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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职官、科举制度常识

  1.中央职官制度。此项制度各朝都有差异,清代沿袭明制,设内阁大学士(宰相)、六部、三院。

  (1)丞相——中国古代中央职官中权力最高者的官名。协助皇帝治理全国政务的人,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又称相国,俗称宰相,由内阁大学士担任。

  (2)尚书——官名。从战国开设,相沿至清。而清代以尚书为六部(吏、户、礼、兵、刑、工)长官。吏部:掌管官员任免与考核。户部:掌管土地户籍、财政税收。礼部:掌管典礼、科举、学校教育。兵部:掌管军事、国防。刑部:掌管司法、刑狱。工部:掌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各部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清末官制改革,于186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901年改为外务部。以后又增设巡警(后改民政)、学、商(后改为农工商)、邮传等部。1910年(宣统二年)总领各部的人改称大臣,六部之称遂废。

  (3)三院——都察院、翰林院、理藩院。

  都察院:明清中央监察部门总汇称谓。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翰林院:皇帝的智囊团,除了为朝廷输送人才外,还有三项工作:一修史,二考试,三编书(如清乾隆时修《四库全书》)。翰林学士从编修、检讨做起可升到侍郎、尚书,故读书人入翰林院为做官的捷径。

  理藩院:清代掌管少数民族和外交事务的政府机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立前)。以承政、参政(后改尚书、侍郎)为主官。理藩长官常以满人为主官,间或选用蒙古旗人。

  (4)军机处——全称“办理军机事务处”,是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清代雍正七年设立,宣统三年(1911)撤销。军机大臣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撰拟定谕旨和各种文件,审定奏章,处理重大政务。办事机密迅速,直接沟通皇帝与地方大员。

  (5)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咸丰十年(1861)初,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设立的中央机构,任命恭亲王奕讠斤、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三人为总理衙门大臣。其职责是办理外交事务,派驻各国的公使,兼管通商、海关、海防、订购军火,主办同文馆及派遣留学生,管辖三口通商大臣(后改为北洋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后改为南洋通商大臣),1901年改为外务部。

  (6)国子监——官署名,西晋时设国子学,唐代改为国子监,相沿至清。清代设管理监事大臣,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主管称祭酒,下有司业、监丞、博士、助教、学政、学录、教习等官。系掌管教育的中央机构,在京师设国学,入学者称国子监生;地方设府、州、县学。光绪三十一年(1905)并入学部。

  (7)同文馆——又称京师同文馆。清末最早的洋务学堂。1862年(同治元年)设立于北京,主要培养翻译人才,隶属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初仅有英、法、俄三国文班,限招十三四岁以下八旗子弟。后增加天文、算学、化学、医学、德文、日文等班,招收满汉科举出身人员。课程分汉文、外文、数理、史地等类。授课者多为外国人。经费、人事等受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控制。自1869年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任总教习三十多年。光绪二十八年(1902)并入京师大学堂。

  (8)国史馆——清代常设专修本朝历史的机构。隶属翰林院,记述皇帝的大政活动,为大臣立传,编修,典章制度等。设总裁、副总裁官,自大学士、尚书、侍郎中特简,无定员。下设满汉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等官若干。为后人研究清史留下了丰富的史料。

  2.地方职官制度。清代沿袭明制,设有总督、巡抚、提督、布政使、按察使、学政。省以下设道,长官称道尹;道以下为府、州、县,长官分别称知府、知州、知县。

  (1)总督——地方最高长官。清代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掌管军民要政。清代全国共设八个总督;分别是直隶(辖河北及今内蒙古部分地区)、两江(辖江苏、安徽、江西)、闽浙(辖福建、台湾、浙江)、湖广(辖湖南、湖北)、陕甘(辖陕西、甘肃、新疆)、四川、两广(辖广东、广西及海南诸岛)、云贵(辖云南、贵州)。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增设东三省总督。

  (2)巡抚——别称“中丞”、“抚军”、“抚台”。明代始置,与总督同为省级地方最高长官,清沿明设置,总揽一省军政事务,地位略低于总督,但职权平等,受总督节制。

  (3)提督——地方武职官名。清代每省设一人,为各省绿营兵最高长官与督、抚并称“封疆大吏”,但受总督和巡抚节制。下属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光绪时创建近代海军(北洋海军),亦设提督统领全军。

  (4)布政使——又称藩台、藩司,位于督、抚之下,掌管一省财政和民政,与专管刑事的按察使并称“两司”。

  (5)按察使——全称“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一人,隶总督、巡抚之下,主管一省司法、刑狱,兼管驿站,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辛亥革命后废除。

  (6)学政——“提督学政”的简称,亦称“督学使”。清中叶以后派往各省按期到所属各府厅考试童生及生员的官员。地位低于巡抚,在布政使、按察使之前。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为提学使。

  3.科举制度。古代从隋朝到明、清共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到明、清时期制度已十分严密,共分为四级。

  (1)秀才——童生试考中合格者称生员,即秀才。其资历较高者称廪生。由府、州、县按时发给银子和粮食补助生活。

  (2)举人——即乡试考中者。必须是取得秀才资格才可以参加乡试。举人一般可以授予知县一类官职,也就是七品芝麻官。

  (3)贡士——即会试考中者。每三年一次,春季在京城举行。考生除举人外,在国子监学习的监生也可应考,每次录三百名,贡士有资格参加殿试。

  (4)进士——指经殿试合格者。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有时也指定大臣担任。殿试合格者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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