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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体制创新——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构架研究

  ⊙王文乐

  避险与创新始终是金融主体这个“硬币”的两个面,由此派生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基本经营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金融分业制度的国家大多转向了混业经营制度,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业务创新的发展主流,也是金融创新走向深化和发展跨国经营的基本构架。近年来,我国实施多年的分业经营模式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以国际金融制度变迁和深化为背景的金融创新环境正深刻地影响着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政策取向和监管思路。因此,由分业经营重新走向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不二选择。

  一、分业与混业经营的概念及其背景

  分业经营制,也称为专业银行制度,其重要的内在特征就是长短期金融业务基本上是分开的,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资金融通业务,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则主要经营中长期资金融通业务;其表现出的外在特征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彼此不能跨行业经营。广义的分业经营应该是指金融业务与产业(非金融业务)的分开,狭义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的业务分开。就中国而言,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不得涉足信托投资业务、证券公司业务以及保险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不得通过其独立注册的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介入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

  金融混业是相对于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金融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金融业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依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业内部可划分为不同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由于金融本身的分类特点,形成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金融混业经营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诠释。狭义的混业经营,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混业经营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任一其他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同时,金融业混业经营不能直接理解为各种金融业务的简单融合,应当从多层次、多角度对其进行理解。

  1929—1933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金融大危机,银行业遭到毁灭性打击。社会普遍认为是银行把存款资金投放到股市上吹起股市泡沫,引发了股市崩溃,而这又反过来摧毁了银行体系。1933年佩科拉听证会又揭示了兼营银行贷款和证券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以债收贷和以贷承债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和存款者的利益。为了保证金融体系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此开启了银行分业经营的时代。战后,许多国家包括日本、英国、韩国,拉美国家等在重塑各国金融体系时都纷纷效仿美国分业经营的格局。

  但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瑞士仍实行混业经营。这种银行混业经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全能银行。全能银行提供所有金融服务项目,包括存款业务、房地产及其他工商业贷款、外汇交易、保险业务、证券交易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相比之下,在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国家和日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相分离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创新日趋发展,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这些分业经营的国家越来越感到全能银行在业务上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近年来这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相分离的国家已经逐渐消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互相进入的障碍,向混业经营发展。

  二、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和机遇

  1993年前,我国的金融业也属于混业模式,银行经营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等多种业务。由于制度欠缺,大量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3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同时第6条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一)我国现行分业经营的瓶颈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成熟度不够,市场投机比率过大,而抗风险能力较弱。但从目前看来,国内还缺乏相关的体制,分业经营无论对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都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瓶颈。

  (1)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远没达到安全底线,其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亏损最终由国家承担大部分,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使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2)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加强了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定。但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相互配合,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欠缺有效的金融监管以及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尤其是空缺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以及混业经营的挑战和趋势都使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4)监管体系的不合理和不协调。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身兼数任,既承担央行职能——代理财政金库、发行货币、制定实行货币政策并维护金融稳定,又承担银行监管职责,此外还一度充当商业银行的角色。直到1995年《人民银行法》颁布,人民银行才真正在法律上具备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从此,对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管和处罚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归银监会管理,人民银行则专事三项工作: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清算服务。银监会成立后,按照新的职能分工,则人民银行不仅应该是专事宏观调控的中央银行,而且也应该成为在三家金融类监管机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上的“超级监管机构”。这是因为,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不仅应对银监会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也应同时对证监会和证券类金融机构,以及保监会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但在此次《银监法》起草及《人民银行法》修改中,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清晰表述。此次对三部银行法的起草和修改,仅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划清职责,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依然只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转圈,无法到达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时至今日,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已发展成为上万亿元资产规模的产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关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如果对如此庞大的两个金融体系,人民银行不仅不能直接监管,且无任何市场调节措施,很难设想其如何完成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

  随着国际国内经营环境的改变、国际金融业的逐步融合,我国金融生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综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业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来看,目前我国经济具备了一定条件,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具有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条件

  首先,从市场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虽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兼顾安全性与流动性,多数商业银行均能将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作为自身的经营决策原则。其次,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规范和完善,这是金融业混业经营银行、保险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以资本安全稳健性为首要考虑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不会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一个充满不确定因素的资本市场的。

  2.法律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子公司形式进行适度交叉的金融业务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我国虽未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但《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都未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与组织体系等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因此,我国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突破目前的法律限制,这为在当前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金融业的相互渗透和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性。

