(含副职位)请假由区委组织部同意,报区委常委批准。请假的干部职工编制挂靠区人才交流中心,编制挂靠期间的请假人员须交纳保编费,挂编期间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调资手续,评审职称出具有关证明;请假期满,按原渠道介绍回原单位、部门工作。“请假”不含因病、生育的请假。请假的“干部”“职工”不含副县级以上人员。

  职工离岗退养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经组织批准,办理离岗退养。职工离岗退养期间按低于国发【1978110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标准5%的原则,发给退养工资。即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离岗退养时,退养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但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离岗退养的职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审批单位按规定改办退休,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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