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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生存和尊严的权利。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是指依一定的身份和法律的规定,基于某种行为发生的与身份有关的某种权利。例如,一部作品是某作者所著,这位作者即享有这一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与作者这种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的。

  1.公民人身权与法人人身权的异同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都享有人身权,两者之间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相异的地方。相同的地方表现在,公民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公民法人都享有某些人身权,如姓名权(法人称之为名称权、商号权)、荣誉权、著作权等。

  公民与法人人身权的区别表现在,法人是没有生命的组织。因此,属于公民特有的一些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法人当然不能享有。另外,法人的某些人格权是可以转让的(如名称权),而公民的人格权是不允许转让的。下面我们将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及法人的人身权分别加以解说。

  2.公民的身份权身份权与人格权都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共同特征。但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公民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人人享有,而公民的身份权就必须是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的。例如,署名权是一种身份权,只有具有作家身份的人才能享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份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监护权。监护权是指以父母的身份,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监护权的产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监护权人必须要具有父亲或母亲的身份;二是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另外,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但因智力上的障碍而丧失了行为能力时,父母也对他们有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②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③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既是父母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又是父母不容剥夺的法律权利。

  (2)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由国家或主管机关以及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公民生产或学习、工作有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授予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

  荣誉权,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人才可以享有,例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优秀少先队员”、“三好学生”等等。所以荣誉权是特定的人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创作者的身份权。创作者的身份权,是指因创作者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利。例如,某校学生根据自己对生活的观察和体验撰写了一部作品,他就具备了作者这一特定身份,因而享有相应的身份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种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稿酬等权利。”另外,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发表或利用,删改或增减。上述权利,便是作者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其他创作者(如发明人、专利权人等等)同样享有类似的人身权。

  保护创作者的身份是我国民法的重要任务,它对于促进公民、法人参预和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动,推动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非法侵犯创作者身份权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人的人身权法人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但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同公民一样也有其人格权、身份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名称权。法人的名称,是指确定或代表法人的符号,是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以便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一种人身权。同公民一样,法人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法人的名称应反映出法人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等特征,以便于识别和监督。法人的名称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冒用。如因冒用法人名称而造成被冒用名称的法人的经济损失,受害法人有权依照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2)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在其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同另一类民事主体(公民)一样,也会引起社会的评价,一个好的企业法人,由于它的产品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必然会得到社会及消费者的赞誉。企业法人的名誉关系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如果法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必然会给其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进而造成经济效益的下降。因此,法人名誉权是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3)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权,是国家和社会对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的一种高度评价,它与法人的名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人的名誉权是每个法人都享有的,而法人的荣誉权则是由被授予过荣誉称号的法人组织才享有。例如“十佳企业”“文明单位”或者对企业生产的优质、名牌授予的金奖、大奖等等。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禁止他人非法剥夺法人的荣誉权。但是,对于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法人应依法剥夺其荣誉权。

  4.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的意义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职能。其目的在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如果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尊重和有效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就会造成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公民、法人就无法按自己的意愿参预和进行民事活动。因此,民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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