  3.制度基础

  我国金融业不但有混业传统,而且现在已经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首先,1994年以来的金融改革已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制度基本确立,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运作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日趋规范化,风险意识、自律机制明显加强。其次,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加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这为进行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最后,金融机构的外部,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建立。这个监管框架是以中央金融工委为领导,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主体构成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已基本建立起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预防性监管和最后纠正三道防线,可以说对银行的监管体制已基本完善。同时银监会和证监会、保监会按经济区划对分支机构进行了调整,无论从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重点,三者都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联合监管、协调监管的机制基本形成。

  4.政策基础

  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4日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份文件打开了保险资金直投证券市场的大门。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会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政策本身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被允许设立基金公司意味着未来可以进行混业经营。这一系列举措,打破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反映了政府对金融业走向的正确把握,体现了政府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支持。

  (三)金融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根据默顿与博迪提出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具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功能及竞争性组合方式决定了金融产品及金融机构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机构的形式和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都是可变的。它们都是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是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利益诱导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衍生品不断呈现崭新的面貌,我国金融业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分业经营的底线。目前,混业经营业务正在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主要经营模式。

  1.金融业务综合化程度不断提高

  1994年取消了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开始推进,跨越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交叉性、混业性的新产品不断地涌现,这些新产品扩大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三业混合经营的基础。同时银行代理的业务也发展迅速,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代理销售成为很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网络日益密切,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向银政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地涌现,原有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被打破。

  2.金融机构相互投资逐渐增加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深,金融业务相互渗透,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在国内许多金融机构发展的首要目标就是全能性的金融机构。1995年8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就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的投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了境内外的股票、证券的承销,和政府债券的自营和代理买卖等。1998年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从伦敦迁到了香港,属下的中银国际,包括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等等,分别经营了证券业务、财务顾问、公司购并、资产管理、项目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直接投资业务。

  2008年以来,随着中行控股的中银基金揭牌,民生银行的金融租赁、招商银行的金融租赁等银行系列租赁公司逐渐成立,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深入,工行提出将尽快完善境内外综合化经营布局,积极创造条件,进入牌照类的投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市场。建设银行也提出要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来经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信托、证券、基金、租赁以及汽车金融等业务。所以金融业现在呈现出业务、混业、机构间持股这样的一个发展趋势。

  3.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壮大

  随着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国已经逐步出现了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以及实业企业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3年创立的中国光大集团,现在都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就是金融控股公司。1987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现在已经发展为全能的银行,不仅可以经营本外币的银行业务,还经营保险、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等等一系列的非金融银行经营的业务。2004年起,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别上市之后,各银行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涉足了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投资等,这实际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一)国外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及特征

  1.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2.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3.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

  (二)国外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混业经营上述模式的分析,世界各国金融混业的发展道路与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均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以德国全能银行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英、美金融控股公司为载体的混业经营。而后者由于其“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特点使其兼具混业与分业的特点,是由纯粹分业到纯粹混业的过渡式安排,也是目前受各国监管当局所推崇的模式。

  我国要发展自己的混业经营,必须从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的完善程度、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度以及具体的监管状况等出发,选择发展道路和经营模式,决不能照搬照抄,但要借鉴成功的经验。

  (1)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一定适合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德国具有高度成熟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严格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德国全能银行的“防火墙”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实际运行机制上都趋于完善,能够有效地抑制混业经营的风险,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如实行全能银行制,金融体系所承受的风险和代价将是高昂的。

  (2)以分业经营为主体引入混业经营的成分,应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路径选择。从美国金融体制两次转型来看,转型的根本原因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及其客观需要。要在坚持分业经营体制的前提下,适时放松管制,为实施混业经营创造条件。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可以作为我国分业向混业过渡的合理选择。

  (3)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多数发达国家都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过程,美国的转型更是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目前,虽然我国经济、金融改革战略框架的确立已日趋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已对金融领域进行全面监管,风险防范意识也逐渐加强,但是我国目前仍属于体制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机构内控约束机制,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金融监管水平与实行全混业还存在相当一段距离。只有当我国建立了健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完善了现代金融制度、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后,才能全面推进混业经营。

  (4)混业而不是“混乱”,关键在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增强内部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稽核审计制度、风险责任制度、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等来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性”,降低金融风险。

  (三)我国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由于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比较三种混业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更具有可行性,也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

  1.金融控股公司优势分析

  (1)规模经济优势。

  降低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实现成本集约化,是实现规模效益的首要目标。规模经济可从金融服务的产品生产和消费中产生。一般认为,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类服务的成本时,即存在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从规模经济中获益的原因:其一是它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其二是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其三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内部机制调整系统内部财务结构对金融市场作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适应对金融服务产品需求的变化;其四是由于在某些领域建立信誉要比在其他领域更容易,以及信誉的外溢效应的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建立的信誉向客户提供其他金融产品。

  (2)范围经济优势。

  范围经济优势,也即存在正的范围效应。所谓范围经济是指金融机构可以进入更广阔的市场,接触更多的客户群体,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业务成为可能。商业银行逐步演变成金融超市,创造了更多的销售机会,提高了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达到了范围经济的效果。从范围经济的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业务领域的广泛性,服务全面,能取得更多的范围经济效益。通过“交叉销售线”向客户提供众多的金融产品,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的畅通渠道。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开办的银行保险不仅把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分销渠道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带来了大量的交叉营销的机会。又例如,贷款证券化业务是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有效结合方式,并且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3)协同效用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并购活动中会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即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地区互补性、业务互补性和服务交叉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协同效应是指在实施并购后业绩提升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净现值(NPV)。净现值增加可从成本节约、收入提高、服务改进、财务筹划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得到体现。

  (4)风险递减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效应。美国学者本森认为,银行体制结构本身对导致金融危机的影响力很小,银行业经营范围的拓宽,并不会危及自身的安全和稳健经营。相反,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领域范围宽广,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抵押担保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因而倒闭的风险较小;而单一结构的金融机构因其资产、负债及抵押担保业务组合的选择余地较少,更易倒闭。具体地说,金融控股公司使各种金融业务结合在一起,有益于减低自身风险,一种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其他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保障其收益的稳定性;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中,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在办理证券承销时,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的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的竞争有利于金融业的优胜劣汰,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业的效率和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构建

  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督,又能实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便于中央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管理体系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促进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综上所述,金融控股公司是为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对于具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选择,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参考:

  (1)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是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集团控股公司,通过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机构等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个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及重大经营决策。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2)国有商业银行成立海外金融控股公司。

  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国外允许混业经营的政策环境,采取并购或合作方式,成立境外控股公司,重点发展其投资银行业务,以中银集团为代表。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这是中国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向海外发展的重要一步。1998年,中国银行重组其投资银行业务,将中银国际的总部迁至香港。1999年,中银国际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开拓香港基金市场。在发展证券业的同时,中银集团的全资保险公司1992年在香港注册成立。2001年,中银国际和中银保险先后以外资身份在内地组建合资公司,由此进入内地市场。此外,中国工商银行于1998年与东亚银行合作收购了西敏证券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士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

  (3)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合作。

  短期内无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浅层次业务合作。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合作中,银行可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扩大利润来源,如产品代销、基金发行、股票质押、同业拆借、融资融券等。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合作中,银行可为保险公司代销产品,保险公司可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

  四、我国金融混业经营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其发展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国金融业只是基本具备而不是完全具备完全混业经营的条件,如果此时仓促地要求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马上转变,会遇到以下瓶颈的制约: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还在继续,预算软约束依然存在;二是金融市场远未到达规范和成熟的程度: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仅为40%,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水平;三是各监管机构之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的问题还需要进行妥善的解决。

  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还不能推行激进的、全面的自由化改革,否则我国金融业将陷入混乱的局面。我国在实行向混业经营过渡时应可采取以下对策:

  1.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业务仍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还未成为利润主体。为提高国有银行竞争力,改变其业务面狭窄、风险集中的缺陷,必须大力扩展中间业务。

  2.完善金融业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在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有待提高。相对于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立法力度明显落后,导致监管机构执法力度缺乏,难以形成强有力约束。为适应将来混业经营的要求,必须尽弥补投资基金等领域的法律空白,为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3.提高金融监管力度和水平

  实行混业经营的关键就是将信贷资金从证券经营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点。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但是内部控制松弛仍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分业监管使得监管范围的受限,导致一些金融衍生品及新型的金融电子商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因此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由人治转为法治,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4.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重视人才培养

  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对人才需求的数量越来越多和质量也越来越高,为此要抓紧采取措施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同时也要积极引进国外金融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金融业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李东亮,美国金融业回归混业经营的启示,证券时报,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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